谢晖:民生的法人类学

——在“‘淄博现象’”与民生的法人类学”学术研讨会闭幕式上的总结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5120 次 更新时间:2024-10-25 16:44

谢晖 (进入专栏)  

 

谢谢主持人白院长!我们整整一上午的会议交流,进行到现在,已经快到下午一点钟了,我相信大家都很累的。但我此刻坐在台上,看到大家还是如此地精神矍铄、聚精会神,令人钦佩!上午所有的报告人,以及包括王玲院长在内的山东理工大学法学院的老师和同学们,都在全神贯注地参与到这个学术活动中。所以当会议进行到现在的时候,我想王玲教授那颗悬着的心,也要“落地”了。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原先在筹办这个会议、设计这个课题的时候,这个话题究竟能不能顺利展开?大家能就此谈什么问题?怎么谈这些问题?我们都是没谱的。我心里没谱,我估计王老师心里也是没谱的,甚至我估计来参与会议的很多同仁,一开始心里照样是没谱的。就像大家在发言中已经表明的那样,究竟在这个似乎有点赶时髦的话题下,讲什么合适?大家心里都是鼓捣捣的。可事实上,今天一上午的研讨下来,我认为大家讲的都非常好,好的程度,甚至出乎我的预料。所以,刚才白院长谈到我想讲的那个主题,我就把它放在后面略微谈谈,这里首先想对上午的研讨做一下我个人视角的回想和总结。

一、对学者发言的回想和简要总结

我在听了整个一上午的发言之后,很有感触。首先看旭东教授,他是经常思考问题的一位学者。到现在为止,他大作不断,最近几年,平均每年要发表10篇左右的论文。他在发论文时,还有一个特点——这不同于法学家,法学家动不动要追求发表的刊物一定是C刊,但赵教授他只要看是份好刊物,无论C不C刊,他都照发不误。这些非C类的好刊物,在法学家们眼中,可能是边缘性的刊物,但他把非常好的文章照样会投给这些刊物。我是经常看他的文章,所以,也敢肯定这是一位经常思考问题的学者。大家可以回想一下,他在今天的报告中,提出了哪些有意思的问题呢?我觉得最有意思的,是人类学的反思现代性和社会学的直面现代性这一区别性命题。尽管我对人类学和社会学都多多少少了解一些,但我过去就没总结出这两种学科分别表达反思现代性和直面现代性的结论。再如他认为,社会学、人类学更多的是思考人的下半身——即人的行动。显然,这也是非常重要的一个话题。尽管后面有些学者在发言中、报告中解构了赵老师的这个见解(这点后面我还要谈到),但他这个见解是独树一帜的,给我很深、很大的启发。确实,人类学作为行动的学问,作为不断行行重行行的学问,毫无疑问,它是对下半身的思考,或者它研究、思考下半身的内容更多一点,即思考我们日常生活的内容更多一点。这就很巧妙地把人类学和民生问题勾连在一起了。

晓光教授在报告中谈到了哪些我们值得关注的问题呢?大家可以回想一下,就一个烧烤现象,他把其背后的法政社会应有的政治建构和秩序模式都结合起来了。他举了很多例子,其中有些例子我是非常熟悉的。他说他在日本看到一位学者整理了有关“温锅”怎么在日本流行的问题,这很有意思。类似现象,我在巴西里约热内卢的海边就见到过。那天,因为低血糖,我已经饿得有点撑不住了。乍然看到海边有印第安人掏了个坑在蒸煮东西,原来煮的是刚从海里打捞上来的贝类,很新鲜。我们用很便宜的价格买了一大堆,当场就吃,如此好吃!但因为分量太大,我们俩人居然没吃完,后来就拿着到馒头山上。当天一天的食物,就是用温锅烤出来的海鲜。无独有偶,在我国青藏高原地区,现在仍有不少村民,甚至城市市民,到节假日的时候,三三两两聚来,到远郊找一个地方,掏一个坑,把柴火点燃,把锡纸包住屠宰好的鸡鸭等,放在坑里,用土埋上,等待用烤得很烫的土把食品烤熟。当然,这些都是事例本身。至于在事例背后衍生出的一系列社会-政治秩序问题,显然是更为重要的话题。今天,晓光教授结合我们设定的主题,通过温锅烧烤,把这个话题——民生的政法问题给很好地揭示了出来,并做了深入的阐释。

接下来再看建辉教授的观点。他独创性地提出了“烧烤”这一现象是种高级物质生活方式,与之相对,“蒸煮”这一现象,则是种低级物质生活方式的观点。他这样一种判断是不是有说服力权且不论,但是他透过这样两种生活方式,最后想要揭示的或者将要开发的,我感觉他今天很想讲却又未讲。我在和他的交往中发现,他的学术水平是非常高的,今天可能因为时间的关系,他没给我们讲透。不过在他这样的观点和事例中,可能开发出来哪些法律问题和法人类学的问题来?这值得我们进一步思考。我现在在广东工作,广东不少地方确实像他讲的那样,和闽南一样,尤其潮州那边的朋友们,吃饭之前必须先喝一、两碗汤的。我在广州的两家邻居,都来自潮州,他们不时在院子里做烧烤,在烧烤的时候,特别注重选择烧烤的木柴。当地人喜欢用荔枝木做烧烤,用这种木头烤出来的肉、鱼、虾或其它,就是好吃。所以,我觉得建辉教授的观察很仔细,思考很认真。这些事实背后,有生活的秩序,也有生活秩序背后的法理。描述这些事实,就是想表达生活秩序,发现生活秩序背后的法理。

伟臣副教授在对人类学一般问题观察、阐述的基础上,把视点投向民生问题,他提出了什么有意思的观点呢?在他看来,一言以蔽之,人类学倾向于一种整体性关怀。这一人类学整体性关怀的观点,包括关怀人们民生的观点,对我触动很大。在我们的印象当中,人类学很多情况下是零敲碎打的,怎么在他的言说里,就变成了一种整体性关怀呢?这让我想到了很多人类学的大家,如布朗、马林诺夫斯基,以及伟臣和顺峰他们研究的主要学者——格拉克曼。在他们的著作中,都恰恰坚持一个研究的原则:从个案进入,得出一种一般性的结论。在演讲中,伟臣不但提出了这样一个概念或者命题,而且他还深入到另一个境地,即他强调的有关介入和非介入的观点。他指出:社会学它是非介入性的,而人类学它一定是介入性的,这在赵旭东教授的观点之外,又给我们提出了社会学与人类学区分的视点,很有意思。这样的概念或命题区分,可能其他学者也谈到过,但当伟臣今天针对他的主题谈到的时候,又非常具有深刻性和解释力。当然,当其针对我们会议的主题时,更具有说明力、解释力和深刻性。

吴平教授探讨的是和民生相关的另一个现象——贵州“村超”现象。尽管她主要不是从法学角度谈问题的,也不是从法人类学角度谈问题的,又尽管她讲的时间很长,但大家也听到她提出了几个非常具有启发性的问题。如她强调“村超”这个现象是自发性的,是传统性的,也是具有原创性的。最终,这个现象是民间性的,而不是想象中的由官家来推动落实的。她在报告中揭示了在“村超”这一活动当中,相关的民生问题,即来自赵老师前面所讲的那个社会底层的自觉,从而是自下而上的。政府在这一过程中,只不过是顺势而为,做了一种引导工作。听罢她的报告,我们会自然地通过她讲的故事,得出这样一个结论:民生是民间自发的创造,政府最多只是一个推助者,而不是,也不应成为主导者。政府主导的民生,既不会长久,还容易走样。

顺峰副教授在演讲中提出了哪些有意思的观点呢?他特别强调所谓初民社会司法和现代社会司法的区别,不过是一种结构上的区别。他认为,从本质上讲,初民社会的司法和现代社会的司法并没啥区别,尤其在有关事实的认定,证据的采信,特别是关于判准的界定上,都是追求正义。尽管顺峰是以他所研究的那位学者——格拉克曼所提供的一些例证来说明问题的,但听过他的报告可发现,他讲得非常娴熟。他可谓把格拉克曼,以及和格拉克曼相关的学者们提出的问题、案例真正思考透彻了。如果我们在座的各位,无论来自山东理工大学的师生,还是从全国各地来的各位学者感兴趣,可以继续思考在淄博烧烤现象中,在“贵州村超”现象中,在“长沙现象”中,假若出现了纠纷,这些纠纷究竟是怎么处理的(晚上在淄博烧烤现场和书画现场的体验活动中,我特别询问了现场管理人员有关纠纷的情况以及纠纷处理的手段,有所收获——谢晖注)?是按照什么原则和方式处理的?是采取行政处理的方式、民间调解的方式,还是司法裁决的方式?对此,我们都可做一些调研。我觉得这是非常有价值的话题。在传统观念看来,这可能更契合于法律人类学——尽管对法律人类学,人们有不同看法,待会儿我也会结合民生的法人类学,谈点我自己的思考。

韩宝教授的报告,给我们展示了两张图,一张是白板图,另一张是色彩绚烂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他通过这两张地图,给我们提供了充分的学术想象空间。他正话反说:“虽然我感觉到我没有发现其间有什么区别”,但当他总是强调这一点,即他事实上想讲:法律不是一幅白板图,它需要人们根据社会实情去填充——这张图说明:中国大地是丰富多彩的,一定有它各地相同和不同的法律规则;退一步讲,即便法律规则是统一的,但法律规则在运行过程中,一定或多或少地要渗入地方性因素、地理性的因素、族群性因素。所以法律在一个国家——韩宝,我要在这里是猜测你的观点了——的立法上可能是一块白板,但法律实践的事实证明,不可能做到一块白板。因为毕竟还有地方性立法,还有法律运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仅从立法到地方立法,从立法到司法的考察,就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如果结合日常生活秩序,就更是如此。我们的日常秩序建构,既不是靠立法建构的,也不是靠司法建构的。司法是属于非常的秩序建构,这个待会我还要讲到,日常秩序建构就是赵老师一再强调的,它所关注的是日常的民生——日常人们是怎么生活的。从这个角度讲,所谓白板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是不存在的。显然,韩宝教授最后的那个地图,给我们提供了一幅可以想象的、非常大的空间——尽管他没有继续解释,但我们可以以之为路径依赖,继续思考。

郭婧副教授今天的发言,说实话我听后都有点感动了。印象中10多年前那位天真的小丫头,今天成长为这样一位有风度、有见解的学者,我的感动想必大家可以同情理解。她的成长,我基本上是一路观察过来的。今天,她的发言和韩宝一样,把人类学的一些观念自觉地引入到她的观察方法之中(我待会还要继续阐述这个问题),她在发言中,充分地拓展着人类学的想象空间——学术研究可能就是这样,你仅仅针对事实谈事实,那就不可能制造一种想象空间。那仅仅是描述事实,最后得出的一个结论与百姓“日用而不知”是一个道理。一种现象,我们虽然常见——虽然这种现象经常在我们眼前飘过,在我们手底下划过,在我们脚底下路过,可这有什么可奇怪的、可开发的?但人类学家恰恰需要在这个日常中,永远保持一种好奇,进而发现别人发现不了的东西,通过一般性的东西,发现并提升为一种知识。郭婧就有这样一双慧眼,刚才她的发言,事实上颠覆了赵老师强调的人类学是思考下半身的看法——赵老师说得太绝对了。郭婧把这种观察上升到一个观念论的维度,从经验研究上升为观念研究,这是极不容易的。谈这个话题,我就不自觉地想起我特别欣赏的国内一位法哲学青年后生,目前在中山大学哲学系工作的黄涛。他现在专门研究观念论及其对人类法政的影响。我觉得郭婧今天的发言在一定程度上是想把法人类学和哲学打通,且我特别注意到她在发言中提到结构主义,提到列维·施特劳斯。大家知道,斯特劳斯就不搞田野调查,他主要是在书斋里看书,并写出了最具有哲学原创性的哲学人类学作品。我有一个学生的丈夫,现在与熊明辉教授做合作博士后研究,他曾在《民间法》上发表过一篇论文,写的就是对施特劳斯的研究,那是我当时见到的国内第一位研究施特劳斯文章,写得非常好,我读过后,当即决定发表这篇论文。文章发表后我才知道他是西南政法大学一位硕士研究生。这是题外话了。我是想说明年轻人们的创造力、发现力之强。期待郭婧更进的研究成果!

接下来是萨其荣桂的发言。尽管由于暂时保密的因素,她的有些东西今天没有深讲、也没有讲透,作为听众,我们只能在听她的演讲时,充分发挥我们的想象力,想象她的影视法人类学。荣桂和郭婧一样,从我第一次见她到现在,在一定程度上一直在默默地关注着她的成长。尽管我和荣桂的联系不像郭婧那么紧密,但是我一直关注她的发展和成长。后来我知道她博士毕业,去了内蒙古大学。今年她推出了一个在一定程度上是国内法人类学界具有原创意义的影片,藉此,也可以说她是我国影视法人类学的开拓者。在我看来,影视法人类学的概念有两种解释,一种是通过相关影视作品研究法人类学;另一种则是直接运用法人类学的相关素材和方法,拍摄成影视作品,并通过该作品为我们阐释法人类学的相关观点和理念。荣桂的研究,以及她今天的演讲,是后者。这是个非常令我钦佩的研究,是具有原创性的举措和研究。我想她的作品本身,是对民生的影视化描述和解释。等到荣桂的作品能够公开问世的时候,我们找机会,再做进一步的欣赏和评论。

接下来回想一下洪新的发言。他在发言中谈到了有关民生的三个逻辑,他的三个逻辑,最终都紧紧围绕着人类参与和民生参与而展开。在他看来,离开了人类围绕民生的参与,就不可能有真正的“淄博现象”,也不可能从“淄博现象”升华为民生的知识。我个人认为,他讲的这些是非常有价值、有深度、有原创性的。站在洪新的角度,在他所谓的三个逻辑里,包含着一个重要问题,什么问题呢?这点可以切入郭婧的思路:它就是现象(包括“淄博现象”)背后的有关民生等的观念问题。他讲的事实上就是这个问题——一个观念论的问题,可惜,他没形成文字。

建文的发言倾向于规范的思考——尽管她的博士学位论文是写知情权的,但是她可能是受到当时山大法理学学术团队的影响,更多地侧重于规范法学视角的思考——从规范法学视角谈人民自由参与的程度和限度等问题。特别是在她的演讲中,仔细地对“露天烧烤”这个词语做了语义学和语源学的论证。透过对“露天烧烤”的论证,她揭示了一个非常有意思的问题:淄博烧烤之所以能火起来,就是通过露天,为人们开放了自由活动的天地和场域。因为人类天生是自由的动物,自由才诞生美,诞生人存在的意义。进而在这个基础上,她考察了国家法上、地方法上、地方政策上对烧烤是怎样进行规范管理的,然后她也反思性地阐述了一些问题,可惜,因为时间的原因,她的反思没有进一步深入下去。

轮到谈谈对小丫头吕艺璇发言的感触了。今天我们会议的发言者,如果把六十岁左右作为老一辈,把四十岁左右当作中年人,把二十岁左右当作青年人的话,那么,我们今天就是老、中、青三代人共聚的一次法人类学研讨会。吕艺璇就是这样一位青年人,一位正在求学的硕士研究生。她在发言中强调了几个概念或命题:如“日常与反日常”,这个话题,正好我一会儿要讲;再如“主体性回归”;又如“通过主体性回归去寻找本源的自由乐土”等。这些思考,对于研究“淄博现象”中的民生法人类学,都是非常有意思的。如果把这样的思考贯穿在对“八大局绘画”的整体分析上,那这篇论文可能会写得非常好。当然,艺璇今天讲故事讲得多了一点,且讲的时候可能有点儿紧张——以后千万要克服紧张,本来讲得很好,一紧张就容易走样。艺璇还提出了一个关于书画市场在形成中可能存在的“内部秩序”和“外部秩序”的问题(尽管她没明确提出这对概念),对此,我很感兴趣。在书画市场形成中的“外部秩序”和“内部秩序”,前者表明表面的价格是怎样的,后者表明价格形成中可能存在的政府作为等问题。如果存在这个问题,很可能它是“淄博现象”能否持续的一个重要因素。艺璇有时间能把“内部秩序”的具体情况调查出来,以证成你的观点,我认为是非常有价值的。

嘉惠同学结合“淄博现象”报告了淄博的营商环境。嘉惠同学的这篇文章,如果能够深入地研究一下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性政策,以及这些法规和政策间可能存在的冲突,就是一篇重要的规范法学为主,兼及法社会学的论文。今天嘉惠谈了很多,比如在“淄博现象”现有的基础上,政府还要做些什么,企业还要做些什么等,这都是很好的。但相关分析,可能因为只是会议发言,还不够透彻,给人感觉虽然是面面俱到,什么都提到了,但其根据是什么?原因是什么?在发言中还没有阐明。我建议这篇文章能在王老师的指导下,紧抓一个问题,如淄博的地方性法规,山东的地方性法规乃至国家法律,和目前涉及淄博现象的相关文件(政策)的关系。特别是方才嘉惠谈到的淄博政法委发布的相关的文件——政法委还能颁布相关营商环境的文件?它是基于什么样的规则制定颁布这个文件的?以这个文件指导地方有关营商环境的工作,合法不合法?这些问题,都特别值得探讨。如果能这样做,并写出来的话,我觉得你这篇论文,就很有价值了。

以上我针对今天上午的学术活动,通过自己的感受,总结了如上内容。当然,我的感受未必正确,也会挂一漏万,理解不对处,请大家谅解——毕竟有理解,就会有误解;误解是理解的构成因素,而不是解构因素。

二、我对民生法人类学及相关问题的一些看法

下面简单谈一下我本人对我们的会议想报告的内容,即针对“淄博现象”与民生法人类学的关系想讲的几个问题。

第一,民生是人民选择、政府举措的主题,也是法人类学的主题。从古至今,任何国家、政府采取种种举措的基本出发点和目的,都应指向民生;人民集体性的行为选择,也因为其生活需要的驱使或吸引产生。法人类学本身就立足于民生,以民生作为其研究的契入点;促进民生应是法人类学研究的一个基本原则和目的。在这其中,特别值得关注的是官家举措与民生的关系。即便古代的皇帝,在颁布政令的时候,也要考虑大臣们的意见,大臣们反不反对,是其重要参考;还要考虑民众的意见,民众有没有怨言,也是其重要参考。一旦民众有怨言,皇帝要采取措施进行预防,尽量使自己的政令能够平稳推行。例如朝觐制度,就是要针对所要解决的治国安民的问题,皇帝率文武大臣进行讨论,而不是皇帝一个人说了算。皇帝即便作为最终裁决者拥有最终决定权,但也不意味着整个决策过程就是皇帝的个人独裁,就是不允许他人参与、置喙。秦国时期,据说非常专制,但是在商鞅变法的时候,商鞅与众大臣还是能经常进行论辩;汉朝成书《盐铁论》,这部书就是在“盐铁会议”上,大家辩论的记录和结果。所以,一个国家的政治如果不允许论辩,不允许任何人参与,那么这个国家的命运就可以想见。这个国家的民生,即使侥幸物质充裕,精神上也是萎靡的。民生法人类学就要通过对民间追求、官家举措的事实观察,寻求民生的规定性,进而发现、生产、加工、创造有关民生的规范性知识。

第二,关于自治、互治与他治的关系问题。这是多年来,我一直强调的一个话题。很多人一谈到法治,想当然地把它当作他治,当作别人怎么来管理我们,当做官家如何来管理民众。实际上,这是对“法治”的极大误解。尽管我,以及很多人经常在演讲、论文中矫正这种观念,可既有的认知惯性,导致很难矫正得过来。即使在当下很热门的“治理”理论中,很多人也是想当然地误认为治理就是他治,就是国家和政府如何管理民众、管理社会。民众与社会永远是被管理者。事实上,法治是由自治、互治与他治三者构成的。就自治而言,要求每个人自己的事情自己管理,无需他人,哪怕政府越俎代庖。法律规定的所有权利内容,如言论自由权、结社自由权、宗教信仰自由权等,均属于自治的范畴。所以我们经常讲“法律权利”、“权利本位”等等,但这些规定和观念在实践层面往往落实不够。权利是一个设定选择的概念、是一个依法自决的概念。我当年指导博士研究生时,喻中写的博士论文,就是对“可以”一词的研究。“可以”的背后,涉及的就是自决性规则、授权性规则。就互治而言,它是一个权利与义务相间、相互的概念,其中契约型治理,就属于典型的互治。例如我与王玲院长口头达成了举办这次会议的约定,这个约定就有了相互的信用约束力,从而形成我们之间的互治——相互牵制。我们相互间有权利,相互间也有义务。就他治而言,它主要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基础的法律治理。在法律规范中,“应当”“不得”“必须”“法律拟制”“参照”等词汇,都能导出独特的他治或互治规范。在此,我要特别强调法治当中的自治。在自治里面,既有根据国家法所进行的自治,又有根据民间规则所产生的自治,尤其是根据社会习惯所导致的自治。当我们谈自治的时候,不要仅仅把它盯在根据国家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或其他权利意义上的自治,而且还有民间规范亦即藉由民间规则所生的习惯权利意义上的自治。民间规则,不仅是传统的,而且有当下新生的。例如大家都在用的平台规则。现在学界对平台规则的研究才开始,我也较早地指导学生研究平台规则问题。在平台规则体系中,除了互治和一定程度的他治,事实上主要形成了一种以规则为基础的非常重要的自治和互治的秩序体系。因此,从如上“三治”视角,全面、准确地理解法治,这是一个需要特别关注、特别认真对待的话题。

第三,有关政府的放权和收权问题。这个问题,和前一问题紧密相关,政府、国家怎么按照民生要求放权,也按照民主要求收权?很久以前,还是在上大学期间,我写过一篇未曾发表的论文,题目是《论经济领域的“放”与“收”及其法律机制》。但长期以来,我们把政府的放、收行为,主要视为一个政策和策略问题,而没有把它纳入法治轨道。毫无疑问,政府的产生,必须有控权的因素在其中,对政府的控权,就是给公民、给社会的放权、授权。但我这里讲的是“收权”,而不是控权。为了政府管理的方便和民生的保障,政府适当收权,自然是可以的,但政府更应做的是放权于民、授权于民,而不是集权于官。收权的目的,一定是为了民生之保障,为了公民权利之保障。我想,这也是在法人类学研究中,要特别关注的一个问题——关注日常生活中的权利、权力关系及其具体变化,关注这种变化如何被法治所结构。

第四,日常生活与例外生活的法人类学。法人类学肯定要更加关注日常生活。日常生活的构造规则,尽管有法律,例如我们在餐桌上吃饭,当然有法律规范的成分在其中——至少店家提供的饭菜应是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标准的。但其主要构造规则,却是或与法律不违背,或在法律夹缝中存在和成长的民间规则。如我们喝酒的规则,我们相互交谈的规则,邻里之间、亲戚之间相处的规则等等,它不一定是法律规则,它更多地牵涉所谓习俗。昨天我跟顺峰谈到一个话题时,他说能否提一个概念,叫日常法人类学。这是个富有想象的提议,我对他这样的尝试非常赞同,因为法律人类学绝不仅仅研究国家意义上的正式法,同时更要研究非正式法——习惯法、家族法、社团法、行会法、宗教法、乡规民约、企事业章程、社区规则以及平台规则等等。因为我们的日常生活,主要是由这些规则构造的。在日常生活中,单位规则的作用胜于国家法律的作用。而单位规则又无处不在,无时不在。这样的单位内部规则对人的约束程度,对主体实际权利义务的影响,远甚于国家法律。这样直接关系民生的规则,法人类学不研究行吗?

有日常生活就有例外生活。今天顺峰的发言就特别强调纠纷处理。纠纷是日常生活的例外,是对日常生活中按部就班的民间规则的打断。自然,对它的处理,也是例外,而不是按照日常生活那种面对鸡毛蒜皮的日常交往就能够处理的。例外生活每每具有典型性,所以,法人类学对它的关注,自是应当的。但法人类学更应关注日常生活,只有关注日常生活,才能为例外生活的处理,寻找到一种更为有效的解决方案。试想,如果法人类学不关注日常生活,而仅仅关注例外生活,那么这些例外生活的解决方案,即便有法律的明令,也会逊色不少。因为它无法厘清这些的深灰根底,生活源头。

第五,民生法人类学所面对的两类规范。民生法人类学面对的两类生活,也意味着其面对着两类规范。即日常生活与例外生活的调整规范,形成两套体系——日常生活规范体系和例外生活规范体系。这个我在此不想多谈,在我最近出版的《例外状态的法政哲学》这部书中,有所阐述。我想接着前一点继续讲的是,当我们谈到规范生活的时候,绝不仅仅讲人们的规范生活方式,就完全是循着国家法、官方法而亦步亦趋地展开的。甚至法治这样一种似乎完全是按照国家法律所展开的事业,在付诸实践的时候,人们会发现在法律框架下,可填充的规范内容太多。这或许是现实主义法学从上世纪中叶,一直到现在能够久盛不衰的原因吧。因此,法治在规范上,未必完全是按照国家法这样一个维度展开的,尽管国家法是基础的、框架的、方向性的。在这方面,我们要警惕国家主义法治论的滋扰,警惕国家主义法律观对习惯法的排斥和解构——习惯法这个概念,不是说只有国家认可了,法院采用了的某种习惯,它才算习惯法,我对这样的观点持否定立场。事实上,既有国家意义上的习惯法,也有社会意义上的习惯法——在人类学视角讲,这种观点是大体可被接受的;在法学视角,即使法人类学者,对此可能还会有争议,我期待相关争论。我想继续讲的是:人们日常生活交往中的规则,更多地是民间规则,而不是国家法律——尽管国家法律是基础的;人们在例外状态下的“例外生活”,其遵循的规则更多是国家法律,而不是民间规则——尽管民间规则并非完全不在场。这样看来,法律天生地是为纠纷(例外生活)的解决而准备的,而不是为日常生活所准备的。

第六,实证研究如何强化想象力?我国学术界越来越关注学术研究的实证问题了。我觉得,这是很好的。但究竟什么是实证?人们常常靠着想当然解释它、理解它,如实证就是案(事)例加评述,从而把实证变成浅显、通俗的代名词。我曾经把法学研究中的实证三分为事实实证、规范实证与价值实证。后两者且不说,仅就事实实证而言,它是和想象力紧密结合的。所谓实证,拆开了看,实是研究的功力,证是研究的目的。从实到证,想象力是关键,这包括纵向的对事实的提升力和横向的有关事实的联想力。为何有些学者面对调研的大量资料却六神无主,结果如“百姓日用而不知”一样,知而无识?原因就在于缺乏想象力。又为什么有些学者,如赵旭东老师,郭婧老师、萨其荣桂老师等,实证能力很强?事实上,他们的这种能力,突出地表现为面对事实的洞察力,这种洞察力很大程度上就是其想象力。面对一大堆事实,如何取舍、如何分析、如何提升、如何从知到识,发现、提升、创造知识?这是需要广泛的联想能力和精深的提取能力的。没有联想的想象力,就不能彰显博大;没有提升的想象力,就不能彰显精深。所以,研究民生法人类学,当然需要关注事实,但同时,在事实面前,一定要有想象力;缺乏想象力,可能就陷入所谓白描的境地——当然白描也有它的标准和要求,甚至连白描都不是,而只是资料堆砌,没有观念-思想贡献。在想象力中,自然涉及方法的想象与拓展问题,因时间关系,这个我就不多谈了。相信大家了解和掌握得比我更多更好。

第七,民生法人类学研究,“活法”,还是“行动中的法”?法人类学的研究,在规范对象上,自来有国家(官方)法和民间法两类。如果按照前述日常生活及其规范和例外生活及其规范的分类,则在对象上也分别关涉之。搞法人类学研究的学者,如果选择以研究官方法的实践效果、社会接受程度、社会接受方式、民间理解方式……为主,那么,它尽管也不失法人类学的意义,但更大可能是走向庞德意义上的法社会学了,他所研究的,就是庞德所谓“行动中的法”。或许在有些学者看来,它已经不是正宗的法人类学研究了。与之相应,法人类学学者,如果选择以研究日常生活(甚至纠纷解决的例外生活)中民间法为鹄的,那么,他们的研究,就更多地倾向于埃利希所谓的“活法”了。在我看来,这更像正宗的法人类学研究,我也觉得,法人类学、民生法人类学更应研究的是民间法或者民间规则,更应当迈向对“活法”的研究。在官方法统制的格局下,这一研究,更具有“他者”“异文化”“田野”“民间”的特征,从而更像法人类学。

以上就是我对民生与法人类学关系,或者民生法人类学的几个总体性的看法。是否有道理?也期待各位的批评指正。

好了各位,我已经占用了好长时间。实在对不起,占用了大家这么长时间,讲了这么多,也不知道总结的有没有“到位”,对各位有没有帮助。最后,我再次感谢各位学者们亲临会议,感谢大家对会议的鼎力支持,感谢你们奉献的学术智慧和成果;也再次感谢王玲院长、白院长和各位老师,感谢山东理工大学法学院的精心筹备,感谢淄博有关单位对这次会议的帮助和支持;再次感谢会场上所有为大家提供认真服务的同学们!

谢谢大家!

 

整理者为山东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柳嘉惠,由演讲者谢晖教授修改并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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