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庄园是领主经济在农业生产领域的呈现,领主以封建权力役使农奴和自由农生产其生活所需。庄园经营体现领主经济谋生与谋利并重的二元特征。城市是领主经济在工商业领域的呈现;领主通过出租城市土地、市场,转让封建权力等方式,从城市中获取大量钱财;城市经营体现领主拓展市场与维持传统并存的经济特征。封建是领主经济在收入分配领域的呈现;围绕封建关系所滋生的各种权利和义务,如骑士役、盾牌钱、协助金、继承金、结婚金等,最终大都以货币方式来实现;领主之间的经济博弈是封建关系的外在显化。因此,封建时代的领主经济,因权力、道义、市场、货币等诸多要素相互嵌入,呈现出实质经济与形式经济共存的特征。
关键词:领主经济 庄园 城市 封君 封臣
作者黄春高,北京大学历史学系教授 (北京100871)。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2022年第10期P119—P140
封建时代的领主经济,曾是国内外学界极其关注的重大历史和理论问题。后来相对沉寂,但并不意味着这一主题在学术上没有推进的必要和空间。既往的研究,往往只把领主经济等同于庄园经济。这不仅是对领主经济构成的简单化,更反映了学界对领主经济封建特征认识的简单化。西方学界往往将乡村与城市对立,认为前者是封建的、后者是非封建的,于是庄园就成为封建领主经济的典型体现。国内学界习惯于从领主与农民之对立来认识封建关系,极少关注领主之间的封建关系,于是封建领主经济就同样地聚焦于庄园之上,至于领主阶层内部的封建经济关系则被排除在外。城市往往被学界视为外于封建的存在,研究者关注的重点在于城市如何实现自由自治,以及商人和市民阶层的兴起。对封君封臣关系,学界的关注重心在于它所建构的法律政治特征,对于经济特征则较少关注。这种研究方式当然不能揭示中古欧洲领主经济的全貌和实质。
更值得注意的是,即使是对庄园领主经济,学界也往往以现代经济原则来理解和认识,例如以理性经济人谋求利润最大化、市场驱动等原则来理解领主及其经济行为。尽管人们明了领主经济处于封建时代,但往往忽视了“封建时代”对于领主经济意味着什么。实际上,研究领主经济,不能忘记其封建维度;正是由于封建主义的存在,领主经济才表现出经济独特性。晚近以来,关于封建社会的研究,封建领主阶层权力的构成、行使、效果的研究,封建经济前现代特性的研究,中外学界取得丰硕成果。无论是马克思主义史学家还是非马克思主义史学家,都深刻认识到封建主义之于经济尤其是封建领主经济的重要性。这些成果提醒我们,有必要对封建时代的领主经济深入讨论。有鉴于此,本文将从庄园、城市、封建等方面,来探讨领主经济在封建时代的构成及其运行逻辑特征,以期引起学界对这一老问题的新反思。
一、庄园:土地与劳动
庄园,是封土的延伸。9世纪初,查理曼颁发《庄园敕令》,反映了早期庄园情形。11世纪中期之后,随着封君封臣关系的发展,法国各地庄园化程度加强。随着诺曼征服和封建制度导入,英国庄园才逐渐成为典型存在。正如马克·布洛赫所言,在封建制度与庄园制度之间存在着某种关系,许多没有庄园的地区也没有封臣和封土。因此,庄园组织总体上是封建化的产物。
庄园是领主实现封土功能和作用的经济组织。封臣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主要出自其庄园。封臣向封君提供实物以及货币的义务也来自庄园。在这一意义上,庄园生产经营之目的是满足领主生活所需和服役所需,而非为了市场生产。这是庄园的自给自足属性或者自然经济属性,其实就是封建属性。为完成军事服役和满足家庭生活所需,领主将庄园土地分成自营地和农民份地,前者领主自己经营,后者让农民耕种。
庄园自营地的生产安排,更直接地体现了封建领主的目的和权力意愿。一般庄园,种植作物有小麦、大麦、燕麦、黑麦、豆类等。在英国诺福克郡冯塞特庄园,13世纪自营地有300英亩,每年种植大麦80英亩,小麦50英亩,燕麦和豆类35—45英亩。为了饲养家畜,土地又划分出草地和牧场。从种植业和畜牧业相当均衡的安排来看,带有自给自足之特征。
从经济意义上看,领主耕种自营地,依靠农民提供劳动。农奴劳役数量,大体上依据各自持有份地多少而定。1维尔格特、1/2维尔格特、1/4维尔格特等,都是用来计量农民份地的土地单位,也是领主征收劳役的标准。1247年,贝克修道院某庄园惯例册记载, 约翰·布特瑞持有1维尔格特土地,每年要缴纳租金15便士,自圣米迦勒节到圣彼得节,每周要为领主脱粒谷物3天,或者根据领主意愿付出其他劳动。1250—1263年间,英国彼得伯洛修道院地产,转让给维兰佃户约翰和托马斯17英亩耕地和1.5英亩又1/2路得草地,约翰等人则要完成许多劳役。即使是自由持有农,也要完成相应劳役。不过,持有份地的自由农民,更多的是为领主提供雇佣劳动。例如,1270—1307年间英国诺福克郡的冯塞特庄园,每年雇佣4个犁田汉、1个车夫、1个牛倌、1个猪倌、1个挤奶女工以及1个耙田汉。领主通常以大麦、小麦等实物来支付雇工工资,也有以货币按年支付工资的情形。在伯利乌修道院,劳动成员包括修士兄弟、世俗信徒、雇佣长工等类型。尤其是世俗信徒在修道院经济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无论是劳役劳动还是雇佣劳动,上述事例都体现了领主与农民之间以土地换劳动的交易,似乎可以将其理解为某种租佃关系。农民提供的每周劳动量(称为“周工”)以及农忙等时节的特别劳动量(称为“献工”),都与其所持有的土地规模相呼应,数字计量特征较为突出。乔治·杜比称其为“土地领主权”的体现。然而,此类经济交换并不纯粹,因为双方地位并不平等。无论是农奴还是自由农民,都受领主支配。甚至可以说,正是有了此种“家内领主权”,才有“土地领主权”的经济特征呈现。在经济交换方式、数量等方面,主动权都为领主掌控。当领主期望劳役,农民就必须提供劳役;并且劳役往往不确定,只依据领主意愿来做事。正如13世纪英国法学家布拉克顿所言,农奴“晚上不知道明天早上要履行什么劳役”。
为确保劳动力来源和劳动效果,领主往往使用庄园官员来监督农奴生产过程,对相关农耕技术和质量提出要求。诸如管事、庄头儿、田头儿、车头儿等人员,主要作用落在对农奴劳动的控制、监督和管理上。中世纪“农书”中往往有关于如何控制和管理农民劳动者的内容。此外,领主还以庄园法庭权威和地方习惯法来规范和约束农奴,对农民形成某种威慑。这里“超经济强制”特征明显。尽管有领主的人身控制,但强制性劳动或者非自由劳役并非总是有效。在一些庄园账簿、法庭档卷等文献中,怠工、破坏以及不服劳役的情形普遍。1278年,在拉姆塞修道院地产的庄园上,佃户理查德及其妻子攻击庄园庄头米歇尔,说米歇尔用领主的劳役收割自己的干草,用领主的献工收割自己的谷物,等等。这属于领主管理层的腐败问题,却也可以看出管理之不易。
庄园经济为领主提供家庭生活所需,更为上级领主提供封建役务。一切生产其实都是围绕领主相关权力意愿展开。领主意愿与庄园习惯之间显然存在张力关系,习惯与意愿会有冲突,但许多时候领主意愿也是习惯。因此,领主权力行使并非绝对的强制支配。在日常劳动和生活中,领主也会给予农民小恩小惠,如允许农民在收割领主谷物时带走少量谷物,在服劳役中提供食物和酒水,还有通过疯羊游戏奖励农民等。同时,庄园及其法庭是解决农民之间纠纷之所在,在这里领主权力成为公正的象征。在诸多农民抱怨中,领主总是他们倾诉的、能够主持正义的对象。在效忠领主的心理和习惯作用下,自愿劳动而非强迫劳动可能是中世纪的常态。希尔顿就认为农民与领主之间存在着某种合作。
从庄园土地和劳动的处置来看,在相当长时期里,领主意愿及权力行使更侧重役务和实物。尽管此时并非没有市场和货币,但在产品交换严重不足的情形下,它们发挥的作用相当有限。当然,权力并非总是远离市场。随着领主意识到市场的力量和利益,庄园上的土地与劳动就与市场联系得更为紧密。首先,自营地规模及其使用方式发生改变。13世纪开始,领主们逐渐扩大自营地经营规模,促成领主农业大发展。其目的,已然改变为趋向市场。在英格兰伦敦周围,形成了各具特色的专门种植业区域。曾经注重均衡以避免风险的种植习惯,逐渐被更为冒险的专门化、单一化所取代。与此同时,庄园产品进入市场出售,成为领主农业经营中的常态。在13世纪冯塞特庄园中,每年自营地收获大麦约1480蒲式耳,出售700蒲式耳(价值20英镑)。此外,冯塞特庄园还出售牲畜和牛奶等畜产品。总产品进入市场数量增加,商品化和专业化生产加强。或者说,领主庄园生产表现出市场驱动特征,需求侧刺激领主供给侧的行为选择。这就是农产品“商业化”体现。
其次,劳动力使用方式同样也在发生变化。根据科斯敏斯基研究,13世纪英国庄园中自营地、农奴份地和自由农份地情形如下:大庄园(1000英亩以上)比例分别为25%、51%和24%;中等庄园(500—1000英亩)比例分别为35%、39%和26%;小庄园(500英亩以下)比例分别为41%、32%和27%。从中可以看出,中等庄园可能使用农奴劳役比例为39%,小庄园则只有32%。同时,自由农民劳动是三类庄园中重要且稳定的补充。不仅如此,领主还逐渐将农奴劳役折算为货币。在英国沃切斯特主教地产上,1350—1400年间使用劳役比例只在30%左右,其他都折算为货币。英国拉姆塞修道院霍利威尔庄园,在1362—1363年只有1%劳役被折算为货币,此后比重逐渐加大。劳役折算意味着货币地租取代实物地租和劳役地租,也意味着劳动力使用方式的变化,即雇佣劳动逐渐取代劳役劳动。
因此,在13世纪前后,领主及其代理人表现得类似于某种资本主义经营者,各级领主也从中盈利颇丰。还是以冯塞特庄园为例,从1272—1307年间它处于持续盈利的状态。该庄园的收益构成,除了自营地收入,还有固定租金、人头税、法庭收入、任意税、劳役折算、柴火等来自不同领主权力方面的收益。这说明,即使是领主庄园自营地与市场形成较为紧密的经济关系,非经济的权力关系也仍然参与其中。领主并没有放松对农民的人身控制,他们还以各种特权来约束农民,如禁止农民拥有手工磨、面包房等,只能去领主那里缴费使用等。这就是“垄断领主权”的经济体现。在领主的收入中,除了自营地经营这样经济特征明显的构成,更有非经济特征突出的磨坊、法庭甚至任意税等权力的构成。
然而,无论是“垄断领主权”“家内领主权”还是“土地领主权”,作为领主庄园经济的重要构成,它们最终都要服从时代社会经济发展规律。从总体看,在11世纪前后,领主们更倾向于直接经营自营地,且更大程度地使用奴役劳动。同时,无论是履行封建义务还是自我生存,其支撑都来自自营地庄园,于是其经济带有自给自足特征。在12世纪后期,因直接经营不利,领主自营地出租成为一时潮流。在13世纪直接经营中,领主们也不得不屈从于市场力量,以雇佣劳动逐渐取代奴役劳动。到14、15世纪,社会经济出现巨大动荡,即使有所谓“领主的反动”现象出现,但农奴制度消亡以及自营地解体也都不可避免,最终庄园只能解体出租。市场和货币经济在逐渐改变领主权力本质,改变权力在庄园经济中的运行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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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城市:特许状与市场
城市是领主经济的重要构成。既往研究往往将城市视为外于封建的存在,城市如何实现自由自治,以及商人和市民阶层兴起乃是关注重点。这类研究,过于突出市民主体而忽视领主及其经济在城市的存在。从封建原则来看,城市也是封土,或者是封土的构成。城市自有其主人,或者是教会领主或者是世俗领主。如我们所知,在公元1100年之后,西欧城市逐渐复兴,除了自然生长城市之外,那些培植城市,往往在领主主导下兴起。根据庞兹估计,中世纪城市中一半以上为领主建立。即使那些非领主建立的城市,也都建立在领主土地上,同样属于领主。一些大城市,往往不止一个领主。 规模较小市镇,教俗领主也占据三分之二。
从领主角度看,12世纪开始城市争取自由自治的运动,可以表述为领主与市民关于城市权力与利益之博弈。城市领主主动或被动地以特许状授予城市部分或全部权利。授予特许状是领主权力的体现,也是领主获取钱财的手段。正如有学者所言,“若没有从领主处获得城市权利特许状,就不可能成为一个城市”。
特许状是关于城市土地权利之授予。一般而言,授予权利有两类,一是作为整体城市的权利,一是城市市民个体的权利。例如,领主特许状先承认某城市享有整体自由权利。当然,领主赐予城市以自由,要收取费用。例如约翰王颁发给金斯顿市特许状,承认该市享有全部自由,城市每年要向财政署缴纳50磅银子。
领主授予某个城市自由,虽然有些抽象,却在实际生活中转化为具象的自由。整体性城市封土的权利,也会细分为各种类型的土地权利。城市封土往往被领主划分为小块宅地出租,对市民而言,是获得居住权利和自由;对领主而言,则是获得出租土地的利益。宅基地是领主向市民出租城市土地的基本单位,也是一种土地保有权类型,租金则是宅基地租金。宅地租金一般按年来收取,高低不一,年租金12便士者最为常见。例如,1202—1210年基尔肯尼市镇领主国王收取租金为每年12便士。1147—1183年卡尔迪夫和特沃克斯伯里,年租金都是12便士。在1190—1200年罗斯特威塞尔市,年租金为6便士。1121—1138年间伯里圣埃德蒙斯市,年租金则只有1便士。不过,对于领主经济而言,宅地租金更经常地以整体收益形式呈现。例如,在1200年财政署档卷的记载中,布鲁格斯市民应该缴纳租金为6英镑13先令4便士。萨洛佩斯比市民应缴纳20英镑。在同一文献中,国王约翰收取格洛斯特城宅地租金为50英镑;过去因增加宅地而收取租金为100先令,前3年新增加宅地租金为20先令,今年新增加宅地租金为10英镑。
市民承租城市土地的期限往往由领主支配。13世纪莱斯特市民所承租土地并非永久租佃,于是城市收益就落入伯爵领主口袋。 即使一些城市宅基地可以继承和转让,也要经过领主同意。要得到同意,就需要给领主缴纳费用,这些又成为领主收入的稳定来源。例如,在彭布罗克、罗斯特威塞尔、克尔斯等诸多城市,此继承金多为12便士。 宅基地也可以转让,领主也要收取一定费用。市民得享土地交易自由,领主收获实际利益。
城市封土还被领主自己或者允许市民建立市场以整体或者以摊位出租,以获取租金。根据1123—1129年间特许状,亨利一世授予伯里圣埃德蒙斯修道院建立一个市场,并承诺保护其安全。建立市场可能会引起矛盾。英国国王会先调查计划市场是否对已有市场产生伤害,否则不允许建立市场。 除地方市场,一些大城市还设立具有跨地区乃至国家范围的大型集市。例如,在法国香槟伯爵领地有影响深远的香槟集市。
在市场中领主还常常出租店铺以收取租金。例如, 1180—1205年间特许状显示,兰索尼的普里奥瑞市在南门大街上有8间商铺,修道院领主把这些商铺以及城外地产出租,城内年租金为4先令3便士,城外则只有1先令。1268年,里奇蒙德市,伯爵把市场及相关租金打包出租给市民,每年收取40英镑斯特林币。1292—1297年下里姆河的纽卡斯尔,将城市及其附属物出租,每年租金是40马克。而城市领主埃德蒙声明,只有在其意愿下承租者才拥有相关权利。如果领主及其继承人将来要拥有该城市,以及城市的集市(圣吉尔斯节)、市场、关税、法庭权益、农庄、宅基地、行会大厅、烤炉、出租摊位等相关权益,承租者就应完全放弃这些权益。
市民享有市场经营的权利,领主则从市场和集市收取费用。在英国诸多城市市场,征收税费名目繁多。大体而言,有市场税、摊位税、非市民摊位税、土地使用税、建摊破土税、铺设街道税、货物入城税、货物通行税、道路使用税、过桥税、货物展示税、水运货物税、码头使用税、卸货税或者转船税、货物运输税、公共磅秤使用税、布匹丈量税、货物出城税,等等。例如,1204—1217年比德福德,要缴纳通行关税10先令。1137—1155年克里斯乔奇市特许状将曾经4英镑的关税减免10先令,现在只收70先令。此外,1174年法国特洛瓦伯爵亨利,将特洛瓦等两地的称重站赠予某修道院,强调该修道院拥有对商品货物称重并征收磅税的垄断权利。1175年特洛瓦伯爵亨利,对所有来普罗万集市的布匹商征收销售税。仔细分析这些税费名目,会发现一切名目的背后其实就是领主作为封土主人所享有的权利最终体现在各种税费上。商品货物经过领主城市城门口、道路、桥梁、河流等各处,使用领主的市场、摊位、水陆码头、度量衡等,都要缴纳税费。最关键的是,很多时候人们只能使用领主的那些设备,没有其他选择。这些都是封建主义时代领主权力私有化的体现,城市领主一如其他土地的主人,都会私设关卡对来往商旅收税,也会提供相关商业服务工具以收取税费。
市场还依据习惯对违反交易规定的行为采取处罚,相关罚金大多数归属领主。例如,在墨尔佩斯,1239—1266年特许状,禁止任何人九点之前在鱼市场之外卖鱼,违者将处以罚没。1243年在格拉斯哥市,若有人违反市场和平,制造混乱和伤害等,则将禁止进入该市场并处以10英镑罚款。1278年五大港口市, 同样禁止扰乱市场,违者处以10英镑罚款。
作为城市封土的主人,领主还将诸多抽象权力转化为实际货币。领主授予城市程度不一的司法特权。法庭在管理城市法律事务的同时,还能够为领主获取相对稳定收益。违反面包法令、啤酒法令、禁奢法令等国王和领主的法令,要接受面包罚金、酿酒罚金等罚款。此外,法庭做出民事乃至刑事裁决,往往伴随着相应罚金。市民被没收的财产,最后也多归属领主。国王亨利三世特许状提及金斯顿市的10英镑罚没金归国王所有。伦敦市长将某人房屋等财产没收并交给国王,因为那人是外来者且不受城市特许权力保护。
领主还授予工商业者组织行会的权利,并收取相应费用。例如1155—1158年间特许状,国王亨利二世准许伦敦建立纺织工行会,后者要缴纳10马克。1202年,约翰国王颁布新特许状,废除伦敦城纺织工行会,为此,国王还要求市民每年要缴纳20马克。根据英国财政署记载,行会缴纳税费成为国王领主的重要收入来源。1130年,牛津皮匠行会缴纳5盎司黄金,温彻斯特漂洗工行会缴纳1马克金币。1166年,温彻斯特纺织工行会因获得选举长老权利而欠款1马克金币,并且每年应缴纳税费增加到2马克金币。1172年,温彻斯特商人行会缴纳20马克。至于未被授权的行会,则往往面临经济处罚。例如,1180年,埃克塞特因为行会诉讼而被罚款40英镑,托特内斯市因未获允许行会而被罚款5马克,利德福德市几个行会因同样原因被分别罚款3马克或5马克。在1180年伦敦19个未被授权的行会,包括胡椒香料商、金匠、屠夫和呢绒商行会等,共被处以罚款120英镑,但直到1190年仍然没有缴纳。 即使城市里关于商业和商人的习惯法,也摆脱不了领主影响。因此行会并不只是涉及从业者本身,也与领主经济利益密切相关。
至于城市公社,在形式上是领主被动或者主动授予市民享有此权利,在实质上领主则能够从中获得较大经济利益。例如,著名法国琅城公社运动中,琅城领主、主教高德理及其手下在接受城市缴纳的一大笔钱款后,承认市民建立公社。但主教后来反悔,撕毁协议。用作者吉伯特的话说,其目的就是从下层民众中薅羊毛,获得更多收益。这引起市民不满,他们请求国王路易六世主持公道,并愿意向国王支付400磅(银子),而主教则出价700磅。但是,民众不服,起来反抗,最后杀死主教。
上述各种费用,在很大程度上都属于领主收入来源。根据巴拉尔德的说法,英国国王得自城市收益有七大类,即宅基地租金、丹麦金、市场交易税、铸币税、实物租、军事服役收入、司法收入。当然,领主得自各城市收益构成不尽相同。在顿维奇,1086年租金是60000条鳕鱼,到1205年则为24000条鳕鱼。在一些城市,国王领主还从货物中获取一定比例的分成。1271—1272年查尔德市,当地市场和集市税金和罚款以及其他收益,都要归于领主及其继承人之手。
因此,从领主视角出发,城市争取特权的运动,更可以表述为领主如何利用契机获取钱财的过程。可以说,领主分享乃至掠夺12、13世纪城市化和商品化发展的经济成果。领主采取出租宅地、建立市场、出租摊位等方式,从市民生产活动中收取相关租金和税费。领主甚至发行货币,例如,法国琅城主教在该城市发行二分之一便士的亚眠货币,以劣币谋求暴利。这些带有直接经营性质。不过,领主城市经济更具有随处可见的权力特征。甚至可以说,将抽象封建权利转化为具象货币,领主在城市封土上做到近乎极致。城市以更集中人口,更大商业贸易往来,催生了相当大规模的开放式经济。这就为领主施展其权力提供了舞台,也为领主权力转化为经济提供了机会。随着商业贸易剧增,领主能够征收与其相关各种税费。那些费用都可以表述为领主权力直接作用下的货币转化。
另一类转化则是通过领主权力让与来实现,即颁发各种特许状。事实上,特许状就是出售特权,以特权换金钱。例如,1200年财政署统计,国王约翰从出售特许状获得的收入,伦敦为3000马克,贝弗雷为500马克,林肯为300马克,约克为50马克,剑桥为250马克,斯卡伯洛为40马克,牛津为200马克。1209年约翰王给金斯顿市颁发自由特许状,要求市民每年要向财政署缴纳50磅银子。随后,亨利三世特许状又确认城市特权,同样有每年10英镑罚没收入。理查二世特许状,获得收入为45英镑8先令6便士。 这是以整个城市为对象来转让权利以获取金钱。
无论是城市整体自由权力转让,还是封建义务免除,都是领主或主动或被迫地将其权力转化为货币的体现。例如,一些城市领主放弃收取使用烤炉和磨坊税、享有市民提供食宿义务、征用市民船只或马匹、征召市民参战等权利。1171年马尔顿市,免除市民市场运输税、驮马税、盾牌钱、任意税、摊位税、交易税等诸多项目税费。1183年卡尔迪夫市任何市民,即使没有领主许可,也可以出售其牛、马或者其他任何物品。这是免除领主支配商品交易权力。甚至一些传统封建义务也在许多城市被免除,如封建协助金、继承金、土地转让税金、结婚税金,甚至还有宣誓效忠税金等。 这类事例,反映了城市取得的特权成就以及领主做出的巨大让步。不过,许多时候,放弃本身又是获取税费的手段。
另外,要明确一点,在中世纪欧洲,特权城市数量其实并不多,绝大多数是那些并不拥有特权的城市。后者,在更大程度上仍然被领主封建权力所绝对支配。在考文垂甚至出现两种对立状态共存:一边是享有自由特权的市民,一边是忍受保守政策的市民。在对比中,后者因不堪忍受最终起来反对己方领主,谋求同样自由。这可能并非个别现象。即使城市赢得诸多自由权利,仍然会残留某些封土特性。例如,在13世纪布里斯托尔商人法中,提到那些持有市镇宅基地者为“封土持有者”,这是将宅基地出租等同于封土授予。即使是那些享有特权的城市,也承担着各种封建义务,包括骑士役和封建协助金等义务。例如,当12世纪英国王室以盾牌钱取代骑士役,领主往往会把相关份额摊派给城市。除了骑士役,城市缴纳封建协助金更为普遍。1165—1214年,佩斯市市民要缴纳协助金。1202年,埃格蒙特市市民要缴纳的协助金包括:领主一个儿子加封骑士,一个女儿出嫁,赎回领主本人或者领主继承人的身体。1208年,利兹市民也要向领主国王缴纳协助金。根据学者巴拉尔德统计,12世纪伦敦、林肯、诺维奇、温彻斯特、约克等重要城市一年向国王奉献协助金和礼物的数额,都相当可观。例如伦敦,1130年奉献120英镑,1156年为120英镑,1159年为1043英镑,1162年为666英镑13先令4便士,1165年为333英镑6先令8便士。 这些都是领主封建权力的直接体现。
上述各种税费,在很大程度上都属于领主收入来源。当然,领主的城市收益构成及数额不尽相同。在英国,国王属于最大的城市领主。此外,还有封建协助金等杂税收入。例如,1177—1178年,亨利二世得自林肯市收入总数约为300英镑11先令4便士,其中包括土地租金、骑士团施舍金、行会费、未出席法庭之罚金、申请特许状费、国王女儿结婚金,等等。数字为笔者统计所得。一座城市数百英镑,对于年收入数万英镑的国王来说不算多,但多个城市收益相加就不是小数字。12世纪布里斯托尔市的收益占格洛斯特伯爵总收入的比例为19%—26%。1210年,莱斯特城的收益(约172英镑)占西蒙·德孟弗尔总收入的67%;13世纪中期该城的收益为154英镑,略有下降。在13、14世纪英国西米德兰地区,领主们自一些特权城市获得的年收益约占该地区领主们年收入的10%,相当可观。
总之,城市是领主经济的重要构成。城市特许状虽然具有法律权威,但领主权威在许多时候会凌驾于特许状之上。直到中世纪晚期,城市仍然由领主官员所管理和统治,即使他们由市民选举产生。他们代表领主主持法庭、征收租金和关税,管理着城市经济。英国伯里圣埃德蒙斯城领主为同名的修道院,城市市民已经以40英镑获得自由权利,但领主认为市民私搭乱建有损于自身利益,要求市民缴纳更多费用。双方产生激烈冲突,市民先是期望每年缴纳100先令来平息争端,后是私下里给院长萨姆森6马克以求他确认市民权利。在一些特权城市,领主仍然能够征收任意税。即使在更具有经济特性的市场,领主也享有优先购买特权。
城市特许状,总是在被不断地重申和确认,这意味着领主可能在不断地废弃特许状。废弃和重复颁发特许状, 对领主而言,就是获取经济利益的重要手段。例如,1155年伦敦获得的特许状,在1194年和1199年先后被重新颁发和确认。理查一世确认亨利二世的特许状,约翰王又确认父兄的特许状。这类事例表明,中世纪城市历史不只是城市和市民获得自由乃至自治,更是领主以其权力和经济手段来经营城市的历史。正如希尔顿所言,我们应该将城市视为封建领主经济的整体构成部分。
当然,领主与市民的关系不只是对立,他们之间也存在互利互惠关系。在许多时候,特许状是领主以其权力对城市和市民施行保护。授予城市以人身自由、居住自由、司法自由、财政自由、行政自由等权利,事实上减少了不少对市民的伤害和对城市利益的损害。同样地,市民对领主尤其是好领主确实有依赖、忠诚、效忠的心理和行为。领主能够收获城市发展红利,当然也就给市民留下了自由发展的空间。
如果从动态历程来看,领主城市经济也经历了不同发展阶段。一如庄园地产,城市地产在12世纪中期也经历了出租阶段。12、13世纪城市发展迅速,领主收入增加。14、15世纪城市衰落,领主收入下降。但新兴城市能够给领主提供新收入来源。这是城市发展的新图景,也是领主经济在城市的新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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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封建:封土与封臣
尽管学界极其强调封建主义的政治法律特征,但封建主义经济特征才是领主经济的重要构成。在这里,作为领主的封君和封臣,围绕封土展开封建权力下的经济博弈。
封君封臣制度,在领主之间建立起独特的内在联系。在封建关系下,同为领主阶层的封君和封臣围绕具象封土及抽象人身依附而形成相关权利与义务。当封土赐予封臣,封臣就享有土地上的用益权,收益归封臣。但封君能够以其地位和权力获取相关利益。由于封建关系的梯级特征,一个领主往往既是封君,也是封臣。此领主享有封君的权利,同时也要履行封臣的义务。作为经济利益而存在于领主之间的纽带自然是封土。各种利益分配方式或者类型,也主要围绕封土而形成。表现在经济层面上,领主会从封臣那里获取相关收益,也会向其封君缴纳相关财物。封土之上,体现了等级领主之间的权力与经济行为。
在西欧封建主义早期阶段,其经济特性并不明显,或者说隐藏在军事、法律之后。最直接的类型和方式,是军事服役,即骑士役。封臣自己装备骑士为封君打仗,类似于农奴为领主耕种自营地,属于劳役形态。英国国王向其直接封臣征收骑士役,不仅有世俗领主,还有教会领主。据学者估计,在11世纪末英国共有服役骑士领地约6000个。威廉一世从英国教会所征召骑士总数约为780人。因为,英国形成从上到下的封建梯级制度,各级领主又将相应额度分摊到下级领主头上。 骑士役,主要表现为封臣出人、出马匹装备、出粮草等钱物为封君作战。一般而言,1个面积约5海德骑士领,要提供1个骑士役。骑士服役期限通常为40天,费用自理。 这几乎是一个普通骑士领年收入的数倍乃至数十倍。此外,封臣也要向封君缴纳诸如继承金、婚姻税等费用。1135年,英王亨利一世财政署档卷中记载,男爵拉尔夫·哈尔瑟林缴纳继承金200马克。不过,无论是骑士役,还是继承权、监护权、婚姻权,虽然当时以货币来计量,但其实大都在军事和法律框架下呈现。例如,12世纪英国法学家格兰维尔的《论英格兰王国的法律和习惯》一书中,关于臣服礼、寡妇地产、封土继承、封土监护、婚姻安排等相关内容,都是以法律条目来展开论述。
在封建主义中期阶段,其经济特性越来越凸显。以英国为例,12世纪开始征收盾牌钱代替骑士役。12世纪《财政署对话集》这样定义:“因为是以盾牌的名义而缴纳,故被称为盾牌钱。”只要缴纳等量钱财,就可以免除骑士役。征收盾牌钱权力出自最高封君——英国国王。从国王而下,盾牌钱逐渐在各级领主间推行,成为12、13世纪英国最为典型的方式。
国王向直接封臣征收。例如,1190—1191年理查一世征收威尔士盾牌钱,每个骑士役为10先令。《财政署红皮书》中记载,诺福克郡和萨福克郡共承担骑士役数额是222.5个,应缴纳盾牌钱257英镑1先令11便士。《财政署大卷档》中记载,实际缴纳为86英镑4先令2便士,而未能缴纳数额为181英镑3先令9便士。直接封臣从国王处购买分摊盾牌钱的令状,再向下级封臣征收。例如,1198年10月,理查国王财政署卷档中两次提及盾牌钱分摊。1240年,沃切斯特修道院地产收入登记簿提到,修道院因为臣服礼而获得半马克收入,其中就包含每年12便士盾牌钱。
于是,以骑士作战的军事服役演变为封君封臣之间明显的经济交易。据学者考证,亨利二世征收盾牌钱目的之一,是获取超出骑士“应付役务”基数之收益。为此,他派人调查各郡骑士役数量,设定每个骑士役应缴纳之盾牌钱数,并有专人负责收取。因为盾牌钱是国王向全国所有封臣征收,故被学者表述为国家税收。当然,盾牌钱的经济意义不限于封君国王,各级封臣往往向其下属封臣征收超过国王设定的额度,超额部分则截留。不仅如此,封臣们拖欠、少交乃至拒绝缴纳盾牌钱者大有人在。1177—1178年,亨利二世征收爱尔兰盾牌钱,诺维奇主教欠款9英镑15先令,圣埃德蒙斯院长欠款12英镑10先令。因为他们不认同国王所主张的骑士役务。1201年约翰王征收盾牌钱,诸郡中不交款者比比皆是。在1215年《大宪章》中规定,若没有教俗贵族共同同意,不能加征盾牌钱,并且摊派要合理。从中可以清晰地看到领主们的经济博弈,以及封建权力之于经济的作用。
除了盾牌钱,各种协助金也是封建权力转化为经济利益的方式。在英格兰和诺曼底,一般有三种协助金,即封君赎金、封君长子加封骑士协助金、封君长女出嫁协助金。在法国香槟伯爵领地,除了这三种还有封君自己加封骑士协助金和旅途费用。1177—1178年关于亨利二世女儿婚姻金,威尔特郡索尔兹伯里主教欠款113先令4便士,沃尔特·瓦伦欠款5马克,威廉·德安内西欠款10马克。缴纳协助金虽然是权力的体现,但封建领主不能滥用权力。正如13世纪法学家布拉克顿所言,封建协助金习惯上出于封臣的帮助而非封君的意愿,即不能是强迫行为。他还特别强调,协助金应该让双方都感到轻松,献出者得荣誉,接受者得利益。
围绕封土保有所出现的继承权、婚姻权、监护权等权利,事实上也以货币来衡量。在《财政署对话集》中,提及直属封臣缴纳继承金为每骑士领100英镑。1215年《大宪章》则规定,无论一个男爵领地包括多少骑士领,其继承金都为100英镑。 当时一个骑士领年收入为20英镑,则继承金之沉重可以想见。监护权、婚姻权等权利,并非只是封君获利手段,封臣也能够利用这类权利解决经济困境。例如,威廉·德塞内维尔将其子监护权和婚姻权转让给王室重臣约翰·曼塞尔,后者则帮助威廉偿还100马克债务,并且让威廉之子娶曼塞尔的姊妹或者其他近亲。在法国香槟伯爵领地中,有一些文献揭示各种封建权利。这些与封土相关的现象,是领主以封建权力谋求经济利益之体现。
从经济意义上看,上述货币数字不仅反映封君家庭收入构成,同时也反映封臣家庭支出情况。封臣之支出,即封君之收入。因为封君往往同时也是封臣,所以这类数字其实是领主家庭收支情况之体现,是封建权力作用之结果。英国王室财政署档卷文献,或者说财政署本身最能反映领主经济在封建层面之特点。这类档卷以郡为单位,记录各种名目的收入。以1190年理查一世为例,其收入类型有封土罚没收入、森林罚金、法庭诉讼收入、威尔士盾牌钱、任意税、嫁女协助金、高卢盾牌钱、新晋封臣奉献金、各种事由保证金,等等。这些收入名目虽然不同,但几乎都与封建关系尤其是封土有关。它们所记录的那些或高或低的收入,自然是领主经济之重要构成。
英国还以法令允许封土的买卖。1290年,英国颁布《买地法令》(Quia Emptores)”。法令直接承认封土具有合法交易的权利。随着《买地法令》颁行,封土本身成为商品。根据学者比恩研究,在法令颁发之前(1272—1290)的土地转让中,经过领主许可者共有36例,未经领主许可者只有1例;在法令颁发之后(1291—1310),前者共有428例,后者则有128例。可见,土地转让数量尤其是未经领主事先同意转让数量暴增,说明封土商品化现象突出。不只是英国如此,自12、13世纪开始,封土买卖已经成为欧洲各地普遍现象。法国香槟伯爵领地中,封土转让相当频繁。学者埃弗盖茨认为,自12世纪中叶开始,香槟伯爵领地就逐渐形成封土买卖市场。对于领主经济而言,自此之后封土不再只是承担封建义务之载体,而是成为领主拥有的可以自由转让的地产。当封土成为商品,领主就成为商品的出售者或购买者。他们也就摆脱了封建权力的诸多束缚,真正参与到封土经济之中。
前文所讨论集中于封臣向封君缴纳货币,属于向上支付。现在转向封君以货币支付封臣报酬,即向下支付的情形。最初,这一形式是封君以土地收入授予封臣,作为封臣维持生活及履行骑士役等义务的保障,这就是年金封土或者货币封土。货币封土保留封土之名称和基本役务,却采取货币支付。这一形式存在于传统封土之外,向人们展示封建主义乃是一种货币交易之事实。不过,货币封土因其体量和覆盖范围有限,其作用和影响不宜夸大。真正具有颠覆性的变化,是中世纪晚期出现的新型领主—扈从关系。领主与扈从之间签订契约文书,前者向后者支付货币年金或者短期薪酬。这种契约文书,习惯上被称为“扈从终身契约”。1367年12月8日,兰开斯特公爵冈特的约翰与约翰·德伊普雷斯爵士签订契约。契约内容是,爵士为公爵终身服役,无论和平还是战时,为此,公爵要支付爵士年金20法锂。
扈从契约在中世纪晚期应用相当广泛。除了冈特的约翰这类大贵族之外,一些中小贵族甚至普通平民中也有此契约出现。例如,赫斯廷斯爵士家族留下的契约文书67件。这一类契约很好地揭示了权力与货币之间复杂多样的关系。战争时期,大贵族需要招募扈从为其作战;和平时期,则需要扈从为其管理地产和家庭。骑士、从骑士乃至乡绅、约曼都希望成为大贵族、贵族的扈从,在臣服中得到阶级跃升。贵族并没有采取赐予封土的方式来维持臣服者之生存,而是以货币支付扈从年金和短期报酬。这一现象充分体现领主经济逐渐货币化和商品化,即封建义务真正成为商品,甚至可以说扈从作为人力资源已经成为商品,并在市场上以货币支付方式实现交易。扈从契约及其实际应用,表明封建领主阶层已深度参与社会经济之中。
综上可见,骑士役、协助金、监护权、婚姻权、终身服役,乃至封土本身,都已经成为可以计量之商品。至于货币,更成为计量封君封臣之间关系的尺度。因此,在分配领域中,存在着因封建关系和封土而形成的领主经济特别类型。同为领主的封君封臣们,将得自封土上的收益进行再分配。这是封君与封臣之间因保护—依附关系而形成的利益分配模式,也是他们围绕封土展开的多层次多范围的经济博弈。封君利用其权力征收封建费用,封臣迫于权力不得不缴纳。但封君的权力不是绝对的,还受到封建关系本身以及时代道义的约束。12世纪英国法学家格兰维尔主张,满足封君经济要求为第一目标,封臣则尽可能地争取属于自身的利益。他还认为,封君和封臣应维持一种经济内外的体面和尊严。如果封君暴虐地行使其权力,往往会遭到封臣的激烈反抗。因此,在封建关系中,封君封臣之间确乎存在某种忠诚与服从、体面与尊严的互惠伦理。领主既具有经济上的关联性,也具有经济上的竞争性。关联性和竞争性都与领主层级特征密切相关。或者说,在领主们瓜分劳动产品和经济利益的过程中,形成了具有层级特征的经济形式。这是狭义上的封土经济。
结语
领主经济的构成和特征远比以往的认识要复杂。除了庄园,城市和封建这两个层面在领主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也值得深入探讨。在庄园上,领主经济表现为利用农奴劳动和自由劳动进行自营地生产经营,以获取自身生活所需。在庄园中,不仅农奴劳动受领主支配,自由劳动也是如此。二者都可以表现为权力支配劳动。领主庄园中的收入,也表现出权力经济特征,如庄园法庭和磨坊等都属于垄断领主权的体现。城市为封建领主所有。领主通过宅地出租、市场出租等方式直接获利,也能够利用授予特许状等方式来获利,最终在城市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中形成独具特色的经营。在封建领主之间,存在着因封建依附关系而产生的经济关系。骑士役是实物地租和劳役地租,盾牌钱类似货币地租,围绕封土更是形成协助金、继承金等诸多经济关系。封土逐渐可以自由买卖,依附关系也可以用货币来结成。这些都是构成领主经济的重要内容。
封建时代的领主经济,呈现出时代的特征。在封君和封臣这一对充满张力关系的概念中,衍生出保护与依附的经济伦理和经济行为。修士亚当·马尔施一再强调封君封臣之间的忠诚,不能做相互伤害的事情。在法国博韦的博马努阿关于法律习惯的论述中,强调封臣对封君领主的服从与忠诚,以及封君对封臣的保护义务。他主张人们的行为要使领主伯爵满意,因为只有在领主治理下才能以其法律和正义和平地生活。他还强调,作为领主的管家管事,在处理领主经济事务时要诚实守信,不能欺瞒,要充分尊重领主意愿。英国12世纪格兰维尔和13世纪布拉克顿,都有类似的论述。可以说,在封建领主之间,已然形成和实践着属于他们的独特经济伦理和道义。这种道义不仅实践于领主之间,也体现在领主与农民和市民之间。邪恶暴虐的领主当然不少,善良公正的领主也所见皆是。农民和市民服务于领主,受领主支配。他们害怕其领主,也可能热爱其领主。
在世俗基督教社会,中世纪领主们对于财富和价值有相当清晰的认识。领主们逐利求富的行为,在社会中更是常态。诸如使用农奴制度、经营庄园、参与城镇商业活动、参与货币借贷活动,等等,都具有实现某些经济理性的特征。例如,在诺根修道院,当地领主们甚至能够通过铸造劣币来获取利益,这是中世纪的金融谋利。为了地产等经济问题,教会领主之间、教会领主与世俗领主之间发生争执、冲突和诉讼,都极其常见。1181年,法兰西的两个修道院之间因发生土地权利争执而引发诉讼,最后达成和解。甚至有教士认为,说服一个君主的最好方法不是祈祷,而是货币。因此,通过上述考察,可以发现领主经济表现出注重生产和劳动、紧跟市场变化、在意收支盈亏等特征。这是领主经济一般理性之体现。在这里,可以看到领主经济仍然服从经济规律。事实上,领主经济一直与整体经济大形势保持基本一致。无论是封土出租还是直接经营,或者城市特权的转让,甚至封建役务商品化,都可以看出经济规律作用于领主权的结果。
当然,作为前资本主义时代的经济形式,领主对土地和人口的支配性权力,领主之间的权力制衡,使其经济运行呈现出独特性。同时,领主经济也体现出经济的普遍性特征。在这里,权力、习惯、市场、封建关系等相互嵌入。这正是封建时代领主经济复杂性之所在。融合庄园、城市和封建于一体,将领主经济进行上下贯通式理解,可以揭示封建主义经济的整体性和同一性,更可以加深对于马克思主义的封建主义理论的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