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雷:中国式刑事程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986 次 更新时间:2022-05-03 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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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雷  


刑事程序法治建设鲜明地彰显着国家权力,也涉及公民的诸多基本权利,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现代化程度的重要指标与变量,因而备受关注。

1979年7月1日,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第一部刑事诉讼法,对新中国成立后前三十年刑事司法制度的发展经验进行了提炼、总结,确认了诸多现代程序法治原则,特别是对诸多程序法治建设中的深刻教训进行了反思与防弊的制度设计。比如,保障辩护权、检察权、审判权依法独立行使、公开审判、严禁刑讯逼供等若干中国化的法治原则与基本制度得以确立,标志着我国刑事程序法治建设正式开启新的征程。

1979年刑事诉讼法颁布后,伴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也相应地通过1996年、2012年两次大修,大幅度提升了程序法治的现代化水平。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一次修正,主要是适应改革开放后中国社会的转型,消除了部分强职权诉讼模式的色彩,借鉴英美法系对抗制的合理因素重构了我国的刑事审判模式;同时,适应开放、民主、包容、平和的社会价值观的形成,刑事诉讼法修正中对公、检、法三机关的刑事司法职权进行了大幅度削减,提升了刑事程序的文明程度、民主程度,辩护权等公民基本权利得到更为妥当的保护。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二次修正,主要致力于解决司法改革中暴露的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的诸多中国问题,其中不少是历经1996年第一次法律大修亦无法解决的司法痼疾,比如,遏制刑讯逼供、纠正超期羁押、律师辩护难等系统性难题。

进入新时代以来,中国政治经济社会步入高质量发展阶段,同时面临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人民群众的权利诉求愈发强烈,对刑事程序的质量要求、效果要求都愈发迫切,刑事程序在社会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建设中的作用愈发凸显。伴随着政治、社会改革的逐步深入,犯罪治理的对象也发生着深刻变化,司法改革步入深水区,这些都对刑事程序法治发展提出了全新的任务。认罪认罚改革、监察体制改革等实践探索经验层出不穷,百余项司法改革工作在司法实践中有序展开。这些基于中国大地展开的宝贵司法实践探索形成了大量中国司法独有的经验与方案,刑事诉讼法需要逐步固定改革成果并将其上升为法律制度。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就是对前期司法改革、监察体制改革成果的确认,这次法律修改虽然幅度不大,但开创了法律与司法改革之间的互动模式,开创了刑事诉讼法修改的新模式,为程序法治现代化建设的推进提供了全新的路径。

首先,社会形态的发展演进决定着法律制度以及刑事程序制度的发展方向及进程。法律制度是政治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程序法当属社会治理体系中的一环,必须因应社会发展的大势。法治道路与政治制度的发展变化紧密相连,习近平总书记曾经深刻指出,“每一种法治形态背后都有一套政治理论,每一种法治模式当中都有一种政治逻辑,每一条法治道路底下都有一种政治立场”。无论是1979年刑事诉讼法对过去教训的反思,还是1996年、2012年刑事诉讼法对改革开放的中国式道路的回应,抑或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对新时代中国司法改革等各种领域的改革举措之确认固定,无不体现了政治立场、政治逻辑、政治理论对于法律制度的指引作用。唯有在广袤的中国大地上,依托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不断发展,程序法治道路才能逐渐宽敞、顺畅。

其次,实践问题导向的立法完善进路逐步明朗。自法律界着手研究刑事诉讼法草案之时起,中国程序法治进程的主线始终环绕着中国司法实践中的真问题。无论是1979年刑事诉讼法的起草目的,还是1996年适应国家开放的需要,都是刑事诉讼法不断回应实践问题、解决中国问题的努力与尝试。2012年以来,司法改革驱动下的立法修正模式成为常态的背景下,实践问题不断涌现,司法实践不断通过试点方式验证可行的解决方案,立法充分汲取中国司法实践中的丰富养分,形成了基于中国问题中国方案的程序法治发展进路。

最后,民本思想与公民权利意识的逐步觉醒也是我国程序法治现代化的重要助推力量。一个国家的程序法治状态与国民的价值观息息相关,一方面,我国民众历来具有重视实体真实、实体正义的诉讼文化传统,这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中国程序法治的发展很难一步跨越至程序先于实体、程序独立于实体的发展阶段,程序法治的进程始终要不断兼顾民众对实体公正、实体正义的朴素情感。另一方面,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也在逐步推动民众正义观念发生潜移默化的变化,人们对权利的追求从关注人身权与自由权,逐步过渡到更为关注财产权,进入信息社会以来,人们对隐私和个人信息权益给予了越来越多的重视。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与权利保障的期待促使着刑事司法权的行使不仅要体现程序法定原则,更要以民众看得见、读得懂的方式实现正义。程序法治的关注对象也伴随着人民群众对权利的呼唤逐步扩大与健全,刑事程序的权利保护客体由传统刑事诉讼的人身自由权,渐次扩展至财产权与隐私权、个人信息权益;在普通程序之外,特别程序愈发多元化发展,形成对一般客体与特殊客体分类保护态势,不仅要关注公众的一般性权益保障,还要关注少数群体、特殊群体的权益维护,全过程、全流程、全链条的保护模式逐渐形成。

程序法治的发展是循序渐进的,着眼未来,我国刑事程序法治在现代化建设的新道路上终归要将关注点集中于程序的细密与刚性两个方面。程序的细密性、体系性要求对每一项刑事司法行为均应设置详细且体系化的程序规范,以实现对刑事司法权的有效规制,进而实现对公民权益的有效保护。现有的刑事诉讼法条文仍然稀疏,程序规制对象仍然存在不少漏项与盲区,迈向法典化的程序法规范体系是必然的选择。从程序刚性的角度来看,多方面权利诉求的满足呼唤着公平、透明的程序规则充当减压阀与消解器。当实体正义的对错与权衡无法达成简单共识之时,富有刚性的程序规则之重要性就会逐步凸显并最终成为定分止争的主要工具。程序的刚性程度越大,程序的独立价值就愈发凸显,程序所应当具备的定分止争、吸纳不满、修复社会关系的功能就能充分发挥,程序法治的民主、公平、高效等价值追求就能逐步实现。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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