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旭 李靖:西方民主式协商质量评估方法概述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969 次 更新时间:2019-12-13 0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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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旭   李靖  

内容提要:利用协商民主的技术和方法来优化治理中的决策过程,提升政府制定公共政策的质量已经成为一般发展趋势。西方理论界对于这一问题的关注由来已久,文章旨在从理论基础、方法过程和简要评价三个维度对西方民主协商质量评估方法作一般概述,期望能够为协商质量评估方法的本土化建构提供一些有价值的要点与关键元素,从而在不同方法的权衡中找到可供借鉴的核心共性并规避其中的困境。

关 键 词:协商质量评估  理性共识  话语行为  协商过程  本土化


通过协商的方式处理公共事务已经成为当前政治理论发展的前沿问题。协商的过程实质就是交换理性的对话过程,语言和语言背后的意义构成了协商的重要价值。虽然我国几乎所有协商民主的政治理论家都在强调协商质量的重要性,但是有关协商质量、协商能力、话语评价的研究却并不多见。西方学术界关于这方面的探索由来已久,也形成了一些较为成熟的协商质量评估方法。以协商整个过程考察的节点作为划分依据,当前在西方学界主要存在静态指标评估与动态过程评估两类评估方法。


一、静态指标评估方法


静态指标评估方法,是使用一套制度和指标来衡量协商质量——实践中测量的结果与理想建构出的指标进行对比,以检验接近的程度。在这种方法内部存在两种不同的视角,第一种视角通常选择协商的一个组成部分,并将其视为协商质量的关键指标。从方法论上讲,这是对协商前和协商后的变化部分进行比较,保持对协商结果的关注,以协商性民意测验、主体间理性为代表;第二种视角根植于哈贝马斯的话语伦理,并使用了一套与协商相关的指标,以话语质量指数和言语行为分析为代表。

1.协商性民意测验与主体间理性(Deliberative Polling and Intersubjective Rationality)

协商性民意测验方法考察的是在遇到“更合理的论点”时人们改变最初偏好和观点的程度。一般而言,协商前参与者所持有的观点反映了其日常的意见,但这既不是论点也不是理性思考。而那些回答协商前民意测验并同意参与协商的人都会收到有关协商事项的详细信息与协商流程,并要求参加小组讨论和全体会议。这就使他们有机会“在与异质对话者的讨论中权衡反对论点,然后收集他们更多的意见”①。在讨论结束时,进行相同的调查并与事前回答结果相对比,以观点改变程度为标准衡量整个协商过程的质量。协商前后民众意见偏好的变化表明了当参与者获取足够背景信息时通过协商能够产生影响的能力,而程度大的偏好变化既受沟通信息驱动,同时也受协商过程中理性论辩与说服能力的影响。虽然成功地建立协商的价值使参与者在意见形成过程中更加细致、在表达己方论点时寻求更具说服力的论据,但比较协商前和协商后的偏好转移并不能够确定这种变化是由于“更好论证的力量”而非外部诱因或胁迫所致。即使有完善的制度条件,这种方法仍然面临着两个无法解释的问题,其一是协商质量不仅要考虑协商结果的质量,还要考虑实际协商过程的质量;其二是以民意协商前后变化的程度作为协商结果的衡量标准是值得怀疑的。这引导我们首先应该对协商性民意测验方法的前提作出解释,即为什么改变自己的意见偏好是对协商恰当或准确的衡量标准的理由。

另一种是与协商性民意测验具有相同评价逻辑的方法,即主体间理性。德雷泽克认为,真实性的协商应该产生出两种类型的结果,一是产生“元共识”或者是关于所讨论议题的实质性核心的意见聚合,而不必是实际结果的完全一致;二是产生结果合理性的某种形式,换而言之就是好的结果并不是参与者就什么是“正确”的决策达成一致的情况,而是协商所产生的立场反映了所有相关问题的扩大领域的整合程度。在方法论上,协商质量是根据“主体间一致性”的水平来衡量的。参与者的主观性是通过让他们从一组陈述中排序来确定的,即从“最同意”到“最不同意”,这些是与正在讨论的问题有关的价值观和信仰的陈述,也称Q方法。然后通过因子分析来总结有序的主观立场或Q排序,最后根据参与者对政策选择的有序偏好评估这些主观立场。批判者认为,这种方法只能说明协商的前后转变性成分,而不能直接评估其过程的质量性。虽然主体间的理性为协商结果提供了一个复杂的说明,但仍未能捕捉到产生“元共识”所涉及的程序。还有待解释的是,关于协商质量中以“主体间一致性”作为标准或理想类型的概念需要重新加以论述。一个“理想的结果”,即协商过程中参与者就实现这种具有价值的政策达成一致意见是基于假设某些价值观和主观立场是正确的。这种假设背离了协商的一个关键要点,即超越个人的有限理性,并意识到个人的主观立场和政策偏好存在很多变化。

2.话语质量指数(Discourse Quality Index)

任何对话语质量的分析方法都离不开哈贝马斯话语伦理的理论支撑,因为他激发了对协商民主的兴趣和辩论。话语质量指数的支持者认为,这种方法在理论上捕捉了不同协商体系中的核心概念,具有很高程度的兼容性,并且在实践上也具有应用的广泛性。该方法在严格遵守哈贝马斯话语伦理的基础上,确定了五个编码类别,分别为参与、理由(辩护)程度、理由(辩护)内容、尊重、共识性建设。其中每一个编码类别里又包括具体的编码原则与分类。DQI的分析单位是在协商过程中的一段演讲,也就是某个人在辩论的某个特定时刻提供的公共话语。该方法区分相关和不相关的部分,只有相关的部分进行编码。相关部分是一个包含需求的部分,也就是关于应该或不应该做出什么决定的提议;不相关的部分则是与辩论问题无关的部分。这种对需求的强调源于理论的指导,因为它们构成了协商的核心。DQI方法已经应用于评估在线协商论坛以及确定谁在工作场所拥有交流能力的测评中。

定量和指标分析的优势在于它能够在每种情况下得出明确的结论,并在不同情况下进行结构性比较。②因而基于DQI的研究能够贯穿协商中对于话语的多层级分析。在微观上,它可以分析特定的话语,人们可以清晰而直观地得出这个演讲DQI得分,以及将它与相关参与者之间的话语质量进行对比;在中观层次上,我们可以将参与者级别的DQI分数进行汇总,然后查看整个协商的得分;在更高层次上,可以考虑此地与彼地的DQI分数,随后在多个地区进行多次协商,对DQI得分进行汇总分析。从理论上来讲,这是一种灵活的实践测量工具。然而,正如德雷泽克所言,“虽然DQI可以应用于所有地点的沟通,但我们仍然不知道如何在各个系统中对不同地点的贡献进行加权”③。这种方法的另一种批评是指标的适当性和对理论的忠诚度。DQI也需要证明为什么选定的协商指标或编码类别具有正当性和同等重要性。因而,我们不应以一个静态的视角去评价在共同利益方面得分多少,而更应该以协商理论的精神为指导,以考虑在协商过程中参与者在讨论交流的过程中如何推进共同利益的实现,而不是某些发言者个人决定的分数。不幸的是,与其他方法一样,这种方法并不能解释关于共同利益的争论。

3.言语行为分析(Speech Act)

由于言语行为分析工具之前并未在社会科学中应用过,所以对这种方法的理解离不开对言语行为理论的了解。该理论是由奥斯丁和塞尔在语用学领域首先论证的,语用学关注的是在给定语境下重构语言的意义。与语用学不同的是,这种方法不关心什么是“说”,而是话语“意味着什么”。言语是“由规则支配的故意行为”④,它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言语行为(纯粹的声音与话语)、构成命题内容可参照和预测的行为、言语外的行为(说话者所做的动作)、能够给言语行为带来影响的言语后行为。塞尔制定了一个解释言外行为的工具,对于必须有效的条件作出明确界定,以便每个单独的言外行为都可以通过句子的话语来实现。塞尔区分了几组构成规则:(1)命题内容的规则:可以说什么?(2)介绍性规则:必须适用哪些社会性先决条件?(3)真诚性规则:必须假设说话者的动机是什么?(4)基本规则:该行为包含哪些内容?

言语行为分析方法就以这一理论为基础加以转化,以便能够识别在协商过程中参与者之间的言语行为。从某种意义上说,它使哈贝马斯的语言学向着核心价值更推进了一步,认为语言是解释主体间理解和彼此融合的中心。具体来说,“它通过将他们分类为言语行为并考虑他们的语义和语用关系来检查个别话语”⑤。更进一步发展,还可以对识别协商和交流结构的系统性失真语言进行审查。因此,言语行为分析是一种定性方法,原则上可以定性地理解争论或讨价还价的过程和结果,而单独的话语也必须被分类为言语行为及其语义关系。该方法也可以通过计算某些类型的言语行为来定量应用。Holzinger通过对立法程序记录的言语行为分析来证明这一说法,她认为,“从经验角度讲,讨价还价和争论只能在个别话语或言语行为的层面上明确区分”⑥。塞尔将预期会发生在讨价还价中的言语行为和那些争论中的言语行为进行分类,然后进行定量分析,分析这些言语行为的分布情况。结果表明,争论与讨价还价两种交流方式事实上并行发生,在数量上,争论甚至比讨价还价更具有代表性;只有在对事实或价值的理想类型冲突中,纯粹的争论才会出现。但同时,他本人也认识到,量化分析“失去了这样一个事实,即个人争论或讨价还价的言语行为(可以)与整个过程完全不同”⑦。因此,这种方法除了对协商过程中纯粹的言语进行文本分析外,还需要对隐含的言语行为进行测量。换而言之,不是去寻找与沟通交流或协商主题相关的“话语”,而是只分析边际话语与对话语产生影响的诸多要素。


二、动态过程评估方法


不论是协商前后对比的方法还是将话语作为分析协商质量核心的方法,都忽略了协商过程诸多要素对协商质量的影响,也未能将“交换理由”是协商过程的核心这一理念应用于评估方法的程序设计中。Rosenberg指出:“仅仅考察协商的制度和静态特征,并检验这些过程是否符合协商民主理论所提出的一致性、逻辑和对共同利益的标准,并不能够直接涉及主体间互动协商中发生的质量。”⑧为了把握协商实践的本质,仅仅对其制度标准进行判断是不够的,还应对参与者间交换意见与偏好转移的动态过程进行考察,从而使协商过程与协商话语实现更紧密的结合。在此背景下,就发展出了考察协商动态过程的方法,即务实话语辩证法。它通过将启发式工具固定在协商的语言基础上,为协商的过程提供了连贯的说明。这种方法是一个话语过程分析链,采用动态的视角审视从意见分歧的出现到讨论这种分歧最后到分歧被解决或忽略的整个体系。在方法论上,注重对协商语言元素的考察,“论据在语言中是明确的”⑨,并且是通过交换理由或论据的过程来塑造协商的过程。这种方法区别于其他方法的重要一点在于对协商过程中语言所承载的论据交换的评价,而非只是在静态的某一时间节点对语言的分析。这种方法是务实的——因为解决意见分歧的行动可以是口头活动(言语行为)或特定形式的口头或书面语言使用(言语事件)的形式,而对这些的分析是以特定的文化历史背景作为基础的;这种方法也是辩证的——因为它看到了参与者之间进行口头交流时的协商过程所展现的强烈反对、沟通和推动理由是从最初的猜想和观点转向更为深思熟虑的信念。

务实话语辩证法使用批判性讨论的模型来分析协商实践。批判性讨论的模型是一种“理想的论证性话语,旨在通过确定问题的立场来判断内在的观点是否应该被接受来解决意见分歧。这个模型具有启发式功能,因为它可以作为检验和理论解释与批判性评价相关的话语或文本的每个要素和方面的指导”⑩。因为这个模型在理论上是基于话语的共识导向本质,所以它在收集实践数据时的选择标准主要集中在解决意见分歧时发挥作用的言语行为上。这些数据信息往往是隐含的,却在话语分析中被视为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对于这类隐藏式元素的考察,则需要鼓励分析人员依靠背景信息来确定其是否有助于解决意见分歧。确定一组相关言语行为后的下一个任务是确定这些言语行为属于协商过程的哪一阶段,因为不同的协商阶段具有不同的话语规则。

首先是对立阶段。该阶段的第一个重要任务是明确各方参与者的相关立场,以及这些立场间如何相互关联。确定这一点后,评估者可以跟踪通过平等交流和论证处理了哪些分歧,哪些分歧被忽略,哪些分歧通过战略行动取得了“胜利”。这一阶段的一个关键规则是所有参与者都有权提出己方论点并挑战对方立场。其次是各方参与者决定解决意见分歧的开放阶段。在这个阶段,分配主角和对手的角色,如果一方推进了他或她自己的替代立场,而不是仅仅拒绝反对者的表述,讨论者就有可能同时承担这两种角色。确定参与者的讨论角色是为了清楚认识到讨论者对命题采取立场的力量,因为立场的力量和范围能够表明参与者对其外部观点的承诺水平。如果一个参与者对另一个观点表示轻微怀疑或肯定,那么在后期阶段则不太可能承担对其观点的全面辩护;反之,则会强烈推动负责任的论辩。这就揭示了讨论者的相互承诺或在后期可能采取的策略,德雷泽克关于“元共识”的概念就是在这个阶段形成的,因为这是参与者建立共享承诺的前提。协商过程中的隐性参与者或对话语分析有重要价值的隐形元素也应该被标识出来,这就要求评估者依赖背景信息和补充方法去考察,如访谈和二手数据分析,以更好地掌握协商背景。再次是论证阶段。主角提出他的“旨在有系统地克服对手的怀疑或反驳对手给出的批判理由”(11)的论点,而对手辩护的立场则取决于格莱斯交往原则的两个最低要求——“辩护必须以辩论的方式进行,而且这些论点必须与被辩护的立场真正相关”(12)。即对手可以以承诺接受的方式同意主角的论证,也可以通过否定承诺而拒绝这种论证,还可以引发新的论证。务实话语辩证法认为,如果一个论证有可能解决意见分歧和讨论者的可接受性,那么这个论证就是合理的。最后是评估意见分歧在多大程度上获得解决或对谁有利的阶段。如果主角撤回立场,则意见分歧将有利于对手;如果对手放弃了他的疑虑,那么它就会得到主角的支持。但是,一个立场的成功辩护仅仅表明这种立场可以成功地得到捍卫,并不意味着这个观点在广义上必然是真实的或可接受的。最后阶段可能会导致意见分歧的解决,也可能成为下一轮讨论的开端。

由此可见,务实话语辩证法的模型在哈贝马斯话语伦理理论基础上增加了两个维度的思考:对协商的动态阶段关注和协商话语适用于哪个阶段。但这种方法仍未能回答一些关键问题,如“为什么意见会改变?”不能简单地认为讨论者根据他或她的对手提出的论点撤回了他或她的意见。在这方面,诸如采访或二手数据分析等补充方法仍然有效。此外,尽管务实话语辩证法是规定的启发式工具,但我们必须承认评估者在解释方面仍有很大的自由度。


三、未来研究的方向


对协商质量或协商能力的评估意味着对实践中的协商能有更为清晰的认知,也是将理论上的民主向实践中的民主推动的关键一步。诚然,没有一种方法是完美的,就算审视了协商实践全过程的务实话语辩证法,也不能保证在参与者讨论过程中用完全定量的方法对意见的同意与否定做出一定的解释,何况那些以静态视角仅仅测评理论上对实践有所指导的纯抽象价值呢?然而,我们只有对西方民主协商质量评估方法进行细致了解,才能够将其中的争论进一步扩展,才能以一种至少是接近合理成分的方式将批判式思考与创新带入更为广泛的实践中。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来构建一套扎根中国现实的协商质量评估体系和理论框架,为协商民主在中国的发展做出原创性的贡献。

首先,加强对哈贝马斯话语伦理理论的研究与发展。尽管大多数评估方法都强调对哈贝马斯理论的借鉴与坚持,但是却鲜少明确地将其方法和分析工具用于协商的语言与过程评估中。我们需要对诸如“什么是论证”“合理性的标准是什么”“在协商中采取什么策略加强交流”等关键问题在他的理论中找到明确的方法论回答。其次,探索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协商质量评估方法。正如前文所述,一些评估指标的设置能够通过不同程度的赋值算出得分,甚至在言语行为方法基础上对话语分布状态进行定量分析。但是对于协商过程中的许多要素并不能单纯依靠定量,而是应该深入其中,由评估者根据协商议题本身、沟通交流以及辩论的过程做出基于协商结果的文本记录。一个评估方法没有对实际的协商程序进行追踪,就会缺失对协商最本质内涵的关注。参与者在协商公共环境中提出的论点,连同他的承诺和背景假设,在单纯语言评价中都是不够明确的,因而需要进一步的审查和分析。最后,构建与本土化协商实践相配套的协商质量评估体系。任何协商实践在运行中都因地域的差异而呈现出不同的发展趋势,反映着当时当地现实语境的特色。学者应该在普遍意义上借鉴方法的核心价值,并根据协商的不同形式与发展状况作出相应调试,以求建构基于本土化协商实践的评估体系。

①James S.Fishkin,Robert C.Luskin,"Experimenting with a Democratic Ideal:Deliberative Polling and Public Opinion," Acta Politica,Vol.40,No.3,2005,pp.284-298.

②Patrizia Nanz,Jens Steffek,"Assessing the Democratic Quality of Deliberation in International Governance:Criteria and Research Strategies," Acta Politica,Vol.40,No.3,2005,pp.368-383.

③John S.Dryzek,Simon Niemeyer,"Reconciling Pluralism and Consensus as Political Ideals," American Journal of Political Science,Vol.50,No.3,2006,pp.634-649.

④John R.Searle,Expression and Meaning:Studies in the Theory of Speech Acts,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79,p.115.

⑤Katharina Holzinger,"Context or Conflict Types:Which Determines the Selection of Communication Mode," Acta Politica,2005,Vol.40,No.2,pp.239-254.

⑥Katharina Holzinger,"Context or Conflict Types:Which Determines the Selection of Communication Mode," Acta Politica,2005,Vol.40,No.2,pp.239-254.

⑦Katharina Holzinger,"Context or Conflict Types:Which Determines the Selection of Communication Mode," Acta Politica,2005,Vol.40,No.2,pp.239-254.

⑧Shawn Rosenberg,"The Empirical Study of Deliberative Democracy:Setting a Research Agenda," Acta Politica,Vol.40,No.2,2005,pp.212-224.

⑨Andrew Knops,"Delivering Deliberation's Emancipatory Potential," Political Theory,Vol.34,No.5,2006,pp.594-623.

⑩Frans H.van Eemeren,A.Francisca Sn Henkemans,Rob Grootendorst,Argumentation:Analysis,Evaluation,Presentation,New Jersey:Lawrence Erlbaum Associates,Inc.,2002.

(11)Frans H.van Eemeren,Rob Grootendorst,A Systematic Theory of Argumentation:The Pragma-dialectical Approach,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4,p.61.

(12)Frans H.van Eemeren,A.Francisca Sn Henkemans,Rob Grootendorst,Argumentation:Analysis,Evaluation,Presentation,New Jersey:Lawrence Erlbaum Associates,Inc.,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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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社会科学战线》2019年 第5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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