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习近平的法治理论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3204 次 更新时间:2021-05-05 2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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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华庆 (进入专栏)  

特别说明:该文写于2017年7月,首发于实效主义微信公号2017年7月7日。



习近平在考察中国政法大学讲话中着重谈到了中国的法治理论问题。习近平指出,“没有正确的法治理论引领,就不可能有正确的法治实践。”十八届四中全会确立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和十八届六中全会确立全面从严治党战略以来,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已经初步构建了法治中国的理论框架。习近平的法治理论由一经一纬组成,经是党规国法一体化,纬是德法并治。

   首先,习近平通过提出基本命题“没有脱离政治的法治”解决了长期困扰人们的党与法的关系问题。习近平指出,“党和法的关系是政治和法治关系的集中反映。法治当中有政治,没有脱离政治的法治。……每一种法治形态背后都有一套政治理论,每一种法治模式当中都有一种政治逻辑,每一条法治道路底下都有一种政治立场。……我们必须牢记,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是我们的法治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法治最大的区别。”(《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2015年2月2日)习近平旗帜鲜明地提出了社会主义法治与西方资本主义法治的最大区别就在于共产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灵魂。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国家都是共产党领导国家体制,不同于资本主义国家的多党竞争体制。很多法律人将法治与多党竞争和三权分立绑定,主张现代法治与政治无关,实质上是将资本主义国家的特定政治模式说成是科学的和普适的,从而主张资本主义法治的普世性。现代法治的历史告诉我们,不同的法治模式是不同国家特定时期政治需要的产物,必将随着政治的发展而变化。不同国家的法治总是围绕该国人们的需要,反映该国当时政治力量的平衡。是政治决定法治,而不是法治决定政治。认为法治决定政治是本末倒置,是某些国家利用所谓普适的法治模式进行政治干预的伎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首要原则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

   党规国法一体化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特征。党的领导与人民主权是社会主义政治的两个基本点,所以社会主义法治包含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两个基本原则。党的领导与人民主体地位并存在社会主义法治中表现为党规与国法的关系。十八大以来最重要的创新是全面从严治党和制度治党与依规治党的提出。十八届四中全会已经将“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组成部分,这样就形成了党规与国法并存的法治结构。十八届六中全会的主题是“全面从严治党”,会议结束后不久习近平就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作出重要指示强调坚持依法治国与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统筹推进、一体建设。党规与国法的一体化只有在宪法层面才能解决,因为宪法是党和国家的根本大法和统一大法。习近平高度重视法治,从而也认识到宪法的价值。习近平在首都各界纪念宪法公布施行三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明确指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在庆祝全面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习近平提出,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是依宪执政:“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我们必须坚持把依法治国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把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不断把法治中国建设推向前进。”按照合乎逻辑的推断,习近平下一步将会提出依规治党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党。也只有将党的领导和人民主体地位统一在宪法中,社会主义法治才能真正建立起来。

   德法并治是新中华法系的特征。儒家与法家的对立理念构成旧中华法系的基础。儒家认为存在于家族中的亲疏、尊卑、长幼之别和存在于社会中的贵贱上下之别对维持社会秩序都是必不可少的,贵贱、尊卑、长幼、亲疏都有分寸的社会就是儒家的理想社会,儒家主张有别的治理:“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法家正好相反。法家认为一切人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不阿贵,绳不绕曲,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辞,勇者弗敢争,刑过不避大夫,赏善不遗匹夫。”在西汉之后,儒家取得了正统地位,所以礼治和德治占据上风,但儒家也部分吸收了法家的思想,形成了德主法辅的治理模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继承和发展了旧中华法系,提出了“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和“坚持依规治党与以德治党相结合”原则,也就是德法并治原则。习近平提出,“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法律和道德都具有规范社会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治理国家、治理社会必须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习近平:《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求是》2014年10月23日)在习近平法治理论中,德法是并行的,各有不同的功能。一方面,习近平是中国历史上最强调法治重要性的领导人:“小智治事,中智治人,大智立法。治理一个国家、一个社会,关键是要立规矩、讲规矩、守规矩。法律是治国理政最大最重要的规矩。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提供根本性、全局性、长期性的制度保障。我们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坚定不移厉行法治,一个重要意图就是为子孙万代计、为长远发展谋。”(《在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二次会议上的讲话》,2014年10月23日)另一方面,习近平又特别重视道德的教化作用。习近平在2016年底召开的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上提出,高校立身之本在于立德树人,要坚持把立德树人作为中心环节。习近平今年五四前夕在考察具有鲜明法科特点的中国政法大学后仍然提出“立德树人,德法兼修,培养大批高素质法治人才”可见其对道德的重视。立德树人不仅仅适用于高校师生和法律人才,也适用于一切中国人。习近平在考察中国政法大学时将领导干部尊法提到了一个新的高度,我们将习近平关于道德与法律的关系总结为“立德树人与尊法治国”,尊法治国是对依法治国的超越,因为依法治国的主体不一定尊法,尊法不仅仅是尊崇国法,而且尊崇党规。关于德治与法治的关系有点类似于治病,因为治理某种意义上就是预防社会生病和治理社会之病。张仲景有一句名言:“上医治未病治病、中医治将病治病,下医治已病之病。”在旧中华法系中,德治就像上医,法治就像下医。但平心而论,治未病之病的医生和治已病之病的医生之间并不存在贵贱之分,而只存在先后之分。道德教化在先,法律惩罚在后,教化与惩戒并用,德弘理想,法治底线。新中华法系的特点既不是德主法辅也不是法主德辅,而是德法并治、德高法底、先德后法。

   在对习近平的法治理论进行解读时,有的法律专家将其总结为习近平的法治思想,并没有认识到习近平已经形成了体系化的法治理论,降低了习近平法治理论的地位。党规国法一体化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特征,德法并治是新中华法系的特点,习近平的法治理论实质上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习近平的法治理论既是中国特色的,更是社会主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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