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明:清末四川乡职身份良贱之两歧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547 次 更新时间:2019-05-01 11:30

进入专题: 乡职   团练   保甲   团保首人   职役制度  

孙明  

内容提要:清代对乡里首人亦即乡职的身份有制度规定。乡职是“役”,在良贱之间的复杂性与不确定性导致其易于滑向贱役,染上“贱”的色彩。出于免役、防弊等考虑,政府不令绅士出任乡职。清末,团练、保甲等组织成为总括性的乡里行政枢纽,首人成为职能融混的乡里负责群体。四川推行了提升首人身份待遇的改革,但并未奏效,而是使得乡职群体的身份处于良贱两歧的状态。基于社会政治的身份语境,绅民有明确的身份意识,对乡职处于迎拒之间。

关 键 词:乡职  团练  保甲  团保首人  职役制度

如何确定县以下催办国家任务和料理公共事务者的社会角色与权力地位,是近代中国社会史研究中的一个重要议题。罗志田、科大卫等先进的近作从大的历史进程着眼,检讨既有研究,提示尚有还原历史当时乡绅、乡职身份之必要。①清末四川地方文献特别是县级衙门档案相对丰富,巴县、南部县档案文书中的细节与中央制度、通省文件遥相呼应,为进一步探讨乡职身份问题提供了基本条件。本文以清末四川的团练、保甲负责人为主要对象,考察他们面临的身份问题和政府之应对。②


一、清代典制中的乡职身份


在《清朝文献通考》“职役考”的开篇,缕述职役制度的古法与今状。从《周礼》讲起,彼时“以士大夫治其乡之事为职,以民供事于官为役”,功能是“敷政教、联族党、兴庶功而均劳逸,条理秩然,亦上下相维之端也”。到了唐代,乡里职、役两分的体制终止,乡职滑向卑微的“役”之一端:“乡职渐微,自是凡治其乡之事皆类于役”。到了清代,无论里社、图甲、保甲之制,“皆民之各治其乡之事,而以职役于官”。各直省乡职名称虽不尽相同,但“其役一也”。③无论乡约、里长、保甲长等,凡是有“地方之责”、办理公事者,都是“在民之役”的身份。“役”与官、吏属于不同的身份类别,以“准官员”“准官吏”等指称乡职④,是置身清代身份制度之外的“现代判断”,由下文验之,亦不符合历史实际。

因为乡职是“役”,而绅衿“身列仕籍,肄业胶庠”,所以清代定制,缙绅士子优免差徭,乡职亦为其中的一项。⑤乾隆元年(1736)上谕定下常法:

任土作贡,国有常经。无论士民,均应输纳。至于一切杂色差徭,则绅衿例应优免。乃各省奉行不善,竟有令生员充当总甲、图差之类者,殊非国家优恤士子之意。嗣后,举贡生员等着概免杂差,俾得专心肄业。倘于本户外,别将族人借名滥充,仍将本生按律治罪。⑥

在职役之内,尚有一般的役与贱役的分别。就衙门而言,瞿同祖先生曾指出四班衙役内部社会地位和法律地位的不同,却未详论良贱分别之由。⑦《清朝文献通考》等当时的典制政书中说得比较清楚。书吏“由召募充役官府,故皆名之曰役。然必取之乡户之中,择而使之,其受役有期,考察有法,入仕有阶,亦与古相似,其在乡里非出于微贱者,亦可以与士齿”。即不是贱役,仍在一般的民户之列,可以科举应考晋身为士。快手、马步等则因供奔走驱使,“其役如古游徼求盗,大率不得与士人齿”,“其诸杂役,则又卑矣”,就都是贱役,不得应考。⑧贱役的卑贱性又是与专业性合而为一的,其业务有较强的专业性,与寻常职业不同,也就导致与一般人相区别,如捕快,“其役颇贱,其责实重,盖良善之民所不能为者”。⑨

乡职中的良贱之别是有清一代始终存在的问题,判别标准为何,也经常引起讨论。曾有地方官从职务着眼,指出牙行、埠头、庄书、圩长是贱役,负责社仓事宜的社长、社副则不是。⑩但是,良贱之别不仅体现在不同职务上,更以职责的实际要求为标准,相同名目的乡里首人在各地的职责内容往往是不同的,良贱之别与之相伴。据岸本美绪的研究,那些与捕快等贱役一样承担着“‘拘摄罪人’‘承缉盗犯’‘执刑行杖’‘递解差务’等,直接受衙门的差遣,奔走服役的工作”的乡里首人才是贱役,当时人对身份良贱的判断“基本上是以‘服役性’强弱为准则”。在礼部关于保甲负责人良贱问题的讨论中,浙江宁波等县保长“专司拘摄罪人及应有司传唤之事”,被认定为贱役;安徽的地方、保长负责“附近村庄编查保甲,催纳钱粮,并不支领工食,亦不赴衙门服役”,则不是贱职。直隶的地方一职,“承办修河筑垫及一切催粮公务,与庄首、乡长相同”,也“原非贱役可比”,“总以兼皂隶、役贱事与否”为分。以上对各地乡职的责任与身份的论辩和界定,恰说明这个原则说起来简单,以之界定具体人等的身份则具有较强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贱役身份之“贱”是有明确的制度、法律的限制的,比如不得考、捐,乡职在良贱之间区分的复杂性与不确定性导致其易于滑向贱役,这也是绅衿不充职役的原因之一。(11)

清制对士绅的优恤免役不止于免累之意,还希望以此避免他们通过当差而结交官吏、包揽营私,败坏士习民风,这是基于行政和社会秩序的考虑。只是禁制虽然严格,却难以令行禁止,这种掺杂着优恤与防范的态度,也就反映在对禁令的反复申说之中。光绪十四年(1888),四川长宁县文生余世全具呈“文武劣矜充膺保甲,藉以夤缘官长,交通吏书,包揽词讼”等“种种恶习”。四川学政高赓恩据“优恤士子,免其充当总甲图差之类,并禁出入衙门,其乞恩网利者,以行止有亏革退”之有关制度,提请川督刘秉璋出示严禁。刘秉璋札行各属一体出示“严禁文武劣矜充当保甲,以挽颓风”。(12)

绅士担任地方公职,还有另一重障碍,即所谓挠官权、干政事,这突出体现在政府对于在籍绅士干预地方公事、左右地方行政的警惕中。光绪十六年(1890)上谕表明了朝廷的防范之心:

在籍官绅理宜敦品励行,为乡里矜式,乃近来绅士往往不守本分,动辄干预本地公事,甚至藉端挟制官长,以遂其假公济私之计,于风俗人心大有关系,必应认真查禁,以挽浇风,着各省督抚通饬所属,将前项弊端严行禁止,倘有刁劣绅衿不知自爱,仍有干预情事,即着从严参办。

四川遵行在案,通谕各地方。(13)于是,对于在籍官绅参与地方公事的问题,我们可以理解为:准其参与公事,但须在政府授予的权力范围之内。这在团练事务中体现得尤为明显。


二、清末四川乡职身份的两歧化


在孔飞力的笔下,晚清团练发展的基本线索是,绅士领导的团练从军事组织转变成地方政府的“正式机构”,承担保甲、里甲的行政职能。(14)四川亦然,“凡各场镇皆有保正团总以解排是非、干办差徭”。(15)光绪、宣统两朝的相对太平使得团练淡化了防御外敌的军事色彩,而汇入日常的行政治安工作,成为乡里组织及其首人承担的一项常规任务。对于团保由临时军政而全面行政的发展,川督赵尔巽有一番论说颇中肯綮:

团保之制始自军兴,其初不过为军事上之补助而已,其后寖具夫政治上之势力。盖缘各属辖境寥阔,长官耳目理有难周,又其时自治制度尚未萌芽,地方之事势不能无所委托以分其任。故官有所求责团保也,民有所诉之团保也。即至词讼催科、缉盗筹捐等事,亦大半惟团保是赖。事权所属,众势归之。故团保得人,则一方蒙其麻;团保失人,则乡里被其祻。(16)

民政部的总结更为深入,指出,咸同以降,“地方多事”导致乡里组织蔓生,虽然它们在名目、辖区、首人选任上具有多样性,但形成了总括乡村行政的首人群体。首先,名目纷立:“有曰乡正、乡耆、里正者,有曰寨长、圩长者,有曰团总、练总者,有曰公正、公直者,有曰镇董、村董者,有曰社首、会首者,羼杂离奇,不可胜举。近年推行警政,如奉天等省则各乡社又多称巡长等名。”其次,辖区广狭不同:“有仅止一村者,有多至数村数十村者,边远州县乡保且有管至百十里者。”负责人产生方式各异:“有一年一易者,有数年一易者,有轮流充当者,有由地方官札谕派委者,而以公众举者为多。所遴用者,或为生贡,或为职衔、军功人员,或为平人。”但最为关键的是,居于乡村枢纽地位,为地方诸行政之末梢,“官民相通又皆以乡社为枢纽。是以细故之裁判,公用之科摊,案证之传质,护田防盗之计划,新政旧章之颁布,隐多以乡社司之,且有牧令倚以收赋税、集团练者”。(17)

四川的团保首人群体也是高度融混而又名目纷立的,设置和称谓因时、因地多有不同,这里只能就一般的情况略作说明。清末四川各州县乡里行政一般以乡场为单位,设有公局以及里正(如巴县)、总保(如筠连)、保正(如璧山、达县)等总负责人,负责包括保甲在内的乡里事务。团练亦采取“就场集团,控驭乡众,如重镇也”(18)的体制,即依托乡场统筹调度所属各保、甲、牌。各场设团练负责人团总(如云阳、丰都、铜梁)、总团(如西昌)、团首(如达县)、总监正(如巴县)等名目不一。在保这一层级,除保正、保长外,也有另设团正、团首等团练首人职的,甲、牌等较低层级专设团练首人的则较少。团练首人逐渐与保甲及其他方面首人混融为一个乡里首人群体。如巴县各场设里正、总监正,其下各保设监正、保正,总监正、监正之职本为团练而设(各保亦曾单设团首,光绪二十八年巴县团练章程取缔此职,此后偶见而已),后与里正、保正等共同负责包括团练、保甲在内的乡里事务,习惯上以“里总监保”统称之,下辖甲长、牌首。(19)团练、保甲负责人等不仅职能混融,职务间也可以代行、互转。如井研于甲设团首,甲长充之;于保设团总,保正充之。(20)璧山则一向以团首代替保甲长。(21)巴县的保长、仓正可以转任监正,直到升任本乡场的总负责人里正(22),说明身份已经趋于一致。团练从因事而起、另立系统,转变成乡里组织承担的一项比较常规的公事,团练首人也就融入了乡里首人群体之中。当时的乡里组织是一个在长期发展过程中,由里甲、保甲、乡约以及团练组织综合、蜕变形成的组织系统。与团保合一的组织特征相伴随的必然是首人群体的融混。

身份问题如影随形。由“团保合一”,孔飞力看到了团练常规化、行政化这一面,却忽略了首人们职责、身份既然混融,也就面临着相同的身份处境和身份问题。在这样的身份处境中,绅士的进退不尽从容。

团练承担日常行政职能,也就同时呈现日常行政杂冗烦琐的特征。况且于首人而言,未必不愿承杂务、供驱使:“及军务平息,(团练)相沿不革,而团之名存实亡矣。团总以时近长官,为长官应酬杂务,因尽能弥缝团中罅隙。团首恃团总庇护相安……而转幸其不我,瑕疵无惑,求实应名,责不专而事鲜济。”(23)这固然是不积极作为或难以将团练办有实效的首人的生存策略,但如此一来,团练首人也就在职责、品格等各方面混同保甲等乡职,成为包揽杂务的总一乡公事之人,遂又因职责散漫而生烦累,供衙门驱使。

乡里首人不一定就“役贱事”,但是,基于标准的复杂和难于确定,在州县官无视乡里首人的专责,科派各项差役杂务的情况下,普遍呈现“役贱事”而等同于“兼皂隶”的形态。(24)

光绪十八年(1892),四川学政接到洪雅县词讼月报。在一宗叶子烟窃案中,文生、保正周璋到县衙虚报多赃,并唆使窃贼诬告去年曾争充甲长的族人,洪雅县认为周璋“实属居心险恶、倚势欺凌”,呈请学政定夺。川省学政瞿鸿禨再申:“例载文武生员不准充膺官役杂差,若州县官押令承充,即系有违定例,启伊等以交通官吏之门,着一概撤退以肃学政而安里闾;又载地方官不得强令生员充当社长,凡领催甲长、总甲、图差之类一应杂色差徭均例应优免,倘于本户之外另借族人名滥充者,仍将本生按律治罪。”强调:“川省保正名目即系甲长,皆所谓官役也。文武生员方不准干预公事,出入衙门,若令充当保正等差,使之交通官吏,安能望其自爱?”更值得注意的是他在向府州县官重申禁令时,将团保等职尽皆纳入:“如有生员充当保正、团总、乡正、保长各名目,即行勒令撤退。若生员另借族人名滥充者,该地方官即照例申详斥革,治以应得之罪。倘容隐不行撤换,惟该地方官是问。”(25)可见在其心目中,团保等乡里首人同为乡职,皆是士人不应充当的官役。

光绪二十年(1894)修成的《永川县志》仍列保甲、团练于赋役卷,但作者们从教化的角度提出了改善乡职待遇的建议:

国初府厅州县及各场镇皆设申明亭教导乡民,近时亭久倾圮,教化不兴,世道人心将由是愈趋愈下矣。诚仿古州长、党正之制,遴端正绅耆充保正、团首,抑或于大保之外添设副保,团首之外另设团正,由地方官加以礼聘,俾逢朔望宣讲《圣谕广训》,更须多引征验,以动其孝弟忠信之心,而惩其悖逆奸邪之志,则保甲行而教化可兼施也。所赖良有司为之主持于上,乡先生等为之筹办于下,庶保甲不徒为具文,有实事者自有实功之可睹耳。(26)

这样的关怀说明,在源来有自的贱役化之外,清末乡职的身份发展还别有线索。

鼓励绅士参与地方公事是晚清地方行政中一个重要现象,光绪二十年九月,四川布政使司札各属“在籍绅衿办理公事,著有勤劳,自应酌给奖励以昭激励”。(27)川省保甲政策制定者已经认识到,要想办好社会治安,城乡保甲首人皆须由绅士任之,“即一二村僻处所间有务农者承值,亦系乡里自好,必不致干预外事、藉端妄为”。(28)通省整顿保甲章程首条即谈“选正绅”,并道出了所以然:“办理保甲绅董皆系选举正绅,当知保全桑梓。”“保甲机关全在官民声息相通,然不得正绅为上下枢纽,则当中必生无限阻挠,其气终归隔阂。故以选正绅为第一要义。”“官与民联成一气,则稽查惟严,内匪何能托足?民与民联成一气,则守望相助,外匪何敢相侵?”要达到这样的效果,必须“官绅百姓一气相联”。(29)

主政者深知,正是因为将保甲等乡职等同于地保,承担杂务贱事,经济开销甚大,社会身份贱化,导致洁身自好者躲公:

官吏指使之如同地保,一切命盗钱粮词讼责令催拘往来供帐差使派其接应,将不胜其扰累。抑或换册之期,致令守候多日,盘费滋多,而书吏又复从中需索,或称夫马公费或称缮写笔资。无怪乎修洁自好之士裹足不前,虽地方官三令五申,谕令绅耆举充里甲而累月经年延挨退缩,罔有一应者,职此故也。(30)

着眼于改进团保之政,地方官员将纠正乡职身份定位的呼吁和政策倾向付诸实践。道光年间,巴县的里正尚以领牒转摄被讼者为要务。光绪七年(1881),国璋主县政,鉴于“民好讼喜诬告,良懦受累动至破家”,即“察县人中之有清德宿望者,礼往其闾而委之里长,付以钤记,一方事权悉以寄之。民间有小纠纷即就和解,不能解者,非经里长加盖钤记不得达县”。(31)

光绪十年(1884),广安州办团御匪,城乡共分七大团,团总以“家拥素封,州族著望者”充之;光绪十三年(1887),广安州奉办保甲,一州六乡各举乡正办理,后发展为总理一乡公事,“皆用乡耆衿监为之,或由官长礼请,或由绅衿举保”;阖州114里各设乡约、保正“主理里中狱讼,干办差徭公事”,则是“听命乡绅、办公趋事之人”,由各里绅耆公举、官为给照,“皆以平民充之,惟绅衿耆监之家则免役”。(32)但是显然,真正落实到乡里的团保事务是要由这些“办公趋事之人”办理的。井研县牌首、甲长“皆期年轮差以供徭役”,保正、副不是轮差,而是“由县官选派,以董率其乡之人”(33),但业务范围仍在职役之内,“以齐俗息纷难,贤者常不乐为,以故充者率非民望”。光绪十三年到二十二年间(1887-1896)担任知县的叶桂年只得“特择其乡之贤者为之,宾以礼意,民有小却,辄先令解和之,重者乃自案治。期年风俗大洽”。(34)但其真实效果却未必如此乐观。广安、井研与前述浙江、直隶、安徽等地同职不同责的情况类似,团保首人的身份与职任之关系,各地有其具体之情状,不得混淆视之。但亦可见身份良贱之别在动态调整中,而待遇高低随之变化。

川省保甲局也推行了乡里首人专业化、礼遇化的政策。政府努力将乡职与杂事贱事相区分,在礼遇上恢复乡官之尊,专事而优礼。鉴于“牌甲里长一役,地方公正之人多因畏累,不恳承充”,在通发四川全省的公文式样中,多处强调乡里首人的身份实尊而非贱,“不令与地保下役为伍”,其中尤以专办团保而不承担钱粮词讼等差使、地方官不得传唤当差为重点。《府厅州县告示统式》中写道:“里甲长名目已古,本系尊称,第近人每谓地保为保长,遂以此名为卑贱”。为纠此弊,现改“长”字为“耆”字,每一乡之中请公正绅士一人为乡耆,总司其事;并强调于颁发告示之时须专贴一面向牌甲里长的告示:

县府正堂示:牌甲里长专查各户学习邪教、窝留盗贼及藏匿行踪诡秘、面目可疑之人,如敢容隐,该牌甲邻右与本家同坐。至一切命盗钱粮词讼差使,概无干涉。

其目的就是要让“公正绅士”知道“稽查保甲而外,别无所累,不致互相推诿也”。

《乡耆请启式》更明言:“保甲昉于周礼乡老,列于地官,惟洛社之耆英,斯一方之表率。”对受任之乡耆赞誉有加:“某某年长先生硕德典型,梓桑矜式,乡党既服其公评,官吏咸引为上客。”对于保甲首人承担的公事,说得极为客气:“既递分其责成,复预杜其后果,谅必乐于从事。惟教化一节,耆老蔚为乡望,允合与闻。”(35)

进城更换保甲户口册,要花路费、宿费,还要受衙门吏役盘索刁难,向为团保首人所苦。巴县团练章程规定团首、保正须将团簿送县过朱,听候知县当堂谕发。(36)改革中予以特别重视,专作说明:“换册之期,若令以一介乡民抱册远来,恐吏胥不无藐视,日久弊生。”所以换册之时,礼遇更隆,“奉攀鸠仗,携册光临,小酌琴斋,用申悃愫。既免细民之跋涉,藉修乡饮之遗文。本县事属因公,情殷尚齿,和亲安平,康乐相期,力返古风。”(37)

《川省整顿保甲章程》也提出,鉴于保正需因保甲公事而赴城局办事,州县官应会同绅士筹款,免受造册纸笔需费以免其赔累,并酌备伙食以示体恤。总保、保正及甲长等因保甲公事到官,应立时接见,所递函禀即阅即办,不许门丁胥役需索留难。(38)《达县获匪章程》则废止了保正、团首等拿盗后须入城送案、候讯的规定:“团保获送匪犯,应由该管保正、团首出具花押报呈,以杜窃名假冒,饬令甲长人等来城具禀候讯。保正、团首不必亲身到案,以示优礼。惟具禀时必须拢场将事问明,方可给禀,不得轻信一面之词,率行妄禀,致滋扰害。”(39)

“团保之行,官不能不藉绅以资臂助。用得其人则事有条理,不致纷扰,可收实效。但一邑之中,正绅不可多得,亦不肯轻出,宜贤牧令虚心访求,稍假事权,使上下联为一气。即有一二劣绅,无从作祟,且可相观而善。”(40)在团练的施行中,政府也力求“正绅”任事。光绪元年(1875),川东道要求巴县知县“即传集各绅粮监团人等妥为举办”保甲团练事务,并在告示中写道,团练须“地方官督率公正绅耆相助为理”。(41)光绪十二年(1886),川督刘秉璋在通行全省的《办理团保简明条约册》中亦规定“牌首、保正、团长务选本地公正绅民充当”;“保甲事宜均由绅粮经管”。(42)光绪二十八年(1902),巴县《团练章程》规定城局之练总、各乡分局之练正均“选举正绅”委充。(43)

光绪二十五年(1899),巴县知县沈秉堃在《保甲团务规条》中明白晓谕:“团首并非贱役,无论绅、粮,均可承当。”足以反映其时的普遍观念和官长引导纠正的努力。(44)担任乐山知县时,沈秉堃为团保申请“专为奖功之用,可邀衣顶之荣,且系国家名器”的功牌,则是以名器赋之绅士身份的手段。(45)为了劝说具禀坚辞团总之职的廪生陈子贞,沈秉堃甚至勉以“昔范文正公为秀才即以天下为己任,盖有天下之责者非士莫属。该廪生既务读书上进,必系有志匡时,正宜共济艰难,自其乡里维持始,岂得效呫哔小儒寻章摘句而已乎?”不仅从安身立命上鼓励,而且认为无妨学业:“在该廪生之意以为一旦从公恐荒学业,而抑知不遇盘根错节不别利器耶?”(46)为了请“乡评卓著,才德俱优”的绅士出任首人,地方官的价值标准已经偏离免累而保学业的基本原则。

但是,正如沈秉堃“并非贱役”的诱导所示,身份的限制未因社会管理的复杂和绅粮承担公事的必要性即行废止,首人的境遇也不是长官发愿礼遇即可改善。乡里组织向着近代行政层级的行政职能综合性发展,团保全面身任地方行政与乡里公事,成为首人群体,也是近代地方行政负责人的雏形。但在此过程中,乡里首人进城办理公事时仍要受需索,官役乃至贱役的定位难以改变。既定的身份制度与改善的举措交互作用,绅首处于身份的良贱之间,权力指向的公益与干预之间;就官方而言,直接表现于待遇的尊卑之间。光绪三十三年(1907),民政部在公文中总结地方官对待乡里首人的两歧态度为:“或贵之如缙绅,或贱之如皂隶。”(47)

团保绅首因职责全面而总揽行政,但身份待遇并未全面改善,“为枢纽”而又“或贵之如缙绅,或贱之如皂隶”的两歧化的发展态势,在四川一省即有体现,且直至清朝的最后几年也没有改变。

达县每场设保正一人,从绅士耆老中产生,不限任期,不领薪水;亦设场约、乡约等,皆以平民充之,任期三年。两者虽有身份之别,却共同负责本地狱讼、差徭等公事。(48)

职役制度仍在行政实践中居于约束地位。对天全州保总的惩罚,川督规定:查例载地保等项在官人役有稽查缉捕之责者,若勾通窃贼及抢夺各匪,坐地分赃或受贿包庇者,罪应军戍。今该州拟请监禁十年,核与例章尚属相符,应予照准。无疑仍将团保首人纳入“在官人役”的身份范畴,更将保总等同于地保而已。(49)

在核定谘议局议员资格时,布政使亦援引通行全国的“馆电之主旨”,认为“团保不能以公益论,惟有其它之资格者,不因团保而受限制”。(50)

在此背景中,江津知县“有以香烧团首之背等事,到处皆有所闻,又盗案责成团保拿人,不得则重惩致死”,也就容易理解了。(51)宣统元年(1909),鉴于“新政繁兴,百端待举,地方官即才智过人,亦有应接不暇之势”,盐亭县仿团保方法拟定各选举区域负责人,“目前责以筹款办事,将来即为自治基础”,强调“优加礼貌,不令跪堂对簿,俾贤才乐于自效,具见留心政治,深知体要”。(52)从改进措施中传达出的,正是团保身份和待遇的真实情况。

进城办事滞延时日,花费亦多,还有可能遭差役虐,始终是团保公事烦累令人止步的重要原因。大邑县断案仍须“团保邻证均各传齐到堂”。(53)这才是更为普遍的情况。即令不必亲身送匪,办理公事还是离不开进县城、拜县衙,带见、提堂、呈禀等均需首人赴县,点团时仍须伺候,负累仍旧。资州某地担任总保之文生曾庆余将借知县手令下乡敲诈的散役黄明等捉拿送县,事后这些差人竟趁被敲诈的乡人到县衙购买状纸之际将其殴伤凌辱,“尤敢恃官公出,要挟抽拿,拦阻喊验”。(54)

种种“防弊”之思更是从未消除。政府担心城局绅士坐大,将其置于官僚行政管理体系之内;担心乡里首人需索良民、挟制乡曲、关说词讼、包揽漕粮。于是,既罗列了《地方官勿得扰累乡里甲耆事件》,也开出《乡里甲耆勿得干预地方事》若干项目。(55)在团练事务中,也对城乡绅董百端防范。要防其侵吞经费:“练团经费归监正团首经管,务要实用实销,毋或侵蚀。”(56)“每月所费若干,又必榜示通衢,以防局董之科派肥私。”防其不勤于训练治安:“晓以利害,以联其气谊;定以赏罚,以昭其劝惩。”(57)防其包庇隐瞒:“团保包庇酿出祸,发觉严办难放过。报信捆送不瞒藏,立给重赏面有光。”这是对查防不严乃至通匪的很形象的劝说。(58)这些儆戒虽可理解为“防弊”的准制度安排,但字里行间充满了对团保绅首这一乡役群体的不信任,这尤其体现在防范干预其他公事上。政府对团练特别是其首人的权力界限非常谨慎,不仅严定职能范围,更提防团练藉势蔓延、权力伸张,成为握有武力的不安定势力。强调“练团专为御贼防匪而设,非合操训练,不准擅自聚众,更不准结会树党,违例结盟”,不得藉公报私,“挟嫌疑贼,妄杀无辜,自取抵偿”。(59)

团练有寓兵于农的古意,亦是触动社会秩序的钥匙。乡里的团练由“官役”保甲而来;而借团练事务结交官吏,可为利薮,武断把持,官长亦不能制。贱役化与“权操自下”的顾虑相结合,只能仰赖“治人”以维持善政。“利弊相承,举废相因。欲其久而不敝,所赖首在贤有司。有司贤,则团总等得人,而一方之团练治矣。有司不贤,则视团甲为外物,而团甲人等亦从而外之,甚至以把持营私者参预其间,即已成团练,亦可复坏。”这就是“治法所以赖治人也”。(60)其中固然强调“贤有司”的重要,但问题的关节则在于首人。“有治法尤贵有治人”尚有另一表述:“团保毫无成效,固由地方官不免玩忽因循,亦由各绅民未能实心实力。”(61)“从来兴利除弊之事,有治法贵有治人,不得其人即利民之端无非病民之政。团练一事固须地方官提倡督率,实恃团保之奉行。”(62)这里把治人重在绅民、重在团保说得更为明显。但是,团保毕竟不是正式官职,无官制可规范,“有治法复有治人”固是理想状态,但指责一方甚至双方的缺失更是常态。对治法与治人的双重期待结合在一起,就表现为处处设防的防弊之策。

疑而又用,用而复防,贯穿于清末文书中,贯穿于成法与革新的行政实践中的,就是政府对官吏系统之外的团练绅首的两歧态度。

直到宣统三年(1911),巴县尚有保正“职类捕役,以故务贱品卑”的观念。(63)地方上的官方史家亦注意及于身份问题,并从职役历史演变入手,理解乡里首人普遍的贱役化处境。宣统《广安州新志》的编撰者上溯《周礼》,认为在普遍认知的官役之外,曾有位尊的“乡役”存在。“比长闾胥”“族师党正”等乡职都由“士大夫”担任。他们是“乡役”,也是“乡官”。本土之士办乡里公事,与受王命之百官并列,一体同尊,“职本非贱”。问题的根源在于后世官民分野强化,重官轻民,混淆了“乡役”与“胥役”,遂导致乡职的处境恶化,身份卑贱化:

近世司牧位尊,视民役如佣隶,不复行乡饮钧礼数,故其黠者窟穴官府,其豪者武断乡曲,而舆台皂隶横暴平民,道路以目矣。今日乡正局士犹古乡遂法,街里保约犹古啬夫职,本不与胥役为缘,又皆辅长官为治,乃乡富畏事,辞不肯充,而官务繁冗,举用稍非其人,政益滋窳。(64)

他们自称在地方志中将官役、乡役“合为一编”的用意,正是为了接续传统、抬高乡职的地位:

以闾井之俦,耳目易周,情志易联,无倚势以作威,无窃权以攘利,分职任事,同有秩也,非卑下也。不然,《百官志》胡以“职役”并列哉?长民者镜厥往事,循名课实,溥以德、裁以法,庶至治云。(65)

这一番论述,从制度流变上力图匡正乡职无异于官役的行政观念,在事实层面强调官府对乡职身份界定的变化导致乡职的贱役化,而贱役化导致的“廉者不为”又推动了乡职向“为者不廉”的方向发展。他们不仅成为乡职的时代特征的记录者,还希望由乡职的正名,复古风而臻于郅治:

宣明条约,名位非卑。分劳赞治,任钧官师。教化弗究,气节乃夷。抚驭以礼,稍食以时。万民胥正,犹古之遗。(66)


三、清末四川“绅粮”的身份意识


明了官方的身份规定与待遇之后,时人的身份意识就会成为是否乐于充当乡里首人的另一重要条件,试以“绅粮”为例说明。

绅粮是清代中期以后四川地方社会中一个很有特色的人群统称,反映了在朝廷给予的功名、职衔对身份的标识(绅士)之外,经济地位(向朝廷纳田赋的粮户中较为富裕的大粮户)的重要性。在对公局与绅粮的研究中,山田贤认为“绅粮”一词实质上指称的是同一个社会阶层:大粮户与绅士都具有参与地域行政的资格,地方政治影响力成为具有经济优势的富裕粮户树立新威信的源泉,绅粮通过供职公局形成具有威望的身份范畴,结成州县地域社会的精英层。(67)白德瑞也认为不仅具有功名的绅士可以参与公事,不具备官方赋予的绅士身份的精英也视自己为“绅士”。虽然他们内部存在财富和声望的差异,但如不考虑这些差异,他们组成自认为相同的等级。(68)在四川地方档案中,亦可发现在实际行政中,绅粮作为公议和办公者的融混身份的存在,官长在公文中亦以“局绅”“绅”称呼那些没有功名和职衔的首人、局士。

但是,绅粮一体只是实情的一个侧面。不仅如上文所示,在来自政府上层的制度谕令中,身份的限制并未取消,时人于身份问题亦相当注意。巴县练款局李韡没有功名和职衔,知县称之为“绅”但未称“局士”,其自称则为“职员”或“首事职员”而未称“首士”。巴县三费局洪为祯,有州同五品衔而无功名,与贡生周辛延、王正钰同为“绅”,但笔者所见,其同禀中,大都冠周、王以“局士”,而标洪为“职员”。洪氏仅在请辞之禀中与王正钰同列名“局士”,而分别自称为“职”和“生”,“局士”实则仅就王正钰而言,洪氏在署名中的并列而未特别标出只是为了行文的方便。(69)蔺向阳与李德孚同充巴县长生场里正,李星门为总监正,同禀中,李德孚自称“里正”“文生”,李星门自称“总监正”“廪生”,向阳则自称“职员”。(70)

据笔者所见,巴县三费局、团练局、保甲局并无自称“绅粮”具禀者。乡里具禀中多有以“绅粮”自称者,但如果他们“袭冠带”,则一般会标明自己的功名或职衔。当“绅”成为一种对从事公事者的尊称而身份限定模糊时,“士”就成为绅衿群体的显著标识。于是,经常可以看到首人、有功名者与绅粮在署名时是分别标出的。(71)

可以说当时存在身份融混的现实和趋势,但它们仍是不同的身份,时人有着相应的身份认同。在南部县的一宗争佃油行案中,多次涉及“衿不当行”的观念。(72)曾在南部县保甲事务中任总保之职的廪生雍燮元,请将全县分为东、西、南、北、中五路办理保甲,“选有文有行绅耆十余人分查”,团总则“不拘定绅、粮”。(73)团练首人“不拘定绅、粮”“无论绅、粮”,正说明了区别仍然存在。

其实,“粮”的身份也同样清晰,是担任公职的重要资格考虑。当时共识是,家庭经济条件较好者会更洁身自好一些。粮户担任团保首人,也不会受到朝廷典制规条对绅衿身份的限制。于是,财产标准与乡望标准都是对首人的要求。“必须公举殷实公正富户经管团费”,其实就是希望由经济条件较好的粮户充当。(74)亦不无举充经济条件不如大粮户的花户充当首人者,但其自称“民乡居务农,名列花户,不谙公事”,正说明了花户与大粮户在承担公事上的区别。(75)

重视粮户经济实力的观念发展到一定程度,在绅士的内部,又形成“有粮”与“无粮”的区分。在南部县,同属于士,有人以书院肄业文生、文童的名义联名提出县城保甲“多系饕餮之辈”,揭发县城四门保正、监生邓肇基“劣迹多端,实难尽举,甚有无粮无产,平日欺诈乡愚,搜求是非,人品坏极”。可见在共同的士人身份之中“粮”与“产”的重要。(76)

综上所述,既有研究将身份制度以及与之相关的舆论评价和身份体认忽略不计,仅着眼于表面上权力变动的一面,遂不能还原精英的社会处境的复杂性。

城乡绅衿与地方官共同面对的,除了身份制度的限制,还有与身份意识相关的士风的影响,这也是身份秩序的组成部分,且更关乎群体的风评与个体的感受。其时的士林风尚,清高中即暗含对士人接触乃至受制于衙门职役的限定,充任公职未必引人羡慕:

缙绅先生著书退隐,教授闭户,以不识长官为荣,以出入公门为耻,以厕身市侩为卑,以结交丁胥为辱,以词讼刀笔戒子弟,以纷争斗殴戒乡人。(77)

团练保甲办理乡里公事正是作为“淳风”的对立面出现的:“委绅充任,必得与长官贰尹相周旋,与门役书吏相接触,又无论已。”(78)士人将“或委充保正,则甲长等布列腹心”的同流合污、“一旦邻舍失事,视如秦越,富家被窃,反指为悖出之常,甚且挟私泄忿、串通差役,教贼诬扳,因而从中图搕得贿”的狼狈为奸等种种弊端,皆归于“端人正士不屑外干,讼棍土豪极力营揽”。(79)“不屑外干”正是醇正士风的典型。

不良的身份待遇直接导致用人难的后果,如简州负责团保事宜的总保、副保

需人既多,良莠不等,擅权者乐于从事,自好者谦让未遑。即有公正明干之俦,虽官长造门谆请,畀以重任,非当时逾垣而避,即事后去而之他,用人之难,于此概见。且旧章按年更换,无日不有辞退举充,人之贤愚更难一一考查。遇有紧要公件,每每借口交替,彼此互推,甚至全行置搁。(80)

反过来,当保甲办理不力时,民众则归咎于“概置无赖私人,不用绅粮充当”之弊。(81)

身份待遇的良与贱、尊与卑,身份意识的混融与清晰,在在均两歧并置的时候,绅士的进退出处与首人的群体形象也呈现两歧的面貌。乡里首人中,“大约如古之王烈田畴者固不乏人,而猾贪虎冠为地方之患者,亦在所不免,几有为者不善、善者不为之势”。(82)

鉴于“川省绅士凡知自爱者,以出入衙门为耻;其不自爱者,狡黠之辈,即庸懦之徒,一与官接,则善于趋承,不免假公济私,招摇纳贿,甚而武断乡曲,酿讼遏狱,靡所不至。柔懦者望而生畏,端方者羞与为俦”,整饬保甲团练时,熟悉情形者认为只有长官礼请方或可有改善:“必贤良有司虚心采访,纡尊降贵,隆以礼貌,方能罗致正人。”(83)

与之呼应的是,绅士即令向往首人的权力,也在身份意识上处于“欲迎还拒”的状态。巴县龙凤场的文武生监“大张公论”,禀控文生、里正龚仙麓恶行昭著。他们看重乡里首人的位子,希望推荐自己欣赏者取而代之,认为“各场里总监保,原系绅衿殷实之人充当,方服众心”,并指龚仙麓任用曾受刑的族孙龚静轩为总监正,实属“玷公”。但同时,他们又从“凡属里总监保仓正各首人,正直者多不愿充,奸贪辈众谋营利”说起,如果不仅是一种修辞而已,就正反映了乡里首人身份良贱两歧的社会实况和认知心态。(84)


四、结论:还原乡职的“身份语境”


本文所谈的“身份”,指的是“官”“绅”“士(衿)”“粮”等当时朝廷对其臣民的基本身份的界定。这些身份都对应着一定的职业、道德、赋役准则。围绕乡职,清朝典章中即有所限定。在“身份语境”这个概念中,我们借用“语境”这个词,指围绕乡职身份,政府制度、政策、权力、社会观念等相关因素共同构成的社会政治的“上下文”。(85)乡里行政的末端责任者,就在这样的语境中产生。他们的身份,也在这样的语境中进一步界定。

通过本文的描述,四川的乡里首人已经呈现与山田贤、白德瑞笔下的“精英”,伍跃笔下的“准官吏”不同的样貌,历史发展的实况也并非像孔飞力揭示的那样——绅士通过办理团练突破制度限制获得地方行政权力——方向明确、道路通畅。大略言之,在“精英”说的视域中,国家制度规定的人的地位和身份并不重要,人在社会中的实际能力和地位才更加真实,并且两者往往相乖离。如山田贤就强调绅粮虽无任何国家身份的依据,却是事实上的精英层,由本文所述可见,国家对身份的规定并非载诸空文,而是融于社会实践之中,不能脱离它去谈人的实际地位和权力。“准官吏”或“准官员”的定位,依托的理论模型是:世袭主义的中央集权制要求简约的正式官僚机构,促成了通过准官员和纠纷解决机制进行治理的半正式的简约行政方法。(86)如前所述,这个理论模型没有考虑到或混淆了中国传统政治中“官”“绅”“士”“役”“粮”等复杂的结构性因素,它们互有边界,并不是“官员”与“非官员”这个二元结构可以涵盖的。笼罩在“官”“绅”“士”“役”“粮”之上的身份化的行为规则和运转情态具体、真实而复杂,“准官员”和“集权的简约治理”则追求了理论化约的表达之路。孔飞力笔下的绅权上升已成为解释中国近代史的经典线索,我们习惯于认为社会精英的“理性”就是要追求更大的政治权力,但乡职的服役性却提醒今人,在清末中国,还要考虑身份的限定,探讨基于身份的理性追求。综上,相对既有解释路径而言,如果要更加周全地考量地方首人、绅粮人等的社会政治发展,就必须将身份语境即与身份有关的制度规定、权力运行和自我意识纳入研究视野。

瞿同祖先生曾指出:“中国历史上的社会阶级,如果贵贱是一种范畴,则良贱是另一种范畴。贵贱指示官吏与平民的不同社会地位(包括法律地位在内),良贱则指示良民和贱民的不同社会地位。”(87)社会地位和法律地位说的就是身份问题,这段纲举目张的论述,恰可启发今人打开身份与良贱的视域。《文献通考》《学政全书》所收关于“职役”诸种制度文件表明,在清代中国,对于不同身份的人各有相应的言行、职业以及参与行政、社会事务等方面的规定。清政府鼓励办团练维护治安,以绅士等地方精英任事,就在实际上触动了制度规定的身份秩序。团练绅首在地方权力网络中行使自己的权力、办理公事、安排自己的生涯,呈现与身份秩序文件编织的理想世界不尽相同的状态,而那些典章中的条文又通过制度的框架、行政的延续、社会政治的发展与社会心理的投射影响着他们的进退。

与此同时,也不能抹杀清末官绅应对基层治理形势的变化,打破身份限制的努力。当时确实存在统合绅民士庶的力量,投入乡里公事的趋势,只是直至政权鼎革,也没见到传统中开出纸上蹁跹的新境。真实的情况是,在限制与鼓励并置的语境中,官长鼓励绅粮出任首人,但旧典章仍悬其上,出于行政实际的考虑也是百般防范,终致良与贱、尊与卑两歧并存。以往的研究者看到这两歧中“好”的、绅民权力上升的一面偏多,本文即是要勉力描画出另一面,以示全貌。

身份的秩序实际上就是权力的秩序,身份语境和行政结构是互为呼应的。在当时的基层行政结构中,作为役的乡职是在尽其对于国家的义务,无名无位,更少有荣誉可言。被礼遇的绅士首人,境遇虽较其为佳,却也没有确定不移的行政权力,而处于“帮忙”但又被提防的地位。行政结构不做根本调整,这种情况就不会根本改变。乡里首人没有“正确而确定的”行政位置,既是身份限制的结果,又是身份与形象问题的根源。他们的权力在身份秩序的两歧与模糊的语境下运行,他们的角色与形象也就呈现出两歧的特征。

对绅衿的禁止与令粮户充任乡职,是一体之两面。清人曾议管仓社长“应以殷实农民承充,乃生监中之贫无聊赖者谋充此役,惟以侵蚀为务。州县官强令殷实生监为之,又每视为畏途,殊失立法本意”。(88)川东团练“必须公举殷实公正富户经管团费”,取意相同。(89)川人钟琦以为:

地方有富民,即国家之元气、穷人之靠山。无如土豪借科条箕敛扰害之、嫉妒之、鱼肉之,若欲速其贫而心始快。官绅果能设法招徕,推诚往来,使其安居城市,委办保甲团练,不惟以资臂指,且经费无支绌之虞,凡食其力者亦可藉以养生。(90)

财源与管理相统一,用殷富粮户办公事即有这样的逻辑在里头。功名与家产是可衡量的信任标准,构成对无赖游走者、刁劣钻营者渗入乡职的资格屏障。对绅衿的鼓励与邀大粮充任乡职,实为身份秩序系统的内部调剂。但如果乡职官役化的行政安排不作变动,只从人事来源上作以调整,问题不会有根本的改观。限于禁令者有之,“洁修自爱”而不“自取侮辱”者亦有之。绅衿不屑为,自爱的大粮也不愿干。

在团保首人身份制度的背景下,团保权力的歧出与团保的身份语境暗合,现有行政体系成全或诱致团保首人的劣行复放大之。(91)评判者不时付诸笔端的“有治法而无治人”等断语,又将团保制度视为“治法”,似乎不是身份问题屏障了“治人”入彀,而是“治人”本来匮乏,辜负了这上古三代蜿蜒而来的良法美意。

本文成稿吸收了两位匿名审稿专家的意见,以及暨南大学梁敏玲博士、华东师范大学周健博士的宝贵建议,谨致谢忱!

①罗志田由中国大一统之后“郡县空虚”的背景说起,指出明清先后设置了保甲、里甲、乡约、粮长等各种在地办事的体制,从事者是有非正式色彩的职役人员。对这些人的贱视,一定程度上促成了乡绅的兴起。乡绅与职役“一常代表国家而不行使其功能,一行使国家的功能而不准代表国家”。(《地方的近世史:“郡县空虚”时代的礼下庶人与乡里社会》,《近代史研究》2015年第5期,第6页)科大卫敏锐地发现,费孝通、吴晗等人将科举取消后地方上对有地位人士的模糊统称“绅士”,提前到了科举时代。(科大卫:《人类学与中国近代社会史:影响与前景》,《明清社会和礼仪》,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28页)

②伍跃在《「在民の役」:『巴縣檔案』に見える鄉約像——前近代の中國の國家にょる社會支配の一側面》(《東洋史研究》第74卷第3號,2015年12月,第30頁)中赞同黄宗智的概念,指出乡约是执行国家公务、行使国家权力的“准官吏”,是知县行政权的延伸。

③《清朝文献通考》第21卷,“职役一”,商务印书馆1936年版,第5043页。按,各卷出版信息相同,以下不一一注明。

④参见黄宗智《集权的简约治理——中国以准官员和纠纷解决为主的半正式基层行政》,《经验与理论:中国社会、经济与法律的实践历史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414页;伍跃《「在民の役」:『巴縣檔案』に見える鄉約像——前近代の中國の國家による社會支配の一側面》(《東洋史研究》第74卷第3號,2015年12月,第30頁。

⑤《清朝文献通考》第25卷,“职役五”,第5073页;经君健:《清代社会的贱民等级》,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0页。

⑥素尔纳等纂修:《钦定学政全书》第25卷,“优恤士子”,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30),台北,文海出版社1968年版,第455页。

⑦参见瞿同祖《清代地方政府》,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04页;《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220页。

⑧《清朝文献通考》第21卷,“职役一”,第5045页。

⑨《清朝文献通考》第23卷,“职役三”,第5053页。

⑩《清朝文献通考》第24卷,“职役四”,第5062页。

(11)岸本美绪:《冒捐冒考诉讼与清代地方社会》,邱澎生、陈熙远编:《明清法律运作中的权力与文化》,台北,中研院、联经出版事业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版,第158页。

(12)《重庆府札巴县出示严禁文武劣衿充当保甲以挽颓风卷》(光绪十四年十月十四日),四川省档案馆藏,巴县档案,清6/31/00867。

(13)《重庆府札巴县吏部谨奏禁止各省在籍官绅干预地方公事挟制长官严定处分专条办理事》(光绪十六年七月),四川省档案馆藏,巴县档案,清6/31/00046。

(14)孔飞力著,谢亮生译:《中华帝国晚期的叛乱及其敌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218页。

(15)民国《达县志》第9卷,“礼俗门·风俗”,第8页。

(16)赵尔巽:《咨询改革团保案》(宣统元年),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赵尔巽档案,308/60/6。

(17)《民政部奏请通饬各省查报乡社情形折》,《四川官报》光绪三十三年第7册,三月二十一日,第4—5页。

(18)光绪《蓬州志》第12卷,“武备”,第1页。

(19)《巴县廉里七甲崇文场里正扬松山等禀前云南知县陈诚斋恃势藐抗不出练费卷》(光绪二十六年八月),四川省档案馆藏,巴县档案,清6/31/01438;《巴县团练章程》(光绪二十八年),四川省档案馆藏,巴县档案,清6/31/00958。

(20)光绪《井研志》第4卷,“建置·公局”,第26页。

(21)《璧山县禀定办理团练保甲简章六条》(光绪三十三年),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赵尔巽档案,308/60/6。

(22)《巴县跳登场白云保调查员李保之等具禀夏松亭等握掯经费抗阻公务恳严究卷》(宣统二年正月廿三日),四川省档案馆藏,巴县档案,清6/54/00485;《里正田洪发禀文》(光绪三十年十月初六),四川省档案馆藏,巴县档案,清6/31/01472。

(23)光绪《彭县志》第5卷,“武备志”,第55页。

(24)参见刘铮云《乡地保甲与州县科派——清代的基层社会治理》,黄宽重主编:《中国史新论——基层社会分册》,台北,中研院、联经出版事业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版,第420页。

(25)《学政为查例文武生员不准充任官役杂差事》(光绪十八年十二月),南充市档案馆藏,南部县档案,11/00314/01。

(26)光绪《永川县志》第4卷,“赋役·保甲”,第19页。

(27)《重庆府札巴县绅衿请奖之案勿得含混文》(先绪二十年九月十四日),四川省档案馆藏,巴县档案,清6/31/00051。

(28)《川省保甲章程》(年月不明),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赵尔巽档案,308/60/6。

(29)《川省整顿保甲章程》(宣统元年),四川省档案馆藏,清朝档案联合全宗,清9/7。

(30)《川省保甲章程》(年月不明),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赵尔巽档案,308/60/6。

(31)民国《巴县志》第9卷,“官师下·刘衡传”,第10页;民国《巴县志》第9卷,“官师下·国璋传”,第23页。

(32)宣统《广安州新志》第22卷,“武备志”,第6页;宣统《广安州新志》第15卷,“民役志”,第5页。

(33)光绪《井研志》第5卷,“志五·食货一”,第3页。

(34)光绪《井研志》第29卷,“传二·官师二·叶桂年”,第15页。

(35)《川省保甲章程》(年月不明),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赵尔巽档案,308/60/6。

(36)《巴县保甲团练规条》(光绪二十五年),四川省档案馆藏,巴县档案,清6/31/00991。

(37)《川省保甲章程》(年月不明),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赵尔巽档案,308/60/6。

(38)《川省整顿保甲章程》(宣统元年),四川省档案馆藏,清朝档案联合全宗,清9/7。

(39)民国《达县志》第7卷,“官政门·武备”,第12页。

(40)《上前督部堂鹿章程八条》(光绪二十一年十一月),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赵尔巽档案,308/60/6。

(41)《川东道札发编联保甲整饬团练告示卷》(光绪元年九月十四日),四川省档案馆藏,巴县档案,清6/31/00860。

(42)《重庆府札发办理团保简明条约并饬巴县遵照办理卷》(光绪十二年十二月初九日),四川省档案馆藏,巴县档案,清6/31/00904。

(43)《巴县保甲团练规条》(光绪二十五年),四川省档案馆藏,巴县档案,清6/31/00991。

(44)《巴县保甲团练规条》(光绪二十五年),四川省档案馆藏,巴县档案,清6/31/00991。

(45)沈秉堃:《办理团防请发功牌奖励禀》,《敬慎堂公牍》第2卷,光绪二十五年刻本,第36页。

(46)沈秉堃:《陈子贞禀批》,《敬慎堂公牍》第6卷,光绪二十五年刻本,第46页。

(47)《民政部奏请通饬各省查报乡社情形折》,《四川官报》光绪三十三年第7册,三月二十一日,第5页。

(48)民国《达县志》第7卷,“官政门·民职”,第32页。

(49)《护督宪批天全州保总杨绍武庇贼通匪请监禁禀》,《四川官报》光绪三十三年第25册,九月二十一日,第7页。

(50)《署布政使司批简州禀遵办本届改选谘议局议员调查资格不无疑义请示一案文》,《四川官报》宣统三年第34号,七月初六日,第2页。

(51)《初十日谘议局开议旁听记》(宣统年间),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赵尔巽档案,330/64/2。

(52)《督宪批盐亭县详变通用人藉资协助文》,《四川官报》宣统元年第7册,三月二十一日,第6页。

(53)瀚如:《瀚如日记》(光绪三十一年稿本),中国科学院国家科学图书馆藏,第50页。

(54)赵尔巽:《致资州电》(光绪三十四年八月十七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赵尔巽档案,343/65/5。

(55)《四川保甲章程》(年月不明),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赵尔巽档案,308/60/6。

(56)《巴县团练章程》(光绪二十四年),四川省档案馆藏,清朝档案联合全宗,清9/3。

(57)《四川通省团练总局详定团练章程》(光绪二十四年),四川省档案馆藏,清朝档案联合全宗,清9/6。

(58)赵尔巽:《督宪劝民醒迷歌》(年月不明),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赵尔巽档案,349/67/3。

(59)《巴县团练章程》(光绪二十四年),四川省档案馆藏,清朝档案联合全宗,清9/3。

(60)《四川通省团练总局详定团练章程》(光绪二十四年),四川省档案馆藏,清朝档案联合全宗,清9/6。

(61)《川省整顿保甲章程》(宣统元年),四川省档案馆藏,清朝档案联合全宗,清9/7。

(62)沈秉堃:《筹办彭县乡团大概情形禀》,《敬慎堂公牍》第3卷,光绪二十五年刻本,第34页。

(63)《巴县千厮、西水两厢街民杨福田等具禀保正叶政明等互奸串搕协恳裁撤文》(宣统三年八月初四日),四川省档案馆藏,巴县档案,清6/54/00461。

(64)宣统《广安州新志》第15卷,“民役志”,第1页。

(65)宣统《广安州新志》第15卷,“民役志”,第1页。

(66)宣统《广安州新志》第15卷,“民役志”,第6页。

(67)参见山田賢《移住民の秩序——清代四川地域社会史研究》,名古屋大学出版会1995年版,第205页。

(68)Bradly W.Reed,"Gentry Activism in Nineteenth-Century Sichuan:The Three—fees Bureau",Late Imperial China,Vol.20,No.2(December 1999),p.105.

(69)《巴县示谕三费局拨款五百两与会办杨兆麟资办团防文》(宣统元年十一月)、《巴县团练局士贡生周辛铤等具禀报销练费收支银钱数目卷》(宣统元年八月十一日)、《巴县三里冬防团练局士洪为桢等具禀辞报移交冬防团练费文》(宣统三年闰六月初八日),四川省档案馆藏,巴县档案,清6/54/00403、清6/54/00408、清6/54/00420。

(70)《长生场里正李德孚等具禀监正刘敦五等藐签抗缴练费恳究追缴一案》(光绪二十六年十二月廿四日),四川省档案馆藏,巴县档案,清6/31/01443。

(71)如《巴县凤凰场贺云程等告监生李树青酗酒滋事请斥革另举保正卷》(光绪三十四年三月廿五日),四川省档案馆藏,巴县档案,清6/31/01308。

(72)《铺民何兴发等为确切缕陈油行免归团练承办事》(光绪十四年三月二十二日),南充市档案馆藏,南部县档案,10/00993/11。

(73)《雍燮元拟作办保甲团练事宜八条事》(光绪二十六年十二月初二日),南充市档案馆藏,南部县档案,15/00236/01。

(74)《川东道札发编联保甲整饬团练告示卷》(光绪元年九月十四日),四川省档案馆藏,巴县档案,清6/31/00860。

(75)《监正周岐山禀》(光绪十八年三月十九日),四川省档案馆藏,巴县档案,清6/31/01388。

(76)《保正邓肇基、职员汪澄川等为分析呈明准行团练要务事》(光绪十四年四月初六日),南充市档案馆藏,南部县档案,10/00993/05。

(77)宣统《广安州新志》第34卷,“风俗志”,第1页。

(78)民国《达县志》第9卷,“礼俗门·风俗”,第2页。

(79)光绪《永川县志》第4卷,“赋役·保甲”,第17页。

(80)《督宪批简州禀到任后筹备应办一切事项据实呈核文》,《四川官报》宣统元年第26册,十月初一日,第7页。

(81)《巴县千厮、西水两厢街民杨福田等具禀保正叶政明等互奸串搕协恳裁撤文》(宣统三年八月初四日),四川省档案馆藏,巴县档案,清6/54/00461。

(82)《民政部奏请通饬各省查报乡社情形折》,《四川官报》光绪三十三年第7册,三月二十一日,第5页。

(83)《上前督部堂奎章程八条》(光绪二十八年五月),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赵尔巽档案,308/60/6。

(84)《文生李贞元等禀》(光绪三十二年十月十五日),四川省档案馆藏,巴县档案,清6/31/01487。

(85)高桥芳郎曾指出:“身份或身份制度的研究,除了从制度、法的侧面的理解,身份集团的实态解明之外,需将当时人们的身份观、身份意识等放入视野,才够得上是全面性的研究。”高橋芳郎:《中文要旨》,《宋一清身分法の研究》,北海道大学図書刊行会2001年版,第9页。

(86)黄宗智:《集权的简约治理——中国以准官员和纠纷解决为主的半正式基层行政》,《经验与理论:中国社会、经济与法律的实践历史研究》,第428页。

(87)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第220页。

(88)《清朝文献通考》第24卷,“职役四”,第5062页。

(89)《川东道札发编联保甲整饬团练告示卷》(光绪元年九月十四日),四川省档案馆藏,巴县档案,清6/31/00860。

(90)钟琦:《皇朝琐屑录》第34卷,“国计”,鲁子健编:《清代四川财政史料》上,四川省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84年版,第681页。

(91)瞿同祖曾揭示衙役今日为我们所熟知的一面:因为可以滥用权力,“多数衙役的命运并不总像其法律及社会地位所标示的那样可怜”,甚至有快手赵某“举止俨然乡绅体面”。(瞿同祖《清代地方政府》,第106页)围绕衙门吏役、乡里首人“本来低贱,却获得不当的权势和财富”的现象,描述和评价中似有一种具有特色的语调和语法安排,拟另文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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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近代史研究》2018年第2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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