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讨论的问题是,一种国际安全秩序得以维系的原因是什么?学者们对国际安全秩序的理解各有侧重,为方便讨论,这里对国际安全秩序的定义是,国际行为体对国际安全规范和制度的遵守程度。当我们说一个街道的交通有秩序时,是在说这个街道的车辆和行人都遵守交通规则,我们能够对车辆和行人的行动有比较稳定的预期。国际安全秩序同样如此,它的一个重要作用就是协调各个国家对彼此安全行为的预期。而能否形成彼此一致的稳定的预期,取决于各个国家对安全领域的现有(正式和非正式)规范和制度的遵守程度。显然,大国对安全规范和安全制度的遵守对国际安全秩序的维系更为关键。因此,本文讨论的问题可以转化为另一个问题:大国为什么愿意遵守现有的安全规范和制度?
现有的国际安全规范和制度有很多,限于篇幅,这里只讨论第二次世界大战(以下简称“二战”)后国际安全秩序的两个最基础的规范:“反对侵略行为,尊重各国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和“以和平方法解决国际争端”。这两个被明确写进《联合国宪章》的安全规范是相辅相成的:一方面,不坚持以和平方法解决争端,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就不可能得到保证;另一方面,尊重他国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本身是减少战争的重要因素。目前学术界在两个问题上存在高度共识:一个是“二战”后主权规范得到了比较好的遵守,另一个是“二战”后国家间战争频率显著降低并且越来越低。换句话说,构成“二战”后国际安全秩序基石的上述两个规范,被比较好地遵守了。现在的问题是,国家,特别是大国,为什么愿意遵守这两个规范?为什么愿意以和平方式解决争端?为什么愿意尊重其他国家的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对这个问题的回答有助于加深我们对“二战”后国际安全秩序基础的理解。
有学者认为是因为主权规范的深化。但从理性主义的视角看,规范的深化和内化是结果而不是原因。如果一种规范不是行为体在特定约束条件下的均衡选择,那么这种规范永远不会被内化。退一步讲,即使主权规范深化了,这也只能约束强国不去兼并弱国的领土,但不能阻止国家之间以战争方式解决利益争端,也不能保证弱国的政治独立。也有学者认为是因为核威慑或者相互依赖。但这些解释基本上只适用于大国与大国之间,更关键的是需要解释大国与小国互动时大国为什么愿意自我克制?有学者认为,小国的独立是因为大国之间的相互牵制。但当一个大国与一个小国发生冲突时,并不是所有情况下都存在另一个大国愿意介入冲突保护这个小国。而且在“二战”后,大国基本上都有核武器,这又涉及延伸威慑的可信性问题:一个大国很难愿意冒与另一个大国发生核战争的风险去援助一个小国。
在《伯罗奔尼撒战争史》记载的米洛斯对话中,雅典人非常直白地说:“公正的基础是双方实力均衡。强者可以做他们能够做的一切,而弱者只能忍受他们必须忍受的一切。”如果真是这样,那么在实力不均衡情况下,强国为什么会甘愿自我约束,不去发动对弱国的战争,为什么会尊重弱国的政治独立?如果不存在约束机制,不存在对大国军事行为的负反馈,那么以联合国宪章为基础的战后国际安全秩序就只能是理想主义的乌托邦。本文的目的,就是寻找大国军事行为的约束机制。
一、大国军事行为的微观约束机制
军事行为包括了纯粹武力(brute force)和武力胁迫(compellence/coercion)两类。尽管这两种行为都有“武力”两个字,但它们的生效机制存在极其重要的差别。纯粹武力实现目标靠的是利用暴力把对手直接从肉体上消灭掉,或者从物理层面解除对手的反抗能力,而无论对手是否有反抗的主观意愿。在纯粹使用武力的情况下,只要一方军事实力足够强,那么无论对手同不同意、服不服从都不影响前者取得胜利。纯粹武力只存在于无限战争这种战争形式中。无限战争的发动者无意跟对手做任何谈判,而只是单纯地想吞并对方领土或者推翻对方的政权。例如,日本侵华战争就是一场无限战争,日本发动这场战争的目的并不是想跟中国谈判,而是想把中国变成日本帝国的一部分。显然,在无限战争中,实力对比直接决定了战争的结果。
与纯粹武力不同,武力胁迫的生效必须依赖对手主观上的服从。武力胁迫本质上是通过武力威胁或者有限使用武力,改变对手在服从和反抗上的利益排序。只有当对手主观上认为自己反抗的损失非常大,大到即使彻底投降,净收益也大于继续反抗的净收益时,对手才可能选择服从,此时武力胁迫的目的才能够实现。换言之,武力胁迫要想生效,必须经过对手主观上的利益计算这个传导节。如果对手主观上不认为服从的净收益大于反抗的净收益,它就会继续反抗,武力胁迫就无法生效。武力胁迫如果引发战争,就是所谓的有限战争。发动有限战争的目的不是为了消灭对手,而是让对方接受在谈判桌上不肯接受的条件。例如,中英鸦片战争就是一场有限战争,英国发动这场战争的目的,是逼迫清政府接受英国向中国出口鸦片的要求。清政府之所以最终接受了这个要求,是因为清政府通过这场战争意识到,不接受英国的要求,自己的损失会更大。
从武力胁迫的生效机制可以看出,与无限战争相比,实力对比对于有限战争结果的影响要间接得多。这是因为,面对同样强度的武力打击,不同国家对于反抗和服从的净收益对比的计算结果是不一样的。对弱国来说,它在与强国的军事冲突中的利害(stake)往往更大。弱国输掉战争,有可能意味着亡国或失去政权,而强国输掉战争,可能只是损失某项海外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强国的实力比弱国强很多,但是要想通过武力胁迫“说服”弱国放弃反抗是困难的,因为弱国主观上会认为,我服从你就意味着我死,与其服从,还不如反抗到底。不仅如此,强国和弱国的实力差距越大,强国越有可能提出涉及弱国核心利益的要求,这意味着,强国和弱国实力差距越大,弱国在冲突中的利害越大。
冲突中的利害——获胜的收益和失败的损失——在很大程度上定义了一个国家在冲突中的决心(resolve)。根据以上分析,在有限战争(武力胁迫)中,真正对结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并不是双方的实力对比,而是双方的决心对比。谁的利害更大,谁的决心就更大,谁对冲突成本的容忍程度就更高,谁就更有可能在冲突中坚持得更久并迫使另一方首先退出冲突。而不对称冲突中弱国的利害大于强国的利害的可能性更大,这一点决定了在有限战争情况下,弱国获胜的概率大于强国获胜的概率。目前已经有统计研究支持这一论断。
“二战”后无限战争非常罕见,绝大多数战争特别是强国与弱国之间的不对称战争,几乎都是有限战争。战争类型结构的变化使得“二战”后强国在与弱国发生军事冲突时,前者的实力优势非但难以转化为冲突结果的优势,反而还会成为前者获得胜利的障碍。在强国决心往往小于弱国决心、因此强国在有限战争中的获胜几率小于弱国的情况下,强国与弱国发生军事冲突的意愿将越来越低而不会越来越高,这是促使大国尊重小国政治独立,削弱大国对小国使用武力的动机的微观机制。
至于为什么“二战”之后的战争大部分是有限战争,可能的原因有很多,一个主要原因是,主导“二战”后国际体系的大国都是反法西斯国家,它们的地位是靠反侵略、反奴役获得的,所以这些大国就只能带头反对侵略反对扩张。另外,“二战”前国内民众对政治精英决策的影响程度较低,大国决策者对战争成本因此相对不那么敏感。到了“二战”后,外交越来越公开化透明化,特别是“二战”后很多大国都是民主国家,这些因素极大地增加了“二战”后大国对于战争成本的敏感度,这进一步增加了“二战”后大国在与小国发生军事冲突时的劣势。
二、大国军事行为的宏观约束机制
除了上述微观机制之外,“二战”后大国军事行为还存在一个宏观约束机制。由于强国实力比弱国强,所以一场不对称冲突如果是弱国首先发起的,那么这个弱国在这场冲突中的利害一定是很大的。因为如果利害不大,弱国就不会轻易冒险向强国宣战。换句话说,弱国与强国实力的差距,使得弱国在向强国发起挑战时存在一种自我选择效应:因为强国实力非常强,所以那些决心不够大的弱国从一开始就不会选择挑战强国,筛选剩下的向强国发起挑战的弱国,都是决心非常强的。另外,因为强国实力比弱国强,所以强国向弱国发起挑战时不存在这种选择效应,或者说这种选择效应很微弱。那些利害不大、决心不强的强国,会因为弱国的弱小而向后者发出机会主义式的挑战。
如上所述,在有限战争中,决定战争结果的关键因素是决心。而由于选择效应,如果是弱国首先发动战争,这个弱国的决心一定是很强的,而如果是强国首先发动战争,那么这个强国的决心有可能强有可能弱,因此从概率的角度看,弱国向强国发动战争时弱国获胜的概率,应该大于强国向弱国发动战争时强国获胜的概率。
这是一个违背直觉的规律。A国向B国发起武力胁迫并胜利,表明A国能够让B国做B国本来不想做的事。在现实主义看来,强国能够让弱国做弱国本来不想做的事,而弱国难以让强国做强国本来不想做的事。而这个规律却说,至少在“二战”后,强国让弱国做弱国本来不想做的事的概率,小于弱国让强国做强国本来不想做的事的概率。这个规律就是促使“二战”后大国愿意保持克制、愿意遵守《联合国宪章》的宏观约束机制。这个宏观约束机制的存在以微观约束机制为基础。
三、小结
总之,“二战”后大国军事行为存在宏观和微观两种约束机制,这两种机制共同决定了,“二战”后大国在与小国发生冲突时,大国面临自身无法克服的结构性劣势,这种劣势会给不对称冲突中的大国带来比小国更多的负反馈。这种负反馈当然不是在每一次不对称冲突中都百分之百出现,但是经过数十年的互动,积累效应就会显现出来,大国就会越来越倾向于遵守而不是偏离《联合国宪章》所规定的行为准则。
上述分析对国际安全秩序研究的启示是,应当注重研究一个国际秩序得以维持的理性机制。“新型国际关系”就是中国近年来提出的一个关于国际安全秩序的美好倡议。从目前的国际关系实践看,这个倡议尚未变成现实。对于中国的国际关系研究者来说,一个值得研究的课题就是从理性主义的视角探究,究竟在什么样的约束条件下,“不冲突、不对抗,相互尊重、合作共赢”能够成为大国的纳什均衡选择。
杨原,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副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经济与政治研究所副研究员
来源:《世界政治研究》2021年第四辑 总第十二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