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纳森·赫恩:《儒法国家》中的“竞争”概念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263 次 更新时间:2019-09-15 23:42

进入专题: 赵鼎新   《儒法国家:中国历史的新理论》  

乔纳森·赫恩  

【内容提要】 赵鼎新的英文近著《儒法国家:中国历史的新理论》(The Confucian-Legalist State: A New Theory of Chinese History)自出版以来,广受国内外学界关注,且于2016年荣获美国社会学学会政治社会学分会年度杰出专著奖。本刊曾于2016年发表王正绪、郦菁、殷之光对《儒法国家》一书的评论以及作者的回应。此后,《中国社会学评论》(Chinese Sociological Review)又相继邀请八位国际知名学者为该书撰写书评。殊为难得的是,八位学者中既有对该书理论影响甚巨的迈克尔·曼,也有作者的恩师约翰·霍尔,还有某种意义上该书的“论敌”,作为“加州学派”代表人物的金世杰、王国斌。这些评论者有着迥异的学术背景和研究旨趣,各自从历史社会学、经济史学、国际关系等研究视角出发,对《儒法国家》的整体理论和具体论述展开讨论,而赵鼎新亦撰文回应,进一步阐释了其方法论的要义所在。鉴于这组书评有着极高的学术价值,我们将八篇书评译稿缀为一篇,并将赵鼎新的回应文章置于其后,希望这场争鸣与交锋能对中国历史的宏观社会学研究有所裨益。需要说明的是,本专题文章有关中国历史朝代的起止时间均以《儒法国家》一书为依据。


赵鼎新(以下简称“赵”)的《儒法国家:中国历史的新理论》颇具学术雄心,视野宏大,洞察清晰,是一项可观的学术成就。我无法评价其解释中国历史的准确性,只能说该书似乎应当在中国的史学争鸣中占有一席之地。这里,我的评论将侧重于理论方面,尤其将重点关注的是此书理论的核心——“竞争”这一概念。这不仅因为我对社会学及社会科学中“竞争”概念的运用较感兴趣,而且还因为,我也希望这一概念能在社会历史分析中变得更加重要并获得更多关注。

在这部著作中,赵提出了对横跨两千余载的“中国历史模式的社会学分析框架”(Zhao, 2015:3)。为了使读者对此书有所了解,在此我将简要概述书中所勾勒的中国历史脉络。首先,根据书中的描述,东周时期(公元前770年—公元前221年)的政治是从西周时期(公元前1045年—公元前771年)以宗族为基础的“封建”秩序的“土壤”上生长起来的。在东周时期不断扩大与升级的战争压力之下,许多彼此攻伐的城市国家逐渐兼并,发展成为官僚制统治下的领土国家。到这一时期的末尾,即“全民战争”阶段(公元前419年—公元前221年),“士”这一效力于统治者与国家的阶层渐渐崛起。在这个背景下,那些被后世称之为儒家、道家和法家的各种思想学术流派蓬勃发展、百花齐放,其中,法家的一套“现实政治”(realpolitik)①学说成为战国时期官僚制国家的主要意识形态。在专制且短命的秦帝国,这一进程的发展达到高峰,历经王朝更迭的战祸之后,政治上相对温和的西汉帝国(公元前206年—公元8年)代秦而兴,儒家思想也再度兴起,并与法家学说相调和,于是,在皇帝、儒生、中央官僚与地方官吏之间的平衡得以建立起来,“儒法国家”由此诞生,并为中国提供了一套长久绵延的基本国家模式,一直持续到1911年辛亥革命的爆发。虽然,在此后的各大王朝(北宋、明、清),商业都有所发展,却并未产生一个以经济力量为基础并能与国家体制相抗衡的资产阶级。总而言之,“儒法国家”是从战争及其结果的累积性影响中结晶出来的,且它一旦形成,就倾向于束缚中国历史的累积性发展。

为了将这段历史及其诸多历史进程予以概念化,赵以迈克尔·曼(Michael Mann, 1986)的方法为基础,将与意识形态(ideological)、经济(economic)、军事(military)和政治(political)活动相关联的社会组织与社会网络所组成的四个关键集合视为社会权力的主要“资源”(迈克尔·曼语,即“IMEP”模型)。虽然,这四种权力资源没有因果关系上的先后次序,并在时间与空间中,可以有无数种结合方式,但四种权力资源总是交汇于国家之上,国家也就往往成为这种分析最终的落脚点。这也就为赵的历史论述和比较分析提供了一个全面而灵活的理论框架。至于赵对这个理论框架所进行拓展的工作,我将在后文中讨论。

赵同时还采用了马克斯·韦伯(Weber, 1978)的概念。他认为合法性分为三种类型:“程序合法性”“意识形态合法性”“绩效合法性”。其中前两种合法性是对韦伯合法性分类中法理型、魅力型与传统型三种模式的重组。至于“绩效合法性”,赵(Zhao, 2009)强调这是韦伯范式中所缺失的一种合法性形式。这种类型的合法性完全取决于国家维护社会秩序与社会福祉的绩效表现,即取决于人们认为他们能通过服从于某一政权所获得的利益。作为社会秩序最终的协调者,唯有国家才能宣称享有这种形式的合法性。

赵还对两种类型的工具理性(手段-目的理性)做出了重要区分:一类以私人利益为导向,典型的例子是经济活动;另一类则以公共利益为导向,比如国家行为。赵还将韦伯的“理论”理性与“形式”理性合而为一,即“理论-形式理性”,这种理性的目标是从经验观察中抽象出分析与演绎性的模型。这被他视作是现代思想与科学思维的特征。在此基础上,赵又加入了一种新的理性形式,即“历史理性”,它以整体性(holistic)思维和归纳性思维为其特点,反对将事件抽离其所处的具体情境。赵认为,这种理性是诸子百家思想的特点,西汉之前已然存在,而后又绵延至历代王朝。赵意识到,在某种程度上,西方思想传统中存在于社会“科学”与人文学科之间的张力关系也可以被看作是“理论-形式理性”与“历史理性”之间对立的翻版。

究其根本,赵认为,自己“将竞争 / 冲突逻辑加入到迈克尔·曼的韦伯式理论中”(Zhao, 2015:4)。下面我就针对这一点展开讨论。首先,赵的理论是对曼原有理论的调整,他主张,与四种权力资源相关联的竞争每一种都有其不同的运作逻辑。而对曼来说,四种权力资源所对应的并非是明确的因果过程(causal processes),它更不包含可以借此分析和比较因果过程的历史分析范畴。正如赵所指出的,对于曼,要展开更直接的解释,所需要的是那些更具体的模式或进程,比如,从较大的社会结构之间的“缝隙中涌现”(interstitial emergence)出新的力量和社会群体,再如,社会行动的“非期然后果”(unintended consequences),此外,我还要加上曼所提出的各阶层的“社会笼”效应。赵则更多地将社会权力的四种资源视为“社会行动者之间发生竞争的场所”,将“竞争与制度化之间的辩证互动……视为历史变迁的关键动力”(Zhao, 2015:33)。

赵的理论上的一个基本前提是军事竞争和经济竞争为工具理性的发展提供了养分,因为一般来说,这两种竞争最终都有着明确的“胜者和输家”,且手段与目的之间关系相对显明。和赵对韦伯工具理性概念的调整相一致,他又视经济竞争的目标为“私人物品”(如,收入、利润等),视军事竞争的目标为“公共物品”(如,安全、资源、领土等)。正因如此,军事竞争和经济竞争都具有“累积性发展”(cumulatively developmental)的态势。在这两种竞争中,社会行动都是根据其所追求之目标而被组织起来并被予以调整的,这两种竞争也就倾向于以相应的方式来推动社会的变迁。

相形之下,在政治和意识形态领域,推动社会变迁朝某一方向发展的动力就相对较弱了。虽然,政治领域中的竞争也有明确的胜负之分,但它自身却不能带来任何物质上的进步,而且由于统治者利益的需要,它有着保守主义维持现状的倾向。在意识形态领域,胜负的评判标准不十分明确,且对胜负的认定更具争议性。尽管意识形态力量也需要物质与制度上的保障,以及来自国家强制力的支持,而且,它还深受历史情境——如,社会危机——的制约,但是,即便是在自由、开放的辩论环境中,也无法保证“最好”的思想能脱颖胜出。这种自由辩论的环境只能保证价值的多元化(pluralism)(赵承认,“科学”对此是一个例外。这一点我将在后文谈到)。

简言之,根据赵的理论,与四种权力资源相关联的竞争中,既有相对静态的模式(意识形态竞争、政治竞争),也有相对动态的模式(军事竞争、经济竞争)。“只有当四种权力资源中的经济竞争和(或)军事竞争占据主导地位时,社会中的积累式发展才会加速。”(Zhao, 2015:36)赵和曼一样都以集中化与去集中化的制度性趋势为分析中的一组基本对立关系。对赵而言,军事竞争具有强烈的集中化趋势,而经济竞争则具有强烈的去中心化倾向。这种性质上的对立也让它们各有不同的累积性发展倾向。与曼一样,赵所说的政治力量,同军事力量类似,都是集中化且具有强制性的,但这也正是“绩效合法性”能够成立的关键所在。

我再来谈一谈这些理论前提对赵的历史叙述有怎样的影响。在他的历史叙述中,残酷的军事竞争推动了军事组织和军事技术的发展,也推动了社会规模与政治规模的壮大,国家从城市国家发展为王国,进而成为帝国。随着这种发展模式达到其极限(在秦与西汉时期),它便结晶成高度官僚化(且极具军事实力)的国家,且国家的管理者是通过激烈竞争的科举考试选拔出来的文官阶层,这种国家也就是“儒法国家”。虽然,在这一体制中,商业经济仍有发展的空间,但这从不是社会变迁的核心,真正的核心是庞大的文官官僚体制维持其对整个军事力量的宰制。

作为与中国历史的对比,赵在结论一章中指出,欧洲有着完全不同的社会发展动态。在欧洲,与中国相似的是军事竞争促进了国家发展,但最终,却被贸易机会所激发的经济竞争所取代,而且,形式-理论理性尤对经济活动有助益之功。如他所言:“按韦伯的说法,官僚制本身与现代性没有太大关系。”造就现代性的并不是工具理性和官僚制的兴起,更确切地说,应该是伴随着资本主义崛起的“私人导向工具理性的价值化及其占据主导地位”(Zhao, 2015:48)。因此,古代中国建立了以国家与军队相联合为基础的社会体制,而对于欧洲,正如韦伯(Weber, 2003)所说,其社会体制是以国家与商人的联合为基础的。

不过,对这一分析中的“竞争”概念,我要指出如下一些问题。第一,赵从此书的开篇就断言“人类是具有竞争性和易于发生冲突的动物。人类的个人或集体为争夺主导权而展开竞争”(Zhao, 2015:10)。我怀疑这是否是对这一观点的最佳表达方式,因为所谓“具有竞争性”可以被划分成两种情况:一种指的是某种天性或心理倾向,另一种则是作为基本社会既定条件的“竞争”。作为一种文化习染特质的“竞争性”很容易与作为与生俱来的好斗禀性相混淆。且我对后者的存在是有所怀疑的。或许一种更准确的说法是,人类像大多数生物一样有着谋求生存和繁衍的倾向,而怀着这种倾向,人类所面临的是种种竞争环境。在竞争中,他们要和对手争夺有限的社会资源(比如,食物、领地、婚爱、荣誉等)。在一定的社会环境下,当这些竞争以一种特定的方式得以常态化,那么,在面对某些特定目标时,人类的争强好胜或许看起来就像是某种天性一样,但实际上充满了历史的偶然性。可以肯定的是,人类总会发现自己不可避免地处于某种竞争之中,而且还不得不去适应它。但我们很难同样肯定地说,人类天生就具有竞争性。

第二,接续上文,对所谓“自然发生”(naturally arising)的竞争(注意,并不是“与生俱来”的竞争)与我们或可称之为“人为”(artificial)的竞争加以区分是有帮助的。 对于前者,比如,对那些由于基本生存资源的匮乏所引发的竞争;而于后者,经典的例子则包括各类竞技活动,从国际象棋到围棋,从古希腊奥林匹克运动会到中世纪的比武大会(它源于军事训练的目的)。当然,儒法国家举行的选拔官员的科举考试也属于后者。而且,科举是人类历史上较早运用人为竞争来满足基本制度性需求的例子。虽然根据赵的理论,中国各派的哲学思想之间固有的意识形态竞争可能相对是没有方向性的,但科举制度本身却有助于不断造就一批一批儒家士大夫为帝国效力。简而言之,竞争有两类:一类是人类不经意间所卷入的竞争,另一类则是他们精心创造出来的。理解这二者之间的张力关系,将有助于我们对人类竞争活动的分析。

第三,如果我们将竞争看作是为争取有限资源而展开的较量,我们就有必要注意,这种竞争会带来各种各样的效果。其中,我们可能最先想到的是“淘汰”(elimination)——比如,军队输掉了战争或者商人没赚到利润,赔掉了本金,在最极端的情况下,他们都会被淘汰掉,就如中国王朝历史所见证的那样。但竞争的另一种影响是“分化”(differentiation),这在生物进化和经济演化领域中都被大量阐述过。当众多对手发生冲突时,有一种可能性,是他们朝着不同的特定方向发生分化,从而避免零和(zero-sum)对抗的出现。之所以会出现形式上愈趋复杂的现象,比如生物领域中的特化(speciation)现象、社会领域中的劳动分工,一部分就是由于个体应对竞争所致。最后,我们需要记住的是,“合作”本身也往往是竞争的产物。合作不只是与竞争相对立,紧密协作通常也是为了应对竞争所带来的种种挑战,因为,相互联合是为了更有效地展开竞争。行文至此,我想说的不过是,当社会科学家引入竞争这一概念并强调竞争的“淘汰”作用时,他们都很容易被人们认为是社会达尔文主义者。但当我们记住竞争具有多种效果后,这类误会可能会有所减少。此外,对于“累积性发展”,我们或许不应将之仅理解为成功的一方取代了不甚成功的另一方,还应看到这一过程也加强了整体上的分化,增进了合作(尽管通常,合作的目的仍是为了展开竞争)。

第四,赵指出,由于着眼于竞争,他将“斯宾塞式的元素”融入了曼的理论中。但我怀疑这是否是一种十分正确的说法。正如赵所言,斯宾塞确实强调战争对促进社会整合、增强社会复杂性的推动作用,尽管他(在早年也曾乐观地)期待,和平的工业社会取代各国混战的时代将会来临。但在这里,我更关注的是斯宾塞进化理论中“竞争”所发挥的作用。斯宾塞将“进化”理解为增长、分化和整合的普遍法则,这一法则贯穿于包括物理学、生物学到社会学在内的所有科学领域。但奇怪的是,虽然斯宾塞由于其个人自由主义的伦理观,不赞同国家对穷人和不幸者提供援助,而主张这些人要学会适应社会(即,通过竞争以求生存)和改善社会,但在他的整个进化理论中,竞争并非是一个强大的解释机制。他的理论更多遵循的是一种目的论式的个体发展(ontogenic)逻辑,而很少用到竞争原则(Peel, 1971:146-153)。简言之,是否斯宾塞的理论真地契合于赵的解释模型?

第五,也是最后一点,如上所提及的,有一个令人好奇的问题:赵有关意识形态竞争具有非累积性的观点如何能与科学——这一广义上的意识形态——相兼容。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或许可以将科学置于意识形态之外,把它完全视作是另一类思想和实践。比如,曼曾打趣地说,科学或可被视为是第五种“权力资源”(Mann, 2011:165)。在处理科学这个例外时,赵指出,科学之所以在现代世界中日益得到重视,部分原因在于它不仅为“私域导向的工具理性主义”提供了合法性基础,还使之得到极大拓展(Zhao, 2015:45)。换句话说,科学与资本主义的发展形成某种唇齿相依的特殊关系。但似乎将科学置于整个知识传统之外,也就是我们一般广义上所认为的意识形态(如赵在第6章中讨论的各类中国哲学思想)之外,也不尽合理。也许在某些条件下,意识形态也具有成为某种“累积性发展”力量的潜质。尽管可以肯定的是,在美学领域和道德领域的意识形态竞争确乎难有根本上的是非对错之分,但就狭义实证主义意义上的科学而言,它确实自有一套办法淘汰那些失败的观念,创造出更完善的知识。当然,人文科学往往居于这两者的中间状态。

接近本文的尾声,我将再讨论一下此书的最后一章。这一章探讨了欧洲与中国在18至19世纪发生的“大分流”现象。对此,书中先是问“中国为何如此发展”,继而又问“这种发展何以与欧洲的如此不同”。值得注意的是,有时有关这些问题的辩论背后所掩盖的是认为欧洲和中国在进行某种“追逐现代性的比赛”或者某种“优劣之争”,仿若比赛输赢的正当性需要事后予以论证似的。当然,这种比赛是根本不存在的。要从整体上为中国与欧洲的大分流找到解释,关键之处同时也是令人困惑之处都在于,中国和欧洲作为世界的两个部分,虽彼此有所联系,但各自有着相对独立、因果各异的历史。一句话,它们相互关联,但并非彼此竞争。

最后,赵认为,推动历史变迁的两个主架“引擎”分别是军事竞争和经济竞争。在中国的故事里,军事竞争最终为官僚制国家所利用,且官僚制国家一面限制和监控着哲学思想领域的竞争,另一面又建立起科举制度,使儒生为了跻身士林、获取权力而展开竞争。对于赵来说,在欧洲的故事中,经济竞争最终以工业资本主义的面貌呈现,同时也被国家所利用,创建出“国家与商人的联盟”。此外,军事力量和意识形态力量在这一核心进程中则居于次要地位。总之,中国和欧洲有着两个相对独立的故事:对于前者,军事这架“引擎”在很早之前就被中国通过政治力量与意识形态力量的结合——儒法国家——而牢牢掌握在手中;对于后者,经济这架“引擎”则被欧洲在后来所掌握,再强调一下,欧洲做到这一点是通过一种与中国不同的政治与意识形态架构,我们或可称其为“资本-自由主义”国家(“Capitalist-Liberal”state)。

能以自己的方式重新审视中国历史,并能对历史和社科领域中最重要的论题——“西方”何以兴起——予以深入探讨,无疑是一项非凡的成就。赵对竞争在宏观社会学和历史发展中的作用做出了系统全面的分析,对此,我要献上我最热切的欢迎,这类研究正是我期待已久的。如同所有伟大的社科研究和历史研究一样,本书对历史的再诠释开启了我们对经验材料的全新理解,使它们得以通过一种新的方式来被审视,并被赋予了崭新的意义。

(译/韩坤    校/周盼、巨桐)


参考文献:

Peel, J. D. Y., 1971, Herbert Spencer: The Evolution of a Sociologist, London: Heinemann.

Mann, Michael, 2011, Power in the 21st Century: Conversations with John A. Hall, Cambridge: Polity.

Mann, Michael, 1986, The Sources of Social Power Vol. 1: A history of power from the beginning to A. D. 1760,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Weber, Max, 2003(1927), General Economic History, Mineola, NY: Dover Publications, Inc.

Weber, Max, 1978, Economy and Society Vol. 1 & 2, Berkeley: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Zhao, Dingxin, 2015, The Confucian-Legalist State: A New Theory of Chinese History, Oxford and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Zhao, Dingxin, 2009, “The Mandate of Heaven and Performance Legitimation in Historical and Contemporary China,” American Behavioral Scientist, Vol. 53, pp. 416-433.


注释:

①      原为德语词(后被英语沿用),由普鲁士王国的宰相俾斯麦所提出,核心内容是以国家利益为内政外交的最高考量。——译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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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陈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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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开放时代》2019年第4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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