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13日,受中国人民大学未来法治研究院、法理学教研室邀请,中国法学会党组成员、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主任张文显教授与该院师生开展学术交流,在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法学楼602教室进行了一场以“'未来法治'与'智能社会法律秩序'”为主题的精彩讲座。以下为张文显教授本次讲座的讲稿。
我之所以提出或者说能够提出“智能社会的法律秩序”这个命题并进行研究,很大程度上是受“未来法治”这个研究范式的影响,也可以说是“未来法治”这个研究范式给我一种思想的启迪,给我一种研究方法。我个人对“未来法治”的认识经历了一个由浅入深过程,即从“新兴交叉研究”到“新概念新命题新思维”再到法学研究“新范式”的深化过程。
3年前,即2017年9月,中国人民大学未来法治研究院宣告成立时,我写了一个寄语,把未来法治研究作为法学的一个新兴交叉学科,我感觉到这个新兴交叉学科体现了对中国法治发展规律的探索,对中国法治未来基本走向的展望,可以预见:从现在开始到本世纪中叶,中国法治发展和法治现代化必然呈现出法治拥抱科技、科技助力法治的新规律和新特征。这也是全球法治发展的总体趋势。
2018年11月25日,未来法治研究院与京东法律研究院承办了中国首届“数字经济与未来法治”高峰论坛,我应邀参会做主旨演讲。当时,我在想一个问题:把未来法治研究局限于一个新兴交叉学科是严重低估了它的意义,那么,如何正确把握它的意义呢?这要从深刻理解和回答什么是“未来法治”来破题。于是,我选择“什么是未来法治”作为演讲主题。后来我将这篇演讲收入我最近出的一本书时将其改为“何为未来法治”。在演讲中,我讲了两个问题,一个问题是:如何理解和表征“未来法治”?我认为“未来法治”既是一个新概念,也是一个新命题,更代表了一种新思维。以我的理解,“未来法治”有三层依次递进的涵义:第一,未来法治是“面向未来”的法治,我们要树立未来意识,把握科技、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律和趋势,把握国家治理体系和社会治理体系的现代化方向;第二,未来法治是“走向未来”的法治,要把握法治在时间上的开放性,在实践中的动态性,以及过去、现在与未来的历时连续性,把现代性与未来性统一起来,在这个意义上,未来法治也是一种现代法治,或者说一种现代化的法治;第三,未来法治是“引领未来”的法治,要以法治点亮未来、引航未来,要以未来法学来支撑未来法治。另一个问题是:未来法治与未来社会的关系。我提出,研究“未来法治”必须以把握未来社会为前提。那么,如何来理解、表征或定义未来社会呢?我当时使用了三个关键词,即“智能社会”、“共享社会”、“风险社会”,认为未来社会是一个“智能社会”、“共享社会”、“风险社会”。这里,我个人首次正式使用了“智能社会”这个概念。当时,我讲到,未来社会是智能社会。以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为代表的现代信息科学技术,牵引人类社会跨入了智能社会。万物互联、自动化智能系统与人类在社会中共同存在,将是未来人类社会的图景。人类在经历了原始社会、农业社会、工业社会、信息社会之后,迎来了一个智能社会的崭新时代。人类社会的生活方式、生产方式、组织方式、思维方式都发生着深刻的变革。与此同时,法治和国家治理、社会治理也迅速呈现出智能化的发展趋势。但是,这个时候,我对未来法治的理解还是直觉的、感性的和表象的。
今年7月10日,世界人工智能大会法治论坛组委会邀请我围绕论坛主题做个演讲。这次论坛的主题将人工智能的发展与法治的发展、法律秩序的建构联系起来。我就选择了智能社会的法治问题进行研究。在研究过程中,我深刻认识到,“未来法治”作为一个研究范式已经可以说是确定的;我也认为,只有以“未来法治”作为科学范式才能说清楚智能社会的法律秩序问题。我在2018年“数字经济与未来法治”高峰论坛上所说的“未来法治”既是一个新概念,也是一个新命题,更代表了一种新思维。作为一个概念,它涵盖着丰富而深刻的思想,作为一个命题,它凝结着科学认知和概念联结,作为一种思维,它提供了观察法治与社会的新方法。这种说法接近于把未来法治作为一种研究范式,但仅仅是接近。这次准备上海论坛演讲过程中,我比较清晰地把“未来法治”作为研究范式并以这个范式来解读“智能社会”、把脉智能社会的法律秩序。
“未来法治”何以成为中国法学、甚至可以说是世界法学的一个新的研究范式呢?这要从“范式”概念的提出和界定开始。
“范式”(paradigm)是上世纪70年代由美国哲学家托马斯?库恩(Thomas Kuhn,1922—1996)提出来的一个科学哲学概念。根据库恩和其他哲学家的解释,一个“新范式”的提出,意味着一种全新的理解系统,即有关对象本质与规律的本体论解释系统、一种“理论预设”、一种科学的“合理性标准”;也意味着一种全新的理论框架,即构成某学术群体的研究基础、概念系统、基石范畴、核心理论以及话语体系;意味着一种全新的理论背景,即学术共同体开展学术活动的平台、论坛、舞台;意味着一套新颖的基本方法及其方法论;意味着一种新的学术传统,即学术共同体成员所必须遵守的公共规则。在科学研究中,“新范式”具有设置新论域和新议题、引导科学家聚焦发力、催生新概念新命题新理论、引领新科学革命的强大功能。在科学研究中,没有研究范式的支配和指引,对于一个人来说,不仅六神无主、东一榔头西一棒子,没有学术定力,而且缺乏共同体归属感;对于一群人来说,则无法形成相对稳定的学术共同体。从“旧范式”向“新范式”的转换,是科学自我超越、更新换代、转型升级的显著标识,是科学持续发展、不断进步、生生不息的内在需要。根据这些标准,通过三年来的学术实践,由人民大学正式提出的“未来法治”已经形成法学研究中的一个新的研究范式,正引领着有关法治与科技、法治与未来社会、中国法治发展等问题的研究,并在国内外产生日益广泛的影响。人大未来法治研究院成立后,这几年,一大批高校相继成立类似的研究机构、研究团队,吸纳大批法律学人开展互联网法治、数据法学、人工智能法律、计算法学研究等,都与未来法治作为新研究范式的引领和组织作用息息相关。我注意到未来法治研究院邀请的各位嘉宾,包括我自己在内,实际上都是在未来法治这个学术平台上跳舞。
我顺便再谈一下,我也进行过思考,如果不用“未来法治”,而是用其他概念作为研究范式,可能缺少科学性、系统性。对中国未来法治的研究,如果没有一个足够新的、成熟的研究范式来指引,如果是用旧的研究范式来观察新的问题,那就可能因为研究范式过低,缺乏足够的洞察力、概括力、解释力,因而也必然缺乏丰富而深刻的思想,而无法进行有效的理论创新和理论构建。当然,如果想使未来法治能够像马克思讲的“剩余价值”、像制度经济学中的“交易费用”、像自然科学家提出的“基因”等概念一样具有引领作用、对学术领域的革命性推动作用,那么还要对未来法治作为一个研究范式进行理论阐述、学术研究,构建起未来法治的理论和方法论的体系,建立起未来法治学。
下面,我就智能社会的法律秩序这个主题讲几个关键问题。
第一,关于智能社会的概念。
在第三届世界百所著名大学法学院院长论坛暨“文明转型与法学教育”研讨会上,我讲到:数字文明出现和智能社会到来给人类带来无限福祉的同时,也打破了许多思想家关于人类社会规律的结论和关于未来社会的想象,深刻改变了人类社会文明的发展方向和道路。如何描述和刻画正在到来或者说部分已经到来的这个“未来社会”?我使用的是“智能社会”概念。我之所以提出使用“智能社会”的概念,是基于智能科技已经成为当下和未来先进生产力的代表和标志。根据唯物史观,社会形态的划分是以生产力为标准。以生产力的发展,从生产工具变革和生产力发展的角度看,人类社会迄今经历了石器时代、铜器时代、机器时代、信息时代,当前正在跨入智能时代;就经济形态而言,人类先后经历了原始社会、农业社会、工业社会、信息社会,当前正在进入智能社会。智能社会的生产力代表是智能科技亦即数字技术,智能科技是一个综合概念、集成概念,几乎涵盖了现代科技的方方面面,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等,甚至包括了基于智能科技的现代生物技术(纳米机器人)等。也许,人们习惯使用“信息社会”概念,习惯于把现代智能科技都归于“信息技术”词语之内。但我觉得“智能社会”“智能科技”可以更科学更精准地描述以智能科技为主导的新社会新时代,而无论是互联网、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单体,还是信息技术集体,都无法科学精准地描述刻画以智能科技为主导的、我们正在走向的新社会新时代。
第二,智能社会与信息社会的区别。
如果用一句话来讲,智能社会是以算法为中心,而信息社会是以网络为中心。信息社会源于“信息论”(八十年代讨论较多的“老三论”——信息论、控制论、系统论,对法学界也产生了很大影响),其主要标志是互联网的出现和快速普及使用,因此也被称为“网络社会”。进入21世纪以来,信息技术日新月异,从以网站到用户的单向信息分享为主的Web 1.0阶段发展到以用户贡献内容为主、以协同创作为代表的Web 2.0阶段,并开始探索更为智能化的Web 3.0技术,信息网络也从桌面互联网发展到移动互联网,人类生活和生存对互联网特别是移动互联网高度依赖,越来越多的平民百姓通过互联网生产生活、买进卖出、结识好友、交流情感、表达自我、学习娱乐,开启了人类在信息空间中的网络化生存方式。互联网信息交流、移动通信、社交媒体、网络支付等已经成为人们生存的条件和生存能力,人类对信息网络的依赖性越来越大。
进入21世纪以来,人类社会的发展呈现出加速变革的态势,大多数人还没有完全适应信息社会,甚至一些人还没有适应工业社会,就被迅速地推入智能社会。大数据、互联网、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智能科技融合发展、广泛运用,物联网、区块链脱颖而出,空前地改变着人类社会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生存方式、学习方式、行为方式,甚至改变着国家的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改变着国家的决策程序和实施机制,改变着法律体系及其运行方式,塑造着一个全新的智能社会。
智能社会与信息社会最大的区别就是以算法为中心,由算法所驱动。欧洲专利局首席经济学家梅尼埃(Yann Ménière)指出,在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互联网、物联网、人工智能等前沿技术的综合发展融会运用之下,第四次产业革命正朝向“超级软件”技术发展。这种超级软件的核心就是算法,算法是各种信息技术有机结合、广泛运用和创造丰富多彩的无限价值的关键。虽然智能社会是借用“智能”(Intelligence)来命名,但是,驱动智能科技的却是“算法”,而“算法”的来源、输入、对象和价值则是数据。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万事万物、社会运行的每一个部分都可互通互联,并提供海量的多样化的数据供智能算法分析处理;智能算法的预测和决策则可以直接控制物理设备,亦可对个人决策、群体决策乃至国家决策提供辅助支撑,带来了智慧家居、智慧交通、智慧医疗、智慧工厂、智慧农业、智慧城市等诸多领域的发展,为我们描绘出智能社会的景象,深刻影响着人们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能力,勾勒着人们生活和社会组织形态的可能边界。决定智能社会性质特征的是以算法为中心、以数据为先导、以区块链和人工智能为集成、以互联网和物联网为链接的当代科学技术。智能社会作为一个综合概念,它所涵盖的内容在算法的驱动下有序地整合整个社会各类资源、人们的思想、人们的行为。
第三,秩序与智能社会秩序。
对于任何社会而言,建立和维护安定有序、充满活力的社会秩序,都是首要的、第一位的治理目的和价值目标。秩序(order)是人类社会生活中一个基础性概念,是法律价值体系中位居首位的价值。从相对抽象层面理解,秩序意味着某种程度的关系的稳定性、结构的一致性、行为的规范性、进程的连续性、未来的可预测性;从具体层面来理解,意味着人身权、人格权、财产权、信息权等权利的安全性;意味着权利与权力、发展与安全的和谐。
秩序是与无序、脱序、失序等相对的概念。无序、脱序、失序,意味着人们失去了合理预期和安全感。为避免或制止无序、脱序、失序引发的各种社会危机和灾难,人类必须采取各种措施。而法律就是防范无序、制止脱序、补救失序的首要的、常规的手段。法律是秩序的象征,又是建立和维护秩序的手段,用法律建构和维护的社会秩序就是法律秩序。社会秩序是体,法律秩序是形。
在法理学范畴体系当中,法律秩序有两个基本含义:其一,由法律建构起来的社会秩序,即依据法律对社会实施有效治理所形成的社会秩序。其二,法律运行的秩序,即立法、执法、司法、守法过程中所形成法治秩序。
最近20年,由于智能科技爆发式创新,而不是有序进步,这就导致人类社会秩序遭遇前所未有的挑战。既往的社会形态,例如农业社会,上千年没有显著变化;工业社会上百年、至少也是数十年没有根本性变化,所以法律秩序、社会秩序都比较稳定,法国民法典有效实施了二百年,德国民法典有效实施了一百多年;所以,那些社会的秩序是稳定或相对稳定的。而信息社会、智能社会,则是十几年、几年一个样。例如,作为智能社会支柱之一的移动通信,在过去50年间已经发生了从1G到2G、3G、4G的革命,目前已经开启了5G时代,一些国家和企业已经开展面向6G的研发和布局。面对异常迅猛的科技发展,社会难以适应,法律应接不暇,刚刚制定或修改的法律马上就不管用了,法律的稳定性优势和社会秩序的常态化难以维持。
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上层建筑适应经济基础有一个过程,遵循着客观规律。以往,由于市场规则的作用,新技术的运用是有序的,在新技术创造足够的利润之后,再推出更新的技术。像日本、德国、以色列等都有十年、二十年的技术储备,即有了新的技术往往不是立即使用,而是等既有技术充分发挥了作用和价值,人们也有了充分的适应,再推出新的技术。但是,进入21世纪以来,由于各个国家都想占领科学技术的制高点,特别是由于新兴国家的崛起,打破了市场秩序,新技术层出不穷、新产品齐头涌进,这不仅造成生产资源、人力资源的巨大浪费和环境污染,而且引发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不稳定。例如,手机,我们每个人几乎换了几代手机,甚至一两年就换一部手机。很多其它领域也是如此。所以,我说智能社会是易于流变的社会,一切都在快速改变中,日新月异。经济和社会剧变,必然导致规制失灵、秩序失调,导致“治理赤字”,即现行的治理体系、治理规则、治理能力、治理技术已不能有效应对以现代智能科技的全方位挑战,严重缺少制度供给,以至出现失控失序甚至危及公民权利、社会福祉、公共秩序、国家安全、全球和平的严重态势局面。面对风险和挑战,我们无法阻挡科技发展,只能跟上智能科技创新发展,加快构建智能社会的法律秩序,破解智能社会日益严重的“治理赤字”,保障智能社会行稳致远、保障人民群众幸福安康。
第四,认真对待算法。
智能社会本质上是一个“算法泛在”并由算法主导的社会。算法不仅是智能科技的灵魂和智能产品的“创造者”。而且作为先进生产力的代表者,对生产关系、社会关系和法律关系正产生着巨大影响。例如,自动驾驶汽车、智能机器人的发展引起的主体地位、责任分配等问题的讨论直接体现了智能算法对社会关系的影响。再如,近年来共享经济、新零工经济的兴起,智能算法起着重要的信息、资源实时动态匹配作用,极大地提高了劳动效率和生产力。
当今,算法广泛运用于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当中。在宏观经济决策、民生保障体系建设、舆情分析、平安数据分析、世界局势研判等方面,算法功不可没。算法原理不仅适应于科技工程领域,也完全适用于政治社会领域,算法作为一种特殊程序、指令和逻辑,正在从科技之“法”转化为社会之“法”、从“软法”发展为“硬法”。随着算法理论和方法向治理领域的延伸,国家和社会治理的科学化、程序化、智能化日渐显现,现代化的算法思维方式正在与法律思维和法治思维融合而形成为治国理政的程序思维、智能思维、法理思维。随着社会信息化、数字化变革,算法在创新国家制度体系、助力国家治理现代化中将发挥日益重要的作用。
算法的运用在提升治理水平的同时,也产生了一系列法律和社会问题,作为风险制造者的一方(主要是企业)具有强大的谈判能力,作为主要的风险承受者的社会公众,缺乏风险识别能力、谈判能力和自我防控能力、救济能力,对自己行为带来的影响缺乏认识,因此,引发社会公正治理问题。高度的信息不对称导致意思自治的基石被动摇,算法在市场资源分配中的作用越来越明显、影响越来越深刻,致使工业时代确立起来的市场经济的制度基石需要重新审视。算法运用于经济和人力资源管理,引起了新型的公平竞争问题,甚至引发人权问题。例如,前一个时期网民讨论一个热门话题,即外卖骑手的风险,交通部门讲伤亡率最高的是外卖骑手。外卖骑手死亡率为什么这么高呢,直接原因是算法惹的祸。一些外卖企业用一种过于精准的算法,骑手们必须在算法规定的时间内到达客户那里,否则就会受到各种各样的处罚,遇到风雨、雨雪天气、交通管制或者交通拥堵事故,骑手们为了准时送达,更为了避免受到平台处罚,而超速或违章,风险自然就增加了。这就要考虑对“算法权力”的规制问题了。
此外,算法对公众来说,具有的固有的神秘性、不透明性、歧视危险性、运算结果难解释性,以及算法软件和平台的易受攻击性,致使算法的数据搜集、集成、识别、分类、传输、运用、预测和决策充满变数甚至冲击道德伦理底线。更有甚者,是各种 “算法暴力”,一种看不见的暴力,比看得见的暴力更可怕、更恐怖。鉴于此,我们也必须加强对算法的法律规制,特别是要加强对算法规则的合法性审查,以生成合理的法权关系,让算法合乎法理、用法理引导算法、以法律规范算法,构建促进和保障人民美好生活的法律秩序。
第五,构建以科学、人本、包容、普惠、共治为元素的智能社会法律秩序。
如何把智能社会纳入法治轨道?构建一个什么样的法律秩序?我提出以科学、人本、包容、普惠、共治为核心要素来构建智能社会法律秩序。
(一)科学
科学治理是智能社会治理的第一要义。智能社会是科技赋能型社会。智能社会的活力和生机在于科技创新,科技不仅成为第一生产力,而且成为人民福祉和幸福的重要来源,是社会发展和文明进步的第一推动力。法律要以激励和保护数字技术和数字经济的创新发展为首要原则。但智能社会也面临着不可忽视的风险,诸如科技异化风险、网络暴力风险、算法歧视风险、非法移动跟踪风险等,这是人人都可感知的普遍风险。防范和应对这些风险也要坚持科学立法、科学治理,要认真探索智能社会当中这样一些问题,尊重、遵循客观规律,把智能社会立法建立在科学认知和规律真知的基础上。
(二)人本
以人为本是智能社会的核心价值。其要义在于一切从人出发、以人为中心,把人作为观念、行为、制度的主体,把人的独立、人的尊严、人的自由、人的全面发展作为智能社会法律秩序的终极关怀。以人的权利为本,就是把权利保护和人权保障作为智能社会法律秩序的核心要义。
一是个人信息(信息权)保护。滥采个人信息、非法倒卖个人信息、非法窃取个人信息,已经成为智能社会的“公害”。为此,要采取立法加以规制和惩罚,加强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民法典》《网络安全法》都做出了规定,《个人信息保护法》也已经发布草案,征求各界意见。
二是公民人格权保护。人格权是公民个人的基本人权,也是重要的民事权利。要加强对人格权的法律保护。尤其是对个人隐私权
三是数字人权保护。当今世界已经进入数字时代,中国也正在加速建设成为“数字中国”。数字科技与社会生产和人民生活深度融合,数字科技的广泛使用已经成为人民生活、生存和发展须臾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人类生活和生存对数字科技高度依赖,“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成为新的生存方式和生活方式。在这种背景下,提出“数字人权”概念,普及“数字人权”理念,既十分必要、甚为迫切,也顺理成章、水到渠成。数字人权是数字时代最重要的人权。
(三)公正
人人平等,人人享有,是智能社会建设和治理的基本原则。把普惠、共享、公平等原则作为发展智能科技的价值目标,把智能科技更广泛地应用于教育、医疗、社保、交通、就业、养老等民生领域,使全体人民尤其是让贫困地区、贫困人口、残障人士以及2亿多老年人都搭上互联网、人工智能发展和公共服务普惠化的快车,迎接智能生活新时代。使智能社会成为名副其实的共享社会。
(四)包容
包容是现代法治的美德。构建包容性法律秩序,要以辩证思维处理各种社会关系。诸如利益与风险的关系、人工智能的发展与安全的关系、个人信息权利与信息公益的关系、互联网自由与监管的关系、大数据自主与共享的关系、数据的原始性真实性与数据脱敏的必要性强制性的关系、智能科技的产权保护与增进社会福祉的关系、算法的技术秘密与信息公开之间的关系、激励创新和容许出错的关系、信息供给侧与需求侧的关系等。辩证思维与包容思维是内在一致的,以辩证思维和包容思维处理这些关系,就能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公平发展、可持续发展。
(五)共治
共治是善治的核心要义,良好的法律秩序由共治而形成。善治被提出时的本意即指向公共治理,即政府和民众共同治理。智能社会的法律秩序应建立在共治的基础上,实行以法律和科技共治、法律与道德共治、多元主体协同共治为核心的法律秩序。共治是破解“治理赤字”的重要法宝,也是智能社会法律秩序的必然选择。
科学治理是智能社会治理的第一要义。智能社会是科技赋能型社会。智能社会的活力和生机在于科技创新,科技不仅成为第一生产力,而且成为人民福祉和幸福的重要来源,是社会发展和文明进步的第一推动力。法律要以激励和保护数字技术和数字经济的创新发展为首要原则。但智能社会也面临着不可忽视的风险,诸如科技异化风险、网络暴力风险、算法歧视风险、非法移动跟踪风险等,这是人人都可感知的普遍风险。防范和应对这些风险也要坚持科学立法、科学治理,要认真探索智能社会当中这样一些问题,尊重、遵循客观规律,把智能社会立法建立在科学认知和规律真知的基础上。
在第三届世界百所著名大学法学院论坛暨“文明转型与法学教育”研讨会上,我讲到:数字文明出现和智能社会到来给人类带来无限福祉的同时,也打破了许多思想家关于人类社会规律的结论和关于未来社会的想象,深刻改变了人类社会文明的发展方向和道路,给人类社会带来许多不确定的因素,导致人类社会风险叠加,人类社会面临着秩序重构、文明重建、治理体系大变革的挑战。我认为,这些归结起来都是对法学家们的挑战。我呼吁世界各国的法学家以法律人独特的智慧和勇气直面挑战,为构建和平发展、民主自由、公平正义的人类文明价值体系、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而奋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