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清 武艳:包容性法治社会建设论要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667 次 更新时间:2018-09-12 08:27

进入专题: 包容性法治社会  

张清   武艳  

【摘要】 改革开放进入新时代,中国经济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社会主要矛盾发生变化。经济发展所遮蔽的转型期社会矛盾不断显现,表现在价值观、身份认同、社会分层、社会共识以及社会治理模式变迁等诸多方面。为了有效应对因经济新常态而带来的社会转型的掣肘,系统性、协同性法治思维和法治化方式可以引发我们对机制、秩序、治理能力等问题的深入思考,以型构一个更具包容性的法治体系,建设高质量的“法治社会”。包容性内涵“自治、宽容、开放”特质并立基于“人的团结、人的平等、人的参与”,通过“社会共享”、“社会融合”和“社会参与”等要素,可以激发社会治理的内在动力并构建包容性法治社会的发展体系,即能力层面的自治诉求、机制层面的兼容性发展以及秩序层面的开放性结构。能力建设强调自治权基础上公民意识和宪法爱国主义的可行能力,机制建设祈求为弥合社会分化而建立多元规则的兼容系统,秩序建设希望建立达致良法善治的共治结构。

【中文关键词】 包容性法治社会;可行能力;社会共享;社会融合;社会参与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经济发展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为其他领域的改革发展提供了重要的物质条件。经济实力再上新台阶,经济年均增长7.1%,成为世界经济增长的主要动力源和稳定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我国经济发展也进入了新时代,基本特征就是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1]总体而言,经济的增长动力不再依赖于政府投资而依靠科技创新,经济发展所遮蔽的社会矛盾不断显现,导致因价值观、身份认同、社会分层、社会共识以及社会治理模式变迁而发生社会冲突。[2]面对这些社会冲突,如何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改进社会治理方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建立在怎样的思想平台和分析框架之上,以系统性、协调性法治思维和法治化方式对社会治理的能力、机制、秩序等问题进行思考和把握,促成单向管理到多元治理的范式转换,引导法治社会建设走向一个更具包容性的法治体系,进而建设“常态法治社会”[3]。立基于“社会国原则”[4]的包容性发展已经凝聚为我国改革发展尤其是经济新常态背景下的基本共识,“社会共享”、“社会融合”和“社会参与”等要素,可以激发社会治理的内在动力并构建包容性法治社会的制度体系。该体系包含三个层面:能力层面的自治诉求、机制层面的兼容性发展、秩序层面的开放性结构。能力建设强调自治权基础上公民意识和宪法爱国主义的可行能力,机制建设祈求为弥合社会分化而建立多元规则的兼容系统,秩序建设希望建立达致良法善治的共治结构。


一、经济“新常态”、“高质量”与社会转型的掣肘


人对社会的认识以及人类社会的发展都是一个从常态到非常态再到新常态的否定之否定,是事物发展的本质与规律。人类总是经历事物的正反面发展、总结正反面经验,经过感性-知性-理性、具体-抽象-具体的否定之否定后,才对事物有一个完整的认识,才能认识事物的规律与本质。经济“常态”到“新常态”,就是人类经济发展肯定-否定-否定之否定波浪式前进的成果。经济新常态的最大特点是速度“下台阶”、效益“上台阶”、“增长动力实现转换”、“经济结构实现再平衡”。[5]2014年5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河南考察时首次以“新常态”来描述我国现在及今后一个时期的经济形势,经济新常态下的社会发展面临许多新问题:失业率上升导致社会不稳定;国内外社会矛盾不断显现;社会冲突成为社会常态;社会新常态尚未形成,旧常态和常态共存。[6]2017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我国经济发展也进入了新时代,基本特征就是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推动高质量发展,是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是适应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变化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必然要求,是遵循经济规律发展的必然要求。[7]

十九大报告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2017年12月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要紧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变化,按照高质量发展的要求,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未来较长的时期内,中国经济将在高质量下发展,并由此引发社会转型,使得社会分层逐步加剧,身份认同出现危机,不公现象日益明显。具体而言表现在:(1)价值观方面。随着经济由高速发展转向高质量发展,社会分层不断加剧,阶层结构发育不良造成社会成员对核心价值观的认同危机;阶层分化削弱了一些阶层对核心价值观的认同;阶层流动的封闭性造成社会固化影响了弱势群体对核心价值观的认同;阶层分化带来的多元化价值观。[8](2)身份认同方面。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倡导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在经济迅速崛起的同时,社会利益急剧分化。“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作为我国宪法主体的工人阶级以及农民阶级和知识分子阶层组成的“两个阶级一个阶层”的社会阶层结构不断被冲破、分化,出现了严重的主体身份认同危机。[9]同时,阶层之间的边界开始形成,如果说由居住分区形成的阶层边界是可见的,那么,由生活方式和文化形成的阶层边界则是无形的。但这种无形的边界,不仅可以作为阶层边界的象征,而且还是阶层结构再生产的机制。阶层内部认同的形成是与阶层之间的边界联系在一起的,因为人们正是从这种边界中萌发“我们”与“他们”的概念和意识的。[10](3)社会分层方面。阶层分化是社会转型期的重要标志,是向高质量社会发展过程中的必然现象,反映的是社会成员因其在社会生活中获得社会资源的能力和机会的不同而在社会等级次序中所处的不同位置。就目前开始逐步定型下来的中国社会结构而言,阶层之间的流动开始减少,在1980年代和1990年代,阶层之间的流动是相当频繁的。但到了90年代中后期,情况发生了明显的变化,进入社会的门槛在不断加高。社会阶层再生产机制业已形成。“第二代富人”和“第二代穷人”的存在,说明社会地位继承和世袭的现象开始出现。[11]随着社会结构的定型,一种影响、左右社会发展进程的机制,甚至扭曲改革的机制已开始形成。当前中国社会已经出现了深刻的社会阶层分化现象。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和行业之间收入差距拉大,贫富在代际传递,社会阶层趋向固化。阶层分化改变了传统社会资源占有的关系,使社会成员在收入分配、社会声望和教育资源等方面有所差异,这也势必造成人们社会心态、利益诉求等方面发生重大变化,从而引起人们价值观念的变化。[12](4)社会共识方面。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中国的所有制结构、产业结构、社会阶层结构、组织结构、人口流动结构、收入分配结构、消费结构、思想文化结构等都发生了广泛而深刻的变化,社会结构的深刻变革也导致了不同社会阶层之间利益取向和价值取向的改变。社会关系的多样化、生活方式的多样化、利益诉求的多样化、价值观念的多样化已成为中国社会的客观现实,在一定意义上讲,多元化已经成为当代中国社会的一种新常态。在社会多元化的条件下,全面深化改革需要寻求和凝聚社会共识。[13](5)社会治理模式方面。人类社会从工业社会向后工业社会转变的过程中,公共管理是出于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条件下的社会治理要求而产生的。在人类社会的历史发展中,曾经出现过两种基本的社会治理模式,农业社会所拥有的是一种统治型的社会治理模式,工业社会中产生的是一种管理型的社会治理模式。在后工业化的过程中,出现了公共管理,它是一种服务型的社会治理模式。公共管理是人类社会治理发展的必然结果,它需要实现对传统的行政管理以及公共行政的继承与超越。经济高质量发展背景下,社会治理模式如何实现从统治到管理再到服务进而达致“善治”的转变,是我们必须面对的严峻课题。[14]

从十九大到二十大,是“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历史交汇期。我们既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又要乘势而上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要实现经济发展、社会公正以及“两步走”的战略目标,必须充分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新常态下,非常态的社会冲突,甚至是社会转型遇到的掣肘,既是经济新常态的必然结果,也是国家社会治理的发展指向,在经济新常态下,如何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化解经济社会矛盾,关系到社会治理模式的转型,更关系到法治中国的有效推进。包容性法治社会作为一种理想、稳定的社会状态,不仅符合法治建设的自身逻辑,也为解决冲突、掣肘、困境提供了制度化的方案。


二、走向包容性:法治社会的可能框架


包容性发展既是一种发展理念,也是一种发展方式,其所具备的共享、融合、参与的学术品格不仅能够应对经济新常态下中国社会治理存在的结构性缺陷,也给出了一个解释中国社会治理的新思路。包容性法治社会的论辩框架正在对中国宏观政策的选择、国家治理理念的转变、法治秩序的建立以及法治社会的建设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一)包容性:共享、融合、参与

对于市场主体而言,仅有一个稳定、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远远不够,还需要营造一个集共享、融合和参与为一体的富涵包容性的法治社会氛围。从“广泛基础的增长”(broad - based growth),到“对穷人友善的增长”(pro - poor growth),再到“包容性增长”(inclusive growth)[15],体现的是对整体经济持续发展的支持以至消除贫困的不懈努力。包容性增长与单纯追求经济增长相对立,它倡导机会平等的增长,寻求社会经济协调而可持续的发展。社会不平等包括“机会的不平等”和“结果的不平等”,机会不平等涉及个人背景,而结果不平等更多包含了个人努力和勤奋程度的差异。倡导机会平等是“包容性发展”的核心,目标是缩小结果的不平等。[16]从经济增长的“包容性发展”到社会发展的“包容性”,是一个认识不断深化和拓展的过程,也是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的过程。[17]以“包容性”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有三大支柱:共享、融合、参与,即通过可持续的经济增长最大限度地创造就业与发展机会,共享改革成果;确保人们能得到最低限度的经济福利,消除社会排斥,融合社会不同群体的利益;确保人们能够平等地获得机会,提倡公平参与。[18]

首先,发展成果分配上的利益共享,是包容性发展追求的最重要目标之一。无论是强调发展主体的参与,抑或发展过程的公平公正,实质上都是为了实现发展成果的利益共享,利益的共享性是包容性发展的必然要求和结果。包容性发展本质上就是要让全体社会成员,特别是贫困者能公平合理地共享发展权利、发展机会。这种权利实质上也正是阿马蒂亚?森所说的具有建构意义上的“实质”自由,是人们能够过自己愿意过的那种生活的“可行能力”。

其次,包容性发展是一个不断消除“社会排斥”的过程。在1995年哥本哈根世界首脑会议上,“社会排斥”被视为消除贫困的障碍。阿马蒂亚?森在《论社会排斥》一文中,考察了社会排斥与贫困、能力剥夺之间的关系,论述了能力剥夺的关系特征,并指出“社会排斥”兼具建构性和工具性两种特征,分析了“社会排斥”的多样性,讨论了不平等与关系贫困、劳动力市场上的排斥、信贷市场上的排斥、与性别相关的排斥与不平等、医疗保健、食品市场与贫困等问题。[19]包容性就是要调整发展方式,引导发展方向,消除社会阶层、社会群体之间的隔阂和裂隙。

最后,鼓励发展主体的积极参与是包容性发展的根本动力。作为一种新的发展理念和模式,“包容性”理念的形成始终与人们对贫困的认识紧密联系,因而,参与性更加重视贫困群体的发展机会与能力提高,1998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阿马蒂亚?森认为在现实社会中,我们有很强的理由用一个人所具有的可行能力来判断其个人的处境[20],即他的或富裕或贫苦的状况,贫苦被视为基本可行能力的被剥夺,而不仅仅是收入低下,这是现在识别贫穷的通行标准。[21]因此,包容性以求在各社会阶层和社会群体之间重建关于发展的共同认知,使每一个个体都能参与到社会经济发展的主流之中。

(二)包容性法治社会的向度

“法治中国”概念及其法治社会建设之深层问题的合理澄清和理论的内在展开,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它运用什么概念分析工具。作为一个重要的社会科学研究范式,多元现代性不仅能包容和超越现代性和后现代性、普遍主义和特殊主义的价值纷争,而且能为不同文明背景下现代性的多种文化方案和制度模式的社会变迁过程及其内在诸多因素的持续互动提供结构上的理论分析模型,其理论潜力使之有可能成为一个合适的理论平台和可供借鉴的分析框架。法治中国需要在多元现代性的视野下,走向一个更具包容性的法治论辩框架。[22]多元现代性首先是一种观念,是在对既有现代性理论进行反思和批判的基础上对现代性问题所作出的一种更为深刻的理解和阐释。按照“多元现代性”观念最重要代表人物艾森斯塔特的论述,多元现代性观念是指与长期流行于学术话语和普通话语中的观点截然相反的、有关当代世界(实际上是现代时期的历史和特征)的某些观点。[23]多元现代性范式最为重大的理论意义在于它提供了一个包容和超越性的分析框架。[24]正是“多元现代性”的包容性理论潜力,为我们剖析、解读法治社会“自治、宽容、开放”的内在发展理路提供了概念分析工具。中国法治建设进入新阶段,需要处理法治失衡、法治失调、法治失信和法治失重等法治深化过程中的一般缺陷和特殊缺陷。以法治社会为重心的一体建设的法治发展观,符合法治的一般成长规律和中国社会的现状。法治社会具有“自治、宽容、开放”的特质,法治社会建设需要以限制公权力的越界为导向,透过法治社会化实现社会法治化。[25]

1.自治

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强调在保持社会秩序的同时,要充分发挥民众参与和社会协同的作用,以新的理念、新的方式推进社会治理。在治理理论、第三部门理论、公民参与、资源依赖理论等分析框架下,强调法治社会建设中公民、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过程中所具备的自治性(自主性)的重要性,提出“去政治的自主性”、“赋权下的自主性”、“社会自发型模式”等新概念。[26]但这种自治性又是有限度的,还表现为国家—社会二元结构中的共治性。[27]

2.宽容

法治社会之“法”,即法治社会的规则系统,既包括国家颁布的各类法律法规等正式规则,也包括社会自治组织、团体等制定的自治性规范,还包括各类群体中的地域习惯、商业习惯等发挥调整社会关系作用的无形性规则。因此,法治社会的规则系统在构成上是多元的,展现其规则内部及其规则与行动之间的宽容与融通。[28]

3.开放

按照历史的逻辑,人类社会治理有三种典型的社会治理模式,农业文明社会的统治型治理模式,工业文明社会的管理型社会治理模式和后工业文明社会的服务型社会治理模式。博兰尼、奥斯特罗姆的“多中心”社会治理理论可供借鉴,“多中心治理”以自治为基础,多个权力中心通过竞争和协作给予公民更多的选择权和更好的服务。从方法论意义上,多中心将诸种社会科学方法有机融入到公共事务治理问题的分析中,将宏观现象与微观基础连接起来;重视物品(或资源)属性和社群(或人)的属性对治理绩效的影响;提供操作、集体和立宪三个层次的制度分析框架[29],进而使包容性法治社会建设展现一种多中心、开放性的态势。


三、包容性法治社会之可行路径


涵括“共享”、“融合”和“参与”的包容性发展为“常态法治社会”建设提供了全新的理论视角,源于1919年魏玛宪法、立基于人的团结、人的平等以及人的发展理念的“社会国”原则为包容性法治社会建设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30]二战后,联邦德国“社会国”理念要求经济高速增长并且实现全体国民的共享发展。德国《基本法》规定,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各邦的宪法秩序应符合共和、民主及社会法治国原则,“社会国”原则与人的尊严、人的自由、人的平等、民主法治等原则一起,共同构成《基本法》的根本支柱。[31]我们所要建设的正是这样一种常态的、自治的、社会分层合理的、良法善治的、体现“社会国”原则的法治社会。

(一)包容性法治社会的可行能力:公民意识与宪法爱国主义的建构(呼唤人的团结)

以自治诉求为核心的包容性发展的制度体系,要求确保同质均等的发展权利,提升可行能力。构建包容性法治社会需要可持续发展的动力机制,更强调社会成员自主发展的可行能力,即社会自治权的获得和行使。社会自治权强调个体的“实质”自由和共同体的“自我”管理,它是社会自治权利和社会公共权力的统一,是个体成员权利束和社会自治组织公共权力的统一,是个体“公民意识”培养与共同体宪法共识构建的统一。

1.社会自治中的公民意识培养

社会自治包括公民个人的自治社会组织的自治,是一种“自我决定权”,即按照自己的意愿自我选择、自我决定、自我管理的权利。我国长期以来缺乏自治的传统,国家对社会的管理主要通过政治纽带实现社会整合,村社、居委会和单位是社会的基本单元,纵向的权力运行使得社会自治功能虚化,社会沟通协调协同功能弱化,社会自治权难以发展。从现代社会的发展和运行来看,社会自治是民主的基本表现,它要求公民积极而有效的参与。因此,社会自治最为重要的是公民意识的培育。首先要倡导公民权利至上摒弃国家权力至上,尊重社会公众及社会组织的自治权利。其次要积极培育社会公众社会化、民主化、法治化的自治意识。[32]

2.以“宪法爱国主义”凝聚法治共识

目前中国社会最缺失的是信任和“社会共识”,而通过共同体的社会自治,经由法治共识而达致社会共识是一条可行的路径。深刻认识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构建不以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以领导人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不以决策层领导班子的改变而改变的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模式,是凝聚法治共识的基础。唯有进一步凝聚全社会的法治共识,才能筑牢常态法治的思想基础和社会基础。[33]依法治国的核心是依宪治国,依宪治国的关键在于宪法实施,让公民获得宪法的“存在感”是宪法实施的外在表现。[34]因此,凝聚和重塑社会共识,最重要的途径就是树立宪法权威,让社会的价值与共识重新回归宪法,通过宪法建立、维护并发展社会共识。面对全球化发展以及多元价值并存,重新思考属于我们自己的价值目标,“宪法爱国主义”为我们提供凝聚法治共识的可能。源于20世纪70年代德国的宪法爱国主义虽然被看作民族归宿的替代品,但随着时间的发展,它发展成为一种非民族国家的公民忠诚形式。[35]宪法爱国主义立足于“公民身份”、“公民底线”、“把宪法尊为一种民主忠诚的焦点所在”,通过“宪法认同”、“宪法共识”来建构一种“民主政治忠诚形式”。它超越阶级和民族身份,把宪法规范、宪法文化作为国民忠诚的对象,培育宪法信仰,从而形成稳定的宪法秩序。[36]未来的宪法发展,应当以宪法理念为本,以“宪法爱国主义”凝聚法治共识,以宪法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国家和社会事务,通过宪法治理推动国家与社会的平衡发展,维护并推进人类和平事业的发展。[37]

(二)包容性法治社会的机制融通:社会分化的弥合(实现制度的平等)

“法治”代表着一种原则的规定性,具有规范性的价值取向,“包容性法治社会”的制度构建需要坚实的规范性基础。新制度主义启示我们,重新思考法概念并进而克服硬法规制的局限,运用软法规制协同推进是一种可行的选择。软法规制强调一种平等协商的包容性制度融通,制度层面上推进软硬法衡平治理社会,希冀通过“软硬法合成”的混合规则模式来描绘法治社会发展的框架。

当代中国社会分层已然相当严重,主要表现在:职业分化、制度分化、所有权的分化。[38]面对经济转型时期的社会分化,唯有通过妥协和合作,建立合理稳定、开放有序的社会分层结构,才能贯通上下流动的通道,实现经济社会进步和法律发展的“共赢”。[39]要真正实现不同社会阶层的自由流动,需要建立一种强调平等协商、对话包容的制度融通机制。包容性法治社会要求,这种机制强调国家法的硬法规制(外在制度),更强调引入软法机制(内在制度),并且在两者之间构建一种“软硬法合成”的衡平模式。沿着新制度主义的脚步,制度的内涵是多元的,不存在单一的“制度主义”,并且不同以往的是它在注重描述静态的政治结构、法律框架的同时,更力图关注制度在组织内部、政治生活中的动态过程。从本体论意义上来看,制度包括内在制度和外在制度,内在制度可以理解为“软法”,伴随着“软法”一词在国际法领域的脱颖而出,以及随之而来的有关欧盟推行的新的治理方式的探索,软法的兴起成为趋势。“软法的迅速发展是人们追求自由、自治与自由、自治需要规则、秩序的保障的矛盾使然。”[40]当我们对弥合社会分化软法要素的出现惊喜不已后,接踵而至让我们头疼的是如何协调这种软法要素与原有硬法规制的衔接,尽管我们可以在理论的层面抽象出纯粹的硬法规制模型与软法规范模型,但需要重新审视的大多数制度形式中,并非是某一单独的制度基础要素在起作用,而是三大基础要素之间的不同组合在起作用。[41]混合的框架、动态的衡平只是为我们分析当前中国社会阶层分化提供了一个现实、可行的框架与平台,表达了对弥合社会分化的一种美好愿景。其实,走向“混合化衡平”是一个深邃、庞杂的结构系统,以罗豪才教授等人的观点,是一种具有和谐之体、回应之用、效益之实和正义之核的混合模式。它不仅要实现整个混合体系(即软法硬法)的协调一致,还要实现其作为调整手段,与外在社会结构的其他组成因素(如政治、经济、文化)的互动,更要符合、受制于普遍的社会正义原则的约束以及法律资源最优配置的效益需求,从而全面回应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求。

高质量发展进程中的社会分化,主要是因地域、阶层及族群身份等界限带来的利益分化和矛盾冲突。传统的民主实践模式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利益分化社会的包容性与有效治理问题,而协商民主为断裂社会中实现持续稳定提供了可能。协商民主的有效性也必须要解决信息、程序和利益三者间的有机联系问题,其实践形态需要满足制度化和开放性的双重属性。[42]2015年《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是《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后又一个推进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文献,具有里程碑意义。因此,经由硬法、软法而软硬法合成,在不同社会阶层之间建立民主协商的沟通机制,对弥合社会分化尤其是利益分化所造成的社会断裂具有重要的实践价值。在利益严重分化的社会中,协商民主有可能无法有效开展,还与信息和程序紧密相关。因此,透过“公共信息、政府程序、利益均衡”可以考察、评估协商民主的有效性。[43]

(三)包容性法治社会的秩序共治:良法善治的实现(促进社会的发展)

包容性发展为“法治社会”提供了一个制度性框架,以“包容性发展”为中心的发展策略更需要包容性的秩序共治,最终促进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因此,包容性法治社会建设首先要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其次要透过社会组织的法治化发展与社区的自治性建设推进法治社会的育化过程,最终形成跨越统治与自治两分的善治秩序。

1.高质量建设“法治政府”

构建与经济高质量发展相适应的法治,在“法治政府”建设方面,要积极推动从偏重强调经济决定论到更加重视法治的能动作用的转型升级;从偏重强调效率优先到更加强调公平竞争的转型升级;从偏重强调国有产权优先保护到各种产权平等保护的转型升级;从注重保护投资到强调激励创新的转型升级;从偏重强调为人民服务向更加重视为每一个人服务的转型升级;从偏重强调国家一元管理到更加重视多元治理的转型升级;从偏重强调政府主导到更加突出契约精神的转型升级;从偏重强调以行政手段配置资源到更加突出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转型升级。[44]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新常态之下,强调治理主体具有多元性,社会和政府既是治理的主体也是被治理的对象。因此,常态法治政府应该更为有限而谦抑,真正实现从“管理”向“治理”的转变。[45]

2.社会组织的法治化发展

开放、共享、包容的法治社会建成的重要标志是:国家与社会良性互动,各有其清晰的边界,社会管理法治化、社会组织自治化得到包括软法在内的法律的确认。惟有如此,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包容性法治社会”才是可能而可欲的。政社分开强调政府与社会组织的不同作用,改革行政化社会管理体制;权责明确就是要使各类社会管理主体各显其能、各尽其责;依法自治强调构建社会管理自治体系,实现依法治理。[46]

近年来,中国红十字会信任风波、中华儿慈会账单风波、北京律协直选风波等公众事件的频繁发生再次将还未发育成熟的社会组织推上风口浪尖,捐款管理不透明、内部治理混乱,更使其陷入信任危机,社会强烈呼吁:一方面是政府的简政放权,另一方面是加强社会组织治理力度,在“管住政府”的同时如何有效发挥联合的力量成为对中国治理体制迈向责任治理和有效治理的追问与诘难,就成为社会组织发展及其法治化继而建设法治社会的重要议题。《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依法自治”是构建现代化社会组织体系的核心词汇,它意味着社会组织发展不仅需要法律还需要自律。[47]十九大报告强调,加强社区治理体系建设,推动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48]统治、管理到治理的话语变迁促成了国家与社会从对立对抗到交互联动再到合作共治的悄然变革,在这一法治化进程中,社会组织不仅是一种客观存在,更是一种价值建构,它期许着将共同体成员利益诉求聚合为具有普遍意义的权利主张,并以其组织化、建制化的形式凝聚为社会权力,将国家公权力置于权力制衡与外部制约的“笼子”里。[49]

3.社区治理与居民自治

20世纪80年代以来,法治社会的自主发展需要包括社区在内的基层社会组织的不断完善和发展,政府应逐渐从对社会的直接干预和控制中退出。社区自治是社会自治的有机组成部分,重点强调自治的自主性和自律性,尊重不同的社区依据其自身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自制模式,法律法规应积极地规范和保障居民享有的自治方面的民主权利,包括知情权、民主参与权、民主选举权、民主决策权和民主监督权,明确自治组织的法律地位和自治章程的效力。同时,政府也应当积极培育和发展社区社会组织,并向包括社会组织的第三方购买服务,使政府的角色定位从现在的“全能型”转变为真正的“服务型”。随着城乡一体化建设,村民自治和居民自治有融合贯通的趋势。在理想模式下,社区居民可以通过居民自治权的行使充分参与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而规范的缺失和居民自治运行的“内卷化”,使得考察居民自治权的“权利”属性的回归、明确社区居民自治权的国家义务显得尤为重要。[50]

4.共治中的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

就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关系而言,法治政府建设就是依宪规范政府权力、保障公民权利,通过法治政府实现服务型政府目标。法治社会建设强调社会治理的法治化以及社会组织和公民权利的法治化。社会治理的法治化,既要求“政府治理社会”的法治化,也要求“社会自我治理”的法治化。法治政府可以为法治社会发展提供制度支持,法治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可以为法治政府建设提供环境保障,进而实现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的良性互动。[51]总之,包容性法治社会的发展要靠法治政府保障,法治政府的权威要靠法治社会维护,从而实现“治理”与“自治”的秩序共治。


四、结语


随着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进程的加快,法治社会建设进入快车道。为了有效应对因经济新常态而带来的社会转型的掣肘,需要运用系统性、协同性法治思维和法治化方式深入思考机制、秩序、治理能力等问题,以型构一个更具包容性的法治体系,建设高质量的“法治社会”。包容性涵摄“自治、宽容、开放”特质并立基于“人的团结、人的平等、人的参与”,通过“社会共享”、“社会融合”和“社会参与”等要素,可以激发社会治理的内在动力并构建包容性法治社会的发展体系,即能力层面的自治诉求、机制层面的兼容性发展以及秩序层面的开放性结构。能力建设强调自治权基础上公民意识和宪法爱国主义的可行能力,机制建设祈求为弥合社会分化而建立多元规则的兼容系统,秩序建设希望建立达致良法善治的共治结构。面向法治中国建设愿景,本文的思考还是非常初步的,从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现实来看,社会领域的法治建设相对于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建设来说,更为薄弱也更加复杂,运用法理思维[52]厘清法治社会建设中的基本理论问题,将是我们的努力方向。


【注释】 *张清,扬州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研究员;武艳,扬州大学法学院博士候选人,江苏省金坛市人民检察院员额检察官。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包容性法治社会实现机制研究”(18AFX002)、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重点项目(16SFB1001)、江苏省“六大人才高峰”高层次人才资助项目(2014JY018)、江苏省高校优势学科“文化传承与区域社会发展”建设项目(PAPD)、江苏高校区域法治发展协同创新中心的研究成果。

[1]《2017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公报》,新华社北京2017年12月20日电,http://www.zhicheng.com/n/20171221/187438.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8年5月20日。

[2]参见李瑞昌:《经济新常态下的公共治理创新》,载《探索与争鸣》2015年第7期,第85-86页。

[3]在国外,法治社会的生成在一定意义上也被认为标志着社会转型的完成和法治现代化的实现,在经济转型国家中,最成功的往往是社会嵌入最紧密的国家,没有嵌入社会的“强”国家是脆弱的。“常态法治社会”概念的提出,是深受黄闽先生的启发而来。他提出了“建设常态法治国家”的全新命题。参见黄闽:《依宪治国,建设常态法治国家》,载《中国法律评论》2016年第2期,第2页。

[4][德]康拉德?黑塞:《联邦德国宪法纲要》,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第5页及以下。

[5]《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闭幕首提经济新常态九大特征》,http://news.sohu.com/20141211/n406872393.s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8年6月5日。

[6]参见李瑞昌:《经济新常态下的公共治理创新》,载《探索与争鸣》2015年第7期,第85-87页。

[7]《2017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公报》,新华社北京12月20日电,http://www.zhicheng.com/n/20171221/187438.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8年5月20日。

[8]参见姜丽:《阶层分化背景下核心价值观的认同困境与对策思考》,载《宁夏党校学报》2015年第6期,第26-27页。

[9]当下在人们的印记和思考中,“工人阶级”可能和“下岗”联系得最为密切。

[10]在1991年,上海市社会科学院曾经对上海市民的阶层意识进行过调查,得出的结论还是“有阶层化差别但无阶层化意识”。参见孙立平:《中国社会结构演变的四个可能趋势》,http://www.rmlt.com.cn/2016/0907/439304.s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8年6月3日。

[11]孙立平教授认为,这些社会结构定型化的迹象是需要我们给予足够重视的。参见孙立平:《中国社会结构演变的四个可能趋势》,http://www.rmlt.com.cn/2016/0907/439304.s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8年6月3日。

[12]姜丽:《阶层分化背景下核心价值观的认同困境与对策思考》,载《宁夏党校学报》2015年第6期,第25页。

[13]周光辉:《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需要寻求和凝聚社会共识》,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4年第5期,第11页。

[14]张康之、李传军:《公共管理是一种新型的社会治理模式》,载《行政论坛》2010年第3期,第4页。

[15]张梦涛:《“包容性增长”:科学内涵、时代价值与实践取向》,载《理论探索》2011年第1期,第9-10页。

[16]蔡荣鑫:《“包容性增长”理念的形成及其政策内涵》,载《经济学家》2009年第1期,第103页。

[17]“包容性法治社会”是一个全新的命题,笔者提出这一命题深受袁达松先生的启发,他提出了“包容性法治国家”和“包容性地方法治”的概念并进行论证,参见袁达松:《走向包容性的法治国家建设》,载《中国法学》2013年第2期,第5-7页;袁达松:《包容性的地方法治一体建设》,载《前线》2013年第11期,第38页。

[18]参见蔡荣鑫:《“包容性增长”理念的形成及其政策内涵》,载《经济学家》2009年第1期,第103页。

[19][印]阿马蒂亚?森:《论社会排斥》,王燕燕摘译,载《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5年第3期,第1页。

[20][印]阿马蒂亚?森:《以自由看待发展》,任赜、于真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译者序言”以及第85页以下。

[21]张清:《通过法律见识贫穷——一个研究纲要》,载《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5期,第26页。

[22]刘小平:《法治中国需要一个包容性法治框架——多元现代性与法治中国》,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5年第5期,第168页。

[23][以]S. N.艾森斯塔特:《反思现代性》,旷新年、王爱松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36页。

[24]刘小平:《法治中国需要一个包容性法治框架——多元现代性与法治中国》,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5年第5期,第171页。

[25]参见江必新、王红霞:《法治社会建设论纲》,载《中国社会科学》2014年第1期,第140页。

[26]参见胡琦:《法治与自治:社会组织参与建构社会治理“新常态”的实现路径》,载《探索》2015年第5期,第77页。

[27]强调社会的自治,并非孤立或独立,而是与国家既有明晰的边界又形成良性的互动。参见江必新、王红霞:《法治社会建设论纲》,载《中国社会科学》2014年第1期,第151-152页。

[28]参见江必新、王红霞:《法治社会建设论纲》,载《中国社会科学》2014年第1期,第149-150页。

[29]王兴伦:《多中心治理:一种新的公共管理理论》,载《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05年第1期,第96页。

[30]尽管“社会国”原则带有强烈的国家主义意味,但其蕴含的人的团结、平等和发展的理念与包容性法治社会建设的价值诉求是完全契合的。

[31]参见张放:《德国“社会国”思想的内涵、流变及其启示》,载《经典中的法理》(第5卷),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239-240页。

[32]参见徐永平:《发展社会自治权与创新社会管理初探》,载《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第四届中国行政改革论坛论文集》,2013年7月,北京,第182页。

[33]参见刘武俊:《凝聚法治新共识形成法治新常态》,载《人民法院报》2015年1月22日,第002版。

[34]参见黄闽:《依宪治国,建设常态法治国家》,载《中国法律评论》2016年第2期,第1-2页。

[35]参见[德]扬-维尔纳?米勒:《宪政爱国主义》,邓晓菁译,商务印书馆2012年版,第47页。

[36][德]扬-维尔纳?米勒:《宪政爱国主义》,邓晓菁译,商务印书馆2012年版,第5页。

[37]参见韩大元:《宪法实施与中国社会治理模式的转型》,载《中国法学》2012年第4期,第25页。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的专题研究,参见夏锦文主编:《法治思维》,江苏人民出版社2015年版。

[38]陆学艺:《当代中国社会阶层研究报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第7-8页。

[39]张清:《从身份到契约——中国社会分层结构变迁之法社会学分析》,载《江苏社会科学》2002年第3期,第187页。

[40]姜明安:《软法的兴起与软法之治》,载《中国法学》2006年第2期,第32页。

[41]参见[美]斯科特:《制度与组织:思想观念与物质利益》,姚伟、王黎芳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70-71页。

[42]参见吴兴智:《利益分化社会中的协商民主及其有效性问题》,载《南京社会科学》2015年第7期,第69页。

[43]吴兴智:《利益分化社会中的协商民主及其有效性问题》,载《南京社会科学》2015年第7期,第72页。

[44]江必新:《建设与经济新常态相适应的法治》,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2015年第11期,第34页。

[45]参见江必新:《建设与经济新常态相适应的法治》,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2015年第11期,第36页。

[46]徐永平:《发展社会自治权与创新社会管理初探》,载《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第四届中国行政改革论坛论文集》,2013年7月,北京,第184页。

[47]张清、武艳:《社会组织的软法治理研究》,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第14页。

[48]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2017年10月18日),http://www.gov.cn/zhuanti/2017-10/27/content_5234876.htm,最后访问时间:2018年1月15日。

[49]对社会组织从硬法到软法治理的详尽论述,参见张清等:《非政府组织的法治空间:一种硬法规制的视角》,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年版;张清、武艳:《社会组织的软法治理研究》,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

[50]参见张清、顾伟:《居民自治权论要》,载《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13年秋季卷),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55页。

[51]参见吕延君、喻中:《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不是“零和博弈”》,载《领导科学》2015年第10期,第20-21页。

[52]张文显教授最近在不同的场合提出了“法理中国”、“法理思维”等新概念,他认为法律中国是有法可依、社会生活法律化;法治中国是依法治国、国家治理法治化;法理中国是良法善治、法律法治法理化。参见《张文显教授到云南大学法学院做“新时代中国法理”的主题讲座》,http://www.law.ynu.edu.cn/info/1059/2211.htm。他认为“法理思维”是“法律思维”、“法治思维”的发展进阶,更具包容性和解释力。参见《“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深刻变化与法治现代化”高端智库论坛圆满落幕》,http://k.sina.com.cn/article_2056346650_7a915c1a02000bonp.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8年6月7日。

【期刊名称】《比较法研究》【期刊年份】 2018年 【期号】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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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陈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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