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社会组织方式变化是理解中国独特发展道路成功秘诀的重要维度。新中国70年社会组织方式经历了三次变化。1949—1978年经历了第一次变化,中国从一盘散沙状态走向高度组织化,所有社会成员按照国家意志被整合进统一的组织形态中。第二次变化从1978年开始,从高度组织化转向去组织化,是对原有的社会组织方式和社会组织形式的突破,给社会成员松绑,让人们获得较大的自主权。第三次变化是在去组织化的同时,社会成员重新组织起来,进行再组织化。社会组织方式与时俱进不断调整变化,在保持强大的组织动员能力的同时,又能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不断向前发展。
[关键词] 高度组织化;去组织化;再组织化社会
社会组织方式是指社会成员的组织方式,即人们是如何组织起来的方式。这里的“组织”是一个动词,与通常所说的社会组织中的“组织”含义不同。我国常用的“社会组织”与国际上的NGO(非政府组织)或NPO(非营利组织)含义相近,其中的“组织”是一个名词,是集体或团体的意思。人是社会的人,一定要与他人交流交往,形成伙伴、结成团体,构成正式或非正式的、初级或次级的组织形式,以满足个人、家庭和社会多样化的需求。因此,人类社会就有了政治的、军事的、经济的、文化的、教育科技的、环境保护等各种类型的组织形式。社会的组织形式有不同层次,小到家庭,大到国家,既有党派、政府、法院这样的政治组织,也有企业等经济组织,还有学校、科研院所、乐队这样的文化教育组织,还有各类协会、社团、基金会等类型的公益性组织。人们参加各类组织,有是的自愿的,有的是被迫的;有的是自己选择的,有的是被安排的;有的是出于自利目的,有的是出于互益或公益目的;有的是基于利益计算,有的是出于兴趣爱好。从大的方面看,一个国家社会成员的组织方式是受制于文化传统、价值观念、社会结构等内在因素,更受制于政治体制、经济体制以及生产力发展水平等内在的和外在的因素。有学者认为,在现代社会,从宏观角度看,主要有国家组织、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三大类型。[1] 社会的组织方式和运行规则不同,其内部功能和外部功能也不相同。新中国成立70年来,社会组织方式在改革开放前后两个时期经历了三次大的变化。
一、从一盘散沙走向高度组织化
毛泽东认为旧中国积贫积弱、任人宰割的重要原因是中国人一盘散沙,组织化程度低。1949年9月30日,他在全国政协会议讲话中发出号召,“全国同胞们,我们应当进一步组织起来。我们应当将全中国绝大多数人组织在政治、军事、经济、文化及其他各种组织里,克服旧中国散漫无组织的状态。”[2]在毛泽东看来,将人民群众组织起来是中国摆脱贫穷落后、走向富强的重要途径。新中国成立后,为了配合建立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从农村到城市逐步建立起高度组织化的社会组织形式。
新中国成立,农民分得了土地,翻身解放,当家做主人。但是毛泽东很快开始担心,一家一户分散经营的小农生产经营方式,长此以往很可能又会重新出现劳动力强的家庭和劳动力弱的家庭两极分化、土地兼并的情况。同时,也是为了适应经济快速发展和实现社会主义工业化的需要,国家开始个体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引导农民走合作化和集体化道路。经过互助组、初级社和高级社三种形式,到1956年底,全国入社农户达到农户总数的96.3%,其中加入高级社的农户占农户总数的87.8%,标志着基本完成农业社会主义改造,农户私人所有的土地性质转变为农村集体所有,分散的小农户也走上集体化道路。农业合作化把小农个体经济改造成为集体经济,使农业经济制度发生了根本性变化。[3] 在完成农业集体化改造之后,从1958年开始,又以极快的速度在全国农村开展人民公社化运动。人民公社是政社合一的体制,既是一个经济生产合作组织,也是一级政权机构,还是社会管理单位。从1958年起,一直到1980年代初,全国农民都工作和生活在“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人民公社里。
在城镇,1949年以后,党和政府一方面着手进行手工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社会主义改造,另一方面,大力推进社会主义工业化建设。在此过程中,逐步形成了单位制为主、街居制为辅的城市居民的社会组织形式和社会管理体制。1978年,中国城镇化率仅有17.92%,其中90%左右的居民工作和生活在工厂企业、科教文卫组织和党政机构等各种各样的“单位”里,没有正式单位的城镇居民也逐步被纳入街道和居民委员会兴办的集体企业。街道和居民委员会兴办的各类企业也具有单位制的功能和性质。单位控制着每一个城市居民的生产和生活资料,决定着他们的工作机会、工资福利以及住房保障等方方面面的待遇,也决定着他们的社会地位和发展机会。因此,单位对个人具有强大的调控和组织动员能力。
人民公社在一定程度上也是一种单位制。农民个人及其家庭拥有极少的生产资料,生产和生活高度依赖生产队、生产大队以及人民公社。农民的生产生活资料、迁移流动等由人民公社决定。为了使“单位制”这样的城乡新型社会组织形式能够有效运转,从1958年开始,国家改革户籍管理制度,实行“城乡分治、一国两策”[4]的户籍制度,严格限制农村人口进入城市工作和生活,严格限制人口自由迁移流动。
有学者认为,在改革开放以前,中国社会中的各种类型的社会组织几乎全都是单位组织。在结构上,政治组织与具体的专业组织合二为一;在行为取向上,专业取向和意识形态的行为取向融为一体;在功能上,表现为多元化[5]。国家通过户籍、人事档案、各种票证等配套制度,掌控人们的生存和发展资料、机会,使得人们必须高度依赖组织,离开组织将寸步难行,整个社会被高度组织化。
高度组织化的中国社会具有极强的资源调配和组织动员能力,体现了社会主义可以集中力量办大事的优势,使国家在很短的时间内快速建成了社会主义工业化基础,农田水利等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取得显著成就,城乡基础教育极大发展,文盲率在短时间内大幅度下降,初级卫生保健事业的成就及其经验在发展中国家独树一帜,在极其困难的条件下搞出“两弹一星”,为改革开放以后的经济社会大发展奠定了物质、人才和精神基础,为新中国大国地位的确立提供了有力保障。
城乡居民按照党和政府的意志被安排到各种“单位”组织里,没有充分顾及个人的兴趣爱好、禀赋能力和利益诉求,没有处理好集中统一与个人自由之间的关系,没有处理好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没有处理好长远利益与当前利益之间的关系,个人的自主性、能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和发挥。高度组织化的特点是政府、市场与社会不分,国家高度政治化,企业成为国家权力的派出物,社会严重萎缩,个人和家庭的空间受到挤压。高度组织化,一方面具有极高的组织动员能力,另一方面严重影响了社会发展的活力和动力,尤其是经历了10年“文革”动乱,中国现代化事业进展缓慢,人民生活十分困难,至20世纪70年代末,绝大多数农民仍然没有摆脱贫困,甚至连温饱都没有得到解决。
二、从高度组织化转向去组织化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在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思想路线的指引下,从农村到城市,中国社会的组织方式进入了改革创新的新时期。改革开放实践首先也是最有效的举措是去组织化,表现为冲破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以及由此带来的单一僵化的社会组织方式,给人们以适当的自由空间和灵活参与多种组织的权利。
农村改革拉开了改革开放的大幕。1980年前后,安徽省凤阳县小岗村、肥西县山南乡以及浙江省、四川省多个地方农民大胆突破政策限制,私下偷偷地将集体的土地分到农户,实行家庭联产承包经营。此后,在上级领导的默许和支持下,以“包产到户”和“包干到户”两种形式为主要内容的农村生产经营责任制改革雨后春笋般地迅速在全国推开。农村改革在不改变土地集体所有制性质的前提下,让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适度分离,使农民成为土地的生产经营主体,他们有权自主决定种什么、不种什么、种多少、什么时候种、以什么方式种,而且更重要的是“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都是自己的”,个人和家庭可以通过辛勤劳动获得更多的利益。经济学通常把这种改革的本质概括为生产关系的变革带来了生产力的极大发展。换个角度看,这种改革的本质是社会组织方式的变革,不再需要高度统一的组织形式,农民获得了较大的自主权,个人利益得到较好保障,生产积极性和创造性被充分调动出来。同样的土地、同样的人,在生产技术没有多少改变的情况下,只是由于社会组织方式的改变,农业很快获得大丰收,解决了长期困扰中国人民的吃饭难题,而且为国家经济社会更大发展提供了支持。
农村改革的成功经验很快被引入城市。当时有一句话是“‘包’字进城一‘包’就灵”。1980年代初,国有企业进行“承包制”改革,在企业管理方式上,探索实行厂长、经理承包责任制。在收入分配上,探索实行计件工资、计时工资,允许发放奖金,打破平均主义大锅饭的分配格局,体现按劳分配原则,将工作表现和工作质量与个人利益挂起钩来,鼓励多劳多得、优劳多得、少劳少得、差劳少得。从1993年开始,国有企业开始破“三铁”(即铁交椅、铁饭碗、铁工资)改革;对经营效益不好的企业,允许企业兼顾重组,甚至申请破产。国有企业、国有单位对其职工不再承担无限责任,个人对单位也不必再从一而终,单位和个人开始双向选择,个人自由流动的空间逐步增大,自由流动的资源和能力不断增强。[6]
1992年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为突破高度集中、国家统一安排的社会组织方式提供了有力的政策支持和强大的改革动力。根据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1990年代中后期,国有企业改革进入攻坚阶段,大批国有企业职工下岗失业,仅1998年的劳动力供给由于下岗工人激增达到2800万人,而平常年份我国城镇劳动力市场的增量不足600万人。[7]随着国有企业以及集体所有制企业改革的深入推进,城镇职工与企业的关系越来越单一化,不再像计划经济时期那样高度依赖企业,人们在企业的就业有进有出,广大职工和城镇居民的社会组织方式从由国家安排向国家安排与市场选择同时并存,纵向的被动的政府安排方式逐渐向横向的主动的个人自由选择方式转变。
1978年以来,在经济体制改革的同时,党和国家领导制度也在不断完善,建立了正常的离退休制度,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改革和完善行政体制,精简机构和人员,转变政府职能,减少行政管理层级,优化政府间关系,建立公务员制度,使得政治体制、行政体制能够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政治和行政体制方面的改革,一方面,为建立更加尊重个人选择、更加合理有效的社会组织形式提供了良好的条件;另一方面,作为社会的组织形式之一的政治和行政组织方式也更加扁平化、更加富有弹性。
人们从传统的社会组织形式中解放出来的强烈愿望和大胆探索的实际行动,推动了社会组织方式的变革。高层领导的肯定和支持加快了社会组织方式变革的步伐。农村家庭承包制改革成功,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目标,户籍制度改革,人口可以自由流动迁移,粮票、布票、肉票等各种票证退出历史舞台,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现代社会保障制度,所有这些都为社会成员走出传统的社会组织方式和社会组织形式创造了条件。
去组织化的本质是改革高度集中的、僵化的社会组织方式,摆脱传统社会组织方式的束缚,让人们按照自己的意愿、利益、条件等有更多的自主选择空间和自由选择机会。去组织化要求党和政府改革完善执政方式,找到自己应有的位置,为市场和社会发挥作用让出空间、提供支持,统揽而不包揽,尊重和维护个人的合法权益,注意平衡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去组织化意味着,社会成员的组织方式不再是被动地接受统一的安排。国家对社会成员的保护和管理不再依赖于单一的组织方式和组织形式,从直接掌握人们的生产生活资料和个人发展机会转向为人们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提供优良的法律服务和政策支持,从直接的政治和行政管理转变为依法提供公共服务和社会治理。农民、城镇居民、各类从业人员和广大社会成员在突破传统社会组织方式的过程中,获得了更多的自主选择和发展的权利,凭借个人努力人们有希望实现个人理想,同时也为国家和社会作出更大的贡献。正是得益于社会组织方式的改变,改革的红利被极大地释放出来,经济社会文化充满活力,国家现代化事业生机勃勃。
三、在去组织化中重新组织起来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城乡居民在突破传统体制束缚、开展去组织化实践的同时,开始探索符合自身要求的新的社会组织形式,并以新的方式参与其中,重新进行组织化。重新组织化也可称为再组织化,表现为自组织和他组织两种方式。自组织是自己组织“自己”,其特点是按照自愿、平等、互利互惠的原则建立组织或参与组织;他组织是他人组织“我们”,“他人”从外部对“我们”作出组织安排,更多体现的是“他人”的愿意和偏好。国家是最主要的“他人”。两种再组织化方式是社会发展客观规律的必然要求,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内在要求。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现代企业制度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本身就是以新的方式建立的社会组织形式。农业生产经营方式从家庭联产承包制开始起步,历经“包产到户”和“包干到户”统分结合双层经营的体制,到建立家庭农场、土地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家庭经营和社会化服务、股份合作等多种生产经营形式,农民都在探索新的经济和社会合作组织形式。在此过程中,农民在土地集体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不断创新参与生产经营和维护利益的组织方式,他们参与和创新生产经营组织的方式不是完全根据国家的指令,更多是基于自身的利益考虑,不再是纵向的安排而是横向的利益连接。家庭和个人成为自主决策的单元和主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所有市场主体一律平等,根据价值规律和市场法则配置资源,劳动力、资本有自由流动的权利,员工与企业之间主要是经济利益关系,通过劳动合同等法律手段保护双方的正当权益。企业是独立的市场主体,主要以追求经济效益和利润为目的,不再对其职工及其家庭成员负有多方面的连带责任。国有经济、私营经济、个体经济、混合所有制经济等多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形式迅速涌现,相互合作、彼此竞争,共同推动经济社会发展。
由于农村改革取得成功,农村出现大量富余劳动力,他们到城镇和沿海发达地区迁移流动,寻找新的就业机会。农村剩余劳动力及其家庭成员走出乡村,脱离原有的乡村组织,成为漂泊的、没有组织依托的流动人口。在国有和集体企业改革过程中,释放出大量的富余人员,走出原有企业和单位,从“单位人”变成“社会人”。大量脱离原有城乡经济社会组织的人员凭着个人的能力和智慧进入个体、私营、混合经济组织,即使是国有和集体经济组织也以市场化双向选择的方式招聘员工,人们的职业选择也不再是一选定终身。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又反作用于经济基础。生产关系变革推动生产力发展,生产力发展又必然会引起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的变化,使两者相互适应。换个角度看,社会的组织方式变革推动了经济社会发展,而经济社会繁荣发展又对社会的组织方式和形式提出新的要求。农村生产经营体制改革的深化,使得人民公社体制失去存在条件和理由,无法行使对农村基层进行社会管理的职能。1982年,新修订的宪法明确规定,改革农村人民公社体制,设立乡政府;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选举,建立乡政府、设立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由此拉开了实行政社分开的序幕。到1984年底,撤社建乡工作基本完成。1985年,全国农村在废除人民公社的同时,取消了原有的生产大队和生产小队,建立了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1988年12月,全国共有乡(镇)政府6.98万个,村民委员会84.5万人。至此,乡政村治的农村基层社会管理模式基本形成[8] 。
在城市,改革开放以后,随着各方面工作逐步走上正轨,“文革”时期发展出来的“革命居民委员会”被撤销,恢复居民委员会的名称、职能和机构,一批老的居委会干部重新出来工作。同时,一些新建的居民小区也建立了居委会。1980年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重新颁发了1954年通过的《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和《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等相关法律文件。为了更好地推动居民委员会建设,1989年12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为居民自治提供了法律保障。随着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没有“单位”的“社会人”越来越多,传统的单位制为主、街居制为辅的基层社会管理格局,逐步向着街居制为主、单位制为辅的格局转变。在民政部门的推动下,“社区”这一概念开始流行起来,各地纷纷试点社区服务,承接过去单位和政府承担的功能。社区逐渐成了居民委员会的代名词,有时居民委员会被称为社区居委员会。有学者研究指出,单位实际上承担了分配资源、连接、协调、庇护、应责和代表的职能,单位成为连接个人与政府之间的桥梁[9]。单位功能的弱化和解体,使得各级政府不得不直接面对面广量大分散的群众,为他们直接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新世纪之初社会问题和社会矛盾高发频发,国家机关受理的群众信访量急剧增加,一定程度上是由于缺少“单位”这个中间环节造成的。新的问题、新的形势进一步凸现城乡社区建设的重要性,新世纪以来作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社区建设规范化、法治化步伐不断加快,致力于为“社会人”转变为“社区人”提供组织保障。
在对传统社会组织方式和形式进行改造的同时,作为第三部门的基金会、社会团体以及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逐步兴起和发展。与政治组织和经济组织不同的是,社会组织具有非政治性、非营利性、志愿性和公益性等特点。1978年,我国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不足5000家,到1992年底增加到15.45万家,主要为各种学会和研究会[10] 。2018年底,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达到81.6万个。此外,还有数以百万计的没有正式登记注册的“草根”社会组织,主要有活跃在城乡基层社区的文化娱乐、体育健康、兴趣爱好组织,例如,棋牌协会、钓鱼协会、老年秧歌队、社区治安巡逻队等等,他们或自娱自乐或做一些力所能及的公益活动。
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以及互联网的普及为人们提供了新的社会组织方式和社会组织形式。微信朋友圈就是典型的网络社会组织,它突破了传统社会组织方式的时空限制,具有灵活、便捷、互动及时高效、隐身等特点,可以线上线下联系。中国现有卡车司机已经达到约3000万人。[11]计划经济时期,他们在国有和集体单位工作,工作稳定、收入有保障,处于“他组织”之中。改革开放之后,他们就业的单位经历了市场化改革,有的破产、解散,有的单位裁员,他们中的一部分人转岗转行。交通条件的改善和物流业的迅猛发展,对卡车司机的需求急剧增长,大量农村青壮年司机加入这一行业。无论是老司机还是新司机,他们中的绝大多数人没有正式单位,处于“无组织”状态。由于他们在劳动过程中有救援、讨债、议价和认同四个方面的需求,因此,他们不得不“抱团取暖”、缔造组织[12],走上再组织之路。清华大学课题组调查发现三类卡车司机微信群,以河南司机为主的“中国龙”、以东北司机为主的“东北虎”微信群是基于原生性社会关系建立的网络社会组织,“卡友地带”微信群具有一定的商业性质,“传化安心驿站”则是纯公益性的网络组织。四个卡车司机微信群建立之后运转良好,成员加入速度非常快,人数均在数万人以上,其中“卡友地带”已经突破80万人,具有较为严密的组织结构和明确的组织规则,开展了一系列线上线下活动,较好地满足了卡车司机“四大需求”。[13]一些新兴行业和新的职业人群无法按照传统的方式建立组织,互联网的兴起为他们提供了新的选择和可能,例如,快递小哥、网约车司机、家政工等,也正在利用互联网创建和参与组织。
自组织方兴未艾,但是,他组织不能缺位。否则,自组织很容易偏离社会主义方向,不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健康发展。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审时度势,提出加强群团组织建设,加强城乡社区建设,加强新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党的建设,要求党组织覆盖各类组织,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充分发挥中国共产党在各类组织中的政治引领力和政治保障力,使它们在保持自身独立性、自我运转的同时,又能沿着正确的政治方向前进,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建设性力量。
四、社会组织方式螺旋式变化
社会组织方式变化是理解改革开放成功秘诀的重要维度。早在20世纪20—30年代,面对国家的贫弱和乡村的凋敝,没有一个政党和政治团体能够提出和实施有效的治国救民之策,以梁漱溟和费孝通为代表的一些有理想有抱负的知识分子投身于乡村建设实验和乡村发展理论研究之中,希望通过亲身实践和学术研究能够找到乡村振兴乃至国家现代化发展之路。梁漱溟说:“我所主张之乡村建设,乃是解决中国的整个问题,非是仅止于乡村问题而已。建设什么?乃是中国社会之新的组织构造。”[14]可见社会的组织再造对于中国现代化发展的重要性。费孝通并不认可梁漱溟先生的观点,他说:“社会是多么灵巧的一个组织,哪里经得起硬手硬脚的尝试?……在目前讲求或试验农村建设的地方,很多是犯了单刀直入,破坏了原有社会的有机性,弄到一盘碎局,无从收拾。整个的中国,不就是如此么?”[15]其实,费孝通并没有否定社会组织改革完善对于乡村建设乃至国家发展的重要意义,他们的分歧仅在于如何改造社会的组织。无论是梁漱溟还是费孝通顶多也只是在局部和学术上实践和研究他们的组织变革理想,不可能有力量真正改造或构造社会的组织。只有新中国成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才有条件和可能全面系统彻底地重构社会的组织方式和组织形式。
新中国成立70年来,社会组织方式经历了高度组织化、去组织化和再组织化三次变化。第一次变化是革命性和重构性的,具有划时代意义,为新中国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发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也是后续社会组织方式变革的基础。后面两次变化不是对前面社会组织方式和社会组织形式简单的否定,而是在改造中创新、在扬弃中发展,既有对旧的组织形式的改造利用,也有另起炉灶建立新组织的创举。再组织化与去组织化相伴而生,没有去组织化就没有再组织化,没有再组织化去组织化也无法进行,即使开展也很难走远。再组织化中的自组织和他组织难以截然分开,它们“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相互支撑。自组织不能脱离党的领导,不能超越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即使是短暂的突破也需要尽快纳入法治化、规范化轨道,获得正当性和合法性,与他组织同向而行;他组织也要尊重自组织发展规律,尊重自组织成员的意愿和合理要求,支持和引导自组织健康发展。三次社会组织方式的变化表明新中国成立后中国现代化建设的方向是正确的,由于进行全新的事业缺乏经验,走了一条曲折的螺旋式发展道路。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中国共产党领导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之不易。当前,社会再组织化的任务远未完成,仍须不断实践、不断创新。
[参考文献]
[1] 陆学艺.当代中国社会结构[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323.
[2] 毛泽东文集:第7卷[G].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23.
[3] 当代中国研究所.中华人民共和国史稿(第一卷 1949-1956)[G].北京:人民出版社、当代中国出版社,2012:196,198.
[4] 陆学艺.走出“城乡分治 一国两策”的困境[J].读书.2000(5).
[5] [7]李强.中国社会变迁30年(1978-2008)[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179.111
[6] 孙立平.“自由流动资源”与“自由活动空间”——论改革过程中中国社会结构的变迁[J].探索.1993(1)
[8] 吴超.党中央治国理政中社会建设思想的发展历程研究(内部资料).2018:80.
[9] 张静.中国基层社会治理为何失效?[J].文化纵横.2016(10).
[10] 王名.社会组织概论[M].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2012:80.
[11][12][13]传化慈善基金会公益研究院“中国卡车司机调研课题组”.中国卡车司机调查报告NO.2.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8:225.233.286
[14][15]张浩.从“各美其美”到“美美与共”——费孝通看梁漱溟乡村建设主张.社会学研究.201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