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小玲:从方法论的视角看罗尔斯的“政治转向”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159 次 更新时间:2019-05-27 23:44

进入专题: 反思平衡   原初状态   康德式建构主义  

孙小玲  

内容提要:反思平衡标示了一种苏格拉底式开放的伦理研究方法,以经验科学和归纳逻辑为范型,具有尊重却不屈从习俗、强调个体自我反省的特点,体现了罗尔斯思想中自然主义和个人主义的一面。与此不同,罗尔斯的契约论方法则明显受到康德和卢梭的影响,致力于构建一个绝对的、准先验的道德视点(原初状态),以理想共同体中的立法为其旨归。本文通过分析两种方法论取向在罗尔斯不同时期的作品中呈示出的复杂张力关系及其微妙变化,表明与罗尔斯“政治转向”相伴随的是他向反思平衡方法的回归,这一回归也界说了罗尔斯的建构主义最终采纳的形态。

关 键 词:反思平衡  原初状态  康德式建构主义


在《政治自由主义》中,罗尔斯一开始就明确指出,他要阐释的是一种独立于所有完备的(comprehensive)道德和哲学学说的政治正义理论。这通常被称为罗尔斯思想的“政治转向”(political turn)。关于这一转向的必要性,罗尔斯自己提供的解释是因为《正义论》第三编中关于稳定性论证的缺陷,这一论证事实上预设了所有公民都基于同一种道德哲学学说,尤其是康德式的自律观接受他的两个正义原则的可能性。但是,恰恰在一种自由的制度下,我们不能期望任何一种完备的学说会得到全体公民一致的认可,毋宁说“合乎理性的然而却互不相容的完备学说之多元性,乃是立宪民主政体之自由制度框架内人类理论实践的正常结果”①。鉴于这一多元性事实,罗尔斯认为从某种完备的学说出发要求公民认可一种政治原则不仅不现实,而且违背了公民自由地选择自己可以承诺的道德与哲学信念的权利。所以,我们必须在道德与政治之间做出界分。对于这一区分以及与之相连的政治转向,学者有赞同也有反对,也有对此抱有疑虑者。本文无意介入这一激烈争论,而是试图从罗尔斯的方法论的变化去理解这一转向。

具体而言,我们认为罗尔斯同时启用了两种不同的方法,即具有经验主义色彩的反思平衡法与一种结合了康德与古典契约理论的准先验(quasi-transcendental)的构造与论证原则的方法,并且两者始终处于一种张力关系之中。毋庸置疑,罗尔斯综合两者而发展出其建构主义方法,但在其思想的不同时期,这一综合呈示出不同的形态。在《正义论》中,罗尔斯更多地倾向于一种康德式的准先验方法,并试图为他的两个原则提供一种近乎绝对的证明;而在《政治自由主义》中,罗尔斯在某种意义上返归到他早期更富有开放性的反思平衡法。对后者来说,任何原则建构的起点只能是我们,即一个特定文化中人们共享的信念,所以,也就不存在一个完全超越特定历史文化的先验的视点以及从这一视点出发对道德原则的证明。由于其正义原则建构的基础是一种特殊的制度中人们多少共享的政治信念,这些原则的适用范围也仅限于该政治制度中人们之间的政治性关系,我们甚至可以将原则的建构看作一种特定政治文化中人们对自身持有的信念反思与理解的方式。就此而言,罗尔斯的“政治转向”同时表征了一种方法论意义上的自我限制。这当然不是说前者是后者的结果,在罗尔斯那里道德原则的探讨与对伦理方法的研究互为影响,不存在任何因果关系。尽管如此,我们相信对其方法论经常微妙变化的研究,将有利于我们从一个独特视角把握其道德理论的变化。

罗尔斯对伦理方法的探讨可以追溯到写于1951年的《伦理决断程序之纲要》。在此文中,罗尔斯探讨了一种公正地裁决冲突的利益的程序原则的可能性。按照他的构想,我们首先需要获得一组关于日常道德问题的深思熟虑的判断(considered judgment),即有正常道德判断能力与其它智力的判断者在较为理想的主客观条件下做出的直觉性判断,这些判断者不仅不受可能扭曲我们判断能力的情绪的影响,也不受自己的私利和偏好的支配,并且对有关事实有全面正确的了解,对作为其裁断对象的冲突的利益具有同情的知识。基于这些深思熟虑的判断,可以发现一些解释性原则,按照这些原则,任何有正常能力的判断者都可以在无赖于直觉的情形下做出与深思熟虑的判断一致的道德判断。显而易见,罗尔斯在此所言的原则并非实在的(substantive)原则,而是程序(procedural)原则,即规范指导我们道德判断活动的方法。在理想情况下,或许能够获得一个(组)涵盖所有深思熟虑判断的原则,这在罗尔斯看来构成了伦理学的首要目标。但是,在这一探讨性的尝试中,罗尔斯并没有给出任何这样的原则,也没有断言必定存在着这样的原则。尽管如此,仍然有一些东西是明确的,正如罗尔斯一再强调,对伦理原则的探讨是经验性的,其所采纳的是经验科学中广泛使用的归纳法以概括出“所有深思熟虑的判断中不变的东西”②。深思熟虑的判断不仅构成了原则建构的起点,而且构成了原则的最终证明,在此意义上,这些原则可以被视为对深思熟虑的判断的解释(explication)。

以一种非常纲要的方式,罗尔斯在此勾勒出一条从深思熟虑的判断到原则而后又返归判断以证明原则的方法论路径。在1971年出版的《正义论》中,罗尔斯称此方法为反思平衡(reflective equilibrium)。所谓的反思平衡可以被视为通过反思深思熟虑的判断而获得原则的活动。罗尔斯在《正义论》中强调这一反思的双向性,我们不仅由深思熟虑的判断进到原则而且从原则返归判断,在这双向性的反思进程中不仅可能修正与判断不符合的原则,也可能修正与原则或者其他深思熟虑的判断不相符合的判断。在此,虽然深思熟虑的判断作为反思的出发点而被假设具有一种临时的有效性,但其与原则的关系不再是证明与被证明的关系,而是一种对话性的、互为作用和互相修正的关系,这一互相作用在理想状态下达到一种原则与判断之间的和谐一致,可以称此理想状态为反思平衡的状态。

显然,与《伦理决断程序之纲要》给出的方法有所不同的是,深思熟虑的判断不再具有原先那种基础的意义,作为标准的也不只是判断,而更多地是判断与原则之间的和谐。反思平衡方法在《正义论》中只是作为原初状态及由其获得的原则的一种必要(不一定充分)的证明而被引入。所谓的原初状态(original position)乃是一种假想的状态,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人们,在这一平等的初始状态就应用于社会基本制度的正义原则作出理性的选择。为了保证这一初始状态的公平性,罗尔斯对其设置了诸多限制,包括著名的无知之幕。原初状态中的人们被假设不具有关于自身特殊性的任何知识,这样在选择原则时他们就不可能有所偏私。在罗尔斯的《正义论》中,原初状态不只是正义原则产生的机制而且还构成了原则的证明,正义的分配原则即是在公平的初始状态获得人们一致同意的原则,这解释了罗尔斯的“作为公平的正义(justice as fairness)”。我们或许可以将基于原初状态对原则的证明称为一种程序论证明,原初状态描述了一种纯粹的程序,按照这一程序获得的无论何种结果都被认为是公平的,因为“公平的程序将其公平性传导给了结果”。③

罗尔斯认为他的原初状态的构想是基于对洛克、卢梭、康德的契约论的抽象。按照这一构想,正义原则被阐释为一种原初契约的结果,平等的原初状态则相应于社会契约论中的自然状态。这当然不是说罗尔斯认为存在一种前政治或前社会的状态,原初状态在《正义论》中更多地被用作一种获得正义原则的程序或方法。这一程序在罗尔斯看来同样可以被用来选择与证明对于个人的原则,这样我们就有了一种完善的正当理论,即罗尔斯所言的“作为公平的正当”(rightness as fairness)④。基于这一理论,我们还可以进一步界说道德价值等概念,从而获得一种完整的道德理论。显然,作为一种方法或程序,原初状态在罗尔斯的《正义论》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位置。不仅如此,正如罗尔斯在《正义论》最后一节指出,原初状态代表了看待我们在社会中的地位的一种“永恒的观点”⑤,从这一罗尔斯的阿基米德点出发,我们可以建构适用于所有人类社会的正义和其他道德原则。

以原初状态观念为核心的契约论方法,与罗尔斯的反思平衡方法处于怎样的关系之中?丹尼尔斯(Normal Daniels)认为前者事实上隶属于反思平衡,换言之,作为产生原则之程序的原初状态自身已经是我们反思深思熟虑的判断的结果。某种意义上,罗尔斯在谈到对原初状态中被选择原则的反思平衡证明时也似乎暗示了这一点,按照罗尔斯的建议,为了获得一种对初始状况的最可取的描述,我们可以从两端进行,首先看一下原初状态给出的程序是否足以产生与我们深思熟虑的判断或者正义信念一致的正义原则,如果不能,我们或者“修改对原初状态的解释,或者修改我们的判断”⑥。除此之外,罗尔斯表明“体现在原初状态中的条件正是我们实际上接受的条件”⑦。但是,即使我们有必要以反思平衡法去检测在原初状态中被选择的原则,也并不表明罗尔斯的原初状态本身是日常政治信念的一个组成部分。相反,正如德沃金(Ronald Dworkin)指出的,“我们通常并不认为只有在原初状态的那种特殊的困境中选择的原则才具有可接受性”⑧。德沃金并不因此否认原初状态的意义,其所否认的只是将原初状态视为反思平衡的一个要素的观点。⑨在他看来,原初状态本身预设了一种深层理论(deep theory)或观念,在这一理论阙如的情况下,不能仅仅通过反思而获得原初状态,罗尔斯对原初状态的契约论起源的认可事实上表明了这一点。

对此,丹尼尔斯可能会认为德沃金没有充分重视狭隘(narrow)和广泛的(wide)反思平衡之间的区分。虽然罗尔斯在《正义论》之后才正式明确这一区分,但在《正义论》中,他已经提出两种关于反思平衡的解释。在第一种情况下,反思者仅仅考虑与自己的判断和信念相近的原则,其所获得的原则只是以一种系统的方式描述了他自己的道德感,因此,持有不同信念的反思者当然可能通过反思而达致不同的原则,并且我们不可能在这些原则之间作进一步的裁断。与此不同,在第二种情况下,反思者将所有相关原则及其哲学论证都尽可能纳入自己的视野,其反思活动追求的不再只是原则与信念之间的契合,还包含了在不同原则之间可能作出的取舍。

丹尼尔斯在他对罗尔斯反思平衡法的富有影响的解释中,将广泛的反思进一步阐释为三层级(three-tired)的复杂反思活动,其所涵盖的不只是深思熟虑的判断与原则,还包括相关的背景理论(background theories),诸如道德人的观念、程序正义观以及相关的社会理论等。⑩所以,即使罗尔斯的原初状态确实如德沃金所说的那样预设了一种深层理论,这一理论也已经被包容于广泛的反思视野中。原初状态或者说罗尔斯的契约论方法,因而可以被视为广泛的反思平衡方法中的一个组成要素。

毋庸置疑,任何反思活动总已经预设了反思者置身其中的背景文化的诸多观念,将这些观念纳入反思视域当然增强了反思的深度与广度,但也可能使得反思活动过于复杂而无法成为可操控的方法。正如哈斯雷特(D.W.Haslett)所言,如果深思熟虑的判断已包括各层级的道德判断,并且这些判断已纳入相关事实,那么引入背景文化与观念并无太多意义,也不能增加达到即使是临时的平衡点的可能性,因为如果深思熟虑的判断因为其可错性不足以支持原则,那么背景文化观念同样不能。(11)

事实上,罗尔斯对广义反思平衡的阐释所注重的并非只是其内容的拓展,更多的是不同个体的反思活动之间达到一致(convergence)的可能性。在他看来,伦理学史上的典范性原则已经充分反映了反思的平衡中的判断者之间可能的分歧,通过纳入这些原则,我们就不再局限于自己的判断与原则,而是同时进入与其他反思者的对话之中,反思活动因此具备了一种主体间性的(intersubjective)意义。罗尔斯认为道德哲学所关心的是后一种意义的反思平衡。在《独立的道德理论》中,他进一步要求从事道德理论的哲学家在介入反思时,“区分自己作为道德理论者与持有特定判断与原则的个体的不同的角色”(12),广泛的反思平衡可以被视为从事道德理论的人应当使用的更具有包容性的方法。

但是,这一对反思平衡方法的拓展并没有改变其重经验的特质,因此罗尔斯认为“道德哲学是苏格拉底式的”(13),不仅指其开放性以及与此相伴的不确定性,也指其所特有的对即使是有限的经验或常识性信念的尊重,无论这一经验被纳入深思熟虑判断的范畴还是被视为背景理论的一部分。正如施罗特( Schroeter)指出的,苏格拉底将自己称为助产师,他认为自己的使命只是帮助学生通过反思将自己直觉到的东西转化为清晰的信念,而不是构造一个不可能实现的理想国。(14)类似的,道德理论在罗尔斯看来主要描述了我们的道德能力,包括我们的正义感的努力,这种描述果然需要寻求原则性概括,但原则必须“表述我们道德感受的特征”(15),在这一点上罗尔斯毫不讳言他对注重经验和常识的英国伦理学传统的承继。因此,即使在初步勾勒出一种广泛的反思平衡后,罗尔斯也未回避不存在一个唯一的反思平衡点的可能性。(16)

然而,这唯一的平衡点恰好是原初状态所需要的证明,因为原初状态必须被确立为一种纯粹的程序,以便在这一状态达到的任何契约都是公平的。正是在此意义上,罗尔斯表明,至少在理想意义上,在原初状态与选择的原则之间应当达到一种严格的演绎性。(17)所以,并不奇怪罗尔斯在《正义论》中又对其原初状态及其得出的原则追加了另一解释或证明。在这被罗尔斯称为康德解释中,他指出构成康德伦理学核心的是其自律观念,并且自律不能仅被理解为单个自我的立法,而是指人们旨在确立他们在目的王国的行为法则的共同立法。对于康德来说,道德原则无非是人们在一种平等与自由的状态理性选择的结果。按照这一对康德的契约论解释,就其描述了道德立法而言,原初状态可以被视为“对康德的自律和定言命令的程序解释”,与此相应,在原初状态中被选择的正义原则“也是康德意义上的绝对命令”(18),按照这些原则行动表现了我们“作为自由、平等的理性存在物”的本质,并因此而实现了每一个人“真正的自我”(19)。所以,原初状态可以被看作本体自我理解世界的一种观察点。当然,罗尔斯并不赞同康德在本体与现象世界之间的截然区分,作为一个程序性观念,原初状态并不否认绝对命令与人类基本生存状况之间的关联,所以反思平衡仍然可以在原则的检测中起作用。但是,无论不同的反思个体之间能否达成完全的契合,无论是否存在一个唯一的反思平衡点,原初状态及其所规范的选择都不会从根本上受到影响,因为只要我们将人视为康德意义上一种自由平等因而是自律的存在者,只要我们渴望实现自己的真正自我,那么我们就必然会采纳原初状态的视点。

换言之,原初状态所基于的是康德式的自我观,而不只是反思平衡的方法。罗尔斯八十年代著名的讲演《康德建构主义》更加明确了这一点。在这一讲演中,罗尔斯第一次以康德式建构主义来命名他的理论的主要方法论机制。按照罗尔斯的解释,其建构主义有三个主导的模态概念(model concepts),即道德人格、良序社会和原初状态。道德人格概念构成了三者的核心。按照这一概念,原初状态的诸构成要素获得了新的解释,比如无知之幕的设置不再只是为了排除可能的偏私性,而是被解释为将人视为自由与平等的道德存在者的要求。更重要的是,不是个人利益可能的最大化,而是道德人格的实现这一高层次利益(higher order interest),被视作原初状态中人们选择正义原则的主导动机,这使得罗尔斯在此对原初状态的界说明显不同于《正义论》中对原初状态的主导性解释。正如盖尔顿(William Galton)指出,即使在罗尔斯追加的康德解释中,“道德人的理念也不是[其原则建构的]基础而是其结果”(20)。罗尔斯并不否认他的建构主义对康德式的道德人格的依赖,他从一开始就表明“主导观念是通过一个建构程序来联结一种特殊的康德的人的概念与他的正义的第一原则”(21)。换言之,原初状态只是按照康德式道德人格观念设置的一个推导原则的程序,能否成功地联结这一观念与原则是判定其有效性的标准;作为一个中介机制,原初状态的意义不在其本身,而在其予以程序解释的道德人格观念,即在于其所预设的深层理论。

这当然意味着罗尔斯需要为其道德人格观念提供足够的支持。在《正义论》中,罗尔斯主要通过勾联康德的自律与目的王国的观念给出必要的论证:我们之所以应当被视为平等与自由的道德存在者,是因为我们具有选择自己善观念以及按照公共的正义原则约束自己的能力,这使得我们有资格参与目的王国的共同立法,即成为自律的存在者。当然,罗尔斯没有追随康德将自律即普遍立法建基于先验自由观念,但与康德一样,他也诉求于我们的本性或者说真正(更高)的自我的观念。给予这一存在论设定,威廉姆斯(Bernard Williams)的问题即“为什么我要意愿康德式的目的王国”并无意义:无论我是否意愿,自律或者目的王国中的立法都具有源自我们本性的必然性。同时,就其体现了我们的本性而言,正义(原则)当然是我们应当追求的善,甚至是高于一切善的善,正义与善因此具有内在的一致性。借此,罗尔斯在《正义论》第三书中最终证成了其良序社会,即其正义原则所完全规范的社会的现实性和稳定性。(22)

但是,在《康德式建构主义》中,罗尔斯却放弃了这一存在论设定,作为其建构主义基础的平等与自由的道德人格观念,仅被视为民主社会公共文化的一个至少是隐在地被共享的观念:只要我们将自己视为民主社会的公民,我们就在事实上将自己看作与他人平等的自由的存在者,即使我们对此作出不同的、经常是相互竞争的解释。与此相应,政治哲学的目的是在这一互相竞争的解释中寻求一种可能的同意和一致,为此我们必须将那些“潜存于我们常识之中的共享的观念与原则”阐释为清晰的原则,但这些原则必须与我们常识中最为关键的信念以及我们的历史传统相契合(23)。换言之,政治哲学寻求的是现代民主社会公民对自身政治身份的深入反思和理解,而非“一个适用于所有社会的正义观念”。悖论的是,在对其主导的方法作出康德式解释的同时,罗尔斯恰恰放弃了阐释一个适用于所有社会的正义观念所必需的视点,即一个康德式的先验视点,从而开启了他的“政治转向”,与这一转向相伴随的是其向反思平衡方法的回归。

政治自由主义的核心是一种能够确保民主自由和平等的制度的原则,即政治正义的观念。但我们如何达到这一观念呢?罗尔斯指出,某些信念比如宗教迫害和奴隶制的非正义性,已经构成我们共享的政治信念稳固的部分,“我们把这些已定的确信(considered beliefs)汇集起来,并将隐含在这些确信中的基本理念和原则组成一种连贯的政治正义观念”(24),即一个可为人们接受的政治观念必须在恰当的反思或者说在反思平衡中,与我们在所有普遍性层面上(at all levels of generality)的确信相符合。显然,与《正义论》不同,反思平衡不只是对原初状态中被一致同意原则的一种必要检验,而且直接是我们借以获得原则的方法。换言之,我们并非在屏蔽我们置身的社会历史境遇及其所特有的政治文化信念的状态下去形成正义原则,而是通过深入反思植根于我们特殊的文化中的信念而达成一个可能被共享的政治观念。

既然如此,为什么还要引入原初状态的理念呢?罗尔斯给出的解释是:原初状态是对自由平等的公民之间公平的合作的程序性解释,按照这一解释,“公平合作的条件被视为是为那些介入合作的人一致同意的条件”(25)。由于原初状态充分地排除了从公平的观点来说是偶然任意的社会与自然要素,以及各方偏好自身利益的可能性,按照这一程序,我们就可以期望获得正义的原则。就此而言,原初状态在罗尔斯的《政治自由主义》中继续发挥了正义原则产生机制的作用。从方法论的角度看,作为一种程序,原初状态是罗尔斯的建构主义的一个核心要素。建构主义将正确的道德判断与原则看作是实践理性合适与理想运用的结果,即实践理性自身能够给出原则与判断的标准,而无需诉求独立于理性的价值秩序等。这使得建构主义有别于在西方传统占有主导地位的实在论的伦理观。就其认为道德判断的标准内在于理性而言,罗尔斯的建构主义明显发展了康德的理性自我立法的观点。罗尔斯认为康德的自律或者普遍立法具体体现在其定言命令之中,所以,我们应当将定言命令视为一种判断准则的程序,即他所言的定言命令—程序(CI-procedure)。(26)原初状态则是罗尔斯结合康德与古典契约论所发展出的运用于政治原则选择的程序,因此可以被看作是实践理性由自身产生出的标准(norm of practical reason)。事实上,如果不能给出一个明确的标准或程序,理性的自我立法在某种意义上可能只是一个空洞的宣称。建构主义也因此无法在方法论上与直觉主义相区分,因为正如罗尔斯所承认的,直觉主义与建构主义同样运用了反思平衡的方法。

尽管如此,与《正义论》中对原初状态的康德解释不同,罗尔斯在《政治自由主义》中明确表明原初状态应当被看成一种代表机制(device of representation),因此无需预设任何形而上学的个体观念,包括康德的先验自我。作为一种程序,原初状态只是民主社会公民理性地反思自己所持有的政治信念的产物,“一旦达到反思平衡,政治正义(内容)的原则就可以描述为某种建构程序(结构)的结果”(27)。但是,因为理性之于其本身是不透明的,反思平衡状态只是一种理想,所以我们通过反思所获得的程序可能出错,而不可能是一个先验的,即不能被经验证实或证伪的绝对视点。因此,原初状态及其产生的原则需要反思平衡的检测。换言之,与《正义论》不同,并非原初状态,而是反思平衡才构成了原则最终的证明。

另一方面,原初状态的理念又反过来帮助我们厘定思想,“告诉我们正义的原则如何从那些与社会观念和个人观念,以及实践理性的理念本身联系在一起的实践理性原则中推导出来”(28),因此“作为公共反思和自我澄清的手段”而发挥作用。更重要的是,通过一种更深刻的自我理解,“我们可以达到相互间更广泛的一致”(29)。换言之,原初状态有助于我们超越个体(狭隘)反思的局限性,达成一种主体间反思平衡的一致性。如同上面指出,对这一主体间的一致性的追求是罗尔斯的广泛的反思平衡的真正要旨,原初状态中的一致同意某种意义上模塑了这一主体间一致的反思平衡的理念,即罗尔斯认为只能在理想的良序社会才有可能的就正义原则达成的完全的(full)反思平衡。(30)

所以,如果仅仅从罗尔斯后期的观点看,丹尼尔将原初状态看作广泛反思平衡的一个要素确实有一定的道理,但这一解释却掩盖了两者在《正义论》中明显的张力关系。诚如上文表明,在《正义论》中,原初状态不只是一种可能在进一步反思中被修正的程序,而且被视为一个绝对的、先验的道德视点。这一绝对的视点很难被包容于反思平衡所标识的苏格拉底式的开放的道德研究方法之中。事实上,从它们各自的源起而言,两者代表了两种不同的传统,所以,即使在《政治自由主义》中,两者之间的张力在某种意义上仍然续存于罗尔斯的建构主义方法中。或许可以这么说,原初状态代表了一个理想的视点,而反思平衡代表的是实践的考量,是现实中你我的视点(point of view)。尽管仍然试图在现实与理想中维持某种平衡,罗尔斯在《政治自由主义》中明确表明后者才是评价“公平的正义以及任何其它政治观念的视点”,即反思平衡构成了最终的标准:一个观念是否合理将取决于其从整体而言是否“阐释了我们的较为稳固的关于政治正义的深思熟虑的信念”(31)。

显然,罗尔斯事实上有两种而不是一种形态的建构主义,其一是以原初状态程序为核心的康德式的道德建构主义。这一建构主义之所以是康德式的,是因为原初状态不仅被视为一种方法论意义上的程序,而且被视为理性自身产生的标准,即理性普遍立法的程序,相当于康德的定言命令,在此意义上,罗尔斯可以将原初状态视为一个康德式的本体的视点。但是,在《政治自由主义》中,罗尔斯则转向一种以反思平衡为核心的解释的建构主义。这一建构主义仍然提供了一个原则建构的程序,以区分于直觉主义的伦理学。但这一程序即原初状态不再构成一个绝对的视点,而只是一种方法论设置,依赖于立宪民主政治文化中人们共享的观念和对这些观念的反思。某种意义上,罗尔斯自己也意识到两者的不同,故将后一种形态的建构主义称为政治建构主义,以区分于康德的道德建构主义。(32)

问题是,随着向更具经验主义意味的反思平衡方法的回归,罗尔斯是否最终倒向一种保守的习俗主义(conventionalism)与相对主义?罗尔斯在康德的道德建构主义与他的政治建构主义之间的区分更是强化了这一疑虑。某种意义上,罗尔斯似乎回避了这一问题,但我们可以将其政治转向看成是一种回应:“政治哲学不会从社会和世界(问题)中退缩,它也不要求以它自己不同于任何政治思想和实践之传统的独特理性方法去发现真理。只有当一种政治的正义观念在所有普遍性层次——从最普遍到最特殊的层次——上有助于我们梳理我们已定的正义确信时,它才会对我们具有意义。”(33)

对于罗尔斯来说,如果没有一些稳固的政治信念,尤其是关于自由平等的公民之间公平合作的信念,或者如果这些信念不再被公民广泛地分享,那么,民主政制将难以持存。所以,政治哲学的目的不只是建构一种理想的体制与原则,而是苏格拉底式的启迪与教化。在此意义上,正如撒谬尔所见,反思平衡“不只是一种证明方法,而构成了理解所有其它观念的框架”(34)。

注释:

①John Rawls,Political Liberalism,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1996,p.xvi.

②John Rawls,Collected Paper,ed.Samuel Freeman,Harvard University Press,2001,p.9.

③John Rawls,A Theory of Justice,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71,p.86.

④John Rawls,A Theory of Justice,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71,p.108.

⑤John Rawls,A Theory of Justice,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71,p.587.

⑥John Rawls,A Theory of Justice,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71,p.20.

⑦John Rawls,A Theory of Justice,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71,p.21.

⑧Ronald Dworkin,"The Original Position",in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Law Review,Vol.40,No.3,p.507.

⑨Frank Snare指出,尽管罗尔斯试图将原初状态纳入反思平衡的框架,他事实上应用了两种方法即反思平衡的主观方法与原初状态的客观方法,后者构建了一个不同于任何个体视点的无偏私(impartial)的道德视点,并且两者源自不同的道德传统。(Frank Snare,"John Rawls and the Methods of Ethics",in Philosophy and Phenomenological Research,Vol.36,No.1,1975,pp.102-106.).

⑩Norman Daniels,"Wide Reflective Equilibrium and Theory Acceptance in Ethics",in The Journal of Philosophy,Vol.76,No.5,1979,pp.258-259; Norman Daniels,"Reflective Equilibrium and Archimedean Points",in Canadian Journal of Philosophy 10(1),1980,pp.85-86.

(11)D.W Haslett,"What is Wrong with Reflective Equibria?",in The Philosophical Quarterly,Vol.37,No.148,1987,pp.307-308.丹尼尔斯对广泛的反思平衡的解释假设背景理论不属于深思熟虑的判断,但是,如果深思熟虑的判断如罗尔斯所言的包括所有普遍性层面的判断与有关事实,那么,没有理由认为它们不包括丹尼尔斯的背景理论。当然这一批评不一定适用于罗尔斯,因为三层级反思只是丹尼尔斯对广泛反思平衡的阐释,罗尔斯并没有在深思熟虑的判断与背景理论之间作出明确的层级划分。(Norman Daniels,"Reflective Equilibrium and Archimedean Points",in Canadian Journal of Philosophy 10(1),1980,p.87.)

(12)John Rawls,Collected Paper,ed.Samuel Freeman,Harvard University Press,2001,p.289.

(13)John Rawls,A Theory of Justice,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71,p.49.

(14) Schroeter,"Reflective Equilibrium and Antitheory",in Noǔs,Vol.38,No.1,2004,p.121.

(15)John Rawls,A Theory of Justice,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71,p.51.

(16)John Rawls,A Theory of Justice,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71,p.50.

(17)John Bawls,A Theory of Justice,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71,p.121.

(18)John Bawls,A Theory of Justice,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71,p.253.

(19)John Rawls,A Theory of Justice,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71,p.254.

(20)William A Galston,"Moral Personality and Liberal Theory:John Rawls's 'Dewey Lectures'",in Political Theory,Vol.10,No.4,1982,pp.492-519,496.奥尼尔也指出,在《正义论》中正义原则的界说并没有预设一个[康德式的]人格理念。(Onora O'Neill,"The Presidential Address:Constructivism in Ethics",in Proceedings of the Aristotelian Society,New Series,Vol.89,1989,p.6.)

(21)John Bawls,Collected Paper,ed.Samuel Freeman,Harvard University Press,2001,p.304.

(22)关于罗尔斯的善与正当的一致性论证与康德自律观的关系参见Samuel Freeman的有关讨论,这一讨论也从“一致性论证”的问题阐述了罗尔斯的“政治转向”的意义和必要性。(Samuel Freeman,Rawls,London:Routledge,2007,pp.143-174.)

(23)John Rawls,Collected Paper,ed.Samuel Freeman,Harvard University Press,2001,pp.306-307.

(24)John Rawls,Political Liberalism,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1996,p.9.

(25)John Rawls,Political Liberalism,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1996,p.23.

(26)John Rawls,Lectures in the History of Moral Philosophy,ed.Barbara Herman,Harvard University Press,2000,pp.162-164,166-170.

(27)John Rawls,Political Liberalism,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1996,p.90.

(28)John Rawls,Political Liberalism,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1996,p.90.

(29)John Rawls,Political Liberalism,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1996,p.26.

(30)即使强调不同反思者之间的一致性,反思平衡在罗尔斯那儿始终是个体的活动,所以,完全的反思平衡只是一个理念,而不是如Floyd认为的那样是反思平衡的一个更高的层面,否则我们将难以区分原初状态与反思平衡,也无法理解作为《政治自由主义》的一个核心理念的重叠共识的必要性,后者所描述的正是不同的反思者(活动)之间在政治原则上可能达成的交叠而非重合。(Jonathan Floyd,"Rawls' Methodological Blueprint",in European Journal of Political Theory,2015,pp.4-5.)

(31)John Rawls,Political Liberalism,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1996,pp.28-29.

(32)从建构主义在罗尔斯之后的发展来看,对这两种形态的建构主义都有回应。比如,奥尼尔等主要发展了康德式的道德建构主义;另一些哲学家则倡导一种解释的建构主义,按照Aaron James的观点,这一建构主义并不必然需要一个明确的程序,这显然与罗尔斯的观点有所差异,即使在《政治自由主义》中,程序仍然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关于何种建构主义构成了实践哲学更为有效的方法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或许不能离开其所应用的对象而作出裁定,罗尔斯显然认为后一种形态更为适合政治哲学。鉴于他在政治与道德理论之间的区分,是否可以说康德的道德建构主义更加适用于道德哲学?我们并不能在罗尔斯那里找到任何明确的答案。作为一个政治哲学家,罗尔斯着重探讨的是一种政治哲学的方法,其最终落点在于政治而不是道德建构主义。(Aaron James,Constructivism about Practical Reasons.Philosophy and Phenomenological Research,Vol.LXXIV,No.2,2007,p.305.)

(33)John Rawls,Political Liberalism,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1996,p.45.

(34)Samuel Freeman,Justice and the Social Contract:Essays on Rawlsian Political Philosophy,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7-2,p.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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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陈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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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 《现代哲学》 2018年02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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