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清民:“意识形态”涵义考释

——兼论其与文学的关系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3524 次 更新时间:2018-03-26 1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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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意识形态最初是一个总体性概念,马克思、恩格斯以后成为指称社会上层建筑的专门概念。意识形态包括一般意识形态和政治意识形态两部分,后者在社会思想中占支配地位。政治意识形态容易导致极权与对抗,“意识形态终结论”正是针对它而发。文学活动与意识形态的关系极为复杂,文学作品可以承载或消解意识形态,但它本身不是意识形态;文学批评、文学理论作为思想形态的存在,可以履行意识形态职能,有时会直接成为意识形态的一部分。

关键词:意识形态;一般意识形态;政治意识形态;文学


近年来文学界因为文学是不是“审美意识形态”问题争论得不亦乐乎,至今也没有一个结果。究其原因,在于有的人对于“文学是审美意识形态”这一命题中的核心概念“意识形态”的所指理解不太清楚,解决争议的最好办法莫过于对“意识形态”这一概念的内涵从观念史的角度作一下相应的清理分析。

意识形态(idéologie)一词最初为法国学者特拉西(Destutt de Tracy, Antoine-Louis-Claude, 1754-1836)所创,意为“观念的科学”、“思想(体系)”。[1](p.5)它是一个“总体概念”[2](p57),亦即对相关人群“总体世界观”的描述。特拉西之后,马克思和恩格斯率先从“特殊概念”的角度对意识形态的功能进行了历史分析。马克思和恩格斯认为意识形态是阶级社会的特有现象,是统治阶级粉饰统治和进行统治的精神工具,是维护少数统治者利益的上层建筑中的软设施部分,和上层建筑中的硬设施如军队、警察、监狱等国家机器相伴而行,与权力、统治、支配、秩序以及社会资源、权力分配不工等不合理因素紧密相联,它体现并捍卫统治集团的利益、观念、立场、倾向诉求,为其统治的合法性作理论上的辩护,因此是“虚假意识”,即通过歪曲、掩饰等手段,为统治阶级利益作合法性辩护的理论、思想、信念、主张或学说。意识形态常常把少数统治者“自己的利益说成是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3](p44),或者说代表了全体成员的利益,在本质上是对现实的生产关系的扭曲和遮蔽,带有极大的虚幻性、欺骗性。马克思、恩格斯有时把意识形态与哲学、宗教、政治、法律、道德等观念系统并列使用,以此强调意识形态作为统治者权力话语的虚假性、欺骗性、工具性等特征,以与普通意义或中性意味的观念系统相区别。任何一个观念系统,如经济、政治、法律、道德、宗教、哲学、艺术理论等,作为普通思想体系,都只是人们对相关对象的抽象认识成果,可是,一旦它超出纯认识领域,为统治集团利益进行合法性辩护,带有明显的倾向和立场时,它就不再是通常的理论学说,而开始履行欺骗职能,成为意识形态了。因此,意识形态是一个并无具体所指的概念,而是指任何履行捍卫统治集团利益的思想或学说,这种思想或学说含有特定的立场和价值取向,直接影响着人们感受、思考、理解、解释、处理现实的方式。

20世纪以来,西方现代学者站在各自立场上,对意识形态重新界定。典型者如卢卡契(Lukacs,Georg)说意识形态是人们进行现实斗争的思想武器;阿尔都塞(Louis Althusser)说意识形态是支配人精神的观念和表象(representation)系统,是个体与其真实的生存状态想像性关系的再现,是用语言规定统治阶级统治的国家机器;伊格尔顿(Terry Eagleton)说意识形态是人们言说和信仰的方式,亦即情感、评价、感知和信仰的模式,与社会权力关系、权力结构相关联;吉尔兹(Clifford Geertz)认为意识形态是人生存利益论的面具或武器;詹姆逊(Fredric Jameson)认为意识形态是统治阶级暴力统治的辅助工具,是统治权力合法化的说辞;哈贝马斯(Jürgen Habermas)提出意识形态是用语言本身来进行欺骗;卡瓦拉罗(Dani Cavallaro)说意识形态是控制人们的错误的价值观,是一整套习惯或仪式,是权力结构中占统治地位的力量的体现;齐泽克(Slavoj Zizek)说意识形态是物质-仪式、观念-话语、无意识观念等共同维护统治秩序的符号、实践体系。从实质上看,这些界定并没有超出马克思和恩格斯的理解。因为马克思恩格斯的意识形态理论是从阶级论的视角加以理解和透析的,用它来解释阶级社会中普遍存在的社会权力支配和利益分配不公现象,极有说服力。只要阶级存在,这种认识就不会过时。

西方学者在考察意识形态概念时,着眼点是阶级矛盾、阶级冲突以及统治阶级的权力支配地位。其间存在的问题是:这类考察基本上停留在原理思辨的层面,对意识形态作为统治话语的特征的考察还不够具体、细致,而且,对于作为被统治者——广大民众这一维的观念体系,也没有给予清晰的说明,在此我们不妨作一下推进性的思考。

与体现统治者利益的观念体系相比,体现普通民众利益、立场、倾向的社会意识形式,我们可称之为一般意识形态,或民间意识形态。作为精神领域中的思想存在,一般意识形态的总体性质和面貌虽然在根本上取决于社会的经济政治状况,但同时也受心理、意志等诸多精神因素的制约。人们的人生理想、认知态度、哲学观念、宗教信仰、伦理立场、道德节操、价值标准等因素,直接影响着他们对社会事件的判断和评价,并在在民众生活中发挥着诸多功能,诸如认知、评价、解释现实的功能,心理、思想方面的整合功能、引导人们行动方向的功能。在古代,发挥这种作用的东西除了帝王钦定的某家学说,还往往辅之以巫术、宗教、神话、传说等手段。现代社会,发挥这方面作用的主要是思想、学说、理论、观念,尤其是执政党的政治纲领或其赖以做思想基础的哲学。由于民众在现代国家中处于被支配状态,因此,一般意识形态在现代国家社会意识诸形式中,其地位和影响处于弱势地位,属于亚意识形态。

马克思、恩格斯以来,无论正统马克思主义者还是一般的西方学者,在讨论社会问题时所用的“意识形态”概念,一般都是指建立在特定经济基础之上的社会上层建筑,是以维护和巩固政权为目的的权力思想体系——政治化的、占社会主导地位的思想体系,是体现统治集团利益和思想的意识形式,它们可称之为“政治意识形态”。政治意识形态以执政者认可的分配制度和分配原则为物质基础,以执政者宣扬的政治信仰、社会理想为精神核心,以政治纲领、政策为话语形式,以行政方式强制推行为实践特点,集政治、政策、宣传、教育、引导诸多功能为一体,通过叙事、教育、宣传、传播等手段,培养、塑造、统一全体社会群体成员的思想观念、认知模式、评价态度、道德情操、伦理理想,在此基础上整合、调节整个社会的关系,为维护和稳固统治秩序充当精神工具。政治意识形态在现代国家社会意识生活中,处于统治地位,属于主流意识形态。

两种意识形态之间虽然在利益和倾向上泾渭分明,但二者之间也并非一点也不兼容。正如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形态》中所言,在任何时候,占统治地位的思想总是统治者的思想,统治者的思想总是由于权力和话语控制等因素渗入到民间意识形态中去,民众一旦接受和习惯了统治者的思想习惯、表达方式,就会不自觉地模仿运用统治者的标准和眼光评判事物,甚至在统治者置身事外或不知情的情况下,为维护统治者的观念、利益而激烈、认真地纷争,甚至为此大动干戈,比统治者对待它还郑重其事。同样,一般意识形态随着社会生活中社群地位、时尚、趣味等物质与精神层面的结构变化,也会脱离政治意识形态的掌控,并随着社会认同指数的大幅度增加,由非主流地位占据主流地位,使政治意识形态的主导地位和权威性质消弥于无形。在此情形下,政治意识形态也会被迫适当调整治理方略,在可容忍的政治限度内,与一般意识形态达成一定程度的妥协,承认其合理性与合法性。然后,通过相关体制措施,对一般意识形态进行收编、整饬,纳入新形势下的政治秩序之下。


一般意识形态对社会生活并不能产生直接的、强制性的影响,对社会存在直接反弹,并能改变社会生活状态及社会进程方向的,是政治意识形态。一般而言,狭义的意识形态专指政治意识形态,即影响政府工作和决策的政治化、国家化的思想信念、思想体系,其社会职能是给特定社会体制下的人们提供相应的政治信仰,并对其社会成员实行精神控制。在现代社会,政治意识形态的精神内核通常就是执政党的执政理念。[4][pp.11-40]

政治意识形态主要依赖于权力叙事,在权力叙事中,事实服从观点的需要,事实不过是逻辑的例证和补充。根据统治者利益和宣传的需要,事实既能夸大、改编、捏造、虚构,也能歪曲、抹杀,它服从的是“强权即真理”的文化霸权逻辑。法西斯主义者深明这一点,希特勒的宣传部长戈倍尔曾言:谎言重复一千次就会成为真理。意识形态的实现过程就是一个从接受到信仰再到行动的一个过程,鉴于此,现代世界,各国都重视对媒体和宣传的控制,道理正在于此。文学教育中“认识作用”和“教育作用”优先,道理也在于此,其目的是要求文学履行意识形态功能。任何统治者在夺取政权的过程中,都曾利用意识形态作为收买人心的宣传工具,夺取政权后,为稳定世道人心,增强社会的凝聚力,解决社会现实中存在的矛盾和危机,依然重视和利用意识形态的宣传作用,从而使意识形态国家化、政治化。国家化、政治化意识形态的特点是:根据现实政治的需要,刻意夸大、拔高、美化、神化、圣化自己的形象,肆意矮化、丑化对手以及真实或假想的敌人。一种思想、理论、观念、学说,即使它落后于现实,就连权力者自己也觉得它荒唐、可笑、不可信,但是,只要它有利于政治统治,权力者照样靠权力维护它,并提出N种理由让人们相信其合理性与合法性。

20世纪中期以后,国家化、政治化的意识形态在国际社会中表现为诸多与政治相关的特征。政治性:对任何问题总是先加以政治定性、定位,习惯性地把自然事实或一般问题置放在党派、阶级、国家、民族、种族等的立场和性质上加以考虑分析,把差异或对立的意见、观点、理论、学说视为具有颠覆、对抗、破坏企图的敌对言论。独断性:宣称自奉的思想体系和观点是绝对真理,对自身论断的实证性没有、也从未想过通过科学手段进行检测,具有强烈的先验性;论述问题不是从对象的性质和特征出发,而是从某个权威言论或某个思想教条出发,丝毫不怀疑也不允许别人怀疑这种论断出发点的正确性。专横性:要求民众对自己只许相信、服从,不许怀疑、动摇,更不许相悖、抵触、反对、攻击;对任何与自身相异、相悖、矛盾、敌对的意识,或硬性取缔,或软性封杀。排他性:不容异见,更不容对立面与自身共存,必欲除之而后快;某个精神对象一旦被它定位为政治上的异己者或敌对者,那么这个对象便在其他精神层面如审美和学术领域遭受排斥,或被边缘化,或被列入禁区、遭受封杀。教条性:惯用宏大语词,即具有政治定性意味的赞颂词,具有明显的标签特征,千篇一律,话语空洞,缺乏具体的指称对象,抽象名词多,实指事情少,说了等于没说,套话、空话、废话连篇,缺乏理论上的说服力。统一性:它让千万个脑袋只有一种思想,决不允许差异的思想或观念存在。狭隘性:识见有限,对自身系统以外的东西缺乏了解,也不愿了解;只许赞颂,不许批评,更不许攻击。封闭性:把自身的识见局限于某个观念区域内,难以吸纳外来鲜活的思想,也无法与其他种类的思想进行互换交流。顽固性:自以为是,拒斥新事物。保守性:满足现状,不愿进行思想更新。落后性:明显的与时代精神的发展不相合拍,以致以此指导人们的行为时处处显得乖张。欺骗性:自欺欺人,自我美化粉饰,报喜不报忧。宣传性:为达某种政治目的,制造精神偶像,不惜人为制造虚假的事实材料,以蒙大众视听,并通过各种舆论机器反复灌输,宣传目标完全服从最高权力者的意图及某种政治需要,最终目的是激发大众产生预期的政治情感,“意识形态最重要的、潜在的作用就在于诱发情感。除了宗教(及战争和民族主义)以外,很少有哪种形式能够把情感能量引发出来。”[5](p.459)强制性:作为统治思想强行要求民众接受,并运用政治和法律手段进行舆论、思想控制。在上述意义上,“意识形态”其实就是“一种世俗宗教”[5](p.477)。

国家化、政治化的意识形态思维结构在论证问题时表现为如下思维定势:第一,自我美化,从性质上把自己定位为有希望有前途的一方。第二,自我粉饰,从数量、历史、结构、规模等方面挑选、拼凑有利于证明自己优越的材料,证明自己确实在诸种方面比对方或他方优越。第三,强词夺理,当事实上比不过对方的时候,就说对方的强大只是宣传欺骗。第四,泼妇骂街,当事实真相实在无法掩盖时,就诅咒、漫骂对方没有好结果。这种刻意矮化敌方与对手、美化粉饰自己的思维方式,从事实上说是掩盖真相、自欺欺人;从逻辑上说是巧言诡辩;从社会政治上说是愚民之术;从宣传上说是舆论攻心。意识形态思维是夜郎自大的心态、阿Q式的自欺欺人与逻辑思维结合后产生的一个思维怪胎。

现代社会,政治意识形态在国家机器中所承担的功能主要是创造、传播、发展、阐释某个特定的价值体系,通过宣传放大执政者的优点,强化人们对民族、国家、进而是执政党的认同,即要人们在思想上承认目前政治体制或统治现状的合理性以及执政者存在的合法地位,限制、过滤、禁止对执政者影响不利的任何因素。在此意义上,意识形态与“执政党的政见”、“执政党的党派之见”、“政治宣传”等词汇成为同义词。人们通常提及并厌弃的“意识形态”,主要是指政治意识形态。在政治意识形态领域内,观念形态的东西如真理没有正确与错误之分,只有立场、权力和利益的对立和斗争。

面对相关的社会矛盾、利益冲突、控制与抵制,政治意识形态常常通过下述结构因素加以化解。

第一,确定社会成员在“自群”(input)[6]结构中的身份和资格,让其找到在社会中的集体归属感,把那些思想异端者划到“非我族类”的范围中去,给排斥、打击乃至消灭其存在提供理论和心理上的依据。这也正是法西斯主义、恐怖主义、种族主义、民族主义乃至性别、语言、信仰等方面的歧视的潜在文化依据。

第二,确立行动任务、行为界线。让人们明确自己的职业角色,明白自己在社会中的位置,知道自己该干什么,不该干什么。

第三,确立目标。让人们明确自己在相应的职业范围内如何完美地履行自己的职业要求。

第四,确立行为规范及价值。以一定的政治、宗教思想为基础,给人们划定行为的路线、技术要求、评价体系与价值标准。

第五,确立立场。它要求社会成员区分并区别对待朋友与敌人、合作者与对手、反对者与支持者。

第六,资源配置。它给某些社会成员最大限度地占有社会物质和精神财富(尤其是某些稀缺资源)从心理和精神上造势,提供舆论支持。[7](pp.249-250)

马克思主义认为,当特定时期的政党与政府所追求的利益目标与大多数人的利益和生活目标一致时,政治意识形态所生产和提供给人们的就是现实生活中所具有的相对真实的身分和生产关系,人们通过意识形态所宣传的集体感的认同,会在社会生活中找到自己的位置。当特定时期的政府与政党所追求的利益目标与大多数人的利益和生活目标不一致时,政治意识形态所生产和提供给人们的就是一种想像的而非真实的身分和生产关系,人们在现实生活中找不到归宿和认同,这时,政治意识形态不过是握有财富和权力的人为了保证他们以及他们的后代能够永远垄断财富和权力而进行的带有欺骗和谎言性质的政治宣传,其内容沦为空洞的所指。在这种意义上,政治意识形态不过是特定的社会阶级为了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阶级利益,对真实的社会关系所做的一种扭曲的虚构或陈述,真实的现实关系被掩盖。这时的政治意识形态再也没有了整合思想人心的作用,成为一种纯粹的政治宣传工具,必然招致人们的怀疑、反感、不满和唾弃。然而,政治意识形态经常借助宣传的力量,把自己的思维方式和语言习惯通过反复灌输强加于被统治者,通过接受的习惯力量,被统治者接受习惯了统治者的思维方式和言述机制,他们自己的立场和思想被部分删除或彻底格式化,他们已经不会自己思考和说话,他们使用的语言是统治者教给他们的语言,他们在评价事物时习惯地站在统治者的立场、用统治者惯用的腔调说话,用统治者的眼光和语言定位自己、评价自己,一旦有反抗或异于统治者的声音,被统治者比统治者更坚定不移地抵抗它,而这种效果,正是政治意识形态预期的目的。

政治意识形态与社会制度、政体有密切关系。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在全球范围内,政治意识形态分化为“共产主义”与“资本主义”两大对立类型,一度形成冷战对抗。“冷战”时期的政治意识形态有四个特点:第一,大一统思想。努力把主流思想和价值观念强加于所有民众,并常常通过制度强制性的推行到全面的社会生活中去,不允许对手与竞争对象存在,如果存在对手与竞争者,不是与之共同竞争,而是挤兑、打压,不根除之不罢休。第二,对抗性思维。强调非友即敌,不容中间状态的立场、倾向存在,把一切不同于自己的声音都视为假想的对手或潜在的敌人,过分强调主流思想和价值观念与非主流的甚至民间的思想和价值观念的对立,把与自己观念相佐者视为敌视自己的异端,至少视为持不同政见者,认为其间存在着颠覆政权的潜在危险。第三,教条思维。对人物的评价不是根据其所处的具体生活语境,而是根据某个抽象概念,以简单的政治概念去套复杂的活生生的人。第四,斗争思维。没有对立面就人为寻找、设置对手、敌人。因此,人们不难理解,何以在20世纪中期,无论社会主义国家机器还是资本主义国家机器,在精神领域都强化阶级对立和阶级斗争意识,强调不同形态的思想意识是阶级利益的冲突矛盾在精神领域里的反映,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两种不同政治立场和态度的思想体系互相敌视,针锋相对,成为“势不两立”、“你死我活”之势,难以调和。在冷战思维支配下,两大阵营都把思想上的异己者视为敌对和颠覆势力,残酷打击,必欲置之死地而后快。美国奉行“麦卡锡主义”,对共产党人大肆迫害,苏联在斯大林主义控制下,也在国内进行大规模的打击异端分子的政治运动。从此,意识形态成为“思想专制”、“思想恐怖”、“欺骗宣传”等的代名词,成为权力意志和政治支配意识的体现,它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就是对异己的思想进行规训、监视与惩罚。

由于上述原因,政治意识形态,甚至“意识形态”这个词本身,在世人心目中成了一种恶谥,人们在使用它时多持否定态度。

20世纪中期以后,以法国哲学家阿尔贝·加谬、雷蒙·阿隆,德国社会学家尼克拉斯·卢曼,美国社会学家丹尼尔·贝尔、弗朗西斯·福山等为代表,提出“意识形态终结”的主张。在阶级社会中,一般意识形态,甚至政治意识形态,要想人为地“终结”或消灭掉,是不可能的事情,上述理论家不会不明白这一点。“意识形态终结论”有具体所指,这种论调中的“意识形态”专指冷战以来独裁、专制、恐怖制度下的极权主义意识形态,即那种带有世俗宗教意味的政治信念和思想体系(如纳粹主义),这种信念和思想体系僵化、专断,煽动阶级、种族和国家之间的仇恨、对抗和敌对情绪,视自由、民主为异端,对坚持自由和民主信念的个人或群体进行残酷迫害和打击。极权主义意识形态是柏拉图以来道德理想主义的产物,其特点是把政治思想控制摆在首位,在社会生活中根据某种预设的道德判断、哲学陈述或政治、社会学的逻辑抽象,对那些与自身思想体系不合、冲突、敌对的个人或群体设定为敌人,以某种观念的名义,借助政权力量对之无情迫害、摧残,甚至杀戮。在此意义下,意识形态成为政治欺骗、政治高压、思想控制、文化专制、文化极权等的同义语。极权主义意识形态以逻辑取代现实,以某种空洞、僵化的信念和思想教条控制人们的精神生活,强使人们接受并奉之为真理,不准人们在思想领域越雷池一步,使民众成为精神弱智者或思想白痴,从而达至稳固统治、维护少数权力者利益的目的。这种意义上的意识形态,其存在只会阻碍社会进步,压制、扭曲、妨害人类思想和情感生活的正常发展。政治意识形态尤其是极权和专制意识形态终结之后,新闻报道、公民言论、艺术创作、学术研究、大学教育等公民自由权利才能得到保障和实现。

“意识形态终结”论的政治目标就是以科学和实证为基础的经验主义取代柏拉图以来的道德理想主义,寻求人类和平发展道路。具体说来就是:以理解和宽容取代专制和迫害异端,以对话取代对抗,“寻求用舆论代替道德话语”,“寻求用由专家制定的技术治国方略代替社会上的政治争论”。[5](p.485)


作为一种承载审美经验的符号系统,文学活动与意识形态表现出极为复杂的关系。文学活动有三个不同类型的区域:文学作品、文学批评、文学理论,它们与意识形态的关系或直接,或间接。

就作品而言,文学可以承载意识形态,也可以消解意识形态。文学履行承载意识形态的职能时,就成为政治意识形态利用的工具;当此之时,无论是文学创作、文学研究还是文学教育,都必须以政治为风向标,其价值目标就是把艺术问题政治化。文学具有消解意识形态的功效时,必然成为政治意识形态打击和压制的对象。就审美的要求来说,文学承载或消解意识形态的意图都只能隐藏在审美表象的背后,只能作为审美特质的附加值,如果文学作品的意识形态企图过于明显或浓厚,其审美意味就会缩减,就会沦为说教,引起人们的厌弃,因为文学不是意识形态,就像鲁迅所说:一切文艺可以用来宣传,但是宣传决不是文艺。

文学作品承载意识形态通常表现为三类情形:第一种,“有心开花花不发”。作品有意甚至刻意渲染某种意识形态观念,因其说教成分过多,政治企图过于明显,类同政策宣传,艺术成分弱化,味同嚼蜡,令人生厌,就连意识形态的制定者都不欣赏,更不用说普通接受者了,根本达不到预期的意识形态企图。巴赫金一针见血地指出:“由形式表达的意识形态评价,决不应该转为某种劝谕的、道德的、政治的或其他论断的内容。评价应该留在节奏中,修饰语的、隐喻的价值运动本身中,留在被描绘事件的展示顺序中;评价只能由材料的形式手段来实现。”[8](p.96)第二种,“无意插柳柳成茵”。作品毫无意识形态企图,但接受者根据自身需要,借题发挥,从中发现或读解出某种意识形态意味,“经学家看见易,道学家看见淫,革命家看见排满”,就是这类情形的典型。第三,“有意无意之间”。作品确实暗含某种意识形态企图,但它又不明确地表露,只是通过艺术手段隐约暗示某种意识形态信息,整个作品的基调建立在审美外观之上,由于作品本身的感染作用,暗含的意识形态企图通过作品十分轻易地得到实现,甚至收到意想不到的宣传效果。

在文学批评中,“意识形态批评”是一种特殊的批评类型,它完全以统治集团的政治需要为旨趣,偏离艺术评价的审美法则和基本要求,专门寻找文学作品中的政治倾向或意识形态成分,把政治标准作为判断文学作品价值高低的至上标准。意识形态批评履行的是政治监督员的角色,它对艺术作品的解释类同狱政人员对犯人活动的评价,人们普遍对之厌弃。意识形态批评的哲学基础是“意图伦理”,“意图伦理”的特点是立场在先,认为批评对象有了批评者认为“正确”的立场写出的作品才是有价值的,其另一特点是批评者在批评之前预设了既定意图,主观上有了喜欢或厌恶的对象,然后想方设法寻找自己喜欢或厌恶的根据,论证自己喜欢或厌恶的理由。

文学理论作为文学现象的思想抽象与概括,它与意识形态构成甚为复杂的关系。就其与一般意识形态关系而言,作为一种文学观念系统,无论它涉及何种观念、思想,就其作为“观念”、“思想”来说,它都是一种意识形态——不论这种意识形态的阶级属性如何、是主流还是非主流。就它与政治意识形态的关系而论,也表现为多种情形:当它以唯美主义、形式主义信念为指归时,就会偏离政治意识形态、自说自话,成为“纯文学”思想;当它强调文学的艺术特质及其审美属性,同时又承认文学在社会政治生活中的作用时,它就会成为“审美的意识形态”,亦即半政治化的意识形态;当它完全站在文艺政治学或文艺社会学立场上说话,完全从政治宣传或政治斗争的需要出发,把文学视为阶级或政治斗争的工具时,它就使文学彻底迷失自身,失去其作为艺术的审美色彩和意味,成为彻头彻尾的政治意识形态。

注释:

①Destutt Comte de Tracy. éléments d’ Idéologie Vol.1 [M]. Paris: Mme VE Courcier, 1817.

②卡尔·曼海姆。意识形态与乌托邦[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

③马克思、恩格斯。德意志意识形态[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1.

④See Teun A. van Dijk. Discourse, Ideology and Context [J]. Folia Linguistica, 2001(XXX/1-2)。

⑤丹尼尔·贝尔。意识形态的终结[M].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1.

⑥“自群”(input)的含义即是个体自我认同的集体,如“本团体”、“本民族”等,叙事语式通常以集体的名义如“我们……”。

⑦Teun A. van Dijk. Discourse semantics and ideology [J]. Discourse & Society, 1995(vol.6[2])。

⑧巴赫金。周边集[M].石家庄:河北教育出版社,1998.


原载《马克思主义美学研究》2010年0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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