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文明:准确把握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构建的基本原则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7502 次 更新时间:2023-04-17 2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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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文明  


随着人类对互联网依赖程度逐渐加深,互联网已发展成为一个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社交等方面的崭新世界。与现实世界一样,网络空间也需要最低限度的秩序,需要网络空间参与者共同制定规范加以维护。2015年,我国领导人在第二届世界互联网大会上提出了推进全球互联网治理体系变革应坚持的“四项原则”,即“尊重网络主权,维护和平安全,促进开放合作,构建良好秩序”。2019年,第六届世界互联网大会组委会发布《携手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概念文件,将“四项原则”明确为“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应坚持的基本原则。笔者以为,“四项原则”构成了“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理念的精髓,是理解中国互联网治理政策的关键。

基本原则的确立

网络空间的开放、跨国界等特征使单一国家、组织和个人都无法对其实施有效管制,原有的基于领土边界的国内法和国际法也难以在网络空间发挥效力。更进一步,由于网络空间参与主体的多元化,以及各主体在价值观、意识形态、现实国家利益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异,导致各主体在制定网络国际规范以及建立互联网治理国际组织过程中,难以达成共识。在此背景下,网络空间参与者尝试通过提出互联网治理原则的方式来表达各自主张,缓解冲突,防止网络空间失序。

本世纪初,分别在日内瓦、突尼斯召开的两次信息社会世界峰会(WSIS)形成的四份文件包含了互联网治理的基本原则,自此以后,互联网治理原则成为最具影响力的规范性工具。2011—2014年,美国、巴西、欧洲委员会、联合国、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八国集团(G8)、上海合作组织、互联网协会(ISOC)、全球网络倡议组织(GNI)等国家或组织纷纷提出了一些颇具影响力的互联网治理原则宣言。因2011年各国政府发布的互联网治理原则宣言最多,有学者将其称为“政府支持互联网原则年”。

中国政府于2015年提出“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理念以及“四项原则”,实际上是2011年“政府支持互联网原则年”的延续,反映了解决互联网发展治理难题的中国智慧、中国方案,也是全球互联网治理原则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基本原则的法律意涵

中国提出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理念,意图通过凝聚互联网发展治理共识,把网络空间建设成造福全人类的发展共同体、安全共同体、责任共同体、利益共同体。但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存在必须以规范为前提,网络空间首先是规范共同体。没有网络空间规范性体系的建立,人类在网络空间中的发展、安全、责任和利益都无法得到保障,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构建也难以落实。

网络规范主要由法律规范组成。从法理学的角度来看,法律规范通常包括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因而网络规范通常由适用于网络空间的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组成。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构建的基本原则属于法律原则。一方面,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构建“四项原则”在法律中皆有明确规定,像《联合国宪章》、我国《宪法》和《网络安全法》中都有论述,如《网络安全法》第1条明确规定“维护网络空间主权”、第7条规定“建立多边、民主、透明的网络治理体系”。这些规定体现的是对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价值判断,因而属于法律规范范畴。

另一方面,无论从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构建“四项原则”的逻辑结构还是条文内容来看,“四项原则”都属于法律原则。从逻辑结构来看,“四项原则”都没有像法律规则那样设定明确的、具体的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从条文内容来看,四项原则体现出统摄性、指导性等特征,而非如法律规则那样具有确定性特征。

基本原则体现的主要范畴

要想准确把握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构建的基本原则,重点是理解其包含的主要内容和各原则在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中的作用。

第一,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应尊重网络主权原则。该原则是《联合国宪章》确立的主权平等原则在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中的应用。网络主权是指各国政府有权根据本国国情,制定有关网络空间的公共政策和法律法规,对本国境内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和资源、信息通信活动拥有管辖权,有权保护本国信息系统和信息资源免受威胁、干扰、攻击和破坏,有义务保障公民在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网络主权是国家主权在网络空间的自然延伸,网络主权原则的诞生是互联网治理由技术问题为主转向政治问题为主的必然结果,其本质是坚持国家是处理互联网这一全球资源的唯一合法公共权威。尊重网络主权原则是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前提。

第二,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应坚持维护和平安全原则。该原则是《联合国宪章》“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宗旨与原则在网络空间的应用,主张维护网络安全、和平使用网络空间以及和平解决网络争端的重要性。网络空间的安全、稳定、完整、可信赖与可持续运行是实现互联网创新、造福人类的前提和基础,符合所有网络空间参与者的共同利益,强调把维护网络空间安全稳定、和平使用网络空间与和平解决网络争端当作所有网络空间参与者的共同责任。维护和平安全原则是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构建的保障。

第三,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应坚持促进开放合作原则。开放性是互联网产生的初衷,互联网去中心化、易接近性特征为其向所有人开放扫清了技术障碍。互联网的运行、创新、治理等都离不开网络空间参与者之间的合作。促进开放合作原则是推进网络空间全方位创新发展,实现不同制度、不同民族和不同文化背景下网络空间参与者利益最大化的保障。促进开放合作原则是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构建的路径。

第四,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应坚持构建良好秩序原则。该原则将秩序看作是保障网络空间运行的基础,是网络规范维护的基本价值之一。该原则要求网络空间参与者必须认识到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应以公认的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为基础,构建良好网络空间秩序。构建良好秩序原则是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构建的基础。

基本原则的价值功用

“四项原则”的示范作用。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构建“四项原则”的提出,反映了现阶段包括中国在内的大多数互联网技术后发国家应对互联网治理的基本立场。“四项原则”的提出有利于抑制网络霸权主义、单边主义,维护互联网技术后发国的国家利益,具有合法性和可行性,对互联网技术后发国家具有示范作用。

“四项原则”的政策性指导作用。“四项原则”作为政策性法律原则,是网络法律基本精神和价值的承担者、网络法内容体系的基本架构者,可以作为网络法律解释和推理的依据,为网络法律规则的正确适用提供政策性指导。

“四项原则”的裁判作用。四项原则和其他法律原则一样,在法官无法直接援引明确的法律规则审理案件时,可以直接作为个案裁判的依据或理由,起到弥补法律漏洞的作用。


(本文系北京市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全球互联网治理体系面临的挑战与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构建”(19XCA002)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文化与传播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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