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非西方式民主制度已经成为有关民主之未来的讨论的焦点,在西方自由主义民主近年来表现糟糕等背景下,人们愈发呼唤非西方式民主的到来,但与此同时,对它的质疑声也不绝于耳。本文认为,对民主变化形式的探求能够且应当建立在自由主义民主的基础之上,最满足人们需要的民主变化形式应当体现为保障政治自由主义核心内涵的“自由主义+”。在此基础上,民主制度的变化范围沿着如下五大轴线而存在,即个体与集体权利、经济公正、社群主义形式、行动主义与代表制的替代形式以及非西方式司法,所有变化形式都含有提高“包容性”这一内涵。在新形势下,国际民主援助战略同样受到挑战,参与援助的人们在思考“如何”进行援助的同时,也需要重新反思民主援助的内容。
关 键 词:自由主义民主 非西方式民主 自由主义+ 民主的变化形式
一、引言
人们对“非西方式民主”这一概念的支持正变得愈发热烈、普遍且坚定。在许多地方,该概念已成为有关民主之未来的讨论的焦点。对非西方式民主类型的呼唤是后西方世界秩序兴起的重要组成部分。现今若参加一场有关民主问题的国际研讨会,你很可能会听到以下这些激昂的观点:西方的自由主义民主已不再可靠,如今,在发展中国家与新兴国家中,非西方式的政治模式应当得到支持。
探求不同于占主导地位的西方规范的民主形式是合乎情理的,且应当被严肃对待。不过,这同样也值得谨慎回应。“非西方式民主”是一个颇具挑战性的概念,尽管支持政治形式要因地制宜并且真实可靠的观点是合理的,但是一种独特的非西方式民主类型还需要得到准确的界定。与此同时,非西方国家无疑为民主创新提供了新的理念,而来自西方国家的民主支持者们也应当为推动这些理念付出更多。
为何对非西方式民主的呼唤与日俱增?若干原因如下所列:这些呼唤既源自国家内部的政治变革,也产生于国家之间全球力量制衡的改变。
非西方式民主这一概念愈发有吸引力的首要原因在于西方自由主义民主近年来表现糟糕。各项民意测验不断显示,西方国家的公民愈发对自由主义民主感到沮丧,因为其无力应对强大的既得利益集团。民众对政治党派、持续腐败、经济不平等的不满日益加深。公民抱怨他们缺少真正有意义的政策替代方案。其结果是,狭隘的民粹主义幽灵如今在许多欧洲国家游荡。所有这些都意味着,非西方国家的政府与公民不再如10年前那样把西方式民主视为追求的目标。世界各地的公民或许都希冀更加开放的治理形式,但人们正慢慢认为,自由主义民主目前存在的众多问题正根源于其内在的西方式特质。
非西方民主国家的崛起乃是第二个原因。随着这些国家在经济上变得越发强大,它们同样也试图推广其自身关于良好政治的理念。有关非西方式民主的论述如今已经成为关于后西方世界秩序讨论的必要组成部分。新兴国家对西方民主的抵触与其日益增长的国力密切相关,并体现了它们欲彰显其有效主权的决心。
全球化在两种意义上推动了非西方式民主的发展。一方面,全球化促进新兴国家更积极地参与国际事务;另一方面,全球化产生了某种迷茫感,因而使人们更加坚守本土的身份认同。变化中的全球政治模式将迅猛扩张的现代化与传统结合起来。人们愈发想要探索能够将现代化与传统紧密结合起来的新的民主形式。现代化进程本身也正在经历变化。在西方国家,民主制度与现代经济形态在自由主义出现后很久才发展起来,然而在世界其他地方,自由主义并没有在民主与现代经济生根发芽之前的若干世纪出现。
在1990年代,摆脱了威权主义的国家似乎都因循旧例走上了一条以西方国家的政治模式为终极目标的道路。然而,今非昔比,许多、甚至可能是绝大多数转型国家都陷入了一个介于独裁统治与自由民主制之间的“灰色地带”。这些混合型制度并非是对西方模式的短暂偏离,而是构成了一种独特的政体类型。甚至有人认为,这些政体能够更好地符合因地制宜这一合法性标准,因此决不能将其看作是某种西方制度的劣质复制品而对其置之不理。它们通向民主改革的道路并不需要被动模仿西方,而是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况开拓出自身的路径。
第三个原因在于,在过去10年里,对冲突所进行的外部干预的失败使很多人认为,西方的民主范式不适合脆弱的国家。近来西方国家在冲突解决过程中的糟糕表现刺激了人们对非西方式民主的兴趣。很多人认为,阿富汗和伊拉克提供的诸多教训之一便是需要一种“后自由主义”的和平建设模式。要克服持续的暴力冲突或许需要谨慎设计各方之间的冲突解决机制。有证据表明,在矛盾重重的国家,一种基于种族身份和宗教信仰的群体赋权机制比竞争性自由主义模式更为有效。因此,关于冲突解决方案的国际政策方面的讨论已经扩展为有关西方自由主义民主的替代方案的思考。
与此趋势齐头并进的是,在众多发展中国家,司法判决日益广泛地采用习惯法或传统方法。在支持者看来,相比正式的西方法律制度,这样为本地所熟悉并被时间所证明的方法通常能使正义的实现更加迅捷,成本也更低。据称,本土的法律系统提供了充分基于文化传统的矫正措施,这些矫正措施依靠的是信任、调解以及让违规者重新融入地方共同体,而非西方法制中的惩罚措施。对作为西方自由主义民主基础的法治而言,法制多元主义的趋势对其定义进行了拷问。
第四个原因是,许多国际组织和西方国家的政府似乎对非西方式民主表示出相当程度的兴趣。它们已经意识到人们日益要求具有地方独特性的政治制度,进而声称赞同寻求民主制度的其他形式。它们也明白,在许多非西方国家,国际民主援助战略并不成功,即使是当地最真诚的民主主义者也批评这些战略刻板僵化以及追求“一刀切”式的一致性。今天,在参与支持民主和人权的国际项目的人当中,几乎没人会怀疑需要制定符合“本土价值”的特定政策,而非简单地套用西方范式。
早在2007年,联合国大会就否认存在任何“单一的民主模式”,尽管它也肯定“各民主政体具有一些共同特征”。2011年初,在“阿拉伯之春”发展到高潮之际,美国国务卿希拉里·克林顿宣称:“每个社会都将致力于实现自身的民主价值,并会按照自身的方式来建立民主机制,因为我们同样承认文化、历史和经验的独特性。”几个月后,奥巴马总统也谈道:“并非所有国家都会采用我们特有的代议制民主形式。”欧盟外长凯瑟琳·阿什顿(Catherine Ashton)评论说:“尽管民主是欧盟的基石,但显然并不存在民主政府的单一模式。”
随着西方国家领导人表达了他们对不同民主模式的开放态度,非西方式民主国家如巴西、印度、印度尼西亚和南非开始考虑,如何将它们对民主的援助作为其日益活跃的对外政策的一部分。当这样做时,它们诉诸非西方式的民主转型,并宣扬不同政治模式的重要性。随着西方国家逐渐失去对国际民主援助战略的垄断权,这种援助的实质同样也渐渐失去了西方色彩。
二、对非西方模式的质疑
人们充满热情地高声呼唤着非西方式民主,却极少准确地阐明非西方模式是什么,或应该是什么。真正将非西方民主模式与西方民主模式区分开的是什么?一般的理解是,非西方社会想要更少程度的个人主义、更多的传统社会价值、更大的经济平等以及基于更多共识和参与的政治生活。然而,依旧不明朗的是,这些愿望要如何转变成民主政治的一种独特的非西方版本。
一些呼吁非西方式民主的人认为,西方自由主义民主有着固有的缺陷;而另一些人则并不持如此尖锐的观点,他们试图寻找更加温和的制度差异。第三类看法大体上认可西方式标准,但同时也担心这些标准对其他国家而言太过苛刻以致无法实现。对一些左翼群体而言,发展某种非西方式民主政治是朝着经济公平的令人欢欣鼓舞的转向,也是西方标准的帝国主义的终结。而在一些右翼人士看来,支持非西方式民主理念是对西方国家政府推广的社会自由主义的抵抗。
尽管对非西方式民主的呼吁并非总是威权主义的托词,且不应因此而招到反对,但这些呼吁有时的确带有这种倾向。一般认为,非西方社会更重视达成共识,而非对抗性的政治竞争。这很容易倒向一种观点,即认为单个领导人或政党有权决定一个社会一致同意的一整套价值。那些迫切要求民主形式在当地是真实可靠的人普遍声称,发展中国家需要明智的护卫者来引导人们——然而,这种支持由据称是有智慧的少数人来统治的柏拉图式的政治范式,在其内在根源上显然与自由主义民主本身一样,仍然来自西方。
即使非西方式民主不是某种温和威权主义的托词,它所依赖的关于自由主义民主与自由主义社会或经济政策之间关系的断言也是存在问题的。在冷战后的几年时间里,多数人把自由主义民主的扩张看作与新自由主义经济改革不可分离。这在很大程度上有助于解释当今人们对西方式民主的冷淡。激进的批评认为,自由主义民主巩固了新自由主义经济的基础并使其合法化,而后者所滋生的不平等削弱了公民行使其自由权利的能力。紧随而来的一种普遍看法是,左翼民粹主义的民主类型之所以要求限制个体权利,是为了能够实施非正统的经济政策。
尽管这一批评提出的如下观点是站得住脚的,即需要把程序民主与实质民主更加紧密地联系起来,但它也有走向简单化的危险。三个世纪以来,政治思想家已认识到经济自由主义与政治自由主义之间的关系非常复杂。认为要实现经济公正就必须减少民主的自由主义成分的观点有些夸大其词。约翰·斯图亚特·密尔(John S.Mill)提出的著名论点指出,自由主义的政治权利与社会民主主义的目标之间是相互促进的。当前,许多西方民主国家已建立了强大的再分配型政府。证据显示,在解释社会经济平等的程度方面,政体类型并不是最有影响力的变量。在有效的国家能力与特定的民主形式之间并不存在一致的相关性。最近的情况表明,一些左翼民粹主义政权只是在运用非自由主义的政治手段来巩固其自身权力,而非保障更公平的经济政策。
另一种经常被谈及的批评指出,西方的自由主义民主必然包含过度宽容的社会价值。这一观点同样十分可疑。宽容的社会规范或许源自西方社会的本质,但它们并非是任何特定民主机制的必然组成部分。在智利、波兰和韩国等自由主义民主国家,公民恪守着保守主义的社会价值。一个国家在以自由主义社会价值与传统社会价值为两端的连续统中所处的位置与其政体类型之间并没有很强的关联性。
有关非西方制度的论点时常导向本质主义。它低估了文化价值随着国家历经不同政治发展阶段而发生演变的程度。在发展中地区实行“本土化”民主形式的呼吁,时常遭到非西方国家内部的现代化支持者和民主主义积极分子的反对。这一挑战更加微妙:在城镇化浪潮等的推动下,在发展中国家,传统的家庭形式和乡村团结(village solidarity)的形式已然瓦解,但那种普遍存在于西方先进民主国家中的(国家)团结的现代形式还没有被建立起来以填补它们的位置。充满悖论的是,在新兴经济体国家中,人们或许会抗拒传统价值,而与此同时,面临诸多问题的西方国家的公民却愈发想要保护传统。这再次说明,政治体系与支持传统价值之间并没有一致的关联性。
人们常说,西方民主过于强调对抗性,而其他社会则偏好更具合议性与公共性的制度形式。然而,公共机制有其自身的权力运行方式与既定利益,且服从于自身的操作形式。此外,西方政治的特性并不必然源自自由主义民主本身。西方现代政治也许会导致摩擦且具有对抗性,但这并非是西方民主的本质属性的必然产物。如果它们愿意,非西方国家完全可以把一种不那么激进的政治争论风格与一套完全开放的民主机制和自由保障措施结合起来。
三、自由主义+
尽管非西方式民主的概念还不成熟,且不能完全使人信服,但近年来有关“民主的变化形式”(democratic variation)的讨论愈演愈烈,这些讨论也提出了许多前景可观的思想。这些思想可能并不是明确地依据“非西方式民主”的思路构建起来的,但它们的确体现了民主形式和实践的创新。这些思想所蕴含的政治特征和实践并不直接有悖于西方世界的标准,但其目标是推进民主的进步,这种进步会促进民主在西方和非西方世界的多样化发展。
事实上,对非西方式民主的呼吁呼应着人们对欧洲及北美国家的政治本质的日益关切。在民主国家及准民主国家,处处都充斥着不平等、腐败和公民的不满情绪。政治自由主义、社会自由主义和经济自由主义在西方国家内部正受到猛烈攻击。在欧洲,面对民众抗议和新社会运动的兴起,思想家们呼吁采取更具参与性和协商性的民主形式。著述者们密切关注着超越个人权利保护的自由主义概念,而各种共和主义的民主观和自由观得到愈发广泛的支持。在某些方面,相比来自西方国家之外的批评,当前西方的政治、社会和经济内部的发展趋势对民主中的自由主义要素构成了更大的挑战。西方国家需要努力避免误解其他人对民主的看法,而非西方国家则需注意不要只是简单地对“西方民主”进行讽刺性描述。
对民主的变化形式的探索必须避免两个极端:一种是过于僵化地坚持自由主义民主的核心结构,另一种则是即使对多元主义的最低标准也不屑一顾。讨论的一方往往过度捍卫一种既定的自由主义民主范式,而另一方则时常展现出对西方标准和政策的全面反感。
在关于民主的“真实可靠性”的论述中,有些说法是有问题的,但这不应阻碍西方的民主支持者与非西方国家的改革者共同探索如何确保民主获得本土合法性(local legitimacy)。即使对非西方式民主的偏好没能成功构建起不同的民主模式,但它们表现出的异质性依然是很有意义的。现代民主制度受到西方政治史方方面面的影响,而西方政治史具有历史依存性,是时代背景的反映。同样,民主制度的未来将由新的权力模式和政治趋势所塑造,这些模式和趋势正在非西方世界积蓄力量。
在这个意义上,追求民主的变化形式可以并且应当建立在自由主义民主之上,而非消解自由主义民主。最可欲的民主变化形式不是“自由主义-”(liberalism-minus),而是“自由主义+”(liberalism-plus)。这一原则要求探索本土化的方式,以便使包容、参与和问责这样的核心理念获得更大的活力。这并不意味着仅仅是实现更大程度的西方自由主义。毋宁说,这是提倡把其他观点严肃地视为一条确保政治自由主义的核心内涵得到更好尊重的路径。
民主的变化形式能够深化自由主义民主,甚至使其重新激进化。设想民主改革的选项时,这些选项最好是在自由主义基本要义的范围内或者是对其的超越,而不要与之对抗。这是因为,应当恰当地把自由主义理解为宽容、有效的参与以及保护人们免于非正义和压迫。“自由主义+”的概念不应意味着它必然以无条件扩大市场改革和放宽经济管制为前提假设。在许多非西方国家,目前的趋势乃是在谨慎的政治控制体系中放宽对资本市场的管制。
世界上不同的国家和社会都有可能创建自己的民主制度组合,组合的一部分取自西方的政治体系,另一部分则借鉴非西方国家中行之有效的东西。民主多样性(Varieties of Democracy)研究项目清楚地显示出民主的多种“类型”——自由主义的、平等主义的、参与式的、协商式的及选举式的——如何能够进行不同的排列组合,并且表明西方与非西方的偏好之间不存在明确的界线。如今,国家间的互动日渐频繁,并且有着大量的经验共享,以致很难界定哪些东西属于西方国家,而哪些属于非西方国家。
对民主变化形式的探索不应局限于谨小慎微的制度调整。人们有时认为,西方世界以外的人们怀有与西方国家的人们相同的民主价值,只不过是以不同的制度形式来表达这些价值。然而,对民主变化形式的渴求却更为复杂。这必须关乎价值,而非仅仅关乎制度。关于目前应当如何定义民主价值的问题,有着深入且必要的讨论。的确,目前的情形与通常的说法相反:处于民主转型中的非西方社会在选举、政党和议会方面已倾向于接受大部分西方的基本制度范式,尽管不少人仍质疑西方的某些主导性价值。这些非西方的价值偏好并不必然是非自由主义的。尽管一些非西方的立场旨在限制自由主义,但另一些则试图加强自由主义民主的核心理念。
四、变化的五大轴线
根据“自由主义+”的原则,我认为民主的变化形式涉及的范围沿着五条轴线而存在。但是,伴随每一条轴线都应该有着不可逾越的红线,以限制对核心民主规范的偏离程度。这五大轴线如下所示。
(一)个体权利与集体权利
自由权利的构建需要涉及集体愿景的实现,而非仅仅是对个体的保护。非西方社会更有可能认为,权利关乎个体协助实现集体目标的能力,而不只是保护个体不受国家侵害。挑战在于,在不削弱“保护意义上的权利”(rights as protection)这一自由主义概念的同时,严肃对待并发展“赋权意义上的权利”(rights as empowerment)这一概念。对不受限制的个体权利的质疑往往源自对社会的凝聚力和道德的合理关切。我们需要接纳这一观点,但接纳的方式不能为非自由主义民主的出现提供机会。在世界上很多国家,个体权利优先已被等同于超道德(amorality)、极端个人主义和宗教不宽容。人们认为自由主义伴随着对传统、宗教、管制和共同体生活的攻击。我们愈发有必要澄清,事实并非如此,并且民主的核心要义并非固有地关联于某种特定的社会道德议程。
证明如下这一点是非常重要的,即民主制下的人身权利与宗教之间有可能形成一种健康的、相辅相成的关系。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是,如何才能将个体公民权利的扩展理解为维护并扩大共同体宗教认同的范围的途径。民主的变化形式所涉及的规则和程序旨在形成道德议程,而这些道德议程不同于在西方国家得到最广泛支持的那些议程,同时要避免对个体权利的严重挤压。可以说,我们不仅需要适应民主的多样性,也需要适应自由主义的多样性。
(二)经济公正
当涉及与民主相匹配的经济模式的类型时,民主形式发生更大程度的变化是合乎情理的,在客观上确实也是必要的。其潜在的要求是在有关经济改革的决定中扩大民众参与。挑战在于,要赋予更大范围的社会行为者以参与决策制定过程的权利,但这一赋权方式要比我们在传统的法团主义民主形式中所看到的方式所受的限制更少,等级色彩更淡。在一些非西方社会,基础广泛的社会运动已经在当地获得了足够多的关注,从而使他们对经济政策协商过程的参与愈发合理。
当引入新的方法来重塑民主制度的政治经济时,我们要记住的关键之点在于,国家与公民社会之间应当是相互支持而非零和博弈的关系。这里并不是说一种最理想的民主形式有赖于一种特定类型的经济政策,而是说,要确保存在一种更具开放性和参与性的精神,以便使经济政策的选择要经过充分民主的讨论,要尊重所有权,要具有合法性。过去20年来在许多国家,经济制度已经被移除出政治讨论的范围,以使自由市场政策去政治化。但是,这个趋向应当被重新审视。
(三)社群主义的形式
当其目的都是为了对抗多数人的倾轧而维护基本权利之时,为确保处于弱势的少数派在政治上发出声音而设计的代表配额与民主的自由主义特质是相伴而行的。预先确定的政治代表的配额有助于寻求共识,并且确保了广泛的群体参与意见咨询。然而,代表配额不能过度扩大,以致其威胁到权利和平等的自由主义核心原则。代表配额会导致派系或宗派的集中,并会给这样或那样的地方寡头留有过多的自由空间。代表配额带来的好处时常主要流向各个社群集团的精英,而非组成这些集团的普通公民。稍带讽刺意味的是,当涉及影响集体的身份认同或者表达当地的需求和不满时,这些普通民众最终发出的声音更少而不是更多。
自下而上的社群主义形式有助于纠正这些问题,并且培育出真正有质量和生命力的民主变化形式。正确的讨论并非仅仅围绕社群主义的实现程度来展开,而是要讨论何种类型的社群主义与公民的民主愿景最匹配。社群集团间的宽容是必要的,并且这种宽容应该超越那种消极的、最低限度的宽容。在后一种宽容中,少数群体只有遵从几乎是预先决定其身份认同的制度结构,才能获得生存空间。制度安排需要回应不断增长的对社群主义取向的需求,与此同时不要增加民主制度在适应社会身份认同的变化方面的困难。
(四)行动主义与代表制的替代形式
西方式的政党和议会是人类才智所能设计出的用以聚合多种利益以及引导民主公共协商的最好方式吗?有关这一问题的争论由来已久。那些倾向给出否定回答的人早就已经指出,大量的研究调查表明,在大多数国家,政党和议会是最不受信任的政治制度之一。那些关心民主制度创新的人敏锐地在此处发现了契机。很多人认为,科技——以互联网革命为代表——将比其他任何事物都更能促进民主模式发展出健康的变化形式,这从基于传统身份认同的地方团体监督政府如何行使其权力的方式中就可见一斑,这种监督是通过传统的西方自由主义民主机制之外的渠道来进行的。
有关新形式的民众动员与公民团体的争论仍将继续,但目前实践层面的关键要点在于,想要最大程度地服务于民主的变化形式,我们的行为就要遵循而不是对抗政党和选举产生的议会这种久经考验的利益代表和聚合机制。举例来说,协商民主不应当被看作是自由选举以及正式的权利保障机制的非西方式替代品,而是对这些的补充。协商民主需要为工会或部族机制表达利益发挥作用。最重要的挑战在于,必须确保这些机制在融入标准的民主制度时要比现在顺利得多。
(五)非西方式司法
法律体制应当被看作探寻民主创新实践的合法场域。创新必须确保习惯法机制充分发挥作用,但其发挥作用的方式应当融入并提升国家层面的民主体制。在一些国家,负责处理日常争端的种族、部落和村庄首领较少尊重基本的人权规范。而在另一些国家,他们的确被迫遵守着这些规范。事实证明,一些传统的首领在妇女和儿童权利保障问题上比其他人更容易调整其立场——在这些领域,最引人关注的就是传统制度。一些传统制度至少部分地被正式的法律秩序所吸纳,而另一些传统制度则更抵触正式的法律秩序。关键的问题在于全国性司法体系的结构与地方性争端解决机制之间的关系。最好的情况是,公民既运用习惯法,也运用“规范法”(regular law),将两者视为无缝衔接的整体。挑战在于,要提升正式法律制度与非正式法律制度之间的相互协调和借鉴,并且使前者更多关注传统机制一直保有其吸引力的原因。
有一条共同的线索连结着这五大轴线:在所有的地方,最能引起共鸣且声势最大的口号是追求“包容性”,这产生于如下一种广泛存在、但通常又模糊不清的看法,即各种政治制度没能减少“排他性”。对此的回应就是,通过提高包容性的广度和深度,来“扩展”自由主义民主的核心要义。本文列举的不同类型的民主变化形式所共有的恰恰就是这种包容精神。
五、对民主援助的挑战
从“自由主义+”概念中,那些关心民主援助政策的人能够得到什么样的启示?迄今为止,这一领域中的人们大部分都在忙于让项目进展得更加有效,并忙于制定某种策略来驱逐独裁者。应当建立什么样的民主形式还不是他们主要关心的问题。在民主援助领域,民主概念本身并没有得到根本性的讨论。
来自西方的援助者们强调说,他们并没有试图输出一种西方特有的或自由主义的民主类型,并且对非西方民主实践持开放态度。批评者们反驳说,这种说法并不诚实,西方国家的政府实际上致力于将自己对民主的理解强加给其他社会——无论这种做法是出于所谓的民族优越感和学理上的严谨性,还是因为这符合它们自身的利益。鼓励发展本土特色对国际民主援助事业而言显然是一个挑战。随着甚至出于善意的西方政策也不可避免地阻碍具有本土合法性的体制的兴起,质疑者认为,对民主的真实可靠性的要求会导致民主援助的理念变得十分有问题。
批评者们告诫西方援助者,不要过分强调选举的作用,同时要谨慎支持在非西方公民社会中几乎难有生存空间的专业倡议型非政府组织。西方的民主援助者们似乎不太愿意支持那些倡导更激进的参与式民主理念的社会运动,然而他们似乎也在避开某些公民组织,这些组织关注的是在与国家体制的合作中形成集体身份认同,它们不同于那些仅聚焦于个体人权的组织。许多西方援助者仍然倾向于把推动新自由主义经济改革与支持赞成民主的政治改革结合起来。
事实上,西方援助者已经开始比一般所认为的要更加关注民主的变化形式。尽管批评者们对西方民主援助的控诉在某种程度上有些道理,但这些控诉时常被过分夸大了。西方国家政府远不是目光短浅地在任何情形下都推动提前选举,它们时常对需要在转型国家推迟大选而感到歉疚,因为这会产生极大的不确定性。在阿富汗、马里、索马里以及南苏丹这样的冲突高发国家,许多援助者以及国际组织与部落首领和传统司法机制共同合作。在巴尔干半岛,美国和欧盟优先考虑的是符合本土条件、获得一致同意以及权力共享的问题解决机制,而这些机制与标准的自由主义民主的原则并不是十分协调一致。援助者目前更多考虑的是如何通过社会组织而不是专业的非政府组织来推动公民意识,并且开始与“非传统的”社会组织合作。欧洲国家对在玻利维亚这样的国家建立的民粹主义民主形式相对比较同情,并始终关注社会经济权利以及旨在提升经济公正的各种项目。
的确,传统的民主援助希望通过支持非西方式民主形式来获得合法性的提升,但一些援助者夸大了这种提升的程度。然而,之后他们不得不承认,他们还没有兑现其对民主变化形式作出的承诺,这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他们并不十分确定如何去做。发展中国家的改革者们没有在援助者的政策中看到任何对民主变化形式的绝对支持。非西方民主国家的官员和专家们仍然时常抱怨,西方的民主援助者们无视部族结构,并破坏了不符合西方权利标准的传统机制。这导致国际援助在利比亚、马里、巴基斯坦和突尼斯这样的充满多样性的国家受到了抵制。
前面描述的五大变化轴线表明,援助者们应如何采取更多行动来允许、甚至鼓励健康的民主变化形式的发展。民主援助组织应当探索,公民权利如何才能被重新调整为某种增强集体道德认同的手段。他们需要考虑的是,如何以一种更加关注宗教价值的方式来构想自由主义的各项权利。对热衷于探索非正统经济模式的社会组织的支持应当比目前更为普遍。面对经济困难,西方国家与非西方国家如今在设计更为有效的民主代议制度方面面临着共同挑战,而民主援助项目则可以对这些挑战进行探究。对于权力共享的、共识性的社群主义的“自由主义”形式,应该给予更多的支持,这种社群主义保障了少数群体的身份认同,同时也使他们有机会参与协商和进行调整。
民主援助项目应当更加系统地思考如何推动一种正常运转的直接民主,从而努力走在科技潮流的前列。国际社会应当思考如何才能为新的参与形式——例如参与式预算——提供更强有力的支持,而同时不违反标准的代议制程序。援助者应该探寻新社会运动的积极潜能,与此同时也要纠正其负面性。其理念应当是与那些与国家存在更多对抗关系的群体进行合作,同时也应当与那些认为公民社会的功能不只是约束国家、而且也赋予国家以权力的群体进行合作。最后,援助者们应当探索本土社会的传统结构,以增强其在形成更具效率和共识性的司法制度方面的潜能,同时使其不违背核心的人权标准。最重要的是,对西方与非西方国家而言,它们都需要对新的路径保持开放态度。
非西方国家不只是国际政策的接受者,如今也是国际影响力的源泉。巴西、智利、印度、印度尼西亚、日本、尼日利亚、南非、韩国和土耳其等新兴的非西方民主国家,在推动民主的变化形式方面或许比西方民主国家处于更有利的位置。新兴的民主国家显然有优势,因为它们推动的政治改革类型不能以它们是不合时宜的西方式改革这种理由而被否决。非洲、阿拉伯地区和亚洲的一些国家如今正向这些国家寻求建议,借鉴其最佳实践(best practice),学习其国家能力建设的经验。新兴民主国家的外交政策将对和平建设和社会正义的关注与对政治改革的关切交织在一起。
然而,依然不清楚的是,新兴民主国家是否有着独特、成功且可复制的民主模式来输送给其他国家。到目前为止,它们在民主援助方面的举措主要在策略而非目标层面上与西方国家不同。它们并没有推动一种独特的新型民主。如果有什么不一样的地方,那就是当涉及援助社会运动和公民行动主义时,它们甚至比西方援助者还要谨慎,并且倾向于某种精英主导的变革(这种偏好并不总能被发展中国家的抗议者们所接受)。考虑到批评者们抱怨西方民主国家太执着于选举,如下事实令人吃惊:非西方民主国家的援助政策恰恰在选举观察领域表现得最为活跃。
非西方民主国家强烈批评西方民主国家推销其自身的自由主义民主模式,然而新兴民主国家同样倾向于仅基于自身的民主转型经验来看待政治变革。这意味着它们常常意识不到其他国家的境况或许与自己非常不同,因而所需要的外部政策干预不能只局限于传授民主转型的经验。尽管新兴民主国家在推动不同区域的民主变化形式的发展方面有着巨大潜能,但如果想在最大程度上取得成果,那么这一潜能需要得到进一步培育。
在未来几年,民主的变化形式很可能会增多,甚至可能有助于遏制威权主义的抬头。但是,必须以正确的方式构思这种变化形式,否则,将会助长非自由主义的发展。即将形成的新的全球秩序的性质还是个未知数。当新兴国家挑战自由主义的规范时,民主制度必须证明自身有能力适应和吸纳来自西方国家以及非西方国家的思想理念。
“自由主义+”的原则意在说明,需要认真对待那些赋予包容、多元主义和问责等政治自由主义的核心要义以更多意涵的非西方观念。沿着前文界定的五大轴线所实现的民主变化形式展现了积极创新的前景。一些变化形式将需要非西方国家作出某些西方国家将不会支持的决策;而另一些变化形式则与那些试图以基本相似的方式提升现有的民主实践的西方国家和非西方国家都有关联。支持“民主的变化形式”这一概念并不意味着要将所谓的“非民主”政权转变为“民主”体制,而是意味着在所有类型的政体中提升民主的质量。
如果过去那些参与执行民主援助方案的人主要考虑的是如何援助改革者,那么如今他们有可能也需要花时间来反思一下需要援助什么样的改革。如果国际社会对民主体制创新真的持开放态度的话,那么对于“如何”进行民主援助以及援助“什么”则需要进行系统的批判性反思。
*本文原载《民主杂志》(Journal of Democracy)2015年第4期(总第26卷)。标题为编者所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