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签订以来,中日间积累了和平发展的宝贵财富,但近几年在涉海关系上的风险因素显著增加。日本强化同美国的战略捆绑,不但在东海钓鱼岛一线加大军事部署,还介入台海和南海局势,干涉中国内政。国际法是中日关系的底线准则,未来中日海洋关系的发展需要坚定维护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来之不易的国际法治成果,维护和巩固以《联合国宪章》为核心的国际法原则与规则,共同恪守《中日和平友好条约》所确立的双边义务。
一、应坚定维护战后和平国际法体系
二战后,整个东亚以《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和《日本投降书》为基础重新构建秩序,但一些势力长期炒作《波茨坦公告》《开罗宣言》不属于国际条约,试图动摇战后中日关系基础。为此有必要强调,《波茨坦公告》《开罗宣言》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与《日本投降书》共同构成了一个相互确认的条约体系。
国际法对条约的名称、形式与缔约程序均无实质要求,只要缔约国同意,条约可以见于共同声明、换文或会议记录中,也不是必须经过批准程序。1945年9月2日,作战盟国和日本举行了受降仪式,日本与中国、美国、英国、苏联、澳大利亚、法国等多国代表在《日本投降书》上签字,该投降书毫无疑问具有国际条约的性质,产生条约国际法的效力。在投降书中,日本承诺“接受《波茨坦公告》的条款”,而《波茨坦公告》又明确规定“《开罗宣言》必须实施”。所以,《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的内容实际上已经被纳入《日本投降书》,是该条约的组成部分。同时,国家的单方行为也是国际义务的来源。事实上,日本的投降文件还包括日本天皇发布的停战投降诏书、日本政府致中美英苏的投降电文以及日本在各降区向受降将领呈递的投降书等。这些代表日本国家的正式声明和通告同样产生国际法效力。其中,1945年8月15日日本在致中美英苏政府的投降电文中亦承诺“保证日本政府及日本大本营,签订执行《波茨坦公告》各项规定之必需条件”。 因此,《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的内容是日本和作战盟国间相互认可的真实意思表示,各国在战时和战后反复承诺遵守,其国际法效力当无疑义。
以战后条约体系为基础的中日关系来之不易,是3500万中国军民用生命和鲜血进行武装自卫换来的,日本自身也付出了惨痛代价。《联合国宪章》是人类对两次世界大战的深刻反省,标志着以战争、殖民与不平等秩序为主流的国际法体系正式转向以主权平等与和平合作为主流。为此,日本在战后初期即通过“和平宪法”庄严承诺,“永远放弃把利用国家权力发动战争、武力威胁或行使武力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为达此目的,日本不保持陆、海、空军及其他战争力量”。而中国始终坚持走和平发展道路,是目前世界上唯一一个将“坚持和平发展道路”载入宪法的国家,是五个核武器国家中唯一承诺不首先使用核武器的国家。在解决战后的领土边界与海洋争端时,中国始终保持最大限度的克制,坚持和平谈判解决争端,在争端解决的条件尚不成熟时倡导“搁置争议、共同开发”。在中日关系面临考验的时候,两国应当始终铭记历史教训,共同珍惜以“惨不堪言之战祸”为代价换来的和平国际法体系。
二、应严格遵守不干涉内政等国际法基本原则
近年来,新冠疫情全球大流行,经济低迷,保护主义上升,世界进入动荡变革期。美国自特朗普上台后,为了转移国内矛盾,有意制造“中国威胁论”,大力展开对中国的扼制和打压。而战后日本的对外政策一直深受美国影响,受美国裹挟的同时,其投机冒险心理也在近年开始复苏。日本不但积极配合美国在亚太区域的霸权行动,还主动炒作“今日之乌克兰,就是明天的东亚”,散布“台湾有事、日本有事”的论调,渲染武力威胁,干涉中国内政。
在东海方面,日本夸大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法》,将法律授权中国海警的行政执法行为混淆为军事上的“使用武力”行为,激化两国在钓鱼岛海域的矛盾。在南海方面,日本不但声明支持非法的“南海仲裁案”,还参与“印太”派遣训练,推进日美(南海)共同巡航,和越南、菲律宾等国开展军事合作,介入南海争端。近期日本在台海方面的行动更为激进。2021年4月,日美领导人发表联合声明,首次列入所谓“台湾条款”以试图违背“一个中国”承诺。2022年底,日本修改三份安全保障文件,将防卫战略正式“由守转攻”,架空“和平宪法”。进入2023年,日本不仅在石垣岛、与那国岛及宫古岛等地增强军力部署,还扩建军事设施、增强海空力量,在台海周边制造紧张局势。
在1972年《中日联合声明》中,中国申明“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日本政府承诺“充分理解和尊重中国政府的这一立场,并坚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8条的立场”。在1978年《中日和平友好条约》中,中日明确承诺“应在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各项原则的基础上,发展两国间持久的和平友好关系”,“在相互关系中用和平手段解决一切争端,而不诉诸武力和武力威胁”,“任何一方都不应在亚洲和太平洋地区或其他任何地区谋求霸权,并反对任何其他国家或国家集团建立这种霸权的努力”。未来中日海洋关系的友好发展,需要认真恪守“一个中国”原则,严格遵守不干涉内政等《联合国宪章》所确立、中日双边条约所接纳的国际法基本原则。
三、不得违背对国际社会和全人类的整体义务
福岛核污染水排放问题正成为影响日本与周边邻国乃至与整个国际社会海洋关系的重要变量。2011年的福岛核事故是迄今全球发生的最严重核事故之一,导致事故发生的地震虽然是不可抗力,但日本东京电力公司在紧急情况下的人为应对不力,却是导致堆芯熔化和放射性物质大规模泄漏的关键因素。诸多证据表明,日本东电公司高层当时将保全公司财产而不是保护人的生命放在第一位,耽误了处置的最佳时机。
时隔十年,日本发布“排海”决定,拟自2023年开始将巨量核污染水排入海洋,再次显现出日本处置核污染问题的不负责任。日本属于经济和科技发达国家,有能力进行更安全的污染处置。只是因为“排海”方案的成本最低,日本才选择将一国之危害转嫁给全世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明确规定“各国有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义务”,“各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在其管辖或控制范围内的事件或活动所造成的污染不至于扩大到其按照本公约行使主权权利的区域之外”。自2021年以来被曝光的福岛核废弃物容器泄漏事件已有多次。福岛核污染水含有60多种放射性核素,向海洋排放后将逐渐蔓延至全球海域,对全球海洋生态和人类健康将造成难以估量的影响。国际原子能机构“福岛核事故污染水处置问题工作组”由日本单方委托成立,迄今其公开展现的监测投入与评估程序未能充分保证独立公正,未能证明中国、其他近邻或利益攸关方充分参与了对核污染水处理的全面监管,未能证实日本排放巨量核污染水不会给人类以及海洋生态造成严重危害。除了海洋法公约反映的条约国际法,在习惯国际法上还存在一国对整个国际社会所承担的义务,这是一种对全人类的普遍义务。针对日本仓促出台的“排海”方案,日本国内民众以及包括中国在内的诸多国家已经反复表达了反对意见。当前人类对核污染的经验积累和技术认知仍然有限,日本应该摒弃经济优先的思维方式,避免投机决策而对海洋生态造成长久的隐性破坏。
总之,中日海洋关系是中日关系的投射。中日虽然历经风雨,但也是久经考验、一衣带水的重要邻邦。中日恢复正常邦交、建立友好关系以来,中国始终践行《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坚持独立自主地走和平发展的现代化道路;中国明确承诺“未来无论发展到什么程度,中国永远不称霸、不扩张、不谋求势力范围,不搞军备竞赛,始终坚持做世界和平的守护者”。但是,在大变局加速推进的当下,日本对中国和平崛起的政策导向未能充分理解;加之和美国的战略捆绑,日本制定的中国政策也未体现出完全的独立自主性。未来,中日两国应当恪守“条约必须遵守”原则,在坚定维护国际法权威的基础上增进互信,共同防止冒险事态,合作管控海上危机。
作者:罗欢欣,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副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海洋法治研究中心副主任兼秘书长。
来源:《日本学刊》2023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