纵观人类历史,多数情况下,伦理和哲学理论与人类现实生活之间都存在难以跨越的鸿沟。如尤瓦尔·赫拉利(Yuval Noah Harari)所说:“如果要讲全世界的伦理和哲学史,会是个理想很美好但现实很残酷的沮丧故事。”美好理想的伦理学典范是道德形而上学。道德形而上学立足人的坚韧性(如理性、无限性、超越性等),追求超越特殊性或个体性的普遍的绝对命令。不过,人还具有更为现实的脆弱性(如非理性、有限性、经验局限等),这是伦理学不能忽略的人性事实。因此,伦理学需要转向道德形而下学。
道德形而下学在尊重绝对命令的前提下,立足人的脆弱性,注重特殊性和个体性的伦理诉求。如果说绝对命令是道德形而上学的价值基础,那么祛弱权也许构成了道德形而下学的价值基础。祛弱权究竟是何种权利?其伦理意蕴或伦理要义是什么呢?概而言之,任何一个人都不能始终处于坚韧性状态,都不可避免地时刻处于脆弱性状态,即每个人都是脆弱性的有限的理性存在者。从这个意义上讲,祛除普遍的脆弱性的价值诉求在道德实践中就转化为具有规范性意义的祛弱权。具体而言,祛弱权包括消极祛弱权、积极祛弱权和主动祛弱权三个层面。
第一,消极祛弱权是指权利主体要求客体(如国家、社会组织、科学家、医学专家等)不得侵害其人之为人的人格完整性的防御性权利。这项权利对客体的要求是禁止某些行为,如禁止破坏基因库的完整性,不能把人仅仅看作机器或各种器官的集合等。权利客体相应的责任是不侵害。
“Integrity”(完整性)这一术语源自拉丁文integrare,它由词根tegrare(碰,轻触)和否定性前缀in构成。从字面意义上讲,“Integrity”指禁止伤害、损毁或改变。人格完整性是生理和精神的完整统一体。人格主体的经历、直觉、动机、理性等形成精神完整性的不可触动领域,它不得被看作工具而受到利用或损害。例如,不得为了控制别人,逼迫或诱导他明确表达出有利于控制他的动机或选择。与精神区域密切相关的是由“身体”构成的生理区域。每个人的身体作为生命历程的全体,不得亵渎;每个人的身体作为体验和自我决定(自主)的人格领域,不得以引起痛苦的方式碰触或侵害。
值得重视的是,生理和精神的完整性密切相关,二者相互影响。斯多葛派倡导的不受身体干扰的心灵宁静的思想,割裂了精神和生理的辩证关系,过高地估计了人的坚韧性,遮蔽了人的脆弱性。事实上,如果生理完整性遭到亵渎或损坏,人就极难具有生存下去的勇气,其精神完整性也必然受到损害。但这并不意味着身体绝对不可干涉,只是要求以特别小心、谨慎、敬重和综合的方式对待身体,因为对生理完整的敬重就是对人之生命权利及其自我决定身体权利的尊重。为了保障人之为人的人格完整性免于受到伤害、危险和威胁,2005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成员国全票通过了《世界生物伦理与人权宣言》。其中,第11条规定了“不歧视和不诋毁”的伦理原则,要求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人的尊严、人权和基本自由,歧视和诋毁个人或群体。也就是说,人格的一致性,不应当被控制或遭到破坏。
目前,在涉及基因控制和保护基因结构的法律规范的相关表述中,保护人之心理和生理完整性的需求日益成为核心的权利诉求,即不得任意干涉、控制和改变人类遗传基因的完整性,反对操纵控制未来人类的基因传承和基因一致性。当然,这并非绝对禁止基因干涉,而是禁止那些不适宜于人的生命完整性的基因干涉。
第二,积极祛弱权是指权利主体要求客体积极主动地帮助其克服脆弱性的权利,主要包括主体的生存保障、健康等方面的权利。该权利要求客体积极作为,即权利客体的相应责任是尽职或贡献。
由于疾病和健康是分别体现每个人的脆弱性与坚韧性的两个基本方面,我们以此为讨论对象。一方面,疾病既是对身体平衡的破坏,也是对身体与环境关系的毁坏。因为疾病扰乱了“我”和躯体间的关系,它不但威胁着“我”的躯体,而且也威胁人格和自我平衡。另一方面,健康意味着人之存在的各个尺度之间的和谐融洽,体现着个体生命的身体、智力、心理和社会诸尺度之间的平衡。治疗疾病、恢复健康应当被规定为整体的各部分回归适宜的秩序,恢复人之存在所必需的整体器官的良好功能的平衡状态。因此,积极祛弱权意味着病人积极要求医生治愈疾病以便恢复和保障健康的权利,医生则具有贡献专业知识技术和人道精神的义务。医生既应当注重病人的病体又应当尊重病人生活经历的一致性,以达到病体之健康即生命器官的平衡及其与环境的良好关系的要求。生命也因此成为医生和病人共同进行的一场反对毁坏躯体之疾病、积极实践祛弱权的实践过程。
作为治疗艺术的医学应当从主观感知和经验的视角把疾病看作对美好生活的威胁。如今,医学科学已经发展为一门精密高端的自然科学,它不断深入躯体,大规模运用其功能如器官移植、基因治疗等。因此,现代医学对脆弱的人性负有更大更多的责任。
第三,主动祛弱权是指权利主体自觉主动地参与祛除自身脆弱性,并主动要求自我修复、自我完善的权利,如增强体质、保健营养、预防疾病、控制遗传疾病等权利。权利主体自觉地尊重自身的脆弱性和人格,在应用和推进科学知识、医疗实践及相关技术时,敬重自己的人格尊严,积极保护脆弱性的个人和群体。权利客体的相应责任是尊重与引导。
在生物医学对人体进行干预的境遇中,祛弱权要求保护病人权利并提醒医生和其他有关人员:医疗不仅意味着尽可能地恢复其器官和心理完整性,而且意味着尊重病人自主性。在作出决定的程序中,通过告知信息和征求其同意,尊重病人知情同意权。《世界生物伦理与人权宣言》第6条“同意”原则规定:1.只有在当事人事先、自愿地作出知情同意后,才能实施预防性、诊断性或治疗性的医学措施。必要时,应征得特许。当事人可以在任何时候、以任何理由收回其同意的决定,而不会因此带来任何不利或受到损害。2.只有事先征得当事人自愿、明确和知情同意后才能进行相关的科学研究。向当事人提供的信息应当充分易懂,并应说明如何收回其同意的决定。3.如果是以某个群体或某个社区为研究对象,那么就需要征得所涉群体或社区的合法代表的同意。但是,在任何情况下,社区集体同意或社区领导或其他主管部门的同意都不能取代个人的知情同意。以上可以看作对主动祛弱权相应责任的详尽阐释。
脆弱性决定了所有作为个体的人都内在地需要他者对其脆弱性的肯定、尊重、帮助和扶持或者通过某种方式得到保障。这种要求或主张不受当事人的国家归属、社会地位、行为能力与努力程度等限制,它就是人人平等享有的祛弱权。换句话说,祛弱权是人人平等享有的主体完整性不受破坏且受到保护的权利,以及主体克服脆弱性的同时自我修复和自我完善的权利。如此看来,祛弱权或许可以为道德形而下学奠定坚实的价值基础。程颐曾说:“下学而上达,极高明而道中庸。”道德形而下学并不否定道德形而上学,而是把道德形而上学作为自身前提和要素,把道德形而上学的基本原则(坚韧性优先于脆弱性)改造为脆弱性优先于坚韧性,用祛弱权取代绝对命令作为价值基础。道德形而下学关注脆弱性和具体的现实问题,既是“上学而下达”,又是“下学而上达”的实践伦理学。以祛弱权为价值基础的道德形而下学能够提供务实的伦理思考和具体的实践路径。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人类命运共同体视角下应用伦理学的逻辑结构与实践功能研究”(18BZX124)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西南大学国家治理学院哲学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