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鹏: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对公营企业年奖制度的调适与取消(1949~1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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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专题: 年奖   公营企业   福利制度   工资制度  

徐鹏  

内容提要:1949年以前,以“年终双薪”为代表的年奖,曾是中共领导工人斗争的重要目标,也是重要成果之一,对于减轻资本剥削、提高工人生活水平、巩固中共在工人中的地位等具有重要意义。然而,新中国成立后,曾经重要的奋斗目标却成为政府的重要财政负担,因年终大量货币流入市场而导致的物价波动也给政府带来了压力。此外,为建立社会主义薪资制度,也有必要对旧有年奖进行改造。年奖制度的调适与取消,实际上是与社会主义工资制度、福利制度与劳动保险制度的建立过程相一致的,即“在破坏中建立”。而这个过程,也是中共从领导工人闹革命到领导国家、领导经济建设过程中的一个必然转型。

关 键 词:年奖  公营企业  福利制度  工资制度



1949年以前,以“年终双薪”为代表的年奖,曾是中共领导工人斗争的重要目标,也是重要成果之一,对于减轻资本剥削、提高工人生活水平、巩固中共在工人中的地位等具有重要意义。关于年奖,其类型多样,也称年赏、年终赏金、年终奖金、馈送、暗赠等,是新中国成立之前工人工资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建国后,迫于沉重的财政压力、稳定物价以及建立社会主义工资、奖励制度的需要,中共有必要取消旧有的年奖。年奖制度的调适与取消,经历了先公营后私营,逐渐降低,直至取消的复杂过程。对于私营企业年奖制度的调适与取消,因涉及私营企业盈余分配乃至社会主义改造的问题,故处理起来较公营企业复杂。故而,对于在经济领域中调适与取消年奖制度的工作,则首先在公营企业①中展开。

学术界既有研究中,关于建国初期的工资、工人、工厂等问题已取得诸多高水平研究成果。关于建国初期工资问题的研究中,《中国工资制度》、《新中国工资史稿》与《当代中国的职工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等书介绍了1949年之后工资福利制度的演变历程②。Christopher Howe、武力和温锐等对建国初期的分配制度、工资制度与工资类型进行了研究③。对于1950年代两次工资改革,学界对其着力较多,朱婷、包树芳、严宇鸣分别对1949~1952年间上海的工资问题进行研究④,而张忠民、郑京辉、崔龙浩等对1956年工资改革有深入的研究⑤。此外,杨奎松探讨了建国前后党政人员收入分配从供给制到职务等级工资制的演变,孙洁以苏州茶厂工资改革为中心探讨了1950年代工厂工资改革的利弊及影响,林盼、朱妍对20世纪50年代国营工厂的计件工资制度进行了研究⑥。

年奖制度是一个具有相当学术张力的研究课题,对于探讨中共建国初期的工资福利制度、工人收入乃至社会主义企业制度、单位制度等具有重要意义。对于新中国成立初期公营企业年奖制度的调适与废除,应置于建国初期国民经济恢复以及社会主义工资、福利制度建立的过程中来讨论。既有研究中,王卫平、王玉贵以苏州地区为个案,重点分析了这一地区非社会主义经济中“年奖”制度的演变,陶丽对建国初期上海私营企业年奖的改革做了梳理⑦。二文皆以长三角私营经济较发达地区为个案研究,忽略了中共和政府在公营企业中废除年奖的工作,也未能关注中共对年奖制度宏观的制度调适与演变。本文在梳理中共中央、中财委、中华全国总工会所发布有关公营企业年奖问题的文件的基础上,分析地方各级党政机关对中央政策的调适,进而分析废除公营企业年奖的原因以及工人的回应,以求加深学术界对建国初期公营企业年奖制度取消等问题的理解。


一、政策的生成


(一)1949年的早期探索

1949年,随着北平等大城市的接管,应对旧企业、旧人员的工资问题便摆在了中共的面前。由于中央决定对旧人员实行“原职原薪”的政策,1月15日,因年关在即,中共北平市委关于工资问题的解决办法特向中央并华北局、总前委的请示,涉及作为年奖的铁路工人与一部分矿工的年终双薪如何解决。1月20日,中共中央给出批示,认为“必须按旧规定完全承认……并须尽可能发给”,如发放确有苦难,不得不全部或部分欠乏时,“须向职工普遍的进行解释,说明人民解放军及人民政府目前的困难,请求工人谅解,允许我们欠发一部或全部,欠发的时间亦须说明。……但在说明时,必须承认工人这些特殊待遇,是应该照发的,而不要使工人感觉人民政府有取消这些待遇的意图,以致引起工人的不安”⑧。

相对来说,北平企业较少,相对冲突也不明显;且中央决定照旧发放,故并未产生问题。由于此时尚处战争时期,中共尚未取得全国政权,其所掌握的城市也较少,故而年奖等问题并不突出。新中国成立伊始,随着年终的临近,对于年奖的关注也逐渐增多。

最早开始讨论年奖问题的应是经济活跃的上海。新中国成立后,由于“上海市公营企业年终奖金及考勤奖金,各单位均盼早日决定”,1949年11月25日,上海市委就该问题的处理办法向中央请示,并建议,一是将凡公营企业所有旧称年赏、年终奖金一律改称为年终奖金,二是年奖最高不超过职工本人原工资2倍半,其不足职工本人原工资2个月者一律照向例发给,且可据实际情况分两期发放。如确有困难,在取得职工谅解后酌量减发或暂时缓发。对于上海市委的请示,12月6日中共中央给予批复,表示认可,并强调“多年来上海工人都在我党领导下作年关斗争,争取年终奖金,如果胜利后即行取消,必引起工人群众不满,并可为特务利用。所以我们应当主动地预先提出解决办法,供企业管理机关与工会能有根据地去向工人进行解释工作,才可以供年关时节工人安心工作,不发生纠纷。”⑨

(二)1949~1951年对年奖的初步调适

1949年12月11日,中财委颁布《关于某些公营企业原有年终双薪或奖金问题的处理办法》,成为建国后对旧有年奖制度的首个全国性处理办法,对于公营企业原有年奖的处理是:一、原来不发年终双薪或奖金者,一律照旧不发。二、原来发年终双薪或奖金,但不超过半个月工资者,照原规定数目发给。三、原来发给年终双薪或奖金超过半个月工资者,除加发半个月工资的双薪或奖金外,其超过部分折半发给;但最高不得超过两个月的工资,并可分期发给⑩。中财委形成通过各公营企业的结构化差异分类处理工人年奖问题的工作策略。

对于中财委颁布的《关于某些公营企业原有年终双薪或奖金问题的处理办法》,12月12日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处理公营企业中原有年终双薪或奖金的指示》,12月15日中华全国总工会也发表告工人书,共同推动1949年年奖的调适工作(11)。文件发布后,各地具体的贯彻执行工作,可以北京与中原为例。北京市总工会筹委会认为,“要召开工会委员会工会小组长会议研究讨论,使大家能正确地理解这一工作的精神,并主动找行政方面开会讨论,作出决定,由行政负责同志向全体职工传达,工会的任务是保证执行和不出偏差。”(12)由于中原部分企业尚未恢复生产,或是赔累过甚的情况,中原临时人民政府除中财委所指示的一般情况外,还发布了补充决定:一方面决定各公营企业单位的年奖,从公历年关到旧历年关期间,分数期发放,并酌量配发一部食物,以避免大量增发货币,再引起物价波动;另一方面,确有困难的企业单位,可征得全体职工的同意,在职工自觉自愿的条件下,将今年年奖适当降低,但必须承认明年营业改善后,恢复原来规定(13)。

1949年对于公营企业年奖问题的处理,并未在全国产生较大波动。但很快,对于1950年的年奖如何发放,便再次摆在中共面前。全国工资准备会议,曾拟出3个方案,要求各地讨论,以便正式工资会议时作出决定。3个方案为:“一、各公私企业一律按照去年中财委文件发给;二、公私企业一律发给两星期或三星期年终双薪;三、以去年办法为基础,但至多不超过一个月,去年没有的,一律发给一星期。”(14)中财委认为以第一种方案较好,如此可避免纠纷,防止被动。对于中财委提供的方案,华东局综合各方面的反映与意见,认为“以执行第一个方案较好,这样变动不大,易于掌握。但不要明文规定,公私一律,否则会使我们工作陷于被动。因此建议中财委公布一公营企业年终双薪或奖金的处理办法,私营企业可参照公营办法,根据各产业不同的生产情况,经过劳资协商决定之,对公营企业中去年没有发给年奖的生产单位,希望按今年生产情况酌量发给(自一星期至一个月)。在发放时间上。除奖金较少的单位可一次发给外,其余的分两期或两期以上发放为好。”(15)

对于各地的反馈,尤其是对于私营企业不宜贸然采取措施,1950年11月29日,中财委发布《关于1950年年终双薪或奖金问题的处理办法》,决定对所有公营企业1950年年奖的发放,仍按1949年办法处理(16)。12月5日,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年终双薪问题的指示》,强调对于年奖,“所有公营企业一律按去年办法处理,是比较恰当的。”(17)

1950年文件发布后,各地便开始布置这一年的年奖发放工作。以中南局及衡阳市为例。中南方面,12月22日中南财经委在转发中财委文件的同时,增加数条补充规定:一、年奖应从公历年关到春节分两期发放,以免大量货币拥入市场,影响物价波动;二、凡解放前有发双薪或奖金旧例,而去年职工已经自动捐献或动员取消之公营企业,今年一律按中财委规定标准发给;三、所有属于政府系统的行政管理机关,一律不发年终双薪或奖金;四、凡派往公营企业单位之新老干部,薪金制者一律与本单位之职工同样待遇,但供给制或包干制干部,一律不发(18)。12月28日中南军政委员会财经委给出补充意见,判定年奖制度“系国民党遗留我们的一种不合理的制度。这种制度虽不合理,但是广大职工在国民党统治下,经长期艰苦斗争而获得的”(19)。具体到衡阳市,市财经委结合该市具体情况,对于所有公营企业的年奖,规定:一、原来不发年终双薪或奖金者,一律照旧不发;二、原有年终双薪或奖金不超过半个月工资者,照原规定数目发给,如超过半个月工资者,除发给半个月工资的双薪或奖金外,其超过部分折半发给,但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的工资(包括未超过的半个月工资在内);三、年终双薪或奖金,应从公历年关到春节分两期发放;四、凡解放前已有发双薪或奖金旧例,而去年职工已经自动捐献或动员取消的公营企业,今年应一律照发(20)。

(三)1951~1953年对年奖性质的判定与取消

因工资制度的调整,“一般职工的实际工资并未随着生产的提高而适当增加,有一部分且已降低”。正如1951年10月23日北京市委《关于公营企业职工年终双薪或奖金问题的处理意见致中央华北局的请示报告》中所提出的,“职工工资最近虽已调整,但基本上只能大致恢复去年五月的实际工资水平,部分企业因实行八级工资制,且有近30%的工人工资没有恢复到去年五月间的水平”。且各公营企业工人仍在期待1951年的年奖。据此,北京市委建议,“如果今年停发双薪或奖金,实际等于降低了一部分工资,势必引起职工的不满或反对,那样在政治上、经济上都将得不偿失。现在有些职工已怀疑政府会‘这头照顾(指调整工资),那头取消(指双薪等福利)’。”因此,北京市委建议1951年的年奖不宜停发,以仍按去年办法处理为好,以免工作陷于被动。对于北京市委的请示,10月30日华北局表示认可,并建议“可以考虑在明年把年终双薪的总数全部加到逐月的工资中去(即再提高一次工资),而另外再创办合理的真正的奖金制度。”该请示在中共中央同意后于11月实行(21)。

对于“年奖”制度的调适与废除,一个重要的节点,即对其性质的判定。1951年12月8日,中财委发布《关于1951年度公私企业旧有的年终双薪或年终奖金问题处理办法的指示》,对于1951年年奖的具体安排,规定所有公营企业单位,仍照中财委1949底的办法处理,去年曾作合理调整者,可仍按去年办法处理。此外,指示承认,由于新的社会主义工资制度与奖励制度尚未建立,取消旧有年奖是困难的,也是不合理的。但“发给年终双薪或类似年终双薪的办法,从工资制度或奖励制度的原则上讲是一种不完全合理的津贴制度,随着生产的继续恢复和发展,此种制度的缺点亦将更加暴露出来”(22)。虽然1950年底《光明日报》已将年奖判定为“封建剥削制度下的变相工资”(23),而中南财经委也认为年奖制度“系国民党遗留我们的一种不合理的制度”(24)。但1951年底的文件乃是中财委文件中首次明确判定年终双薪或奖金制度是一种“不完全合理的津贴制度”。进而,中财委要求从1952年起,全国公私企业采取积极步骤,结合改革工资制度和推行合理的奖励制度,以代替年奖,为接下来取消年奖,推行合理的工资与奖励制度做出预告(25)。

由于1951年底中财委的文件已明确将年奖判定为一种“不完全合理的津贴制度”,自1952年起,各部门开始商议取消年奖事宜。中央劳动部1952年下半年的工作要点中,即计划研究进一步调整国营企业的工资制度和奖励制度,并“起草废除年终双薪的决定草案”。8月18日,中央劳动部向中财委、政务院党组并毛主席、中央提交这一工作要点时,废除年奖的“草案已经拟定,但其中还有些问题,须再与总工会及有关方面商讨,修改后再报送中央批准后实施”(26)。11月,中财委与全总联合召开国营企业工资工作会议,提出调整工资的初步方案(27)。对于1952年底的年奖处理办法,各地区分别采取了取消(如西北、西南)、缩减(如中南、华东)或按去年标准办法照发(如华北)等办法处理(28)。

1953年7月9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国营企业工资、年终双薪、年休假问题的指示》,决定“为了救济农村灾荒,保证国防和工业建设经费和巩固工农联盟起见,决定今年在国营企业中,不进行全面调整工资,标准工资一般不动,并取消年终双薪(或年终奖金)制度和暂缓普遍实行年休假制度。”(29)该文件标志着中共正式决定在国营企业中废除年奖制度。文件认为,“年终双薪是一种不合理的旧制度,经过近四年来的宣传和准备……已造成今年完全取消这种制度的有利条件。但个别企业或个别地区因今年既不调整工资,又要取消年终双薪,可能会有一些困难,是应当设法予以解决的。对于确有这种困难的企业,可将今年年终双薪的一部分用来实行某些过渡的奖励办法,或举办某些集体福利事业,或救济生活确实困难的工人,以便说服工人,克服这些困难。”(30)

为配合上文指示,7月30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国营企业的工资和年终双薪问题宣传工作的指示》,8月14日政务院发布《关于处理1953年国营企业工资及年终双薪问题的指示》,8月26日中华全国总工会发布文件,共同贯彻中共中央及政务院有关取消年终双薪的指示(31)。

当然,年奖的取消并非易事。仍以中南局为例,中南区年奖在工人总收入中所占比重已较低,且工人对取消年奖都有了一定的思想准备。但由于1952年下半年副食品涨价,工人实际生活略有降低,同时又取消年奖,难免会引起一部分职工感到个人收入只减未增而产生顾虑或反弹。据此,在具体执行中,中南局要求“各企业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召开职工代表会与职工会议,大力进行宣传解释,务求取得大多数职工群众的同意。切忌单纯依靠行政命令或简单从事的错误做法”。宣传方面要“着重讲清年终双薪的不合理性,过去保留和今天取消的理由”。此外,“各企业还可以搜集有关本企业职工数年来生活水平提高的资料,向职工具体说明合理的工资制度与奖励制度,对于提高生产和改善职工生活的作用。”如果确有困难,“对于有特殊困难的企业与个人,可根据去年发放双薪的基础抽出总额中一部分予以适当照顾。”对于中南局的做法,中共中央表示认可,并希各地参考执行,同时要求各地在坚决取消年终双薪的同时,对企业中职工的实际困难仍应予以适当的照顾,但绝不可造成变相保留年终奖金,使明年工作又陷于被动(32)。


二、调适与取消年奖的必要与可能


关于建国初期公营企业年奖制度的废除,1949年与1953年是有决定性意义的。对这两年中共中央、中财委、中华全国总工会所发布的文件进行分析,有助于理解年奖制度废除的原因。

1949年12月11日中财委颁布《关于某些公营企业原有年终双薪或奖金问题的处理办法》,阐述了调适年奖制度的必要性,即“在目前解放战争胜利发展的情形下,解放的地区愈大,国家军费、政费的开支也就愈加增多,而新收复区由于国民党反动军队破坏的结果,税收非常有限。而且目前战争尚未结束,为了争取最后胜利,解放西南,解放台湾,一时尚无法裁减军队,还需要国家耗费庞大的军事费用。加上被蒋匪破坏了的各种工矿交通事业急待恢复,又需国家支出很大的资金;因而,人民政府的财政收支,入不敷出,非常困难。如果年终一律照旧多发职工几个月的薪资,则国家财政开支势将大大提高,又必须被迫增发货币,就有可能引起再一次的物价波动。这就不但职工本身生活将遭受影响,且全体人民亦将因此蒙受重大损失。”(33)1949年12月12日中共中央发布的《关于处理公营企业中原有年终双薪或奖金的指示》也强调,“如果均照原来规定数额发给双薪或奖金,则财政上的开支很大,又非目前国家财政所能负担,势将被迫增发货币”;且“过去每逢发薪时期,常有大量货币投入市场,如我们无力抛售物资回笼货币,往往引起物价波动”(34)。

1950年与1951年政策上并未有较大变动。通过对1949~1951年中财委、中共中央、中华全国总工会有关年奖的文件分析可见,1949~1951年调整年奖制度的主要原因,一方面是缓解国家的财政负担,另一方面是为防止年终出现物资供应紧张以及较大的物价波动。

关于取消年奖的必要性,中共中央1953年7月9日发出的《关于国营企业工资、年终双薪、年休假问题的指示》中,主要包括4个方面,即:一、“今年国内农村灾情相当严重,截至5月份止,受灾面积已达一亿一千多万亩,灾民有四千余万人,须予以必要的救济”;二、抗美援朝战争所导致的巨额国防开支;三、国家有计划的经济建设已经开始,必须积累必要资金,投入工业;四、解放后工人实际所得已有显著提高,比1949年增加了60%~120%,但农民与工人则相差甚远,引起部分农民的波动和不满”(35)。

关于取消年奖的可能性,一方面表现在1949~1952年间对年奖制度的调适,即经过近4年的宣传和调适,特别是1952年西北、西南已经取消,华东已大部取消,中南减半发给,已形成完全取消这种制度的有利条件,具备在全国取消年奖的可能性(36)。另一方面,即工人工资的平稳过渡。在对年奖进行调适与取消的过程中,工人的实际收入整体上未有明显降低。关于1953年公营企业工人的工资情况,赖若愚在1956年召开的全国工资会议上,曾引用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指出,国营企业全体职工的实际工资,1953年提高了6.5%(37)。此外,1953年,中南区各系统经过两年来折半发给,双薪的数额约占职工收入的5%~6%,加上1953年公营企业职工只正式工资一项平均增长在20%以上,年奖在职工总收入中所占比重已较低(38)。据克里斯托弗·豪的统计(参见表1),1949~1956年间,工人的工资呈增长态势,尤其在1949~1953年增速较快。当然,部分地区也有实际生活水平下降的情况。天津1952年全市劳动生产率增长39.98%,但职工的平均工资仅增长6%,“而且由于1953年以来取消了年终双薪、合作社优待以及物价上升等原因,工人的实际生活水平反而有所下降。”(39)综上所述,有关年奖的取消总体上对公营企业工人收入影响不大这一结论是可以判定的。因工人收入未受明显影响,这也使得公营企业年奖的剥离、调适与取消为社会主义薪资制度的建立创造了良好的社会基础,并配合了社会主义薪资制度的建立。


综上可见,中共中央早在计划调适年奖制度之初,即已认识到“过去各公营企业年终双薪或奖金的待遇,是全体职工多年斗争所获的结果,是不能轻易取消的。骤然宣布取消会使我们在政治上受很大的损失。”(40)但是,中共也认识到,对公营企业旧有年奖制度有调适及逐步取消的必要。故而,对于公营企业旧有年奖制度的调适与取消,1949~1950年间的主要原因是缓解因解放战争而造成的巨额军费与行政费,以及缓解因物资供应不足而年终货币大量投放入市场而导致的物价波动。但1951年开始对年奖性质进行判定乃至1953年在公营企业全面取消年奖的原因,则更为多样。其中既有因农村灾情严重需要救济的偶发原因,也包括抗美援朝战争的军费开支以及开展工业建设所需要的资本投入等延续性因素,更有因工农收入差距拉大的综合性考量。而调适与取消年奖的可能性中,一方面是既有的调适政策为下一步调适与取消奠定了基础,创造了可能;另一方面,工人工资的平稳过渡也为取消年奖创造了可能。如上原因与可能性共同推动了年奖制度在公营企业的逐渐调整与取消。


三、工人的反应:拥护与反弹


对于中共有关调适与取消年奖的政策,工人的反应,既有大部分的积极拥护,也有少部分的消极抵制。积极拥护方面,1949年底中财委颁布《关于某些公营企业原有年终双薪或奖金问题的处理办法》后,各地公营企业工人纷纷表态,自愿放弃年奖,或将年奖捐献。对此,《人民日报》、《光明日报》中有诸多报道。长沙电讯局50多人共同写信给工会,表示“愿意放弃年终奖金及双薪的原有规定”,“长沙邮政管理局正在参加训练班的三百多个职工在讨论后一致决定放弃年终双薪。湖南公路局长沙保养厂职工在讨论这一问题时,联系了公路本身的收支困难情形,也决定不领原有的年终双薪。”(41)12月25日《人民日报》登载了北京天津总工会集会讨论拥护年终双薪处理办法(42)。琉璃河水泥厂全体职工,对中财委关于各公营企业年终双薪、奖金问题的决定,极其拥护,自动提出放弃不合理的年奖(43)。同日,《光明日报》报载,湖南省16个县市电信局的全体职工上书毛泽东,表示“不领今年的年终双薪或奖金,以减轻人民负担,帮助政府克服财政困难”(44)。12月29日,报载“中国人民印刷厂全体职工四千七百余人,也都自愿不领年终双薪,节省小米近一百万斤”(45)。对于工人的热烈回应,中财委1950年1月3日发出通告,感谢全国各地公营企业职工所表示的热忱拥护(46)。

各地工人纷纷宣布放弃或捐献年奖的同时,1950年初还出现了工人踊跃用年奖认购公债的热潮。“江西省与南昌市总工会筹委会,于去年12月30日联合召集各公私营企业工会干部举行座谈,讨论认购公债问题。浙赣铁路南昌总站职工已成立认购委员会,正展开认购运动。江西省邮政管理局、南昌电信局、水电公司职工,将年终双薪购买公债者已达70%以上。”(47)抗美援朝战争爆发后,还有很多工人将年终双薪捐献出来,武汉市在捐献运动中,许多工厂的工人和劳动模范献出其年终双薪和在爱国主义生产竞赛中获得的奖金(48)。

从实际情况来看,对于中共所进行的年奖制度调整政策,工人们是广泛支持的,并纷纷宣布放弃或捐献年奖,或将年奖购买公债以支持国家发展。但事实上,对年奖的调适与取消,少数工人也有不满意见。究其起因,主要表现出脱离群众、包办代替;企业负责人与工会不一致;企业政策前后变动;过度号召,采用行政命令的生硬方式等几种情况。关于脱离群众、包办代替问题,1950年9月,蚌埠市工厂党委会举行整风会议,也承认该市在捐献年终双薪的运动中,“党委会往往只检查数字,很少了解工人生活与思想情况”,以致“有不少工人产生了埋怨不满的情绪”(49)。企业负责人与工会不一致方面,铁道部某钢铁配件厂厂长在动员工人放弃年终双薪时,因其“依靠工人阶级思想不明确”,对工会干部,“认为他们水平低,能力弱,办不了事,一味训斥责备”,使得在调适年奖过程中引起工人对工会的不满(50)。企业政策前后变动的问题,如北京人民印刷厂,1949年底《光明日报》曾对该厂工人放弃年奖进行报道(51),认为对于放弃年奖,该厂职工已取得共识。然而,1950年该厂部分工人被编余后,仍向厂方与劳动局提出年奖要求,并与厂方酿成纠纷(52)。过度动员,采用生硬行政命令的问题,1951年年初,《上海市委关于1950年年终双薪或奖金处理办法的补充通知》中,提到上海市在处理1950年年终年奖发放的工作中,一定程度上出现过度动员工人将年奖或奖金捐献购买子弹,以及工会使用生硬行政命令强迫群众接受中财委决定的情况(53)。


四、结语


“年终双薪”是年奖制度的重要类型,但由于“年终双薪”在金额上具有固定性,成为年奖典型。对于公营企业与新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而言,年奖成为重要的财政负担,故有必要对年奖制度进行调适乃至取消。年奖制度的调适与取消,实际上是与社会主义工资制度、福利制度与劳动保险制度的建立过程相一致的,即“在破坏中建立”。而这个过程,也是中共从领导工人闹革命到领导国家、领导经济建设过程中的一个必然转型。

对于年奖制度调适与废除原因,前后是不同的,但可概括为两点,一是对年终双薪性质的判断,二是被特殊的社会经济环境所倒逼。1951年12月8日,中财委发布的文件已明确指出年奖是一种“不完全合理的津贴制度”,其与新型的社会主义薪资与奖励制度是不符的,取消年奖只是时间问题。而调适与取消年奖的具体步骤,则是为特殊的社会经济环境所倒逼。1949年年终决定开始对公营企业年奖进行调适,其原因即一方面由于解放全国而导致的巨额军费与行政费的开支以及国民经济恢复所需要的资本投入共同导致的财政负担,另一方面则是为了防止年奖流入市场而物资供应不足所引发的物价波动。而1953年决定在公营企业取消年奖的原因,一方面仍是为了缓解财政压力,另一方面,也有工农收入差距拉大的综合性考量。而缓解财政压力,则既包括因农村灾情严重需予以救济的偶发原因,也包括抗美援朝战争的军费开支以及开展工业建设所需要的资本投入,尤其是“过渡时期总路线”有关工业化、“一五计划”需要大量的资本积累等延续性因素,此外,1952年各大区对年奖制度的调适也为在全国公营企业取消年奖提供了基础与可能。

有关年奖政策的决定、执行、修正与完善,都是决策者不断根据其对政策执行效果的观察和社会的反馈而进行调整的结果。从整体上看,对于年奖制度调适与取消的工作是顺利的,也是成功的。在具体工作中,通过中共中央、政务院、中华全国总工会牵头,采取循序渐进的方针,以及各级党委、政府机构、工会的立体工作,使得公营企业工人对这一工作形成广泛认可,取得了工作上的主动性。而对于多数公营企业工人而言,随着其政治觉悟的提高,在处理短期利益(发放年奖)与长期利益(因国民经济恢复而带来的多重利益)上,也能够主动选择放弃短期利益以为政治服务、为大局服务。

对年奖制度的调适与取消,成为中共取得政权后在经济领域“继续革命”的重要一环。对于年奖的取消,是为了调整“二次分配”中公平的问题,为了缓和国家财政困难、配合抗美援朝以及国内农业救灾所必须做出的牺牲。但由于国民经济的恢复、工人工资的提高以及物价的稳定,乃至于社会主义新型薪资与奖励制度的逐渐建立,在对年奖进行调适与取消的过程中,工人的实际收入整体上未有明显降低。这也使得公营企业年奖制度的改革为社会主义工资制度的建立创造了良好的社会基础,并配合了社会主义工资制度的建立。以“年奖”制度为切入点,对于探讨中共从领导工人运动到领导工人从事生产建设的转型,对于探讨社会主义薪资与福利制度的建立,有重要的学术意义。

注释:

①为方便行文,除引用史料外,对于国营企业与公营企业,本文统称为“公营企业”。

②李唯一:《中国工资制度》,中国劳动出版社1991年版。庄启东等:《新中国工资史稿》,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6年版。严忠勤主编:《当代中国的职工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7年版。

③Christopher Howe.Wage Patterns and Wage Policy in Modern China 1919-1972.London: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73.武力、温锐:《新中国收入分配制度的演变及绩效分析》,《当代中国史研究》2006年第4期。

④朱婷:《解放初期上海国营企业旧工资制度的初步改造——以中国纺织建设公司为中心的分析》,《史林》2011年第4期。包树芳:《上海私营企业的工资调控研究(1949-1952)》,《中共党史研究》2014年第5期。严宇鸣:《新中国成立初期上海首轮工资改革运动的历史考察》,《中共党史研究》2017年第3期。

⑤张忠民:《20世纪50年代上海新公私合营企业的工资改革》,《当代中国史研究》2011年第5期。郑京辉:《1956年工资改革中国家、地方及部门利益博弈——以河北省工资改革实施方案制定为例》,《中国经济史研究》2016年第5期。郑京辉:《1956年工资改革后河北省职工生活水平研究》,《当代中国史研究》2016年第2期。崔龙浩:《“全行业公私合营”前后上海私营纺织业工人的工资变动——以1956年“新合营企业工资改革”为中心的考察》,《中共历史与理论研究》2016年第2辑。

⑥杨奎松:《从供给制到职务等级工资制——新中国建立前后党政人员收入分配制度的演变》,《历史研究》2007年第4期。孙洁:《1950年代工厂工资改革的利弊及影响——以苏州茶厂工资改革为中心的研究》,华东师范大学2014年硕士学位论文。林盼、朱妍:《工人分化与激励异化:20世纪50年代国营工厂的计件工资制度》,《史林》2015年第3期。林盼、朱妍:《经济政策的政治理念:二十世纪五十年代计件工资制的存废》,《中共党史研究》2015年第5期。

⑦王卫平、王玉贵:《新中国成立前后苏州地区企业年奖制度的演变》,《中国社会科学》2015年第8期。陶丽:《建国初期上海私营企业年奖制度改革研究——1949-1955年》,上海师范大学2012年硕士学位论文。

⑧《中共中央对北平市委关于工资问题解决办法的批示》(1949年1月20日),北京市档案馆编:《北平解放》(下),中国档案出版社2009年版,第786页。

⑨《中共中央关于上海年终奖金问题给华东局并转上海市管会的批复》(1949年12月6日),中央档案馆、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1册,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170~171页。

⑩《政务院财经委员会关于某些公营企业原有年终双薪或奖金问题的处理办法》(1949年12月11日),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央档案馆合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资料选编(1949-1952)》劳动工资和职工福利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524~525页。

(11)《中共中央关于处理公营企业中原有年终双薪或奖金的指示》(1949年12月12日),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央档案馆合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资料选编(1949-1952)》劳动工资和职工福利卷,第526页。《为拥护关于年终双薪或奖金问题处理办法中华全国总工会发表告工人书要求各级工会在工厂企业中组织工人职员会议来讨论这个文件》,《光明日报》1949年12月16日,第4版。

(12)《关于年终双薪和奖金问题 应正确贯彻政府指示 京市总工会昨天上午邀集有关各单位开会,研究执行办法。下午召开工会人员会议,作明确指示》,《光明日报》1949年12月25日,第4版。

(13)《年终双薪处理问题中原决定补充办法新旧年关间分期发放并酌发一部食物在自愿条件下适当减低数目》,《光明日报》1949年12月29日,第4版。

(14)《中财委关于年终双薪问题的三种方案》(1950年10月16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编:《中国工业五十年——新中国工业通鉴第一部(1949-1999)》,中国经济出版社2000年版,第644~645页。

(15)《中财委关于年终双薪问题的三种方案》(1950年10月16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编:《中国工业五十年——新中国工业通鉴第一部(1949-1999)》,第644~645页。

(16)《今年年终双薪或奖金问题中财委发布处理办法》,《光明日报》1950年11月30日,第4版。

(17)《中共中央关于年终双薪问题的指示》(1950年12月5日),中央档案馆、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4册,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317~319页。

(18)《中南军政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执行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处理年终双薪或奖金问题的规定》(1950年12月22日),湖北省劳动局:《劳动工资文件选编》第4辑,下册,湖北省劳动局1981年,第1297~1298页。

(19)《中南军政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年终双薪或奖金问题的几点意见》(1950年12月28日),湖北省劳动局:《劳动工资文件选编》第4辑,下册,第1298~1300页。

(20)《衡阳市人民政府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处理年终双薪或奖金问题的几项规定》(1950年12月29日),衡阳市档案馆编:《衡阳解放》,中国档案出版社2010年版,第293~294页。

(21)《中共北京市委关于公营企业职工年终双薪或奖金问题的处理意见致中央华北局的请示报告》(1951年10月23日),北京市档案馆:《国民经济恢复时期的北京》,北京出版社1995年版,第691~692页。

(22)《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财经委员会关于1951年度公私企业旧有的年终双薪或年终奖金问题处理办法的指示》,《光明日报》1951年12月9日,第1版。

(23)季若:《巩固胜利粉碎美帝经济封锁》,《光明日报》1950年12月25日,第3版。

(24)《中南军政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年终双薪或奖金问题的几点意见》(1950年12月28日),湖北省劳动局:《劳动工资文件选编》第4辑,下册,第1298~1300页。

(25)《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财经委员会关于1951年度公私企业旧有的年终双薪或年终奖金问题处理办法的指示》,《光明日报》1951年12月9日,第1版。

(26)《中共中央批转劳动部党组1952年下半年工作计划要点》(1952年8月18日),中央档案馆、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9册,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186~192页。

(27)《中共中央批转中财委党组关于国营企业工资工作会议的报告》(1953年2月8日),中央档案馆、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11册,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112~116页。

(28)《中共中央批转中财委党组关于国营企业工资工作会议的报告》(1953年2月8日),中央档案馆、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11册,第112~116页。

(29)《中共中央关于国营企业工资、年终双薪、年休假问题的指示》(1953年7月9日),中央档案馆、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13册,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15~17页。

(30)《中共中央关于国营企业工资、年终双薪、年休假问题的指示》(1953年7月9日),中央档案馆、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13册,第15~17页。

(31)《中共中央关于国营企业的工资和年终双薪问题宣传工作的指示》(1953年7月30日),中央档案馆、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13册,第91~96页。《政务院关于处理1953年国营企业工资及年终双薪问题的指示》(1953年8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编:《中国工业五十年——新中国工业通鉴第二部(1953-1957)》上卷,中国经济出版社2000年版,第625~626页。《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处理1953年国营企业工资及年终双薪问题的指示给工会各级组织的指示》(1953年8月26日),中华全国总工会书记处办公室辑:《中华全国总工会主要文件汇编(1953年)》,工人出版社1954年版,第39~41页。

(32)《中共中央批转中南局关于取消年终双薪问题的指示》(1953年11月5日),中央档案馆、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14册,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186~189页。

(33)《政务院财经委员会关于某些公营企业原有年终双薪或奖金问题的处理办法》(1949年12月11日),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央档案馆合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资料选编(1949-1952)》劳动工资和职工福利卷,第524~525页。

(34)《中共中央关于处理公营企业中原有年终双薪或奖金的指示》(1949年12月12日),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央档案馆合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资料选编(1949-1952)》劳动工资和职工福利卷,第526页。

(35)《中共中央关于国营企业工资、年终双薪、年休假问题的指示》(1953年7月9日),中央档案馆、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13册,第15~17页。

(36)《中共中央关于国营企业工资、年终双薪、年休假问题的指示》(1953年7月9日),中央档案馆、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13册,第15~17页。

(37)《在全国工资会议上的报告》(1956年4月),中共山西省委党史办公室编:《赖若愚纪念文集》下册,中共党史出版社2012年版,第582~587页。

(38)《中共中央批转中南局关于取消年终双薪问题的指示》(1953年11月5日),中央档案馆、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14册,第186~189页。

(39)《中共天津市第二次代表大会闭幕确定充分发挥沿海工业城市的作用》,《人民日报》1956年8月3日,第4版。

(40)《中共中央关于处理公营企业中原有年终双薪或奖金的指示》(1949年12月12日),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央档案馆合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资料选编(1949-1952)》劳动工资和职工福利卷,第526页。

(41)《津沪长沙等地职工拥护年终双薪办法许多职工纷纷表示愿意少拿或放弃年终双薪,坚决帮助政府渡过经济上的困难》,《光明日报》1949年12月21日,第1版。

(42)国涌:《北京天津总工会集会讨论拥护年终双薪处理办法号召工人忍受暂时困难,作为努力建国模范》,《人民日报》1949年12月25日,第2版。

(43)任佐:《琉璃河水泥厂职工纷纷报名预购公债一致拥护年终双薪处理办法》,《人民日报》1949年12月25日,第2版。

(44)《减轻人民负担帮助政府克服财政困难湘电信职工上书毛主席愿捐献年终双薪或奖金》,《光明日报》1949年12月25日,第1版。

(45)《首都公营企业部门职工拥护政府双薪处理办法各厂职工研究具体办法展开热烈讨论》,《光明日报》1949年12月29日,第4版。

(46)《充分证明工人阶级自我牺牲精神中央财委会通告各地职工感谢拥护年终奖金的热忱》,《光明日报》1950年1月5日,第1版。

(47)《拥护胜利折实公债全国泛起认购热潮沪各界认购数已逾廿万分》,《光明日报》1950年1月4日,第1版。

(48)《慰劳我志愿军救济朝鲜难民东北及津、汉、宁等地捐献运动火炽展开》,《光明日报》1951年2月10日,第1版。

(49)程长俊:《蚌埠工厂党委会整风中检查官僚主义》,《人民日报》1950年10月27日,第3版。

(50)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人民监察委员会:《关于铁道部材料局天津钢铁配件厂厂长邢笑先不接受报纸批评事件的调查、处理报告》,《人民日报》1950年8月26日,第3版。

(51)《首都公营企业部门职工拥护政府双薪处理办法各厂职工研究具体办法展开热烈讨论》,《光明日报》1949年12月29日,第4版。

(52)《人民印刷厂编余人员处理情况报告》(1952年5月10日),《北京人民印刷厂和北京被服厂编余人员的来信与本局关于两厂编余人员的情况和补助工作的报告》,北京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110-001-00468。

(53)《中共中央转发上海市委关于1950年年终双薪或奖金处理办法的补充通知》(1951年1月24日),中央档案馆、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5册,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58~6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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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党史研究与教学》 2018年02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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