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剑:推进民营经济持续健康发展若干问题思考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143 次 更新时间:2019-02-12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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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剑 (进入专栏)  


习近平总书记2018年11月1日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讲话意义重大,影响深远。特别是提出要抓好6个方面政策举措推动民营经济发展,具有明显针对性。相关部门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落实总书记讲话精神,令人振奋。可以相信,在今后一段时间,民营经济遇到的矛盾和困难会有所缓解。


影响中国民营经济持续发展的因素,既有短期因素,更有一些长期因素。推动民营经济发展,需要健全和完善一个清晰、可预期的、不受歧视的、平等的、法治的市场环境。这主要有以下一些内容:


一.消除所有制歧视


2018年是中国改革开放40年。可以说也是围绕民营企业的发展争论了40年。争论焦点是,社会主义条件下民营经济是否是权宜之计?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设想未来社会所有制形态时,认为未来社会将是以公有制经济为特征的社会,并认为公有制取代私有制是一个历史的必然过程。马克思所描绘的未来社会,或理想社会,人们认为就是社会主义。后来的人们按照马克思所描绘的理论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公有制(国有制)成了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但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在全球建立的社会主义实践说明,按照这一理论建立的社会主义,不仅没有体现出优越性,还带来了效率低下、普遍的贫穷以及人性普遍的压抑。随着前苏联解体,东欧国家演变,表明按照这一理论建立的以公有制为主要特征的社会主义在全球宣告破产。


中国的实践也说明了这一历史发展走势。计划经济条件下没有民营经济存在的土壤和条件。40年前,中国为什么要改革开放,一个基本事实是,原有的模式已经走不下去了,以公有制(国有经济作为基本面)作为全覆盖的计划经济在中国已经走到尽头。1978年中国10亿人口的大国,经济总量进入不了全球前十位,人均GDP水平不足200美元,在全球属于最不发达国家行列。也正因为此,才需要改革,需要开放。中国的改革开放,从边缘起步,农民承包、个体经营、乡镇企业,经济特区,外资引进,民营经济由点到面,逐步成为中国经济最具有活力的内容,成为中国经济的基础和主体。但由于在理论上没有进行认真清理,传统的意识形态仍如影随形,时时不断袭来。在很多人心目中,公有制才是社会主义正宗,目前发展民营经济,不过是权宜之计。这样一种意识根深蒂固,并影响至今。中国改革开放40年发展,对民有经济的认识虽然不断提高,但总体上仍然是曲曲折折,并没有完全到位。与上述权宜之计意识广泛存在密切相关。与国有企业相比,中国的民营经济,在很多人们心目中实质是二等经济,虽然党的16大就提出 “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但后一个“毫不动摇”在现实生活中并没有落到实处,实际是时常“动摇”。特别是近年来大力强化国企,壮大国企,国有企业的高歌猛进与民企的一片哀鸿形成了强烈反差。因而,要让民营经济能够有清晰可预期发展,消除对民营经济所有制歧视至关重要。这需要理论上与时俱进,彻底摆脱传统的不合时宜的理论束缚,进一步明确各种所有制的平等地位和平等保护,明确多种所有制发展不是某个阶段上的权宜之计,而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所有制基础。同时创造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平等、法治的市场环境。


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社会意识,这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如果不能够创造平等、法治的市场环境,现实生活中要消除对民有经济所有制的歧视是不现实的。


二.理论上需要与时俱进


实际上,即使马克思所描绘的以公有制为特征的未来社会是一种可以实现的理想社会,也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提出,“无论哪一个社会形态,在它们所能容纳的全部生产力发挥出来以前,是绝不会灭亡的,而新的更高的生产关系,在它的物质存在条件在旧社会的胎胞里成熟以前,是绝不会出现的。”也就是说,公有制取代私有制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进程。


(一)社会所有制——公有制重要的实现形式


即使未来社会建立以公有制经济为特征的社会,对公有制也需要作严格限定。按照马克思的理论,未来理想社会所要实行的公有制是社会所有制,生产资料归全体社会成员所有,而不是现实中的国家和集体占有。从这个意义分析,由社会成员共同所有、平等参与、公平共享成果的社会所有制实际上比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公有制形式更符合马克思主义公有制的本来涵义。马恩经典作家将“社会所有制”作为公有制一种重要的实现形式,这是一个十分重要思想。社会所有制实际是社会主义所有制的本质。社会所有制是建立在社会化生产基础上的联合起来的劳动者个人所有制,其主体(所有者)是联合起来的劳动者在全社会范围内自由、平等的联合或结合。社会所有制的具体形式包括劳动者股份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基金所有制和社团所有制等。其中,劳动者股份所有制是社会所有制的主要形式。也就是说,当民有企业股份为多数人所有,就已经具有社会所有制含义。例如人们熟知的华为公司,由于股份为绝大多数员工所有,具有社会所有制的典型特征,同样应当看作公有制的一种重要实现形式。这也意味着,民有经济不等同私有经济,其中大量的股份合作的民有经济本身就包含着公有制的实现形式。


公有制经济及其运行,需要有一定的社会机构来掌握和管理,如果国家占有生产资料,就是国有经济;如果是劳动者联合占有,就是社会所有制。中国社会主义实践证明,相当多的民有企业,实际已经成为劳动群众联合占有的社会所有制,这类经济虽然不是国有经济,但却是公有经济的一种表现形式。


如果能够在公有制的问题上进一步解放思想,理论上与时俱进,切实推进各种经济形式的平等竞争尤其是社会所有制经济的有效发展,规范政府与市场关系,有利于中国经济健康发展。


(二)中国特色市场经济必须与“一般”相结合


要消除传统理论束缚,明确多种所有制不是某个阶段上的权宜之计,理论上需要与时俱进。需要建立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经济学。


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经济学将说明,判定不同所有制先进与落后的标准,关键看是否有利于推动生产力发展,是否有利于市场活力的释放,是否有利于人的活力的释放,是否有利于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如果这个“特色”符合市场经济运行规律,那么一定是市场经济“一般”与中国具体国情相结合。


市场经济“一般”,民有经济是市场经济的基础和主体,国有企业只是必要的补充。全球所有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包括美国在内,都有一定比重的国有企业的存在。但国有企业存在,其意义是为了弥补市场失灵,承担一些特殊的社会职能。例如,公共服务、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只有那些民营经济不愿投入、商机有限领域才需要国有企业。国有企业就是要做那些别人不愿做而社会需要的工作,这也正是国有企业存在的主要理由。此外,需要国有企业参与一些为提升国家影响力竞争力以及整体发展水平领域。例如,航天航空工业等。一般性竞争领域,民营经济可以充分展现其效率。因而,几乎所有的市场经济国家,很少有国有企业在这些领域出现。


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自然也应当符合市场经济运行的一般规律,同时与中国具体国情结合。中国具体国情是,计划经济在中国近30年历史,国有经济形成并积累了大量财富;改革开放40年来,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并存的经济格局,在民营经济迅速发展的同时,国有经济又积累了巨量财富,这是一个客观事实,需要保管好国有财富,让其合理布局,用在正道。


那么,国有经济究竟应当怎样发展,怎样定位?这需要回到党的15届4中全会。1999年9月22日,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战略上调整国有经济布局,要同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和所有制结构的调整完善结合起来,坚持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极探索公有制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大力发展股份制和混合所有制经济”。这其中,“坚持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应当成为国有企业改革基本方略。问题的是,哪些领域需要进,哪些领域需要退呢?判定进退的标准,同样与国有企业在市场经济中的定位有关。


笔者以为,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有经济存在同样是为了弥补市场失灵,承担国家和社会的特殊职能。而承担国家和社会特殊职能,其含义会随着形势变化而有所不同。因而,一般性竞争领域,同样是国有企业需要退出的领域。国有经济需要缩小自身活动范围。至少不能够再进一步扩张。而弥补市场失灵,承担国家和社会特殊职能的领域,特别是承担国家发展战略,则需要“进”;在公共服务领域,包括公共基础设施领域,需要“进”;全民养老保障、医疗保障、教育保障,需要“进”。再比如,随着中国在国际舞台上影响力的提升,中国需要组建国家队参与海外投资,以实现国家发展战略,以扩大中国在全球的影响。也就是说,国企走出去实现国家发展战略,同样也是承担国家和社会特殊职能。当下的中国,迫切需要各级政府所属的国有企业在公共服务领域,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实现大踏步的“进”。当然,实现国家发展战略的领域需要有严格的界定。


三.创造平等的、法治的市场环境


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有经济和民营经济各自应当占怎样比重,谁主谁辅,讨论这些问题的现实意义不大,且易纠缠不清。重要的问题是,能否创造一个平等、法治的市场环境。这才是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能否健康发展,中国经济能否持续发展的关键。


(一)创建公平竞争的平等环境


市场经济的公平性,强调竞争的有效性和不同产权主体之间的平等地位,如果市场公平不能够得以实现,产权主体之间的平等地位不能够确保,市场活力也难以得到很好释放。


当下中国民营经济在发展进程中受到的不公平待遇,较为明显的有以下情形,一是不公平准入,有些领域对外开放了,但对民企没有开放,仍然是国有企业高度垄断。国有企业仍然支配着主要经济资源。有些领域名义上对民企开放了,但民企进入步履维艰,困难重重,实际并没有真正开放。二是政府对国企很高的财政补贴,使国企在诸多领域能够长驱直入,包括民营经济在内的其它类型所有制企业难以实现公平竞争。三是政府运用多种经济手段,具有明显倾斜性。例如利用价格手段维系能源、交通、通讯等基础产品和服务价格,强化提高这些国企的盈利水平,但却影响了民营企业和其他所有制企业的健康发展。


此外,各级政府官员由于掌握着过大的自由裁量权,他们通过直接审批投资项目、对市场准入广泛设立行政许可、对价格进行管制等手段,直接对企业和个人的微观经济活动进行频繁干预,使民有经济正常发展受到影响。诚如习近平总书记在民有企业座谈会讲话中提出的那样,民有企业“在平等保护产权、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平等使用生产要素等方面还有很大差距”。


要创造公平竞争环境,政府各项权力必须严格限定在法制轨道上,只有政府权力不任性,市场才有可能真正成为整个社会经济联系的纽带,真正成为资源配置的主要方式。


在推进民营经济发展上,目前问题是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职能缺位、错位、越位现象严重,导致了行政审批门坎多、公共服务不到位、权力行使不规范,对民营经济发展诸多政策落实不到位、效果不彰显。要创造公平竞争环境,政府部门需要与“放管服”改革工作相结合,持续深入在简环节、优流程、转作风、提效能方面发力。进而打破各种各样的“卷帘门”、“玻璃门”、“旋转门”,提供市场准入、审批许可、经营运行、招投标、军民融合等有利于推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内容。


(二)创建法治的市场环境


目前民营经济遇到的困境还在于,民营经济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难以达到有效保护,民营经济合法财产权利难以得到法律的公正保护。因而,民营企业家对自身财产和人身安全的需求比任何时候都强烈。


创建法治的市场环境,就必须保障各类所有制市场主体的合法权利。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加强对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自然人财产权的保护,清理有违公平的法律法规条款”,其核心内容就是为了更好地实现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


创建法治的市场环境,必须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应当向社会全面公开行政执法部门权责清单。切实防止一些部门在执法中对民营企业采取简单粗暴,侵犯公民财产和人身安全的做法。


创建法治的市场环境,政府的政法部门责无旁贷,责任重大。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民营经济的发展壮大离不开强有力的法治保障。政法部门主动为民营企业提供优质服务,本身是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因而,需要政法机关在法律框架内最大程度地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依法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正义,最大限度地稳定社会预期。


创建法治的市场环境,关键的是让民营企业和内资、外资展开公平公正合法合规的竞争。这其中,法院机关积极发挥审判职能引导市场取向显得尤其必要。例如,一些资源性、基础性的领域出现垄断现象,由此产生了市场的不公平。应当加强反垄断案件审理,依法制止占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市场主体滥用垄断地位。


创建法治的市场环境,需要完善产权保护等制度。这其中,需要严格界定企业家个人的财产和企业的财产,应当将企业家的个人破产和企业破产要区分开来,扩大破产法的适用范围,确立个人破产制度。


创建法治的市场环境,加强对公权力的监督十分重要。使政府各项权力严格限定在法制轨道上,政府权力难以任性,市场才有可能真正成为资源配置的主要方式。近年来揭发出来的诸多腐败现象可以看出,公权力机关一旦违法插手经济活动,严重的会影响企业的经营活动甚至导致企业破产,影响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因此,政法部门在处理经济案件时,应进一步细化公权力介入经济纠纷的实体条件和程序条件,进一步完善外部监督制约机制,缩小、乃至消除公权力“任性”的空间。


四 适时推进政治体制改革


创建民营经济发展平等的、法治的市场环境,从更宏大的视野考察,必须加大政治体制改革力度,特别是加大对公权力的监督力度,解决公权力的过于任性问题,使公权力始终运行在法制允许的轨道上。没有政治体制改革推进,要创建平等的、法治的市场环境是不现实的。


国有企业自身功能实际是政府行为的延伸。无论是为了弥补市场失灵,或是为承担特殊的社会职能,实现国家战略目标,政府都很难作为中性的调控者或者监管者,对国企和民企一视同仁。国有企业参与,实际意味着政府直接进场。在此情况下,没有强有力的制度的保障,特别是对政府公权力进行严格的监督和制约,所谓平等、法治的市场环境难以真正建立,民营经济很难有一个持续发展的空间。


政治体制改革内容广泛,包括行政体制改革,即政府自身改革,从宽泛意义上说也是政治体制改革内容。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要加大减税力度,增强企业获得感,意义重大。这需要行政体制改革相伴随。如果不能够落实简政放权,倒逼行政体制改革,庞大的行政支出很难压缩,减税也难有空间。


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类行为主体如家庭、企业和政府的经济行为,受市场竞争法则制约和相关法律保障,赋予相应的权、责、利,成为具有明确收益与风险意识的不同利益主体。只有通过政治体制改革,使政府各项权力能够严格限定在法制轨道上,政府权力难以任性,市场才有可能真正成为整个社会经济联系的纽带,真正成为资源配置的主要方式。只有在此基础上,习近平总书记所说的“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才有可能。


五.创建有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微观环境


习近平同志提出的推动民营经济发展的6个方面政策举措,意义重大,有很强的针对性。除此之外,笔者也有以下一些政策建议:


1.制定营商环境评价考核指标体系


世界银行《2019年营商环境报告》说明,中国过去一年为中小企业改善营商环境,全球排名从上期的第78位跃升至第46位,这说明中国在营商环境改善方面取得了很大进步。但同时也说明中国营商环境还有很大改进空间。中国目前营商环境存在问题主要有,一是政策随意性大,便利化措施推进缓慢。不同区域政策不一致、同一区域政策由于“人换了一茬又一茬”,口径也随时发生变化,直接影响了政府的诚信。二是政策可预期性不强。诸多政策存在不稳定性和不确定性,随着领导任期的变化而变化。一些地方政策法规出台之前没有广泛征求企业的意见、不接地气,且“朝令夕改”。因而,推进营商环境改善意义重大。建议制定各地营商环境评价考核指标体系,如果考核指标体系较为完善,一个地方营商环境改善,应当作为党政部门重要的政绩考核指标之一。


2..工会组织建设


民营企业自身健康发展尤为重要,内容很多。要推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工会组织建设需要提上议事日程,有利于民营企业健康发展。企业工会建设的目的,实质是为了维护劳工和企业主的合法权益。也就是说,工会组织不仅仅需要维护劳工合法权益,也应维护包括企业主的合法权益。工会组织建设,需要得到上级工会部门的支持。是否也可以作一些改革探索,就是民营企业按照上级工会部门要求,自行组建工会,并上报工会部门批准。而不是完全由上级工会派人设立机构安排人员等,这样更有利于推进企业自身发展。这方面的实践案例很多,效果也十分显著,应当在全国范围内大面积推广。


3.纠正侵害企业产权的错案冤案


保护产权意义在于,给企业家对未来有清晰预期。由于市场环境的不规范,也由于企业家自身存在缺陷,现实生活中,民营企业一般违法行为量广面大。对民营企业经营中的一般违法行为,动用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不利于民营经济健康发展,也不利于中国经济持续发展。即使对民营企业采用上述措施,也应当严格区分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涉案人员个人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结案后及时解封、解冻非涉案财物。


习近平总书记在座谈会中谈及“要甄别纠正一批侵害企业产权的错案冤案”,获得了社会广泛点赞。


企业产权冤假错案的形成原因,既有立法层面的问题,又有执法层面的问题,需要在司法实践中予以修正。在立法层面,我国法律中存在因所有制主体身份不同而同罪异罚或异罪同罚的现象。在执法层面,打黑扩大化是民企经营发展的风险之一,即“将正常企业中个别犯罪行为,上升为了犯罪而组建犯罪基地等”。目前,一些侵害企业产权的错案冤案影响深远。尽快纠正那些侵害企业产权的错案冤案尤其迫切。自2017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依法再审张文中、顾雏军等标志性案件以来,对营造良好法治环境,发挥示范和积极推动作用。因而,尽快纠正影响重大的错案冤案,例如影响深远的顾雏军案,有利于重振人们信心,有利于中国民营经济摆脱困境,释放活力。


(作者为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副会长,全国工商联参政议政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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