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在中国古代社会中“山林”是包含生长或蕴藏于其中的动物、植物和矿物等物产的公共资源。“山林”资源的分争与管理往往牵涉到基层社会与国家制度等诸多方面的问题。金代中都大兴府仰山栖隐寺是与金朝政府关联紧密的著名寺庙,占据着大量的“山林”的资源。大定年间,因公共资源的使用问题与栖隐寺矛盾重重的三家村状告前者强占“山林”,从而引发了惊动尚书省的“山林”诉讼案。通过分析这起诉讼案可揭示出金朝政府管理“山林”资源的制度性规定及相关规定在基层社会中的实际运作。
关 键 词:公共资源 栖隐寺 三家村 金代 public resources Qiyin temple(栖隐寺) Sajia village(三家村) Jin Dynasty
学术界对于中国古代社会公共资源问题的讨论相对匮乏,据笔者所见,仅有赵世瑜从公共资源的角度剖析了明清时期山西汾水流域的水资源分配问题。①本文借鉴其研究方法,将金代仰山栖隐寺与三家村之间的“山林”之争置入公共资源的问题框架内予以探究,力图藉此呈现出金代公共资源问题的一个侧面。
一、乘势而起:金代的仰山栖隐寺
位于中都大兴府宛平县境内的仰山栖隐寺是金代著名的禅寺,②关于其创建年代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其一,辽代说。元代赵孟頫奉敕撰写的《仰山栖隐寺满禅师道行碑》云:“栖隐寺始建于辽,至(满禅)师为二十六代。”③其二,金初说。明代刘定之所撰《仰山栖隐寺重修碑》云:“(栖隐寺)创始于金时”。又云:“仰山高耸蟠苍龙,青州来作开山翁。”④青州即著名的禅宗大师被尊称为青州和尚的希辩(按:或作一辩),据赵万里辑《元一统志》,青州和尚是在天会年间来到仰山栖隐寺的。⑤由此可知,刘定之所谓“金时”系指金初而言。出于史源学方面的考虑,笔者认同辽代说。
金初说虽不足据,但刘定之所撰碑文却揭示了辽金之际仰山栖隐寺的变迁。前引“青州来作开山翁”一句极为紧要。“开山翁”指青州和尚是仰山栖隐寺某个宗派的开山祖师,或许刘定之就是在这个意义上说栖隐寺“创始于金时”的。禅宗大师青州和尚是在怎样的历史语境中成为“开山翁”的呢?其实,这是涉及辽金鼎革与辽金时期幽州地区佛教发展史的重大问题。
众所周知,辽代统治者以佞佛著称,因此幽州地区的佛教在其统治期间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值得注意的是,虽然五代后唐时期从实禅师曾来此弘扬佛法,使禅宗在幽州境内产生了很大影响,⑥但是禅宗并未由此成为辽朝境内最盛行的宗派,其声势远逊于华严宗、律宗等派别。在其他宗派的排挤下,禅宗自辽代中叶起就日趋衰微,而在辽道宗统治时期禅宗遭到了更致命的打击。道宗下令将禅宗最重要的经典《六组坛经》、记述其列祖传法谱系的《宝林传》等“皆与焚弃”,⑦从此禅宗在辽国境内几乎销声匿迹。辽金鼎革后,金朝统治者有意识地利用被辽代统治者视为异端的禅宗,以此在信仰领域内象征性地展示辽金鼎革。青州和尚就是在这样的历史语境中走到历史前台的。
青州和尚希辩本是宋朝青州天宁寺的长老,金军攻破青州后被耶律将军带回北京。⑧赵万里所辑《元一统志》载:“初置之中,都奉恩寺,华严大众请师住持,服其戒行高古,以为潭柘再来。至金天会间,退居太湖山卧云庵,既而隐于仰山栖隐寺。骠骑高居安以城北园并寺前沙井归之常住(按:归之大万寿寺之常住)。天眷三年(1141),召师复住持(按:住持大万寿寺)。”⑨值得注意的是以下两点:第一、青州和尚在金朝统治者的羽翼下,被华严宗信徒奉为住持。所谓“华严大众”即华严宗信徒,而“服其戒行高古”并非青州和尚成为该寺住持的主因。如果不是迫于政治压力,很难设想华严宗信徒会请一位禅宗高僧做其所属寺庙的住持。第二、有意推崇在辽代后期被视作异端的禅宗并非耶律将军的个人行为,而是在幽州地区行使国家权力者的群体行为,甚至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被视作金朝政府的宗教策略。召青州和尚住持著名的大万寿寺即是明证。类似的事例还有后文将会提到的青州和尚从权臣完颜宗磐手中为栖隐寺争取到了占据大量“山林”资源的批文。
需要强调的是,刘定之所谓“青州来作开山翁”必须放在辽金佛教发展史的特定语境中去理解,它并不意味着幽州地区、甚至是栖隐寺此前不曾有过禅宗信仰。《元一统志》载:“青州和尚,天德初示化于仰山。记乃金翰林学士、中靖大夫、知制诰施宜生所撰。其文略曰:‘潭柘老人二百年后,放大光明,芙蓉家风却来北方,熏蒸宇宙。岂其大事因缘殊胜亦有数耶?教有废兴,道无废兴,人有通塞,性无通塞。师既来燕,潭柘寂然,师既往燕,曹溪沛然。’”⑩引文描述的是青州和尚在仰山弘扬禅宗佛法的盛况。“潭柘老人”当指唐末五代时期来幽州潭柘寺传教的从实禅师,自彼时至此恰好二百年左右。“二百年后,放大光明”指青州和尚像当年从实禅师那样再一次使禅宗发扬光大。“芙蓉”指禅宗分支曹洞宗名僧芙蓉和尚,“芙蓉家风却来北方”指芙蓉和尚一脉的曹洞宗传入幽州地区。而“教有废兴,道无废兴”与“寂然”、“沛然”的对比都直接点明了辽金佛教史的重大变迁,即禅宗从辽代后期的异端变成金代统治者鼎力支持的教派。
栖隐寺的僧众力邀青州和尚担任该寺住持,其原因除了政治因素之外,还有其更深一层的用意。沈榜所录碑刻(按:下文简称沈碑)云:“及天会九年(1131)有住持普大师将未抚定以前元为主,旧仰山寺道院等四至山林,施每故青州长老和尚为主。其山林系是本寺山坡,见有施状碑文。”(11)可见,栖隐寺僧众将寺院山林转让给青州和尚的目的,是期望凭借青州和尚与金朝政府的特殊关系达到保住其占据的大量“山林”资源的目的。
在讨论栖隐寺占据的“山林”资源及其与三家村的诉讼案之前,有必要对青州和尚及其弟子给栖隐寺带来的巨大变化略作说明。青州和尚担任栖隐寺住持对该寺而言是一件划时代的大事,因为凭借他的宗教名望与政治资源,该寺的声誉日隆。虽然在天眷三年,他曾应邀出任大万寿寺住持,但不久即将该寺交予其徒德殷掌管而重返仰山。(12)皇统年间,青州和尚圆寂,其弟子行通和尚继任栖隐寺住持。(13)但在太师尚书令张浩的干预下,青州和尚的另一弟子,远在磁州的法宝接替了行通的位置。(14)张浩与平章政事张晖等人对法宝颇为敬仰,每次到寺拜访必使法宝居中正坐,张浩等陪居侧席。贞元三年(1155),张浩等人对法宝的过高礼遇遭到了海陵王的猜忌,法宝就此返回磁州。(15)行通和尚再次担任住持,直至大定四年六月才“以年老谢事”。(16)大定二十年,金世宗下令重修栖隐寺,“赐田设会,度僧万人”。(17)泰和六年,法宝的三传弟子万松行秀出任栖隐寺的住持,由于金章宗对万松行秀礼敬有加,栖隐寺迎来了其在金代历史上最为辉煌的时期。(18)
二、“山林”之争:栖隐寺与三家村的纠纷
寺庙的发展壮大需要有牢固的经济基础,而寺庙所占有的土地是寺庙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国学者谢和耐指出:“在大多数情况下,寺院土地的最早核心部分,是由山地或丘陵地组成的。”(19)栖隐寺也不例外,而且由于坐落在群山之中,该寺的主要地产始终以“山林”为主。(20)
栖隐寺是如何占有大量“山林”资源的呢?笔者认为这个问题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考虑。第一、辽朝政府有佞佛之风,经常将大量土地赐予寺庙,所以该寺在辽代即已占有大量“山林”。又因为该寺在辽代后期国家将禅宗视为异端之时并不信奉禅宗,这样该寺的庙产就一直保持到金初。第二、栖隐寺所处的山区历来是民众规避战乱的理想区域,(21)在辽金之际的战乱中这里涌入了不少难民。由于依附于寺庙经济是比较理想的谋生手段,逃至此地的人口在找到生计的同时也为寺庙提供了更多的劳动力。栖隐寺完全有可能凭借这些劳动力开发山地,并趁动乱之机进一步扩大所占公共资源的面积。
由于“山林”属于公共资源,如果栖隐寺将过多的“山林”据为己有,势必会影响到“周边村落”的日常生活。需要说明的是,本文使用的“周边村落”一词并非泛指栖隐寺周围的村落,而是特指那些处在以栖隐寺为核心的寺庙经济体系之外又与该体系相邻的村落。对于那些依附于寺庙经济的村落笔者称之为“依附村落”。“依附村落”与“周边村落”的区分视寺庙经济的覆盖范围而定。
那么,金代栖隐寺究竟占有了多少“山林”资源?或者说以该寺为核心的寺庙经济所覆盖的区域究竟有多大呢?不无遗憾地说,沈碑虽然提供了大定年间金朝政府重新确认的该寺的“山林”四至,即“东至芋头口,南至逗平口,西至铁岭道,北至搭地鞍”,(22)但是由于时代的变迁这些具体的地名已无从考索,因此该寺所占“山林”的实际面积亦无从推算。
幸运的是,最近在栖隐寺重修过程中出土的一块残碑提供了间接的证据。这块残碑所留存的文字不多,但经过仔细比对可以证明此碑即沈榜当年抄录在《宛署杂记》中被误称为“元朝公移”的那块碑刻。(23)这也就是说残碑是沈碑的祖本,而沈碑与残碑如有异同便可以相互补充从而构成一个比较完整的文本。
需要指出的是,残碑右侧题写碑名的地方现存“……西,三家村”几个沈榜当年没有抄录的文字。而透过上述文字结合沈碑可知,大定年间与栖隐寺争夺“山林”使用权并将栖隐寺告到官府的是三家村的村民。因为沈碑有“本村首领与两争人”的记载,所谓“本村”指与栖隐寺相争之村,所谓“两争人”则分别指涉代表栖隐寺的法诠和代表“本村”的李仁莹。参照残碑“西,三家村”可知,所谓“本村”即“三家村”。(24)
三家村又名三家店,即当代有千年古村之称的三家店村。如今,如果从三家店村出发经109国道和002县道至栖隐寺,全程为18.2公里。如果走石担路和002县道,全程为18.1公里。此段路程基本都处于群山之中,道路依山势而建,自古及今变化不大。这也就是说,在大定年间,栖隐寺与相距18公里路程的村落因“山林”资源的使用权而发生激烈争执。由此推断金代栖隐寺所占有的“山林”面积确实非同寻常。
不容否认,栖隐寺与三家村关于“山林”资源的争执发生在大定年间,未必能说明金初的情况。那么,栖隐寺是否在金初即已占有如此多的“山林”资源?是否在当时即因这种公共资源的使用权而与三家村等“周边村落”关系紧张?笔者的观点如下。如前文所述,栖隐寺主动邀请来自其他佛教派别的青州和尚来做住持,并以刻碑立石为证将该寺道院等四至“山林”一并托付给他。该寺这样做主要目的是借助青州和尚与金朝政府的特殊关系保住其占据的公共资源。并试图凭借国家的权力保住其所占“山林”的事实,表明栖隐寺在金朝初年即因占有大量的公共资源与“周边村落”关系紧张。
现在讨论敢于将栖隐寺告到官府的三家村。三家村位于永定河出山口的左岸,自古以来即是京西地区的交通枢纽。由于地处交通要道,该村村民可以通过兼营商业、运输业等手段谋生,而不必依附于以栖隐寺为中心的寺庙经济体系。(25)与此同时,由于地处永定河畔的滨河平原与山区的临界处,三家村成为“周边村落”与占据大量“山林”的栖隐寺发生摩擦的前沿。
在金代前期,由于金朝政府有意扶植以青州和尚为代表的禅宗势力,栖隐寺又凭借青州和尚的宗教声望和政治资源使该寺占据的大量“山林”得到了金朝政府的书面认可。这批使栖隐寺在大定年间胜诉的关键性证据包括金初权臣宋国王完颜宗磐的“书示”以及玉河县留守司的“文解”。(26)在此期间,三家村等“周边村落”即使不满,也只能忍气吞声。
青州和尚圆寂后,金朝政府依然对始终以青州和尚的嫡传弟子为住持的栖隐寺关照有加。沈碑所载可以为证:“此时僧人行愿(按:栖隐寺僧)告到本县,(本县)榜文,禁约军人不得采斫。”(27)据上下文,此事发生在正隆二年。(28)此时金朝政府正在发动以掠夺民间土地为目的的扩地运动,而扩地的范围即包括栖隐寺所在的大兴府。(29)不止如此,早在皇统二年(1142),金朝政府即已颁布法令:“占固山野陂湖之利者杖六十”。(30)然而,考虑到栖隐寺的特殊背景,县衙依然出榜禁止军人使用栖隐寺所占有的“山林”资源。以常理推断,军人尚被禁止,何况村民?
然而,栖隐寺与三家村等“周边村落”的矛盾日积月累,总有爆发的时候。大定十八年左右,(31)三家村村民李仁莹以“占固山林”为由将栖隐寺告到大兴府衙门。最初,诉讼的结果对三家村是有利的,因为当此案报送大理寺的时候,大理寺按照皇统二年的相关规定,判定栖隐寺“不合占固”。然而,大兴府官吏在给尚书省的报告中却对此提出了不同的意见。他们认为,虽然“依制,其僧法诠不合占固”,但栖隐寺“有天会年间(1123-1135)书示、施状,及正隆二年(1157)告到山林为主榜文,显验为系已久为例之事”。因此,应该按照“抚定已前(按:指金朝统治之前)房院、桑土,不问从初如何为主,有无凭验者,并不得争告条理,其山林合分付仰山寺(按:即栖隐寺)僧法诠依旧为主,占固施行。”(32)接到报告后,尚书省命大理寺重新审验。大理寺重申:“今来本僧(按:指代表栖隐寺的法诠)见争山林,虽见收天会年(间)施状、碑文、书示并(正)隆年间榜文,及在后立到私约文字等为主凭验。然是未抚定已前占固为主,既在制有立定不许占固刑名,便是冲改”,“难议便准此时僧尼私不转施等文凭,断与僧法诠等为主”。(33)对于大理寺的决定,大兴府官吏仍不肯认同。他们再次给尚书省写报告,指出“今来本寺,自皇统二年未降制已前为主,到今五十余年,即非制后行擅便将山林占固,以此看详僧法诠既有上项逐节为主凭验,委官辩验得别无诈冒”。那么,“见争山林”理应判给栖隐寺“依旧为主施行,是为相应”。最终,尚书省批准了大兴府官吏的提议。(34)
栖隐寺在赢得诉讼后趁热打铁,恳请大兴府“出给执照,仍出榜禁约施行”。于是,大兴府官吏将栖隐寺的法诠,三家村首领及李仁莹召到府衙,宣布此案的终审结果。同时申明,三家村等“周边村落”的民众“不得于本寺山林四至内乱行非理采斫,如有违犯,许令本寺收拿赴官,以凭申覆上衙断罪施行,不得违犯”。大定十八年(1178)十月一日,栖隐寺将此次诉讼的公文及终审结果刻碑立石,作为金朝政府认可其独占“见争山林”使用权的证据。(35)
三、金朝政府管理“山林”资源的制度及其运作
在中国古代社会中,“山林”指生长、栖息或蕴藏于山地上的各种植物、动物以及矿物等自然资源。与淡水资源一样,“山林”亦是中国古代社会中非常重要的公共资源。首先,中国古代社会的建筑物以木质结构为主,“山林”中的各种木材是当时最重要的建筑材料。其次,“山林”中的矿产是关涉国计民生的重要资源。其三,“山林”是供人观赏、狩猎的休闲场所。其四,“山林”与附近村民的日常生活有着十分紧密的关联。因为,不但“山林”中的动植物可以补充粮食的不足,而且“山林”又是获取柴薪的重要场所。
早在先秦时期,儒家先哲就意识到了“山林”资源的公共性,孟子与齐宣王的著名对话可以为证。齐宣王问孟子,“文王之圃方七十里”,(民犹以为小),而“寡人之圃方四十里,民犹以为大。何也”?孟子曰:“文王之圃方七十里,刍荛者往焉,雉兔者往焉,与民同之。民以为小,不亦宜乎?臣始至于境,问国之大禁,然后敢入。臣闻郊关之内有圃,方四十里,杀其麋鹿者,如杀人之罪。则是方四十里为阱于国中,民以为大,不亦宜乎?”(36)可见,在儒家先哲眼中,就算是被划入王室园圃的“山林”也要与民共享,即“刍荛者往焉,雉兔者往焉,与民同之”。
帝制时期的历代统治者虽然无法做到将皇家园囿与民众共享,但是通常会将“山林”作为国家统管的公共资源。《汉书》载:“(元鼎二年)秋九月,诏曰:‘仁不易远,义不辞难。今京师虽未为丰年,山林池泽之饶与民共之。’”(37)《宋史》载:“若瘠卤不毛,及众所食利山林、陂塘、沟路、坟墓,皆不立税。”(38)以上均是国家与民众共享山林资源且不征税的例证。那么,由少数族群建立的金朝是如何通过制度性的规定管理“山林”资源的呢?这些规定在实际运作中又呈现出怎样的面貌呢?
关于金朝政府管理“山林”等公共资源的制度性规定,《金史》的相关记载仅有两条而且均是金代中后期的产物。第一、金世宗在与廷臣讨论铸钱事宜时说道:“金银(者),山泽之利,当以与民,惟钱不当私铸。”(39)第二、金章宗在明昌二年“谕提刑司,禁势力家不得固山泽之利”。(40)第一条史料说明金世宗将包括金银等矿物在内的“山林”、“陂泽”等资源视作公共资源并完全对民间开放。第二条史料显示,金章宗禁止有权势的家族独占“山泽”之利。
由于上述两条史料出自世宗和章宗在位期间,未必能说明金世宗即位以前金朝政府的相关规定。因此,金代官员在处理前述栖隐寺与三家村的诉讼案中作为判决依据的两条金代前期的制度性规定就显得格外珍贵。第一、“抚定已前房院桑土,不问从初如何为主,有无凭验者,并不得争告”。(41)引文仅言“房院桑土”,未言“山林”。而处理“山林”诉讼案的官员援引此条规定断案表明,在金代官员眼中“山林”可以算作土地资源的一种,因此可以依据土地资源的相关规定判决“山林”的归属。第二、“该占固山野陂湖之利者杖六十”。(42)
需要指出的是,以上两条制度性规定的颁布皆与具体的历史情境息息相关。第一条规定应该是在金朝立国之初颁布的。当时,金朝政府通过发动连绵不断的战争迅速吞并了辽朝全境及北宋黄河以北的领土。为了争取新征服地区的大土地所有者的支持,金朝政府对土地、“山林”等资源基本上采取了承认占有者所有权的政策。第二条规定是皇统二年颁布的。当时,金朝政局掌握在主战派手中,他们使用武力重新夺取了一度作为议和条件割让给南宋的河南、陕西,并迫使南宋接受了使其颜面扫地的绍兴和议。此时,金朝政府已经改变了将占据的北宋领土视作缓冲区的策略,决心对中原地区进行更加有效的管理。于是,限制私人势力霸占“山野陂湖之利”的政策就应运而生了。
关于相关制度的实际运作,栖隐寺的个案提供了鲜活的例证。首先,皇统二年金政府已明确禁止私自占有“山林”等公共资源,然而栖隐寺却我行我素,继续独享所占“山林”的使用权。突出的例证是,对佛教持贬抑态度的海陵王在正隆二年“拘刷僧尼地土园林内不堪佃,山冈石衬地”时,栖隐寺不但可以“依旧为主”,而且还从县衙手中得到禁止军人使用该寺所占“山林”资源的榜文。(43)
其次,在栖隐寺与三家村的“山林”诉讼案中,相关官员对金朝政府的相关制度性规定有着不同的理解,并因此而产生了不同的判决。如前文所述,大理寺官员认为既然皇统二年已经禁止私占“山林”资源,栖隐寺就不应该独占相关“山林”的使用权。而大兴府官员认为皇统二年的法令不能否定在金初颁布的“抚定已前房院桑土,不问从初如何为主,有无凭验者,并不得争告”的规定。因此,栖隐寺依然可以独占相关“山林”的使用权。上述现象表明,金朝政府相关的制度性规定具有相当大的不确定性,国家官员完全有可能根据个人的理解,甚至利益驱动作出随心所欲的判罚。尚书省最终做出有利于栖隐寺的判决,并不是严格执行制度性规定的必然结果,而是三家村弱势地位的体现。
①赵世瑜:《分水之争:公共资源与乡土社会的权力和象征》,《中国社会科学》,2005年第2期。
②辽金时期的北京地区有两座仰山寺。其一为本文讨论的仰山栖隐寺,其二为辽金故城之内,“在宣武门至广安门之宣北坊”的仰山寺。参见郑恩淮:《辽燕京佛寺考》,《考古》,1972年第3期。
③赵孟頫:《仰山栖隐寺满禅师道行碑》,《松雪斋诗文外集》,国家图书馆藏清抄本。\r
④刘定之:《仰山栖隐寺重修碑》,碑在今仰山栖隐寺。
⑤赵万里辑:《元一统志》卷一,中华书局1966年版,第24页。
⑥志磐:《佛祖统纪》卷一四,频伽大藏经本,九洲图书出版社2000年版,第88册第201页。《释门正统》亦载此事,参见宗鉴:《释门正统》卷八,频伽大藏经本,第178册第696页。
⑦神穆德编纂,释义安续,门学文点校:《潭柘山岫云寺志》,北京燕山出版社2007年版,第22页。按:大万寿寺原名潭柘寺、龙泉寺,至金代皇统初年始改名为大万寿寺。为避免产生误解,本文在正文中提到此寺时一概称作大万寿寺。
⑧赵万里辑《元一统志》仅言:“耶律将军破青州,以师归燕。”没有提供明确的时间线索,而将军姓耶律又使人容易产生他是辽朝将军的错觉。幸而,青州和尚的弟子行通和尚的塔铭可供参证:“辩公(按:即青州和尚)……会本朝抚定,来都城。”据此可知,耶律将军乃金朝之将军,青州和尚乃是在金初抵达燕京的。参见赵万里辑:《元一统志》卷一,第24页;释圆照:《甘泉普济寺通和尚塔记》,张金吾:《金文最》卷一一二,中华书局1990年版,第1612页。
⑨赵万里辑:《元一统志》卷一,第24页。
⑩赵万里辑:《元一统志》卷一,第24页。
(11)沈榜:《宛署杂记》卷二○,北京古籍出版社1983年版,第296页。按:此碑为金代碑刻,沈榜标之以“元朝公移”实属误会。关于这个问题该书点校者已经指出(按:参见该书《出版说明》,第5页)。
(12)赵万里辑:《元一统志》卷一,第24页。
(13)释圆照:《甘泉普济寺通和尚塔记》,张金吾辑:《金文最》卷一一二,第1613页。按:《甘泉普济寺通和尚塔记》载:“皇统中,辩老入灭,师继住持数十载。”所谓“辩老”即青州和尚,所谓“师”即行通和尚。
(14)翟炳:《长清县灵岩寺宝公禅师塔铭》,张金吾辑:《金文最》卷一一○,第1597页。
(15)《金史》卷五《海陵本纪》,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103-104页;卷八三《张通古传》,第1861页。
(16)释圆照:《甘泉普济寺通和尚塔记》,张金吾辑:《金文最》卷一一二,第1613页。
(17)于敏中等编纂:《日下旧闻考》卷一○四,北京古籍出版社1981年版,第1734页。按:原文“大定二十年正月敕建仰山栖隐禅寺”,误。因栖隐寺创自辽代,故此时当是下敕重修。又按:所谓“度僧万人”仅是泛指其多,未必是实际数字。
(18)金章宗曾亲临栖隐寺,并赋诗刻石。参见陈循等撰:《寰宇通志》卷一,玄览堂丛书本,国立“中央”图书馆1985年版,第58页;另请参见刘晓:《万松行秀——以万松舍利塔铭为中心》,《中国史研究》,2009年第2期。
(19)[法]谢和耐著,耿昇译:《中国5-10世纪的寺院经济》,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第118页。
(20)刘定之对仰山栖隐寺的地势做过十分精彩的描绘:“京师之西,连山苍翠,蟠亘霄汉,所谓西山者也。仰山乃其支垄,而蜿蜒起伏,特为雄胜。所止之处,外固中宽,栖隐寺据之。”刘定之:《仰山栖隐寺重修碑》。
(21)《日下旧闻考》载:“循山趾行,夹壁中有村临谷口,为桃源村(按:桃源村即今桃园村,距仰山栖隐寺的路程仅有2.6公里)。村前孤峰矗立,中有洞,昔人避兵处也。”《勤公禅师塔铭》载:“值金国扰攘,(按:此处空缺的主语即勤公禅师,刘姓,此时尚未出家)与父母逃难仰山,因家焉,留寓久之。”参见于敏中等编纂:《日下旧闻考》卷一○四,第1733页;西云子安:《金城山白瀑寿峰禅寺第十一代勤公禅师塔铭》,转引自包世轩:《门头沟区伽蓝名僧记》,《北京文物与考古》第4辑,1997年版。
(22)沈榜:《宛署杂记》卷二○,第296页。
(23)碑在仰山栖隐寺。
(24)沈榜:《宛署杂记》卷二○,第295-296页。
(25)当地至今流传的关于三家村最早有三户人家,开了三家客店的传说,说明了此地的商业传统。而《门头沟古村落研究》亦将现名三家店的古三家村归入兼营商业、运输业的“商业村”。参见(古村落)课题组:《古村落研究》,www.gucunluo.com
(26)沈榜:《宛署杂记》卷二○,第296页。按:在某种意义上说,将庙产转让给青州和尚并刻碑立石这一举动本身也起到了保护栖隐寺所占山林的目的。
(27)沈榜:《宛署杂记》卷二○,第296页。
(28)前文云“并隆二年”(按:并隆当为并正隆),引文云“此时”,故笔者认为“此事发生在正隆二年”。参见沈榜:《宛署杂记》卷二○,第296页。
(29)刘浦江:《金代土地问题的一个侧面——女真人与汉人的土地争端》,《中国经济史研究》,1996年第4期。
(30)沈碑云:“然在制,该占固山野陂湖之利者杖六十。今来本寺自皇统二年未降制以前为主。”据此,“占固山野陂湖之利者杖六十”的法令是皇统二年颁布的。参见沈榜:《宛署杂记》卷二○,第296页。
(31)沈碑虽然刻于大定十八年十月初一日,但碑文中“今月二十六日”,“今月初八日”的记载表明碑中所记之事必不在十月,即所谓“今月”必非“十月”。刻碑之月既与所记事之月不同,刻碑之年恐亦未必为所记事之年。不过,以常理推断,栖隐寺赢得官司后理应尽快刻碑立石以为凭据,故栖隐寺与三家村因争夺“山林”使用权而发生的诉讼应该发生在大定十八年左右。参见沈榜:《宛署杂记》卷二○,第295-297页。
(32)沈榜:《宛署杂记》卷二○,第295-296页。
(33)沈榜:《宛署杂记》卷二○,第296页。
(34)沈榜:《宛署杂记》卷二○,第296页。
(35)沈榜:《宛署杂记》卷二○,第296-297页。
(36)孟轲:《孟子》卷二《梁惠王下》,朱熹:《四书章句集注》,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214页。
(37)《汉书》卷六《武帝纪》,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182页。
(38)《宋史》卷一七四《食货志上二》,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4200页。
(39)《金史》卷四八《食货志三》,第1071页。
(40)《金史》卷四九《食货志四》,第1110页。
(41)沈榜:《宛署杂记》卷二○,第295-296页。
(42)沈榜:《宛署杂记》卷二○,第296页。
(43)沈榜:《宛署杂记》卷二○,第29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