牟钟鉴:宗教和谐论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3581 次 更新时间:2021-08-02 0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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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钟鉴 (进入专栏)  


编者按:宗教与社会政治、经济、文化、民族、国际交往都有密切关系,宗教关系是社会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促进宗教关系和谐是建设和谐社会与和谐世界的必要条件,已引起社会各界高度关注,宗教和谐成为时代的强音。党中央提出科学发展观,强调协调发展和统筹兼顾,又要求促进五大社群关系(政党关系、民族关系、宗教关系、阶层关系、海内外同胞关系)和谐。中央领导人提出“探索宗教和谐理论,树立宗教和谐理念,推广宗教和谐价值”。政界、教界、学界已经行动起来,努力加强宗教和谐工作,开展和谐寺观教堂创建活动,进行宗教和谐理论研究,并取得丰硕成果。宗教和谐论的创新和实践,将充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提升宗教事务管理工作,更好地引导宗教适应当代社会并发挥宗教促进社会和谐、经济文化发展的积极作用。现刊发牟钟鉴教授的《宗教和谐论》一文,推动政、教、学三界对宗教和谐问题的进一步思考和探讨。

本文作者牟钟鉴先生,是当代著名中国哲学史、宗教学研究专家,民族宗教学的创建者,中央民族大学哲学与宗教学院教授。2007年12月,在第十七届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次集体学习中,牟钟鉴教授与中国社会科学院卓新平研究员应邀就“当代世界宗教和加强我国宗教工作”进行了讲解。出版学术专著有《吕氏春秋与淮南子思想研究》、《中国宗教与文化》、《走近中国精神》、《儒学价值的新探索》、《老子新说》、《涵泳儒学》等十多部,发表学术论文200余篇。与张践教授合写的《中国宗教通史》,获教育部2003年颁发的第三届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宗教学一等奖;与吕大吉等人合作的《宗教与中国化》,2007年获得吴玉章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一等奖。


一、研究宗教和谐论是宗教学学者面临的新任务

宗教和谐论是近几年来在宗教适应论的基础上提出来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它是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中国化的最新成果,符合新时期正确处理宗教之间、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之间关系的需要,有益于更好地体现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有益于建设以人为本、公平和谐的社会,有益于世界和平。

在2010年1月召开的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回良玉副总理讲话指出,我们要“探索宗教和谐理论,树立宗教和谐理念,推广宗教和谐价值。”国家宗教事务局王作安局长认为,宗教和谐是宗教工作的新境界,是宗教关系的新境界,是科学发展观在宗教领域的体现。2011年1月,为响应联合国“世界不同信仰间和谐周”决议,我国五大宗教举办了“倡导宗教和谐座谈会”,发表《倡导宗教和谐共同宣言》,指出:“倡导宗教和谐,是各个宗教适应社会发展、发挥积极作用的必然要求。”宣言申明5点:坚持爱国爱教,主张平等包容,弘扬和谐理念,反对歪曲利用,发挥积极作用。

政界和教界已经行动起来,中国宗教学学者也应及时认识到宗教和谐的重要性,从理论高度深入研究宗教和谐的课题,将它的内涵加以丰富,使其体系化,让更多的人了解它的旨意和价值,使这一宗教理论创新亮点放射出更加耀眼的光芒,让它在促进社会健康发展中更好地发挥作用。

二、宗教和谐论是唯物辩证法的运用

唯物辩证法的核心是对立统一规律。以前有一种误解,认为强调对立面的斗争才是辩证法,强调对立面的统一是调和论,是违背辩证法的。辩证法讲矛盾普遍存在,事物在矛盾对立面既统一又斗争中运动发展,统一与斗争互相联系,不可分割,而在不同的情况下侧重点则有所不同。例如在革命时期,革命党为打破旧制度下的社会共同体,强调阶级斗争;在建设时期,执政党为巩固新制度下的社会共同体,则应强调社群统一。如果新社会的管理者还一味地只讲斗争,便会导致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文革”那样的灾难性后果。我们今天要在社会安定有序中推动改革开放和科学发展,当然要强调对立面的统一,尊重差异,包容多样,统筹兼顾。这是对辩证法的创造性运用。当然统一也包含斗争,不过情况有所不同。革命时期,革命队伍内部要讲和,外部与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反动势力之间是对抗性矛盾,是当时的主要矛盾,不可调和,必须将革命进行到底。即使在革命年代,也要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最大限度地孤立敌人。建设时期,新型政权与敌对势力之间仍然有对抗性矛盾,要运用国家机器,依法惩治,但除罪大恶极者外,对罪犯要教育改造,使之重新做人;而大量的社会矛盾属于共同政治目标一致、共同利益基础上的非对抗性的人民内部矛盾,解决矛盾的方式应当是和风细雨的、按社会公共生活规则妥善加以解决,主要靠协商、调解、说理、批评和有限度的处罚。有些是多样性的差异而非矛盾,则可以求同存异,和谐共处。

纵观人类历史,矛盾对立面的斗争及其结果是多种多样的:有的矛盾本质上对抗,斗争的结果是一方战胜另一方;有的矛盾也是对抗性矛盾,斗争的结果是同归于尽;有的原来对抗,后来双方达成妥协,矛盾统一体趋于稳定;有的矛盾是非对抗性矛盾,或只有局部、暂时对抗,经过沟通、协调走向和谐。这是社会生活中大多数的情形,矛盾对立面并非都是“你死我活”的关系。社会主义社会消除了阶级对抗,社会矛盾及其解决的方式以“柔性、温和”为其特点,目的是通过各种工作,达到社群更高层次的团结。从这个意义上说,宗教和谐论在哲学上与对立统一规律是一致的。

三、宗教和谐论是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新理论形态

作为唯物史观组成部分的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其精要有三:一是揭示宗教存在的根源,在于支配人们日常生活的异己力量,包括自然力量与社会力量,只要人们还受这种力量的支配,宗教就会存在;二是指出宗教是人们现实苦难的表现和对现实苦难的抗议,无产阶级政党不是向宗教宣战,而是团结人民消除现实苦难,实现“人的解放”;三是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有相对独立性,又反过来作用于经济基础。作为上层建筑之一的宗教可以跨越不同的社会形态,同时要适应经济基础的变化,与之互动。

用上述基本原理考察社会主义时期的宗教,便会得出如下结论:其一,社会主义社会宗教存在的阶级根源基本消除,但其他社会根源和各种人们无法支配的异己力量将长期存在,因此宗教也将长期存在;其二,社会主义事业的主要目标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实现共同富裕与社会公正,因此对待和处理宗教问题要有利于团结信教群众,使其与不信教群众一起,共同参与社会主义建设,这就必须以人为本,尊重和保护他们的信仰,不扩大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之间的矛盾,而是强调两个群体的共同利益和政治方向的一致;其三,宗教作为一种延续性很强的上层建筑中的社会文化,必须也能够经过改革,适应新的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与之相协调,形成良性互动,否则宗教不能正常生存发展,社会也不能稳定和谐。由此可知,宗教和谐论是唯物史观及其宗教观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必然的逻辑发展,是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新形态,是阐释宗教与社会主义之间关系的主导性理论。

四、宗教和谐论是对苏联“宗教鸦片论”、“宗教斗争论”模式的反思和超越

列宁的宗教理论有两重性:他反对向宗教宣战,尊重宗教信仰自由,主张政教分离,是马克思主义的;但他认为宗教鸦片论是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基石,主张与宗教作斗争,推崇法国旧唯物论的战斗无神论,则背离了唯物史观。斯大林的宗教政策与实践主要遵循了列宁的“左”倾理论,对东正教实行打击迫害,长期进行反宗教宣传,结果是失败的,苏联的解体与大量东正教徒对苏式社会主义反宗教行径的不满有密切关系。有人只看到东正教在苏共垮台中的负面作用,却看不到苏共长期打压东正教才造成东正教的离心倾向。中国从1958年以后,实行越来越“左”的宗教政策,直到“文革”提出消灭宗教、迫害宗教徒,乃是苏联模式在中国的流毒。中国实行改革开放,在宗教问题上拨乱反正,重新回到马克思主义轨道上,得到宗教界和广大信众热烈的拥护,这是去苏联化的胜利,也是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的新胜利。

中共中央1982年19号文件运用唯物史观分析了宗教在社会主义社会长期存在的根源和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引起宗教属性和功能的根本变化,指出:“使全体信教和不信教的群众联合起来,把他们的意志和力量集中到建设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强国这个共同目标上来,这是我们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处理一切宗教问题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这是实践中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主要路向,是中国共产党对待宗教问题的基本态度,它为宗教和谐论奠定了新的理论基础。

五、中华优秀传统是宗教和谐论的源头活水

中国自古就是多民族、多宗教和多神崇拜兴盛的国家,没有一教一神独大的传统。中华民族内部格局是多元一体,文化上形成多样性与同体性互含、“多”与“一”会通的深厚认知理念:从孔子的“和而不同”,《易传》的“天下一致而百虑,同归而殊途”,中间经过华严宗的“一多互摄”,宋明理学的“理一分殊”,到近现代的“融会中西,贯通古今”,“同无妨异,异不害同;五色交辉,相得益彰;八音合奏,终和且平”(冯友兰:《西南联大纪念碑》),一条“贵和”思想的主脉贯彻下来。影响所及,历代政权主流宗教政策是三教或多教并奖、因俗而治、以教安边;历代人文与宗教文化的主流走向是三教与多教合流、辅政劝善、相互吸纳、中道不偏。由此形成中国宗教文化生态的多元通和模式:宗教以人文主导,“民为神之主”、“神依人而行”。在儒家中和之道与道家柔和之道的影响下,宗教的温和主义是主流,极端主义不易滋生;政教关系是政主教辅型,宗教有深厚的爱国守法传统;宗教的内部关系,宗教之间的关系,宗教与社会的关系,和谐是主旋律,而且彼此渐行渐近,一人可以兼信数教;以敬天法祖为基础,以儒学为主干,以儒、道互补为底色,以儒、佛、道三教为核心,形成有中心、有层次、向外开放的结构,不断接纳外来的宗教;强调救世尚德,以行善去恶为修行第一要务,使信仰从属于道德,避免了一神教原教旨主义因信仰不同而发生迫害异端、暴力传教的弊端。

这一优良的深厚传统使得中国宗教容易在今天新的时代条件下适应社会、辅助政治,成为推动社会发展的积极力量。宗教和谐论就是把中国宗教文化的优良传统加以提升、重铸,使之具有现代理论形态。当代宗教和谐论在中华民族数千年仁和文化的深厚土壤里能够顺利发育生长。中国人不喜欢宗教斗争论,又如此认同宗教和谐论,不是偶然的,是中华文化“贵和”的基因遗传下来的。

六、宗教和谐论是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落实

科学发展观是关于社会发展的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理论成果,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具有战略意义的重要指导方针。

科学发展观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落实到宗教问题上,便是坚定地团结信教群众,引导他们投身于社会主义经济社会发展事业,一切宗教工作要服务于这一总的战略目标,绝不因信仰的差异而分散了人们进行现代化建设的注意力与精力;宗教问题的处理要体现以人为本的精神,体现尊重人民、依靠人民、一切为了人民的原则,把是否符合人民利益、能否得到人民拥护作为衡量宗教工作好坏的标准;“全面协调可持

续”要求主流社会重视宗教问题,把宗教作为社会大系统中的一个重要子系统,从全局和长远着眼,建设良性宗教生态,把宗教纳入社会生活常态运作体系,与社会形成协调关系,使之健康平稳,有益于社会长治久安;“统筹兼顾”要求社会管理部门把宗教问题与相关社会问题联系起来,把宗教工作与相关部门的工作衔接起来,实行综合治理,使宗教相关方与社会相关方的正当诉求都能得到合理解决,使相关各阶层各群体的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都能得到恰当关照。这就是宗教和谐论所面临的任务,它是科学发展观的体现和有机组成部分。

七、宗教和谐论是具有普世价值的理论

宗教和谐论既是对宗教信仰自由观的重要补充,又是对它的提升和扩展,是当代宗教文明发展的新境界,是中国人作出的具有世界意义的创造性贡献。

宗教信仰自由是西方打破基督教一神教神学政治垄断之后提出的理念,把宗教信仰视为不可侵犯的基本人权,已成为现代文明的通则。宗教信仰自由的出发点是保护公民的个人权利,其不足是忽略信仰群体的宗教权利和宗教之间的关系,使宗教极端主义有机可趁,也容易造成不当传教而引起教际紧张。宗教和谐论在充分尊重公民个人信仰自由的前提下,主张宗教之间、教派之间互相尊重、和谐相处,把宗教信仰自由扩大为包括个体与群体的信仰自由,既尊重每个公民自由选择信仰的权利,又尊重一个民族维护已经选择的共同信仰的权利,不赞成一些传教士闯入另外的宗教群体里发展本教的教徒,以避免引起宗教之间的冲突和对抗。

我们看到,在宗教信仰自由理念广为传播的西方世界,宗教争斗乃至流血事件不断发生;在世界范围,伊斯兰教与基督教、犹太教的冲突往往形成国际政治斗争的要素和焦点。这都说明,仅有信教自由是不够的,还要有宗教和谐。宗教狂热和极端主义是否应当有自由?怀着原教旨主义“耶稣以外无拯救”的情结,必欲用基督教取其它宗教而代之的信仰和扩张性传教行为是否应当有自由?对这些问题,宗教自由的理念并没有给予解答。

基督教强势的美国,其外交活动以大民族主义和社会达尔文主义为基石,同其国内政策相比,在与他国交往中实行双重标准,既无民主,又无自由。其政治集团把宗教自由作为推行霸权的手段,有人公开宣称要用基督教羊羔驯服中国龙,在这些人眼里,宗教自由只是他们操控下的基督教扩张的自由,其他宗教并不具有平等地位。还有人宣称,为了获取教会集团的最大利益,要有意地保持宗教之间的“张力”和紧张,增加信众“宗教委身”的程度。因此,在贵斗哲学主导下,真正的、普遍的宗教自由是没有的,宗教势必被利用、被扭曲,加剧国际紧张局势,威胁世界和平。贵斗哲学必须由贵和哲学来取代,才可能有平等自由的宗教信仰,才可能有宗教的健康发展和宗教关系的融洽,并经由宗教和解促成人类和解。于是宗教界进步人士发出了和平的声音。

上世纪60年代初天主教梵二大公会议,首倡宗教间对话。1993年《世界宗教议会走向全球伦理宣言》指出:“每一个人、每一个种族、每一个宗教,都应对其他的人、其他的种族和其他的宗教,表现出尊重和宽容”,“我们决不能把自由混同于任性胡为。”孔汉思说:“没有各宗教间的和平,便没有各文明间的和平。”保罗·尼特在《全球责任与基督信仰》一书中,对中国基督教提出期望:“只有当中国基督徒自行修正并改革传统基督教认为只有基督徒才拥有唯一的或者支配性的宗教真理这一宣称之时,他们才能够这样做——他们才能够更好地促进宗教和平。”由此可见,西方有识之士已经在探寻宗教和谐。宗教和谐要求某些一神教改变其信仰中的唯我独尊的观念,这当然是一件相当困难的事情,但又是建设和谐世界所必需的。

中国提出宗教和谐论,正是适应了地球村需要宗教和平以促进世界和平的时代召唤,与国际进步思潮相呼应。可以说,只有提出并实行宗教和谐,宗教自由才能得到全面贯彻,才能真正避免宗教歧视,保证所有的宗教信徒都享有信仰自由的平等权利。可见,宗教和谐论已经超出了一国的范围,成为世界当代宗教文明转型的导向性理论,其国际意义是伟大的。

八、宗教和谐论的基本观点、主要内容和使命宗教和谐论的核心理念是“多元平等,和谐共生”。

宗教和谐论是针对人类社会多民族多宗教多信仰的历史与现实,从“地球村”需要多元文化和而不同以保证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时代主题提出来的文化战略,也是为了补救“宗教斗争论”给人类带来的灾难以便推动宗教回归美善而开出的崭新路向。

精神世界永远丰富多彩,文化的多元存在是必然的,一种学说、一种宗教垄断世界绝无可能。不是和而不同、互补共荣,便是斗而不休、同归于尽。全球化形势下的“地球村”必须是一个和谐的世界,才能长远存在。如冯友兰先生所说:“人是最聪明、最有理性的动物,不会永远走‘仇必仇到底’那样的道路。”文明终将战胜野蛮,包容终将克服自大。所有的宗教,共同的旨归是博爱济众、止恶劝善。但有时候某些宗教的教理形态和实践方式受传统和时代的影响而具有狭隘性和偏执性,又被特定集团利益所操控,出现排除异己、借教损人的现象。它既有害于大众,又使宗教自身蒙羞。但宗教的道德崇高性必将超越自身的局限而释放大爱的情怀,早晚一定能够在自爱自尊的同时互爱互尊,携手合作,带头化解宿怨和对立,致力于世界和平事业,实现“仇必和而解”,这是宗教发展的主流。要知道,冲突意味着野蛮,和谐才能体现文明。宗教在融化民族仇恨、消解族群冲突的过程中也净化了自身,赢得了尊重。少数极端的继续挑动仇杀的宗教教派,既违背宗教的爱人本旨,又与和平安宁为敌,将丧失人心,日趋孤立,被进步潮流所抛弃。

宗教有大小新老之分,而无高低贵贱之别,要打破单线进化论的局限,承认各种宗教一律平等,都有其独特的价值。事实上,异质信仰、异型文化之间不仅不必互相敌对,而且可以相辅相成、相助相养。费孝通提出文化自觉的十六字箴言:“各美其美,美人之美,美美与共,天下大同”。这是当代和今后人们处理多元文化关系的文明准则,也是处理宗教关系的文明准则,它应当作为宗教和谐论的经典表述而走向世界,成为一面精神旗帜。

宗教和谐论的重心在于协调宗教关系

宗教关系包括一教内部的关系(教派之间、教区之间、一教多族之间、教职人员与信众之间的关系等),各教之间的关系,宗教与社会的关系(宗教与国家、政党、民族、阶层、社群的关系等),信教群体与不信教群体之间的关系,国内宗教与国外宗教的关系,世界各种宗教之间的关系。从结构层次上说,宗教信仰、宗教实体、宗教文化,与整个社会政治、经济、文化、民族、外交都有密切联系。所以宗教关系是一个丰富的概念。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指出:“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宗教和谐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的本质属性。社会主义事业要消除剥削、压迫、贫困、动荡、苦难,追求的目标就是建成一个人民当家做主、大家幸福快乐的社会。而社会人群在精神生活方式上是有诸多差别的。社会主义社会的理想状态应是:各民族、各阶层、各群体都能各得其所,自由自在,平等和谐。文化多姿多彩,信仰自由选择,情趣各随所好,享有充分的公民权利,又能尊重他者的权利。中央提炼出五大社群关系:政党关系、民族关系、宗教关系、阶层关系、海内外同胞关系,要求促进五大关系的和谐。中国的外交坚持和平自主路线,努力推动国与国的和平共处、睦邻友好,因此也倡导宗教之间的对话、交流与合作。宗教和谐论正是促进国内外宗教关系和谐的理论,服务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建设和谐世界的大目标。

宗教和谐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的综合创新

宗教和谐论包括了宗教社会论、宗教统战论、宗教适应论、宗教文化论,和正在建设的宗教生态论、宗教促进论,是上述诸论的整合和提升。

宗教社会论是论述宗教在社会主义社会长期存在的根源(自然根源、社会根源、认识根源、心理根源)、社会属性(长期性、群众性、复杂性、民族性、国际性和文化性)、正负社会功能以及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充分发挥宗教正功能、减少负功能以适应新社会的客观有利条件,为宗教和谐论奠定坚实的唯物史观理论基础。

宗教统战论是处理中国共产党与宗教界人士相互关系(这是宗教与社会主义之间的核心关系)的理论与方针,经历了革命与建设两个时期的实践与检验,证明它是成功的,符合党的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的政治战略,符合中国宗教界主流一向是中国共产党从事民族独立解放和民族繁荣强盛事业的朋友和助手的良好表现。其基本原则是: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这就是求同存异的原则,是中国不同信仰群体和谐相处、合作共事,致力于民族复兴大业的唯一正确的关系原则。因政治之同而强求信仰之同,或因信仰之异而导致政治之异,都是错误的。当前,国际上有敌对势力,国内有破坏国家统一、安全和稳定的犯罪活动,爱国统一战线还要继续巩固壮大。

宗教适应论是中国共产党摆脱苏联模式“宗教鸦片论”、“宗教斗争论”之后,以发展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魄力,根据中国的实际,围绕宗教与社会主义的关系,提出的中国特色宗教理论最具创新性的观点:“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首次认识到宗教与私有制可以分离,宗教与公有制可以衔接,从正面肯定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可以形成协调关系,有契合的基础,通过积极引导而不是斗争,使宗教适应崭新的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这是中国共产党对宗教发展规律认识的一次质的飞跃。宗教适应论还明确了政府的责任,既不是包办宗教内部事务,也不是放任自流,更不是与宗教作斗争,而是积极引导,即“引而不发,跃如也”,在政治方向和社会公法领域为宗教活动提供路径和空间,鼓励和帮助宗教界提髙素质,服务社会。宗教界也要加强教风、人才、神学建设,以宗教特有的方式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主动作贡献。这样,中国的政教关系就有了自己的模式:政教分离与政主教辅的和谐关系。

宗教文化论重心在论述宗教文化与社会文化的和谐关系。宗教文化论扩大了人们对宗教认识的视野,使人们了解到宗教不仅是一种精神信仰,还是一种社会文化体系,是民众的重要生活方式和文化样式。它在社会文化各领域如哲学、道德、心理、文学、语言、艺术、民俗、科学的发展和文化交流中都有重要创造和贡献,是人类文明发展的有机组成部分,与世俗人本文化紧密交织在一起,互相批评,也彼此促进。宗教文化论超越了信仰的局限,拉近了宗教与社会的距离,找到宗教适应社会、与社会沟通、建立和谐关系的多样化渠道和广大空间。在文化建设中,宗教界与社会各界人士能够更好地互相吸收、合作共事,致力于历史文化资源的研究、保护和开发,一起参与建设中华民族共有的精神家园。宗教文化论还有益于宗教的健康发展,使宗教与权力和财富保持距离,回归文化本位,加强文化创新,向文化宗教、道德宗教发展,这样,它与社会的关系就容易和谐。

宗教生态论重心在论述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民族格局下多元宗教关系的良性生态。历史证明,要在中国实现长久的宗教关系和谐状态,必须建设多元通和的宗教文化生态。其基本要求:第一,人本文化主导神本宗教;第二,中华文化为主体,外来宗教本土化;第三,哲学与宗教之间、宗教与宗教之间,既互相接近、彼此通和,又近而不混、通而不同;第四,温和主义的中和之道是主流思潮,极端主义没有市场。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宗教文化生态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为指导,以中华文化为根基,以开放的态度吸纳和改铸各种人类文明成果,形成主导性与多样性、先进性与广泛性相结合的大的社会文化生态,那么宗教文化良性生态也就在其中了。由此可知,宗教和谐并非意味着各种信仰的简单相聚,它是有层次结构的。世界上各种相对独立的民族文化都是在保持其民族文化主体性的同时接纳外来文化,如果文化上反客为主,从属于他民族,这个民族便不再有文化上的尊严,也不会有真正的独立。

宗教促进论强调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是宗教适应论的提升,它突出了信教群体在适应社会中的主动性、积极性,体现了执政党对宗教界的高度信赖和期望,进一步消解了宗教与社会的间隔,使宗教更好地融入社会,发挥正功能。宗教促进论也对宗教工作提出更新更高的要求:宗教工作的重心在人的工作,在体现党与宗教界的相互平等与尊重,在调动信众主人翁的意识和自主创新的精神。宗教促进论说明,宗教和谐并不仅仅意味着各方相安无事,而是相关各界人士要积极作为,用和谐促发展,互相学习,共同进步,做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促进派。

宗教和谐论要以化解族群的矛盾和冲突为己任

宗教和谐论并不回避宗教矛盾和社会矛盾,也敢于正视历史的积怨和现实的冲突。问题在于,当代宗教应以什么态度和行动对待这些矛盾和冲突?是延续甚至加剧,还是调和化解?这是对当代各个宗教文明素质的考验。宗教和谐论认为,宗教经典教义都有慈爱护生与友善待人的信条,作为倡导高尚人生的信仰,标示以拯救大众的苦难为己任的宗教,本质上应该也能够为消除世间恶行纷争、促进人类和美康宁发挥积极作用。只是由于历史的局限和利益集团的扭曲,一些宗教在某些时期被异化,卷入世俗的斗争,失却了自家的真实面貌。宗教界要发掘和弘扬宗教文化中关于和谐的思想资源,包括天人和谐、人类和谐、文明和谐、家庭和谐、内心和谐的理念,运用到教义创新、经典宣讲、对外交往之中;同时淡化和纠正宗教传统中自大独尊、排斥异己的消极成分,使“信神”与“爱人”统一起来,学会平等尊重信仰的他者,在民族和解、文明对话中,走在其他社会组织的前面,以体现宗教应有的神圣性和超越性。

在中国,宗教对少数民族社会文化的影响比汉族大得多,宗教问题与民族问题互相交织,宗教关系与民族关系紧密相连,宗教内部与外部的矛盾直接影响到民族内部与外部的矛盾。宗教和谐论的神圣使命之一,就是通过宗教和谐理念和价值的阐扬,淡化教内教派意识,消减宗教间的排异性,培育和增强宗教通和精神,恰当处理以往的历史纷争,及时有效地调解新出现的摩擦,以宗教和睦促进民族团结,为中华民族大家庭的友爱情义作出贡献。

宗教和谐论要在宗教对话与合作的实践中推进

宗教和谐论倡导宗教界参与宗教对话,推动宗教交流,加强宗教合作,为和平与发展、为大众福祉作贡献。在国内,一教内部教派教区之间要经常交流互访,五大宗教领袖、骨干人士之间要建立畅通的联络渠道,定期不定期坐在一起,探讨共同关心的大事,交流各自的经验,并组织本教人员参访他教,加深彼此了解。要使中国的各种宗教在爱国守法、服务社会、利益大众的大方向下,结成受社会欢迎赞扬的大的宗教共同体,在教际关系上为世界作出表率。

在国际上,积极参加并主动推动宗教对话、交流与合作,用中国多元通和的模式和经验,帮助各种宗教克服冷漠和敌对心态,加强全球责任意识,寻找共同的伦理底线,减少宗教在文明冲突中的负作用。尤其要调解基督教族群与伊斯兰教族群、伊斯兰教族群与犹太教族群之间的积怨与敌对,这是国际政治斗争焦点背后存在的主要宗教矛盾。宗教对话的有效途径之一是进行经典义理的异同比较,异中见同,从根源上探讨信仰的一致性。例如将《论语》、《圣经》、《古兰经》、《道德经》、《金刚经》等经典作比较分析,就会发现古典文明大师的宗旨是殊途而同归,我们如能存其殊途、明其同归,就可以为不同文明之间的接近、亲和奠定理论基础。中国被称为“宗教的联合国”,世界上差不多各类型的宗教及其教派,在没有政治强力介入的情况下,进入中国后都能正常生存。宗教关系的主旋律是和谐。历史上有意与无意的宗教对话与互渗早就在进行并富于成效。其中自卫意识强烈的犹太教,在流行中国的过程中,由于中国社会环境的宽松和谐,在不知不觉中与伊斯兰教汇合,最终竟消融于无形。既然世界各种宗教都能在中国实现对话与和谐,为什么不能在国际上做到这一点?世界各种宗教要和谐,必须避免被强权政治和宗教极端主义所绑架。一要建设良好的社会政治环境:政界要包容宗教,提倡神道设教,不利用宗教挑动社会矛盾;二要营造良好的社会文化氛围:教界要提倡中和之道与贵生尚德,使宗教以造福社会大众为首务,而不是热衷于扩大本教势力范围。宗教如不能超越自身的私利,何以能拯救人类?一教如不能做其他宗教的好邻居,何以能教导世人和睦相处?各种宗教如果能以善为信,那么世界宗教和谐共生的时代便能够早日到来。

宗教和谐论要与社会管理工作相结合

宗教和谐论所论列的关系,轴心是宗教与社会的关系,其中政治层面上是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制度的关系,日常生活上则是宗教与社会大众的关系。当今中国人的工作与生活,受三大系统交叉调控:党政系统,重心在政治;市场系统,重心在经济;社会系统,重心在生活。党政系统的调控,发达、成熟;市场系统的调控,后起、活跃;社会系统的调控,初兴、薄弱。

2011年5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研究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问题,指出社会管理工作“要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目标,牢牢把握最大限度激发社会活力、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的总要求,积极推进社会管理理念、体制、机制、制度、方法创新,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大力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管理体系。其中特别提到加强基层社会管理和服务,加强流动人口和特殊人群服务管理。

社会管理工作一方面是制度建设和加强领导,另一方面是民间自治和民众参与。宗教活动重心在社会,日常在社区。宗教界如何通过创建和谐寺院教堂活动,协同政府,引导信众,参与文明和谐社区建设,包括生态文明建设,以宗教的方式帮助社区化解民事纠纷,为教徒(包括流动人口中的教徒)和其他民众排忧解难,优化生活环境,使百姓安居乐业,是宗教促进社会建设的重要方面。

宗教团体具有宗教性与社会性双重属性。其宗教性及相应活动是宗教内部事务,政府和社会无须也不应干预;其社会性及相应活动是涉俗事务,政府和社会必须介入,使其符合社会公共生活规则。宗教和谐不能单凭理性和感情,还要有共同规则可遵循。从政府宗教工作部门说,要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即依法管理宗教涉及公共利益与国家利益的事务。从社会管理部门说,如何将宗教团体与场所逐步纳入社会管理体系,用社会公法和社会规章制度把教职人员、出家人和寺庙教堂的涉俗事务,如福利保障、财务审计、涉外活动以及其他与社会相关联的事务管理起来,既体现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平等,也有益于使宗教成为和谐社会生活的组成部分,正常运转,使宗教与社会的和谐得以稳定持久。当然,宗教团体的宗教性与社会性又互相渗透,社会部门在管理涉俗事务时如何照顾到宗教的特点,宗教团体在从事宗教活动时如何照顾到社会的影响,也是双方都要妥善处理的。宗教和谐论要关注社会管理学发展,把它与宗教社会学结合起来,勇于实践,创新理论,形成中国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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