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志刚:中国低生育进程的主要特征 ——2015年1%人口抽样调查结果的启示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505 次 更新时间:2018-01-07 21:30

进入专题: 中国人口   低生育  

郭志刚  

内容提要:201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又一次刷新总和生育率的最低纪录。虽然二孩、多孩总和生育率略有提高,但由于一孩总和生育率降幅更大而导致生育水平继续下降。文章分析发现,一孩总和生育率的降低是全面性的,在城镇与农村、流动与非流动各类别均普遍存在,而且受育龄妇女未婚比例提高的影响很大。事实上,妇女未婚比例不断提高和一孩生育水平不断走低也是20多年来中国低生育进程的特征。一孩生育水平不断走低导致二孩生育占比相对提高,因而,近年二孩出生人口比重提高既反映出生育政策的调整效应,也受一孩生育水平下降的影响。因此,文章认为,提高一孩生育水平极为重要,否则政策调整只能短期增加二孩出生人口数量,之后总体生育水平还会下降。实际上,尽管已经调整了生育政策,但低生育水平依然持续。这一点必须引起政府主管部门和整个社会的高度警惕。


一、研究背景


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人口调查的历次结果足以表明中国人口总和生育率不仅已降到更替水平以下,而且呈越来越低的态势。与此相伴,关于实际生育水平到底有多高的争论持续了20多年。认为实际生育水平远没有调查结果那么低的惯性思维长期占据主导地位,而且认为低生育水平只是出于出生瞒报漏报,人口调查的出生漏报率高达30%以上。因此,利用间接估计法来“证明”生育调查与统计失真,并提出过高的出生人口数量和生育水平估计。然而,间接估计法是在相关调查数据缺乏的情况下不得已的做法,滥用间接估计法,使生育研究长期陷入一个统计怪圈(郭志刚,2008、2010a),即“见到低生育率统计→归因于漏报并调高生育率→继续严格控制→再次见到低生育率统计”。

中国步入低生育水平阶段以来,尽管人口调查数据会有一些缺陷,但仍然是人口研究的基础,也是检验认识是否符合客观实际的依据。否定调查结果,将会导致思想认识长期与实际严重脱节。比如,中国总人口发展远低于以往人口预测结果,几个5年人口规划大幅落空,而人口结构的少子化和老龄化则双双明显超出预期。这种误判既集中反映在严重高估出生人口数量和生育水平上,也集中反映出简单否定人口调查结果、偏重间接估计对人口实践的危害。

2013年11月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启动实施“单独两孩”政策,此后1年多的实践结果表明,主流“预期”的出生人口数量大幅回升并未出现。于是,2015年10月底,十八届五中全会决定实施“全面两孩”政策。2015年11月1日进行了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该调查提供了育龄妇女生育状况和生育水平方面的大批新数据,有助于推进对低生育水平的认识。但是,与以往人口普查和调查一样,这次调查结果公布不久,便有主流渠道公开否定调查结果,主管部门另搞一套间接估计作为权威指导口径,使统计怪圈再次进入新的轮回。长期人口实践得到的经验教训告诉我们,以往对实际生育水平迷茫并不是出自人口调查不实的误导,而是由于人口调查结果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数据没有得到应有的分析与开发。

本文的主要目的是通过比较2015年1%人口抽样调查数据和以往人口调查数据,揭示中国生育水平发生了哪些变化,这些变化主要体现在哪些人群、哪些地方,这些变化背后的原因及未来可能的发展趋势,为正确认识和把握中国低生育水平和人口发展趋势提供参考。在此基础上,本文对中国进入低生育水平以来人口调查反映出的一些主要规律进行归纳分析,并结合这些规律对当前一些情况加以讨论。


二、2015年1%人口抽样调查的生育水平分析


根据对2015年1%人口抽样调查的生育率进行的多角度的分析,可以将近期生育水平及变化动态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总和生育率的下降主要体现为一孩总和生育率的下降

表1提供了全国育龄妇女在2014年11月1日至2015年10月31日的孩次别总和生育率(TFR),还提供了以往人口普查公布的相应统计数,以供比较总和生育率的变化趋势与变化幅度。

通过对表1中生育率统计的比较和分析可得到以下结论:(1)2005~2010年全国总和生育率从1.338下降到1.188后,2015年总和生育率进一步下降到1.047,又一次刷新全国总和生育率的最低纪录。(2)近5年总和生育率的下降突出表现为一孩总和生育率的下降。2010年全国一孩总和生育率从2005年的0.891降到0.728,5年的降幅为0.163;而2015年则继续降至0.556的新低,这5年的降幅达0.172。(3)2015年1%人口抽样调查是在“单独两孩”政策调整实施一年半后,而该调整的实际效果主要体现在促进二孩生育上。与2010年六普相比,二孩总和生育率从0.381提高到0.416,虽然有所提高,但升幅不大,仅为0.035,大约相当于同期一孩总和生育率降幅的1/5。这也证明,中央进一步推出“全面两孩”政策调整的决策是完全正确的。(4)多孩总和生育率与以往大体持平,维持在0.075的低水平。

简言之,以上全国口径的比较分析表明,2015年1%人口抽样调查总和生育率水平再创新低的主要原因是一孩总和生育率显著下降。这一结果显示,虽然“单独两孩”政策产生了一定的效果,但生育政策调整并不能确保生育水平得到有效提高。即使一时出现二孩生育显著增加,也并不代表低生育水平得到有效缓解,更不代表人口少子化和老龄化的趋势得到改变。


(二)城乡总和生育率双双下降,均出于一孩生育下降

表2提供了2015年1%人口抽样调查和以往普查的全国分城乡的总和生育率,其中城镇统计为调查的市和镇两种口径加总,乡或后面所说的农村就是调查的县口径。中国的城乡二元结构特征明显,加上以往计划生育分类指导,城乡政策生育要求不同,因此生育水平也一直存在明显的城乡和地区差异。与2010年相比,2015年城乡总和生育率双双下降,并且主要是出于一孩生育水平显著下降。城镇总和生育率从2010年的0.979下降到0.914,降幅为0.065。而城镇一孩总和生育率从2010年的0.686下降到0.523,降幅达0.163。相比之下,一孩总和生育率降幅远远超过总体总和生育率的降幅。县的情况也同样,一孩总和生育率的降幅为0.164,虽然并未超过总和生育率的降幅(0.179),但也占其91.6%。因此,2015年农村的一孩总和生育率也达到0.607的极低水平。

在二孩总和生育率上,城镇略有提高,农村则略有下降。这反映出“单独两孩”调整的效果主要体现在城镇。多孩总和生育率城镇为0.044,比以往极低水平略有上升;农村为0.129,在以往相对较高水平略微下降。总的来看,城乡多孩生育水平已经稳定在很低的水平。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农村一孩总和生育率降幅接近城镇,农村二孩总和生育率没有回升,多孩总和生育率也相对稳定,因而农村的总和生育率从2010年的1.444下降到2015年的1.265,下降幅度(0.179)明显超过了城镇(0.065)。因此,在2015年全国总和生育率的下降中,农村生育水平的下降尤为引人瞩目。


(三)流动育龄妇女的总和生育率极低

当前流动人口总数巨大,且大多为壮年的劳动力,他们正处于婚育高峰期。因此,流动妇女的生育水平对全国生育水平有举足轻重的影响。对现有流动妇女总和生育率的分析结果已经表明(郭志刚,2010b、2013),其整体生育水平非常低,并明显低于非流动妇女。

表3提供了2015年1%人口抽样调查和以往普查的流动妇女总和生育率。2015年1%人口抽样调查结果再次显示,流动妇女的总和生育率仅为0.896,明显低于非流动妇女的1.115。二者之间相差0.219,比2010年二者的差距(0.063)明显扩大。2015年流动妇女的总和生育率数值首次下降到1.0以下,表明在全国过低的生育水平中,流动妇女的问题表现更为突出。与前面的分析类似,无论是从流动妇女总和生育率的降低角度,还是从流动与非流动两类妇女总和生育率差异角度,都可以看出2010~2015年流动妇女一孩总和生育率大幅下降(0.248)是主要原因,它导致2015年流动妇女的一孩总和生育率降至0.522,甚至比非流动妇女的一孩总和生育率(0.568)还低。

从表3可以看出,2015年两类妇女的二孩生育水平均略有上升,非流动妇女上升稍多一点,但提高幅度不大。2015年的多孩总和生育率,非流动妇女比2010年略有上升,流动妇女则比2010年略有下降,但变化幅度很小。所以,二孩和多孩总和生育率的变化对两个流动类别的总和生育率的影响均可忽略不计。

总之,2015年流动妇女各孩次的生育水平均全面低于非流动妇女。这表明,人口流动是生育水平不可忽视的抑制因素。从整体看,流动妇女不仅不是所谓的“超生游击队”,反而是低生育水平的“排头兵”。实际上,流动妇女在婚育方面的困难更多,工作生活压力更大,因此,提高流动妇女生育水平也更难,并且这种趋势随着城镇化的发展而加重。

综合以上对2015年生育水平几个不同侧面的分析,便能得出低生育水平还在继续深化的结论。重要的是,我们不能习惯性地将此视为一件好事,以为人口数量控制又减轻了一些压力,而是应该认识到,当前最主要的人口风险已经不再是人口数量失控,而是生育水平过低,若不能有效提高生育水平,就难以扭转人口过度少子化和老龄化的态势。


三、育龄妇女晚婚对总和生育率的影响


已有研究发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大幅提高、生育年龄的推迟、胎儿性别选择性流产、人口流动和城镇化、受教育程度的提高、婚育观念和婚育行为的转变等,都是当代中国社会中抑制生育的重要因素。其中一些因素的影响已有初步的量化分析,另一些因素的影响尚未开展量化分析,甚至有些影响因素尚未得到充分重视。


(一)育龄妇女未婚比例对生育率水平的影响

孩次别生育年龄不断提高存在持续的时期进度效应,这个晚育因素会降低时期生育率水平。由于结婚与生育存在密切联系,晚婚会导致晚育,以往人口分析忽略了二者之间的差别。虽然晚婚和晚育确实有密切联系,并会影响生育水平,但测量晚婚的影响与测量晚育的影响其实是不同的。

测量晚育影响旨在揭示生育的年龄模式变化,其重要指标是分析时期平均生育年龄的变化幅度。在统计操作中,平均生育年龄只是对统计年份中有生育的妇女年龄加以汇总,完全不涉及那些未生育的妇女。即使以年龄别生育率来代替有生育妇女人数进行年龄加权,会涉及该年未生育妇女,但没有直接反映其婚姻状况的影响。用年龄别生育率加权计算平均生育年龄,主要是因为年龄别生育率已经是标准化相对数,有助于克服育龄妇女年龄结构的影响,但其本质上还是侧重反映晚育的影响,并未反映妇女晚婚的影响。这种统计方法不关注本年龄组妇女是否已婚,只关注本年有生育妇女的年龄。这就使研究者很容易忽略二者之间的差别,以为该方法估计的晚育影响同时也代表晚婚的影响。

一般而言,人口统计中的已婚是指事实婚姻,未婚妇女则不存在生育可能性。如果我们明确锁定未婚妇女不存在生育可能性这个关键,便可以直接测量分析育龄妇女未婚比例变化对生育率的影响。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中国育龄妇女结婚年龄不断推迟、晚婚规模越来越大。这个变化意味着这部分未婚育龄妇女虽然是总和生育率的分母,但并不会产生各孩次的出生人口数量。常规总和生育率虽然可以分孩次计算,但并不具有递进生育率的性质①,因为其分母都是各年龄组所有育龄妇女。尽管未婚育龄妇女的规模对一孩生育率的影响最大,但她们也同样是其他孩次总和生育率分母中的一部分,因而在计算时自然也会影响其他孩次的总和生育率统计。只要未婚妇女比例加大,便会无形中降低所有孩次的总和生育率。所以,在应用常规年龄别孩次总和生育率时,育龄妇女中未婚比例提高的作用不容小视。


(二)育龄妇女年龄别未婚比例变化及其对2015年生育率的影响

为了研究方便,本文采用2010年六普和2015年1%人口抽样调查的分析样本统计结果。在两次调查之间的5年中,育龄妇女年龄别未婚比例的变化可以概括为,除15~19岁未婚比例略有下降外,其他年龄组未婚比例均有所提高。比如,20~24岁组未婚比例从67.5%提高为74.4%,25~29岁组未婚比例从21.6%提高为26.7%,升幅分别为6.9和5.1个百分点。这两个未婚比例升幅明显的年龄组都处于妇女生育高峰期,因此这样的未婚比例变化对生育水平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

下面本文借用分解未婚比例对总和生育率影响的方法(郭志刚,2009)来匡算这5年未婚比例提高对总和生育率到底有多大影响。本文假定2015年时各年龄组育龄妇女保持与2010年同样的较低未婚比例,则总和生育率可视为对未婚比例标准化的调整总和生育率。也就是说,假定在2015年时仅已婚妇女才有生育且保持她们在2015年已婚生育水平不变,因此年龄别生育率的分子是不变的。然后,对原来的生育率分母进行相应调整。先按2015年已婚比例(1-未婚比例)将分母中的实际已婚人数剥离出来,再按2010年时较高已婚比例为2015年实际已婚人数配上相应较少的未婚人数。也就是相应缩小生育率分母后,看生育率会有多大变化。在实际计算中,将未婚比例折算为已婚比例使用更为方便。

表4给出的计算结果表明,如果2015年育龄妇女年龄别未婚比例维持在2010年水平不变(均使用分析样本计算),2015年公布的按5岁组汇总的总和生育率将能从实际的1.054按假设调整为1.152,提高9.3%。同理,2015年实际一孩总和生育率0.562能按假设而提高到0.627,提高11.5%。可见,2015年的总和生育率之所以非常低,除已婚生育水平和平均生育年龄推迟及其他抑制因素外,未婚比例提高是一个不容忽视的影响因素。

鉴于本文在更详细的分类生育率分析中发现,农村流动妇女这一交互类别的总和生育率在2015年1%人口抽样调查中最高(1.561),同时该类妇女未婚比例最低。笔者用上述方法匡算了该类妇女由于前5年未婚比例提高对总和生育率的影响。匡算结果显示,对于生育水平较高的类别而言,未婚比例的变化对其生育水平的影响更大。控制该类妇女未婚比例在近5年中的变化后,其实际总和生育率从1.589能够调整到1.828,差额为0.239,提高了15%。

综上所述,育龄妇女未婚比例不断提高是促使中国生育水平走低的重要因素,其作用的大小与生育水平本身的高低有关,生育水平越高时其作用越明显。而在此之前,对中国低生育率的统计分析中却忽视了其独特贡献。更重要的是,调查中育龄妇女婚姻状况并不是计划生育所敏感的信息,育龄妇女一般没有必要隐瞒自己的实际婚姻状况,从已有文献中也未发现婚姻状况信息造假的情况。因此,这个变量反映出发展变化中的社会现实,它对中国生育水平下降的影响完全可以根据调查数据来分析。


四、对中国以往低生育率进程的讨论


上述分析表明,2015年1%人口抽样调查再创总和生育率新低的主要原因是一孩生育水平下降。无论是居住在城镇还是居住在乡村的育龄妇女,也无论是处于流动状态的育龄妇女还是处于非流动状态的育龄妇女,与2010年的相应水平相比,一孩总和生育率均出现了明显下降。这一低生育水平的新发展与多种社会经济和人口因素密切相关,其中初婚年龄的推迟发挥了独特的重要作用。2015年1%人口抽样调查生育数据分析所揭示的这两点极为重要,对理解中国的低生育水平和当前人口总体形势有着极为重要的启示。从更宽广的视野看,这两个特征并不仅仅是这次1%人口抽样调查前5年的特殊情况,而是中国自跨入低生育水平阶段后的一般性趋势。


(一)中国低生育水平发展的主要特点

图1提供了中国进入低生育水平阶段以来历年总和生育率及孩次别总和生育率的变化曲线。图1中的各条总和生育率曲线存在明显的波折。这些波折之处,同其他方面的人口统计类似,多处是进行人口普查或1%人口抽样调查的年份。由于人口普查或1%人口抽样调查的调查覆盖面及组织管理和群众动员等方面不同于一般年份的人口变动抽样调查,所以,每逢普查和1%人口抽样调查年份的总和生育率水平往往低于一般年份的人口变动调查结果。

即使存在波动,仍然可以看出图1中的总和生育率曲线存在明显的下降趋势,而且主要体现为一孩总和生育率的下降。2000年之前一孩总和生育率高于1.0的年份很多,2000年之后这种情况越来越少,2008年以后一孩总和生育率发生了极为明显的下降,2015年已低于0.6。由此可以看出,总和生育率的下降或波动与一孩总和生育率的下降或波动交相呼应。

图1显示,二孩和多孩总和生育率曲线相对稳定,波动较少且波动幅度较小,趋势性变化不太明显,大致分别维持在0.4和0.1以下。二孩总和生育率曲线在前一段处于略微下降,而2000年以后除个别年份外均为略微回升的趋势。前文对总和生育率的变动分析是相对于2010年六普结果而言,得出二孩总和生育率略有提高但幅度不大的结论。而从更多年份的动态变化则可以看出,若与2014年相比,二孩总和生育率甚至略有下降。至于多孩总和生育率曲线,则是前一段处于明显下降,之后除个别年份波动外,总和生育率一直稳定在0.07左右的极低水平。

简言之,中国进入低生育水平时期后,除了前几年二孩和多孩生育水平下降对总和生育率下降略有贡献外,之后二孩总和生育率其实一直缓缓提升,而多孩生育率基本稳定在极低的水平。

图1中国1990年以来的总和生育率

资料来源:根据历次全国人口普查、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和历年人口变动抽样调查的年龄别生育率数据计算。

图2中国1990年以来的年龄别妇女未婚比例


(二)一孩总和生育率走低受女性未婚比例提高影响较大

中国女性未婚比例不断提高是一孩总和生育率下降的一个重要因素。图2提供了20世纪90年代以来历次人口调查提供的女性年龄别未婚比例的变化曲线。从图2可以看出,在过去20多年中,只有15~19岁低龄组妇女的未婚比例略有下降,但整个时期的平均未婚比例高达97.8%。如前所述,未婚比例对生育水平的影响与生育水平高低密切关联,低龄组妇女生育水平很低,所以未婚比例变化的影响较小。图2显示,其他所有年龄组的女性未婚比例曲线均有明显上升。尤其是20~24岁组和25~29岁组,正处于女性生育高峰期,图2中这两个年龄组的女性未婚比例提高均十分明显。比如,20~24岁组和25~29岁组的未婚比例分别从1994年的48.2%和5.7%提高到2015年的74.5%和26.9%,升幅分别高达26.3个百分点和21.2个百分点。因此,这两个年龄组未婚比例提高对降低总和生育率,尤其是降低一孩总和生育率的作用自然会十分显著。中国30岁以上女性未婚比例已经很低,但图2中30~34岁、35~39岁的未婚比例仍然呈现出缓缓升高的趋势,相应的升幅分别为6.1个百分点和1.9个百分点。

用表4同样的方法匡算这段时期育龄妇女未婚比例提高对总和生育率变化的影响。结果显示,如果用1994年较低的未婚比例对2015年的总和生育率(1.054)进行标准化,那么,调整后的总和生育率为1.459,比原来提高38.4%。而对2015年的一孩总和生育率(0.562)进行标准化后,调整结果上升为0.833,比原来提高48.1%。反过来也可以匡算,如果1994年育龄妇女的未婚比例与2015年相同,其总和生育率会有什么变化。本来1994年的总和生育率为1.602,一孩总和生育率为0.976,标准化匡算结果分别为1.099和0.609,分别降为原水平的68.6%和62.5%。可见这20年来育龄妇女未婚比例的提高对总和生育率的影响较大。然而,这一重要的影响因素被忽略,总是将人口调查的极低生育水平归于严重的出生漏报。所以,在有关低生育水平研究中,若是把主要关注的方向搞错了,便会南辕北辙,陷入思想认识桎梏而难以自拔。


(三)一孩生育率走低自然会导致二孩生育率占比提高

生育政策调整以来,二孩出生占比提高,但这个指标只是相对占比,其提高既可能是由于二孩出生人口数量的提高,也可能是出于一孩和多孩出生数的降低。同时,出生人口数量这个指标并没有控制育龄妇女人数及其年龄结构的影响,所以人口学分析更愿意使用总和生育率及孩次别总和生育率指标。

图3中国1990年以来的总和生育率与出生数的孩次别占比


图3提供了20世纪90年代以来历次人口调查提供的总和生育率与出生数中各孩次占比的变化曲线。从图3中可以看出,这两类指标的对应孩次占比的水平虽然略有差别,但其动态变化大体一致。下面本文着重分析总和生育率的孩次占比的情况。从图3还可以看出,二孩总和生育率(抑或二孩出生人口)的占比在2002年以后一直处于上升趋势,并且与一孩总和生育率(抑或一孩出生人口)的占比下降相对应。结合图1对孩次别总和生育率的展示与分析,才能发现二孩占比这种上升趋势主要是一孩总和生育率明显下降造成的,而二孩总和生育率并未显著提高。实际上,只是在这一时期的最后一年才受到“单独两孩”政策调整的影响。

简言之,要想真正理解各孩次别总和生育率占比抑或出生孩次占比的变化,不能脱离各孩次别总和生育率的实际水平,因为这种孩次别总和生育率占比只能反映各孩次指标之间的相对水平,不能反映各孩次生育指标的真实水平。生育政策调整之后,政府主管部门只强调二孩出生人口占比显著提高,但既不说十多年来二孩占比一直在提高,也不说其提高的主要原因,还回避了能真正表达生育水平的二孩总和生育率,这样的表述很容易误导上上下下以为二孩生育水平真的有了大幅提高,误解政策调整对提升二孩生育水平的实际效果很大。2015年1%人口抽样调查数据揭示的情况却与此相反,二孩生育水平的提高幅度其实远低于一孩生育水平的下降幅度。因此,这种滥用占比指标的解读不仅会造成人们对政策调整实际效果的错误理解,而且会导致人们疏忽了中国生育水平还在继续走低的整体趋势。


(四)从长远看提高一孩总和生育率对缓解生育水平过低极为重要

上述对低生育阶段的大量人口调查数据的分析表明,中国生育水平一再走低的主要原因是一孩总和生育率的显著下降。无论是“单独两孩”的政策调整还是“全面两孩”的政策调整,均是为了放松以往过严的二孩生育政策,使二孩生育水平得以提高。但是,这一政策并不能提高一孩总和生育率。当前由于历史原因还有大量的一孩育龄妇女,因此,政策调整后短期内会出现二孩出生人口数量和二孩总和生育率明显提高的效果。然而,生育是严格的递进事件,从未生过一孩的妇女自然不会生育二孩,所以,从长远看,一孩生育水平若不能提高,以后的二孩生育水平自然也会下降。此外,人口调查生育数据分析给我们的启示是:中国的低生育水平并不仅是以往二孩控制过严的问题,在很大程度上是出于一孩生育水平的不断下降。实际上,中国在实行独生子女政策期间也只是对早婚早育有所限制,但从未对一孩生育进行严格控制。那么,为什么中国多年来历次人口调查中一孩总和生育率会不断走低呢?这个问题已经不能用生育政策限制来解释了。一孩总和生育率的下降主要是受其他社会经济人口等更多深层因素的制约,二孩和多孩生育水平也不会只受生育政策限制,其背后必然也受这些深层因素的制约。


(五)其他有关情况的讨论

20多年来,人口调查数据展示出中国的生育水平不断走低,其原因被简单归结于调查中的出生漏报,调查数据本身遭到质疑和否定,寻求各种间接估计来调高出生人口数量和总和生育率,而这些间接估计根本不考虑人口城镇化、教育水平提高、晚婚晚育等实际情况的变化,其结果是否定中国低生育水平问题的严重性。以往年份统计公报公布的出生人口数量和主管部门权威口径的生育水平都不过是一种估计,而且未能经受住实践检验。多年来,人口调查数据一直被指责存在出生漏报,但从未被真正查实过。研究这一现象背后的规律和原因只能通过认真开展人口调查数据分析来探索,而以漏报问题为借口,将原始数据抛在一边,仅凭少数粗糙汇总数字的间接估计,只能加重这方面的迷茫,不利于对中国低生育水平的正确认识。

尽管人口调查存在这样或那样的缺陷,但调查为我们认识客观现实社会提供了一个较为完整的数据体系,它不仅提供当前生育水平的信息,同时也包含了很多其他社会变化的信息,是理解中国低生育水平的一个重要途径。由于社会是一个统一体,其发展会同时反映在诸多侧面,不同方面之间是联动变化的,某些方面的变化具有因果关系或稳定的相关关系,逐步探索内在规律,是认识客观实际的必由之路。而间接估计则往往只依据极少的几个统计数或登记数,实际上已经与更丰富的具体联系相割裂,依据它们虽然可以进行一些估计,但依赖众多简单假定,无法再现和分辨更具体的实际联系。这些简单估计只能服务于判定有漏报,却不能探查哪里有漏报及漏报的原因。

综上所述,本文根据人口调查数据结果大致归纳了中国低生育水平的发展进程,分析中揭示的这些现象也为查实人口数据出生漏报提供了线索。比如,当前低生育水平与育龄妇女未婚比例提高及一孩生育率下降相关,可以加强育龄妇女的婚姻和生育状况申报真实性的审核或复查,还要注意调查是否遗漏了大批调查前一年有生育的妇女,尤其是一孩妇女。这些都是可以核查的。但晚婚晚育是社会发展的趋势,一孩生育也不是政策限制的重点,断定它能导致30%的出生漏报有些不可思议。

中国低生育进程特征的上述归纳为理解和研判某些权威发布的统计数据提供了一种手段。比如,201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发布②,全年出生人口为1786万人。而国家卫生计生委在“全面两孩”政策工作进展情况新闻发布会上宣称③,根据卫生计生统计数据,全年住院分娩活产数为1846万人,二孩及以上出生人口比重超过了45%。这显然是发言人的口误,因为他说这个比重比2013年以前提高了十几个百分点,而比较的参照却是2013年以前基本稳定在30%左右的二孩出生人口的比重,即这个45%仅是二孩比重。

理解这两个官方公布出生数的重点是以此可匡算出2016年的总和生育率约为1.8。图3表明,二孩出生人口比重与二孩总和生育率比重大体吻合,于是只要再假定多孩比重保持7%不变,便可进一步匡算出这两个出生数对应的二孩总和生育率均高于0.8。更重要的是,还可以匡算出其对应的一孩总和生育率也在0.85以上。既然该发言人说人口出生数量的提高主要是生育政策调整带来的二孩出生人口数量的增加,那么生育政策调整如何影响一孩出生水平同时提高?就算接受人口调查的生育水平严重有误,且一孩总和生育率一直保持在这么高的水平,那么,调查数据所揭示的年轻一代育龄妇女的未婚比例不断提高也是虚假统计?婚姻状况并不是很敏感的调查项目,以往生育政策也从未将一孩生育作为控制重点。总之,用几个简单的统计数或估计数来全面推翻多年的系统数据结果是很难的。

卫计委发言人还介绍说,国家统计局是用2015年1%人口抽样调查结果推算出2016年出生数。但从这样的生育水平结果怎么推算出2016年出生数及1.7的总和生育率?除非先假定调查有30%的出生漏报,再假定其中很大一部分漏报是一孩,否则就不成立。

人口调查所反映的极低一孩总和生育率只是一个时期指标,其中包含了晚婚晚育等时期进度效应,所以我们并不能简单地将其理解为妇女终身生育的平均一孩数。同样,也不能简单地将极低的一孩生育水平理解为一孩出生人口的漏报。尽管时期生育率指标因进度效应扭曲会偏离终身生育水平,但在反映时期出生数上仍具有统计真实性,而不是什么虚假统计。这与以往计划生育倡导晚婚晚育便可以降低时期出生数和生育水平是同一个道理。

所谓“人口数据失实”突出表现为政府公布的统计口径与政府调查数据结果之间的差距巨大的问题。这是20多年来没有解决的老问题。究竟谁应该回答和澄清这些问题,谁应该对此负责?当然首先是有关政府部门对此问题负责,但他们没有正视这个问题,从未将实情真正查清楚,甚至也没有准备去认真研究和解决这个问题。过去,有关部门总是将出生人口漏报归咎于群众和基层干部的瞒报,那么,生育政策调整之后的人口调查仍然还有这么大漏报究竟是什么原因?有关部门还是在应用老一套的应付办法,完全否定调查结果,再另搞一套推算估计或引用若干自己认可的统计数作为权威口径。这样还是不可能真正解决统计差距问题。此外,有关部门对自己公布的估计数或统计数从不公开对其基础数据的审核情况,也不开放给外部研究人员进行专业评估和深入分析。在既不公开又不透明的情况下,有关部门要求别人相信自己公布的统计数或估计数,并说生育水平过低的问题已经基本解决。实际上,仅凭主管部门发布的这几个统计数,并不足以推翻大量人口调查的数据结果,政府公布统计与政府调查结果之间存在巨大差距的老问题也没有解决,主管部门对未来生育水平做出的预期令人难以置信,而且种种迹象表明,生育水平过低的问题并不会真的这么容易解决。


五、结语


本文对201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结果的分析表明,该调查又一次刷新总和生育率的最低纪录。这次1%人口抽样调查的二孩和多孩总和生育率与以往统计相比略有提高,因而其总和生育率比以往降低的主要原因是一孩总和生育率降幅远超二孩和多孩总和生育率的升幅,并达到极低的水平。一孩总和生育率的降低是全面的,在城镇与农村、流动与非流动各类别普遍存在。总和生育率下降受育龄妇女未婚比例不断提高的影响很大。

受上述研究结果的启示,本文进一步展开对中国低生育水平进程的分析。结果发现,20多年来,中国低生育水平发展的主要特点是一孩生育水平不断下降,并且伴随着生育旺盛期育龄妇女中未婚比例的显著提高。由于一孩总和生育率的不断下降,自然导致二孩总和生育率在总和生育率中的占比相对提高,并且孩次别总和生育率占比与出生人口数量的孩次占比水平大致相当,变动趋势很一致。所以,近年二孩出生人口比重的提高当中既有生育政策调整效应,也有一孩生育水平下降的原因。此类占比所表达的相对变化应该结合各孩次的具体出生人口数量或总和生育率才能真正了解。

本文认为,在应对中国生育水平过低方面,提高一孩生育水平更为重要。中国生育水平过低并不只是由于生育政策较严,这个问题也不仅仅是调整生育政策就能解决的。多年来,政府公布的人口统计口径与政府主持的大规模人口调查结果之间一直存在差距,这是一个重大的隐患,应及时加以纠正,以利于人口与经济社会等方方面面的协调与可持续发展。


注释:

①年龄递进生育率方法严格控制了各孩次生育的风险人群,因而未婚妇女仅限于影响一孩递进生育率,不会影响到二孩或多孩的递进生育率。然而,一孩递进的风险人群中也并未区别未婚与已婚的差别,自然不能控制未婚情况的影响。

②国家统计局网站(http://www.stats.gov.cn/tjsj/zxfb/201702/t20170228_1467424.html),2017年2月28日。

③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计生委网站(http://www.gxhfpc.gov.cn/zxft/2017/0124/36049.html),2017年1月24日。

原文参考文献:

[1]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国家统计局人口和社会科技统计司(2002):《中国2000年人口普查资料》,中国统计出版社.

[2]国务院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家统计局人口和社会科技统计司(2007):《200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资料》,中国统计出版社.

[3]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国家统计局人口和就业统计司(2012):《中国2010年人口普查资料》,中国统计出版社.

[4]国家统计局人口和就业统计司(2017):《中国人口和就业统计年鉴(2016)》,中国统计出版社.

[5]郭志刚(2008):《中国的低生育水平及其影响因素》,《人口研究》,第4期.

[6]郭志刚(2009):《近年生育率显著“回升”的由来》,《中国人口科学》,第2期.

[7]郭志刚(2010a):《中国的低生育水平及相关人口研究问题》,《学海》,第1期.

[8]郭志刚(2010b):《流动人口对当前生育水平的影响》,《人口研究》,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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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中国人口科学》2017年第4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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