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40年来,农村改革取得了巨大成就,积累了丰富经验。其中有些经验是新形势下深化农村改革应该继续坚持、能保证改革的社会主义道路与方向的基本经验。这些基本经验包括:坚持和发展农村的根本经济制度,坚持农村改革的根本政治优势,坚持农村的基本政治制度,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坚持改革的人民史观。本文在综合分析农村改革基本经验的基础上,对改革中的错误思潮特别是土地私有化思潮进行了分析和批判,认为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具有土地私有制不可比拟的制度优势,它是农村改革取得巨大成就的根本制度基础。中国40年农村改革,遵循了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在农村的自我完善和发展,也为新时代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关 键 词:农村改革 村民自治制度 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乡村振兴
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作出把党和国家的工作中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进行改革开放的伟大历史决策。中国共产党把握国内外发展大局,率先推进农村改革,中国农村由此深刻地融入改革开放的历史大潮。至今,这场深刻改变中国农村面貌、影响中国农民命运和中国农业现代化征程的变革即将走过40年历程。40年来,中国农村政策不断放宽,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农民负担不断减轻,农民收入不断提高,极大程度地调动了作为劳动者的农民(农户)的生产积极性。同时,农业科技不断进步,农业机械化水平不断提高,发挥了作为生产资料的土地和各种农业生产工具的潜力。农村改革40年来,中国农业农村发展取得了重大成就,农村社会生产力得到了极大解放和发展,农民的民主权利得到了充分尊重和保障,农村面貌发生了巨大变化。从根本上说,如果没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势和保障,农村改革要取得这样的成就是不可能的。正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制度及其优势,保证了中国农村改革的社会主义方向,也为新时代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促进农村发展以及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奠定了政治基础。
一、坚持并发展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
新中国成立后,以毛泽东为代表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带领中国广大农民通过合作化道路建立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在广大农村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中国广大农民由封建的、落后的、分散的“小农”成为团结在中国共产党周围、坚定地走社会主义道路的社会主义新农民。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成为新时期农村改革和发展的根本经济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①。农村土地实行集体所有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所规定的农村的根本经济制度,是社会主义制度在农村最直接的体现,也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在农村的基本表现形式。
在农村改革过程中,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不时受到土地私有化思潮的冲击。在农村改革之初,就有学者以“土地集体所有制低效率”为出发点,提出了土地私有化的改革方案。当时,这种方案在学术界有一定影响。同时,在实践中,受过去传统观念的影响,人们很难把公有制本身和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区别开来,从而把“包产到户”“包干到户”等各种形式的责任制看作“分田单干”。在这种情况下,改革开放总设计师邓小平坚定地支持“包产到户”,同时强调农村改革总的方向是发展集体经济。在此后的农村改革过程中,中共中央通过延长土地承包期,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发展农户家庭承包经营;通过建立和完善农业会化服务体系、促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政策措施,促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前后,国内学术界出现了一股强势的土地私有化思潮。这股思潮持续攻击土地集体所有制,直接提出土地私有化的改革方案。例如,有学者认为,如果实行土地私有化,中国的“三农”问题就能迎刃而解(参见杨晓凯,2002);有学者提出“永包制”土地改革方案,即把土地的承包权永久地固定给农民,使其成为一种包含使用权、转让权、继承权和抵押权的土地财产权,也就是使土地承包权永久化(参见党国英,2016);有学者设想通过土地确权倒逼土地改革往私有化的道路上发展②。
土地私有化的这些观点和主张均以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低效率而土地私有制高效率为假想前提,以变革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从而实行农村土地私有化进而瓦解建立在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基础上的农村基层组织为目标。这些主张和观点有一个共同特点,那就是抓住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某点缺陷,攻其一点,不及其余。持这些主张和观点的学者们无视生产资料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这一理论常识,忽视中国建立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历史必然性,看不到实践中农村集体经济的成功模式,也不愿承认土地私有制的历史局限性和种种弊端,因而这些主张和观点既不科学,也不正确,更无益于农村改革和发展。
主张土地私有化的学者们抛开历史上土地私有化造成农村两极分化的现实不谈,也抛开任何一种制度都不是完美无缺的这一基本事实不谈,而是以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土地制度为模板,寄于土地私有制以理想和完美的想象,既脱离了中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历史,也脱离了当下中国农村的基本现实。有学者批评土地私有化主张“缺少对当前中国土地制度合理性的基本理解,具有很强的乌托邦色彩”③。也有学者指出:“土地私有化论者从未对现行土地制度作过理性的研究,所谓中国土地私有化的好处全部来自于想象和虚构,中国土地私有化是一个对中华民族极不负责的闹剧。”(孟勤国,2010)更有学者尖锐地指出,世界史上从来就没存在过土地“清晰的”私人权属。所谓集体土地“产权不清晰”和“所有者缺位”的说法是自造的貌似“学术”的概念,目的是拆毁中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为资本下乡集中土地的狂欢盛宴鸣锣开道”(潘维,2009)。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之后,中央延长土地承包期,出台文件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建立并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土地流转避开了土地私有化的歧途,在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基本制度框架内发展。对此,主张土地私有化的学者们明确表示“非常令人遗憾”,明确提出“土地制度改革不能再拖延”“土地制度改变不能老是试点”“土地私有化的时间已经成熟”,他们继续为中国农村改革开出形形色色的土地私有化“药方”,并不断寻找着土地私有化的突破口(参见彭海红,2016)。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深入农村调研,提出“坚持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这是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魂’。农村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这是农村最大的制度”。他强调“不管怎么改,不能把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改垮了”④。这实际上是对土地私有化思潮的最有力回应。党的十八大之后,土地私有化思潮势头减弱,但并不甘于退出历史舞台,而是变换了形式,以温和的主张或建议出现。例如,有学者建议“将‘壮大集体经济’调整为‘逐步完善农村社区公共服务’概念”,建议“将农村社会保障及公共服务水平确定为社会主义(在农村)实现程度的标准”(参见党国英,2017),试图利用变换概念的形式来消解农村集体经济。农村集体经济是“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的简称,是生产资料归农村集体所有的一种经济形式。从本质上说,它是一种公有制经济组织形式,与“农村社区公共服务”根本不是同一层次的概念,不存在替代的可能性。
土地是农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是农村坚持社会主义制度的经济基础。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才能保证农村改革的社会主义性质。首先,在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基础上,全国农村开启了由易到难、由浅到深、由简到繁的渐进式改革,避免了因土地制度变革引发的社会动荡与混乱;其次,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保证了农民在生产关系中的平等地位,是农村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制度保障;再次,在国家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中,土地集体所有制为广大农民进城务工和返乡务农提供了双向可能,避免了大范围的失业和城市“贫民窟”现象,维持了农村和城市社会稳定;最后,建立在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基础上的村级集体经济是促进农村持续发展、完善农村社会治理、实现农民共同富裕的主要力量。40年来,中国农村改革与发展取得了巨大成就,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功不可没。
建立在土地集体所有制基础上的农村集体经济的实现形式,从改革开放之前的人民公社一种发展多目前的多种。这其中既有像安徽省小岗村这样发挥家庭经营基础作用的普遍模式,也有像河南省刘庄村和南街村、黑龙江省兴十四村这些保持了集体统一经营的经典模式,还有像江苏省华西村这样把股份制引入集体经济内部的现代模式,又有像贵州省塘约村这样既发挥集体统一经营优越性、又发挥家庭经营灵活性的现实模式,以及像广东省崖口村这样集人民公社时期的工分制和家庭承包经营于一体的混合模式⑤。
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是社会主义制度在农村的经济制度基础。在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基础上,中国广大农村构建起包括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基层党组织、村民自治组织以及团支部和妇代会等群众组织在内的农村基层组织体系,中国广大农民形成了热爱社会主义国家、拥护共产党领导、热爱村集体的独特精神品质。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已经成为中国农村改革的制度基础。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不仅要继续坚持这一制度,更要不断完善这一制度,从而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自身在农村改革和发展过程中不断完善。
二、坚持党管农村工作
党管农村工作主要体现为:通过制定路线、方针、政策,实现中国共产党对农村工作的领导;通过建立健全党的农村工作体制机制,促进党的方针、路线、政策的落实;发挥各级党组织和党员的作用,在党的农村工作中体现党的先进性。
党管农村工作是中国共产党的优良传统。自诞生之日起,中国共产党面对的就是一个农业人口占大多数的农业大国。农业、农民和农村对党的生存、发展和取得革命成功具有极端重要性,“三农”问题是中国共产党不得不面对、不得不重视的问题。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党的农村工作的内容不尽相同。在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新诞生的中国共产党与中国国民党合作,领导工农运动,反对北洋军阀政权;在土地革命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创建工农红军,提出“农村包围城市,武装夺取政权”,开辟农村革命根据地,废除封建土地制度,建立工农民主政权;在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根据地农民开展大生产、减租减息和土地改革运动,号召并领导农民组织起来成立互助组、合作社、供销社、信用社,在此基础上构建起根据地农村新的组织体系和社会结构;在解放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及时调整土地政策,领导解放区农民废除封建土地剥削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赢得广大农民对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人民军队和人民战争的支持,加快了解放战争取得胜利的进程;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领导广大农民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土地改革,废除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解放了农村生产力,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工业化道路奠定了基础;在社会主义改造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广大农民通过合作化道路逐步完成对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变农民的土地所有制为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此后,在“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运动中,中国共产党充分调动广大农民走社会主义道路的积极性,发动广大农民群众大搞农田水利建设,提高土地公有化程度,建立起“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人民公社体制,巩固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这一农村根本经济制度。在长期的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中国共产党根据形势变化不断调整农村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形成了党管农村工作的优良传统,锻炼了党管农村工作的能力,积累了党管农村工作的经验。
党管农村工作,是中国农村改革沿着正确方向推进的根本政治保障。在40年农村改革中,中国共产党把握农村改革方向、谋划农村改革大局、制定农村改革政策,促进了农村改革和发展。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国共产党多次就农村改革和发展问题召开中央全会,作出重大决定,出台专门文件,保证了农村改革和发展沿着正确方向不断前行。例如,1979年,党的十一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分析了中国农业当时的状况,总结了农业发展的历史经验,部署了农业现代化建设;1991年召开的党的十三届八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和农村工作的决定》,分析了20世纪80年代中国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成就,提出了90年代农业和农村工作的主要任务,强调要稳定和完善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继续深化农村改革,促进农村经济全面发展;1998年召开的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总结了农村改革20年的基本经验,提出了农业和农村跨世纪发展的目标和方针;2008年召开的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分析了当时的国内国际形势,提出了到2020年农村改革发展的基本目标和任务,对进一步推进农村改革和发展作出了全面部署。此外,中共中央每年发布促进农村改革和发展的文件,具体部署和指导当年的农村工作。1978年以来,中共中央先后下发了20个以农业、农村和农民为主题的“一号文件”,领导农村改革,促进农村发展。其中,1982~1986年,中共中央连续下发了5个“一号文件”,强调要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搞活农村经济,并由此解决了农民的温饱问题。此后,改革的重心由农村转移到城市。2004~2018年,中共中央连续15年发布以农村改革为主题的“一号文件”,强调“三农”工作在全党工作中的“重中之重”地位。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共中央继续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不断加大强农惠农富农的政策力度,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农村改革和发展取得了历史性成就。
加强以农村基层党组织为核心,包括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以及共青团和其他群众组织在内的农村基层组织体系建设,是改革开放以来党管农村工作的组织保证。在这个组织体系中,农村基层党组织是党管农村工作的战斗堡垒,在农村改革和发展中发挥着领导核心作用;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体现了集体所有制经济的优越性,是党管农村工作的经济基础;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治组织,有利于保证广大农民的民主权利,是党管农村工作的政治基础;共青团和妇代会、民兵等群众组织,扩大了党管农村工作的群众基础。2016年4月,在安徽省小岗村召开的农村改革座谈会上,习近平同志强调:“要把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成为落实党的政策、带领农民致富、密切联系群众、维护农村稳定的坚强领导核心。”⑥2018年3月9日,习近平同志在参加全国人大山东代表团审议时提出,要“打造千千万万个坚强的农村基层党组织,培养千千万万名优秀的农村基层党组织书记”。一个坚强有力的农村基层党组织带动一个村庄的发展,这是农村改革和发展的重要经验。加强党对农村工作的领导,就要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
共产党员是中国共产党各级党组织的细胞,中国共产党的一系列方针政策需要通过广大党员来贯彻执行,党组织的感召力、凝聚力、战斗力最终要通过党员体现出来。农村党员在贯彻执行党的各项农村政策过程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改革开放以来,农村打破了原有的人民公社这种集体经济组织形式,农村基层党组织的设置方式、活动方式以及农村党员发挥作用的方式和途径均相应发生了变化。在农村改革过程中,通过建立和完善农村带头人培育制度、第一书记选派制度、农村党员培训制度等多种方式和途径,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得到加强,农村党员素质得到提升,农村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和农村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得到发挥。根据《2017年中国共产党党内统计公报》⑦,截至2017年12月31日,全国有农牧渔民党员2549.9万名;547152个建制村已建立党组织,覆盖率超过99%。实践证明,大多数农村基层党组织能够在农村改革和发展过程中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大多数党员能够体现先进性,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在波澜壮阔的农村改革和发展过程中,涌现出史来贺、吴仁宝、王宏斌、付华廷、左文学等一大批优秀农村基层党支部书记。他们不仅是所在村庄改革和发展的主心骨和领路人,也是党管农村工作在农村基层的执行者。
总之,改革开放之后,农村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等方面均较改革开放之前发生了很大变化,党的农村工作的内容和形式也随之发生了很大变化。中国共产党根据发展变化了的国内国际形势,制定并落实关于农村改革与发展的路线、方针、政策,促进农村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发展,坚定了广大农民走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心和决心,巩固了党的执政地位;同时,不断加强党的自身建设,特别是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扩大和增强党的影响力、号召力、凝聚力和战斗力。农村改革40年来,中国共产党勇于并善于领导和管理农村工作,积累了改革开放形势下党管农村工作的丰富经验,保证了农村改革和发展的社会主义方向,带领广大农民群众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的农村改革和发展道路。
三、坚持人民民主在农村的实践
人民民主是中国共产党在领导中国革命和建设的过程中所创立的一种新型民主形式,其实质是人民当家作主。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领导广大人民继续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等社会主义基本政治制度;同时,尊重农民的民主意愿和民主诉求,建立和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扩大人民民主,促进农村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为全面推进农村改革奠定了良好的政治基础。
村民自治制度是广大农民在农村改革和发展过程中根据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变化,在实践中自发探索建立并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不断发展和完善的一项农村基本政治制度。20世纪80年代初,伴随着人民公社制度的瓦解和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建立,农村原有的基层管理体制逐渐松散,部分地区农村个人主义抬头,村庄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无人管理,村中赌博、盗窃、滥砍滥伐、封建迷信等歪风邪气逐渐蔓延,严重影响农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当时,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山县(现为宜州市)的一些农民在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下,召开群众会议,通过民主选举设立了“村治安领导小组”“村治安联防小组”“村管委会”“村民委员会”等具有村民自治性质的组织,并制定了村规民约等,依规照约开展村级事务管理。党和国家高度关注广西农民的这一创举,在全国范围内开始了建立村民委员会的试点工作。随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的通过,为村民委员会建设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通过,使村民自治在全国全面推进。《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规定了村民委员会的性质和职责,村民委员会不是国家基层政权组织,不是一级政府,也不是乡镇政府的派出机构,而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的设立,解决了人民公社解体以后农村基层管理和基层民主建设的组织建构问题,迈出了村民自治的坚实步伐。
村民自治制度,是伴随农村改革而生并在农村改革过程中不断发展和完善的一项农村基层民主制度。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广大农民的民主诉求日益多样化。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这是村民自治的第一步。接下来,对涉及村民利益的重要事项例如村级集体经济的经营管理、村庄公共设施建设及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耕地的承包经营、宅基地的使用等问题,按照民主程序,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进行民主决策,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这是村民自治的关键环节。由村民集体讨论决定涉及社区内村民切身利益的事情,促进村民积极参与社区事务的民主管理,是村民自治的重要环节。通过村务公开等方式使村民能够对村民委员会工作或社区内的各项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进行民主监督,保证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的落实,是村民自治的重要保证。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四个环节都做好,才能真正实现村民自治,体现人民当家作主。
在农村改革和发展过程中,党和国家积极顺应形势发展,满足农民民主权利的发展要求,不断推进村民自治制度建设。当前,村民委员会“海选”、村民委员会联选、“两票制”、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村务公开制度、村干部离任审计制度、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等各种探索和创造使广大农村成为村民民主实践的场所。村民自治已成为中国农民依照宪法和法律,在村庄内通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方式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共同负责村庄内部的公共事务,从而实现村庄治理和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途径。在这一最广泛的基层民主实践中,广大农民群众学习民主,养成民主习惯,形成民主意识,提高了民主能力和民主素质。村民自治丰富了人民民主的内容,拓宽了人民民主的途径,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的实质。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必然要求调整和完善农村基本政治制度。农村改革40年来,中国共产党听取广大农民的民主心声,尊重他们的民主意愿,支持他们的民主创造,领导广大农民加强农村民主政治建设,发展和完善农村民主政治制度,将“人民当家作主”的理念在广大农村转变为鲜活的民主实践。人民民主这种不同于西方精英民主的新型民主,在改革开放的中国农村展现出强大的生命力和独特魅力,为人类政治文明的发展提供了生动的中国方案。
四、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
从改革开放之初邓小平提出“社会主义也可以搞市场经济”⑧,到党的十四大提出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⑨,再到党的十九大强调“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⑩,中国共产党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认识不断深化。
围绕在农村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一主题,农村改革与发展在过去40年中寻求在公平与效率之间建立平衡,以实现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的有机结合。如何实现和把握这种平衡,既保持社会主义的制度底色,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又有效利用市场经济在配置资源方面的高效率,深刻考验着中国共产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智慧。中国共产党尊重农民意愿,推行“包产到户”,打破人民公社“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体制,建立起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使千千万万个小农户参与农村经济活动,丰富了市场竞争主体;乡镇企业异军突起,丰富了产品供给,促进了农村劳动力在不同产业间的流动,推动了农村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打破农产品统购统销制度,逐步放开农产品市场,调整农产品价格,改革农产品流通体系,促进了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进行农村税费改革,减免直至取消农业税,减轻了农民负担,理顺了农村分配关系;出台多项强农支农惠农政策,对种粮农民进行直接补贴,体现了“工业反哺农业”,有利于城乡统筹发展;改革农村信用社,发展农村金融事业,丰富农村金融市场,建立健全农村金融体系,提升农村金融服务,使农村金融体制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需要;推进农村重大制度创新和社会变革,进行农村综合改革,破解和解决制约农村改革和发展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通过改革,中国农村的经济、政治和社会管理体制机制更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农村市场与全国大市场连为一体,资金、技术、劳动力等各种生产要素在城乡之间、各个产业之间充分流动,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日益凸显。
建立在土地集体所有制基础上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农村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的制度基础。在农村改革过程中,中国共产党抓住农民与土地的关系这条主线,几次延长土地承包期,稳定土地承包关系,维护家庭经营的基础性地位,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近年来,中国共产党又顺应农民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意愿,把土地承包经营权分为承包权和经营权,实行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置并行,不断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以适应农村劳动力持续转移的需要和多种形式农业规模经营的要求。
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关键是要理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政府宏观调控与市场配置资源被喻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两只手”。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按经济规律办事,重视价值规律的作用”,到党的十二大提出“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原则”、党的十三大提出“计划与市场内在统一的体制”,再到党的十四大强调“使市场在社会主义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又到党的十七大提出“深化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认识,从制度上更好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形成有利于科学发展的宏观调控体系”,以及党的十八大提出“必须更加尊重市场规律,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党的十九大强调“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改革开放40年来,围绕发挥政府宏观调控“看得见的手”与市场配置资源“看不见的手”这“两只手”的作用与优势,中国共产党对政府与市场关系的认识不断深化。伴随着农村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全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推进,以转变政府职能、改进决策方式、提高服务水平、创新管理方式、改革管理体制机制、提高政府效率和效能、推进依法行政等为主要内容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改变了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以行政手段为主的管理方式。
五、尊重农民的主体地位
在“谁是历史的创造者”这个问题上,历史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有着截然不同的回答。马克思主义哲学之前的历史观从社会意识第一性、社会存在第二性的根本观点出发,去考察和分析社会历史中的重大问题,否认或忽视人民群众在社会历史中的决定性作用,片面夸大英雄人物的历史作用,认为少数英雄人物是社会历史的决定者。而马克思主义哲学,作为彻底的、完备的唯物主义,把存在第一性、意识第二性的原理推广到社会历史领域,得出“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观点,创立了唯物史观。唯物史观认为,社会发展的历史首先是物质资料生产发展的历史,而人民群众是物质生产的主体。因此,人民群众才是推动社会发展的决定力量,是社会历史的创造者。中国共产党是马克思主义政党,坚持历史唯物主义,坚持人民史观,反对少数人创造历史的英雄史观、精英史观,认为“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创造世界历史的动力”(11),强调“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是决定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根本力量”(12)。人民立场是中国共产党的根本政治立场,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中国共产党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尊重农民的主体地位,是人民史观在农村改革和发展中的反映。伴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开展,农村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农村原有的以行政命令为主的管理体制发生了变化,农民呈现出更多的流动性,也拥有更多样化的选择,能以更加积极的姿态活跃在农村改革和发展的舞台上。广大农民群众不是农村改革和发展实践的被动接受者,也是积极参与者和主要推动者。在农村改革过程中,中国共产党始终倾听农民心声,尊重农民意愿。同时,广大农民也是农村改革和发展成果的分享者,实现和维护好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是农村改革和发展的重要任务,是衡量农村改革成效的重要标准。
农村改革和发展依靠农民,农村改革和发展为了农民,是人民史观和人民立场在农村改革和发展过程中最鲜明的体现。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中共中央更加强调人民的历史主体性,突出党的人民立场,强调“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依靠人民创造历史伟业”(13)。习近平同志指出:“农村要发展,根本要依靠亿万农民。要坚持不懈推进农村改革和制度创新,充分发挥亿万农民主体作用和首创精神,不断解放和发展农村社会生产力,激发农村发展活力。”(14)广大农民平等参与农村改革发展进程,平等享受农村改革发展成果,在共建共享发展中有更多获得感和幸福感,是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民群众根本利益这一农村改革和发展的出发点与落脚点最直接的体现。
无论是“大包干”的推行,还是村民自治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或是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延长土地承包期,亦或是实施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无不体现着尊重农民意愿、发挥农民作用、维护农民利益的初衷。“让广大农民都过上幸福美满的好日子,一个都不能少,一户都不能落”、“小康不小康,关键看老乡”等广为流传的“金句”,折射着农村改革和发展过程中对农民主体地位的尊重。中国共产党积极听取农民的意见、建议和心声,尊重农民的首创精神,充分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依靠广大农民群众的力量,不断把农村改革推向深入。
六、总结:坚持以改革推动社会主义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
综观40年农村改革和发展历程,农村改革体现了改革的实质,即“改革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15);遵循了改革的总要求和总目的,即改革“要有利于巩固社会主义制度,有利于巩固党的领导,有利于在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下发展生产力”(16)。近年来,习近平同志多次强调,改革的方向就是“不断推动社会主义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17);“推进改革的目的是要不断推进我国社会主义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赋予社会主义新的生机活力”(18)。这说明,作为新的伟大革命,社会主义的改革绝不是要抛弃和否定社会主义制度,而是“通过破除阻碍国家和民族发展的一切思想和体制障碍”,通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使中国大踏步赶上时代”(19)。作为社会主义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村改革是社会主义制度在农村的自我完善和发展,农村改革的目的也绝不是要抛弃和否定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人民确立的社会主义基本制度这一中国一切发展进步的根本政治前提和制度基础,绝不是要抛弃和否定生产资料公有制即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这一彰显社会主义本质特征的根本经济制度。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农村工作的领导,是确保农村改革和发展沿着正确方向不断前行的根本政治前提和制度优势。
“改革是中国的第二次革命。”(20)农村改革是这场革命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样需要改掉旧的不符合生产力发展要求的体制机制,需要触动阻碍生产力发展的既得利益。40年农村改革并非一帆风顺,其中难免出现徘徊、迷茫和失误,难免面临困难、问题和风险。特别是,当前农村改革步入深水区,各种利益、矛盾胶着在一起,继续推进农村改革既需要巨大的政治勇气,也需要真刀真枪地解决问题,不断攻坚克难。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及时总结经验与教训、勇于改正错误,不断将农村改革推向深入。当前,农业农村发展的体制机制发生了根本变化。管得过多、统得过死的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逐步被灵活、高效的市场经济体制所取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优越性渐显;农业科技迅速发展,农业生产条件和农村发展环境逐步改善,农村社会生产力得到极大解放和发展,农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农村村容村貌和农民精神面貌均发生了巨大变化,农业农村发展取得了历史性成就。伴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中国迎来乡村振兴新契机。农村改革和发展取得的成就为乡村振兴战略奠定了良好基础。同时,继续深化农村改革,继续推进农村发展,也是乡村振兴的强大动力。只有全面、深入、系统总结农村改革发展的经验教训,新时代的农村改革才能取得更大成就,农业强、农村美、农民富的乡村全面振兴前景才能实现。
改革始于农村,农村改革始于经济领域,但并不仅局限于农村经济体制改革,而是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在内的渐进式、综合性、系统化的改革。目前,农村改革已进入深水区,面临的矛盾和问题更加错综复杂。这其中,既有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要求,又有进行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呼声;既有培育和完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历史任务,又要根据形势发展建立健全农业发展的体制机制,还要抓住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大好机遇,促进城乡融合发展。对此,习近平同志指出:“深化农村改革需要多要素联动。要在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同时,着力推进农村集体资产确权到户和股份合作制改革,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推进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健全农业支持保护制度,促进农业转移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21)只有深化农村改革,才能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资本等要素的活力在农村竞相进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在农村充分涌流;只有全面深化农村改革,才能解决农村生产关系中的深层次问题与矛盾,促进农村生产力进一步解放和发展。但是,在改革过程中,也要时刻警醒:“我们的改革开放是有方向、有立场、有原则的。”(22)这里的方向是指社会主义方向,立场是指人民立场,原则是指“四项基本原则”。只有坚持农村改革的方向、立场和原则,农村改革才能“既不走封闭僵化的老路,也不走改旗易帜的邪路”,才能体现改革的社会主义性质,促进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
注释:
①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18年。
②参见王小乔,2013:《周其仁:土地改革的诱饵和根子》,《南方周末》1月24日。
③参见贺雪峰:《〈地权的逻辑〉结语:土地不能私有化》,http://www.snzg.cn/article/2010/1221/article_21345.html。
④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2014:《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
⑤关于这些模式,具体参见彭海红(2011)、彭海红(2017)。
⑥见《习近平在小岗村主持农村改革座谈会》,《人民日报海外版》,2016年4月29日第01版。
⑦数据来源:中共中央组织部,2018:《2017年中国共产党党内统计公报》,http://baijiahao.baidu.com/s?id=1604693854545512987&wfr=spider&for=pc。
⑧邓小平,1994:《邓小平文选》(第二卷),北京:人民出版社,第236页。
⑨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1996:《十四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北京:人民出版社,第11页。
⑩习近平,2017:《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北京:人民出版社,第33页。
(11)毛泽东,1991:《毛泽东选集》(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
(12)习近平,2017:《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北京:人民出版社。
(13)习近平:2017:《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北京:人民出版社。
(14)《习近平: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 让广大农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http://www.xinhuanet.com/politics/2015-05/01/c_1115153876.htm。
(15)邓小平,1993:《邓小平文选》(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第142页。
(16)邓小平,1993:《邓小平文选》(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第241页。
(17)习近平,2014:《习近平谈治国理政》,北京:外文出版社,第67页。
(18)中央文献研究室,2014:《习近平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论述摘编》,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第18页。
(19)习近平,2017:《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北京:人民出版社,第14页。
(20)邓小平,1993:《邓小平文选》(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第113页。
(21)《习近平:加大推进新形势下农村改革力度》,http://www.xinhuanet.com/politics/2016-04/28/c_1118763826.htm。
(22)中央文献研究室,2014:《习近平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论述摘编》,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