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韩立余,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北京 100872
内容提要:党的十九大提出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新发展理念是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之一。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既是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的经验总结和新时代发展的要求,也反映了国际社会不断丰富的发展观。国际经济新秩序建设和世界贸易组织多哈回合谈判的经验教训,突显了理念倡导和规则落实的复杂性和艰巨性。中国欲在国际上推广新发展理念,应在现有国际秩序和制度基础上,注入更多中国元素,促进现有秩序和制度的进一步完善,而不宜另起炉灶,推倒重来。
关 键 词:新发展理念/国际经济新秩序/发展权/多哈发展回合/规则引领
标题注释: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6AFX023)。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五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了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1]8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报告,提出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并将坚持新发展理念作为构成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之一。中国新发展理念“是我们在深刻总结国内外发展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形成的,也是在深刻分析国内外发展大势的基础上提出来的,集中反映了我们党对经济社会发展规律的演化,也是针对我国发展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提出来的”[2]197。中国新发展理念不仅对中国未来发展具有根本性指导作用,也将对中国与国际社会联动发展产生重要影响。这一理念,与中国倡导构建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是一脉相承的。但理念真正发挥作用,必须落实于行动、体现于规则,在国际社会中尤其如此。
本文从分析中国新发展理念入手,探讨国际社会发展观的演变,分析以促进发展中国家发展为目标的国际经济新秩序建设和世界贸易组织多哈发展回合未能取得预期成果的原因,指出中国新发展理念的倡导推广和规则形成须以现有制度为基础。
一、中国新发展理念的由来、内涵和国际意义
(一)中国发展理念的新发展
近代以来,相对于西方科技革命带来的发展,具有几千年文明史的中华民族逐渐落后了。西方列强凭借坚船利炮,对欧洲之外的所谓“野蛮”或“不文明”的落后地区,通过强加不平等条约的方式,进行侵占掠夺压迫,阻碍和破坏了中国发展的有利机会。军阀混战、日本侵略、国内战争为新中国留下的是千疮百孔的烂摊子。面对“一穷二白”[3]43-44的状况,发展经济成为新中国首要的任务。以只争朝夕的精神“赶超英国”、“大跃进”,体现了新中国发展经济的迫切愿望,四个现代化成为中国发展的目标,“小康社会”成为中国式的四个现代化。[4]194,237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了全党工作着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的战略目标,开启了中国发展的新时期。邓小平同志“贫穷不是社会主义”[5]64的伟大论断,解决了社会主义制度和经济发展的基本关系问题;让一部分人先富裕起来最终实现共同富裕的发展模式,为解决经济发展和社会正义奠定了坚实基础。“发展才是硬道理”[5]377这一基本施政理念,“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这一总方针(“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成为中国改革开放、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促进中国发展的根本政策。党的十三大确立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科学论断[6]9,将社会主义制度与生产力落后的发展阶段紧密结合起来,为坚持社会主义制度下促进发展奠定了长久的理论和政策基础[7]9-10。
东欧剧变、苏联解体意味着传统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发展模式的破产。党的十四大提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8]226的发展目标,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1993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被纳入中国宪法,开始了对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模式的探索。在“发展是硬道理”的基础上,中国共产党要代表先进生产力发展要求的“三个代表”思想[9]2,“发展是党执政兴国第一要务”的执政使命[9]538,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利用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促进中国发展,成为中国的必然选择。随着经济的发展,新的问题和矛盾也随之出现。效率和公平的矛盾愈发突出明显,环境破坏和经济发展的矛盾更趋尖锐。科学发展观的提出,适应了新的发展要求,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导方针和伟大战略思想。“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10]623科学发展观在强调发展仍为第一要义的基础上,突出了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这一基本出发点和终极目标。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后世界经济复苏乏力。中国经济在经历了较长时间的高速发展后进入了一个速度变化、结构优化和动力转换的新常态。人民日益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成为我国社会需要解决的主要矛盾。为适应新的情况、解决这些问题和矛盾,根据近期和更长时期内对我国社会发展规律的新认识,基于国内外的实践和经验,中国共产党提出了“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这一新发展理念,坚持新的发展理念成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内涵。[7]15-17
(二)中国新发展理念的内涵
“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这一新发展理念,旨在针对性地解决发展动力问题、不平衡问题、人与自然和谐问题、内外联动问题和社会公平正义问题。[2]197-200可以说,新发展理念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发展理念的新阶段,是建立在过去发展经验基础上面对新形势提出的新的发展思路、方向和着力点,是中国发展理念的继承和发展。
新发展理念,是对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这一根本任务和目标的再次确认和新的诠释。这一理念牢固建立在中国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历史定位、科学判断和基本国情基础之上,将社会主义制度与经济发展有机结合在一起,以发展生产力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以人民共同富裕为发展目标。这构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核心”[11]10。背离社会主义、放弃发展这一硬道理,必将回到经济落后、落后挨打、民不聊生的旧时代。“发展是基础,经济不发展,一切都无从谈起。”[11]9新发展理念是实践总结、时代要求、形势所迫、人民追求的进一步体现。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不断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是发展的目的。科学发展观明确发展的要义是以人为本。中国历史上不患寡而患不均的传统思想,直接影响着人们的幸福感和社会的安宁。共享发展突出了人民的主体地位,发展为了人民、成果由人民共享,解决社会公平正义问题。绿色发展解决人与自然和谐问题。天人合一,是中国人追求的境界,绿水青山、美丽的田园风光一直是中国人心中的向往。优美环境、安全食品是当代人的期望,可持续发展更是对后世子孙的责任。绿色发展理念直面现代社会工业发展产生的环境问题,具有极强的针对性、现实性和紧迫性,含有浓厚的人文关怀。
协调发展,是科学发展观的体现和发展,解决发展不平衡问题。发展不平衡不充分是当今中国发展的一个现实,既不符合中国社会主义制度的要求,也影响中国小康社会的建设和建成,影响到整个中国的发展稳定和统一,急需进行政策调整。只有实现协调发展,才能实现人的发展、共享发展这一目标,才能符合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在要求并体现其优越性。“协调既是发展手段又是发展目标,同时还是评价发展的标准和尺度。”“协调是发展两点论和重点论的统一……是发展平衡和不平衡的统一。”[2]205-206协调发展搞好了,中国社会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矛盾就能够得到较好、较快的解决。
“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是一个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也是一个政党永葆生机的源泉。”[9]537新发展理念中的创新发展,既具有创新发展的一般意义,更具有解决新时期发展动力的重要意义。中国经济发展在经历了几十年的外延粗放式发展、资源高耗式发展、人口红利式发展以及后发模仿式发展后,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和态势。国际范围内新一轮科技和产业革命蓄势待发。如何推动中国经济进一步发展并在全球竞争中保持优势,创新成为引领发展的核心动力。“抓创新就是抓发展,谋创新就是谋未来。”“我们必须将发展基点放在创新上,通过创新培育发展新动力,塑造更多发挥先发优势的引领型发展。”[2]203-204中国改革开放、融入国际经济秩序、与国际规则接轨,从某种意义上说,都是后发模仿追赶式发展,内生物质动力不足,而创新,特别是科技创新,能够极大地提高生产力水平。
开放发展,是新发展理念中最具国际性的因素,也是首次明确将开放和发展联系起来。以市场换技术、换资本、换管理,曾经是中国改革开放的指导方针,并取得了很大的发展成就,这一开放经验仍然具有指导意义。日趋激烈的国际科技、经济竞争,现代科技和运输促进的全球经济的不断一体化,意味着闭关自守、闭门造车必将被不断变化的世界所抛弃;开放带来的竞争和挑战,可以更好地提升生存能力;国际资源、国际市场为中国发展提供了新的机遇,而中国的开放也将为其他国家的经济发展提供无限机会。中国开放发展,也意味着中国致力于推动影响中国开放发展的国际规则机制的发展,“积极参与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不断贡献中国智慧和力量”[7]49。逻辑、经验、现实,决定了中国开放发展的必要性、必然性和长久性。
中国近现代的发展历史,充分证明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建设社会主义中国的成就,但挑战仍在。“发展是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是解决中国所有问题的关键。”[11]12中国共产党履行自己领导中国人民建设的执政使命,离不开发展这一前提和基础。共享发展也体现了中国共产党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11]25“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我们要激发全社会创造力和发展活力,努力实现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发展。”[7]28中国共产党作为中国执政党,始终奋进在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向往的路上。中国新发展理念,正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兴国促进发展的战略和纲领。
(三)中国新发展理念的国际意义
中国新发展理念首先是中国发展的经验总结和问题反映。从近代西方列强靠武力打开中国市场,到新中国成立后遭受贸易孤立和制裁,再到中国改革开放后融入全球价值链,国际环境成为制约或促进中国发展的重要因素,中国也越来越成为国际社会不能忽视的因素和力量。可以说,中国新发展理念在国际环境中提出和落实,并进而影响国际环境。同时,中国新发展理念是在总结国内外发展规律和经验的基础上得出的,不仅对中国发展有意义,而且对世界其他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也具有启示意义。在新发展理念的五项要素中,开放发展直接涉及与其他国家间的经济关系,共享发展符合互利互惠的国际经贸关系原则,绿色发展印证了国际社会推动可持续发展的努力方向,创新发展则超越自然资源魔咒、直击根本发展动力问题,具有普遍意义。中国的新发展理念,本质上建立在中国对国际政治形势和国际经济形势判断的基础上,与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建设紧密相连、有机结合。和平与发展是时代的两大主题。为世界和平与发展作出新的重大贡献、为人类作出新的更大贡献、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是中国共产党、中国政府和中国人民的志向。和平的国际环境和稳定的国际秩序,是中国发展的条件。“始终不渝走和平发展道路、奉行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坚持正确义利观,树立共同、综合、合作、可持续的新安全观,谋求开放创新、包容互惠的发展前景,促进合而不同、兼收并蓄的文明交流,构筑尊崇自然、绿色发展的生态体系,始终做世界和平的建设者、全球发展的贡献者、国际秩序的维护者。”[7]20-21“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建设持久和平、普遍安全、共同繁荣、开放包容、清洁美丽的世界。”[7]47中国对世界和平与发展的愿景,与中国新发展理念交叉、共融,甚至连表述用词都几乎相同。
从国际经济关系的角度,中国新发展理念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直接涉及国际经济关系,如开放发展和共享发展;另一部分虽不直接涉及国际经济关系,但对国际经济关系有重要影响,或是处理国际经济关系应考虑的重要因素,如创新发展、协调发展和绿色发展。中国发展的规模效应和溢出效应正日益显现,引起一些国家特别是欧美发达国家的担心。①中国企业大规模走出去,也越来越多地遇到了当地针对中国企业设置或实施的壁垒,甚至被抹黑为经济掠夺。在国际经济格局发展变化、各国相互联系和依存日益加深的情况下,若在促进中国发展的一些理念时处理不当,很可能被国际社会中的某些力量视为替代他们的理念而予以抵制或打压,产生消极性国际影响。这是中国在推动、落实新发展理念的过程中必须注意的。
二、国际社会发展观及其演变
发展问题是国际社会最关注的问题之一。联合国以及联合国贸发会议、布雷顿森林集团、世界贸易组织等国际机构,通过不同的方式促进全球发展。国际经济新秩序、成为人权组成部分的发展权、世界贸易组织多哈发展回合,代表了国际社会促进发展的努力。经济增长、社会进步、人的发展,成为国际社会发展观的三步曲。
(一)建立国际新秩序的努力
《联合国宪章》奠定了当代国际政治秩序的基础。国家主权平等、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不得违反联合国宗旨侵害国家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成为处理国家间关系的基本原则。促进经济及社会发展,也是《联合国宪章》一项宗旨,其序言规定“运用国际机构,以促成全球人民经济及社会之进展”。《联合国宪章》设立经济与社会理事会,就国际经济、社会、教育、卫生及其他有关事项进行研究、作出报告,并向联合国大会、联合国会员国及专门机关提出建议,就增进全球人类之人权及尊重和维持基本自由提出建议,并向安理会提供情报,协助安理会。《联合国宪章》的这些规则,为联合国处理发展问题提供了依据和指导。
联合国大会在促进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为解决发展问题,联合国大会发起多个发展十年倡议、发展议程。联合国大会1960年通过的《关于准许殖民地国家及民族独立宣言》,为经济落后国家和民族谋求发展提供了依据和支持,极大地推动了他们谋求发展的决心和行动。②该宣言将自由发展经济与基本人权、联合国宪章、世界和平与合作联系在一起,成为发展中国家谋求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先导。联合国大会1962年通过《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决议,从人权、财产权、主权、国家间经济关系、落后国家发展等不同方面,明确并保障各国的发展:“各国人民及各民族行使其对自然财富与资源的永久主权,必须为其国家的发展着想,并以关系国人民的福利为依归”③。该决议不仅涉及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还涉及为公共利益的国有、征收及其补偿,要求投资、货物及劳务交换以促进国家独立发展为依归,处处蕴含着发展的精神。
殖民地国家在获取政治独立之后,仍然面临着经济不独立从而政治不能真正独立的境况。谋求经济发展是新兴独立国家的普遍性要求。这些国家将他们的发展落后归结于殖民国家、工业国家对他们的经济侵略、压迫,归结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不平等、不公平的经济关系,要求废除这一旧的经济秩序,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在东西方两个集团对抗的背景下,77国集团的建立和不结盟运动的兴起,为发展中国家争取国际经济新秩序提供了动力。旨在探讨、促进发展中国家发展的联合国贸发会议于1964年召开,成为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主要场所。在联合国之外,素有“富人俱乐部”之称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也在其法律文件《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中新增“贸易与发展”部分。发达国家通过国内法的方式,单方面对发展中国家提供普遍优惠待遇。1974年5月1日联合国大会特别大会通过《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宣言》和《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行动纲领》④,标志着通过调整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间不平等经济关系的方式促进发展中国家发展的努力,取得了重大进展。
《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宣言》宣告:“铭记联合国宪章关于促进各国人民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精神、宗旨和原则,庄严宣布我们一致决心紧急地为建立一种新的国际经济秩序而努力。”⑤建立新秩序的目的是纠正不平等和现存的非正义,尽可能消除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日益扩大的鸿沟,保证目前一代和未来世世代代在和平和正义中稳步地加速经济和社会发展。该宣言提出了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应充分尊重的20项原则,包括主权平等、公平合作、充分有效参与、有权选择经济和社会制度、对其自然资源和经济活动拥有充分永久主权、有权限制和监督跨国公司、不附条件地援助发展中国家、建立初级产品与工业产品价格之间的公平合理关系、改革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促进发展中国家发展、对发展中国家提供特惠的和非互惠的待遇、使发展中国家获得技术等。《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行动纲领》提出重新拟订国际贸易规则,重新审视国际货币体系和其他融资机制,从资金和技术角度帮助发展中国家发展工业项目,促进南方国家之间的合作。从《宣言》和《行动纲领》的规定可以看出,改变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的不平等经济关系、促进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是国际经济新秩序的核心内容。1974年12月12日联合国大会第3281号决议通过《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代表着发展中国家通过联合国系统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促进发展的最高成就。该宪章“决心在严格尊重每个国家主权平等的前提下并通过整个国际社会的合作,促进集体经济安全以谋发展,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发展”,“坚信有迫切需要促进一个大为改进的国际经济关系体制”⑥,并以4章34条的篇幅规定了各国的经济权利和义务。该宪章确立了国际经济关系的基本原则,规定了各国的经济权利和义务,明确了各国对国际社会的共同责任。该宪章名为各国经济权利义务,但其鲜明特色是促进发展中国家发展。自主选择经济制度,建立公平合理的国际经济关系并照顾发展中国家利益,是该宪章的主线。该宪章还特别规定,在采取国有化或征收措施时,由采取此种措施的国家给予适当的赔偿,因赔偿问题引起的任何争论均应由实施国有化国家的法院依照其法律解决,除非有关各国相互同意,根据主权平等并依照自由选择方法的原则,寻求其他和平解决办法。⑦
《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宣言》和《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都要求对跨国公司进行管制,要求进行公平的技术转让。以此为基础,发展中国家在推进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过程中,试图推动建立相应规则,包括联合国《跨国公司行为守则》和《国际技术转让行为守则》,但由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重大分歧以及国际经济形势的巨大变化,制订守则的工作没有进行下去,没有形成最后统一文本。⑧
无论是宣言还是宪章,名称不同,都是联合国大会以决议的形式通过的,代表了通过联合国大会这一政治机构谋求改变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不平等、不公正经济关系的努力,根本目的在于促进落后的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获得经济独立。
(二)可持续发展与发展权
发展中国家通过联合国大会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努力,主要处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国际经济关系,并没有就“发展”这一概念的内涵和发达国家是否也面临着发展问题进行探讨。这一情形在20世纪70年代得到改变。发达国家看到了以经济增长为主的发展模式产生的问题,提出了可持续发展的发展理念,引发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就发展问题的新矛盾,对发展理念的认知也进入了一个新阶段。与前一阶段不同的是,参与这一过程的不仅仅是政府和政府间国际组织,还有大量的非政府组织,后者为丰富发展内涵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1972年罗马俱乐部发表《增长的极限》报告,预言经济增长不可能无限持续下去;同年联合国人类环境大会通过《联合国人类环境宣言》,联合国环境规划署设立。1973年爆发石油危机,经济增长带来的环境问题越来越影响着人们对发展的看法。1980年西德前总理勃兰特领导的国际发展问题独立委员会向联合国秘书长提交《北方和南方:争取生存的纲领》的研究报告(“勃兰特委员会报告”),提出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相互依存及共同面临的发展问题。1987年挪威前首相布伦特兰(Gro Harlem Brundtland)领导联合国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向联合国秘书长提交了《我们共同的未来》的调查报告(“布伦特兰报告”),提出并强调不同代际之间可持续发展——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损害后代人满足自身需要的能力——的重要性,指出人类面临共同的挑战,号召全球共同努力。⑨这些事件和报告,极大地影响了国际社会对发展的认知,发展已经不再局限于消除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经济差距,环境保护、人权等内涵逐步渗透到发展这一概念中。
20世纪80年代初法国学者佩鲁响应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建议,发表《新发展观》,提出发展应为了一切人的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的新发展观。⑩198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发展权利宣言》(11),将发展权利界定为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既是个人人权,又是集体人权,涵盖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发展四个领域,将发展观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发展是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的全面进程,其目的是在全体人民和所有个人积极、自由和有意义地参与发展及其带来的利益的公平分配的基础上,不断改善全体人民和所有个人的福利。”“发展权利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由于这种权利,每个人和所有各国人民均有权参与、促进并享受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发展,在这种发展中,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都能获得充分实现。”(12)《发展权利宣言》,以《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为基础,承认人是发展进程的主体,发展政策应使人成为发展的主要参与者和受益者,而创造有利于各国人民和个人发展的条件是国家的主要责任,发展机会均等是国家和组成国家的个人一项特有权利。通过这些规定,《发展权利宣言》将个人与国家、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共同发展紧密联系在一起,强化了每一个国家促进发展的主要责任。
冷战结束,以“华盛顿共识”为代表的经济政策盛行(13),国际经济新秩序追求的发展理念淡化,建立在可持续发展和发展权基础上的发展观念得到强化。1992年《联合国里约环境和发展宣言》代表了发展与环境关系的一个新时代的开始。该宣言确立的“各国负有共同的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与可持续发展一起,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中以首要法律原则的形式得到了确认:“各缔约方应当在公平的基础上,并根据他们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的能力,为人类当代和后代的利益保护气候系统”(14)。2015年达成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之《巴黎协定》进一步明确推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目标并遵循其原则,“包括以公平为基础并体现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能力的原则,同时要根据不同的国情”,以“国家自主贡献”(nationally determined contributions)的方式执行。(15)这种安排,既加强了对气候变化威胁的全球应对,又将可持续发展和消除贫穷结合起来。
(三)与发展有关的贸易规则
对发展的理解尽管随着时间演变而丰富,但最核心、最基础的仍然是经济发展。没有经济发展,其他范畴的发展都受到限制。一国的经济发展既取决于一国内部条件,也受制于一国外部条件。随着现代科技和通讯的发展,时空距离和成本极大降低,全球经济一体化程度进一步加深,各国经济已经程度不一地融入了全球价值链之中,经济发展越来越相互依赖。传统的发达国家援助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思维已经不适应形势发展。
1964年联合国贸发会议上,发展中国家提出发达国家应当向发展中国家提供优惠以补偿既有贸易制度造成的不公正。作为回应,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缔约方全体于1965年2月以《关于修订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增加第四部分贸易与发展的议定书》的形式,修改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并于1966年生效。但该部分并没有规定发达国家帮助发展中国家发展或对发展中国家出口产品提供优惠的法律义务。1968年联合国秘书长召集的援助发展中国家计划的会议同意建立一个“普遍的、非互惠和非歧视的优惠待遇”,即普遍优惠待遇,由各国自主实施。由于该优惠待遇被认为违反《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非歧视待遇,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缔约方全体大会1971年通过决定,对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普遍优惠待遇的国家暂时豁免《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1条规定的普遍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义务。1979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东京回合谈判期间,缔约方全体又通过了“发展中国家的差别和更优惠的待遇、互惠和全面参与”的决定(“1979年授权条款”),授权发达缔约方根据普遍优惠待遇制度对产自发展中国家的产品给予优惠的关税待遇。1995年生效的《世界贸易组织协定》正式将1979年授权条款纳入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体系,成为对发展中国家永久性提供优惠待遇的法律依据。
此外,《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中还存在其他的针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待遇条款。《世界贸易组织协定》是为处理世界贸易组织成员间贸易关系提供共同组织机构的协定。(16)世界贸易组织的宗旨,是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保证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大幅稳定增长、扩大货物和服务的生产和贸易,并遵循可持续发展目标,最佳利用资源、保护和维护环境。保护发展中国家与其经济发展需要相当的贸易份额也是该组织的目标之一。通过贸易自由化、达成互惠互利安排,实现上述目标。(17)在具体规则中,发展中国家成员承担不同于发达国家成员的较低水平的义务,发展中国家成员享有履行义务的灵活性,发达国家对最不发达成员提供更优惠待遇,发达国家“尽最大努力”帮助发展中国家,总理事会授权免除发展中国家成员的某项义务,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技术援助和培训,是发展中国家成员享有特殊差别待遇的主要形式。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中还对最不发达国家成员的义务做出了特别规定。世界贸易组织还专门针对发展中国家的情况,修订《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18)
2001年11月在卡塔尔多哈举行的世界贸易组织部长会议通过部长宣言、发起多哈回合谈判。“由于世界贸易组织的大多数成员是发展中国家成员,我们寻求将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和需求置于本宣言通过的工作计划的核心位置。忆及《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序言,我们将继续做出积极努力,确保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在世界贸易增长中获得与其经济发展需求相当的份额。”[12]时任世界贸易组织总干事拉米进一步强调:“发展维度一直是本回合议程每一领域中谈判的核心……发展是多哈回合存在的理由。”[13]世界贸易组织秘书处曾汇总多哈回合谈判中有关发展的诸项内容并总结指出,发展已经融入谈判的每一事项,已经提出的大量谈判建议均旨在解决每一议题的发展方面。(19)正由于多哈回合谈判将发展置于核心地位,多哈回合又被称为“多哈发展回合”或“多哈发展议程”。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差别待遇和贸易援助,是发展谈判的两个方面,延续了发展中国家的长期要求。
三、发展理念向规则的转化
理念只有落实于规则,以制度作支撑,才能落地生根并具有生命力。虽然国际社会一直在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推动国际社会的发展,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发展,但是这种愿望却没有变成现实。前国际法委员会委员、主席艾哈迈德·马希乌说:“国际经济新秩序远没有对整个国际法和所有发展中国家产生一致的影响”,“发展中国家未能推动对发展权利的确认,而这一权利原本可以给国际经济新秩序提供其缺少的法律基础;同样,发展中国家也未能推动建立对跨国公司活动进行管制的国际制度”。[14]以发展为核心的世界贸易组织多哈谈判,经历十几年的艰辛历程后也名存实亡。这些事件表明,国际社会促进发展的努力面临的困难超乎想象。这也提示我们,中国新发展理念的国际落实,远非一帆风顺,我们必须要有清醒的认识和扎实的努力。
(一)发展中国家推动国际经济新秩序的路径局限
发展中国家主要通过联合国大会争取话语权。随着殖民地国家和民族的独立并加入联合国,发展中国家占据了联合国的绝大多数。联合国大会一国一票的运行机制给了发展中国家通过多数票通过决议的机会和能力。《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宣言》、《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以及《发展权利宣言》都是这么通过的。但联合国大会的权限是有限制的,似不包括直接制定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则:“大会得讨论本宪章范围内之任何问题或事项,或关于本宪章所规定任何机关之职权;并除第十二条规定外,得向联合国会员国或安全理事会或兼向两者,提出对各该问题或事项之建议”(20)。《联合国宪章》第62条规定:“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就经济、社会、文明、教育、卫生及其他有关事项进行研究、提出报告,向大会、联合国会员国及相关专门机关提出建议,以及为增进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尊重维护基本自由建议,提出职权范围内事项之协约草案。”发展中国家欲发挥联合国大会的作用,须依据《联合国宪章》行事,而《联合国宪章》限制了联合国大会的作用。
“联合国大会作出有法律约束力决定的权力,仅限于与内部组织相关的领域,即‘管家事项’。”[15]479对于其他事项,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决议,即便是绝大多数成员投票通过,其性质也仅是“建议”,不具有安理会决议那样的强制执行力。(21)联合国宪章第10条至第14条规定了联合国大会作出建议的权力。“在普遍的国际用法中,建议描述了一种表达愿望的法律行为,但对建议对象无约束力。”[15]480“大多数的成员国认为,联合国大会的决议和宣言是促进国际法法律的适当工具。决议本身并不能创设国际法,但可帮助准备新的国际法的形成,构成普遍接受的国际法发展进程的要素或步骤。”[16]192在发展中国家通过联合国大会决议推动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时,发达国家即持有这样的观点。“要想使联合国成为某种‘立法机构’,使它的某些机构的决议具有强制力,那是同由独立的主权国家组成的国际社会的本质和结构不相容的。”“联合国大会的决议如果得到各国相应的惯例的证实,最多也只能作为习惯法规的因素加以考虑。这种惯例可以来源于权力关系、政治发展或经济需要,但是绝不会来源于包含着这些习惯法规的决议的强制力。”[17]166-167而即便是以共识方式通过的联合国大会决议,亦不能改变该决议的法律性质。“如果一项决议含有一套法律规则或原则,共识通过决议表明其实质内容被普遍接受的更大可能性。它含有一种对法律是什么的观点的共识,因而间接成为国际法的证明。”[15]633
当今国际社会,国际条约的缔结和生效须遵循一定的程序、满足一定的条件,条约的失效、终止及停止施行也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并产生相应的后果。《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对此有比较明确的规定。虽说该公约的生效时间(1980年1月)早于通过国际经济新秩序等宣言的时间,但该公约的制定谈判经历了很长时间,并于1969年通过、开放签署。该公约是对“条约法的编纂及发展”(22),“涵盖了最重要的领域并构成任何阐述现代条约与实践的出发点”[18]7,被国际社会所普遍接受(23)。条约乃国家间所缔结而以国际法为准之国际书面协定,一国承受条约拘束之同意得以签署、交换构成条约之文书,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或任何其他同意之方式表示。(24)除国际条约的相关规定外,各国国内法通常也对缔结、加入国际条约等相应规定,规定了国际条约对其约束的条件。例如,美国宪法要求国际条约须获得参议院的批准,中国缔结条约程序法规定了相应的批准、核准、备案和登记程序。因此,基于国内法,未经国内立法机关批准或相关程序,一国外交代表在国际会议上表决通过的国际文件,也难以构成约束该国的国际法律文件。
《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规定了国际法院审理案件所依据之国际法渊源,包括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各国所承认的一般法律原则以及作为确定法律原则补助材料的司法判例等。联合国大会表决通过的宣言虽然以高票通过,仍然存在反对票,即便不谈联合国大会决议的建议性质,也很难证明其所含法律原则获得各国承认。(25)而且,投票反对和弃权的国家均是发达国家。要想改变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的经济关系,没有发达国家的赞成、参与,是不可能取得实际成效的。发展中国家想通过单方面的努力改变国际经贸关系,在既不能达成共识,也不能达成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规则的情况下,最终的结果只能是,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努力以失败告终。(26)如今国际经济新秩序这一术语几乎从国际议程、媒体报道中消失了,代之而起的是全球经济治理这一概念。与上一世纪60年代和70年代相比,世界经济更加全球化、市场化和自由化,相应地各经济体之间的依赖程度增大。2008年金融危机后国际社会成立了由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共同组成的二十国集团,代表了不同发展层次的经济体,共同倡议、推动和落实全球经济治理方案。互利共赢、包容发展、公正合理等理念,成为当代全球经济治理的核心。
(二)发展的利益冲突和包容
发展中国家提出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主张,目的是改变当时存在的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不平等、不公正、剥削与被剥削的经济关系,实质上是一种“革命性”理论;以联合国大会多数决的方式通过一些宣言,也意在以新的国际法,即“国际发展法”,替代传统的国际法规则。“这样的国际法将以国际社会的改革作为自己的宗旨,这是一项新的任务,因为迄今为止法律仅限于保护那种尚未清除不平等和帝国主义罪名的国际关系。”[17]99在一国内部,以革命的手段推翻旧的制度、建立新的制度,这种情形时有发生,但在国际社会,国家主权观念越是被接受,国家主权的双刃剑作用就越会成为这种革命的阻碍力量。“发达国家的反应是吃惊的。他们将新秩序的要求视为对‘自由’市场经济的侵犯,并担心建立国际的国家统制的计划经济。”[16]425发达国家凭借手中的制度权利和经济权力推行“华盛顿共识”,伴随着东欧剧变、苏联解体,利益对抗性的诉求失去了存在的客观环境和物质条件。
国家间的经济关系,是一种你来我往的双向关系。一国固然可以不与其他国家发生经济来往,但却无法强迫其他国家以某种方式与自己来往,除非进行经济侵略或殖民统治。正如发展中国家反对历史上殖民国家强买强卖一样,发展中国家自己没有办法实现单方面的“强买强卖”。面对发展中国家的要求,国际社会、发达国家做出了一些回应,例如召开联合国贸易发展会议、设立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援助、联合国大会召开会议讨论相关问题。但发达国家决定着其自己的投资和技术去向,决定着是否给予来自发展中国家的产品以市场和优惠,基于国内法的规定向发展中国家单方授予所谓“普遍优惠待遇”。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提供贷款附有严格的政治和经济条件(conditionality)。某种意义上,发展中国家享有的这方面的利益越大,其所受到的约束也越大,对发达国家的依赖性也就越强。这似乎走上了与原来诉求相反的方向。
当发达国家也面临形形色色的发展难题时,发展中国家传统的要求发达国家单方面提供援助的发展思维就遇到了现实障碍。发达国家内的周期性危机,2008年由美国首先引发的全球性金融危机,欧洲传统工业国家希腊、西班牙、葡萄牙经历债务危机也像发展中国家一样寻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贷款支持,这些情形越来越表明发展不是一个单一经济体内部的事,也不是某几个经济体所能决定的事。2008年金融危机后产生的二十国集团、金融稳定委员会等机构,均将共同解决全球性发展问题作为自己的任务。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为例。自采用浮动汇率机制后,对成员国汇率政策的监督成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重要任务。继1976年制定首份成员汇率政策监督决定后,于时隔31年的2007年才通过了第二份监督决定《对成员国政策双边监督的决定》。但2008年世界金融危机爆发,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急忙于2012年通过了新的监督决定《双边和多边监督决定》(“综合监督决定”)。新决定的最大不同是将双边监督扩大为多边监督,关注个别国家和全球场面的经济金融稳定并首次界定了多边监督的范围和形式。(27)在当代经济相互依赖、风险相互传染的经济一体化时代,发展的包容性增强了。
1995年生效的《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奠定了涵盖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知识产权的国际经贸体系。2001年发起的多哈发展回合,志向远大,涵盖议题广泛,但处于不同经济发展阶段的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之间重大的利益冲突,例如在农业问题上的不同立场,发达国家本身面临的问题以及新兴国家带来的贸易格局的变化等,使谈判步履维艰。到2006年夏天甚至未能对作为谈判基础的农业产品和非农产品关税减让模式达成一致,总理事会批准了贸易谈判委员会主席、世界贸易组织总干事提出的中止谈判的建议。(28)此后虽重启谈判,但势头不再,拖得时间越长,矛盾越尖锐,特别是发达国家与新兴经济体之间的矛盾,导致谈判无果而终。多哈回合旨在实现的促进发展中国家发展的目标本身也受到质疑。多哈发展回合未能成功的另一重要原因是,该谈判遵循“单一承诺”原则,即全有或全无的谈判原则,谈判的每一事项都是不可分割的整个一揽子的组成部分,不能单独达成协议。这种谈判原则给了个别成员或少数成员为了自己利益要挟其他成员的利益的条件和可能,其出发点是促成共识,但由于谈判方利益的对立,结果是更加难于达成共识。
世贸组织多哈谈判虽然名存实亡,但世贸组织多边体制为双边和区域自由贸易安排提供了依据和契机。经济发展水平各异的经济体之间缔结自由贸易协定、建立自由贸易区,成为涵盖广泛议题、强化综合治理、促进经济发展的手段。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应遵循市场相互开放、贸易投资壁垒相互降低、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原则,规范相互间的贸易关系,明确彼此权利和义务。东盟成员国之间的自由贸易协定、欧盟与加拿大之间的全面伙伴关系协定、美国引领其他11国签署的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美国退出后其他11国将其修改为全面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中国与澳大利亚、中国与韩国的自由贸易协定,都是影响比较大的协定。目前,美国、加拿大和墨西哥三国正在进行修改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的谈判。在世界贸易组织多哈回合谈判陷入僵局的情况下,双边或区域自由贸易协定成为对多边贸易体制进行补充、促进经贸发展的一种并行机制。
以发展中国家发展为核心的多哈发展回合谈判无望,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之间的自由贸易协定势头高涨,这种冰火两重天的现实,说明了当今国际社会对待发展问题态度的复杂性和发展的艰巨性。各国经济发展的差异性,发达国家经济的内在不平衡和不稳定性,发展中国家的分化,尤其是新兴经济体的发展,使当今国际经济格局,一方面不同于过去的东西方间、南北方间的对抗,另一方面仍存在着某种竞争、对抗的因素。有意思的是,“促进发展”是每一个自由贸易协定谈判方所宣称的主要目的,但自由贸易协定中的“发展”章节内容却又满是空洞劝告和善良愿景。(29)2017年12月在阿根廷举行的世界贸易组织第11次部长会议无果而终。美国贸易代表在第11次部长会议全体会议上表明了其对发展的看法:“我们需要澄清我们对世界贸易组织内的发展的理解。我们不能维持这样的情形:新规则只适用于少数成员,其他成员以其自称的发展地位的名义获得通行证。”[19]美国贸易代表的忧虑和不满,说明了世贸组织成员对发展目标和发展方法的分歧。
四、落实中国理念的规则引领方法
国内有学者将国际经济秩序的演变进程分为“实力导向”、“规则导向”和“公平价值导向”三个发展阶段,并认为当今的国际经济秩序作为实力博弈的结果实现了规则导向,未来的国际经济秩序应以规则为法律支撑体现公平价值。[20]对比这三个阶段或导向,基于前文分析的国际社会发展观和发展经验,从国际经济秩序的角度看,中国新发展理念应该如何促进公平的国际规则形成并落实于其中呢?
党的十九大报告基于中国发展的实际经验和对全人类社会的责任担当,指出中国发展“拓展了发展中国家走向现代化的途径,给世界上那些既希望加快发展又希望保持自身独立性的国家和民族提供了全新选择,为解决人类问题贡献了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7]9,“中国积极发展全球伙伴关系,扩大同各国的利益交汇点,推进大国协调和合作,构建总体稳定、均衡发展的大国关系框架,按照亲诚惠容理念和与人为善、以邻为伴周边外交方针深化同周边关系,秉持正确义利观和真实亲诚理念加强同发展中国家合作”[7]48。这表明中国已经具备了一定的实力,提出某种价值。利益交汇、均衡发展、正确义利观,都是体现中国新发展理念的价值。
发展中国家想以革命的方法改变被认为是维护帝国主义利益的传统国际法,建立促进发展中国家发展的国际经济新秩序,但失败了。世界贸易组织多哈发展回合,以促进发展中国家的发展为核心目标也名存实亡。这都说明国际新规则形成之难。国际规则的发展具有延续性,这也是国际法需要编纂和逐渐发展的原因。在以主权国家为根基的国际社会中,任何削弱国家主权的行为,以少数国家利益挟持大多数国家利益的努力,可能会一时成功,但不会持久。即使当今社会被普遍推崇的人权,也以国家权力保障为基础。“假如个人的权利在世界政治舞台中可以得到伸张,并高于他所属的国家之权利,而且我们在规定个人的义务时可以不顾及他作为国家的臣民或者公民的地位,那么国家作为凌驾于公民之上并有权要求公民效忠自己的主权者之地位将受到挑战,主权国家社会的结构将处于危险的境地。主权国家社会将因此有可能被世界共同体的组合原则所颠覆。”[21]129这一观点道出了理念推广、规则制定、权利保护面临的共同问题。
中国向世界提出了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实现共赢共享的方案。中国将“一带一路”建设作为国际合作的新平台、共同发展的新动力,而一些国家对其深感疑虑,担心中国改变现有国际秩序。美国政府2017年发布的《国家安全报告》,将中国和俄罗斯列为试图改变国际秩序现状的“修正主义国家”,其总统则在瑞士达沃斯世界经济论坛发言中表示要努力改革国际贸易体系。中间的矛盾一目了然,中国方案推广难度可想而知。在中国经济和创新能力似强未强、发达国家乃至某些发展中国家对中国发展心存疑虑的情况下,中国落实理念、促进规则完善、引领规则发展,应遵循下述“四借一拾”五原则:借风使船,借力使力,借题发挥,借机行事,拾遗补缺。在现有国际秩序和制度的基础上,充分利用现有制度和规则提供的利益保护,充分参与其他国家提出推动的议题和规则建设,利用一切可能的机会,“在国际规则制定中发出更多中国声音、注入更多中国元素,维护和拓展我国发展利益”[2]100,并努力完善现有规则不足的地方或制定新的规则。要妥善处理好“永不称霸、永不当头、有所作为”[5]363之间的辩证关系。中国方案,既“不是另起炉灶、推倒重来”[2]509,也不是20世纪70年代国际经济新秩序努力的简单复制,而是“与时俱进,打造公正合理的治理模式”,“公平包容、打造平衡普惠的发展模式”[2]481-482。将“一带一路”建设打造成为践行中国理念的区域平台,将双边或区域自由贸易协定转化为形成国际规则的产品平台。在多边贸易谈判受挫的背景下,通过双边或区域自由贸易协定的方式,可以更好地、更容易地贯彻中国的理念,形成带有中国因素的规则,从而进一步助力于更加公正合理的国际规则的形成和发展。中国需要在这一过程中,将正确义利观落到实处,实现共享普惠发展。
注释:
①美国和欧盟已经多次表示,当今的国际经贸体制不足以解决中国如此大规模的发展并以采取国内措施予以因应,如欧盟反倾销规则的修订、美国对中国采取“301调查”和保障措施等。
②“各民族之受异族奴役、统治和剥削,乃系否定基本人权,违反联合国宪章,且系促进世界和平与合作之障碍。”“所有民族均有自决权,且凭此权利自由决定其政治地位,自由从事其经济、社会及文化发展。”联合国大会第1515号决议。
③联合国大会第1803号决议。
④联合国大会第3201号决议和第3202号决议。
⑤联合国大会第3201号决议序言。
⑥《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序言
⑦《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第2条第2款(c)项。
⑧关于《跨国公司行为守则》谈判情况,可参见Sauvant K.The negotiations of the United Nations code of conduct on transnational corporations:Experience and lessons learned(2015).Journal of World Investment and Trade,2015,16:11-87.
⑨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的报告《我们共同的未来》,载于联合国大会文件A/42/427中文本,http://www.un.org/en/ga/search/view_doc.asp?symbol=A/42/427&referer=http://research.un.org/en/docs/environment/conferences&Lang=C,2018年2月10日。
⑩具体参见弗朗索瓦·佩鲁:《新发展观》,张宁、丰子义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7年。
(11)联合国大会1986年12月4日第41/128号决议通过。
(12)《发展权利宣言》序言和第1条第1款。
(13)“华盛顿共识”指设于美国华盛顿的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美国财政部自80年代以来向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拉美国家提供援助时提出的政策条件,主要包括私有化、市场化、放松管制、紧缩财政等内容。1989年英国经济学家John Williamson首次使用这一概念描述这一做法。参见Williamson J.What Washington means by policy reform.In Williamson J(ed.)Latin American Readjustment:How Much has Happened.Washington:Institute for International Economics,1989.
(14)《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3条第1项。
(15)《巴黎协定》序言,第2条和第3条。
(16)《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第2条第1款。
(17)《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序言。
(18)为应对发展中和最不发达国家面临的公共健康危机,WTO2001年多哈部长级会议通过《TRIPS与公共健康多哈宣言》,要求WTO成员就公共健康议题进行谈判。2003年WTO总理事会通过了《关于TRIPS协定和公共健康多哈宣言第六段的执行决议》,同意豁免TRIPS协定31条(f)项义务,使强制许可豁免本国供应限制。2005年WTO总理事会决定将此项决议作为一项正式修正案,同意在面临公共健康危机且医药生产能力不足的情况下,有生产能力的成员不仅可以强制本国企业在国内销售药品,也可以出口至有需求的成员境内。该修正案于2017年1月23日正式生效。这是世界贸易组织成立以来唯一的规则修正案。
(19)See Developmental aspects of the Doha Round of Negotiations,Note by the Secretariat,WT/COMTD/W/143/Rev.1,22 November 2005,https://www.wto.org/english/news_e/news05_e/stat_lamy_28nov05_e.htm,2018-02-09.
(20)《联合国宪章》第10条、第12条规定了联合国大会对安理会执行职务之事项,未经安理会请求,不得提出任何建议。
(21)《联合国宪章》第25条:联合国会员国同意依宪章之规定,并履行安全理事会之决议。
(22)《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序言。
(23)美国签署但没有加入这一公约。美国认为该公约的很多条款构成了条约法的习惯国际法。参见https://www.state.gov/s/l/treaty/faqs/70139.htm,2018-01-10。
(24)《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2条和第11条。
(25)联合国大会第六次特别会议通过《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宣言》和《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行动纲领》,117票赞成、6票反对(美国、德国、英国、比利时、卢森堡、丹麦)、另有西方国家10票弃权。参见Volger H(ed.)A Concise Encyclopedia of the United Nations,Second Revised Edition.Leiden,Boston:Martinus Nijhoff Publishers,2010,p.421。《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由联合国大会以120票赞成、6票反对、1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投反对票的国家是比利时、丹麦、联邦德国、卢森堡、英国和美国,投弃权票的国家有奥地利、加拿大、法国、爱尔兰、以色列、意大利、日本、荷兰、挪威和西班牙。米兰·布拉伊奇:《国际发展法原则》,陶德海等译,北京: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1989年,第129-130页。《发展权利宣言》由联合国大会以146票赞成、1票反对和8票弃权的创纪录表决结果通过,投票反对和弃权的都是西方发达国家,包括反对票的美国和弃权票的丹麦、芬兰、德国、冰岛、以色列、日本、瑞典、英国。联合国人权高级专员办事处:《关于发展权的常见问题》,概况37号,联合国,纽约和日内瓦,2016年,第19页。
(26)我国学者对国际经济新秩序的看法不一,多关注发展中国家的合理诉求,要求发达国家承担更多的责任。有学者认为国际经济新秩序已经确立了一系列原则,也有学者指出国际经济新秩序并未实现也不可能实现。相关文献可参考:陈安:《论中国在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中的战略定位》,《现代法学》,2009年2期;何志鹏:《可持续发展与国际经济新秩序》,《法制与社会发展》,2001年5期;徐泉:《国际经济主权的法律地位阐微》,《法律科学》,2006年4期;徐崇利:《新兴国家崛起与构建国际经济新秩序》,《中国社会科学》,2012年10期;李万强:《国际经济法存在与发展的新视角》,《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7年1期;何力:《国际经济新秩序的理念和现实》,《东方法学》,2013年2期。
(27)参见《国际货币基金组织2013年年报——促进实现更安全和更稳定的全球经济》,https://www.imf.org/external/chinese/pubs/ft/ar/2013/pdf/ar13_chi.pdf,2018-02-10。
(28)See General Council supports suspension of trade talks,https://www.wto.org/english/news_e/news06_e/gc_27july06_e.htm,2018-02-11。
(29)《欧盟加拿大全面经贸协定》第22章“贸易和可持续发展”、《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第23章“发展”均表现出这一特点。WW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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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2卷,北京:外文出版社,2017年。
[3]毛泽东:《毛泽东文集》第7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年。
[4]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年。
[5]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
[6]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十三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年。
[7]《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北京:人民出版社,2017年。
[8]江泽民:《江泽民文选》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年。
[9]江泽民:《江泽民文选》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年。
[10]胡锦涛:《胡锦涛文选》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6年。
[11]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习近平关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论述摘编》,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7年。
[12]Doha WTO Ministerial 2001:Ministerial Declaration,WT/MIN(01)/DEC/1,20 November 2001.https://www.wto.org/english/thewto_e/minist_e/min01_e/mindecl_e.htm,2018-02-09.
[13]Lamy says the Round's development potential must be preserved.https://www.wto.org/english/news_e/news05_e/stat_lamy_28nov05_e.htm,2018-02-09.
[14]艾哈迈德·马希乌:《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http://legal.un.org/avl/pdf/ha/ga_3201/ga_3201_c.pdf,2018-02-09.
[15]Simma B(ed.)The Charter of the United Nations:A Commentary(Third Edition).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2.
[16]Volger H(ed.)A Concise Encyclopedia of the United Nations(Second Revised Edition).Leiden,Boston:MartimusNijhoff Publishers,2010.
[17]穆罕默德·贝贾维:《争取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欣华、任达译,北京: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1982年。
[18]安托尼·奥斯特:《现代条约法与实践》,江国青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
[19]Opening Plenary Statement of USTR Robert Lighthizer at the WTO Ministerial Conference.https://ustr.gov/aboutus/policy-offices/press-office/press-releases/2017/december/opening-plenary-statement-ustr,2018-02-10.
[20]车丕照:《国际经济秩序“导向”分析》,《政法论丛》,2016年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