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定剑:让选民和代表成为选举主体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4221 次 更新时间:2010-11-22 1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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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定剑 (进入专栏)  

正在全国展开的地方各级人大换届选举是在我国改革发展和社会转型时期的一次重要选举,它面临很多新情况和新问题,社会利益的多元化与分化必将反映到选举中来。作为增强中国共产党的执政能力,打好执政基础的重要实践,在这次选举中应充分发扬民主、切实反映广大人民的意志,顺应社会发展趋势和广大人民群众对民主参与的日益强烈的要求。为此,需要根据中央发布的有关换届选举的指导文件,严格地按照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在各地选举的具体实施细则和操作中,体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本质精神。以期通过这次选举,使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向前迈进。

因此,要搞好本次换届选举,应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尊重公民选举权,保证选民和代表成为选举主人。选举是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措施和具体体现。人民当家作主不是空的,而要看我们在选举中是不是充分尊重选民选举权利,把他们当作选举的主体,真正体现主人翁地位。五年一次的换届选举,就是对国家机关是否真正尊重人民当家作主权利的检验。过去选举制度是与“计划经济”相适应有“计划性”的选举。它的一个很大弊端,就是把选举当作一个“计划”过程,一切由组织包办。谁当不当代表,选男选妇女都是计划好的,选民和代表只是被动投票者的角色。所以,选民对选举冷漠。为适应我国政治发展的需要,选举一定要转变观念,使选民和代表真正成为选举的主人,尊重他们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参与选举的权利。让选民成为主人,意味着选举程序要实行一系列的转变,要从选民登记向登记选民转变;从提名候选人到公民报名参选转变;从组织介绍候选人向有组织的自我宣传介绍转变;从计划性选举向竞争性选举转变。选举组织者要尊重他们有报名参选的权利,要尊重他们有自我宣传的权利,要尊重他们有自主选择候选人的权利。只有这样,选举才会有生气、活力和吸引力。这方面,四川省雅安市在已进行的换届选举试点做了成功的改革。总之,要真正尊重公民的选举权,就要从根本上实现以组织为中心的选举,变为以选民和代表为中心的选举。这将是我们选举工作指导思想的重要转变。

第二,落实法律精神,坚持差额选举原则。实行差额选举是1979年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选举制度的重要改革。所以,从1979年制定和以后修改的人大代表选举法以及地方人大和地方政府组织法,规定了人大代表一律实行差额选举,国家机关领导人的副职也都必须按多1—3名的差额实行差额选举。这些都基本做到了。但是,对领导人正职的选举,从1986年修改地方组织法就明确规定,候选人一般应多一人,当所提候选人只有一人的情况下,才可实行等额选举。可见,组织法规定的正职领导人的选举原则是差额,而不是等额选举。过去各地方选举正职领导的普遍做法是,主席团等额提名并且限制代表的提名,以达到实行等额选举。这是违反地方组织法的原则,也是违背中央搞好这次换届选举精神的。强调要坚持差额选举,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体现,差额选举将给选举注入竞争机制,选拔出优秀干部,有利于增强干部对人民负责、对下负责的精神。此次中央有关文件强调,本次换届选举要实行差额选举原则,落实法律规定。

第三,引入有序的竞争机制。民主国家为什么要耗费巨资和时间进行周而复始的选举?一是为了能选拔优秀的人来管理国家,二是使他们的权力具有合法性和建立对人民的责任。没有竞争的选举就不可能真正达到选举的价值目标。正如一位学者所说,没有竞争的选举就不是真正的选举。候选人不用自已去竞争,靠组织上的安排就能当上人大代表或国家机关领导人,这就是有一些人大代表和领导人缺乏对人民负责精神的根本原因。这种本来应该对下负责的责任心,变成了只对安排他们的上面负责了,这是一切弊政之根源所在。正是有鉴于此,我国已经把竞争机制引入人事管理领域,进行了干部竞争上岗和一些领导干部选拔的竞争考试改革。我党早在延安时期就主张竞选,并付诸实践。所以,这次换届选举进一步引入有序的选举竞争,是进一步完善选举制度和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应有之义。2004年修改法律规定,“选举委员会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的问题。”就是开展有序的选举竞争的法律依托。近些来,各地在县乡一级党政领导人的选举改革中,都不同程度地开展了有组织的选举宣传活动,效果很好。这次换届选举应根据法律精神,积极引入竞争机制,使我国的选举民主化改革向前迈进一步。

第四,适应社会发展需要,切实保障流动人口的选举权。全国人大对此次换届特别强调,要依照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流动人口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据有关部门统计,目前我国的流动人口已达1.3亿,能否设立方便的程序保证他们的选举权,不仅是涉及到对1亿多公民选举权的尊重问题,而是更深刻地涉及到对他们其他基本权利的保障问题,涉及到我们一些地方的社会政策和利益分配问题,涉及到社会公正问题。在东南沿海一带外来人口比较多的地方,外来人口有的大大超出当地人口(有的高达三五倍)。当地人都是企业的投资人或至少是管理者,外地人都是打工者,如果长期不能解决流动人口的选举权问题,打工者在他们生活工作的地方政府没有代表,没有声音,他们的许多权利和利益就不可能得到反映和保障。由此而引发了许多严重的社会问题。所以,必须把保障流动人口的选举权当作政治问题,关系社会正义和社会和谐的大问题。这次全国人大打破了长期以户籍为选举权基础的政策,规定选民即使户口不在也可以在现居住地的选区参加选举。条件是选民实际上已经迁居外地,如何确定“实际已迁居外地”?如何确定外来人员在当地的选举权,我认为应根据以下三个因素确定:在一个城市工作或居住的时间;是否在当地有稳定的居住条件;以及选民本人的要求等因素确定。总之,流动人口输入地的人民代表大会应依法采取措施,保证并方便迁居来的选民在当地行使选举权。

要做到这四点,根本的一条就是要转变选举组织者的指导思想和观念,充分尊重选民和代表的意志,保证他们真正成为选举权的主人。(学习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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