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清:“机动工”:生产大队的劳动力配置*

————以山东省梁桥大队为例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753 次 更新时间:2024-11-06 12:03

夏清  

摘    要:

人民公社时期生产大队从所辖生产队抽调劳动力现象非常普遍,这种抽调的用工形式被称为“机动工”。机动工抽调遵循“找平”原则,即抽调劳动力数量各生产队均等。机动工根据性质大略可以分为农业类和非农业类机动工,与农业生产直接相关的为农业类机动工,其他的比如组织活动、文化宣传等为非农业类机动工。机动工抽调对生产大队的影响是积极的,生产大队有积极性抽调更多的劳动力;对生产队而言并没有明显影响农业生产;而对农户的影响存在较大差异,首先因分配要回各自的生产队,所以存在“同酬不同工”现象,其次是不同农户面临不同的抽调机会,不同抽调机会意味着不同的收益,进而会影响农户的劳动积极性。

关键词:机动工; 生产大队; 抽调; 劳动力配置; 梁桥大队;


人民公社从一成立就被“一平二调”所困扰,“平”是在公社范围内实行贫富拉平、平均分配各种实物和现金,“调”是县、社两级无偿调走生产队(包括社员个人)的某些财物。“平”“调”问题直接与人民公社的效率相关,因此研究者对该问题的关注较多。然而综观学界的研究,对“平”关注得较多1,但对“调”,特别是生产大队对生产队劳动力抽调这一重要问题研究得不够,或者说目前尚没有文献对这一问题进行专门探讨。本文拟依据山东省汶上县梁桥大队的工账及历年收益分配账、梁桥大队实地访谈资料2和汶上县档案馆资料,重点讨论生产大队从生产队抽调机动工的机制、对机动工的安排使用,以及机动工抽调对生产大队、生产队和农户本身三个层级的影响等问题,以期深化对人民公社的运行特别是生产大队与生产队之间的互动关系、人民公社的效率和农村改革前后经济关系变化的认识和理解。


一、机动工发展历程和运行机制

机动工是人民公社时期的特殊产物,但目前学界并没有明确的定义。根据调研访谈所知,机动工是生产大队从所辖生产队抽调的劳动力所从事的所有劳动形式的总称,也表示因大队用工所获得的工分数量,即机动工既指劳动种类,也指劳动后所获得的工分,通常狭义上指劳动种类。

(一)机动工发展历程

纵观整个人民公社时期,机动工的抽调强度越来越低。

人民公社初期,完全无偿抽调机动工。1958年8月29日,中共中央在北戴河会议上通过了《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把人民公社化运动推向高潮。这一时期公社可以无偿调用机动工,且工分核算及收益分配在公社层面进行,因此公社对生产队的社员具有完全的无偿抽调权利。人民公社初期的这种机动工抽调方式可以概括为“一平二调”。从机动工的类别来看,人民公社初期的机动工主要分为参与大型水利建设的基建用工和非直接生产性的机动工,且前者占主体。虽然人民公社初期大规模无偿平调的基建用工确实有效促进了水利建设,但其不同程度地影响了生产队的农业生产活动和社员的收益分配,对生产队和社员的效益有限。因此,这种“一平二调”的劳动力抽调方式很快被叫停。

不久,无偿抽调等错误形式得到纠正。1959年3月,人民公社开始实行以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的三级管理、三级核算的体制。同年4月,中共中央发出《关于人民公社的十八个问题》,着力抑制公社平调,要求对国家平调公社、公社平调生产队的物款进行退赔3。1959年12月《关于人民公社过渡问题》指出:公社企业需要的劳动力,可以向大队抽调,但先要帮助他们实行半机械化、机械化,提高劳动生产率,解放劳动力。这样就不至于因为抽调劳动力而影响大队的生产。对抽调到公社的劳动力,公社要给予合理的劳动报酬,并且要控制在一定的比例之内。41960年8月10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全党动手,大办农业,大办粮食的指示》,要求“全党全民,一致努力,大办农业,大办粮食”,精简县社工业人员和常年的基建队伍、停办脱产的文工团和球队等、停止非生产性的农村基本建设。同年11月3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当前政策问题的紧急指示信》,要求全国农村党支部纠正“一平二调”的错误5。

紧接着,中央对抽调的比例作了规定。1961年6月北京中央工作会议修改后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规定,生产大队之间的生产协作“必须按照自愿互利和等价交换的原则,不许无代价地调用劳动力”,生产大队对生产队的劳动力“除了公社和大队按规定调用的以外,都必须固定在生产队,不许随意抽调”。同时,要求基建用工“必须不妨碍当年生产的增长和当年社员收入的增加”,大队企业的副业用工“从生产队占用的劳动力,一般地不能超过生产队劳动力总数的5%”。6

随着核算单位的下放,对劳动力的抽调进一步收紧。1962年2月13日,中共中央通过《关于改变农村人民公社基本核算单位问题的指示》,规定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同年9月27日,中共八届十中全会通过《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要求基本建设用工和生产用工分开计算,每个有劳动力的社员做不超过全年基本劳动日数3%的生产性的基本建设用工,作为集体经济的劳动积累7。自此之后,大公社开始正式过渡到以“三级所有,队为基础”为标志的小公社体制,人民公社进入稳定的阶段。公社再无力进行大规模的劳动力无偿抽调,大队从生产队抽调劳动力也需同生产队协商。国家和县、社抽调常年离队的劳动力也被要求控制在5%左右,最多不超过10%8。

针对大队的副业用工,1962年规定“公社和生产大队一般地不办企业,不设专业的副业生产队”9。而后在1965年改变政策,要求“必须充分发挥人民公社制度的优越性,积极地有计划地增加集体副业在整个副业生产中的比重,巩固和壮大集体经济”,规定集体副业在不平调生产队的人力物力财力的前提下,可以由生产大队直接兴办10。

改革开放之后,机动工抽调也渐渐退出了历史舞台。从1978年开始,集体化生产逐渐解体,农村开始实行各种形式的责任制。生产队也开始拒绝生产大队不合理的劳动力抽调。且由于农业生产和收益分配由生产队层面转向农户层面,传统意义上的机动工慢慢消失,但集体对劳动力无偿或有偿地抽调仍然存在。国务院1991年12月7日发布的《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规定,“村干部报酬实行定额补助和误工补贴两种形式”;“农村义务工,主要用于植树造林、防汛、公路建勤、修缮校舍等。按标准工日计算,每个农民劳动力每年承担五至十个农村义务工。因抢险救灾,需要增加农村义务工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劳动积累工,主要用于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和植树造林。按标准工日计算,每个农村劳动力每年承担十至二十个劳动积累工。有条件的地方,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增加。劳动积累工应当主要在农闲期间使用”。

据梁桥村村民回忆,1991年整修大运河梁山段,是最后一次集体大规模“出户”,也即义务工,每个村根据人口出工。因此,这一时期的义务工主要以基建用工为主,但与之前不同的是,义务工不再由村统一核算和分配,而是直接获得一定数额的劳动补偿。随着农村社会经济发展,这种形式的机动工也渐渐消失,到2006年全面取消农业税,机动工和“三提五统”一起成为了历史名词。

(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体制下的机动工运行机制

如前文所述,在人民公社初期,“一大二公”的大公社使公社对社员具有完全的动员能力,公社可以调动生产队社员参加公社甚至跨公社范围的大型水利工程及其他“共产主义大协作”项目11。但是这种“一平二调”的机动工抽调模式并没有维持太久,因此,本文接下来主要讨论的是人民公社中后期“三级所有,队为基础”体制下的机动工运行机制。

生产大队从生产队抽调劳动力的原则是“找平”。在我们访谈过程中,原社员们反复说的一个词是“找平”,即按照人口或土地从各生产队平均抽调劳动力。通常情况下,机动工的抽调是由生产大队根据用工需要将用工需求指派给各个生产队,再由生产队自行决定派谁去。尽管生产大队从每个生产队抽调的机动工人数并不完全一致,各个生产队机动工的劳动内容也并不相同,但是生产大队会保证全年下来,各个生产队的机动工是“找平”的,即不同生产队的机动工工分数在按其生产队人口或者土地亩数平均分摊以后基本相等。举例来说,梁桥大队有一个砖瓦窑,窑上需要约15个劳动力,那如何在11个生产队中分配呢?“不用分。大队会把各个生产队在大队干活的工分尽量找平。大队的劳动力是各个生产队的,如果大队给一个队打10分,另一个队打100分,打100分的这个生产队肯定就不愿意,因为这个工分不是在生产队出的力,但要在生产队分东西,所以大队要尽量拉平。比如窑业现在缺的两个劳动力都是从这个生产队出的,那么大队里别的工就少给这个生产队派,到时候所有生产队的大队工分就尽量找平了。”12

根据我们对《大队工账》的统计,1968年、1969年、1970年三年,梁桥大队11个生产队的每亩土地应摊机动工工分分别为22、19和21分,每人应摊机动工工分分别为49、40和43分,证实了机动工确实在每个生产队都是“找平”的。

机动工“找平”机制的实现主要基于两点。一是“底分评定”。即每个社员劳动获得的工分(通常指记时工)并不与具体的劳动内容(劳动强度、劳动方式和劳动的复杂程度)直接相关,而是提前评定好的13。底分一般是由生产队按照“自报公议”的方式评定,但后期往往更依赖年龄。比如在梁桥大队,成年劳动力一个工记8分14,18岁以下的劳动力一个工记6分或5分等。底分评定之后,不管干什么活都按底分记工分。访谈中村民提到一个有趣的故事:两个人播种,一个摇耧,一个牵牛,牵牛的活相对轻松但牵牛的人却得工分8分,摇耧的活十分辛苦且有一定技术含量但摇耧的人却只得工分7.5分。因为摇耧的人平时干活不认真,评分时底分只评了7.5分,评分后他无论干什么活每个工都是7.5分。15因此,不同劳动内容的一个工也都算8分,各个生产队的机动工被分派的活不一致也不会影响到最终的工分核算。二是“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收益分配模式。机动工的工分平时直接记在生产大队的账上,在年终核算时,由于生产大队并不进行收益分配,所以需要将机动工的工分划分到各自所属生产队的账上,由生产队进行收益分配。即“机动工要上生产队分东西,要是某个生产队的大队工分打多了,这个生产队就会有意见,因为这个是为大队干的活,没有在生产队出力”16。以上两点使得机动工的“找平”机制得以运行,而这也加深了人民公社时期的“同酬不同工”,我们在后面将会具体讨论。

总之,生产大队在各生产队中平均抽调劳动力,即“找平”,体现了共产主义的平均思想。同时,生产大队并不给予被抽调者报酬,被抽调者的劳动报酬要回到各自的生产队通过参与年终分配而取得。这是机动工最基本的抽调和报酬分配模式。


二、机动工的类型

根据劳动内容的不同,机动工可以分为农业类机动工和非农业类机动工。农业类机动工是指被抽调的劳动力直接参与到农业生产性活动中,如农业试验队、农业机械队等。非农业类机动工主要指从事非直接农业生产性的活动,如基建类、文化宣传等。不同类型的机动工在当时的环境里虽然表面上给予劳动者的工分相同,但实质上的收益却有一定的差异,这与当时所宣传的同工同酬思想有一定的冲突。

(一)农业类机动工

农业类机动工按照生产活动的类型又可以进一步分为三类:一是直接参与农业生产活动的农业试验队,主要负责生产大队的试验田,是最直接的农业生产活动。二是副业类用工,是机动工用工最多、种类也最多的一类生产活动。这类活动主要是为了发展生产大队的多种经营、增加集体现金收入,也是为了满足集体生产生活的需要。如窑业、打面、红炉17、养蚕等。三是专业支农队,是为农业生产服务的活动,如拖拉机队、打农药队等。

1.农业试验队

试验田和试验队是“大跃进”的产物。为了提高农业产量和试验新品种,各生产大队纷纷建立自己的试验队、划出试验田。当年号称全国第一个人民公社的河南省遂平县卫星农业社,其亩产小麦3530斤的卫星就是在自己的试验田上放出来的18。之后虽然被调整,但试验田的形式一直被保留了下来。梁桥大队在1968年至1973年间有试验田60亩,占全大队总耕地面积3100亩的约2%。汶上县档案馆的资料显示,1971年辛店公社的所有24个生产大队都有自己的科学试验队和试验田19。试验队主要负责在试验田中试种新品种,试用农药、化肥等,也进行新产品研发,是大队的研发基地。如梁桥大队先后试验过代号为“5406”和“920”的食用菌种。

试验队所从事的劳动是最直接的农业生产性活动。大队每年从生产队抽调劳动力,大概11人左右,负责种植粮食作物和饲养牲畜,收获物归大队所有,大队给每位劳动者记录工分。《大队工账》详细记录了每位劳动者的工分数量,如第3生产队的朱兆才1971年试验队用工记录分别为5月496分、8月648分、9月328分,折合成劳动日分别为62、81和41个20。通过简单计算可以得到各生产队历年试验队用工数量。总体来看,试验队用工大体占总机动工的12%,但各年、各生产队差异很大。试验队用工最少的年份是1970年,仅占总用工量的3.9%,而最高年份高达30.8%,可见试验队的工活并不稳定。试验田中的农活大体分为两种,大田农活和试验队副业。大田农活相对较为稳定,但试验队经常试种的“5406”、养蚕等副业极不稳定,上马时需要人多,下马了人就回生产队了。此外,不同年份各生产队的试验队用工数差别也较大,这也是“找平”的一种体现。

2.副业类用工

副业类用工包含的机动工种类最多,也是用工比例占总机动工最大的。根据调研资料和机动工记录档案,梁桥大队的副业类机动工主要包括窑业用工、红炉用工、养蚕用工、打面用工。副业类用工具有一定的技术性,因此从事者或多或少会有一些补助或隐性收入。

窑业。砖瓦窑归梁桥大队集体所有,是大队最主要的副业经营,经营时间长且收入稳定。该砖瓦窑的规模不算大,1窑可出产1.7万块至2万块砖,以7天为1个出产周期,按当时1000块砖卖28元至30元的价格计算,该窑厂单月最多可产生2400元的收入21。窑上劳动强度较大,因此在窑上干活的都是青壮年男性劳动力,1天算1个整工,记8分。据村民所说几乎没有其他补助,但我们下文将会提到,窑业用工等机动工也存在吃得更好更饱等隐性福利。1968年到1973年,梁桥大队的窑业用工共115713.6分,平均每年达19285.6分。

红炉。梁桥大队有两盘红炉,是大队的主要副业经营之一。与上述窑业和试验田稍有不同的是,打铁不但需要技术也需要很大的体力,铁匠每天除按8分工分计算以外,还会根据挣得的收入给予一定奖励。“打铁的铁匠带着那个烧铁的东西(红炉)和煤,生产锄、铲等生产工具,需要啥弄个啥。这个打铁不是固定的,走家串户流动的,是个累活。打铁收入的钱归大队,每天算8分,也有点好处,有点零花小钱。铁匠给个人干活,个人给钱,钱交给大队记工分,然后大队会给点奖励。比如挣20块钱,19块上交给大队,剩下1块钱作为奖励。”22而且,使用同一个炉子的机动工的工分数也是相同的。据《大队工账》记录,第11生产队使用同一个炉子的朱保亮和朱保瑞,1971年8月份的工分都是304分,9月份都是320分;第8生产队使用同一个炉子的王脉山、井怀法和梁吉柱,1973年11月的工分都是1576分。

养蚕。养蚕也是主要副业经营之一,但由于梁桥大队没有掌握养蚕的技术,且当地种植棉花,在给棉花打药时使桑叶受到污染,导致蚕大量死去,因此养蚕业只维持了几年。根据资料记载,梁桥大队1971年之前没有养蚕业,1972年和1973年期间的养蚕业规模较大,《大队工账》显示,1972年共有7493分的养蚕用工,1973年共有22161分的养蚕用工。据梁桥村村民描述,当时河堤上约有20亩桑树,约两个教室大小的养蚕面积,约有八九个社员养蚕。养蚕具有季节性,一季大概可收入7000多元钱。(3)

打面。打面是指面粉加工。打面需要特殊的加工机器,一般情况下,一个生产大队设有一个农机站,农机站里会有专门的面粉加工机器。梁桥大队的该项副业经营规模较小,1968年和1969年分别只有624分和1518分的打面用工记录,经营规模只有两三个人。

3.专业化支农机动工

专业化支农机动工是在人民公社中后期出现的,对农业发展有一定的促进作用。在农业学大寨期间,政府曾号召“要建设一支又红又专的农机化队伍”23。拖拉机队是专业化支农队的典型代表。梁桥大队在1971年开始有“拖拉机站培训”的用工记录,拖拉机队由3名男性成年劳动力组成,后来又增加1名女拖拉机司机24。李智振原为梁桥大队第4生产队的副队长,从20世纪70年代初进入拖拉机队,一直做了10年。据他讲,拖拉机是生产大队出资购买的,属于大队集体共同所有,主要是为各个生产队的农业生产服务,比如运肥拉粪、秋后卖公粮等,在农闲的时候会跑跑运输,挣一些副业收入,其收入仍归大队所有。这类机动工仍是1天记1个标准工8分,在本县范围内开拖拉机没有其他补助,出县域后有8角(后来是1元)的生活补助,且一个月不论闲忙基本记满工。(6)

(二)非农业类机动工

非农业类机动工大体可以细分为四类:一是较为固定的统筹工,包括大队干部用工和固定工作用工,如赤脚医生、民办教师、信用社工作人员等。二是基建类用工,如水渠和道路修建、校舍维修等。三是“买工”。这是非常特殊的一种机动工,是指社员到生产大队以外的企业单位劳动,用其所获现金收入到生产大队换取工分,算作该社员所在生产队的机动工。四是临时抽调的政治活动类用工,如政治宣传用工、文艺演出用工等。同农业类用工一样,虽然表面上看每天劳动所得工分数相同,但其劳动强度和所得收益是有差异的。

1.统筹工

统筹工包括负责生产大队生产组织和政治管理工作的大队干部,负责大队教育文化活动的民办教师和宣传员,负责公共医疗的赤脚医生,以及信贷员和代销员等。

大队干部。大队干部包括党支部书记、大队长、大队会计、妇女主任等,是最具代表性的一类非农业类机动工。尽管大队干部平时需要参加农业生产,但因为开会等原因不能参加劳动也算作机动工,因此一般全年每天都有工分。“大队、小队干部补贴工分很多,大小队干部做工不多,有的干部一年补贴600个工分,固定的350个,临时的250个”25。比如李振祥从1971年开始当大队长,《大队工账》记录李振祥1971年9月机动工149分、11月45分、12月996分。此外,大队干部到公社或县里开会,路程较远的也可能会有一定的补助。如在1980年以前,每年县里会开一次春季工作会议和一次秋季工作会议,大队干部一般会带几个劳动模范或者先进个人参加。“如果我开会去,我自己带一斤粮食去换成粮票,拿一斤粮票到县里可以吃一斤半的饭。开会每天有三毛钱的误工补助,回去之后交给大队买一个工,到后来可以不给钱,也记一个工。”26

民办教师。民办教师的出现是由于在人民公社时期,公办教育机构的出现使农村教师需求增加,而公办教师不够。民办教师一般情况下不需要参加生产队的生产活动,每天都有工分,且每月有一定现金补助。但机动工需要在各个生产队“找平”,特殊情况下,民办教师等也需要在假期参加农业生产。如被访问人朱树会担任过民办教师,但其所在生产队出的机动工太多,为了减少该队机动工,生产队在寒暑假期间不给他算机动工,并要求参加生产队的劳动,否则就不记工分。民办教师每天记8分,教高年级的一个月补贴8元钱,低年级的一个月补贴5元或2元,校长是一个月34元。此外,梁桥大队1969年到1972年期间,学校设有夜校,夜校老师晚上上课也有工分,每晚记1.5分,如1969年朱保良的夜校用工是24分。

赤脚医生。赤脚医生基本同民办教师一样,不需要参加农业劳动,且一般全年每天都有工分,但稍有不同的是每月没有补助。人民公社期间,各生产大队都办有合作医疗社,大队社员每人每年交1元到2元钱用于卫生室买药,同时集体也会出一部分钱,参加合作医疗的社员当年看病吃药都不再花钱。赤脚医生就是合作医疗社的卫生员。据朱树会回忆,梁桥大队的合作医疗在当时很出名,大队卫生室还出席了1970年2月的地区“积代会”27。

信贷员、代销员。信贷员是在农村信用合作社干活的机动工,负责生产大队的信贷工作;代销员是在代销处干活的机动工,负责向社员代销各种生活物资等商品。人民公社时期,国家拨付给农村的资金有限,信用社是各个公社筹集资金的一种机构。当时,信用社要求社员全民入股。1969年至1973年,梁桥大队的信贷员为第3生产队社员朱兆和,平均每年的机动工工分为1967.6分。由于人民公社时期商品限制在市场上自由流通,供销社是社员购买商品的主要途径,一般每个生产大队都有代销处。1968年至1973年,梁桥大队的代销员主要是第1生产队社员王朝阳,平均每年的机动工工分为1933.8分。

统筹工主要是根据工作性质有针对性地调用,如大队干部通过选拔推举任用,有文化的调任民办教师,懂医术的调任赤脚医生或乡村兽医,退伍军人调任民兵连长等。但上述机动工的选拔抽调方式有时也有很大的主观性和随机性,如1970年农村卫生室缺人,之前不懂医术的龙茂兰被抽去到汶上县培训了一段时间之后,即成了梁桥大队的赤脚医生。访谈时,龙茂兰描述说:“我是刚结婚的小媳妇,又初中毕业有点文化,又年轻,被大队抽调去参加培训,不是选的。”(1)

2.基建类用工

基建类机动工主要是指农田水利建设、维修礼堂和校舍等用工。水利建设在人民公社期间特别是初期十分普遍且规模庞大,认为:“人民公社是水利运动的新基础,给水利运动带来很多新的特点……它便于在互助互利和等价交换的原则下,统一调配劳力,组织大协作和大兵团作战”26。在1959年冬到1960年春的水利运动中,全国水利工地上人数最多时曾经达到7700万人28。水利建设类机动工又被称为“河工”,梁桥大队的河工根据各个生产队的人口抽调,每天直接由生产队记8分,吃饭也由生产队补助。尽管后来中央对河工的平调加以限制,要求“社队动员社员从事水利等基本建设,人数要严格控制,除了当年直接受益的以外,劳动报酬要由主办的社队从自己的公共积累中开支。县以上各级兴办水利、公路、铁路等等基本建设,必须从公社抽调劳动力的时候,除了按照规定控制人数以外,还必须由主办的单位发给应得的工资”29,但从梁桥村的访谈来看,公社和大队都没有给予任何补助。此外,河工在工伤期间也有报酬,如第4生产队的李克言在1973年因河工工伤18天,也算作机动工144分。

除水利建设用工以外,其他基建维修类机动工也相当频繁。1968年到1973年,梁桥大队用于建立与维修公共基础设施(校舍、礼堂、主席台、磨台等)的机动工共有120726.2分,平均每年高达20121.03分。

3.买工

机动工除了为生产大队干活以外,还有一部分被抽调到公社的社办企业或县里的集体企业单位劳动。与在生产大队干活的机动工不同,被抽调到公社和县里干活的机动工,企业单位会按劳动量给予现金报酬,一般实行“厂评等级,队记工分,厂队结算、回队分配”的办法30,这部分机动工相当于在公社或县里“打工”,都算作副业。但是这些外出打工的一般仍属于大队统一管理,且打工的社员必须拿出一部分现金收入买工分,即“买工”,以参加生产队的收益分配。

一般情况下,外出打工的机动工需要在生产大队“买工”。例如,某社员被抽调到县农机站干活,农机站会每月给该社员现金工资,该社员将一定数额的现金交给生产大队,大队给其记相应的机动工工分。这些工分算作该社员所在生产队的机动工,在决算分配时由大队打给生产队,生产队按工分给该社员分配收益。即生产大队拿钱“卖工”记工分,算作生产队的机动工。另一种情况是外出打工的社员向所在生产队“买工”,将一定数额的工资收入直接交给生产队,生产队给其记相应的工分,最后按其工分分配收益。即生产队拿钱“卖工”记工分,相当于该社员在企业为生产队打工。因此,谁得钱谁就记工分,生产队收钱就由生产队记工分决算,生产大队收钱就由生产大队记工分然后打给生产队决算。但向生产队“买工”不算作机动工。“买工”现象在1970年以后逐渐增多,如第3生产队的王玉来1970年“买工”高达1594分,同年第10生产队的朱保良“买工”达970分。

4.其他

除以上三种常规性的非农业类机动工外,还有一些临时性机动工,如民兵训练、政治活动类用工以及其他临时性的机动工抽调等。

民兵训练。民兵训练一年两次,由武装部组织全公社集体训练,一次20多天,均在农闲时进行。民兵连长大多为退伍军人,参加民兵训练的社员从各生产队抽调,每个生产队都必须参加,所有参加训练的社员每天记8分。民兵训练人数每年不固定,比如梁桥大队1970年参加民兵训练的社员多达53人,1971年有24人,1972年只有7人,1973年有39人。

政治活动类用工。人民公社时期,各种政治性活动较多,比如“四清”“一打三反”等,这些政治活动类机动工在总机动工中占有相当的比例。1968年到1973年,梁桥大队政治活动类机动工高达25249分,平均每年有4208分。其中,宣传队用工在政治活动类机动工中占主要地位,平均每年有3470.67分,占政治活动类机动工工分的80%以上。

其他临时性的抽调用工。临时性的抽调用工种类很多,比如照顾退伍伤残军人和五保户老人的护残用工,安排给学校公办老师做饭的机动工,以及帮助清账、做旗、扎花圈等各种临时抽调的机动工。也有上级临时抽调的,如1971年8月29日,辛店供销社收棉花需要会计人员,特抽调梁吉仁前去。


三、机动工对相关主体的影响

机动工的存在对生产大队、生产队和社员三个层面都有影响,但影响的结果和作用机制各不相同,这些差异的存在使各利益主体方纷纷以自己的方式行事,集合在一起的力量往往不一定与预想一致。

(一)对生产大队的影响

生产大队作为一级非正式行政组织,如果想要运行良好就必须有自己的经费和更多的工作人员,而上级的拨款和公益金提留不能满足需要。同时,上级对其的要求不断加码,更使大队难以支撑。另外,大队需要做部分生产队不能做的公益事业和公共事业,也需要完成上级的各种任务。而大部分工作岗位的不确定性和临时性,决定了大队不需要直接组建一个常规的人员队伍,同时在行政体制中也不允许其安排专门人员。但生产大队对生产队的控制权有限,不能随意抽调生产队的资金和物资,只能在一定范围内抽调劳动力。因此,生产大队必须自己想办法挣钱和使用更多的人员。机动工正好满足了生产大队的这种需求。

首先,机动工的存在使生产大队提供社会福利成为可能。在人民公社时期,生产大队是集体公共品的提供者和公益事业的承担者,正是由于机动工的存在才使生产大队有能力改善集体生产条件,增加社员的社会福利。例如,以生产大队为单位设立的农村合作医疗是人民公社时期社员互助互济,解决看病吃药、确保健康,在上级党的核心小组领导下,由贫下中农直接管理的社会主义新型医疗制度21。这项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设立的面向全体社员的公共卫生保健制度是当时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31。

其次,机动工为生产大队的社会事业提供了支持。民办教师、赤脚医生、基建类用工等机动工直接为教育、医疗和基础设施建设提供了劳动力,副业类机动工所获收入为学校、卫生室、道路水利等修建提供了资金,大队干部、临时性抽调用工也为这些公共品提供了间接支持。此外,机动工也使集体的公益事业得以开展。例如,生产大队会专门抽调人员去照顾行动能力有限的伤残军人和孤寡老人等。1970年到1973年间,梁桥大队记录的“护残用工”有2216分。这些制度外公共产品的人力成本,以增加工分总数、降低工分值的方式得到分摊,工分制以及工分总量膨胀的无约束是公社时期制度外公共产品供给的主要基础32。

再次,生产大队通过机动工发展大队副业所获得的收入,一部分用于农业生产条件的改善,提高了整个生产大队的农业生产效率。从1958年建立人民公社到1978年这20年间,农业生产条件有较大改善,特别是农田水利建设、化肥和改良品种的推广应用、土壤的改良以及各种农业机械数量的较大增加。例如,梁桥大队在1975年的农业机械化情况为:柴油机20台,胶轮大车18辆,胶轮地排车27辆,人力喷粉机18部,人力喷雾器68部33。这些机械化和半机械化农具可以有效提高整个生产大队的农业生产效率。

因此,生产大队通过抽调机动工,使集体的公共事业和公益事业得以实现,提高了社员的社会福利,这也是生产大队抽调机动工的必要性所在。同时,生产大队也有抽调更多的机动工进而获得更多收益的积极性。因为生产大队对使用的机动工不支付任何报酬,他们需要参加生产队的分配;而生产大队使用的土地是集体所有,为集体的公共财产,理论上没有使用费用。因此,除投入的资金需要由生产大队自己提供外,土地和劳动力两种主要的生产要素都是免费的。机动工的存在,使生产大队有了可支配的免费劳动力和几乎无成本的收益。

(二)对生产队的影响

人民公社初期大规模无偿的劳动力抽调对生产队农业生产的负面影响是显而易见的,但中后期的机动工抽调是否造成了生产队劳动力的短缺,学术界并无定论。“1972年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室下派若干农村政策调查组,到省内各地做了一次较为广泛的调研。结果发现,各级政府无偿抽调劳力的情况相当普遍且十分突出。泰安县徂徕公社许家大队,共有男女整半劳力1465个,常年离开生产队的就有381人,占全队劳力的25%。南上庄第六生产队,共有40多个整半劳力,1971年秋收后,大队公社以上单位抽走了30多个,队里只剩6个男劳力。”341974年以来,全国人民公社集体总收入每年增长百分之二三,而开支却增长百分之八九;社员每人分配收入1976年比1974年减少3元多,口粮减少3斤多;社员超支户占总户数的1/3。造成这种状况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生产队的负担重:有些地方调离生产队的劳力占劳力总数的百分之三四十,还要生产队补钱、贴粮;有的非生产人员占百分之八九,非生产用工占百分之十几。35但从我们在梁桥村的调研访谈结果来看,由于人民公社时期严格限制农村人口外流,农村劳动力相对富余,生产大队的劳动力抽调几乎对生产队的农业生产没有影响。

尽管如此,机动工成本与收益不对等的情况仍使生产队尽量减少派出劳动力。从生产队角度看,出工不出力的低质量劳动是无益的,只有能增加粮食产量的劳动才是有效的36。机动工并没有直接给本队带来收益,或者说带来的收益十分有限,却要参加生产队的粮食分配,相当于生产队免费给生产大队贡献劳动力生产要素。如上文提到的朱树会,他作为民办教师本可以在寒暑假期间不参加生产队的生产而直接按机动工记分并参与生产队的粮食分配,却由于其所在生产队的机动工太多而被要求在寒暑假参加生产队的生产活动。“大队的机动工每个生产队都是一定的。老村长是俺队的,民兵连长是俺队的,我是民办教师,生产队里还有一个窑厂技术员,都是给大队干活,我们队的机动工太多。生产队队长不愿意这么多机动工,太多了生产队吃亏,要减少我们队的机动工,所以我寒暑假就不算机动工,必须要去生产队干活,不干就没有工分。”37因此,尽管可能确如黄宗智所提出的那样,人民公社时期的农业生产是“过密化”的,农业生产的问题不是劳力投入不足,而是劳动力没有出路大量窝工,38生产大队对生产队的劳动力抽调并不会明显影响到生产队的农业生产活动,生产队也仍然不愿意被生产大队无偿抽调机动工。

此外,不规范的机动工抽调机制影响了普通社员的劳动热情,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集体生产的消极怠工和低效率。虽然整个人民公社时期机动工抽调一直普遍存在,但却没有明确规范的抽调机制,每个生产队抽调谁去,参加何种机动工,除去社员本身的知识技能水平和年龄体力等硬性条件以及家庭出身和成分外,主要由生产队队长决定。同样是出工,有些工种是大家都争抢着去干的,有些事是大家都不愿意干的,还有些事是一些人愿意干、一些人回避的,39但社员没有选择权。下文将会提到许多机动工相比普通社员存在能挣更多工分、能获得现金收入等好处,对大多社员都具有吸引力,但并不是人人想去就能去,要由生产队指派。而对于生产队队长的指派,一般社员“不敢不听”,因为“比如我是队长,派你到窑上去干活,你要是不去,我今天就不派你活儿了。不派你活儿你就没有工分,所以你就得去,受点委屈也得干”28。这种不是基于社员自身意愿的抽调方式难以避免地会造成一些社员心中的不满,影响社员的劳动积极性。

(三)对社员的影响

从更微观的层面来看,机动工一方面对按劳分配机制的实施造成了负面影响,另一方面也对社员的升迁发展、农户之间的收入差距造成一定的影响。

机动工使农户之间的收益分配偏离了按劳分配的劳动激励原则。如上文所说,机动工不属于生产队的劳动活动却最终参与生产队的收益核算。因此,在各生产队每年粮食产量既定的情况下,机动工的存在仅增加了参与分配的总工分数,降低了整个生产队的工分值。而在农村人民公社集体所有制中,社员通过按劳分配所取得的个人收入,不仅取决于社员所应得的工分数量,而且取决于工分的含金量。参加生产队生产活动的社员的工分数直接与生产队的粮食产量挂钩,工分值降低意味着这部分社员的收益被机动工免费拿走了一部分。同理,机动工即使所得工分相同,但在各生产队所得的最终分配物也是不同的。

此外,机动工还造成了“同酬不同工”现象。由于在生产队从事生产活动所付出的劳动和在大队用工中所付出的劳动存在差别,但最终的收益分配都是按照工分数核算,所以大队工40的存在会加剧同一个生产队内“同酬不同工”的情况。比如大队干部在公社开会一天算8分,同一个生产队的社员挖地一天也只算8分,两人付出的劳动差别是显而易见的,但按工分计算得到的收益却是一样的。大队干部的这种误工补贴严重影响了社员参加集体生产的积极性,是人民公社时期集体劳动中普遍消极怠工的重要制度根源37。

另一方面,机动工有更多的隐性福利和升迁发展机会,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社员之间的收入差距。例如,专业支农队、副业类用工和统筹工等基本上全年每天都有工分,而参与生产队生产的社员只有出工才有工分,在农闲时没有农活可干或者请假期间都没有工分。“普通劳动力一个月可能就28个工,算上请假的可能更少。妇女主任、赤脚医生除了请假去办私事不记工分,其他时候都有工分,工分更多一些。”41再比如开拖拉机的机动工,尽管有时候没有运输任务,每个月基本记满工。因此,机动工一般会比其他普通社员挣更多的工分。另外,一部分机动工还能有更多的现金收入。比如,民办教师每个月都有现金补助;打铁的红炉工也会由生产大队发给一定的现金奖励;特别是在公社或县里的工厂或企业里打工的机动工,每个月会有工资收入,在拿出一部分钱“买工”后,自己仍留有相当一部分现金收入。再者,即使是如窑厂这类比较累的机动工也有一定的好处,除了可能给两三元钱的补贴外,也能吃得更好,吃得更饱,而在生产队干活可能吃窝头都吃不饱38。除此以外,机动工一般能学到一定的技术和见更多的世面,因而也有更多的上升机会。被抽调到公社或县里打工的机动工后来大多转为了正式的技术工人,梁桥大队一开始打铁的机动工后来也转为正式工人到县里的农机厂干活等。所以,更多的工分和现金收入会慢慢拉开机动工和普通社员之间的收入差距,更多的升迁机会也影响了社员的未来发展。

随着大队工副业的不断发展,农工副之间的矛盾也逐渐凸显,例如浦下大队的情况———“一九七七年,大队工副业总收入二十六万八千多元,比农业总收入还多十万九千多元。工副业产值高,报酬也定得高,务工副业社员的收入,大大超过务农社员。务农的社员不安心农业生产,纷纷要求进厂、场,使得从事工副业的劳力比例越来越大。”39

综上所述,机动工作为人民公社时期的特殊产物,对生产大队、生产队和农户社员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是理解人民公社、理解农村社会的一扇窗。同时,透过机动工还能对中国社会中其他单位的“抽调”现象有所了解,也许能够通过这一现象理解中国社会的某些运行规律。


注释

1如[美]李怀印的《乡村中国纪事:集体化和改革的微观历程》(法律出版社,2010年)、[美]黄宗智的《长江三角洲小农家庭与乡村发展》(中华书局,2000年)和黄英伟的《20世纪70年代农户收入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8年)等都从平均主义分配制度层面解释了人民公社效率低下,他们认为是人民公社的分配太过平均导致社员劳动积极性不高,进而导致人民公社效率下降。

2(1)《山东省汶上县梁桥大队大队工账(1968-1972)》(简称《大队工账》),记录了梁桥大队下辖的11个生产队1968年至1972年在生产大队的劳动情况,共计3191条。本文未加标注的资料均来源于此。实地访谈时每次邀请5名左右65岁以上的老人(其中1名女性),围绕几个主题进行至少2个小时的座谈,正式座谈时间共计超过20小时,已经形成约5万字的访谈材料。《大队工账》和访谈材料目前均保存在本文作者处。

3(2)《关于人民公社的十八个问题》(1959年4月),黄道霞等主编:《建国以来农业合作化史料汇编》,中共党史出版社,1992年,第558页。

4(3)《关于人民公社过渡问题---浙、皖、苏、沪四省市座谈会纪要》(1959年12月25日),黄道霞等主编:《建国以来农业合作化史料汇编》,第588页。

5(4)参见《中共中央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当前政策问题的紧急指示信》(1960年11月3日),黄道霞等主编:《建国以来农业合作化史料汇编》,第613-614页。

6(1)《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1961年6月),黄道霞等主编:《建国以来农业合作化史料汇编》,第641、642页。

7(2)《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1962年9月27日),黄道霞等主编:《建国以来农业合作化史料汇编》,第738页。

8(3)《当前农业学大寨运动中的一些问题》(1971年2月14日),黄道霞等主编:《建国以来农业合作化史料汇编》,第834页。

9(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发展农村副业生产的决定》(1962年11月22日),《农业集体化重要文件汇编(1958-1981)》(下),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1年,第661页。

10(5)《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农村副业生产的指示》(1965年9月5日),《农业集体化重要文件汇编(1958-1981)》(下),第847页。

11(6)吕志茹:《集体化时期大型水利工程中的民工用粮---以河北省根治海河工程为例》,《中国经济史研究》2014年第3期。

12(1)这里的“打分”是指生产大队将机动工的工分在年终决算时划拨给各个生产队,即将工分“打”到生产队的账上。黄英伟、徐卫国、侯青秀采访王忠义的记录(2019年3月9日)。

13(2)更多的底分评定问题请参见黄英伟、吴萍:《底分评定:人民公社时期底分影响因素分析》,《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18年第1期。

14(3)最初,成年男性劳动力一个工记8分,成年女性劳动力一个工记7分。1974年、1975年的时候提倡“妇女能抵半边天,男女同工同酬”,此后,男女成年劳动力的工分一样都是每个工记8分。

15(4)这种记分法只有在记时工分制下才能够成立,如果是记件工分制下则有所不同,但梁桥大队几乎所有的工分都是记时的。

16(5)黄英伟、徐卫国、侯青秀采访朱树会的记录(2019年3月10日)。

17(1)红炉是当地的习惯说法,即铁匠炉。

18(2)《二亩九分小麦亩产3530斤》,《人民日报》1958年6月12日。

19(3)《辛店人民公社关于七一年工作总结及七二年工作安排意见》(1971年11月13日),汶上县档案馆藏,档案号42-1-88。

20(4)一般工分数都是8的倍数,但也有例外,如1968年10月第3生产队的朱兆德试验队用工103分,并非是8的倍数,这是因为有早晨加班或只干一个早晨或一个上午等。一个早晨的工分是2分,一个上午是3分,所以朱兆德的103分是12个整天、2个早晨和1个上午,即12*8+2*2+3*1=103。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大队工账》并不是按月记录的,有时可能是两三个月记录一次。如本文所指的5月工分496分,是指5月份记录的,可能是上两个月劳动量,并不一定是5月本月的劳动所得。

21(1)1个月按4周计算,20000/1000*4*30=2400元。黄英伟、徐卫国、侯青秀采访王忠义的记录(2019年3月9日)。

22(2)黄英伟、徐卫国、侯青秀采访朱树会的记录(2019年3月9日)。

23(3)黄英伟、徐卫国、侯青秀采访王忠义的记录(2019年3月9日)。

24(4)《普及大寨县工作座谈会讨论的若干问题---汇报提纲》(1977年11月16日),黄道霞等主编:《建国以来农业合作化史料汇编》,第872页。

25(5)当时强调“妇女半边天”,没有女社员参与,拖拉机不能落户上牌照。

26(6)黄英伟、徐卫国、侯青秀采访李智振的记录(2019年3月10日)。

27(1)邓子恢:《关于农业问题的报告(节录)》(1962年7月11日),黄道霞等主编:《建国以来农业合作化史料汇编》,第712页。

28(2)黄英伟、徐卫国、侯青秀采访李振祥的记录(2019年3月9日)。

29(3)“积代会”即“积极分子代表大会”。黄英伟、徐卫国、侯青秀采访朱树会的记录(2019年3月9日)。

30(1)黄英伟、徐卫国、侯青秀采访龙茂兰的记录(2019年3月9日)。

31(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今冬明春继续开展大规模兴修水利和积肥运动的指示》(1959年10月24日),《农业集体化重要文件汇编(1958-1981)》(下),第272页。

32(3)易新涛:《人民公社时期农村基本公共服务研究》,博士学位论文,武汉大学,2009年。

33(4)《中共中央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当前政策问题的紧急指示信》(1960年11月3日),黄道霞等主编:《建国以来农业合作化史料汇编》,第615页。

34(5)刘熙钧、许经勇、林开展:《继续稳定“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制度切实尊重生产队的自主权》,《厦门大学学报》1979年第2期。

35(1)《辛店人民公社卫生所革命委员会关于卫生体制改革下放人员的报告》(1970年12月),汶上县档案馆藏,档案号42-2-28。

36(2)辛逸:《试论人民公社的历史地位》,《当代中国史研究》2001年第3期。

37(3)陈定洋:《中国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制度变迁研究》,博士学位论文,西北农林科技大学,2009年。

38(1)《辛店公社梁桥大队1975年农村人民公社基本情况年报表》(1975年12月),汶上县档案馆藏,档案号42-1-106。

39(2)辛逸:《农村人民公社分配制度研究》,中共党史出版社,2005年,第153页。

40(3)《普及大寨县工作座谈会讨论的若干问题---汇报提纲》(1977年11月16日),黄道霞等主编:《建国以来农业合作化史料汇编》,第870、871页。

41(4)徐卫国:《人民公社时期农户劳动报酬与劳动激励再探讨---1970年代河北一个生产队的例证》,《河北学刊》2015年第6期。

42(5)黄英伟、徐卫国、侯青秀采访朱树会的记录(2019年3月9日)。

43(1)参见[美]黄宗智:《长江三角洲小农家庭与乡村发展》,第238-242页。

44(2)卢晖临:《通向集体之路:一项关于文化观念和制度形成的个案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5年,第140页。

45(3)黄英伟、徐卫国、侯青秀采访朱树会的记录(2019年3月9日)。

46(4)“大队工”和“机动工”是同一意思,“机动工”是汶上县的民间说法,“大队工”是较书面的说法,为了表达需要,本文少数地方也使用“大队工”。

47(5)辛逸:《农村人民公社分配制度研究》,第158页。

48(6)黄英伟、徐卫国、侯青秀采访龙茂兰的记录(2019年3月9日)。

49(1)黄英伟、徐卫国、侯青秀采访原辛店公社其他大队社员的记录(2019年3月9日)。

50(2)《浦下大队妥善解决务农务工矛盾》,《人民日报》1979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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