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曦昊:论二十年来食品安全法学研究方法之特征与流变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106 次 更新时间:2020-05-29 0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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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曦昊  

摘要:  食品安全法治发展在国家治理能力、治理体系现代化中居于十分关键的位置。食品安全治理依托公共决策和社会共治本质地亟需引入社会科学研究方法,达到增强食品安全法研究方法的预测、解释、应对能力的目的。现代食品生产、流通中的科学技术含量要求食品安全法学研究使用自然科学的分析工具。随着食品进出口成为经济支柱产业,比较法研究在食品安全法学研究中扮演了重要角色。食品安全法学不局限于特定的法律关系,研究开展具有贯通性,不应以部门法的门槛局限其发展。二十年来,食品安全法学研究方法从“部门法”化走向“领域法”化,从单一化走向多元化,从移植引介走向自主创设,但仍未摆脱对策法学思维方式对研究方法的影响,其学理基础研究还有待夯实。

关键词:  食品安全法;法学研究方法;社科法学;领域法

民以食为天,国以法为纲。25年前《食品卫生法》(1995)结束试行,正式颁布标志着以食品行业治理,公民生命健康为目标的法律规范体系在我国正式开始建立。2009年《食品安全法》在旧法的基础上大步迈进,象征着中国食品安全公共治理理念由“食品合乎卫生标准”向“食品符合安全规范”发生转变[1]。近年来,在一系列食品安全事件的教训中国家食品安全治理体制、机制在试错中逐步改进与完善[2]。2019年是《食品安全法》实施十周年,也是党中央、国务院首次发文,明确食品安全法治在国家治理能力、治理体系现代化布局中基础性、全局性关键作用,明确食品安全法治“四个最严”要求的开局之年[3]。

“法学研究方法是探寻法学内在规律,表达法学学术观点而运用的手段。法学进步不仅在于法学基本理论的发展,而且在于法学研究方法的创新。”[4]食品安全法治建设对于事前食品安全风险的预防与规避、食品违法事后的规制与救济均有赖于研究方法的科学使用、与时俱进、改进创新。食品安全法学研究中所使用方法的特征与流变,是推动食品安全法治治理体系的完善,深化食品监管、经营领域改革的重要抓手。食品安全法的研究者必须要对食品安全领域中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进行关键性、系统性、根本性的研究、分析。本文不拘于传统的法学学科分析方法,从社会科学、自然科学、比较研究这三个食品安全法研究方法的运用特征出发,解析二十年来食品安全法研究方法的流变,并作出评析。


一、社会科学方法:呼应食品安全法治领域“社会共治”理论

食品治理具有极强的公共属性,覆盖了“从农田到餐桌”的全部社会化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受到实质影响的社会主体囊括了食品生产经营者(原料生产者、原料加工者、成品经营者),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食品检验机构等科研机构,消费者协会、食品工业协会等社会组织,还包括每一位消费者。从社会关系的角度看,法律关系不足以完整描述现代社会的食品经营、流通过程,这决定了食品安全治理必然是以法治为基础,以社会共治为形式的公共治理体系[5]。公共治理所依赖的理论基础不是以价值分析和规范分析为核心的传统法学学术研究进路,而是“运用社会科学的方法分析法律问题”的复合研究思维[6]。社会科学研究方法在食品安全法学研究中的运用(有学者也表述为“社科法学”)吸纳社会学、经济学的方法,重视第一手资料的实证研究,弥补了传统法律研究方法体系封闭的弊病,增进了食品安全法学研究成果在社会公共治理体制机制中的理论竞争力。

(一)“风险社会”:食品安全法学研究中社会学研究方法的运用范例

“风险概念在宪法教义学上可以通过区别‘危险’概念加以建构”[7]。变量与社会危害结果之间不能确证因果关系的情况归属于“风险”范畴,与结果之间存在确定因果关系,需要法律对这种因果关系的进行体认的情况则归属“危险”[8]。现代食品是科学技术对传统食品制作、运输、贮存的现代化改进产物。现代化食品技术的使用一方面通过科学技术改进了食品的风味、外观、保质期等要素,另一方面添加可能会带来健康损害甚至伤残、死亡等食源性风险,本质上属于由现代化过程引发,又被现代化过程所排斥的人为而非自然的危害因素[9]。我国传统法学研究对于“可能发生却暂未发生”的风险法律事项的规范研究是相当乏善可陈的,而社会学领域由乌尔里希•贝克所提出“风险社会”概念体系[10]对食品安全法治风险研究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极大的理论支撑[11]。

“风险社会”的法社会学研究方法核心关注是致害因果暂不确定的食品对法律规范体系带来的解构。食品安全的法社会学分析中心已超越了规范法律分析中的实然因果和具象表征。“风险社会”研究方法的引入极大增强了食品安全法学研究的解释范围和解释能力,尤其表现在对尚未造成实际损害的结果或可能存在相应风险的食品安全研究。对于食品安全领域的风险评估,有学者认为“为保障风险评估结论的可靠性,法律应通过制度进行设计,促进评估机构的独立性、重要信息的公开性、同行评审与异议监督的可得性。”[12]当基因技术进步到可以对食品的性状进行改造,我们迫切地需要基于实证主义和社会建构理论的法律理性,以规制转基因食品的风险可能[13]。在应对“风险社会”法律的手段上,超越单一行政监管的社会共治型风险监管作为食品安全风险规制的解决之道被提出[14]。

(二)食品安全法学研究中“经济学”研究方法的使用

在经济学的视角下,法律制度的本质是利益分配的社会活动。在理性选择、成本效益分析、均衡理论的理论假设下,立法、执法、司法活动都必须以资源最大化利用为最根本的追求,食品安全法领域的法律研究也概莫能外。“商店出售的经过加工制作的食物是为食品”,食品成为商品进行市场流通和销售的属性是国家发展与工业现代化的基本要求。食品转化为商品的这一社会化的过程是因无差别人类劳动而获得价值的历史过程,这决定了法经济学研究对食品安全法领域进行的分析,具有探究资源合理配置的特殊效果。

宏观层面,有学者根据法经济学视角下的“理性经济人”理论假设,首先,推导在每一个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中行为人的行为均存在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利益驱动。其次,运用经济学原理推演食品安全违法活动的有效规制手段的标准,即行政处罚、民事赔偿等必须要使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人的违法风险成本大于可能的经济总收益。以此为基础,学界设定了食品安全法律规范合理性与有效性以经济理论为核心的论证模式[15]。也有学者从企业商誉的角度出发,指出经济信息利益在行政监管中能够起到效用最大化、成本最小化的作用,进而得出了食品安全监管应该以“声誉罚”为主的结论[16]。

微观层面,现有研究利用经济学的成本收益理论对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小微食品经营者监管”进行分析发现此类经营具有营业流动性、形式多样性、交易一次性的特点,使得现有的行在经济学的视角下,法律制度的本质是利益分配的社会活动。在理性选择、成本效益分析、均衡理论的理论假设下,立法、执法、司法活动都必须以资源最大化利用为最根本的追求,食品安全法领域的法律研究也概莫能外。政监管所带来的制度成本远多于实施利好,进而为食品监管的绩效改革指明了方向[17]。

(三)食品安全法学研究中“实证研究”方法的具体运用“坚持实证调查的传统。

讨论具体问题,而不是抽象概念,注重后果的分析,而不只是逻辑的演绎。”[18]实证研究的方法是法学能够持续地适应社会生活,解决实际问题、解释具体现象的基本保证。鉴于食品安全涉及主体多元、社会影响广泛、公共利益巨大,近二十年来的食品安全法治领域的实证研究具有极强的公权主导性和政府介入性,主要表现为以全国人大与地方各级人大监督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落实《食品安全法》要求,检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实际情况的执法检查与实证研究报告。比如,上海市早在1996年《食品卫生法》时期,就已推行由原上海市人大科教文卫委员会主要负责开展的执法检查型实证调研,定性定量的实证研究特征在披露的分析报告中得到了较好的体现[19]。

在《食品卫生法》实施时期(1995~2009年)以上海人大执法检查报告为典型的食品安全实证研究在各省、市、县大量出现。2009年《食品安全法》出台以后为推动新法实施保证“舌尖上的安全”,全国人大已经主导完成了三次全国的人大执法检查。在多次、多地执法检查所产出的报告文件中,食品安全法学实证研究方法所秉持的定性定量,关注实际问题,解释社会现象的特点均有充分体现。以2016年第三次《食品安全法》实施检查报告为例,全国人大六位正副委员长分赴十个省(甘肃、天津、内蒙古、四川、广东、重庆、福建、湖北),实际走访了20个地级市、21个行政区县的26个餐饮服务单位、22个食品检验检测机构、22个食品生产企业、17个大型食品超市、15个农产品种植养殖基地、12个基层农产品贸易市场。各个调研组共召开35次基层监管人员、行业协会、食品生产经营者负责人参加的座谈会[20]。调研报告的行程和资料来源充分表现了实证研究的特征,抽样地选取了具有代表性的地域汇总了各省份的食品安全监管实际情况,并以调研中发现的实际问题为导向直述利弊。由时任全国人大委员长张德江与地方各级人大执法检查组组长,分别向全国人大与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做汇报并向社会公布。从发布的分析报告上看,对食品安全法治领域现状掌握较为详尽,为下一步的食品安全法学研究指明了攻坚克难的重点方向。除了官方调研纪要类型外,实证研究还表现为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的分析,比如就违反食品标签、标识、说明书规定的行为应如何适用法律的争议问题,围绕“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第60号)进行的分析和讨论[21-22]。


二、引入自然科学研究方法:现代食品技术科技本质的特征体现

所谓交叉学科方法,即法学与其他学科交叉的研究路径[23]。在法学研究方法的语境下,通常此概念的含义均为“社科法学”,即如前文所述要从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等其他社会科学的角度,观察法律作为社会规则与其他社会因素所产生的一系列嬗变。食品安全法治领域的研究也涌现出一系列社科法学的佳作。食品问题首先是一个科学问题,食品法律风险的控制需要科学分析和界定。食品安全法治领域研究不止于法学与社会科学的交叉复合,更融入了自然科学的研究方法。正如法律与认知科学、法律与心理学一样,科学方法和视角的引入开拓了新的研究特征。在食品安全研究发展中,基于食品科学、病理学、毒理学、农学、化学、工学等自然科学研究视角,观察食品理化、生化、病理性质的变化,进而为规则的流变、适用提供依凭,并推导法律规则的研究技巧逐渐体现出了作为食品安全法研究方法的气象,成为了食品安全法研究方法相较于其他法学领域研究方法发展和流变的独到之处。

(一)食品科学是作为研究对象决定研究方法自然科学性

近年来,“苏丹红咸鸭蛋”“孔雀绿石斑鱼”“三聚氰胺奶粉”“无根剂豆芽菜”等食品问题陆续出现。根据法律推理的三段论分析方法,大前提即规范的找寻,小前提即事实的确定,需要大前提和小前提结合才能进行法律推理得出判断结论[24]。针对食品安全问题展开的法学研究也概莫能外地,要先在法学概念与逻辑的经验体系内内证食品对生命健康的侵害性,才能在下一个逻辑环节论证法律技术的规范该当性。但无论是食品安全违法规则制定(大前提),还是事实查明(小前提),在现代食品技术已经深入到分子层面改进食品理化特征的语境下,均无法通过法律经验性的进行前提制定和判断证成。随着实践中食品安全的法律治理采取自然科学的方法,进行事实衡量的需求将越来越紧迫,食品安全领域的法律研究逐渐发展出了基于化学、生物、物理、医学、药学等定性、定量分析框架而产生的科学技术属性。自然科学对于法律研究方法的影响主要包括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等的法律研究中。

“食品安全风险的检测与预防、食品链条全过程的监管、食品安全出现问题后的法律惩处与救济。”[25]这三个研究方向是近年来南大核心期刊(CSSCI)目录中食品安全领域最为集中的研究方向。不难看出,第一项“食品安全风险的检测和预防”需要食品科学、生物工程、毒理学、病理学分析等作为法律规范制定和修改的依据,第二项“食品生产的全过程监管”需要环境科学、包装工程、农学等学科针对种植、生产、包装等环节的食品污染源特征的详细分析,作为行政监管、司法裁判的理论储备。第三项的民事赔偿、行政处罚、刑事追责需要食品安全的司法鉴定技术为法律判断进行司法技术支持。事实上,《食品安全法》所依托的知识体系远远超越了法律学科甚至所有社会学科对于社会关系的观察所能依据经验和逻辑做出的解释。食品作为监管对象,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逐渐发展出超越法律研究范畴的额外科技属性。因而在食品安全法学研究中运用自然科学,尤其是病理分析、毒理分析、余量残留分析参与规范研究不仅是功能主义的绩效考虑,更是食品安全法治现代发展的本质需要。

(二)自然科学研究方法在食品安全法学研究中的具体运用

引入自然科学方法后,食品安全法治领域在实然层面脱离了以往“空谈法律监管,实践无所适从”的局面,学者在各个食品安全争议法律问题中产生了一系列切中肯綮的研究文章。在宏观的司法制度运作方面,学者详细分析了食品司法鉴定科技落后于毒害物质的发展水平可能造成的行政监管、司法裁判失灵,导致的国家对公民健康的保护义务不能恰切履行的问题[26]。在行政许可所依据合理、合法性标准方面,学者从理化分析、检验方法出发,对保健食品的注册备案工作应进行指标化、体系化的分析,得出保健食品应予以准入所应具备的法律特征[27]。随着实践中食品安全的法律治理采取自然科学的方法,进行事实衡量的需求将越来越紧迫,食品安全领域的法律研究逐渐发展出了基于化学、生物、物理、医学、药学等定性、定量分析框架而产生的科学技术属性。

而在中观、微观层面,研究者也逐渐形成了针对具体的某一食品安全制度结合科学理论进行分析的方法。比如在食品添加剂行政裁量基准问题上,学者面对原卫生部撤销面粉增白剂作为食品添加剂的市场准入资格争议,食品安全风险的行政裁量分析便将“技术必要”和“安全可靠”的要件裁量标准置于过氧化苯甲酰、过氧化钙(面粉增白剂)的药物残留比例、毒理属性的角度下进行分析,得出的结论相当精当且令人信服[28]。在“全民补碘”的食用盐加碘的规范存废分析中,学者据以分析和判断的标准借用了医学研究得出的“碘阻断效应”(wolff-chaikoff)和1960~2000年间吉林中日友好医院甲状腺癌病例分析得出碘含量与甲状腺癌变的分析结论[29]。此类研究的出现充分说明了科学研究方法与视角在食品安全法研究中的所起到的独特作用。


三、比较法学研究方法:伴随食品行业融入国际市场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比较法研究方法主张比较不同国家的制度,“包括涉及规则与制度的微观比较”[30],从而得出是否借鉴、如何借鉴域外法律制度,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的结论[31]。食品安全法学研究的固有目的是增加公民营养、保障公民健康、维护国家食品安全。但我们也必须承认现代食品工业也是国民经济增长的重要支柱产业,食品市场的良性发展离不开食品研究方法的持续演进。比较法研究方法在食品安全法学研究中地位的凸显与食品工业在国民经济中起到的关键作用是分不开的[32]。

(一)食品安全比较法学研究服务时代发展

食品安全不仅是基本权利保障的重要方面,而且在中国确立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基本国策,将出口贸易作为拉动国民经济的三驾马车之一后。这种发挥比较法研究优势,服务经济发展的理论态度越发明显地在食品安全法研究中得到了体现。早在20世纪90年代食品安全法治领域的比较法方法指导下的法律制度引进、规范分析对比文章就已经呈现出以蓬勃发展的趋势,其部分文章的主要目的在于“改变我国出口食品被动挨打的局面”,以服务经济转型和社会建设[33]。例如,1997年我国政府进行HACCP体系改革时,改革目的是提升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水平,但不可忽视的重要原因是美国作为我国水产品第三出口市场1997年12月18日生效实施的HACCP水产管理法规导致如果我国不进行相应的规则调制,我国水产品顺利出口创汇的经济发展需求就会受到不利影响。因而在同时期,大量的HACCP方面的食品安全质量管理比较法研究成果就作为研究热点的由国家以立项引导方式大力推进[34]。从2001年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食品工业作为进出口的重要增长点[35],屡屡受到技术性贸易壁垒(SPS)阻碍,而阻碍发生的时间节点均与国内的重大食品公共事件高度重合。在关系到进口农产品,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贸易进出口问题上,欧盟、美国、日本屡次利用世界贸易组织(WTO)规则强调我国食品的安全风险,导致我国出口的蔬菜、水果、肉制品等食品原料常因技术安全标准等国际、国外食品安全标准而被退货、销毁甚至禁止出口。食品安全检验体系的技术壁垒日益成为贸易保护的一个“替身”[36]。

对于国际、国外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同步、对标、借鉴、甚至是移植,在贸易壁垒突破的背景下显得尤为关键。在制度竞争层面,比较法学可以完成将欧盟、日本、美国等拥有完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和技术标准体系国家的制度红利加以内化的重要工作。这对消除以食品安全为借口的贸易保护主义壁垒,具有全局性、基础性的战略意义。食品安全比较法学术研究成果必须不断进行制度化、规范化的正向输出。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只有立足我国国情,发挥后发优势,融入并成为国际食品监管决策的主流,才能从根本上遏制食品安全贸易壁垒的技术化趋势,实现我国民族食品工业在出口创汇上的可持续发展。研究近十余年的食品安全法律领域下载频次排名前10的文献,有4篇论文涉及对外国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的借鉴[25]。比较法的文章主要集中在欧盟、日本等世界贸易组织(WTO)成员国的食品安全法治先进经验、风险评估经验的引介,食品安全致害案件分析展开,中外食品安全法治制度的对比等方面,其背后隐藏着比较法学学术成果向社会利益转化的国家利益推动。

(二)食品安全比较法学研究助力法律体系完善

我国的食品进出口法律制度所建立的风险管理标准,不仅来源于本土经验的创新发展,还受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只有立足我国国情,发挥后发优势,融入并成为国际食品监管决策的主流,才能从根本上遏制食品安全贸易壁垒的技术化趋势,实现我国民族食品工业在出口创汇上的可持续发展。到国际食品监管制度标准的迭代的影响。以食品安全标准法律制度研究为例,国际的食品安全标准有两大体系,一是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框架下的食品安全委员会体系,二是国家食品法典委员会框架下的CAC体系。CAC体系经由世界贸易组织(WTO)在《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协定》中明确为解决国际争端的依据,进而对各世贸组织成员国产生了实质意义上的法律约束,我国也概莫能外[37]。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前,食品安全标准制度由原卫生部负责制定。入世后,2001年和2004年原卫生部组织专家将我国的标准与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标准即CAC标准,进行了详细地比较法学分析。结合我国实际,原卫生部对食品安全标准进行了接轨性的补足,极大缩短了我国与国际标准的差距,为食品安全法治提供了可靠的制度保障[38]。

同时,现代食品货物贸易提升供应效率,加速产业一体化的升级进程需要比较法学的实践性智慧。改革开放后,我国食品产业已经逐步融入世界食品市场,成为了世界食品供应链条的重要环节。他国农产品、预包装食品、乳制品等诸多食品门类的货物均构成了我国现代居民膳食供应组成的重要一环。无论是进口食品风险预警、管理制度,还是检验检疫制度、备案注册制度,或是标签转译制度、销售记录制度都向食品监管部门提出了解域外食品监管实践的迫切要求。比较法学的研究方法所比较的对象,不仅包括抽象的他国制度文本,更包括具象化的实践经验、检验数据、注册指标、包装准则与转译说明。食品来源多样化满足我国人民日益丰富的物质生活需求,同时食品安全法律研究需要比较法学在引入理论充实基础研究补足了食品进出口监管的实践短板。


四、食品安全法学研究方法流变与评价

社会科学、自然科学、比较研究这三种研究方法的特征是近二十年来我国食品安全法学研究相较一般法学研究所采用的规范分析、价值分析方法外,在学科研究方法使用上的独到之处。分析食品安全法学研究方法的特征与流变,能够系统的反应这一研究领域发展过程,为未来食品安全法治新问题做好方法论的理论储备。二十余年来,食品安全法治领域研究发展过程筚路蓝缕,也是食品安全法学研究方法从“部门”走向“领域”,从单一走向多元,从依附走向独立的过程。目前的食品安全法研究方法还存在对策性过强、学术理论欠缺的弊端,法学研究者应警醒与关注。

(一)食品安全法研究方法突破“部门法”局限,向“领域法”迈进

从传统法学研究进路的角度分析,法学学科内部的各个二级学科都拥有从不同的角度关注食品安全法律研究的学理依凭。长期以来,尤其是2009年《食品安全法》出台后,关于食品安全法作为法学一级学科的细分学科领域在部门法学中的归属问题,曾经引起行政法学界与经济法学界的争议。行政法学界从食品安全行政监管与追责的角度出发,经济法学界则从规制食品市场失灵的宏观调控与市场规制出发,各自认为食品安全法研究应适用于自己的领域的分析模式和研究方法[39]。本文并未将“规范分析”与“价值分析”置于食品安全法研究方法的特征中,也有基于法教义学的学理归属尚不清晰,学术原理与规则较为零散的原因。基于部门法学内部的规范分析方法特征,尚未在我国食品安全法研究中得以完整展现和最终成型。

近年来,食品安全法学研究作为社会关系复合、学科辐射广泛的研究领域,其研究地视角和方法早已经跨越了部门法的局限,向着“领域法学”的方向发展。部门法学研究领域的划分是为了体系化、规范化、逻辑化地促进法律学科的发展,增加对现实生活问题的法律体系解释能力,而不是成为法律与社会发展的阻碍。法律作为人为创设的、经验性逻辑体系,本身并未天然的呈现为“经济法”“行政法”的特征区隔。食品安全法学的研究方法也应根据学科发展的实际情况,允许各个法学二级学科使用各自的方法,在各自的研究视角上进行研究,并基于各自独立的研究进行交流、争鸣,更好地促进了食品安全研究方法的发展。食品安全法律领域研究并没有严丝合缝的“调整对象”,也没有独一无二的“调整方法”,不能完全地、僵化地按照传统的思维划归为某一部门法学进行研究,即使是按照“近因”原则较为贴近其研究范畴的行政法学、经济法学也无法解决此领域内的一切问题。不仅如此食品安全法律还具有高度的交叉性、复合性、多元性,调整的社会关系横跨多个部门法领域,运用了多个部门法的调整方法。除了传统意义上的民商法、经济法学者按照本部门法的研究方法进行概念拆解的规范分析以外,刑法学者的食品安全刑法研究、行政法学者的食品安全行政监管研究、宪法学者的“食品安全基本权利”或“食品安全国家保护义务研究”,国际法学者的比较食品安全法研究,也都在使用部门法学的话语体系为食品安全研究的丰富性添砖加瓦。因而,食品安全研究方法必须要跨越部门的区隔,从单一走向多元,不仅是在学科之外“转艺多师”,而且要在法学学科内形成多元的探讨空间,打破部门之间的研究阻隔,才能使得食品安全的研究方法充分的交流发展,最终形成食品安全法的研究领域。

(二)食品安全法学研究方法由单一分析向多元研究发展

“规范分析方法是法学特有的方法。法的构成要素,制度事实构成规范分析的对象。”[40]相较于其他法律学科研究以概念、规范分析为基本立场,食品安全作为法学研究的对象存在科技特殊性。诸如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兽药超标等食品安全问题,单纯的法学研究方法对于现代食品的危害解释力十分有限。现代社会中的食品“风险”的预防则必须由科学理性和社会理性“联姻”,即法律规范分析方法、社会科学方法与科学技术方法共同运作才能得出结果[41]。在卢曼系统论的视角里,法律系统判断功能在于导出“合法”和“非法”的判断结论。但目前来看,以规范分析为方式、合法性判断为结论的法律系统,需要对科技发展、经济发展、社会运作的客观规律加以思考和体认。食品安全问题具有在经验层面归属自然科学问题,在规范层面归属于法学的双重属性。这决定了领域化的研究方法必需拥有交叉学科的视野和获取经验性科学判断的才能。在食品安全法律领域化的背景下,研究方法的发展不仅要突破部门法的二级学科局限,甚至要突破法学的一级学科界限。食品安全法学研究形成了由法学单一学科独大到借鉴科技研究方法与社科研究方法的研究路径。此类研究主要从经验和科技食品安全问题具有在经验层面归属自然科学问题,在规范层面归属于法学的双重属性。这决定了领域化的研究方法必需拥有交叉学科的视野和获取经验性科学判断的才能。

在食品安全法律领域化的背景下,研究方法的发展不仅要突破部门法的二级学科局限,甚至要突破法学的一级学科界限。两个层面关注食品安全事件或科研结论对社会的风险和后果,并不过分关注研究在法学立场的教义体系中占据何种理论意义。研究者们似乎并不在意自己研究的学术属性,“这类研究者关心的仅仅是有效应对本领域内日新月异的现实问题”[42]。食品安全法治领域所不断遭遇的第三方网络食品平台规制、食品添加剂等全新的、复合的问题解决的现实需求也在呼唤着此类研究的进一步发展与拓展。自然科学与其他社会科学研究方法的引入意味着对于法学传统意义上判断标准的革新。当传统法学研究方法意识到自己的规范进路存在局限之时,或许是引入其他学科的理论资源,增加自身解释力的绝佳时刻。“在一个多元主义的价值相对的时期,各种利益群体和价值观念均无法证成自身的唯一正确性,于是法学只能建立在实证的基础上。”[43]依据科学技术研判、社会科学分析的食品安全法治交叉学科研究方法必须接受科学性和规范性的双重检验。一方面,科学性是食品安全体系中作为事实发现工具的内在要求。如果在经验层面上科学无法确保结论产生的正确性,那么规范判断的前提就无法得以展开。另一方面,科学化的决策模式必须向规范化的层面进行进制转换。基于科学判断的食品安全立法、公共决策、社会研究,必须要接受民主程序考评、监督,科学话语有义务规范体系解释结论做出的具体形成过程以及背后的科学原理。简言之,科学应该向规范负责,不能陷入专业主义背景下精英治国的窠臼。规范研究也应充分意识到现代社会生活因高度分工而产生的复杂性、专业性需要科技判断参与规范研究的必要性[44]。比如对于“风险社会”分析方法的概念引入和理论内化是其他学科研究方法分析食品安全问题的一个绝佳范例。经过十余年的发展,侧重于风险事前预防的研究已经开始与事后救济的传统法律研究在引用次数上分庭抗礼[45]。

(三)比较法学分析方法中的中国立场逐渐凸显

首先,那种以为只要引进西方的理论和学说就可以提出富有创见的法学思想的观点,几乎过于天真了[46]。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不断加深,一方面,经过初期的域外制度引介性的比较法研究,加深了农产品、添加剂、食品安全标识、进出口检验检疫等规范体系的国际、国内制度同步性。我国的食品进出口行业与国际市场兼容性不断增强,制度差距不断缩小,技术性贸易壁垒的现象虽仍然存在,但相较之前已有所消退。另一方面,我国当选为国际食品添加剂法典主持国,开始逐步参与世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标准选取和规则制定[47]。当我国食品安全法学研究的成果也开始转化为国际通行的食品安全标准,比较法学研究成效所仰赖“制度差距”所产生的学术研究方法红利也在不断缩减。

其次,随着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在我国不断发展,具有中国国情的制度安排也开始逐步显现,日臻成熟。中国本土的“地方风味食品”如腊肠、腊肉、辣条、泡菜等的标准制定,“三新食品”(新食品原料、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和食品添加剂新品种)、“药食同源食品”如当归、党参、天麻、山药、山楂、金银花等的规制研究需要本土化的中国智慧,不能单纯依靠比较法学的法律借鉴和移植。此外,我国以谷物、蔬菜为主的膳食结构与西方高蛋白、高脂肪的膳食结构不同,本质上也需要不同的食品安全标准和与之配套的食品安全监管措施。目前的,比较法学研究方法也已在逐渐实现由追赶型的制度引介、规范同步向经验借鉴性的自我发展、体系完善进行转变,以经验教训的总结为己用的方向进行转变,比如提出借鉴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2011年更新的《食品安全现代化法》的六大创新的经验完善了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律规范体系[48]。我国的食品安全法研究如果要做出独立、坚实的学术贡献,就需要对我们本土实践所存在的食品安全特殊法律问题做出回应和解释。在回应和解释的研究基础上,找到问题解决的系统思路和理论路径。

(四)食品安全法学研究方法的对策法学属性过强,理论根基不扎实

“中国的法学——尤其是部门法学——在研究问题方面,更多地赋予法学研究以实用性和功利性的考虑,以推进立法、改进司法为研究归宿,走进了‘对策法学’的桎梏。”[45]无论是从《食品卫生法》向《食品安全法》转变,还是互联网第三方平台经营所带来的电子平台经营规制新问题,都说明食品安全治理的理念、原则、规范正处在高速变动的时期。食品安全研究领域的方法论发展应时而变的特征较为明显。研究往往是随着立法变化、司法改革,甚至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对策进行学术研究和方法论的选择,呈现出强烈的“头疼医头”和“亡羊补牢”特征。研究缺乏持之以恒的学术关注,更关键的是没有长期耕耘的学术重心。同时,食品安全法律规范和技术标准在我国的发展还不成熟,推陈出新周期较短。这导致食品安全法治领域的立法对策研究与强调秩序稳定性的法教义学研究“你方唱罢,我方登场”,造成了法律规范研究方法的零散断裂。随着食品安全领域法律修改、规章出新、标准更迭,食品安全法治领域的研究方法呈现出一种在良法(立法对策)和善治(法教义学)中交替不停的“走马灯”状态。

无论是从《食品卫生法》向《食品安全法》转变,还是互联网第三方平台经营所带来的电子平台经营规制新问题,都说明食品安全治理的理念、原则、规范正处在高速变动的时期。正如前文所言,从自然科学的交叉研究,到社科法学的研究进路,再到比较法学的法律借鉴,食品安全法学研究领域的研究方法均以对策解决为目的,强调学以致用的解决问题:自然科学的方法引入是为了解决食品生产、交易过程中,无法为传统法律分析方法经验性地进行评价的事实;社会科学方法的引入则源于食品安全风险预防社会共治的现实需要;比较法学的兴起更是直接为了与国际制度接轨在增加食品安全目的为导向的同时,扩大出口减少梗阻,发展民族食品工业,增加经济发展水平。食品安全法学研究的一系列方法和特点,虽然对于问题解决、目的实现有所裨益,但却缺乏对法律制度和司法程序的深层洞见。既往研究不断提出新的研究角度、引进新的法律制度,但却没有基于旧有食品安全法治理论学术凝练,提出“具有理论意义的问题”[45]。或许此刻的我们,不得不承认现有的食品安全法学研究方法还不具备产出法学思想和基本理论的学术品格,但食品安全法治的学术研究绝不能不以思想理论的凝炼为基础,沦为立法对策的附庸,技术思维的奴隶。


五、结语

二十余年来,食品安全法学作为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属性兼备,贯穿社会生活全局的特殊法律研究领域,具有综合性、科技型、专业性等特点。研究方法从单一的法律规范价值分析向多元化的法律研究方向转进的同时仍需要坚持从中国食品监管法律实际出发、从法学学术理论发轫的基本立场。食品安全法学研究方法的未来一方面在于食品安全法学研究不应拘泥于部门法学的争执,而应进一步把稳中国立场,对领域完善所需的各种研究方法对实际问题的解释兼容并蓄,另一方面,避免过于功利的对策法学与方法使用,遮蔽了具有价值的理论问题的发掘,阻碍了食品安全法研究的学术积淀。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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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孙娟娟. 中国食品安全法治治理十年[N]. 中国医药报,2018-11-02(003).

[3]参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坚持改革创新。深化监管体制机制改革,创新监管理念、监管方式,堵塞漏洞、补齐短板,推进食品安全领域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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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今年上半年,本市各级工商部门共检查23万余次,对7千余户作了行政处罚;没收销毁不洁食品4.3万公斤,罚款540余万元。”杨晓洁:“为了卫生、为了健康——本市食品卫生法执法检查札记”,《上海人大月刊》1996年第11期,第2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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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徐曦昊,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硕士研究生。

文章来源:《中国食品药品监管》2020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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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陈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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