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已经迈入数字经济发展的快车道,将数据列为生产要素并推进数据要素的市场化配置,是具有前瞻性的重大战略决策,对加快形成现代产业体系和实现经济高质量快速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数据要素市场化改革
2月19日,在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主办的“聚焦‘数据二十条’——数据基础制度与数字经济发展论坛”上,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院长刘俏表示,数字经济可以通过数字化、产业互联网、虚拟经济等各种数字技术手段实现“再工业化”,从而大幅提升我国全要素生产率,保持我国的工业大国地位。
而在全要素生产率中,承担重任的就是数字经济中的数据要素,数据是数字经济中的关键要素,也是未来国际竞争的重要领域。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要素理论和实践的认识不断深化,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进一步把技术管理和数据作为要素市场中最活跃的生产要素进行规划。“近几年,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做强做优做大数字经济,重视数字基础制度的建设。”中国宏观经济研究院市场与价格研究所副所长刘建兴表示,我国发展数字经济的重要保障,就是要加快出台数据要素基础制度和配套政策。“十四五”规划中也明确提出,到2025年,我国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要达到10%,同时初步建立数据要素市场体系。
与传统的生产要素不同,数据作为一种新型生产要素,具备非竞争性和规模收益递增这两个特性。北京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部主任周黎安表示,在传统要素中,土地和劳动力要素都呈现规模收益递减的特性,而数据要素的特点是人们在使用同一个数据时不会产生任何排斥性和任何新的边际成本,把不同类型的数据合并在一起产生的收益率反而更高。因此,这就带来了大国的数据优势,即一个国家规模越大、人口越多,其产生的流量和数据就越多。
现阶段,我国对数据要素的开发和利用总体上还处于初级阶段。刘建兴表示,当前我国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取得重要进展,但仍面临着数据要素市场制度体系化程度不高、法治化程度不高、管理落地化程度不高等问题。对此,2022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专门印发了《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文件总共分为二十条(以下简称“数据二十条”),特别强调要以解决市场主体遇到的实际问题为导向,创新数据产权观念,淡化所有权、强调使用权,聚焦数据使用权流通,创造性地提出了要建立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和数据产品经营权“三权分置”的中国数据产权制度框架。
在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家咨询委员会秘书长杜平看来,“数据二十条”搁置了所有权,用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和数据产品经营权分置来界定数据权属,是追求先期取得实效的一个实用性举措,是我国在数据理论上的一个重大创新和战略规划,非常有利于接下来指导和规范各地方的创新性实践工作。周黎安表示,这种强调产权改革的确权次序和渐进过程的思路,充分展现了中国特色改革的制度逻辑。
建立数据基础制度体系
我国构建数据基础制度体系正当其时。作为一种新型生产要素,数据在发挥推动经济发展重大作用的同时,也带来了隐私性和安全性问题。周黎安提出,除了非竞争性和规模收益递增外,数据要素与传统要素的另一个区别,就是数据要素涉及消费者隐私和平台垄断,即数据平台或许会利用海量的数据算法来谋求垄断地位,从而侵害消费者利益。北京大学计算与数字经济研究院副院长宋洁提出,数据隐私与数据价值同为数据要素治理的核心,两者间的权衡将是我国数据要素治理体系建设中的一个重要理论研究课题,也是数据价值实践中特别需要重点探索的技术领域。
在我国数字经济的发展与治理过程中,在实践上既要保持数据的开放和流通,又要约束企业的潜在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还要保护消费者隐私,这就要求我国数据基础制度体系应是一个多重目标的结合体。如何构建一套数据基础制度体系,使其满足多重目标的要求?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副院长王志勤认为,这需要通过制度设计、市场流通和技术运用三条路径来实现。数据制度的建设过程是数据资源化、资产化和资本化逐步发展的过程,“数据二十条”针对数据的流通和交易,从规则制定、市场建立、生态繁荣和跨境机制四方面进行了确立和规定,已经构建了一个很好的框架,未来需要进一步完善细则,通过构建多类型、多层次、多样化的数据要素市场,来推动数据由资源化到资本化的转变和发展。
刘建兴认为,数据要素呈现出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会产生巨大的规模经济、范围经济和网络效应,同时也具备了产权复杂性、交易多元化和技术依赖性强等特征。因此,我国在制度设计方面,要特别处理好数据产权和使用权的关系、场内交易和场外交易的关系、数据共享和数据安全的关系。在实践上,进行数据要素市场制度体系的建设,要分为近期、中期和远期三个阶段目标。近期要重点推进国内基础性的制度建设,中期要完善制度设计和推进实施,远期要建立制度成熟、全面实施的数据制度,同时积极争取数字治理的国际话语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