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背景
企业作为创新活动的主体,其创新行为如何被激励是学术研究的焦点之一,其中制度和技术是两个关键的因素。已有研究表明,从制度层面释放微观主体创造力,是我国企业创新活动有效开展的重要保障,不透明或低效的制度环境削弱了我国企业的创新能力和创新意愿,而制度环境的改善则有利于激励企业的创新行为;此外,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和应用能够有效促进企业创新。遗憾的是,现有研究尚未将制度因素和技术因素结合起来对企业创新受到的影响进行探讨,而作为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优化制度环境的重要方案,“互联网+政务服务”为研究企业创新的制度激励与技术推动提供了切入点。
随着“放管服”改革的实施和推进,2016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大力推进将现代信息技术更加广泛和深度应用于政府部门、旨在释放微观主体经济活力的“互联网+政务服务”,同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从信息公开、网上办事等政务服务环节以及政务服务网站等网络平台建设方面给出了指示,并在我国的80个城市进行试点建设,这对识别“互联网+政务服务”建设的效果提供了良好的条件。本文借助这一试点方案所形成的准自然实验构建模型对“互联网+政务服务”推动企业创新行为的效果和机制进行探讨,并从法律和信用这两个地区制度环境特征以及政务信息服务和办事服务等方面展开进一步的讨论。本文首先是将现代信息技术应用纳入企业创新的制度激励分析当中,在已有探讨线下服务中心对企业创新推动作用的基础上,从线上的角度给出补充;其次是拓展了互联网微观经济效果的研究,将现有互联网使用经济效果的分析从企业部门和家庭部门角度转换到政府部门的角度,特别地,本文的分析对现代信息技术使用如何影响企业的创造性活动这一主题的研究具有启示作用和一定的边际贡献;最后是从企业创新的角度识别和评估了“互联网+政务服务”建设方案实施的作用效果,并将政务服务信息化经济效果的研究从宏观层面推进到微观层面,在政务服务信息化减少腐败、促进经济增长等已有研究结论的基础上从企业创新的角度提供了微观层面的证据。
主要发现
本文的研究指出“互联网+政务服务”建设打破了企业在交易性投入与创新性投入之间的原有平衡,并使这一平衡更多地向创新性投入倾斜,从而提高了企业的创新能力。本文的研究发现具体有如下几点:第一,相比于没有获得试点政策的城市而言,“互联网+政务服务”建设的地区试点显著促进了试点城市中企业的创新产出,表现为更多的独立专利申请和专利获得。第二,机制分析的结果显示,相比于没有获得试点政策的城市而言,“互联网+政务服务”建设的地区试点显著降低了试点城市中企业的交易费用,并且显著增加了试点城市中企业的研发投入。第三,“互联网+政务服务”建设对企业创新的推动作用会受到地区制度环境特征的影响。具体而言,本文发现“互联网+政务服务”建设对企业创新的正向影响主要出现在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较高的地区以及信用环境水平较低的地区。第四,进一步的分析表明,相比于互联网办事服务而言,政务服务信息化对企业创新的推动作用目前主要体现在互联网政务信息服务环节。此外,我们通过一系列的稳健性检验确保了文章主要结论的可靠性:首先是进行了平行时间趋势检验,以确定政策颁布前试点城市与非试点城市的企业创新水平具有统计意义上相同的时间趋势,从而保证了本文基于准自然实验实证方法的适用性;其次是利用反腐败力度加强、信息惠民试点等事件并通过构造随机试点样本进行安慰剂检验;再次是对样本期间进行调整并对本文的主要模型重新进行回归检验;最后本文还将关注点分别集中于发明专利、制造业企业并使用固定效应模型重新进行了检验。
政策启示
第一,充分借鉴先行城市在政务服务信息化建设过程当中的经验,并以此为基础在更大范围内进行推广。试点的重要作用在于积累经验并于未来将这些宝贵经验运用到其他地区的建设当中,以在确保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将相关政策的效果发挥到极致。本文的实证结果表明政务服务信息化的建设试点使得试点城市的企业创新产出得到了明显提升,这意味着事实上“互联网+政务服务”建设的提出和不断深入推进已经在相关方面取得显著成效。因此,应激励政务服务信息化建设先行城市积极向其他地区分享相关的经验和教训,鼓励非试点地区进行更多政务服务信息化建设的有益尝试,在借鉴试点城市建设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或在全国推广,以在更大程度上破除企业和市场面临的制度性阻碍。
第二,如何利用更高水平的政务服务信息化建设降低微观企业主动或被动型的制度性交易支出,可作为政务服务信息化在法人服务建设方面的思路和目标之一。首先,应提高政务服务的一般效率,借助信息技术在更大程度上实现部门间、地区间的信息共享和信息联动,并以此为基础切实为企业提供更大便利;其次,应遵循和利用互联网时代的信息传播规律,进一步提高政务服务的规范性和透明性,并尝试促成和完善一种隐性的声誉机制,强力压缩政府和企业的寻租空间,从而引导和激励企业将更多的资源用于自主创新,而非用于与提高自身核心竞争力无关的制度性支出;最后,本文的实证结果暗示政务在线办事服务水平对企业创新产出的作用有待提高,因此应着重优化在线办事服务的范围和流程,使其能够在更大程度上降低企业的制度性交易费用。
第三,不同地区的政务服务信息化建设要考虑到当地的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特征。我国幅员辽阔,各地区之间在许多方面的发展状况有着较大差异,因此政务服务的信息化建设应充分考虑地区异质性,不宜将其他地区的做法生搬硬套。特别地,本文的研究结果说明地区的法律环境这一正式制度以及信用环境这一非正式制度将影响政务服务信息化建设对企业创新的推动作用。其中对于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较差的地区,应将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制度、从根本上保障研发人员的合法权益置于首要位置,而对于信用环境较差且在短期难以产生显著变化的地区,应更加大力地推进政务服务信息化建设,使其更好地缓解企业因此而面临的创新动力缺失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地区固有的非正式制度因素对企业创新的不利影响。
曲永义,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
王可,广东财经大学金融学院。
原文刊发:《数量经济技术经济研究》2022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