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伟强:运动式执法的社会效果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202 次 更新时间:2018-04-22 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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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伟强  

[摘要] 运动式执法是一个现阶段执法者颇为倚重的执法策略,有其历史渊源和在一定条件下的必要性。与此同时,这种执法方式也会诱发一些不为人所轻易观测到的问题,在反复式的强化执法过程中这些问题不仅难以根除,甚至可能会严重到对采取这种执法方式本身的正当性和合理性提出挑战的程度。本文从经济学的视角、以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的有效需求为前提条件、使用基本的市场价格形成机制理论来分析运动式执法之所以诱发那些问题的动因和相互作用力,进而对运动式执法的社会效果予以考察和评估,所得出的一个一般性的结论是:在一些情形下,运动式执法方式所带来的问题很可能比它想要解决的问题还要多;此外,这种执法方式还会因为其不可持续的特性而日益变得得不偿失甚至难以为续。



引文


运动式执法是一种颇为凸显现阶段中国治理模式的执法方式,并已成为一个“司空见惯的社会现象”而被一般民众所认知和熟悉。从“严打”到“集中整治”,从“扫黄打非”到“专项治理”,改变的可能只是用语,而不变的总是对打击或者治理对象采取“暴风骤雨”似的、超常规的政府集中执法行动。关于运动式执法的渊源和成因,有学者指出这种执法方式不仅直接受到建国前后做法的一定影响和带有战争年代的痕迹,也继受了中国古代治理模式和文化传统的某些基因。但更为重要的是政策制定者对于这种执法方式的执着和难以割舍却有着某种不得不为之的政策选择困境和支撑这种选择的正当性理由。

如果用一种客观性描述来刻画这种执法方式的大致形象,运动式执法一般具有以下特征:(1)应急性:运动式执法一般是执法者针对社会某个领域问题比较“集中”和“突出”的情况而采取的一种紧急对策。(2)临时性:运动式执法一般是在特定时间内就特定问题采取集中整治、专项治理、严厉打击、清理整顿等非常规方式的短期行为模式。(3)集中性:指的是执法者需要在该特定时间段内集中和整合相关资源,进行有组织、有目的、规模较大的执法活动。(4)反复性:因为所要解决的问题并不能通过一次运动式执法而“毕其功于一役”,所以需要就该特定问题反复采取类似行动,否则就会“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

无论运动式执法对执法者来说是否是一种“不得已而为之”还是“用着顺手”的社会治理工具,法学家却几乎一致地对之加以批评或者质疑,对这种执法方式的批评观点大致可分为两种类型:对其在制度上的批评和对其效果的质疑。法学家对运动式执法在制度上的批评主要出于这种执法方式对法律体系的稳定性和法制建设可能造成破坏的担心。对于运动式执法效果上的质疑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具有短期效应和这种执法方式可能会带来一系列新问题。

这样类似的来自法学家的批评和质疑之声虽不绝于耳,但如果对其加以仔细剖析就不难发现这些观点与其说是分析不如说是描述,也就是说这些批评和质疑只是罗列出一些可以直观到的与运动式执法相伴的问题,但并没有揭示出何以如此的机理。不止如此,这些描述也并不全面,因为没有涵盖那些与运动式执法相伴生的、其他可能更为严重但并不那么直观的问题。之所以出现这样失之于肤浅和片面批评的主要症结所在或者是批评者对这种执法方式对相关市场的影响以及市场可能做出的反应和调整不甚了解,或者是不甚关切,但如果没有这样的了解和分析,对运动式执法方式的批评就难以到位,更遑论提出解决这些问题的思路。这就要求我们换一个更加有利于分析的视角来审视运动式执法所带来的问题,这就是本文的主旨所在。本文的第二部分将会采纳一个经济学的视角,运用市场价格一般形成机制对运动式执法的后果给予详尽的考察,并会通过一个示例来展示那些可能会被这些批评遮蔽或者忽视的问题。

另外一个关键问题是这些批评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指出运动式执法具有短期效应,但却没有阐明产生这种效应的原因所在,更重要的是没有对运动式执法的效果给予评估并做出一般性判断,而这是事关运动式执法方式正当与否的根本性问题。在本文第三部分中,通过对运动式执法效果的成本收益分析,发现运动式执法成本具有一种不断攀升的趋势,从长期来看这会导致运动式执法难以自我持续,并会使之日渐得不偿失起来,这是本文与以往研究相比的一个主要理论贡献。

此外,这些批评基本没有涉及一个具有重大实践价值的问题,就是在实际操作层面上要不要对运动式执法所针对的不同的不法行为予以区分,以及如果有必要如何对之区分?在执法实践中运动式执法所针对的不法行为的范围极为宽泛,从集中打击侵犯知识产权作品的行为、到集中整治市场金融秩序、再到强化整改企业劳动生产安全环境等等都可以算是运动式执法的一种表现。也就是说,所有执法部门在其所规制的领域内都有采取运动式执法的可能性。随之而来的问题就是:是不是所有的运动式执法活动都会带来相似的问题或者达到需要严肃对待的程度?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就关涉到对运动式执法方式适用范围合理边界的探讨。在第四部分,通过引入市场相对需求弹性与规制之后产生的社会后果的严重程度两个主要依据对运动式执法所针对的不法行为进行区分,为运动式执法方式合理适用范围的划定提供参考性的判断依据。

概言之,本文意图探讨和处理三个主要问题:运动式执法可能产生的后果及原因剖析、运动式执法效果的评估、以及对运动式执法方式适用范围的界定。而这三个问题又可以集中为一个焦点问题:从长周期、互动的视角审视,运动式执法的整体社会效果如何?这也是本文区别于其他相关研究的要旨所在。还需要指出的是,对于那些适用运动式执法可能会带来严重后果的情形是否以及需要何种替代性机制加以应对的问题因为篇幅所限本文并未涉及。此外,关于本次研究的局限之处和下一步可能的研究方向在文章的结语部分也给予了简要的说明。


运动式执法后果考察及原因剖析


在本节中将从经济学的视角对运动式执法后果加以审视和考察,从中得到的某些结论会突破传统上对运动式执法批评意见的窠臼。在本节的最后,通过一个运动式执法例子的展示,那些隐藏在经济学思考背后的启示可以变得更为鲜明和生动。

(一)政府规制的一般后果

市场机制是现代社会配置资源的最主要方式,但是市场机制也会产生所谓的“失灵”的问题,其中之一的原因就是所谓的外部性行为,比如:环境污染行为,产品质量问题,以及某些非法交易行为等。解决外部性问题可以采取的措施之一就是依靠政府的有效规制(regulation)—即,通过政府的监管和可能的制裁手段,使得市场主体自觉采取措施把由自己行为产生的社会成本内部化。政府的规制手段有很多种表现形式,按照其对规制对象的容忍或者严厉程度,大致可以区分为:价格管制、市场准入控制和完全禁止交易。价格管制主要通过税费等方式来体现相关行为的社会成本。市场准入控制通过市场配额、许可等方式来限制进入相关市场交易主体的数量。例如对于香烟这种对于吸烟人自身还是对公众都有危害的商品可以开征特别的税费,也可以通过限制从业企业的资格等方式来控制市场上生产商的数量,甚至采取所谓“专卖或者专营”的形式来垄断香烟的生产和销售。

在这些规制方式当中,禁止某种交易行为在合法市场上发生是政府规制方式中最严厉的一种手段。也就是说,政府通过宣布某种交易行为非法,禁止此类行为在合法市场上进行交易,违反此类禁令,当事人、特别是经营者就会面临政府的一系列行政制裁措施、治安处罚、甚至刑事制裁。但如果因为受自身执法资源所限,政府不能杜绝此类行为,就会形成所谓的“黑市交易”,这主要因为有效需求的稳定存在(无论何种原因),这时就会形成所谓的“影子价格”,来反映这种通过“非法交易”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相对稀缺性。一个有意思的悖论是:从某种程度上讲,政府的规制会起到拉高在“黑市”上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影子价格的作用,因为政府规制会造成受到规制的商品或者服务供给的短缺现象,从而引发一系列相关的问题,比如:与这种政府规制和黑市交易行为相伴随的暴力活动、寻租现象和其他社会问题。从这一点可以说所有有组织的犯罪都和某种非法交易相伴生,并不是一个偶然的现象,而恰恰是其果。这是因为官方的管制措施会导致这一非法交易变得更加诱人,而要获得这种超出市场平均利润率的‘租金’,形成组织才能更好地保证获得更大的‘市场份额’。从这个意义上说,从事非法交易的犯罪团伙类似于合法市场上的企业,有组织化的实体才可能获取更多的利润,而一个区域性的黑社会团体就类似于一个相关市场的垄断者,依靠暴力和威胁来获取这一区域内从事非法交易的垄断权。因为禁止某种存在稳定的有效需求的行为但结果却带来更多问题的历史实例,最有代表性的就是美国的禁酒运动。

关于政府规制之后对相关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一般影响可参见下图及其说明:

图1:规制导致供应曲线上移

假设需求(D)短时间内相对不发生改变的情况下,政府规制(无论是采取何种形式)都会造成相关商品或者服务供给曲线(从S0上移到S1)的上移,促使相关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从Q0减少到Q1,并在市场上形成所谓的影子价格P1(P1由规制之前的价格P0和规制之后提供某种商品和服务新增加的成本构成)。

(二)运动式执法后果考察

由前所述可以获知,当政府对某些具有稳定需求的行为宣布为非法并进行管制、同时政府并不能禁绝此类行为或者交易的发生时,所谓的“黑市交易”或者“地下交易”就会自然形成,并带来一系列的相关问题。那么当政府采取运动式执法这种方式来打击这种非法交易时,会发生什么样的后果呢?从经济学视角来考察运动式执法行为,可以发现这种执法方式有可能带来或者触发下列隐患:

1.供应急剧减少可能引发暴力犯罪等其他社会问题

与平时的执法力度相比,在运动式执法期间,执法力度会大大加强。这种执法力度的大幅度增加带来的结果是:在运动式执法期间以及之后的一段时间内,非法交易量的大幅度萎缩,对这一现象用经济学术语描述就是供应急剧减少。这种结果似乎正是执法者所期待的,但由这种供应急剧减少所可能引发的其他社会问题却又可能不是执法者所愿意接受的。

如果前面陈述的“黑市交易”和“影子价格”现象可以成立的话,就意味着在这个“非法”的市场上也同样存在供需双方,而非法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影子价格也同样受到供需双方变动的影响。如果需求一方的需求是稳定的,那么价格在更大程度上就受到供应一方变动的影响。运动式执法所造成的供应急剧减少,在效果上就类似于上个世纪70年代海湾战争对于石油价格的影响:在极短的时间内,供应急剧减少,而同时在短时期内,有效需要不会发生明显的改变,因为在短时间内,替代性的供应很难完全满足需求,这就导致价格急剧上升。这就是说运动式执法会导致在市场的供应和需求之间产生一个比较大的缺口,而这种缺口有可能通过比非法交易更糟糕或者说社会效果更差的方式来部分的解决。比如:有很多实证研究表明,政府对毒品交易的打击有可能提高那些吸毒成瘾者实施抢劫等暴力犯罪的发生率。

这是因为与平时的一般性执法力度相比,因为运动式执法的特点,在这一期间执法力度会得到空前的提高,所以可以预期在这一期间内,社会治安状况可能会得到改善,但问题却很有可能发生在运动式执法之后。也就是说,因为运动式执法的特点(不能持续),所以在运动式执法之后会出现执法力度的大幅度下降,而市场上供应一方因为执法的影响并不会在执法之后马上恢复到执法之前的供应水平,那么就会形成所谓的空窗期:市场供应和市场需求之间存在比较大的缺口,而执法力度却又不能保证对那些为满足需求而可能实施暴力犯罪的非法商品和服务需求者形成有力的震慑。这就意味着,运动式执法之后的短时期内(供应不能完全回复到之前水平的期间),那些和非法交易相关联的暴力犯罪发生率有可能会增加,而这当然不是执法者所期望看见的结果。

更为糟糕的是,因为运动式执法呈现某种周期性波动的特点―即,执法力度的不均衡,非法市场供需之间的巨大缺口总是保持着某种反复性。换一句话来表述就是:因为运动式执法周期性的特征导致了在非法交易市场上供需双方之间很难形成某种均衡状态,这就使得供需之间的巨大缺口也保持着某种反复性。这就意味着,从长期来看,运动式执法会造成这些与非法交易相关联的暴力犯罪惯常化,并保持一种滞后于运动式执法的伸缩性:在运动式执法高峰时,暴力犯罪活动会“偃旗息鼓”,但在执法之后,又会“气焰高涨”起来。这种仿佛“牛皮糖”一样纠缠着运动式执法的现象恐怕更是执法者所不愿接受的事实,这其实就是法学家所批评的运动式执法只具有短期效应的根本原因。

2.价格大幅度上升使“非法交易”变得更加有利可图

另一个与运动式执法方式相关值得高度关注的可能后果就是:运动式执法可能会使所制裁的非法交易变得更为具有吸引力,从而在运动式执法之后吸引更多的资源投入该非法交易市场,出现执法行为自身变成所欲消除行为的诱因这样一种吊诡的局面。

出现这种可能性的主要原因就在于运动式执法所引起的供应急剧减少,这种在短时间内供应方面急剧的变化,在有效需求没有发生相应变化的情况下,就会显著拉升在相关市场出售的产品或者服务价格,而价格的大幅度上升就意味着,在运动过后执法力度恢复到正常水平之时,从事这种交易变得更加有利可图,从而吸引新的资源投入该市场。

按照一般市场均衡理论,从长期看,这种“超出市场平均利润率”的较高利润水平必然会因更多的新资源的进入和竞争的加剧而不断降低,最终接近正常的影子价格水平。但是因为运动式执法周期性的特征,意味着这种均衡很难形成或者即使暂时形成也很容易被打破,从而诱发与运动式执法周期性相伴生的新的资源不断进入该非法市场的“诡异”局面,而这又会促使执法者不断依靠和强化运动式执法方式来打击这种非法行为,这就形成了可以被称为“狗咬尾巴”的怪圈。法学家把这种现象表述为:运动式执法助长了违法者的投机心理。其实更为准确的表达是:运动式执法创造出一个更加有利可图的“市场机会”,因此吸引潜在的非法交易者不断进入。

3.加剧寻租行为并可能促成非法交易组织化

另外一种与运动式执法相伴生的行为可能会让执法者自身“更感头疼”,这种行为就是在经济学上被称为“寻租”的现象。根据公共选择理论和管制经济学的文献(Stigler 1971;Posner 1974)得出的一般性结论:政府管制行为经常是寻租行为产生的根源之一。其原因如下:政府管制行为经常会人为造成短缺现象,这种短缺就产生了超出一般市场利润率的收益(在经济学上称之为租金)。因为这种租金的存在,市场参与者就有通过贿赂具体政策执行者等方式来获取进入该市场的强烈动机,这就形成了所谓的“寻租现象”。

那么运动式执法会给这种寻租现象带来什么样的影响呢?一般来说,运动式执法会更加剧寻租行为的发生。这是因为运动式执法会造成上述的供应急剧减少、价格大幅度上升等结果,而这会使非法交易变得更加有利可图,因此与一般情况相比,对潜在交易者来说,这时寻租行为变成了更具有“吸引力”的一种策略选择。

如前所述,政府管制一般会导致非法交易者通过寻租的行为来谋取非法利益,为了获的更多的“市场份额”,这些非法交易者还具有进一步实体化和组织化的倾向,而运动式执法会强化这一倾向。这是因为与个体的非法交易者相比,这种有组织的交易者至少具有以下的优势:承担风险的能力增加;可以采取更为有效的措施来规避执法风险;能够更为有效地通过贿赂等方式获得进入相关市场的机会;在此基础上可以获得更大的市场份额,进而获取更多的非法利润。作为这种有组织地实施非法交易的最高级形态就是所谓的“黑社会”,其实就是通过对相关非法市场的垄断,来获取更高的垄断利润。一旦这种组织得以建立,执法者要想对其予以取缔或者禁止就变得十分困难,甚至会出现更为糟糕的一种后果:地方执法者可能与这样的组织同流合污,变成这种组织的保护伞和庇护人。

关于运动式执法的效果示意可见下图:

图2:运动式执法效果示意图

运动式执法会进一步使相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供给曲线上移(从S1→S2),从而使得相关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进一步减少(从Q1→Q2),影子价格进一步抬升到P2。但因为运动式执法的不可持续性,在运动式执法后的一段时间内,执法力度会回落到与运动式执法前相当的水平,这样供给曲线就会下移到原来S1的位置,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恢复到运动式执法前的水平(Q1),影子价格也会相应回落,直到新的一轮运动式执法(强化执法)为止。再一次的运动式执法又会带来相似的市场变化,这样就形成了一种周期性的变化。

(三)一个示例

以上是对运动式执法之后可能带来的后果所做的一个理论上的分析和预测,这样的分析可能会因太过于抽象而失去生动,所以接下来本文会通过一个日常生活经常观察到的运动式执法现象来具体展示这种执法方式所可能带来的一系列后果。需要说明的是本文并不意欲通过鲜活的个案细描或者具体的数字处理的方式来展示运动式执法后果,而是想要通过快速扫描具有共通性的一般情境来揭示那些可能被遮蔽因而无法被呈现的问题以及促成这些问题的动因。

在运动式执法活动中,一个可以经常听到的用语是所谓的“扫黄打非”,这里以扫黄为例。如果假定“性服务市场”的存在是因为这方面需求的稳定性,那么在这个市场上就会自然形成影子价格,以此来反映这个市场供需两方面的变动。如果执法者对此类非法交易采取比较稳定的治理策略—例如,介于严厉打击和放任自流之间的执法力度,那么在这个市场上,如果供需双方没有发生太大的变化,影子价格也会相对保持稳定的水平。现在来考虑因为某种因素,执法者调整了其对“性服务市场”的策略决定采取运动式执法方式,那么这种改变会带来什么样的后果呢?

首先,在假定需求一方存在某种程度的稳定性以及执法者执法行为是可信和有力的条件下,这种运动式执法会大幅度减少“性服务市场”供应一方的供应量—即,所提供的性服务数量。又因为需求一方在短时间内无法找到有效的替代性产品和服务,也就是说,这种对性服务的需求在短时间内依然稳定存在。对此如何理解?设想一下那些集中在大城市需要大量体力劳动的工厂里或者在各种施工工地上工作的男性进城务工人员:他们正当年需求强烈,在那些工厂里或者工地上一般男女比例都很不平衡(男多女少,这意味着他们当中相当一部分人群在自己工作的周边环境里处个对象都有一定困难),并且他们的收入水平相对不高(交往其他工厂的异性人群会发生额外的费用,而交往城市女性的费用更高、更加困难),这些因素都决定了他们中的一部分人群对性服务具有比较稳定的需求。运动式执法会导致这种服务的价格大幅度上升,当性服务的价格上升到一定程度后,那些需求比较稳定和强烈但是找不到替代性产品或服务并且无法承担变动后价格的需求者在边际上的行为模式就可能发生改变—即,有可能通过暴力的方式来实现自己不能够再通过自愿非法交易的方式而得到满足的需求。例如,上述的人群一般来说收入比较低,在性服务价格急剧上升之后,相对来说更难通过其他非暴力方式来满足其性的需求。在经济学上对此的解释是:这种执法方式就会造成通过自愿方式来达成交易的成本急剧上升,而通过替代性方式(在这里指的是实施性侵犯等暴力方式)满足需求的相对边际成本(这里就是犯罪成本)会明显下降,从而有可能“诱使”那部分“低成本”人群实施这样的犯罪行为。

其次,因为运动式执法大幅度拉高了性服务这种非法服务的价格,因此会使得性服务变得更加“昂贵”起来,也就意味着变得更加有利可图。又因为运动式执法的特点,执法强度不能一直维持,所以在每次执法之后,从事性服务业的风险(成本)就会相对降低,这样在边际上就会诱使更多的人在运动式执法之后的一段时间内进入这个市场,提供相应的服务。当市场开始恢复和扩张并变得“繁荣”起来的时候,可能会促使执法者再次采取运动式执法方式来加强对该市场的打击力度,这就形成了:强化执法→市场萧条→新资源进入→市场恢复和繁荣→再次强化执法,这样所谓的“治乱循环”。

再次,因为从事性服务业的收益一般总是要超过市场平均收益率,因此从事该行业的相关人员在边际上更有动机来通过贿赂或者其他方式把具体的执法人员拉下水,变成自己的保护伞,从而降低经营风险。运动式执法会进一步强化这种寻租行为,因为运动式执法不仅拉高了服务的价格,并且也会相应地提高从事这种服务的危险程度,在这种情况下,通过寻租来降低风险并获取那份收益,对从业者或者潜在的进入者来说无疑是最安全的一种策略选择。例如,在扫黄活动中人们会经常观察到这一现象:在开展大规模运动式执法的时候,组织者往往会借调外地的警力,而不是使用当地的执法力量,以及在执法过程中当地的一些执法部门负责人被免职或者停职接受调查,这些都一定程度上说明寻租活动的广泛存在以及保证执法效果的难度。

通过上面这样一个示例可以看出:出于某些政策考虑而采取运动式执法方式非但不能完全解决其想要解决的问题,有时反而会走向它的反面—可能带来更多的问题或者造成更严重的后果,这对政策制定者来说无疑是一个难以接受但又必须深入思考的后果。


三、运动式执法效果评估


在前面分析的基础上,这一部分将会运用简单的(边际)成本收益分析对运动式执法的效果做一个概括式的评估,其中运动式执法成本不断攀升的趋势成为一个关键性因素,由此产生的不可持续性制约着运动式执法的总体社会效果。

运动式执法除了以上可能带来的弊端,自身还有一个很有意思的特点:就是运动式执法不具有自我可持续性(self-sustainability)。运动式执法这种不可持续性可以在两个层面上得以体现:

第一个层面上的难以持续表现为效果上的难以持续,就是这种执法方式只能带来短期效应,但很难形成所谓的长效机制。

这个层面上的不可持续性和人们的一般观察比较吻合:在短时间内,执法者可以集中人、财、物对某一特定的对象或者行为予以集中的整治或者打击。但是由于执法者自身资源的稀缺性,不可能一直保持这样的高强度执法力度,因此其对于特定行为的执法力度就会呈现所谓的松紧性—即,在运动式执法期间,由于高强度的资源投入,对于特定行为的打击就会比较见效,也就是一般人所说的“抓的比较紧”;而在运动式执法的间歇期,因为资源投入的相对不足,特定行为又会形成所谓的‘死灰复燃’现象,人们一般对之表述为“管的比较松”。

也就是说,这种执法力度前后的明显差异很难做到对特定行为持续性的有力震慑。

第二个层面上的不可持续行可能更为切中要害,但同时又不如第一个层面表现的那么直观和易于观察。在本文中把这一层面上的不可持续性称之为得不偿失的不可持续性,对之需要更为详尽的解释和说明。

任何一项政策在制定时,都要对该政策所要实现目标的可能性和有效性予以评估,在这样的评估过程中,所谓的“成本—收益”方法被广泛的采用。这里本文就运用这种方法对运动式执法效果做一个概括性的评估,虽然这里的分析可能略显粗糙,但却能对运动式执法这种得不偿失的不可持续性起到比较好的说明。

首先分析运动式执法可以预期获得的收益一面:

运动式执法的预期收益大致由两部分构成:客观效果和主观评价。客观效果就是通过运动式执法所达到的对某种特定行为治理或者控制的实际效果。关于这点,从前面的分析中可以得出一般性结论:从长期来看,运动式执法的客观效果并不十分理想,甚至可能会使本已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恶化。对运动式执法的主观评价主要来自于作为该行为的受益人—社会公众对这种执法方式及其效果的主观感受(满意程度)。虽然没有进行相关的访谈和数据采集工作,但一般性的观察可以发现,公众对于运动式执法方式及其效果的心态和感受是比较矛盾的:一方面当所谓的社会风气不好时,公众期待政府有关方面采取强有力的措施来“刹住这股歪风邪气”;另一方面公众对于运动式执法的客观效果又不太满意,因此产生出很多直观的感受,例如:劳民伤财;瞎折腾;雷声大雨点小等等之类的牢骚和抱怨。这种牢骚和抱怨可能让执法者自身觉得很“委屈”:很多时候为了回应公众的意见而采取的运动式执法方式,末了却没有从公众那里讨到好处(称赞或者好评)。用一句话来总结主观评价就是:这种执法方式可能常常“费力不落好”。

再来分析运动式执法的成本构成一面:

运动式执法的成本具有一种不断攀升趋势的特性。也就是说,为了达到相同水平的执法效果,执法者需要不断加大每次执法的力度,否则相应的执法行为就不会产生所欲达到的客观效果。运动式执法之所以具有这种特性主要是因为以下两个原因所致:

第一个原因是执法者需要不断提高执法质量和加大投入,因为那些被治理的对象规避执法的能力也在不断地提高。运动式执法具有周期性,在运动式执法中,执法者和被治理对象之间是一个多次重复博弈过程。这就像一场持续的“猫抓耗子”的游戏,那些反应较慢、或者欠缺经验的耗子会首先被猫逮到,但随着游戏的反复进行,那些幸存下来的耗子会不断学习逃避的技巧,因此会变得越来越精明,这就意味着猫再想逮住耗子,就需要花费更大的精力。如果被治理对象组织化以后,执法者的执法成本就会显著增加,而取得的实际客观效果却可能与这种投入不成比例,这主要因为组织化、实体化后的非法交易者规避执法的能力也有了显著的提高。这时候用一句话形容可能出现的情形就是:“道高一尺,魔高一丈”。

第二个原因是执法者需要不断把那些被非法交易者拉下水的具体执行者清除出去,才能保证可能的执法效果。前面已经分析过运动式执法会加剧非法交易者的寻租行为,这就意味着某个具体执行人被拉下水的可能性也在相应增加,当具体执行人变成了被治理对象的保护人时,执法的实际效果就会受到严重的质疑,而要清除这些“害群之马”,显然并不是一项那么轻松的任务。最糟糕的情形是:随着非法交易者组织化的进一步深入,形成了所谓的“黑社会”,当这种组织全面渗透某一层级执法部门时,这一层级的执法者就有可能从“人民的公仆”沦落为“非法交易者的看门狗”。例如,在2014年广东某地采取轰轰烈烈的扫黄专项运动中,组织者就不放心使用当地的执法者,而需要从其他地方调用。

从上可以看出,即使运动式执法是执政者不得不为之的一种非制度性举措,但执政者在考虑对某种行为是否采取这种执法方式之时,除了短期性的效果考虑之外,还必须对所针对行为的性质以及采取运动式执法方式可能产生的长期后果加以更为审慎地考虑,否则执政者就会发现自己可能陷入自己所挖掘的“陷阱”之中而难以自拔。

关于运动式执法效果的评估可见下图:

图3:运动式执法效果评估示意图

运动式执法的社会效果可通过上图得以展示:假设每一次运动式执法的边际社会收益不发生大的改变(在图上显示为平行于横坐标的那条直线以MR为代表),那么随着运动式执法周期的延长(在图上通过横坐标T时间来表示),可以看到运动式执法的边际社会成本(MC)会呈现不断攀升的态势,最终在某个时段(比如,图上的Tx)执法的边际社会成本会超出其边际社会收益,这就意味着对整个社会而言运动式执法开始变得得不偿失起来。


四、运动式执法方式适用范围的界定


如果运动式执法具有带来一系列社会问题的可能性并且具有不可持续的特性,那么这是不是意味着所有的运动式执法活动都会产生上述的问题或者达到如此严重的程度呢?实质上,这是一个关乎运动式执法方式适用范围界定的问题。在这一节中,会依据两个主要因素对运动式执法所针对的不法行为做一个区分,来进一步说明为什么针对一些不法行为采取运动式执法方式可能会比另外一些不法行为所带来的社会不良效果更为严重,因此在针对这些不法行为适用运动式执法方式时需要更加慎重。

在前面的分析中,本文所针对的(所举的例子)主要是所谓的“黄、赌、毒”行为。在实践中,采用运动式执法方式所针对的不法行为的范围要宽泛的多,甚至可以说凡是执法部门所规制的领域都有采取运动式执法的可能性。那么如何对此加以区分并进而对运动式执法方式的适用范围大概划界呢?通过前面的分析已经可以辨识出进行区分的依据,主要有两个:该行为(产品/服务)的相对需求弹性;以及对该行为(产品/服务)规制之后所可能带来社会后果的严重程度。下面就是关于这两个因素对适用运动式执法方式影响的具体说明:

是否采取运动式执法方式第一个考虑因素是某种产品/服务的相对需求弹性。所谓的相对需求弹性指的是相对于替代性产品/服务而言,人们(消费者)对一种产品/服务因价格变动所引发的需求方面变化的比率。一般来说,一种产品/服务的替代性越低,人们对该产品/服务的价格变动越不敏感,就可以说该产品/服务的相对需求弹性比较小。例如,与那些假冒、伪劣商品相比,人们对于所谓“黄、赌、毒”的相对需求弹性明显较低,原因就在于这些产品/服务的替代性是比较低的。那么相对需求弹性的因素对考虑是否采取运动式执法方式有何影响呢?一般来说,对相对需求弹性比较小的产品/服务(这里指的是不法行为所提供的)采取运动式执法方式的社会效果要小于对那些相对需求弹性比较大的产品/服务采取类似的执法方式,其效果的好坏主要由该产品/服务的相对需求弹性大小来决定。主要原因就在于对于相对需求弹性比较小的产品/服务采取运动式执法,在执法资源有限的前提下更有可能引发前面所讨论的一系列后果。

是否采取运动式执法方式第二个需要考虑的因素就是对某种不法行为采取运动式执法之后可能产生社会后果的严重性。需要指出的是这里的社会后果严重性不等同于一般所讲的不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而是着重强调采用运动式执法方式之后所诱发的那些问题。与一般的直觉(越是社会危害性大的不法行为越需要严厉打击)相反,如果考虑到相对需求弹性这一因素,我们就会发现对于那些相对需求弹性比较小但管制后可能会引发比较严重社会后果的产品/服务采取运动式执法方式会加重其危害性,这是由运动式执法的特点所决定的:短时间内造成较大的短缺,又因为这些产品/服务的替代性较低,因此相关人群更有可能通过暴力方式或者更加隐蔽的方式来满足其需求,并且由于运动式执法的周期性,使得这些问题不仅会变成社会的“顽疾”难以清除,而且所产生的危害后果还可能变成下一次运动式执法的起因,从而形成一种恶性循环。

综上所述,如果一种产品/服务的相对需求弹性比较低,且对该产品/服务采取强制性的取缔或者查禁后可能带来其他较为严重的社会后果,那么对之采取运动式执法方式就要更加的慎重,这不仅仅是通过以上经济分析所得出的一般性结论,更是人类历史无数次博弈后所总结的经验和教训。如果从人类历史的视角对所有的非法交易行为进行考察,可以发现很多“非法交易”并不是天然非法或者因其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而必然非法的。以中国古代的食盐专卖制度为例,因为官府想要获得食盐—这一当时战备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垄断经营权,所以宣布所有私贩食盐的行为为违法并采取强力措施来打击。但历史资料也同样告诉我们:这样的举措虽然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一定的效果,但同时还随之伴生出一些严重的社会问题、甚至常常成为引发社会动荡或朝代更迭的一个诱因。此外,对于卖淫这种现在被理所当然地视为非法的行为,也并不是自古以来就一直处在非法交易状态。那种天真地认为可以取缔和禁绝这种行为的观点,恐怕连仇视或者反感这种行为的道德主义者也不会相信能够完全实现这样的目标。


五、结语


理论的价值之一在于对存在的现象进行某种尝试性的解释,如果这种解释能够与一般性观察相吻合、甚至可通过实证研究获得某种程度上的证实,那么这种解释就是可以被暂且接受的,更重要的是这种解释也许能够深化对该现象或者问题的认知,从而对如何采取相应的措施提供智识上的启示或者警示。

与那些或者采用宏大的国家治理模式(转换)、或者采纳静态的法治理想愿景(偏离)的研究视角不同,本文采用了更微观但也更为动态的经济学视角,通过考察运动式执法的社会效果,所得出的基本结论是:在一些情形下(取决于相关市场有效需求的弹性大小与可能采取的替代性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小),运动式执法会导致相关非法市场供应急剧减少从而可能引发暴力犯罪等其他社会问题;会造成相关产品或者服务价格大幅度上升从而吸引新的资源不断投入该市场,使得执法易陷入“自我招致”的怪圈;同时这种执法方式还会加剧寻租行为的发生并衍生出其他更难以控制的社会问题。另外,运动式执法自身也会因为执法难度和成本不断上升,而其治理的实际效果难以保证长期有效,不能获得一般民众广泛和持久的支持,变得愈加难以为续起来。

本次研究立足于市场的反应和被执法对象可能会采取的举措,主要分析了运动式执法之后可能发生的客观后果。但在另一方面,运动式执法方式对执法者本身也会产生深远的影响,例如:可以预测到的是运动式执法方式会给具体执法者提供更大的自由裁量的空间和机会,这种更大的自由裁量权不仅仅增加权力会被滥用的危险以及由此产生的一系列问题,还会对执法者内部的监管和控制体系造成冲击和干扰,进而破坏其治理体系的稳定性和安全性,因此需要对之展开独立的研究。此外,本文所描述和分析的运动式执法所可能带来的那些问题只具有说明和启示意义上的作用,而要了解这些问题与运动式执法之间的具体关系以及作用方式与影响程度则需要更为细致和客观的实证研究加以确认或者排除。

也许不能让那些期待“建设性方案”的人满意,本文并没有对如何“正确”对待这些“非法交易”提供什么明确的解答或建议。主要原因并不是这个问题不那么重要,而是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可能需要社会就该问题达成某种共识,在没有形成这种共识之前,任何声称“行之有效”的主张都值得怀疑。更为关键的是,本文虽然探讨的是运动式执法问题,但从本文分析所运用的方法和结论中,可以得到更具有一般性的启示意义:在采取任何似乎是响应民意的行动之前,需要考虑采取这种行动之后的实际后果,以及如何考虑的思路和可能方向。没有提出所谓的“建设性方案”并不等于没有提供“建设性思路”,这种事前的(ex ante)、以结果为导向的经济学思维对致力于问题解决的政策制定者和执行者来说是不可或缺、需要了解并应加以运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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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陈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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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法律和社会科学》第16卷第1辑(2017),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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