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经济是国家经济的“压舱石”,农村发展是社会稳定的“定盘星”。当前,我国已如期完成新时代脱贫攻坚目标任务,正处于乘势而上奋力开启乡村全面振兴新征程的关键时期。但与此同时,农村发展依然面临基础薄弱、产业发展水平低、区域发展差距大等现实问题,农业农村问题仍然是我国迈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过程中最重要的挑战之一。
共同富裕在字面上可以分解为“富裕”和“共同”两个词。“富裕”就是使全社会生产力得到极大发展,体现为物质上和精神上的富足,反映了生产力发展水平;“共同”就是全体,而不是少数或者部分,体现为合理控制和不断缩小不同群体间的差距,反映了社会个体的财富占有情况。
“共同富裕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是人民群众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都富裕,不是少数人的富裕,也不是整齐划一的平均主义。”由此可以将农民农村共同富裕的特点和内涵概括为四点。
一是全民性,共同富裕不是少数人、少数区域的富裕,而是包括全体农民的共同富裕,这是就目标而言的。二是全面性,共同富裕是农民物质和精神生活双重富裕,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生态等全方面福祉,这是就内容而言的。三是共建性,共同富裕强调农民作为农村产业发展的主体力量要辛勤劳动、创新创业致富,要人人参与、人人尽力,这是就实现基础而言的。四是渐进性,共同富裕不是所有人都同时富裕,也不是所有地区同时达到一个富裕水准,不是同等富裕、同步富裕,共同富裕需要一个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不同区域、不同个体实现共同富裕的道路可以逐步推进,可以先富带后富,可以不断缩小区域差距,直至实现共同富裕,这是就推进路径而言的。所以,农民农村共同富裕总体表现为收入分配公平化、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人民有平等参与的机会和全面发展的条件,通过高质量发展逐步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人民群众的共同期盼”,所以“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归根结底是要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当前,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而推动实现农民农村共同富裕是新时代解决我国农村社会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的重要抓手。推动实现农民农村共同富裕的意义主要在于以下两点。
首先,农民农村共同富裕是实现全社会共同富裕的关键组成部分。多年来,我国农村发展基础薄弱、发展要素供给不畅、环境约束日趋紧张等问题一直存在,城乡居民在收入水平、社会保障、公共服务设施以及文化生活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距。可以说,当前我国发展最大的不平衡是城乡发展不平衡,最大的不充分是农村发展不充分、农民发展不充分。缩小城乡差距是实现全社会共同富裕的关键,若没有农村振兴和农民富裕,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就难以实现。唯有补足农村这块短板,解决了农村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让广大农村劳动者共享发展成果,才能真正向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目标靠近。
其次,农民农村共同富裕是乡村振兴战略的行动指引和根本所在。根据《国家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到2035年乡村振兴要取得决定性进展,农业农村现代化基本实现;到2050年乡村要全面振兴,农业强、农村美、农民富全面实现。这两个时间点与共同富裕“三步走”中的两个时间点相对应,即,到2035年农业农村现代化基本实现的同时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到2050年乡村全面振兴的同时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基本实现,说明共同富裕和乡村振兴的要求和目标是协调统一的。乡村振兴战略的二十字方针(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落脚于“生活富裕”,也说明了共同富裕是衡量乡村振兴成果的重要标准和行动指引。农民农村共同富裕是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根本所在。
(作者系湖南师范大学中国乡村振兴研究院专家委员,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乡村振兴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国农业大学副校长;转自:《经济日报》2022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