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信息化给当前社会带来巨大变革,需要地方政府根据新的时代背景和公共需求主动变革,建立更加高效、协作、开放的组织结构。优化地方政府组织结构,一是需要重构纵向层级,理顺管理关系,在纵向结构上精简层级、打破同构、下放权力;二是需要优化横向职能划分,建立多元协作关系,推行大部门、协同化、整体性的改革;三是需要发挥信息技术的支持作用,保障变革实施,破除信息壁垒,建立政务平台,开放数据信息。
【中文关键字】政府组织变革,组织结构,信息化,纵向层级,横向划分,技术支持
【全文】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府进行了八次机构改革,有力推动了体制改革、职能转变、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习近平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再次强调,要“深化机构和行政体制改革” 。前期的机构改革主要是以提高行政效率为目的,以流程变革和技术变革为主要手段,以精简人员、重设机构、流程再造为主要内容,这些方面的改革取得了较大进展,但在组织结构调整、权力分配、职能转变等方面却缺乏相应措施,例如轰轰烈烈的大部制改革虽然在形式上完成了一些机构的合并、重组,但实质上并没有完成向整体性、协同性政府组织的转变,组织内部协调运转不畅,相应的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的分立、制约与协调也没有实现。有学者指出,机构改革要达到其目标,在未来的改革中必须将重点转向结构的改革 。一般而言,政府组织结构是指政府组织内部各部门和层级的排列组合方式,以及由此产生的体制架构问题,它不仅涉及政府内部组织层级的关系和部门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及由此产生的权力关系与组织功能的履行问题,也涉及政府与外部组织的关系。以互联网、大数据、区块链为代表的信息通讯技术飞速发展,并与社会生活深入融合,使得社会问题复杂化、公共需求多样化,各地方政府组织结构亟需在信息技术的驱动下进一步优化,以满足当下社会对行政服务高效化、精细化、多元化的迫切要求。
一、重构纵向层级,理顺管理关系
(一)精简纵向层级。按照组织学理论,地方政府层级设置与每个层级控制幅度密切相关,每个层级控制幅度越大,层级越少;控制幅度越小,层级越大。而控制幅度的大小与组织内信息流动性和处理能力密切相关,流动性和处理能力越强控制幅度相应越大,反之则越小 。在传统工业社会中,受技术手段限制,组织内信息流动不畅,信息必须依靠一层一层的组织进行传递,但层级传递在现实中不可避免具有成本高、效率低、易失真等弊端。而在信息技术时代,一方面,信息流动的便利性决定了信息的传递不再需要在严格的最接近层级间进行,上层与下层间可以实现直接沟通而不再需要中间层的传导,这既能降低成本、提高效率,也能尽可能避免或纠正信息失真;另一方面,电子档案、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手段大大提升了信息技术的处理能力,各个层级的管理和决策能力相应提升,其所能控制的幅度也随之扩大,这都将导致组织中间层的缩减以及科层的简化。随着社会信息化程度提高,越来越多的学者意识到,借助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通过对政府组织人、财、物、信息等资源的有效整合,科学减少管理层级、扩大管理幅度,建立新型政府组织结构,能够有效地提升行政效率、节约社会资源,也能够提升政府组织的适应性和灵活性。
当前我国地方政府在纵向层级上分为“省、市、县、乡”四级,而城市基层政府在社会管理中又“叠屋架床”式地形成了“市、区、街道、社区”的四级结构,纵向层级较多、链条较长。由此所产生的问题包括:一是有的上级决策在向下传递中经过各级政府层层扭曲,到达执行层时已然偏离最初的目标,“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情况频频发生;二是有些基层情况和意见在上报中被层层筛选甚至修改,高层难以获得真实信息;三是信息的上传下达环节过多,传递效率低,难以适应现代社会的快节奏。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扩大管理幅度,精简组织层级,减少管理环节,成为信息化背景下政府组织结构优化的当然选择。
对于组织层级改革,实行“市县分治”“省管县”体制,将地方政府行政层级由原先的四级精简为“省、市/县、乡”三级,并进一步简化基层政府层级设置,虽然很早就有学者提出这个问题,但是一直没有太大的进展,因此,在多次机构改革中也成为理论研究的热点。从实践情况来看,当前地方进行了多种多样的实践探索,包括省直管县、强县扩权、撤销街道办、整合街道办等等。以街道办改革为例,从2009年起,湖北黄石、安徽铜陵等城市开始实行撤销街道办的改革,将“市、区、街道、社区”的四级结构简化为“市、区、社区”的三级结构;而随后,北京、上海、成都、南京等城市开始推行以保留街道办为前提的改革,体现为两种主要方案,一是强街道、为社区减负,二是精街道、强社区 。事实上,对比各地改革实践可以发现,这些改革的目标都是解决基层管理中层级较多、层级间职能关系不顺的问题,而改革的举措也大都以优化公共服务、强化居民自治为核心,对街道、社区组织进行重组。改革方案之所以呈现出不同样貌则是由各地方实际情况所决定的,选择撤销街道办的城市都是中小型城市,城市人口、流动人口数量较少,城市管理任务较轻,基层社区已经能够承载相应的管理任务,因此更适合精简化的层级结构;而以保留街道办为前提的改革都是在大中型城市推行,这些城市管理状况复杂,因此纵向管理幅度不宜过分拉大,保留街道办的管理是符合实践需要的。而“省管县”改革实践也体现出类似情况,东部地区和中部地区的改革程度明显高于西部地区,改革进展在各地差异较大。改革形式多样性既说明各地区对探索组织结构优化路径具有很大的积极性,也同时说明,由于我国地域广阔、人口众多、区域地理环境及社会发展情况差异较大,各地改革的实际需要和要求较为迥异,相应的改革方案和改革效果也各不相同,因而在路径选择上,不宜进行自上而下、整体性、激进式、一刀切的大变革,而应当充分考虑各地方的自然条件和发展情况,因地制宜,根据各地实际需要进行自下而上的、局部性、渐进式的改革。在接下来的改革中,地方政府首先需要遵循精简层级的基本精神,压缩管理层级,加强资源整合,提高治理效率与效能,发挥基层政府积极性,构建科学、高效、灵活的组织结构;其次应当综合考虑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基层政府管理能力、政府信息技术条件、公务员信息技术应用能力等因素,优先在上述条件发展程度较高的地区推进改革,并不断总结经验,待其他地区逐步具备改革条件时,再有计划地推进;最后要建立改革的综合保障体系,重点解决改革中财政管理、人事体制、权力衔接的问题,下放经济管理权、社会管理权特别是人事管理权,下沉公共资源,支撑改革进行。
(二)打破职责同构。地方政府组织纵向结构的另一突出问题在于“上下一致、职责同构”,即各级政府在机构设置上保持着高度的同一性,从中央到地方,省、市、县、乡各级政府的部门设置,部(委)、厅(局)、处、科几乎完全一致。具体来讲,“职责同构”有以下几方面问题:一是除了外交、国防等部门外,各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的部门设置几乎完全相同,过分强调管理的统一性,而忽视了各地方实际情况的多样性和差异性;二是上下对口的机构设置使得下级政府机关往往只重视对上级机关负责,而忽视对社会和公众负责,忽视公民实际需求;三是各级机关任务不清、分工不明——各级政府的职责应当是有所区分的,例如在经济领域,中央和省级政府应重点关注宏观经济运行与调控,而市、县以及乡级政府则应重点关注市场主体的微观活动,而当前的机构设置使得纵向机构间难以明晰职权与职责。在信息时代背景下,公众对于政府治理和公共服务的有效性、回应性期待大大增强,同质化机构设置的弊端显而易见,亟待改革。
当然,打破同构并非完全异构,而是根据实际情况来建构,需要统一设置的机构上下对口,不需要统一设置的机构则由地方政府根据需要自主设置,既要注意保持与中央部门的对应性,又要体现各地方的地方特色及层级分工,适应地方发展的地域性、多样性。一方面,在单一制的国家结构下,省级政府作为地方政府的最高层级,除外交、国防等部门外,机构设置尽量与中央政府保持对应,方便中央与地方的管理和职能对接,是合理且有必要的。另一方面,我国地区间自然条件、发展程度差异显著,省级以下地方政府尤其是基层政府面临的社会问题和需要更是千差万别,因此因地制宜设置机构便成为组织结构设计的必然要求。省级以下地方政府在纵向机构设置中不需要与上级政府保持同构,可根据地方的实际发展情况、行政需要,在保障统一集中领导的前提下,发挥基层政府的自主性和创造性,科学、合理设置机构和配置职能。基层政府在机构设置中应当强化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以提升决策执行能力、社会监管能力、公共服务能力为重点,通过构建综合化的监督执法部门、一体化的行政服务部门,突出基层政府面向公众的特点。上级机关要优化对基层的领导方式,既允许“一对多”,由一个基层机构承接多个上级机构的任务,也允许“多对一”,由基层不同机构向同一个上级机构请示汇报,上级部门不以资金、项目、考评等任何形式干预下级机关的机构设置 ,下级机关可以通过加挂牌子、归口管理的方式保持与相应上级机关的联系。而在改革的推进力上,通过对改革较为成功的广东省顺德区进行考察,可以发现,省级政府的大力支持是改革成功的重要因素。当前我国的政府改革仍是以政府权威为主要推动力,因此在改革过程中省级政府、上级政府充分发挥支持与协调作用,是改革持续进行的关键要素。
(三)优化权力配置。组织结构改革必须与权力结构改革配合进行,在精简层级和改革职责同构体制的过程中都存在着地方政府纵向权力再分配问题。笔者认为,适度分权更加适应信息化的要求,也更加有利于实现民主化与科学化。在信息化时代,技术飞速发展,社会高速运转,知识、信息爆炸式增长,公民的政治需求和公共需求日益多元化和复杂化,权力过度上移的组织结构难以应对瞬息万变的社会环境,使得地方政府缺乏足够的灵活性和适应性,不能及时应对各种突发事件和公众需求,这将导致地方政府更加难以对社会进行有效的治理。其代价可能是省级政府长期的高负荷,这会使决策出错的概率大大增加,导致公共政策和公共行动偏离目标,最终引发信任危机。因此,在信息化背景下的政府组织变革中,政府须变革自身的权力体系,注重权力配置的扁平化和分散化。向下分权将进一步促进层级精简。最优分权理论认为,下级政府更加接近于社会成员,因此更加了解公共需求和社会矛盾。相较于上级政府,下级政府更有可能作出符合实际情况和现实需求的决策,所以将相关权力下移至基层更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为公众提供更加优质的公共服务。在向下分权过程中,上级政府的权力和职责层层下移至基层政府,中间层级政府则随着权力和事务的减少而慢慢被精简 。因此,整体而言,地方政府应该更多地下放其权力,赋予基层政府更大的自主权。在这一过程中,也要注意权力的制约与制衡,合理配置决策权、监督权和执行权,保障权力行使高效化。具体而言,分权中首先应保留省级政府对重大事项的决策权,如涉及全省的安全、经济等事项,必须由省级政府统筹规划、统一管理,防止决策碎片化;同时确立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监督权,形成有效的监督制度;最后应根据权、责匹配原则,下放对于具体地方、具体事务的执行权,缓解基层政府“权小而责大”的困境,提升基层政府行政的灵活性和自主性。在下放事权的同时赋予基层政府相应的财政权,保障财力、物力、人力等资源配套,避免分权异化为上级政府“甩包袱”的手段。实现省级政府承担决策性的事权和支出责任,而地方政府特别是基层政府主要承担本辖区具体性工作的事权与支出责任,在此基础上实现各级政府事权与财力相匹配的目标。
二、优化横向划分,建立协作关系
除了纵向结构问题外,地方政府横向组织结构设置也存在一定程度的不合理、不科学之处,如部门设置过多过细,职能交叉、机构重叠、多头管理的现象突出;机构职责重经济管理、轻公共服务的问题长期存在;地方政府合作意识不足,府际协同、部门协同关系难以建立;党政关系重叠交叉,群众团体、社会组织建设薄弱等等。横向职责划分不科学、不清晰导致地方政府一些职能混乱,不仅难以应对信息时代的社会需求和风险危机,甚至成为社会矛盾的来源。以往的组织结构改革只围绕政府内部部门划分进行,不重视政府与外部关系的厘清,是改革效果欠佳的原因之一。事实上,相比于中央政府,地方政府更需要整体性政府建设,因为地方政府更需要与企业组织、社会组织建立密切协作关系 。因此,优化地方政府横向结构,既需要优化政府内部部门设置,也需要厘清政府与外部组织的关系,需对政府组织、社会组织等各类组织进行协同性改革,协调横向关系,通过组织结构改革解决部门设置、职能履行碎片化的问题。具体来说,可以从三个方面着手。
(一)继续推行大部制改革。大部制改革的实践表明,大部制有利于行政效率提高,也有利于服务型政府建设,化解地方政府职能交叉、机构重叠、多头管理的问题必须继续推进大部制改革。在有些地方,大部制改革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一是改革不彻底。由于部门利益等原因,部门合并阻碍较大,一些部门的改革难以推进,而一些部门虽然形式上进行合并但实质上依然是独立办公、各自为政,合并后的部门内设机构只增不减,没有形成统一管理,职能交叉、部门重叠的现象依然存在。二是工作流程改革没有配套进行。政府部门的行政程序依然是高度分化、碎片化和缺乏协作,没有建立适合大部门制的工作流程和管理制度。三是改革后上下机构不对应,纵向不协调。四是信息公开和监督不足。信息公开透明是有效监督的前提,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是改革推进的重要保障,但当前的一些改革方案既未围绕信息内容结构、质量标准和公开渠道等制定制度规范,也没有指定具体部门承担这一责任。信息公开主要依赖部门意愿,监督也就容易流于形式。五是配套措施不完善,最主要体现为人员分流困难,部门合并后出现的冗余人员无法安置,影响改革进程。针对当前出现的问题,继续推进大部制改革应从以下几个方面优化改革路径:一是加强行政文化建设,转变行政人员价值理念,通过树立服务意识、奉献精神,减少其对改革的抵触情绪。二是优化工作流程,实现“碎片化管理”到“整体性治理”的转变,强调工作中的沟通、协调与合作。三是各级政府对下级政府改革创新要给予鼓励、肯定和支持,积极化解横向整合与条块结构间的冲突,防止上级部门通过各种方式干预改革、造成改革的停滞或倒退。前文对此问题已有论述,不再重复。四是加强改革的透明与公开,在方案制定、施行等各个环节实现信息公开,引入公众参与与监督,形成有力的外部压力体制。五是配套完善人事编制调整办法、冗余人员安置办法,建立裁撤人员培训机制,通过针对性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他们的就业能力;鼓励裁撤人员加入社区、行业协会、社会组织等公民自治团体,既解决人员安置问题,也通过引入具有良好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的人员加强社会组织建设。
(二)建立政府横向协作关系。信息社会的社会生活日益丰富,其产生的社会问题越来越复杂,综合性、跨区域的公共问题日益增多。因而在横向协作中,既需要建立政府部门间协作和不同区域间政府及其部门协作,实现政府内部组织结构整体化,更需要建立政府、市场和社会等多元主体的协作,发挥各类社会组织的专业优势,实现合理分工及政府外部关系协调化。
1.部门间协作。大部制改革能够优化政府横向结构,一定程度上解决政府部门间运作不协同的问题。但是部门再大,也有边界,仍然存在部门间合作、配合的需要。大部制不能完全化解政府横向结构问题,因而建立良好的协作关系是横向改革的关键。当前我国地方政府部门间合作的形式包括临时任务小组、部门联席会议、一站式窗口等等,这些形式突破了部门划分,有利于跨部门合作的有效推进。但此类协作尚不成熟,存在协作范围窄、未能形成长效机制等问题,仍存在改进的必要。要解决这些问题,需要从流程、资源、人事、文化等方面进行。首先,对政府工作流程进行再造,强调以公众需求为出发点,以过程和结果为导向,建立协同办公、联合审批等跨部门工作流程;其次,建立资源部际共享机制,制定资源共享规章制度,利用信息技术,实现资源的统一管理、共同使用;再次,实行公务员轮岗机制,使公务员在同一政府内的不同部门间轮岗,提升人员流动性,培养了解政府整体运行流程的“全能”人才;最后,培育协作文化,增强政府工作人员协作意识,创造良好氛围。
2.区域间协作。当前我国地方政府探索建立了多种区域间合作关系,包括基于自然区域间的政府合作、跨省(市)的区域经济合作、跨行政区域的基础设施共建、环保治理、合作供水、微观区域政府间合作等等。无论是哪种形式的合作,不同层级的政府都在其中发挥着主导性作用,形成了一种自上而下的政府统筹式合作,这种模式促进了区域间政府的交流与合作,但仍面临着一些困境:首先,中央政府和省级政府的高位推动难以维持府际合作的长效性。当前区域间合作的协调机构大都是临时性机构,成员多由各地区领导兼职,难以保证合作的长效性。其次,长期的地域分割使得不同区域之间具有相互独立的利益结构、目标追求,缺乏共同的价值目标,导致合作缺乏基础与激励;而地方官员的“政治锦标赛”进一步加剧了区域间恶性竞争,使得政府官员只关心自己任期内所在地区的短期经济增长,缺乏合作意愿。要解决上述问题,就需要建立良好的地方政府区域间合作机制。具体来说,一是要将合作机制内源化,变高位推动为横向政府间主动、自发寻求合作,鼓励地方政府根据各地具体情况与发展需求,以互利共赢为原则,建立具体实施和管理合作事宜的组织机构,保证府际合作长效化。二是不同区域利益共享。“横向府际关系或者说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的地方府际间关系的实质和首要表现就是利益关系” ,利益共享是地方府际间合作的起点和动力目标,其关键是改革当前政府绩效评估和官员考评的指标,避免地方间恶性竞争。同时,可建立区域间利益补偿机制,以实现实质正义为原则,通过规范的制度对地方间利益进行一定程度的、合理的再分配,促进区域均衡发展。
3.党政群社协同改革。在信息化背景下,应科学认识厘清政府与外部组织间的关系对优化组织结构、构建服务型政府的重要作用,科学、合理划分政府与党组织、群众团体、社会组织间的职责权限,完善分工与协调,推动党、政、群、社协同改革,提升社会治理能力与公共服务能力。首先要建立新型党政关系。一是要强调党的领导作用,完善党的机构设置和组织体系。《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明确要求:“加强党对各领域各方面工作领导,是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首要任务。要优化党的组织机构,确保党的领导全覆盖,确保党的领导更加坚强有力。”二是要发挥党在宏观管理、统筹领导、监督指导方面的作用,并充分发挥政府自身执行能力,减少多头管理、职能交叉的现象。三是党政机构统筹设置,将职能相近、联系密切的党政机关合并设立或合署办公,优化、整合资源和人员配置。尤其是基层政府,主要承担上级决策的执行和落实工作,直接面向公众提供服务,党政机关分设造成人员、资源浪费,更有必要实行党政合署办公,提升行政效率。其次要强化社会组织建设。在信息化背景下,社会事务在深度、广度等方面呈现综合性提升样态,治理难度加大,地方政府职能在基础设施建设、医疗、卫生、食品安全、教育、社会保障等方面都表现出严重缺位,因此必须把社会主体纳入治理主体体系,引入多元主体共同承担社会事务,发挥社会组织、企业和公民个人的自治作用。这就要求政府必须向社会放权,将可以由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承担的社会事务转移出去,将管理权由政府内部外移,同时加强政府的监督、指导作用,形成高效、协同的多元治理主体结构,实现社会事务多元共治和公共服务的多元供给。
当前,我国社会组织建设落后,难以有效承担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社会组织可以说是社会治理中功能最弱的一环。根据新木桶理论,木桶的盛水量不仅取决于最短的一块木板,更取决于木板之间是否有缝隙,这一原理同样存在于政府组织结构设计中,因此必须“补短板”“补缝隙”,强化社会组织建设,提升其承接能力。一是要去行政化。当前社会组织尤其是一些社会团体行政化严重,定位不清、职能模糊,在社会事务中难以保持自身的独立性和中立性,不能完全代表公众利益,因此必须加快改革,切断其与政府部门的利益联系,实行人、财、物分开管理,实现社会组织的自我管理、自主发展,发挥其本职功能。二是要积极培育社会组织。具体措施包括降低准入门槛增加社会组织的数量,外放政府职权扩大社会组织的活动领域和范围,通过政府购买、项目委托、财政优惠等措施培育社会组织内部治理能力和参与城市治理的协同能力等等。三是要加强管理。当前我国社会组织管理法治化程度严重不足,地方政府应根据地方特色,建立系统的社会组织管理地方法规和政策体系,实现管理制度化、法治化。同时要完善社会组织内部规章和自律机制建设,规范社会组织内部管理。
三、重视技术支持,保障变革实施
提升组织信息技术应用水平,发挥技术对组织结构的构造作用是保障变革实施的重要手段。为顺应信息化潮流,当前我国各地方政府都在进行电子政务建设,基础设施建设、硬件配备基本完成,信息化政务架构、政府部门对外网站及内部办公管理系统也初步建立,政府行政效率显著提升。在机构改革不断深化的背景下,在新时代、新需求的挑战下,地方政府不仅要应用信息技术提升办公效率,也要重视发挥技术在组织结构变革中的支持作用,应用信息技术实现政府组织更为高效的开放、协同与服务,有效配合、促进、巩固组织结构变革,保障改革的实施。
(一)破除信息壁垒。虽然政府各部门都建立了电子政务网站,但由于缺乏统一规划,各部门系统不互通、信息不流动的问题较为普遍,由此更凸显出政府组织结构“部门孤立”的弊端。在信息化背景下,政府组织实体要实现协同化、无缝隙,虚拟的电子平台建设也应当符合这些要求,为组织结构变革提供有力的支撑。要破除信息壁垒,必须制定信息系统建设整体规划,统一数据互联互通的技术标准、管理规范,指导地方政府电子政务建设。对于现有的信息系统和政府网站,可通过接口进行数据对接,并按照统一标准逐步对其进行集成整合,最终实现数据标准统一化,保障政府各部门管理功能的联通和政务处理的协同一致;通过网络信息平台,打破部门间信息流通的壁垒,实现信息与资源的共享,打破传统政府组织中的“条块分割”格局,促进部门间协同。
(二)建立以服务为核心的政务平台。为简化行政程序、提高服务效率,解决政府部门“多头管理”“各自为政”的问题,各地政府近年来纷纷加强“一站式政府”建设,提高办事效率。为配合“实体一站式政府”建设,也应当推进“虚拟一站式政府”构建,建立“一站式”网上审批系统,实现集中联合审批,用信息化手段改善和规范政府行政,为各级政府跨部门审批提供支持 。在政务办公外网上,通过建设完善的审批信息库和审批知识库,从而构建一套充分满足审批全过程业务和管理需要的应用平台;通过与各部门内部审批系统的联系,实现跨部门审批与各部门内部审批业务的无缝链接;投资项目网上审批平台通过与因特网的信息交换,建立政府与企业和社会公众之间网上行政审批的通道,实现网上咨询、查询、申请、审批、投诉、监督等业务功能。通过以上措施,使政务平台成为真正的网上办公、办事的在线服务平台,拉近企业、居民与政府部门间的距离,提高办事效率,强化政府形象。
(三)数据开放与共享。随着大数据技术的发展,政府数据的巨大价值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政府数据开放成为政府信息公开的新内涵及发展趋向。从数据和信息的关系来看,二者是相互联系的。信息是数据载荷或记录事物属性的内容或意义,数据是信息的物质载体,数据开放的意义不仅在于保障公民知情权,更在于利用信息技术在政府和公民之间生成对话、参与和协作。地方政府数据开放与共享,首先需要政府明确数据开放的意义,确定数据开放的理念,将其作为机构改革、职能转变的重要环节,确立数据开放的导向。其次要完善数据开放法律制度,确立数据开放的基本原则和规则框架,规范定义政府数据,厘清数据开放范围、开放流程,明确数据质量和标准等等。再次要建立政府数据开放平台,在保护国家安全、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前提下,为公众提供完整、准确的数据。
在政府信息技术应用中,各级地方政府应合理分工,明确各自的责任与任务,有序推进政府信息技术应用。具体来讲,省级政府作为地方政府的最高层级,在信息技术应用中应着力进行科学的顶层设计,构筑统一的系统平台,建立统一的数据标准,制定政府信息系统运行、管理、维护规范,消除信息孤岛、防止重复建设,保障系统及数据的安全,对下级政府的信息化建设进行监督和指导。市、县级政府作为地方政府的中间层级,在信息技术应用中应当统筹规划管辖区域内各部门和各层级电子政务建设,协调推进信息系统建设 。在保障公民隐私的基础上,深化信息收集,完善基础数据库,加强数据资源统筹管理,进一步提升数据利用能力,完善公共服务、建设智慧城市。乡镇、街道作为基层政府,应将信息公开、公共服务、实现居民自我管理作为信息技术应用的核心,根据规范建立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信息服务平台,公开社区动态、信息公告,提供高效、便捷、贴近居民的社区公共服务,开展综合业务受理和一站式服务,开设社区交流平台,加强居民与政府的互动,发挥社区居民自治作用。
【作者简介】
靳文辉,重庆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王星云,重庆大学法学院博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