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炳炎:康熙时期江苏的田废地弃问题述论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750 次 更新时间:2020-12-08 13:51

进入专题: 康熙   江苏   田废地弃   开垦   人为之弊  

雷炳炎  

摘    要:

康熙时期,坍没、水灾、迁海、逃亡、公占造成的江苏田荒地弃,或属天为之荒,或系人为所致,由各州县田地荒废失耕,可以看出江苏经济恢复的曲折。关于清荒、报荒、辨荒,清初就形成了系列制度,江苏积累了自身的经验,但各州县清丈扰民、报荒作假、开垦成本高、摊赔累民等行为,不仅有损百姓的利益,而且严重影响到江苏荒地的垦复实效。

关键词:康熙; 江苏; 田废地弃; 开垦; 人为之弊;


传统中国社会以农业立国,土地的荒熟与人口的多寡,不仅是衡量经济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尺,而且是决定社会秩序是否常态化的基本参数。在农业生产史上,土地的荒废始终与灾荒、战乱以及各类人祸因素密切关联。明清之际,由于历经长时间的战乱和经常性地发生自然灾害,全国各地田土抛荒数额惊人,至清初,荒地垦复和农业经济恢复的步伐极为缓慢,清代在农业开垦史上规模最大,问题最多,失败的教训和成功的经验也最多。学术界对于清初荒政的研究,在总体把握的基础上,既注意制度切入和得失评析,又不乏相应的数据分析,但迄今不见有专文讨论康熙年间江苏荒政的得失。


一、天为之荒,人为之荒:康熙时期江苏的田废地弃及其成因

自明代崇祯时起,全国耕地面积较原额就大幅度减少,农民离乡弃土,流民成群。据梁方仲统计,天启六年,全国田土原额为7439319顷,顺治八年,全国耕地数量降至2908584.61顷,仅及明末耕地面积的39%。1明末清初,江苏各州县科粮田亩也呈现了大面积减少趋势,万历四十八年,苏州府实在科粮官民田地共一十万八百六十四顷三亩八分一厘一毫2,至顺治二年,苏州府田额减至六万二千七百三十顷四十九亩五分三厘七毫。2顺治九年间,江南的海州、沭阳、邳州、桃源等州县,土地抛荒大多在六成以上,有的甚至超过八成、九成。3

明末清初全国土地抛荒,主要是由战乱造成的,而水旱灾害的频发也加重了土地荒芜的程度,清人通常将这两类土地抛荒归之为“天为之荒”。而康熙时期,江苏地区的田荒地弃既有“天为之荒”,又有“人为之荒”。“天为之荒”主要分两类情形:其一,由于地质等原因造成地面坍陷田地被水吞噬,其二,因洪涝灾害等导致的田地被水淹没,包括田地坍没、陆沉水底等。“人为之荒”则是清廷决策和地方行政中造成的田废土弃,如迁海、公占等。另外,水利失修、百姓逃亡造成的田荒地废,既有天为的因素,更有人为的影响。

坍没是近水地带受水侵袭或因地质原因造成的地面坍塌,清代史志材料往往将这类现象称为“坍荒”,严格地说,此田土之粮额虽在版籍之中,但属于“无是田而有是粮,其地在波涛之外”4,不属于地荒,而算得上是土没。

宋元以来,江苏近海、滨湖、濒江地方坍没时有发生。嘉靖十八年,嘉定县海水大溢,“平地涌波三丈,濒海田多坍没,损粮至三千八百余石”。(5)康熙时沿江田土坍没亦复不少,崇明县的近江地方“江田浮涌,坍涨不常”,方圆一百五十里内,不得不移表补里。(6)康熙三年,江省各卫“屯粮以十六卫计之,有坍江抛荒米二万余石有额无征。”(7)十三年,朝廷命停征丹徒、金坛二县十一年部分逋赋,其中就包括丹徒坍入大江田四十余顷,金坛荒田七百二十余顷。(8)滨湖坍没也经常发生,“吴江一邑地滨太湖,凡傍湖临水田地,波浪冲击,坍涨靡常”。(9)华亭、娄县、青浦、常熟等县逼近海洋、大江与滨临黄浦之田地,由于常年被风涛冲击,日削月消,“高处略有田形,岸址微露可稽,低处坍没无形,竟成巨浸,无形可丈”。4这些“坍荒”地土,很多难以勘核具体亩数,有的永远沉没于江海湖水之中。

水灾是造成南方各省田土废弃失耕的主因之一。康熙时期,江苏共发生过各类自然灾害63次,其中水灾最多,凡43次。5笔者根据《淮安府志》统计,康熙年间,淮安府所属州县有21个年份发生过水旱各类灾害,且以水灾为多。康熙十九年,常州府属之无锡、武进两县,“大雨二十余日,城市可以行舟,乡村稍低者悉荡没无遗”6;二十年夏,苏松常镇四府,“淫雨连绵,河流四溢,田地在在沈渰,庐舍更多漂没”7;二十三年,康熙帝初次南巡,“御舟过高邮湖,见民间田庐多在水中”。8

永乐以后,实行抑黄入淮济运,人为地阻断黄河行程,黄、淮、运三河汇于一隅, “黄高势陡,遂闯入淮身之内”9,造成江淮流域水系紊乱,洪涝灾情更加严重。康熙十八年,总河靳辅反映,因黄河南徙,山阳、宝应、高邮、江都,“河西低洼之区,尽成泽国者,六百余年矣”。10由于清水潭屡冲屡决,“山阳、高邮等七州县田地被水淹没,十余年来,每岁损课数十万两”。11

域内江河湖港壅塞,堤坝堰闸倾废,水利设施调节水旱的功能缺失,也是江南水患频发的重要原因。12清初以来,江苏很多地方原建的堤坝堰闸因年久失修成为虚设。如京口至武进奔牛地方利用闸座收蓄潮水,丹阳西北三十里有滚水坝四座,康熙时皆年久倾废,“有闸形尚存而不能蓄水者,有仅存基址而遗石数块者,是潮之进也,固任其进,而潮之退也,亦任其退”。13康熙十五年,总漕帅颜保疏报,淮扬两岸的石土河堤溃决甚多,高家堰堤坝,“狂风巨浪冲决之处,或数丈、或数十丈不等”。14常熟、江阴、武进、丹徒各县“沿江通潮干河,最有益于农田”,亦年远淹废。无锡、宜兴可达太湖之河渎,金坛、丹阳可接练湖之水泽,太仓连接天下之运道,“其间淤塞者或数百丈,或数十里”。15常熟之白茆港,“自明季失修,湮塞成陆,旱则潮汐不通,潦则渲泄无路”,武进孟渎河系常镇诸水归江要道,因年久失修,河身壅塞,武进以西,丹阳以东,宜兴、金坛以北诸水,“归江阻遏,于是并灾,人力难施矣”。16

明末以来,江南各州县因人户逃亡导致田土抛荒的情形十分严重。清初,长洲“逃绝日多,田亩荒芜日甚。”17由于人户大量逃亡,宜兴已是“民无生气”。18康熙年间,自然灾害频发,导致一些民户四处漂泊。慕天颜认为,康熙前期的苏松田荒地弃,既有天灾的因素,又有人为的原因,“或系地土硗瘠,不能耕种,或因岁凶失收,民逃废弃”,而里甲之内,凡有荒坍,民户畏惧赔累,“每多畏惧而逃,必致抛荒日甚”。19

明清江南百姓逃亡的原因是复杂的,但不能忽视地方赋重的问题。康熙年间的重赋压力,导致苏松百姓“富者贫,贫者逃”。江抚汤斌认为,苏松之版荒,“非尽石田不可耕也,只因田不抵赋,力难任役,一户逋逃,数家株累,小民畏惧而不敢承佃”。20长期在江南任职的慕天颜,曾不无警示地说:“今日如此,真饥不即拯救,窃恐老弱空填沟壑,壮健疾贫思逞,不仅弃土逃亡也。”21

迁海是清廷带给沿海居民的一场民生灾难,属于典型的“人为之荒”,导致沿海州县土地成片抛弃。据《崇明县志》记载,顺治十八年,“以海贼巢踞,撤山前、永兴、大安、野鹅、联福、新兴六沙”,共除田、荡、涂1944.26顷。22康熙初,崇明、靖江、丹徒、丹阳诸邑滨海居民迁往内地,“所弃界外田者三千八百余顷”23,奉迁各州县“民迁赋缺,抛弃田亩”24,丹徒县“迁过六沙,共弃田地滩一千八百一十顷四十亩八分四厘五毫”。25海州、云台山“自从禁海,迁移居民,地方废弃”。26十年之后,清廷命沿海各省陆续复界,海州、云台之弃地亦许复业,但据江宁巡抚慕天颜反映,“江南弃沙虽已复业过半,尚有界外未复之洲,实则在大江口内,而不在外洋”27,成为荒地弃沙,仍未恢复。

公占之荒系因公占用民地导致的田土废弃,“公占者,马路、桥梁、烽墩、土堡、营房等类是也”。28清初以来的公占,可分为政府因公占地、军工征用土地、水利修造挖废土地、集市兴建公益占地等等。顺治以来,因海氛未靖,“一切沿海沿江城池、墩堡,关系封疆之重,尤为时加饬备”,如金山等处城垣的议定改迁,柘林、青村、南汇各处城堡的修葺完工,黄浦口、官厅、炮台规划修造。29“向日军机倥偬,不问何人产业,圈划筑造,地已入于公家”,民户“无田可耕,无租可收,无人可问,民已失业”。19常熟地近海滨,“惟烟墩、马路,时须修葺”。常熟分县以前,有烟墩42座,马路130里30,而太仓、昆山、嘉定、上海等州县亦因马路、烽墩、营房、土堡修造占用部分民田,长洲、丹阳、武进、无锡等县,“逼近官塘之处,又有马踏荒田”28,都属于军用性质的公占。江南各地的市镇墟场发展也需占用一定的土地。水利修造也会占用一定数额的田地,甚至数额惊人,如康熙三十二年,据察勘河工吏部尚书熊赐履等疏言,淮、扬、凤、徐四府州所属之高邮、山阳等十二州县,并淮、大二卫,开河、筑堤、建闸、栽柳,抛废田地三千七百二十八顷三十七亩有奇。31


二、康熙年间江苏的荒地清核及数据分析

明末清初的江南荒地,大体有老荒和新荒之别,“老荒乃胜国末年灾荒废弃”32,但更多的是由兵祸造成的老荒,“兵燹之后,人亡地弃,久成榛莽”。新荒则属“偶值岁凶,人民流离,渐致抛荒”。33万历末年,太仓、常熟两县各有荒田数万亩,常熟的荒田主要分布于上十四都、二十二都、四十都等处34,其中上十四都地处常熟西北,位置傍海,“民顽粮欠,田地荒芜,草莽成区”,海滨有瘠田七千余亩,“向来抛荒”。34康熙时,宜兴张公洞等处“满目荆榛,难施耒耜”,这一带“故明末年被山贼盘踞,以致乡农逃窜,田地抛荒”35,属于老荒。

康熙前期,常熟、太仓、嘉定等州县皆有连接成片的版荒地,“一望荒凉,人烟俱绝,高者水源不到,竟成石田,低者沙砾不毛,全无围岸”。35江苏地形地势复杂, “有地处极高,遇旱则无水可戽者,有地处极低,则潦连禾漂没者”。36宜兴荒地多在山泽间,顺康之际,“窃发之奸在在皆有,而宜尤甚,故滨湖带山之地,居民失业而窜于城市,田之荒者以数万计”。37长洲、上海各县则多坍荒,长洲滨湖地区因常受风涛冲击,积渐坍没,土地被水吞噬亦多。38

清初即已推行定期清丈田亩,以明荒熟。顺治时,对隐占田地进行清查,旨在加强赋籍整理和增收赋税。顺治十二年,经户部覆准,“州县钱粮与原额相符者毋再纷更,其缺额地方于农隙时州县官亲率里甲丈量。”39

康熙二年,清廷差满汉官员前往各省督促清丈,“大省差二、三员,小省差一、二员,遍历府州县亲行确丈”,并限定各省两年内将田地荒熟之数造册题报。两年期满以后,江苏各州县“册结尚无完报”。40慕天颜曾疏报康熙前期田地清丈未能定期开展的原因:“止因兵兴以来军务倥偬,前抚臣无暇亲勘,故议暂停”。41各州县的清丈在慕天颜抚苏以后陆续进行,并首先从长洲开始,待长洲清丈完成之后,遂命“诸邑仿法推行”9,但各地清丈并未很好地贯彻落实,荒熟数据多未查核上报。二十四年,汤斌任江苏巡抚以后,还提到长洲之板荒、昆山之田粮、江海之坍田、邳州之沉地,“或事尚有待,或查报未明”。42

地土熟荒耕废的判定,原本并不复杂,但清初江南很多地方的田地不能简单地以失耕与否来判定。宜兴田地清丈前就明确了荒熟区分的标准:“田虽荒而近熟乡者,农弗勤也,不可以言荒。田虽荒而业主力任包赔者,无损于税粮也,不可以言荒。田虽荒,而丽于山泽,可以收地利也,不可以言荒。三者之外,乃可以言荒矣。”该县原报有荒田十万亩,清丈核计后,“得板荒田三万有奇”。43宜兴原报可能存在虚假成分,但核荒的标准显然造成了荒地数额的巨大出入。

康熙十八年,江苏复行勘丈,慕天颜就本省版荒、坍荒、公占加以界定:“阡陌连绵,榛芜沙砾,然后可称版荒”,“江湖海畔冲沉水底,然后可称坍荒”,“墩台、马路围筑民田,然后可称公占”,并强调,一圩一号仅荒数亩,系惰农弃业,抛荒于熟地之内者,不得以版荒开报,坍没之地既已无从勘丈,地方应取通圩现存田号,勘核坍没确数,严禁“浮开顷亩,希幸混免者”,民地如属公占,必详考其由来,不得以官地指称民地,混冒入册。44

本文的江苏田地荒废数据主要来自苏、松、常等府的史志材料。清初苏、松二府,“每年约有民欠本折三十余万,内荒坍、公占者居其一,浮粮难完者居其二”。康熙十三年,慕天颜向朝廷奏报的苏、松、常三府坍荒田地数字为三千余顷。45坍江、坍海、公占等荒没田土一经勘明实数,地方即应疏请豁免荒田原有粮额,但江苏各地的板荒、坍没、公占田地,地方官并未及时请豁以致累民包赔,积逋难清。据慕天颜估算,苏、松、常、镇四府坍荒等田地钱粮的实际欠额,“未完各年钱粮不下数十万”。46慕天颜二十年疏报,太仓、常熟、昆山、嘉定、华亭、娄县、上海、青浦、宜兴九州县坍荒田地共有二千三百五十六顷五十三亩。严格地讲,慕天颜疏报的九州县荒地不仅限于坍荒情形,它们或属近山远水、原为山贼盘踞的老荒之地,有的则属于因逃亡而抛荒,“一区之内比连数百亩或数十亩”,也有因逼近海洋、大江与滨临黄浦以及诸湖,而被风涛冲击坍没44,而且以上九州县版荒坍没等田亩实数超过2421顷,其中版荒以昆山县为最多,共五百九十二顷一十八亩九分二厘五毫,坍没则以华亭为最,坍没田亩二十五顷六十五亩七分。47然而在三藩之乱爆发前的康熙十一年,上述九州县加上长洲县共十州县的荒坍、公占田地却不止此数,据苏、松、常三府报称,“太仓、长洲、常熟、昆山、嘉定、华亭、娄县、上海、青浦、宜兴十州县,荒坍、公占田地三千四十一顷有零”。44

有些州县单独报送的田地荒坍数据也非常惊人,如康熙十三年的金坛就报有荒田七百二十余顷48;储方庆疏称,宜兴有荒田近十万亩49;康熙二十六年,昆、新二县版荒、芦草田荡有三百九十八顷五十三亩余。50因洪灾水患导致的陆沉水底、地弃耕废田亩数字则更为巨大,康熙十六年,宿迁杨家庄花山坝等处决堤造成二千四百余顷田地沉于水底,积淹涸出无期。51据布政使丁思孔勘报,邳州一十五社田地因花山决口,黄河漫淹,水深数丈,田地四千二百四十顷七十九亩消涸难期,沭阳受积水冲淹则有二千八百余顷田地废弃。52

顺治年间,江南的荒地数版荒、石田最为多见。顺康年间,清廷督课地方官,奖励垦荒不遗余力,“虽垦荒辟土之令时下”,却未见有实效。53三藩之乱平定以后,江苏的版荒之地仍大多未见垦复,徐秉义对太仓、嘉定、常熟、昆山、华亭、娄县、上海、青浦、宜兴九州县三十万亩荒地成因作了大致估计:“坍荒之数视版荒为少,公占之数视荒坍为更少”。44康熙后期,江苏各州县的版荒之地不断垦复,近水地域的田土坍陷造成的耕地损失,成为土地废弃的突出问题。康熙四十四年三月,据江苏巡抚宋荦疏言,“吴县逼临太湖,波涛冲击,坍没田地一千七十亩有奇。”54康熙四十六年,据福建监察御史王之瑚奏报,京口、丹徒“所有滨江沙潮田地皆被风潮冲没”;据江宁巡抚于凖、两江总督邵穆布疏报,丹徒、上元等十五州县并太仓、镇海二卫,“共坍没田地一千一百七十八顷九十亩零”。55


三、人为之弊:江苏清荒、报荒、报垦的种种问题

自顺治时起,江苏在清荒、报荒、辨荒、垦荒诸方面积累了地方自身的经验,但也存在种种人为之弊,如清丈作弊、报荒造假、开垦成本高、摊赔累民等等,这些弊害不仅有损地方百姓的利益,而且影响到荒地垦复的实效。

“蠲荒之道,莫先于核实,莫急于不惮烦”56,要核实各处田地荒熟情况,州县须定期实地勘察,而田地清丈尤为关键,但清初的土地清丈时断时续,且弊端百出。康熙时,江苏各州县的清丈之弊,集中体现在经办吏役对垦荒百姓的勒索上,清丈造成可怕的后果:“开贪吏诛求之门,长蠹胥科派之术,无益于国计,徒扰于民生”57,“于是业户有差催守候之扰,里胥有科敛酒食之费,弓正有嘱托贿庇之需,而又跟随多役,办事诸人东西驰惊,以致农业废驰,稼殖蹂践”。58两江总督郎廷佐曾特疏题参高淳知县叶自灿,借清丈纵役私肥,“丈量阖县田地,朦听蠹胥,票催四十一里耆,假称使费名色,每里科敛银一二两不等,名虽贮库使用,实图官蠹朋侵”57,以致民怨载道。

由于州县官未按籍履亩稽察,奸吏猾胥与地方绅衿、势豪内外勾结,导致田地清丈之后仍荒熟混冒。如长洲县“田地荒熟混淆,都图科则冗乱,每有豪强享利,偏累穷民,以致额赋历年不能全完。”59储方庆认为,“奸民之所恃,在县官不能履亩而稽耳,破奸民之所恃,然后可以释愚民之所疑”56,否则,土地清丈不仅无法实现其目的,而且会遭到地方的抵制。康熙时,清廷以廉干之吏沈恩为长洲知县,主持土地清丈。为杜绝奸胥诈扰,沈恩先申明清丈禁令,又“履亩以稽业户”,“择士之端方正直有心计者任之,吏胥不得干与”,数月之间,眼见功奏其半。但沈恩的做法也遭到地方豪民奸胥的暗中抵制和中伤,于是“议论蜂起,或谓此事迂不必行;或谓劳民伤财,宜勿举;或谓须概行丈量乃有济,故难其说,总不利此事之成”。60

报荒、报垦的弄虚作假,主要表现为指荒为熟、以熟作荒、真假混淆。明末以来,长洲县猾胥奸民就串通作弊,“移轻重,改荒熟”。60清初宜兴的报荒则成了奸民猾胥玩法牟利的途径,储方庆指出:“今之所为荒者未必荒,其荒者又不能以荒告也,宜之荒田半为奸民攘利之窟,其实业荒田者,皆逃亡迁徙,不能自直于长吏之前”。奸民甚至“震恐业荒之民,使之不敢自言其荒。”56卢纮曾谈到山东新泰县奸吏、绅衿、豪暴的狼狈为奸,通同作弊问题:“是以现在为逃亡,而逃亡反为现在,荒芜为成熟,而成熟反为荒芜,甲乙互移,半为乌有,李桃相代,莫问子虚。”61有的还无端弄鬼,“将老荒捏作推收,飞入他里他甲。”62江苏的情况又何尝不是如此。

报荒、报垦弄虚作假,属于各直省普遍存在的问题,并非江苏一省所独有。各直省“或由督抚欲以广垦见长,或地方有司欲以升科之多迎合上司之意,而其实并未开垦,不过将升科钱粮飞洒于现在地亩之中,名为开荒,而实则加赋”。63由于清廷以地方垦荒业绩作为官员考课的依据,州县在预报荒田数额时,明知荒地不足,“即责之现在熟田,以符所报之额,小民畏官之令,俯首而从之,咸曰:此即新垦之荒而已。”64

荒地未及时请豁,以至百姓受摊赔苦累。顺康年间,有不少官员曾向朝廷反映过此问题。顺治十八年,巡按江宁御史何可化条奏地方芦课六弊,首列“坍没之赔累宜豁”。65慕天颜也注意到江苏板荒、坍没、公占摊赔,导致民户逃亡的后果,“始也坍去犹少,摊赔已属难堪,继而日削月深,逋累渐多逃绝”66,并指出,这些坍荒钱粮“乃系纸上虚数”,如不蠲豁,日积月累,则永无完项之日。康熙十七年,青浦知县刘廷谏履亩清丈该县田地时,发现该县田地“原是额内荒熟混淆,科则轻重不均”,“甚至有粮无田,赔苦无伸”,该县田粮长期拖欠难完,康熙十一至十五年钱粮积欠达十万四千有奇。67包赔做法,旨在确保国家赋税收入的稳定,但牵连里甲民户,驱使编民逃离故土,其实无益于荒地垦复。

漕粮的包赔,不仅累民,而且累官,“惟漕粮一项独累里甲,里甲因此包赔逃窜,已株连不知凡几,官役因此漕欠,挪移垫买,每致难清,完犹不完也”。68康熙四年,江宁巡抚韩世琦曾疏报江宁左等十五卫的荒田增赋难完,卫所守备、千总受考成之累,降革殆尽的问题,各卫屯粮系供应军需和漕项之用,只因沿江坍废抛荒田地有额无征,各弁“徒滋考成之深累”。69

康熙时,江苏的荒地甚至出现无人垦、不敢垦现象,报垦费用多,垦荒成本高,对垦复的起科之畏,都会造成开垦无实效、垦而复荒。民不敢代认而开垦,一方面是担心垦种有害无利,“诚恐未收地方分毫之利,其害亦百倍随之”70,另一方面,无主之荒未必真属无主,开垦之后,一旦有主认领,开垦便成徒劳。河道总督靳辅奉命督河期间,曾目击徐淮土地大量荒芜,以为皆属无主荒地,遂疏奏朝廷,“请将沿河荒地,募丁垦种,以固河防”,但荒地尚未开垦,“即有主出认,多称系伊纳粮之田”。71

百姓对荒田垦复心存畏难,最主要的原因,还是因为一些老荒之地抛荒时间太久,土地贫瘠难垦,这在康熙前期尤为突出。陆陇其曾谈到畿辅垦荒,“朝廷屡下劝垦之令,而报垦者寥寥”,重要的原因是,“北方地土瘠薄,又荒熟不常,近山之地,砂土参半,遇雨方可耕种,稍旱即成赤土,近水之区,水去则略有田形,水至则一片汪洋”。72江苏近山远水版荒之地,多属久荒之石田,开垦难度与畿辅地区亦大体相同。

报垦费用百出,开垦成本过高,直接影响到垦荒的实际效果。小民畏惧开垦,听任土地荒芜而不顾,与垦荒的收费流弊不无关系,畿辅各州县,“报垦之时,册籍有费,驳查有费,牛种、工本之外,复拮据以应诛求,非中等以上之家不能开垦”。72湖南监察御史胡来相曾谈到清初垦荒官给牛种之弊:“于牛种未发之前,唯恐奸民掣骗,必先差人押保,其衙役酒食之索所不免矣。及其既发,或银色之低昂,或数目之短少,奸役猾胥又从中明明而侵扣之,是银未入手,先已花费十之二三矣。及其买备牛种,尽力农亩,或西成在迩,而从前之原差又持票下乡,坐取牛种租课。幸而岁逢大有,犹可支撑,一遇旱涝,官家牛种差役呼号其门,八口饔飨,仰屋而失所赖,即欲其不逃亡,岂可得乎。”73但垦荒之弊又何止官给牛种一项,雍正帝也曾指出:“向来开垦之弊,自州县以至督抚,俱需索陋规,致垦荒之费,浮于买价,百姓畏缩不前,往往膏腴荒弃。”74雍正帝的这句话,深刻揭露了清初以来各地垦荒需索的陋规和开垦成本高的事实,也点出了清初以来垦复难有实效的根源。


余论

历经明清鼎革之后的江苏,仍有一些地方土地严重抛荒。康熙初年,江苏社会虽归于平静,但随之而来的平藩之战,则带给这一方土地军需供给以巨大的压力,江南地方大员对苏松等府的特别关注是从韩世琦抚吴开始的,慕天颜任布政使、巡抚以后,更是将目光聚焦于苏松常诸府。他们不仅密切关注重赋之区的田赋征收,而且也特别重视苏松等府的田土抛荒、水利失修诸问题。平藩期间,由于江南社会的稳定和经济发展关系到天下安危,清廷对苏松常地区更是高密度关注,这也符合王朝的整体利益。

事实上,顺治以来,苏北田地的抛荒远比苏松常诸府严重75,苏北因河患、水利失修造成的土地荒废,也远远超过同时期江南的版荒、坍没。但苏松常诸府在国家财政中的地位,决定清廷在三藩之乱平定以前,采取优先恢复和发展江南农业经济的做法,这也是顺康年间各级政府密切关注苏松农业问题的合理解释。藩乱平定以后,清廷治苏政策出现明显转向,康熙帝南巡,多次巡视洪泽、高邮诸湖,又屡集廷议,商讨高邮、宝应、山阳等处积水汪洋,民田失耕问题。康熙二十三年,康熙帝目睹了苏北下河地区百姓田庐俱淹的凄惨情形,并决心治理下河地区河务,此后,康熙帝参加治理黄河工程持续达三十年之久76,这也是清廷发展江苏农业经济的重大政策调整。

康熙前期,藩乱战火延烧十省,江西、湖南、四川、福建、广东等省不仅经济遭受重创,各省在变乱爆发前所取得的垦荒成果也化为乌有,所幸三藩之乱对江苏并没有造成太大的冲击,不但江苏的经济发展没有中断,清初以来江苏的垦荒成果也得以保留,这也是康熙年间江苏荒政与其他南方各省荒政的不同之处。


注释

1梁方仲:《中国古代户口、田地、田赋统计》,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248页。

2同治《苏州府志》卷12《田赋一》,江苏古籍出版社1991年版,第313、315页。

3彭雨新:《清代土地开垦史》,农业出版社1990年版,第6—7页。

4康熙《常熟县志》卷8《田赋》,江苏古籍出版社1991年版,第148、147页。

5万历《嘉定县志》卷17《杂记》,台湾学生书局1987年版,第1073页。

6沈寓:《治崇》,《皇朝经世文编》卷23,《魏源全集》第14册,岳麓书社2004年版,第449页。

7韩世琦:《户属催征不得疏》,《抚吴疏草》卷38,清康熙五年刻本,《四库未收书辑刊》八辑7册,北京出版社1997年版,第607页

8《清圣祖实录》卷46,康熙十三年二月戊戌,《清实录》第4册,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600页。

9《清圣祖实录》卷288,康熙五十九年六月乙酉,《清实录》第6册,第805页。

10陈振汉、熊正文等:《全国各省(区)自然灾害发生数统计表》,《清实录•经济史资料•农业编》第2册,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886页。

11康熙《常州府志》卷3《祥异》,江苏古籍出版社1991年版,第66页。

12同治《苏州府志》卷11《水利三》,第292页。

13《清圣祖实录》卷117,康熙二十三年十月甲寅,《清实录》第5册,第223页。

14王士性:《广志绎》卷2《两都》,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25页。

15《清圣祖实录》卷82,康熙十八年七月甲午,《清实录》第4册,第1044页。

16《清圣祖实录》卷80,康熙十八年四月壬午,《清实录》第4册,第1028页。

17惠士奇:《荒政》,《皇朝经世文编》卷41,《魏源全集》第15册,第309页。

18乾隆《镇江府志》卷55《河工疏稿》,江苏古籍出版社1991年版,第643页。

19《清圣祖实录》卷61,康熙十五年六月丁卯,《清实录》第4册,第795页。

20慕天颜:《水利足民裕国疏》,《皇朝经世文编》卷26,《魏源全集》第14册,第524页。

21同治《苏州府志》卷11《水利三》,296页。

22蔡方炳:《长洲清田纪事一》,《皇朝经世文编》卷31,《魏源全集》第14册,第767页。

23储方庆:《荒田议》,《皇朝经世文编》卷34,《魏源全集》第15册,第15—16页。

24(17)康熙《常熟县志》卷8《田赋》,第147、135,135页。

25同治《苏州府志》卷12《田赋一》,第321页。

26光绪《丹徒县志》卷12《恤政》,江苏古籍出版社1991年版,第230页。

27民国《崇明县志》卷6《经政•田制一》,台湾成文出版社1975年版,第225页。

28同治《苏州府志》卷68《名宦一》,第779页。

29《清圣祖实录》卷9,康熙二年五月庚寅,《清实录》第4册,第148页。

30韩世琦:《请豁沙民弃地缺额疏》,《抚吴疏草》卷14,《四库未收书辑刊》八辑6册,第193页。

31《清圣祖实录》卷68,康熙十六年七月己卯,《清实录》第4册,第867页。

32慕天颜:《请开海禁疏》,《皇朝经世文编》卷26,第536页。

33(19)慕天颜:《浮粮坍荒二弊议》,《皇朝经世文编》卷32,《魏源全集》第14册,第801页。

34韩世琦:《报沿海飓潮灾异疏》,《抚吴疏草》卷25 ,《四库未收书辑刊》八辑6册,第706页。

35陶贞一:《常熟分县条议》,《皇朝经世文编》卷18,《魏源全集》第14册,第174页。

36《清圣祖实录》卷158,康熙三十二年三月癸丑,《清实录》第5册,第743页。

37黄六鸿:《福惠全书》卷10《清丈部》,《官箴书集成》第3册,黄山书社1997年版,第325页。

38黄六鸿:《养民四政》,《皇朝经世文编》卷28,《魏源全集》第14册,第609页。

39《江苏省明清以来碑刻资料选集》,上海三联书店1959年版,第561、564—565页。

40康熙《常熟县志》卷8《田赋》,第147页。

41慕天颜:《浮粮坍荒二弊议》,《皇朝经世文编》卷32,第801页。

42储方庆:《荒田议》,《皇朝经世文编》卷34,第14页。

43(14)蔡方炳:《长洲清田纪事一》,《皇朝经世文编》卷31,第768页。

44光绪《清会典事例》卷165《户部•田赋》,中华书局1991年版,第2册,第1101页。

45韩世琦:《清丈田地查审人丁展限疏》,《抚吴疏草》卷52 ,《四库未收书辑刊》八辑8册,第550—551页。

46同治《苏州府志》卷12《田赋一》,第319页。

47汤斌:《临行晓谕》,《皇朝经世文编》卷20,《魏源全集》第14册,第277页。

48储方庆:《饥民垦荒议》,《皇朝经世文编》卷34,《魏源全集》15册,第18页。

49(13)康熙《常熟县志》卷8《田赋》,第148、147、135、148页。

50同治《苏州府志》卷12《田赋一》,第319页。

51慕天颜:《浮粮坍荒二弊议》,《皇朝经世文编》卷32,801页。

52慕天颜:《题为湖水横决、有熟田就荒可惜,谨具陈利病积弊,仰敕清勘升科便民裕国事》,《抚吴封事》卷8,清康熙刻本,第6—7页。

53《清圣祖实录》卷46,康熙十三年二月戊戌,《清实录》第4册,第600页。

54储方庆:《饥民垦荒议》,《皇朝经世文编》卷34,第18页。

55同治《苏州府志》卷12《田赋一》,第321页。

56慕天颜:《题为决口地废、赋役难支,吁恳题请蠲停以拯灾黎事》,《抚吴封事》卷3,第34—35页。

57慕天颜:《题为积水浸淹不退、沉田额赋无征等事疏》,《抚吴封事》卷4,第4页。

58靳辅:《生财裕饷第一疏》,《皇朝经世文编》卷26,第518页。

59《清圣祖实录》卷221,康熙四十四年五月丙戌,《清实录》第6册,第228页。

60乾隆《镇江府志》卷47《艺文四》,第420—421页。

61储方庆:《荒田议》,《皇朝经世文编》卷34,第15页。

62杨雍建:《请停丈量以苏民困疏》,《皇朝经世文编》卷31,《魏源全集》第14册,第774页。

63黄六鸿:《福惠全书》卷10,《官箴书集成》第3册,第322页。

64慕天颜:《题为谨陈清理钱粮之法,请旨严饬遵行以裨国赋事》,《抚吴封事》卷3,第21页。

65蔡方炳:《长洲清田纪事一》,《皇朝经世文编》卷31,第767—768、767页。

66卢纮:《新泰丈田议》,《皇朝经世文编》卷31,《魏源全集》第14册,第765页。

67潘月山:《未信编》卷1《钱谷上》,《官箴书集成》第3册,第31页。

68光绪《清会典事例》卷166《户部•田赋》,第2册,第1114页。

69曹一士:《请核实开垦地亩疏》,《皇朝经世文编》卷34,第41页。

70《清圣祖实录》卷2,顺治十八年五月庚申,《清实录》第4册,第65页。

71慕天颜:《浮粮坍荒二弊议》,《皇朝经世文编》卷32,第801页。

72慕天颜:《题为谨陈青邑钱粮逋欠不清、循例请委专员清丈以裨国赋》,《抚吴封事》卷3,第24页。

73同治《苏州府志》卷12《田赋一》,第319页。

74韩世琦:《报江宁左等十五卫积荒疏》,《抚吴疏草》卷55,《四库未收书辑刊》八辑8册,第659页

75卢纮:《新泰丈田议》,《皇朝经世文编》卷31,第764页。

76靳辅:《生财饷第一疏》,《皇朝经世文编》卷26,第518页。

77陆陇其:《论直隶兴除事宜书》,《皇朝经世文编》卷28,第600、601页。

78《户部题本》,《明清史料》丙编第十本,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36年版,第641—642页。

79《清世宗实录》卷6,雍正元年四月乙亥,《清实录》第7册,第137页。

80彭雨新:《清代土地开垦史》,第20页。

81商鸿逵:《康熙南巡与治理黄河》,《北京大学学报》1981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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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安徽史学. 2019年06期 ,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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