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震:刑罚敏感度论纲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385 次 更新时间:2018-08-28 06:43

进入专题: 刑罚敏感度   重刑主义  

王震  

【摘要】 刑罚敏感度从其内涵上是人们内心对刑罚的反应和感受,影响它的包括一些主观要素和客观要素,把握二者间的动态变化是研究刑罚敏感度的重要途径。刑罚敏感度具有相对性和进化性的特征,相对性决定了它可以被引导,进化性决定了它必将走向更为敏锐化。从应然的角度上,刑罚敏感度也应当被引导,应当引导公众保持一种适度超前于社会普遍状况的敏感度。要做到这一点,可以通过文明建设、信息传递以及典型案例强化等方式来引导它变得更为敏锐,这对于刑罚文明人道化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从研究价值上,刑罚敏感度可以从心理反馈的层面上提供更为独特的研究视角,以弥补传统研究视角单一的不足,同时它也能为消除重刑主义提供心理基础,而且还能帮助人们更全面地审视犯罪和刑罚。

【中文关键词】 刑罚敏感度;相对性;重刑主义;文明建设


刑罚是刑法的标志性产物,甚至可以说刑罚是人们直观感受到的“刑法”。在刑法运作过程中,民众的观念会受到刑罚运作的影响,同时它对于刑罚无疑也具有强有力的制约。{1}但是从研究的层面上来看,人们对于刑罚适用在人们内心的反应,也就是刑罚敏感度问题缺乏足够的重视。在现有研究中,多数学者只是在只言片语中对它有所提及。笔者认为刑罚敏感度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在本文中将围绕着刑罚敏感度的内涵、影响要素、特征、引导定位和研究意义等内容进行阐述,以期引起学界对它的关注并为刑事法理论的完善和发展提供更为全面的研究视角。


一、刑罚敏感度的内涵和特征


(一)刑罚敏感度的内涵

刑罚敏感度是人们内心对刑罚的反应和感受,它属于刑罚社会心理效应的核心部分。刑罚社会心理效应是刑罚作用于公民所产生的心理反应,具体包括刑罚认识、情感体验和行为意向等诸多内容,还包括从情感上对刑罚的肯定与否定、对刑罚的期待和愿望,以及对刑罚所蕴涵的要求的感知和态度。{2}刑罚敏感度正是上述内容的集中反映。事实上,这种价值已然被一些学者所认识。贝卡里亚等18世纪的启蒙思想家为了与宗教禁欲主义论战,曾经大力宣传人的肉体感受性对于人的一切需求的决定性作用。{3}也许这种人的主观感受对于主体需求不会起到那么彻底的作用,但是它对于主体需要的重要影响是无法否认的。在现实当中普通民众对于刑事案件的感知,也往往凭借自己朴素的法律感觉来评价行为人所受刑罚的严厉程度是否适当。{4}而这种法律感觉也是刑罚敏感度的一种外在体现。

从主体的角度,刑罚敏感度包括多个层面。虽然不同经验的人对同一事物的感受往往不同,甚至从世界上难以找到对同一事物有完全相同心理体验的人,而且同一个人的心理感受也不会总是相同的,具有易变性。{5}但是这并不能否认,有相同生活环境、类似生活阅历等相接近条件的人往往具有强烈的趋同倾向。也就是说虽然个人的刑罚敏感度会在一定程度上保有个性,但是一定群体的刑罚敏感度还是会由于某些类似因素的影响而具有某些共通的倾向,就如同我们常说某个民族具有某种民族性格是一样的。这种共性的存在是我们可以对刑罚敏感度进行研究的基础,否则它就会陷入彻底的个人主义而无法琢磨。因此,刑罚敏感度从主体上既可以体现为一种针对刑罚的个体感受,也可以体现为一定群体对刑罚的集体感受,甚至可以从更大的角度归入一个社会的国民对待刑罚的群体感受。这种心态的研究显然具有重要的价值,它会直接影响人们对待刑罚的态度,也会间接影响人们对待犯罪的看法和理解,更会从长远的角度对于社会公众的一般心理造成影响,甚至会渗透入国民性格中,成为民族个性的组成部分。

此外,人们的刑罚敏感度也会直接或间接地受到一些要素的影响。行为人刑罚敏感度差异是普遍存在的,人格类型的不同、行为人社会地位的高低、犯罪类型和刑罚种类的不同都对个人刑罚敏感度有着重要的影响,通常来说悲观主义者比乐观主义者更为敏感,地位较高的人比地位较低的人更为敏感。{6}提倡关注刑法公众认同的周光权教授认为,市民的刑法感觉产生于对利益、规范和惩罚相互性的平衡和计较之中。{7}这种刑法感觉显然包含了刑罚敏感度。有学者认为,刑罚的敏感程度与人性直接相关。人性得到更大程度的满足,人们的敏感程度会提升,刑罚就可以越轻;而人性被压抑,将使得人们的刑罚敏感度降低,刑罚就不得不更重。{8}康德也认为,对于有荣誉感的人处死是一种较轻的刑罚,而对于恶棍来说这是一种较重的刑罚;如果对这两种人都判处终身劳役,对有荣誉感的人是过于严厉的惩罚,而对后者来说却是过轻的刑罚。{9}126

前述不同学者的观点中涉及了诸多要素。有些偏重于客观要素,有些偏重于主观要素。刑罚自身的种类和轻重是客观要素中的核心部分。在我们对某一犯罪行为适用刑罚时,刑罚的轻重是基于刑罚的量被由重到轻区分开来的。刑罚量的因素基于其剥夺的量可以被直接感知到。{10}人们会据此来判断刑罚的轻重,因而一般都会接受生命刑重于自由刑,剥夺自由刑重于限制自由刑,自由刑重于资格刑这样一些具有普遍意义的规律。但是不得不承认,由于主观感受的介入,有些刑罚种类的轻重并不那么好比较出来,例如自由刑和财产刑的轻重在一些情形下就不好分辨,这时由于行为人主观要素的介入,导致人们对刑罚的主观评价产生个性化差异。但是总体来说,偏重于客观要素的部分是较为容易进行衡量和比较的。而人格类型、社会地位、利益、人性和荣誉感等因素更为偏重主观层面,这些要素对行为人刑罚敏感度影响上个性化的成分更为突出。这些主观因素和客观因素间根据主体状况不同进行随机的排列组合、交叉互动,会导致人们对于刑罚感知和评价上产生差异。把握这种动态规律是我们研究和把握刑罚敏感度的重要途径。

(二)刑罚敏感度的特征

1.刑罚敏感度的相对性

应该说,刑罚敏感度的相对性是刑罚的核心特征。这也是决定了刑罚敏感度可以被引导,并据此可以选择轻刑化刑罚立场的关键要素。冯亚东教授以人们感知水温度的相对性为例来阐释:“客观的质与量可以互变,主观的质与客观的量更是可以随着人们的意愿而互变。”{11}126人们对于刑罚的感受也会有这种相对性。我们假设以水温高低代表刑罚的宽缓和严苛程度,水温低代表严酷,水温高代表宽缓。刑罚敏感度高的主体,会对何为“冷水”有更高的温度选择,而刑罚敏感度低的主体,特别是一直浸淫于“冷水”氛围中的,则会有更低的温度选择,甚至可能会感觉只有冰水才是冷水。换句话说,一直沉浸于重刑主义氛围的主体会认为重刑以及更重的刑罚才能满足他们的心理,而一直沉浸于轻刑主义氛围的主体则会保有更高的刑罚敏感度。这样,无论处于重刑主义还是轻刑主义的社会中的公众都会习惯于他们所处的刑罚氛围,最终形成一种刑罚趋向,而这个趋向会决定一个社会中的刑罚结构以及刑罚轻重。可以认为,刑罚敏感度较高的社会其刑罚相对较轻,而刑罚敏感度较低的社会刑罚相对较重。因此,刑罚敏感度与刑罚之间又存在相互制约和互动的关系。

关于这种相对性有一定的争议。贝卡里亚赞同这种相对性,他指出两个国家一个以长期苦役为最重的刑罚,另一个以轮刑为最重的刑罚,这两个国家对最重刑罚的畏惧程度是一样的。{12}50但是有学者对此持异议:认为虽然在生产力发展水平相同的条件下,在人们能感受的限度内,刑罚越重,威慑力越大,刑罚越轻,威慑力越小,但是人们对最重刑罚的畏惧程度不会是相同的,这种看法既不符合事实,也不符合逻辑。{13}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恰恰就是忽视了刑罚敏感度的相对性。正如孟德斯鸠指出,同样的刑罚对不同背景下的人的影响不同,类似于罚款和八天监禁这样的刑罚对于在温和国家成长的欧洲人的刺激程度不亚于砍掉手臂对亚洲人的威吓;使得法国人名声扫地,懊丧欲绝的惩罚可能都不会使得土耳其人失眠。{14}140-141因此,那些刑罚敏感度高的民众对于相对较轻的刑罚也会有刑罚敏感度低的民众对重刑才有的同等的畏惧,这当然是合理的,它是一种动态的平衡。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刑罚敏感度的相对性会因为主体角色的转化发生更为鲜明的转变。社会中的个人往往都是感性行动者。每个人都可能是利他者、损他者或者受损者,而且其角色是不断变化的。作为利他者或者损他者时个人很难对自己的行为进行控制或者约束,但是在作为受损者时则往往要求对于损他者进行控制和约束。{15}对于刑罚的感受也是这样。当人们作为旁观者和当事者的时候其感受截然不同。我们的现实是,很多人臆想自己永久处于旁观者的位置上,而不会成为受损者或者损他者。这种看法既不符合犯罪学的基本理论也不符合现实,特别是在当今风险社会的背景下,每个人都可能成为潜在的犯罪人,因此,处于旁观者的幸灾乐祸的心态最终可能会作用到人们自己身上。

此外,在把握刑罚敏感度的相对性时要注意其具有一定的层次性。这种层次性也决定了人们对于刑罚的感知要有轻重程度的区分。例如,人们从理念中也会认定盗窃行为会轻于故意杀人的行为。但是有时这种区分也会比较含糊,例如强奸和抢劫哪个更重就不是那么好进行比较的。但是以贝卡里亚为代表的学者还是制定出了一个刑罚的阶梯来进行研究,这也是我们当前诸多刑法原则和刑事政策的理论源头之一。如果认可这个刑罚阶梯的合理和有效性。那么必然要求刑罚是分层次的,而且这也决定了人们的刑罚敏感度也是分层次的。这种层次性的构建只能采取一个从轻到重的模式来进行,如果人们对打死一只山鸡、杀死一个人或者伪造一份重要文件都同样适用死刑,那么人们不会再对这些罪行作任何区分。{12}75同时,其要求的社会氛围也是轻刑主义的。因为,在一个轻刑主义的氛围中,人们可以非常敏锐地感觉到重;但是在一个重刑主义的氛围中,人们会难以接受也无暇感受到何为轻。那么刑罚阶梯的构建也就失去了其现实性和必要性。

从刑罚敏感度的理论来看,刑罚敏感度高,则刑罚心理较为容易得到满足,更容易接受相对较轻的刑罚;刑罚敏感度低,则刑罚心理满足较为困难,往往需要较重的刑罚才能得到心理的满足。我国刑法中的一些基本原则的实现也会受到刑罚敏感度的影响,以罪刑相适应原则为例,其含义不外乎刑罚应与罪行相当。公众对刑罚的敏感度无疑是判断相当与否的一个重要影响因素,刑罚敏感度高则会认为相对较轻的刑罚也能与一定的犯罪行为相当,如果刑罚敏感度低则要求更重刑罚的呼声会更为凸显。因此,如果我们能够接受刑罚敏感度的相对性,就必然能够接受人们的刑罚敏感度可以进行引导,轻刑主义的氛围是可以进行构建的这个结论。

2.刑罚敏感度的进化性

从刑罚的发展史来看,刑罚的发展有一个由重到轻的过程。[1]正如我国古代从奴隶制五刑向封建制五刑的转变那样,人类社会的刑罚几乎都经历了从身体刑(肉刑)为中心向自由刑为中心的转化。随着社会向前发展,人们会逐渐体会到刑罚宽缓的必要,正如古老的法谚所示:“刑罚预期严厉不如缓和”{16}82-83。伴之而来的是人们刑罚敏感度的逐渐提高,可以认为人们刑罚敏感度的提高是伴随刑罚宽缓和人道化的重要产物,而且它不是纯被动的存在,因为它能够进一步巩固人们对于人道文明的刑罚执行方式的心理预期。这种刑罚敏感度的提升是客观的,一两百年前人们还可津津乐道围观砍头的场景,这在绝大多数现代人心中已经难以接受了。显然刑罚敏感度也有个进化的过程。

从全球视野来看,刑罚总的趋向是趋于和缓,但是从当今世界各国的刑罚现状来看,其差异仍很明显。当下多数国家都以自由刑为核心构建了自己的刑罚体系,大多数国家已经废除了死刑,但是保留死刑的国家仍有一定的数目;肉刑在多数国家早已成为历史,但是新加坡、中美洲的一些国家仍然保留了鞭刑。更有甚者,有些人将这些“硕果仅存”的酷刑仍然视为珍宝,全然不顾历史的发展趋势,仍然保留着“复古”的想法。[2]这当然是荒谬的。我国历史上的法家在施用重刑上没有丝毫的犹豫,但是重刑主义造成的轻贱人命,贬低人的健康自由和尊严的风气,与法家向往的向善之风背道而驰:“谓将以警示世人,而习见习闻,转感召其残忍之性”{17}。

值得警惕的是在刑罚和刑罚敏感度未来的发展中应避免的两个误区:

(1)不要将刑罚惩罚的对象由肉体逐渐置换为“灵魂”。{18}当代社会中,已经呈现出从自由刑为中心向行刑社会化的逐渐转换。这体现出了刑罚对肉体的解放,但是已经逐渐显现出惩罚的对象在转向人们的精神。例如,在美国一些州羞辱刑频现;还有科技上尝试让囚犯服刑8小时像经历了1000年等想法。{19}这些都是让人感到恐怖的尝试,是对人们刑罚敏感度的肆意践踏。这样的尝试并不是走向人道,而只是将折磨的对象从人的身体转向了人的精神。应该说,这些尝试是一种隐性的倒退,我们应当避免走入这样的误区。

(2)要警惕集体的非理性状态:不要由疯狂的群体陷入群体的疯狂。迪尔凯姆也认为这种群体性的感情违反我们本性的时候,甚至会使人感到恐怖。{20}27

有学者描绘了巴士底狱被攻占后的场景:“没有人确切知道是谁下了杀掉犯人空出监狱的命令,一开始这个杀人群体杀了大约300人,而且它是一个典型的异质性群体。除了少数职业无赖,主要是一些小店主和各行各业的手艺人:靴匠、锁匠、理发师、泥瓦匠、店员、邮差等等。……考虑到受指控的人数众多,他们决定把贵族、僧侣、官员和王室仆役一律处死,没有必要对他们的案件一一进行审判,对于所有个人,只凭职业就可证明他是罪犯。……在屠杀了1200到1500个民族的敌人之后,有人提议说,那些关着老年人、乞丐和流浪汉的监狱其实是在养着一些没用的人,……囚犯被无一例外地处死了,其中包括50名12岁到17岁的儿童,他们当然也变成了人民公敌。”{21}137-140我们目前网络时代背景下,网络正在成为培养这种非理性情绪的一种新的媒介和温床。在网络中,一些人结成新型的非理性集体。肆意发泄自己的不良情绪,而缺乏基本的理性思考,而这种恶性的肆虐往往伴随着刑罚敏感度的日益降低。这种集体的非理性如果缺乏有效的控制和引导,也许会成为社会动荡的定时炸弹。对此我们应当保持足够的警惕。


二、对刑罚敏感度的引导及实现路径


(一)引导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应然定位

随着对刑罚文明要求的提高,一般公众感知刑罚的角度从最初的具象早已转变为抽象化。到近代之前,许多刑罚的执行都是公开进行的,例如,我国古代在衙门前站枷,几乎在全世界各个国家历史上都曾经公开进行的绞刑和砍头,都是为了达到更好的一般预防效果而极尽渲染之能事。而到了现代之后,自由刑的执行在特定场所进行,生命刑的执行更是在较为秘密的场所进行的。公众事实上并不会直观感受到刑罚的惩罚性,而只能通过宣传和想象间接感受刑罚的痛苦。而在现实当中,人们恰恰非常容易忽视这些貌似与自己“无关的”痛苦,这就更容易造成公众的冷漠态度。因为在这种抽象感知中,公众更容易将自己作为纯粹的旁观者:受到刑罚惩罚的都是坏人,而自己是不会成为坏人的。一旦这种误解存在,对别人的残忍也变得无所谓,一旦社会中这种心态的人增多,则刑罚敏感度会进一步趋于麻木。这种情况下,公众的刑罚敏感度更需要我们进行良性引导。如果我们放任公众的麻木心态继续下去,则无论是废除死刑还是刑罚轻缓化等都很难得到公众心理层面的支持。而且就我国的国民心理现状而言,这样做有特别重要的意义。[3]

从学界的角度,学者们几乎已经达成共识,刑罚将走向宽缓。作为刑罚敏感度来说,也必然走向逐步提高。而作为处于某一历史阶段的普通个体而言,他对于刑罚有所感知,但是无论他感受到什么样的刑罚,他都会认为这就是自然的状态。不会对其正当性和适当性有任何怀疑或反思。刑罚敏感度是不会自己引导自己的,要我们对其有所认识,主动地对其进行引导,才会起到应有的效果。因此,引导是非常必要的。

有学者也注意到了刑罚敏感度研究的必要性,但是认为我们只能对它进行被动反应,无法对其进行控制或指挥。{2}这种看法有失于消极,作为社会心理效应之一,试图硬性的指挥它如何发展变化当然是不现实的。但是通过有效的制度构建和全方位的社会文明建设,逐步影响甚至引导其朝着文明、人道的方向发展是可能的。大量的研究也早已表明,公众对司法的态度可能随着信息的提供而发生改变,公众要求严惩罪犯的意愿通常会因信息的提供而缓和。{22}193因此,这种引导具有可行性。

那么引导的程度如何才合适呢?笔者认为刑罚敏感度应当保持一个适当的当量,麻木不仁会阻碍刑罚的进化。过于敏感,过分超越现有社会状况又会导致现实和社会心理之间严重错位从而产生不适应。笔者认为应当引导公众保持一种适度超前于社会普遍状况的敏感度。这样既能够保持社会刑罚心理良性发展,又能为去除死刑、降低自由刑,最终走向轻刑化奠定良好的心理基础。而这个度的把握是一个较为核心的问题,关于这个问题进行单纯的理论分析是较为苍白的,随意地揣测更是不负责任的。笔者建议应当定期由官方牵头进行全国性的大型刑罚心理状况的调查,这样才能够把握我国民众真实的刑罚心理状况,以此为依据才能确定这个适度超前的度的幅度如何。而且这种调查也是很有意义的,不仅能为刑罚心理的研究,而且也能够为刑事政策的制定等诸多问题提供现实的依据。

此外,引导超前的幅度又是弹性的。在把握了社会公众刑罚敏感度的真实状况之后,官方可以根据社会状况选择和调整进行引导的力度,当社会状况比较理想时,这种引导的力度可以大一些,而当社会状况不甚理想时,引导的力度可以回收一些。总之,保持一种动态平衡的引导态势将有利于我国社会公众的刑罚敏感度保持一个理想的状况,也有助于我国刑罚的良性发展。

(二)引导的实现路径

1.文明建设

我们会把某些惩罚(通常是其他国家或者其他时代的)说成是“冒犯的”“厌恶的”“野蛮的”“未开化的”,或者是“残酷而不寻常的”,而之后,一个和前述词汇对应的,能反映出公众心理变化的一个词语为“文明”。{23}349文明的发展带来人们道德水平的提升、公众心态上的变化,这些是提升公民刑罚敏感度的根本途径。

前述提到的地位较高的人比地位较低的人更为敏感。这也体现出由于所处环境、地位、物质条件和精神层面等诸多因素的差异导致了这些条件较差的人也就是地位相对较低的人对刑罚较为不敏感。这恰恰论证了我们通过文明建设是可以从总体上提升公众的刑罚敏感度的。同时,应当关注前述影响刑罚敏感度的主观要素,对其中能够加以引导的部分,例如社会地位、利益、人性、荣誉感等因素加以重点的建设和引导。

2011年在挪威用枪击和炸弹杀死77人的安德斯•贝林•布雷维克被法庭以谋杀罪判处21年监禁,他于2013年9月被奥斯陆大学录取,学习政治学。奥斯陆大学强调说,录取布雷维克是对他公平对待。奥斯陆大学的校长奥特尔森说,所有挪威公民都有申请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24}这些报道在我国曾带来了很大的争议。很多人无法想象怎么能这么“轻微”地惩处这么恶劣的罪犯,而且还能如此“优待”他。但是笔者认为这显示出了挪威社会较高的文明程度以及由其所决定的公众具有敏锐的刑罚敏感度。可以想见,对一个杀人魔头都能如此,社会一般公众的生活状况是怎么样的。就他们的心理而言21年监禁已然是最重的惩罚。这在一个社会文明程度较低,人民物质和文化生活匮乏,基本人权保障都难以为继的社会中是无法想象的。而在一个社会物质文明高度发达,人民安居乐业,生活幸福指数很高的社会中,人们对待刑罚的心理则完全不同,一点短期的自由剥夺都会变得很痛苦。所以我们应当致力于提升社会文明水平,这是提升刑罚敏感度的根本所在。

这种文明建设从内容上主要包括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物质文明是基础所在,而精神文明包括社科文化和思想道德层面。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物质文明建设取得了长足了进步,但是精神文明建设相对滞后。就刑罚敏感度的引导而言,有赖于二者的协调发展。物质文明达到一个比较高的水平可以改善民生条件,使得公众更为珍惜现有的生活,这会为人们形成较为敏锐的刑罚敏感度创造一个较好的基础性条件。而精神文明建设涉及刑罚敏感度的主要为思想道德层面的建设,良好的社会风尚、和谐的道德氛围对于引导刑罚敏感度的实现奠定了心理基础。因此,无论从哪个角度来看,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对于引导刑罚敏感度都是非常必要的。二者比较起来,物质文明建设对刑罚敏感度的提升更为根本,而精神文明建设与刑罚敏感度的直接相关度更大些,需要我们进行有针对性的建设。此外,我们还应当关注前述影响刑罚敏感度的主观要素,对其中易于加以引导的部分,例如社会地位、利益、人性、荣誉感等因素结合文明建设加以重点的研究和引导。

2.信息的传递和对典型案例的反复强化

我们必须接受一点现实是,公众对刑事司法兴趣很高,但是认识水平却很低。而且在很多的问题上可能和现实恰恰相反,很多时候他们对暴力犯罪、死刑、重新犯罪的发展趋势认识都有不小的偏差。{22}10-14正因为如此,如前文中所介绍的犯罪和刑罚在社会中的真实状况和正确的理论定位状况我们应该通过各种方式告知公众,使得他们能够对犯罪和刑罚有个正确的理解。我们传统上对这些层面上是很少提及的,如果算上犯罪黑数、破案率、执行率等数据,能够进入司法领域的犯罪人是极少的一部分,对这一部分人过于严苛是不必要的。这些体现出了正确信息的价值。如果公众能够更多地认识到这些问题,会形成更为全面客观的视角去理解犯罪和刑罚。这对于提升刑罚敏感度也是有利的。

此外,国外的一些研究也表明,民意与法院的审判往往存在一定的反差,但是并不必要为这种反差而烦恼。为了实现民意和司法的良性互动、减少这种反差还需要双方在信息交换上进行积极的努力,一方面司法系统要倾听民意,另一方面司法也要为民众提供全面的信息,减少这种信息不对等造成的误解,并从理念上予以积极的引导。{25}在法院的判决中应当将限制死刑、轻刑化理念逐步贯彻进司法审判中,这样就可以将官方的态度体现其中,并逐步使得公众可以潜移默化地接受这些理念。

在传播的方式上,应当积极运用传播媒体,对于一些典型的具有示范意义的案例进行反复的强化和宣传,特别是对于一些反映出了正确司法理念的典型案例,更应当是宣传的重点。正如贝卡里亚所言:“最容易和最持久地触动我们感觉的,与其说是一种强烈而暂时的运动,不如说是一些细小而反复的印象。”{12}53而且这些案例所起到的作用是更为具象化的,一般公众无暇去学习各种理论,但是他们对于社会上发生的各种案件却有着本能的好奇。而且我们对社会道德和法制理念的树立,很多时候也非常依赖于这种负面强化。一个典型案例的正确宣传所起到的作用也许要强于无数的说教。而且我们切不可忽视案例宣传所能起到的作用,一方面它能够在潜移默化当中宣传法律,另一方面它也能对于社会的正面道德和价值理念进行有力的强化。因为这一个个案件就是在告诉公众怎样做是对的,怎样做是错的。而众多的社会民众也是在一次次无意识地观看媒体提供的案件的过程中,逐步地将他们法制观念和道德理念树立和固化起来。因此,充分发挥传媒的作用,对于引导刑罚敏感度是一个关键性的手段。

在实践中,为了提升公众的刑罚敏感度,应当更多地将那些体现出限制死刑、轻刑化理念的案例选取出来,特别是一些在公众中有巨大反响的有争议的案例更有代表意义,通过对这样的案例进行透彻的说理,特别是在判决书中要对适用较轻刑罚的理由进行充分的说明,这一点是在我国以往司法实践中容易受到忽略的。这样做会帮助公众把握和理解我们刑罚的现状和未来发展趋势。

特别是我们应当尽量避免将一些典型案件中的当事人作为社会公众的“出气筒”,[4]这样的做法会将重刑主义的理念进行恶性强化,其消极效果不容小视,它表面上强化了社会的基本道德,但是实际上对这些案件的当事人产生了新的不公正,同时也会使得公众的刑罚敏感度进一步的钝化,其后果尤为严重。笔者认为,越是在这种具有争议的案件中,越要求司法工作人员能够把握法律的精神,排除法外因素的干扰,依照法律的要求来正确地处理案件,切不可盲目迎合公众的重刑要求。而这种应对本身就是在提升公众的刑罚敏感度。此外,一些较新的刑罚理念,例如,减少和限制死刑适用、行刑社会化等较为轻缓地执行刑罚的方式等内容也应当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地宣传,这样会使得公众对它们有心理上的准备,因为对于这样的新生事物需要社会进行一定的消化之后才能易于被接受。

而且应当考虑到的是,这些典型案例的报道发布以及新刑罚理念的推广,单单依靠媒体自觉去做是比较困难的。媒体更多关注的是社会中的新奇案件,以吸引公众眼球,而且更多时候还是用比较传统的重刑主义和报应主义的思维来看待司法判决,因为这样能够更好地迎合公众。

因此,笔者认为我们应该逐步建立法院案件发布制度,[5]在一些具有示范意义的大案要案审理之后,由当事法院通过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将案情、判决结果和审判理由予以公开。这样进行权威性发布的做法有利于正本清源,可以最大限度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减少公众对案件本身的误解,也能够使得轻刑化的理念和思维得以通过更为有效的方式进行传播。特别是对前述的张金柱案和周喜军案等争议较大的案件,如果能够坚持正确的法律理念,排除干扰去判决并进行发布,也许在短期内可能对持重刑主义理念的人有所冲击,甚至会有较大的争议,但是从长期看这样做所具有的教育意义和现实价值是极为深远的。


三、刑罚敏感度的研究意义


(一)弥补传统研究视角单一的不足

刑法理论的传统研究视角是比较单一的。如周光权教授强调的那样,传统刑法偏向于理论单线性和单向发展性,对其余审视刑法的视角较为忽视。{26}而刑罚敏感度正是对传统单向发展的一种反馈,这种反馈可以集中表现出刑罚和刑法制度在实践中的真实效果。现实中,我们对于刑罚心理也较少提及,可以说基本漠视这个处于对立面的视角。正如伯尔曼所批评的那样:为了现实主义和工具主义的需要而放弃了对于当事人、旁观者和公众法律情感的培养。{27}59在我们当今所进行的历史性研究中,这种视角也极为少见。例如有学者探讨法律制裁的历史回归中,尝试从历史的纵向角度和不同国家地区的横向角度来探讨刑罚轻缓和严苛的标准。{18}其研究视角已经较为全面且深入,但是对于刑罚的心理层面,尤其是刑罚敏感度的差别并没有足够的重视。

换句话说,传统理论更关心刑法和刑罚的适用效果如何,而对于其在人们内心的反应极少关注。在当今限制死刑,提倡刑罚轻缓化的大背景下,笔者所提倡的提升刑罚敏感度正是帮助公众逐渐接受现实刑罚状况并引领其向正确方向发展的必经途径。刑罚敏感度能够反映出社会对刑法的接受程度,也是刑法得到公众心理支撑和其预期目标得以实现的基础。从另一个层面来说,实践中立法周密,执法严苛,司法公正所意图实现的威慑效应和预防效果最终还是要落到刑罚心理满足上。因而,单一正面强行推进还不如同时兼顾引导和提升刑罚敏感度,使得公众心理易于满足。这样,刑罚和刑法预期的目标和效果将更容易实现。

(二)刑罚敏感度反作用于刑罚,是消除重刑主义倾向的心理基础

1.重刑主义对刑罚敏感度的负面影响

重刑主义倾向的危害是非常严重的。重刑化的结果,不但破坏刑罚价值体系的完整,更使得公众无所遵循。{28}388在酷刑的发展历史上,随着人们对酷刑的逐渐习惯,为了不使得威慑的效力递减,只能选择使酷刑变得更加残酷,使刑罚变为“一种制造无法忍受的感觉的技术”{29}11。可以说,重刑和酷刑在一定程度上就是要通过视觉和心理刺激来实现其预期的震慑目标。但是效果往往并不尽如人意。而这种官方组织的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往往会导致残酷化效应。{30}而且,重刑主义会导致公众的法情感钝化。{31}386鲁迅先生的小说《药》就特色鲜明地表现出了国民围观死刑时的麻木心态。

而且这种公开的暴力展示的结果总是弊大于利。正如有学者描绘的那样:“参观绞刑的多数都是醉鬼、妓女和扒手,这些潜在的罪犯们更多的是热衷于享受杀戮带来的快乐而不是带给他们的警示。后来观众变得日益暴力,多次试图解开囚犯,攻击甚至谋杀现场的刽子手和外科医生。……而那些一般的旁观者往往带着午餐和酒来观看死刑的执行。”{31}99,105从这种发挥作用的方式上,刑罚通过直接作用于人的身体,力图将这种作用深入到受刑者和旁观者的内心,从而形成人们对刑罚的直接和间接的感受。在这里,身体成为惩罚实践的重要媒介。对身体的惩罚甚至具有了仪式性的意义。{32}但是其效果不一而足:直接的受刑者可能会从此对刑罚敬而远之,也可能就此形成类似于痛并快乐着的心理快感,从而对刑罚持一种戏谑的态度。我们司法实践中,许多屡次出入监狱的犯罪人都将在监狱的经历作为炫耀的资本。间接的旁观者也有所类似,有些会觉得刑罚如此有力,进而从心理上依赖之;有些会逐渐麻木,进而沦为纯粹的看客。无论哪一种都是很可怕的。而看客们很难真正把自己作为刑罚演示中的一分子,反而很有可能将自己置于纯粹的旁观者的位置。这样使得酷刑的公开执行失去了最后一点价值。

因此,重刑主义的结果只能使得人们刑罚敏感度日益降低,从长远看甚至会形成非理性的重刑主义情结。一旦陷入该种境地就会形成一种恶性循环,人们从心态上滑向对重刑的不健康的依赖,于是距离理想的刑罚境地越来越远。而且即使这种威慑效应真的存在,我们提升刑罚敏感度对于实现刑法的威慑效应,以减少犯罪也是非常有利的。

2.通过刑罚敏感度破除人们对重刑的迷信:刑罚并非越重效果越好

2015年我国曾有对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人一律判处死刑的呼声,该呼吁在微信朋友圈和网络上受到了热捧,并且有数万人表示支持。这样的代表性事件集中体现出公众盲目迷信重刑、从心理上依赖重刑的一面。但是这种依赖是不可靠的,有时还会产生更大的负面效应。有学者发现,当刑罚适用不当或者逐步升级并超出必要限度之时,往往会导致犯罪人的适应力增强,刑罚敏感度会显著下降,这样会导致犯罪人进入一个或者麻木,或者抵触的状态,反而不利于刑罚目的的实现。{33}人们看惯了重刑,之后认为重刑是理所应当的。然后变得麻木,之后认为只有重刑及更重的刑才能压制犯罪。但这是不可靠的,一旦突破了心理临界点,重刑的威慑力几乎归零,如果盗窃一只冰棒也要处死刑确实可以震慑一些人,但是在更多的情况下会使得盗窃冰棒的人在面对抓捕时以命相搏,从而带来更大的损失。即使对于旁观者,刑罚超出罪行均衡的要求而过于严厉甚至可能会使得他们转向同情犯罪人。{34}而且,刑罚的残酷事实上终究超越不了人类的感官和感觉的限度。{35}这个限度也是刑罚自身的极限,因为一旦超越,对于更为严重的犯罪就无以复加了。这种看法事实上在告诉我们,人们对刑罚的心理决定了刑罚的底线,也就是说人们对刑罚的敏感程度决定了刑罚的残酷程度。我国古代凌迟刑的看客,甚至有人带着治病或者解恨的心理去抢一条肉来吃,这样的场景,对现代的多数人来说单纯想象已经会觉得反胃。这样的场景在人们刑罚敏感度已经达到一定敏锐程度的前提下是不会出现的。

而且,事实上在刑罚的适用中也有类似于经济学上的边际效应递减规律。在一定范围之内,刑罚越重效果越理想,但是超出了一定必要性之上的刑罚只会带来相反的效果。这种效果就如同在一定范围内加大药物的剂量可以治病,但是超出该范围加大剂量却只会致病一样。{36}当刑罚的严厉性和使用率超出一定限度之后会出现边际收益递减的状况,也就是刑罚的威慑力会随着刑罚的严厉程度和应用频率的提高而递减。{37}英国1818年曾经将盗窃5便士的行为判处绞刑,但是实际的效果是,当一个小偷因为盗窃行为在绞架上挣扎,围观的民众聚精会神观看时,现场却成了其他小偷的乐园。可见,威慑超出一定的界限之后几乎已经失去了应有的效果,而沦为一场游戏。

而且如果刑罚过重还会起到意料之外的反向效果。美国刑罚边际主义路线也持类似的看法:例如,如果杀一人会被判处死刑,杀多个人也是被判处死刑,行为人实施边际上的犯罪时会获得纯收益,有些犯罪人会乐此不疲。此外,对某一犯罪的处罚不当或者过重,也非常有可能会丧失边际威慑。{38}这种看法很有道理,有一个例子可以很好地说明这个问题。我国20世纪八九十年代一度曾经对抢劫出租车打击非常严厉,抢劫出租车本身由于抢劫财物数额巨大,就往往可以判处死刑。在很多这样的案例中,由于犯罪人已经觉得难逃一死,所以为了更好地保护自己或者出于其他心态对出租车司机灭口的案例特别多。这里对出租车司机的杀戮就是纯获得收益的一种体现,同时由于对抢劫处罚过重,额外的犯罪行为就成了一种“奖励”。这是不是对于坚持重刑主义思维的人能有所启示呢?

人们从传统上过分依赖于死刑和重刑,这是因为在一定的时空范围内,这些似乎是唯一能够满足人们报应观念的手段。但是按照边沁的看法,这不过是一种“灵魂的愚鲁”{39}。而且他也特别强调要强化刑罚效果在人们内心的感应。{40}而这种感应若想真正收到实效,当然要求感受它的公众保持较高的敏感度。

中国人无疑是更有重刑主义情结的,我国当前的状况也有所类似。作为当今世界死刑“大户”之一,我国在废除死刑上障碍重重,不能不说是刑罚敏感度较低的表现。可以说,在我国死刑的最终废除,民众心中重刑主义倾向的去除,与刑罚敏感度的提升息息相关。我国司法机关官方青睐的判处死刑的经典话语包括“罪大恶极、罪行极其严重”等,这些说辞后往往伴随着“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以此为理由大量适用死刑,殊不知长此以往,即使杀也不足以平民愤。而只会使得公众的刑罚敏感度日益下降,从而从心理上对重刑越来越依赖,这是典型的恶性循环。扭转这样的误区还需要我们适度适用刑罚,逐步提升公众的刑罚敏感度。

我们在刑罚发展上有这样两种选择:要么维持重刑主义现状,对犯罪人施用重刑,使其成为社会激愤情绪的宣泄窗口,也放任公众刑罚敏感度保持麻木的状态;要么提升公众的刑罚敏感度,使得刑罚客观走向人道化,向着真正的“刑期于无刑”的方向迈进。前者显然是不健康的,后者才是我们自然的选择。可以说,提升全社会的刑罚敏感度是废除死刑走向轻刑化的心理基础。

(三)把握刑罚敏感度概念,利于人们全面正确地理解犯罪和刑罚

我们传统的刑罚和犯罪理论存在一些误区。在许多时候它们之间还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先有犯罪之后才有刑罚,刑罚作为犯罪的后果又会反作用于犯罪,会直接或间接影响人们对于犯罪的看法。不是惩罚造成了犯罪,但犯罪只是由于惩罚才明显地暴露于我们眼前。因此,我们想要明白何为犯罪,必须从研究惩罚入手。{20}61

我们目前的刑罚理论中,相对主义盛行、报应观念错位。预防被作为刑罚的目的,而报应沦为刑罚的本质属性,成为不可积极追求也不可说的一部分。事实上,从复仇延伸出的报应观念是人们法律观念的源头。{41}118否定报应因素的应有地位,使得人们的刑罚心理难以得到满足,不论是对被害人及其家属或者旁观者都是如此。客观上,报应主义和预防主义的关系相当复杂。有学者认为,报应情感的满足是一回事,国家社会秩序的维持又是另一回事;报应感情满足了,容许仍然没有达到彻底维持社会秩序的目的;社会秩序之维持,有时容许不必现实报应。{42}145而刑罚的敏感度无疑会影响上述变量的变化及相互关系。更为理性的选择是,使得公众在内心中对于刑罚中的报应因素的定位予以接受,对其应有份额予以考量,最终才能保持一个适当的刑罚敏感度。

有人认为刑罚应该起作用是想当然的,它几乎被认为是社会生活结构的一部分,事实上,刑罚并没有发挥人们预期的作用,却还在被继续使用。以多数人认为刑罚必然具有的威慑效应为例。有学者的研究表明,刑罚威慑对最不需要震慑的人作用最大,而对最需要震慑的人作用最小。{23}240换句话说,这样的威慑效应即使存在也是错位的。有学者从法经济学的角度进行分析,也认为忽视破案率,而加重刑期的刑事政策是不理想的,其阻吓犯罪的效率非常低。在破案率很低的前提下,再严苛的刑罚也无法取得预期的效果。{44}因此,无论是常用的刑罚还是人们期待的重刑并不能时时发挥人们期待的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事实上,刑罚可能很好的服务于其象征性的社会功能,关系到团体的凝聚力、共同的道德和市民的管理。{43}211-241也就是说刑罚更多起到是一种象征性的作用,这种价值和意义甚至远大于其实效性。

对犯罪的把握也是一样,尽管发展到今天公众通常将犯罪人置于社会的对立面上。但是从实然的角度上来说,犯罪是一种相对恶,而非绝对的恶,人们对于何为恶的评价具有一定的主观性和局限性,一个时代的恶行可能成为另一个时代的提倡行为。我国79刑法中的投机倒把罪到97刑法即被废除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再比如古希腊斯巴达杀掉畸形的婴儿是一种当时社会提倡的行为。{45}除此之外,在一些社会学家眼中,犯罪是社会的减压阀,可以帮助一个社会维护正当的价值观。这些也能佐证犯罪之恶的相对性。既然犯罪是相对的恶,那么人们有什么理由将这种相对的恶处以绝对严厉的惩罚呢?

在这样的背景下,对刑罚敏感度的引导对于正确地接受和把握犯罪和刑罚的真实状况非常重要。刑罚至少部分决定于我们感受的结构,而且我们的感受本身也会出现变迁与发展。而且,事实上大多数刑罚执行政策之所以可能,是因为这些政策所仰赖的刑罚措施已经被视为可接受,更深层的是这些刑罚措施所蕴涵的道德也被视为理所当然。{23}347-348所以,从全球的角度来看,各国刑罚之所以演化成了不同的结构,存在不同的执行方式等差异,从根本上是源于公众的刑罚心理,其集中地体现为刑罚敏感度。有学者提出刑罚变迁的力量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等多重动力。{46}这无疑是正确的,而刑罚敏感度恰恰是从反方向上影响刑罚的另一不可忽视的动力。

这一点在当前风险社会、风险时代的背景下更有着特殊的意义。这些“风险”提法更加剧了人们对于重刑主义所营造的虚幻场景的向往。于是乎,敌人刑法、风险刑法等思潮应运而生,它们正试图对刑罚从深度和广度上都进行急剧地扩张。但是从刑罚敏感度的角度来衡量,这些都属于增强人们的麻木心理的主张,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甚至会加剧这种理想与现实间的矛盾。而且在风险社会的视角下,人再次沦为消除风险目的的实现工具。{47}对风险的夸大现在常常被利用给重刑主义思想开了一扇窗。{48}因此,笔者提倡刑罚敏感度的概念也能为我们如何审视这些较新的刑法理念提供一个更为全面的视角。也就是说,单靠严密法网,加重惩罚是无法更好的保护公众的,那么莫不如另辟蹊径,寻求更根本的解决途径。

本文结论:刑罚敏感度的麻木是重刑主义的重要根源。而且刑罚敏感度可以引导和构建,我国属于刑法敏感度较低的国家,应该将刑罚敏感度引导至适度超前,反过来促进刑罚的人道和宽缓,这样才会有利于刑罚制度的进化并推动我们的社会向着文明人道的方向迈进。


【注释】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马克思正义观的复合结构研究”(15BZX018)

[作者简介]王震(1979-),男,辽宁抚顺人,副教授,博士,从事刑法学与法哲学研究。

[1]尽管有学者认为,刑罚的发展史是一个从轻到重再到轻的过程,应该是一种回归。但是这种分歧主要是由于对于何为刑罚的起点理解不同:认为刑罚是由重到轻的观点是将国家产生之后的惩罚视为刑罚,认为这是一种回归的看法是将刑罚的起点理解为原始社会的惩罚,所以应该认为这两种观点各有道理。参见邓子滨:《法律制裁的历史回归》,载《法学研究》2005年第6期。

[2]甚至我国有些人大代表还在呼吁引进鞭刑。参见:“人大代表将在两会呼吁对男犯用鞭刑”,载光明网站,2017-05-31。

[3]笔者曾因工作关系在本地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庭培训了几个月。在此期间,有三位当事人送法官锦旗,全部是因为法官判处了犯罪人死刑,在他们心中杀人唯有偿命才是公正的。这种情况不是偶然的。

[4]例如河南张金柱案,张金柱主要由于警察身份被判处了死刑,而之前河南另一地区发生的一起情节大体相同的案件,被告人最终仅被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参见吴奇:《媒体监督下的司法何以独立》,苏州大学2010年硕士学位论文。长春周喜军案,也因为媒体的过度介入和渲染,导致周喜军被判处了死刑立即执行,而该案如果没有受到媒体和公众那么多关注的话,周被判处死刑的概率将大大降低。

[5]我国现在已经实行了要求法院的判决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等媒介进行发布的制度。该制度非常必要,但是就理念宣传而言仍不充分,多数公众对此网站并不知情,而且由于发布的案件数量庞大,一些典型的案件很容易就被淹没掉了。

【参考文献】 {1}张丽.论刑罚对犯罪的制约[D].重庆:西南财经大学,2009:5.

{2}王友才.试论刑罚的社会心理效应[J].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9,(4):41-47.

{3}黄风.贝卡里亚是自由意志论者吗[J].比较法研究,1987,(1):25-31.

{4}何柏松,赵康.“以刑制罪”论有三点不妥[N].检察日报,2012-02-01(003).

{5}邱帅萍.论康德的刑罚目的理论[J].刑法论丛,2011,(3):372-418.

{6}劳佳琦.我国累犯从严实效之实证研究[J].中外法学,2014,(6):1648-1676.

{7}周光权.论刑法的公众认同[J].中国法学,2003,(1):116-121.

{8}李希慧,龙腾云.法律的人性关怀与刑罚轻缓化[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3):85-90.

{9}[德]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权利的科学[M].沈叔平,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1:126.

{10}黄伟明.犯罪梯度设计[J].政法论坛,2001,(3):17-22.

{11}冯亚东.理性主义与刑法模式[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126.

{12}[意]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M].黄风,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50,53,75.

{13}王平.刑罚轻重的根据——兼论“严打”[J].政法论坛,2002,(4):92-99.

{14}[法]孟德斯鸠.波斯人信札[M].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1958:140-141.

{15}北岳.人类理性协议与法律规则的来源[J].现代法学,1997,(1):8-29.

{16}[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M].张雁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82-83.

{17}杨桂红.法家的重刑思想与刑罚文明[J].北京林业大学学报,2000(增刊):19-21.

{18}邓子滨.法律制裁的历史回归[J].法学研究,2005,(6):68-77.

{19}够狠!新技术让囚犯“8小时感觉服刑1000年”[EB/OL].网易网,2017-07-06.

{20}[法]迪尔凯姆E.社会学方法的准则[M].狄玉明,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27,61.

{21}[法]古斯塔夫•勒庞.乌合之众[M].冯克利,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5:137-140.

{22}[英]朱利安•罗伯茨,麦克•豪夫.解读社会公众对刑事司法的态度[M].李明琪,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10-14,193.

{23}[美]大卫•葛兰.惩罚与现代社会[M].刘宗为,黄煜文,译.台北:商周出版社,2006:240,347-348,349.

{24}挪威枪击案凶手布雷维克被大学录取攻读政治学[EB/OL].中国新闻网,2017-06-09.

{25}张倩.美国刑事司法如何对待民意[N].人民法院报,2012-01-06(008).

{26}周光权.公众认同、诱导观念与确立忠诚——现代法治国家刑法基础理念批判性重塑[J].法学研究,1998,(3):30-49.

{27}[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M].梁治平,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1:59.

{28}柯耀程.变动中的刑法思想[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388.

{29}[法]米歇尔•福柯.规训与惩罚[M].刘北成、杨远婴,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3:11.

{30}张远煌.关于死刑是非问题的沉思[J].刑法论丛,(12):231-260.

{31}[英]萨达卡特•卡德里著.审判为什么不公正[M],杨雄,译.北京:新星出版社,2014:99,105,386.

{32}郭峰.论惩罚:福柯与尼采[D].北京:北京外国语大学,2013:36.

{33}廖劲敏.刑罚轻缓化的实践范式及其价值蕴涵[J].广西社会科学,2008,(8):104-107.

{34}陆诗忠.对刑罚目的理论的思考[J].中国刑事法杂志,2006,(1):39-44.

{35}胡水君.惩罚技术与现代社会[J].社会学研究,2007,(3):226-241.

{36}邱兴隆.死刑断想——从死刑问题国际研讨会谈起[J].法学评论,2004,(5):18-27.

{37}赵宝成.犯罪问题是一个公共政策问题[J].中国刑事法杂志,2001,(4):91-99.

{38}罗猛,丁芝华.论美国刑罚理论发展中的边际主义路线[J].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4):135-140.

{39}逄锦温.边沁的功利主义刑罚观探析[J].法学评论,1998,(6):105-108.

{40}贾宇.边沁刑法思想述评(下)[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1996,(3):55-61.

{41}[日]穗积陈重.复仇与法律[M].曾玉婷,魏磊杰,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3:118.

{42}蔡枢衡.刑法学[M].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1:145.

{43}[英]詹姆斯•马吉尔.解读心理学与犯罪[M].张广宇,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211-241.

{44}叶德珠.行为主体认知偏差与刑罚资源的优化配置[J].制度经济学研究,2007,(3):194-203.

{45}蔡道通.犯罪与秩序:后现代理论视角的分析[J].江苏社会科学,2003,(2):156-163.

{46}郝方昉.刑罚变迁的动力分析[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2,(2):95-100.

{47}刘跃挺.对风险社会中刑罚价值立场的整体反思[J].西南科技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6):20-26.

{48}张颖玮.霍姆斯刑法思想评析[J].中国刑事法杂志,2001,(5):12-22.

【期刊名称】《学术交流》【期刊年份】 2018年 【期号】 5



    进入专题: 刑罚敏感度   重刑主义  

本文责编:陈冬冬
发信站:爱思想(https://www.aisixiang.com)
栏目: 学术 > 法学 > 刑法学
本文链接:https://www.aisixiang.com/data/111946.html

爱思想(aisixiang.com)网站为公益纯学术网站,旨在推动学术繁荣、塑造社会精神。
凡本网首发及经作者授权但非首发的所有作品,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网络转载请注明作者、出处并保持完整,纸媒转载请经本网或作者本人书面授权。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爱思想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分享信息、助推思想传播,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若作者或版权人不愿被使用,请来函指出,本网即予改正。

相同主题阅读

Powered by aisixiang.com Copyright © 2024 by aisixiang.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爱思想 京ICP备12007865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602120014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管理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