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为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院长江小涓教授在商务部召开的第三届经济政策咨询委员会全体会议暨专题研讨会上的发言。
对外开放是商务工作的重头戏。今后我国对外贸易和要素、资金跨境流动面临许多新机遇和新挑战,时间有限,我提三点建议。
第一点建议,大力推动数字贸易发展。数字贸易是全球贸易中发展最快的部分,也是中国最有可能并跑和领跑的部分。2016—2020年,中国数字交付服务贸易占服务贸易的比重从31.6%增长到38.5%,全球数字交付贸易的比重2019年已经超过了50%,数字贸易在国内外都是贸易的主体部分和新增主要部分。在这个领域,我们的产业和企业有很好的基础,很多企业都是本源内外一体化的。例如软件外包、云服务、数字内容如游戏和视频等,标准、质量和市场都是国内外一体的,所谓的同标同线同质等,在这个行业中很容易做到或者本来就如此。数字贸易还是我们最有发展潜力的领域,从研发设计到加工制造再到生产者服务,我们都已经出现了全球头部企业,有可能成为数字全球化的引领力量。因此,抓住这部分发力,不仅有利于短期贸易增长,而且有利于长期竞争力提升。
特别想强调一点,数字企业市场化运作多年,自身发展无需政府更多介入,它们最需要的是良好的贸易体制和国际环境,这也是下面两点建议的出发点。
第二点建议,以电子商务谈判为突破口,为我国跨境电商和数字贸易创造良好国际环境。我们需要积极推动在各个贸易协定谈判中的电子商务相关议题。RCEP已经正式签署,其中对电子商务形成积极共识;去年11月20日总书记在亚太经合组织领导人非正式会议上提出中国积极考虑加入CPTPP,电商也是其中重要议题。电子商务相关数据敏感度相对较低,在海关关税、国内电子交易框架、线上消费者保护、无纸化贸易、电子商务网络的接入、互联网互通费用分摊、非应邀商业电子信息等方面,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与几个贸易协定电子商务和数字贸易规则基本一致。在电子签名、非歧视待遇、跨境数据流动等方面,我国法律法规有差异,但仍然有相互谈判的余地。总之,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和数字贸易符合中国根本利益,我们可以采取更为积极和开放的立场。同时,这方面的谈判可以作为涉及更大范围数据流动国际规则谈判的一个起步内容,探索在数据本地化和有管理的跨境流动之间找到平衡。
第三点建议,积极支持数字企业建设跨境电商平台,推动形成跨境电商的商业规则体系,形成“政府间协定”和“平台自治共治体系”并存的全球电子商务治理框架。过去多年,各国政府间电子商务谈判久拖未果,电商平台等不来拖不起,纷纷构建各自的跨国运作规则,在信息匹配、定价、市场竞争、信用评价等多个环节发挥主导作用,成为塑造全球数字贸易规则的新势力。如阿里巴巴积极推动世界电子贸易平台(eWTP)搭建,这是一项由政府支持的、私营部门牵头并由利益相关者共同发起的倡议,旨在通过公私合作来培育电子贸易规则,并为跨境电子贸易(eTrade)的发展营造更加有效和高效的商业环境,在简化外贸流通环节手续、建立供应商诚信体系、促进金融服务担保、应对贸易纠纷上扮演了积极角色。建议商务部成立专门团队,研究跨境电商的多方治理机制和渠道,支持我国平台企业在政府指导下发挥重要作用,成为全球贸易治理体系中的重要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