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冠男: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蓬勃生命力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987 次 更新时间:2023-01-11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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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冠男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需要从本土的法律文化中汲取智慧。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是中华法制文明长期发展的结晶,它根植于中华文明,凝聚了中华民族的思想精华,呈现出丰富的制度内容和典籍形式,至今都在为当代法治建设提供源源不断的智力支持和历史滋养。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之所以拥有如此蓬勃的生命力,与其一系列鲜明特征密不可分。


民族精神上的一贯性

民族精神是一个民族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精神支撑,体现出民族的性格特质和价值理念,不因时代的变迁而消失,反而愈发彰显出民族的生命力和凝聚力。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精神即是如此。


中华民族农耕文明中“天人合一,道法自然”的精神,要求农业生产“不违农时”,尊重自然规律,“得时之和,适地之宜”,以保证农业生产的可持续性。为此,法律制度也受到农耕文明“应时、取宜”观念的影响。早在上古时代,夏禹就曾颁布禁令:“春三月,山林不登斧,以成草木之长。夏三月,川泽不入网罟,以成鱼鳖之长。”在周文王攻打崇国时发布的《伐崇令》中规定:“毋坏室,毋填井,毋伐树木,毋动六畜,有不如令者,死无赦。”即要求军队不得损坏百姓房屋,不得填埋水井,不得砍伐树木,不得损害六畜,违反军令者一律处死,不得说情赦免。宋代的程朱理学将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总结为“天人合一”,人与自然是和谐统一的生命整体,取之有时、用之有度,尊重自然规律,才能万物有序。“天人合一,道法自然”的精神在中华文明史上一以贯之,保护生态环境至今仍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目标。


“以和为贵,天下无讼”是传统基层社会治理秉持的民族精神和治理理想。传统乡土社会在家法族规、乡规民约的约束下,通过家中和乡间权威的道德教化、调处息讼,以减少讼累,力求实现“法致中和,囹圄常空”的理想。这一精神与我们今天“和谐社会”“诉源治理”理念具有高度一致性。此外,诸如民生、仁爱、孝亲等民族精神,都具有历史上的一贯性,这些精神正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当代法治实践之间的桥梁,已经被写入《民法典》等当代法律,是传统法律文化服务当代法治建设的重要切入点。


法律制度上的适应性

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呈现为丰富成熟的中华传统法律制度,其中有的法律制度不仅在当时具有自洽性,发挥了应有的国家治理作用,还具有跨越时空的适应性。


中国自古就有“明主治吏不治民”的治理思想,为了保障国家官僚队伍的清廉奉公、运行有序,传统社会逐渐发展出了一套完整的职官治理体系。从选拔、任用、考核、监察到退休,历朝历代对官员的整个职业生涯都作出了细致周密的规定。我国早在秦汉时期就形成了对官员的监察制度,从中央的御史台到地方的巡按制度,构成了从中央到地方的一整套监察体系,起到了维持国家纲纪、整顿吏治的重要作用。除制度周密之外,中国古代官员治理中还蕴含着独具匠心的制度设计。如隋唐之后,历代法典中都对官员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公罪与私罪的区分,公罪指的是职务中的过失行为,而私罪则是官员为了谋求私利而故意进行的违法犯罪行为。并且采取“公罪从宽,私罪从严”的原则,对公罪附加的行政处分降低一等处罚,可以用官职抵罪或用奖励加级抵罪等,而且公罪常不“附过”,即不在名簿上记录。这样一方面严于吏治,对官员谋求私利的行为进行重点惩治,另一方面也鼓励官员勇于任事、敢于担当。因此,范仲淹才会说出“私罪不可有,公罪不可无”的豪言壮语。在《大清会典》中,甚至对官员的离任、赴任的天数都有明确规定。今天,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注重对领导干部的约束,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正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内容,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关键任务。


法典体系上的科学性

成文化和法典化是中华法系的重要特征,其系统的规范构造和精湛的立法技术,集中体现了中华法制文明的高超水平。从体系结构上看,被誉为中国古代体系化律典源头的《法经》六篇,已体现出了总则与分则的区分、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区分,还有各篇之间以及各篇内部的类型区分,为传统法典的体系奠定了基础。《唐律疏议》作为中华法系的代表作,其中“名例律”作为总则性的存在,使得法典具有总则加分则的总分结构。《唐律疏议》中采用律文与疏议并行的复合体系,解决了统一解释、统一适用的问题。同时,各条文之间具有自洽的内在逻辑关系,而“以”“准”“皆”“各”等词语的用法,已经有了稳定的内涵和适用语境。《大明律》形成了“律为正文,例为附注”的律例统编体系,并且在律文之前附有《五刑图》《丧服图》《服制》等图,这些图成为律典的一部分,以精简律文、便于适用。清律经过近百年的修订,继承了大明律的体例特点,《大清律例》在颁行时,在律文之前也附有图,进一步精简律文,形成了成熟的律例统编体系,并根据现实需要对条例进行制度化的增修,由此达到法典的稳定性与社会生活多变性之间的平衡。


法典化是当代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的重要主题,《民法典》的出台意味着我国当代法典化道路的开启,《行政法典》《教育法典》《环境法典》的编纂都已提上日程。中华传世法典在具体内容上或许具有一定的历史局限性,但是在抽象的结构体例、语言技术上,仍然可以为当下法典的编纂提供蕴含中华法文化基因的传统智慧。


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为当代法治建设提供了从精神、制度到体系的本土资源。因此,我们需要强调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传承与弘扬。


第一,加强对传统法律文化的研究,使得优秀的传统法律思想、制度和典籍得到充分的发掘与研究。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对传统法律文化的研究,需要在传统的语境和特有的话语体系内对传统法律文化的内在逻辑和价值追求进行理解,以探索和揭示其独特的品性、规律和价值,避免简单用现代法律观念来评判古代法律的适用状况。只有采用中国特有的词汇和话语体系去描述、解释中国古代法律现象,用中华民族独特的思维和观念去追寻中华法制文明的价值,才能为当前法治建设中现实问题的解决提供有益借鉴。


第二,不同时代的具体制度具有时代的特性,对传统法律中的具体制度未必能直接适用,但中国传统法律的特有品质、思维方式、逻辑体系及价值内涵,以及法律制度与其他社会制度之间的互动规律,至今仍然具有制度选择、价值思考上的意义。以我国法治建设现实问题为出发点,整理、研究和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从法律演变的历史中找寻出一般原则和规律,为当代法治中国建设添砖加瓦。


第三,不可否认的是,当代法律体系曾受到西方法律文明的较多影响,且当代世界是一个整体,将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同借鉴国外法治有益成果有机结合,能够为当代法治建设形成强大合力。一方面,不能直接生搬硬套西方的法律体系和法律概念,以西方视角评价中国传统法律体系和制度;另一方面,要适当借鉴西方法治经验,让我国当代法学与西方法律文明和法治实践进行对话,在中外法治文明互鉴、法治文化交流中深化研究。但也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说:“在中外文化沟通交流中,我们要保持对自身文化的自信、耐力、定力。”


综上,中华传统法律文化根植于源远流长的中华文明,其中蕴含着完整的思想体系、成熟的规范制度、精密的立法技术,体现出中华民族特有的治理智慧和价值追求,能够为今天的法治建设提供来自历史长河的丰厚滋养。因此,在当代法治实践中,我们也需要坚定文化自信、增强文化自觉,让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得到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内在支撑和智慧源泉。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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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陈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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