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发表于《党史研究与教学》2016年第2期,发表时有删节。
【摘要】上个世纪的1953至1954年间,在安徽省的淮河及长江水网地区发生大规模“水鬼毛人”谣言,并造成颇多群体性事件。但安徽省这次“水鬼毛人”谣言并非本地内生,是从邻省江苏传入,由东向西,多在水网密布地区爆发与蔓延。该谣言在安徽波及范围非常之广,达三十余县。谣言在传播过程中,逐渐走向意识形态化。“刑事犯罪分子”、“不法分子”和“反革命分子”这两类人是促使谣言走向意识形态化的制造者与煽动者。由于较早受到邻省江苏的警示,安徽省地方政府早在谣言大面积爆发之前即自上而下地应对,但处理过程中依然造成颇多干群冲突及乱果。在一些市县爆发尖锐的干群冲突之后,这种应对更是强力作为。其最大特点即采取“争取教育”、“严厉镇压”双管齐下的方式,通过组织、干部及意识形态化处理,逐实现督责式政治解决。应该说,社会治安领域里这种“地方督责政治”模式运转过程中,确实能够带来实效,却又暗含两难政治困境。
【关键词】安徽省;水鬼毛人;意识形态化;地方政府;地方督责政治
在上个世纪的1953至1954年间,中国的苏、皖、鲁等地区爆发大规模的“水鬼毛人”谣言,并造成颇多群体性事件,是20世纪中国最大谣言事件之一。该谣言在安徽多被称为“水鬼毛人”,但个别地方也被称为“毛人水鬼”、“毛人小鬼”、“毛人水怪”,名称有别,内容却相当一致。其发生在社会大变动时期,本质上是社会群体对外界怪力、乱神的恐惧,但又暗含太多政治寓意及隐情。此种谣言特性反映了民众传统的信仰体系与中共建国初强力推行的政治意识形态之间的直接对抗,并且这种对抗又因建国初历次政治运动而被不断强化。
目前学界李若建、马俊亚两位学者做过开拓性研究。[1] 他们两人的研究,一方面都肯定了“水鬼毛人”谣言是社会变动与社会心理互应产物;另一方面也对地方政府的治标不治本的应对方式,持谨慎保留态度。不过,两位学者的研究只是轻描淡写地点到地方政府此种应对方式,并未细致梳理与深入挖掘。
与他们相比,本文则不同。本文主要从新发现的档案资料、公安史资料及地方县志、文史资料的解读出发,选定1953至1954年间的安徽作为特定的地域,从政治社会史的研究角度分析安徽“水鬼毛人”谣言的传入、分布、意识形态化及地方政府自上而下应对的实况,进而透视出建国初社会治安领域里“地方督责政治”运转背后的实效及暗含的两难政治困境问题。某种程度而言,此项关于安徽“水鬼毛人”谣言事件发生的背景、地方政府应对策略及政治实践逻辑的透视、研究,仍不失为继续挖掘的尝试。
一、“水鬼毛人”谣言的传入与分布
在全国解放前,安徽即有“水鬼毛人”谣言流传。1949年7月,在蚌埠市域的新船塘、纬四路、大马路、二马路、小蚌埠一带,国民党军队散兵游勇陆云兴等3人装扮成“水鬼毛人”,深夜恐吓群众。群众因受恐吓,惊起吆喝,乱跑乱叫,每处少则百十人,多则四五百人,闹得人心惶惶。后经地方政府介入,事态方得平息。[2] 至于陆云兴等人制造“水鬼毛人”谣言的内容与原因,记载并不详细,但其它史料却有很好的补充。解放前的这起谣言系陆云兴制造,谣传“淮水涨,有水怪上来,拖人小孩,挖人眼睛”,目的是为“恐吓群众,乘机盗窃”。[3] 这次谣言带有内生性特征。
不过,解放初的1953至1954年,“水鬼毛人”谣言又起,却是从邻省江苏传入的,在安徽的淮河与长江流域地区流传。大概1953年7、8月间,“由船民及来往群众自江苏蒋坝传入盱眙(当时属于安徽,后划江苏)境内。9月,蔓延至炳辉(今天长县——引者注)、嘉山(今明光市——引者注)、滁县、来安等县。10月以后,泗洪(当时属于安徽,后划江苏——引者注)、五河、定远、凤阳、全椒、肥东、肥西、和县、含山、巢县、无为、庐江及阜阳专区的凤台、蒙城、颍上、涡阳等五县,六安专区的一些县区,乃至合肥、淮南两市均有‘水鬼毛人’谣言流传”。[4] 这是安徽省公安志里的记载,但就分布地区而言,其所载并不全面。当时,宿州专区的宿县,六安专区的霍邱、金寨县,安庆专区的桐城、枞阳、岳西县,蚌埠专区的怀远县,芜湖专区的芜湖县,合肥专区的长丰县 (1965年由寿县、定远、肥东、肥西四县边缘结合部划并而成——引者注)等地区,“水鬼毛人”谣言都有流传。[5]
1956年7月2日,安徽“水鬼毛人”谣言被平息之后,安徽省委书记曾希圣《在中共安徽省第一次党代表大会上的工作报告》中,就提到“水鬼毛人”谣言的流传范围,“几个月内即蔓延三十二个县的范围”。[6] 此说符合历史事实。
可见,安徽这次“水鬼毛人”谣言从邻省江苏传入,由东向西,多在水网密布地区爆发与蔓延。虽非本地内生,其波及范围却非常之广。毫无疑问,“水鬼毛人”谣言流传的过程,即是一个源于特殊社会背景而被激活并被重新建构的集体恐惧记忆。就这种特殊的社会背景而言,李若建认为有四个方面因素值得重视,一是两年中的大水灾,二是治淮工程建设,三是农业合作化与粮食统购统销,四是建国初历次政治运动。[7] 这四个特殊的社会背景,累积并增加了民间的恐惧与不满,而这些恐惧与不满反过来又会增加谣言流布的速度与广度。
二、“水鬼毛人”谣言的意识形态化
解放前夕,安徽“水鬼毛人”谣言就以口耳相传的方式,并在政府部门未证实情况下流传,只是当时注意不够。在这起谣言中,“水鬼毛人”一般被描绘成一种源于水中的怪物,这种怪物,浑身是毛,水涨上岸,拖小孩,挖眼睛。1953至1954年的“水鬼毛人”谣言,内容与建国前的大体一致。在全椒县,“水鬼毛人”是“青面獠牙、专割男性生殖器和女性乳房”。[8] 在合肥市,“毛人”是“毛手毛脚,手、脚一伸就是火,刀枪不入,见人挖眼、割蛋、割奶头”。[9] 在枞阳县,“毛人小鬼、昼伏夜出”,“专割女人奶头、男人卵子”。[10] 在金寨县,“毛人水鬼”的“身体能大能小,大时身长数丈,脚有一尺多长,身穿白大褂,披散着很长的白头发,白发缝中隐现着青面獠牙。两只大如电灯的眼睛能射红绿亮光,两只手指甲长如利刃喜抓食生物。遇到女人就把乳房抓去,遇到男子就把睾丸捏走,人就别想活了。它要想进入屋时,就变的很小,能从窗缝中钻进去”。[11] 等等。从这些地方志与文史资料来看,建国前后,安徽“水鬼毛人”谣言在一定地域的流布与传播,恐怖与神秘色彩浓厚。
但如果仔细比较解放前后两次“水鬼毛人”谣言,其内容却有所变异,流传过程中泛起强烈的意识形态化色彩,即谣言内容本身体现的思想意识及行为实践逐渐意识形态化。这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谣言直指党、政府及干部,二是破坏中苏友好关系。反共产党政权与反苏联是谣言的核心政治倾向。因此,在谣言传播过程中,这两点不断被强化,并导致颇多激化群体性事件。
据安徽省公安志记载:“水鬼毛人”谣言“传遍皖北各地。说什么‘美、英、法等5国进攻苏联,苏要制造原子弹以对付5国进攻,要中国提供女人奶头、男孩生殖器作为原子弹原料’等等。谣言愈传愈烈,有的添枝加叶,说得‘逼真’,如说某村某妇女奶头已被割走,某地某村已被‘水鬼毛人’杀死多人。如此等等”。[12]
在滁州市,1953年8月中旬,“水鬼毛人”从苏北传入本区,10至11月,全区大部分地方流传“毛人”谣言,“谣言破坏中苏友好和党群关系”。[13] 在炳辉县,1953年9月,“水鬼毛人”谣言从“盱眙县传入,并很快风行全县。谣言称:毛人白天变成干部,晚上变成毛人,走路飞快,割男人的生殖器、女人的乳房,剖孕妇的肚子,还挖人的眼睛去做原子弹”。[14] 在肥东县,1953年10月,从定远传来“水鬼毛人”谣言,传言“水鬼毛人神通广大,割妇女乳房和男孩生殖器给苏联造秘密试器,政府干部为其做内线”。[15] 在含山县,1953年12月下旬,“县内发生‘毛人水怪’谣言,传‘毛人水怪’是苏联派来的,割女人乳、小孩睾丸,只伤群众,不伤干部”。[16] 在安庆地区,1953年底,“水鬼毛人”谣言“以桐城县大关、岳西头陀最为严重”,谣传“政府放出毛人”,“要人眼、人心、奶头、卵蛋”,“送苏联造原子弹”。[17] 在霍邱县,1954年2月,“水鬼毛人”谣言“主要攻击党和国家领导人,制造战争恐怖,造成社会动乱”。[18] 在无为县,“水鬼毛人”谣言主要是说政府“要挖妇女的奶头、胎儿和男人的生殖器、眼球共250吨,作为制造原子弹的材料,所以政府训练了大批‘毛人’下乡来搜集”,并且谣传“水鬼毛人”是“政府派下来的,规定有‘三不挖’——军烈属不挖,党团员不挖,干部不挖”。[19] 等等。
如此,1953至1954年“水鬼毛人”谣言走向意识形态化主要体现在:“水鬼毛人”是苏联及中国政府放出来,专割中国人的身体器官,为苏联制造原子弹提供原料。在一些县乡地区,这类意识形态化的谣言往往发生在国家权力强势侵入的社会变革时期,并以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作为势单力薄无力反抗之民众的象征,反映了民众对国家权力打乱并重新整合乡村社会秩序的排斥,以及因无力应对而产生的极度恐惧,这种情绪使得民众更紧密地团结在一起,共同抵御外来国家力量的侵扰与侵袭。如此,意识形态化的谣言特意把社会人建构为两个分裂性的区隔群体,在谣言中,党员、团员、干部是阴谋活动的内应,且被排除在受攻击范围之外,而民众则被建构为受攻击的对象。如此,谣言激发的群体性事件中,党员、团员、干部即被妖魔化,并成为受到现实攻击的对象。
三、谣言意识形态化的制造者与煽动者
1953至1954年安徽“水鬼毛人”谣言的传播走向意识形态化的制造者与煽动者,一般被称为“刑事犯罪分子”、“不法分子”和“反革命分子”。据安徽省政党志记载:“水鬼毛人”谣言所到之处,“反革命分子和各种刑事犯罪分子利用谣言,组织骚乱、抢粮、殴打干部等,锋芒直指党和政府”。[20] 李若建把这两类人称为“普通越轨者”与“变革中的受冲击者”。[21] 有其合理的成分,但“普通越轨者”,某种程度而言,也是“变革中的受冲击者”。
其一、 关于“刑事犯罪分子”、“不法分子”。1953年,金寨县爆发“水鬼毛人”谣言,即因在军队表现不佳而复原回乡军人祝树基“发泄私愤”、“乘机发财”及“玩弄女人”而制造。[22] 1953年,岳西县实行粮食统购统销,“一些不法分子为破坏这一中心工作,散步各种谣言,其中‘毛人水怪’谣言,一度在全县传播,受骗群众达数万人”。[23] 等等。这些“刑事犯罪分子”、“不法分子”制造、煽动“水鬼毛人”谣言,多为获得私利或者达到私欲目的。
其二、关于“反革命分子”,主要是指土匪、恶霸、特务、反动党团骨干、反动会道门等五个方面的“反革命分子”。1953年7月,来安县“水鬼毛人”谣言由“盱眙县传入县半塔一带,并很快传到本县各地。由于暗藏的反动会道门头子、特务、反革命分子乘机造谣破坏,县内谣言四起”,“秩序混乱”。[24] 1953年4月,全椒县开展了取缔一贯道、先天道、同善社、中华理教会等反动会道门工作,年底,“反动会道门制造‘水鬼毛人’等谣言,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25] 1953年冬,长丰县“反动会道门在农村制造‘水鬼毛人’谣言,由东向西传入境内,群众惊慌失措,社会秩序混乱”。[26] 1953年底,嘉山县“反动会道门制造的‘水鬼毛人’谣言,严重干扰社会秩序”。[27] 1954年大水时,凤台县“三佛门道首,称‘水鬼毛人’,制造十分吓人的谣言,气氛恐怖,造成男不敢下田、女不敢出门、学生不敢上学的局面,一度弄得人心惶惶,社会混乱”。[28] 1954年1月,五河县“反动道会门制造‘水鬼毛人’等谣言”,“致使不少乡村群众恐慌不安,彻夜不敢熄灯”。[29] 1954年2月,霍邱县出现“水鬼毛人”谣言,后查明谣言系“反革命分子”制造,这些“反革命分子”,包括“原土匪”、“恶霸”、“会道门头子”、“国民党军政人员”、“地主”、“兵痞流氓”。[30] 等等。这些“反革命分子”制造、煽动“水鬼毛人”谣言,多为扰乱社会治安及颠覆新政权之目的。
应该说,在有意无意传播“水鬼毛人”谣言的群体中,普通民众肯定处于多数,但是促使其走向意识形态化,“刑事犯罪分子”、“不法分子”和“反革命分子”这两类人值得重视。这两类人作为社会变迁的受冲击者,不管是谋求一己之私者,还是追求政治利益者,他们充分利用民众的智识缺陷、传统绵延的谣言传说及地方政府管控的疏漏等因素,制造和煽动谣言走向意识形态化,谣言平息后,亦难免成为谣言事件的罪魁祸首。
这些人在旧有权力格局中,基本都是社会精英。为何他们制造和煽动谣言走向意识形态化?这主要是在建国初的历次政治运动,诸如土改运动、剿匪反霸运动、镇反肃反运动、取缔反动道会门运动、取缔反动党团运动、农业合作化及粮食统购统销等运动中,旧有权力格局被打碎,他们沉入社会底部,成为社会变迁的受冲击者,他们对新政权及干部精英不满与恐惧,因此制造和煽动“水鬼毛人”谣言走向意识形态化,直指党、政府、干部及苏联,而新政权及干部精英对此,往往也会从先验性“阶级斗争”视角看待此类分子,直接将他们视为“阶级异己分子”,即抽象化的“阶级敌人”。在谣言发酵过程中,这些“阶级敌人”按照情节轻重及个人态度,一般被归类为“刑事犯罪分子”、“不法分子”和“反革命分子”两类人。在官方出版的地方志与文史资料之中,这两类人即被定性为谣言制造、煽动的罪魁祸首,谣言事件中一般都会受到不同程度的严惩。
四、干群冲突及乱果
李若建认为“水鬼毛人”谣言“刚开始传播时,可能是没有预计到其传播范围之大,对民众的影响之深,地方政府并不太注意”。[31] 这种说法可能与江苏情况比较符合,安徽则不然。安徽“水鬼毛人”谣言是1953年7、8月间从邻省江苏传入的,鉴于邻省江苏情况,安徽省委及公安厅在1953年3月12日,即安徽爆发大面积“水鬼毛人”谣言之前就发出《关于平息“水鬼毛人”谣言的情况和意见》的文件来指导地方“平谣”工作,应该说,地方政府的反应是比较快的。随后,安徽各级政府及公安系统即开展“平谣”工作。正因为地方政府反应比较快,党团干部与谣言本身几乎同步到达地方社会。这样,在“平谣”过程中,党团干部被派往地方“平谣”,与谣言传播者、煽动者及民众遭遇,就会有意无意地被误解为政府有意训练并被放出的“水鬼”、“毛人”,这样就难免不发生尖锐的干群冲突,并造成颇多干群冲突事件。
据安徽省公安志记载:在“平谣”过程中,一些反坏分子则乘机煽动乡民,阻止干部进村工作,甚至捆绑、扣留、殴打、制造骚乱事件。一日,数名干部进入盱眙县桥镇工作,有人煽动说:“‘水鬼毛人’到了”。前来赶集的农民,纷纷逃散,形成“炸集”。炳辉县公安局一副局长去高桥乡检查工作,一些村民手持刀矛威逼副局长的胸口、不准进村。卫生部门前往调查妇女怀孕情况,以便推广新法接生,一些农民又怀疑是为“水鬼毛人”掏走胎儿提供线索,而进行刁难。肥东县邮电局一副局长下乡工作,被一些村民指责为“毛人”而被捆绑。……无为县泉塘区临河乡朱某煽动7000余人去乡政府捕捉“毛人”,打坏乡政府门窗,打伤4人。[32]
从现有资料来看,“平谣”过程中,当时安徽颇多市县都发生了干群冲突,无为县最甚。
据安徽省公安史料记载:1954年1月上旬,无为县的严巧、石涧、黄洛、徒沟等区的部分乡已有“水鬼毛人”谣言流传。月底,发展到全县14个区91个乡。一些反坏分子乘机煽动,制造骚乱。2月3日,无为县两名干部下乡调查谣言情况,路经严桥区闸北乡,部分群众在反坏分子煽动下,堵住公安干部去路,诬公安干部为“水鬼毛人”,夺取短枪2支,并私设法堂,对公安干部严刑拷打,逼迫公安干部承认自己是“水鬼毛人”,还诬治安主任“窝藏水鬼毛人”。将5名基层干部家具、农具全部烧毁。另一探亲的解放军干部听到此类谣言加以制止时,其头部亦被砍伤。2月4日,三水乡民兵队长率领部分民兵去团山村调查谣言情况,竟被坏分子打到在地,推入水中淹死。该县县委副书记、县委宣传部副部长等四人去闸北乡平谣时,亦被围攻审问,并夺去短枪2支,随同前往的区委书记亦被打伤。2月5日,县委组织部副部长等5人,去横山乡平谣,又被夺枪殴打。2月6日,铁钢乡办事员以及民兵队长等9人,去汪冲村检查工作,又被说成是“水鬼毛人”,遭到围攻殴打,致伤2人,夺去长短枪各1支。至此,共被打死1人,打伤20人,被捆绑27人,夺去长枪4支,短枪8支。事态发展日趋严重,形成骚乱。[33] 等等。
1956年7月2日,安徽省委书记曾希圣还《在中共安徽省第一次党代表大会上的工作报告》中强调,在“水鬼毛人”事件中,“被反革命分子打死打伤的群众和干部一百一十七人,严重地影响了社会治安”。[34]
应该说,“水鬼毛人”谣言本身就暗含着悖论,即挑拨新政权干群之间的矛盾,当自上而下参与“平谣”工作的党团干部与谣言传播者、煽动者及民众遭遇,难免不因有意无意的误解而发生干群冲突及乱果。
五、地方政府应对
中共建政之初,即对社会中的谣言问题即进行了意识形态化定性,认为“谣言是完全非法的,造谣惑众的人便是人民的敌人”。[35] 因此,要“对付反革命谣言,必须实行讲、驳、追三个字的政策,即加强宣传,对谣言正面加以驳斥,以及追究谣言的来源等”,并明确“追谣主要是各级公安部门的责任”。[36] 而公安部门一旦追查到“以反革命为目的”,“进行反革命宣传鼓动、制造和散布谣言者”,将“处三年以上徒刑;其情节重大者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37]
在“水鬼毛人”谣言事件中,安徽省委及公安厅在应对谣言传播及泛滥时比较及时。
1953年3月12日,安徽省公安厅即发出《关于平息“水鬼毛人”谣言的情况和意见》,要求各地公安机关:1、必须防止谣言的蔓延。通过对已破案件的处理,召开群众大会,让附近村庄派代表参加,使人不再听信谣言。2、每个干部不为谣言所惑,沉着而积极地揭穿谣言,教育说服群众。3、平息“水鬼毛人”事件,除大力宣传揭发之外,派较强的干部组织少数可靠的村干部和积极分子,事先对可能装鬼作怪的分子进行调查研究,于晚上选择适当地点部署隐蔽哨,监视其行动,若发现有乘机破坏的反革命分子或其他坏分子装神弄鬼,应及时予以打击。4、有重点、有目的地布置侦查工作。在谣言闹得最凶地区,应正面揭露谣言,团结群众,安定秩序,孤立坏人。情况初步稳定的地方,即应积极寻找坏人。[38]
1953年12月,安徽省公安厅对含山“水鬼毛人”谣言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显示:该县计有7个区83个乡,自12月中旬起,谣言仅在个别区乡传播。27日已蔓延到7个区50个乡。含山县公安局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派出干部深入重点区乡,开展宣传、辟谣,揭露所谓“水鬼毛人”,纯系反坏分子有意造谣,旨在破坏中苏友好及党与群众的关系。对查有实据的造谣分子或谣言积极传播者,已分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有的在对其揭发批判后予以拘留、逮捕,有的给于管制,有的令其现身说法,当众认错。通过各种措施,形势已经大有好转。[39]
1954年1月8日,安徽省委转发了《芜湖地委关于和、含、巢三县发生“毛人”谣言问题的指示》,要求各地均应严密注意和检查所属地区的谣言情况,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平息和防止此类反动谣言继续蔓延。对发生谣言地区,除结合当前工作抓着典型事例,揭穿谣言,教育干群,加强被管制分子的监管之外,公安部门应周密布置侦查工作,对为首制造谣言、假装“水鬼毛人”而有确证的反革命分子、地主份子、会道门头子、流氓分子等,应立即逮捕,予以依法惩处。对新近逃亡回归分子,亦应加以逮捕(或密捕),迅速审讯,分别处理。对为了偷窃、行奸等个人目的而伪装“水鬼毛人”,兴风作浪者,虽非政治活动,但同样扰乱社会治安,也应给于适当处分。在处理以上案件时,均应召开群众会议(尽量吸收临近区乡代表参加),令其坦白,当众揭穿,并当众宣布对其处刑,经批准判处死刑者在执行时,要将其罪状广为张贴。只有这样才能给反动分子以沉重打击,群众才能安心,谣言才能平息。在未发生“水鬼毛人”谣言的地区,亦应严加防范,防止类似反动谣言流传。[40]
1954年1月14日,安徽省委发出《关于平息“水鬼毛人”谣言的通知》,要求各地、市、县委必须迅速设法平息谣言。对相信鬼怪者,要教育他们提高警惕。要求公安部门加强侦察,捕捉造谣的反革命分子和利用谣言为非作歹的坏分子。同时,省公安厅根据省委通知,要求各级公安机关在谣言已平息或过去谣言严重地区,有重点、有目标地普遍发动一次反谣言斗争,对破坏捣乱分子摸底排队,运用具体事例揭发坏分子的造谣破坏活动,以提高群众觉悟,检举造谣捣乱的坏分子。对为首制造谣言、积极传播谣言或借机撞鬼恐吓群众、扩大谣言、制造假情况而引起群众恐慌的分子,予以坚决打击。同时,省公安厅派出六个工作组,分赴滁县、宿县、阜阳、芜湖等专区的重点县,检查对谣言追查平息情况。各级公安机关,按省委、省公安厅指示,派出大批干部,深入谣言传播区域,开展平谣工作。[41]
1954年4月,安徽省公安厅又发出《关于继续平息“水鬼毛人”谣言的通知》, 该通知明确说:鉴于“水鬼毛人”谣言仍在一些地区继续流传,要求各级公安机关要坚决遵照省委1月14日的指示,在谣言已告平息或过去谣言严重地区,应结合总路线的宣传教育,有重点、有目标地发动一次反谣斗争。应组织力量,深入群众,通过区乡干部,治安积极分子等,对在闹谣言过程中出现的破坏、捣乱分子,进行摸底排队,并利用具体事实,揭发他们利用“水鬼毛人”谣言进行破坏的种种罪恶,以使群众明白谣言的真相;发动群众诉说听信谣言的所受之害,从而提高群众觉悟,检举制造谣言的反坏分子。对于为首造谣或积极传播谣言以及借机装神弄鬼、恐吓群众,引起群众慌乱的分子,要坚决打击,其中如属五类反革命分子或地主、流氓、奸商等,一律逮捕法办;如系普通群众,要通过自我检讨,当众认错,个别情节严重恶劣的,也应该依法判罪。在平息谣言过程中,要对残存的反革命分子、敌对阶级分子、社会治安危险分子进行摸底排队,注意寻找反革命组织线索,布置侦察,在取得证据后,及时给予打击。[42]
从上述史料解读来看,安徽地方政府这次在自上而下应对 “水鬼毛人”谣言时比较及时。不过,前后应对方式还是稍有差别,前期比较克制与谨慎,后期极为严厉与残酷,转向节点大概是一些市县爆发尖锐的干群冲突之前后。1956年7月2日,安徽省委书记曾希圣《在中共安徽省第一次党代表大会上的工作报告》中即说,在“水鬼毛人”事件中,开始“没有采取镇压的方针”,后来“改变了做法,采取了侦破和坚决镇压的措施,群众就积极地起来参加斗争,‘毛人水鬼’的谣言就很快地平息了”。[43]
应该说,在安徽省委及公安厅严格指示、督责及检查之下,地方各市县区乡党政组织及干部随后即高效行动,在谣言集中爆发区,努力开展“平谣”工作。至1954年秋,全省政府部门在省委及公安厅指示下,“逮捕利用‘水鬼毛人’谣言,造谣煽动闹事的反革命分子和各种刑事犯罪分子1128人,处以死刑者20余人,谣言逐渐平息”。[44]
六、肥西县的个案
从行政区划沿革来看,肥西县建国初隶属皖北行署巢湖专区,后改属皖北行署六安专区。[45] 据尹曙生老先生的访谈记载:1953年12月,“水鬼毛人”谣言传入六安专区的肥西县,并迅速扩散,谣言传到之处,人人惊慌失措,社会秩序一片混乱。[46] 据当时统计,“全县各地在混乱中放枪打死3人,打伤4人,因过度恐慌而自杀2人,慌乱中挤撞致伤100多人”。[47]
应该说,“水鬼毛人”谣言在肥西县造成了颇多乱果,但相较安徽其它部分地区,肥西县的“水鬼毛人”谣言因传播比较较晚,此时安徽省委及公安厅已基本形成比较系统的应对意见及策略。
1954年1月5日,中共安徽省委宣传部将《关于平息“水鬼毛人”谣言的宣传指示》发到肥西县委。该指示开头即强调:“水鬼毛人”谣言的流传,显然是隐蔽的残余反革命分子破坏党在过渡时期总路线的宣传贯彻和当前粮食计划征购任务,破坏农民冬季生产和扰乱社会治安的阴谋。为此省委从宣传内容、宣传方法及管制手段等三个方面提出以下指示意见:(一)在宣传内容上,应着重宣传如下几点:1、强调指出“水鬼毛人”谣言是参与反革命分子散布的反动谣言,是反革命分子进行破坏活动的恶毒阴谋,他们造谣惑众的目的,是在于扰乱社会治安,破坏农民的生产,同时企图挑拨中苏两国人民的友好合作,破坏党和人民政府与群众的联系,破坏干部与人民群众之间的团结。2、说明在毛主席,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下,中国人民的抗美援朝运动以及各项建设事业已经取得伟大胜利,正在胜利地逐步地向社会主义过渡,反革命分子是不顾中国人民过平安、幸福的日子的,但他们已计穷力竭,只能采取这样最卑鄙无耻的手段造谣言,欺骗人民。3、说明苏联对中国革命胜利和经济建设伟大的全面的长期的无私的援助,苏联人民是中国人民最好的朋友;说明党和人民政府一贯是为广大人民服务的,革命工作干部是人民的勤务员,过去、现在和将来都是在为全体劳动人民的幸福生活而奋斗的。凡是挑拨中苏关系、挑拨人民群众和党及政府的关系的谣言,都是反革命分子的阴谋,反革命分子是人民的敌人,人民群众绝不要上敌人的当。4、指出反革命分子的那些谣言是极端荒谬的,人民群众经过了党和人民政府多年的教育,觉悟已经大大提高,决不应当听信那些谣言,凡是听信了谣言的,不但弄得一家不安,而且浪费很多钱,耽误了生产,更上了反革命分子的当。这个教训大家都要接受。5、说明经历过剿匪、反霸、土地改革和镇压反革命运动之后,反革命势力已基本消清,但还有少数漏网的反革命分子存在,如果有人误信谣言,自行惊扰,就给了那些一小撮反革命分子的破坏活动以可乘之机。因此,全体人民群众绝不应当听信谣言,更不应当信口开河,捕风捉影,传播谣言,而应当提高警惕,使反革命分子无缝可钻,发现谣言立即加以驳斥和追根,堵塞谣言传播,以保证冬季生产、互助合作等运动顺利进行。(二)在宣传方法上:在发生谣言的地区,必须首先抓紧对基层干部、党员、团员、宣传员及积极分子进行教育,提高他们的政治警惕,保持清醒的头脑,保证不受谣言的愚惑,这是平息谣言的关键;然后再组织他们全力向群众进行揭破反动谣言的宣传教育。在进行此项宣传活动中,除应召开各种大小会议进行口头宣传外,并应利用造谣或冒充“水鬼毛人”的反革命分子去现身说法;组织吃过谣言大亏的人进行控诉;还应组织群众互相访问,看看事实真相,揭穿谣言;并可运用算细账(列举当地因误信谣言而发生失火、失窃、误伤和浪费及耽误生产等现实实例)的方法,与农民的切身利益结合起来进行宣传,经验证明,这都是行之有效的扑灭谣言的办法。在估计谣言可能波及的地区,应坚决实行预防,迅速地主动地向阶层干部和群众正面揭发谣言,以占领思想阵地,组成坚强的防线,坚决阻止谣言的侵袭,保证不使蔓延。领导上争取主动在这个斗争中是极端重要的关键。(三)在进行上述宣传工作的同时,应教育基层干部和广大群众加强对反革命分子和不法地主阶级分子的管制与监视,公开地警告他们,不准其乱说乱动。对于那些投机商人、小偷、二流子等企图乘机谋取私利而进行捏造和扩大谣言者,亦必须视其情况轻重,予以教育和经过上级批准的必要的处置。但在推行宣传活动中,对反革命分子的恶毒谣言和群众思想落后的言论必须严格加以区别;决不可对群众采取粗暴作法,但也不能把反动谣言简单的视为群众的迷信活动,致放松警惕,消弱粉碎反革命分子阴谋活动的斗争。[48]
通过以上史料的梳理,可见这份发给肥西县委的安徽省委宣传部的宣传指示内容极为细致周密。随后,肥西县委及公安部门,根据这个宣传指示,即开展“平谣”工作。1954年元月,肥西县委“指示各区,以平息‘水鬼毛人’谣言为治安主要任务。县公安局分6组赴谣言严重地区平息谣言。各地用实例,使群众认清坏人阴谋。一些造谣、传谣和煽动群众闹事的为首分子被捕法办”。[49]
应该说,肥西县在“平谣”工作中,确实有不少造谣、传谣和煽动群众闹事的为首分子被捕法办,但也有法外开恩的幸运分子,比如三河区的王孝明。据档案资料记载:三河区“第二小学教师王孝明一贯思想落后,政治认识不清,此次特务造谣,该王不但不积极向群众揭穿谣言,反而信以为真,更为严重的该王竟鼓动群众拿刀持棒阻止我干部下乡工作,并扬言说,‘毛人’跟在政府干部后面,‘毛人’是干部带来的,王的这一错误行为,严重丧失了一个人民教师的应有立场”,因此,肥西县政府“为了严明纪律教育干部,经研究决定给王孝明行政上撤职处分”。[50] 随后,三河区政府根据县委指示进行了“降职处分”,即“将教师王孝明调五新小学任教员”,而把五新小学教师“孙孝珍调到三河第二小学工作”。[51] 王孝明在被调入五新小学工作将近一年后,三河区政府查王孝明教师“自接受处分后已经认识错误,并在工作上表现积极负责”,”同意撤销其处分”,并“报请县府处理”。[52]
综上所言,在“平谣”过程中,肥西县委及公安局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宣传部的宣传指示,采取的是“争取教育”、“严厉镇压”双管齐下的方式开展“平谣”工作,这种剿抚并用的方式所达到的效果明显。1954年元月底,肥西县“谣言平息,秩序恢复正常”。[53] 但是,这种效果也并非地方志中记载的那样立竿见影,总有反复出现的可能,即便已是小范围地偶发。1955年1月17日,中共安徽省委宣传部及省公安厅党组部门还向肥西县委下发《关于驳斥谣言和打击坏分子的意见》,在该意见里,指出肥西县1955年元月初,“又有七个区的十九个乡闹‘水鬼毛人’谣言”。[54] 甚至1957年3月15日中共肥西县委《关于当前农村治安情况的检查报告》中,还透露肥西县已平息“龙潭等4个乡曾发现坏分子造谣说:‘挖眼割蛋又要来了(指毛人水鬼)’”的谣言。[55]
可以说,肥西县的“水鬼毛人”谣言,并不是一次性地平息,其间循环往复地出现过。而地方政府的应对,更是遵循着自上而下的锁定路径进行处理。这期间,安徽省委、公安厅、六安地委及肥西县委针对肥西县反复出现的“水鬼毛人”谣言,也曾下发多个文件指示地方“平谣”工作。[56]
比如1954年12月16日,中共六安地委给肥西县发来《平息毛人谣言的补充指示》,该补充指示明确指出:1、当前在农村工作的所有省、专、县、区等干部,均必须高度重视,不能轻视麻痹,在刚开始发生谣言的地区,应结合粮食统购统销工作,迅速组织党组织、团员、干部深入群众,就地把“水鬼毛人”谣言平息下去,决不能使谣言蔓延扩大。2、接近传谣地区,和尚未发生谣言地区,及可能受到谣言波及的地区,应立即召开党团员和积极分子会议,教育干部,弄通思想提高认识,准备好思想阵地,以便随时主动揭发与制止谣言。3、在宣传粮食统购统销中,应加强政治思想教育,提高群众政治警觉,防止敌人造谣破坏。4、对五方面的反革命分子,要加强监督、管制,严防破坏活动。5、各地发生谣言后,要立即跟踪追迹,找出传播的首要分子,马上逮捕法办;对一般传谣者,也应根据情节,使其当众认错,揭发谣言,以真人真事教育群众。[57]
从这个些文件所反映的内容来看,谣言反复出现后,地方政府总是自上而下地进行处理,处理模式一样,但手段更加强化,这俨然成为一种锁定的依赖路径。不过,正如李若建所言,“每次谣言的结局都一样,在政府的有力镇压下平息。这种镇压的方式会产生巨大的威慑力,而人们对镇压的恐惧可能会超过对‘毛人水怪’的恐惧,因此在短期内谣言会很快消失。不过民间对‘毛人水怪’的理解和记忆并没有消失,也就是保留了一个产生谣言的温床,当时机到来时,谣言又可能复活”。[58]
七、地方督责政治
其实,国民党统治下的南京市1928 年春夏之交也曾爆发过一种妖妇摄魂谣言,谓中山陵墓的合拢需要儿童的生魂,北伐战争的前线需要阴灵战助等。由此在南京引起了一场巨大的谣言风波,市民恐慌、社会无序、秩序混乱。当时,南京特别市市政府、教育局、公安局、首都卫戍司令部等各职能部门积极做出依法管控性反应,通过召开会议、散发传单、举行座谈会等方式来向市民进行宣传、解释,并痛诋所谓“地痞流氓、孙传芳党羽、共产党徒”从中鼓闹,以期消除市民的恐慌情绪。此外,首都卫戍司令部、公安局及市政府还布告禁止“聚众攒殴”,公安局也对违犯者进行必要的惩罚,以期达到平息谣言,稳定社会秩序之目的。[59]
相比较解放前国民党统治区的这次谣言事件处理情况而言,新中国的地方政府在应对及处理“水鬼毛人”谣言事件方面自有一套前后相因性的政治实践逻辑。
应该说,包括上文所叙述的肥西县的个案在内,地方政府在应对及处理这起突发性的谣言事件过程中,在社会治安领域加剧形成了一种“地方督责政治”运转模式。这种政治运转模式,正是建国初贯彻“政治全能主义”[60]的关键环节,其内核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其一,组织与干部:自上而下的督责运作。
安徽“水鬼毛人”谣言传入之前,安徽省委及公安厅即以集中领导、统一指挥的形式,出台多方配合的应对意见。随后各市县的领导、人武部门、公检法部门及区乡干部即根据这些应对意见去组织调查组,分赴谣言集中区,努力开展“平谣”工作。在和县,1953年10月,“香泉区绰庙乡流传着‘毛人’、‘水鬼’的谣言,不到40天,传遍全县所有区、乡农村”,“为平息谣言,安定社会秩序,县委书记唐九奎、人武部长韦新春、公安局副局长吴志桂等人率领32人,成立调查组,分赴各地进行辟谣工作”。[61] 在霍邱县,1954年1月20日,“刘李、三元、洪集等区乡出现‘毛人水鬼’谣言,县公、检、法部门及时配合区乡干部,进行宣传教育,同时逮捕造谣惑众的地富反坏分子82人”。[62] 等等。应该说,在“平谣”工作中,从省厅到市县,再到区乡,自上而下逐层的督责、检查,逐达到一种压力机制的刚性传导,政治中心的一元性、政治执行的高效性得到充分体现。
其二,意识形态化处理:教育争取(普通民众及基层干部)与严厉镇压(阶级敌人)相结合。
安徽“水鬼毛人”谣言在传播过程中,发生变异,泛起强烈的意识形态化色彩。正因为如此,政府部门在处理这次大面积的谣言事件过程中,也简单直接地从先验性“阶级斗争”视角出发,进行意识形态化处理。处理过程中,采取双管齐下,宽严相济,区别对待,逐达到全面禁谣之目的。
具体来看,即当地方政府所组织的调查组进入谣言集中区之后,首先召开党员干部会议,加强思想教育,破除谣言迷信及澄清事实真相;其次,发动群众,检举揭发及追查谣源。对谣言传播的普通民众及基层干部,采取“争取教育”的方式,而谣言意识形态化的制造者与煽动者,往往被定性为抽象化的“阶级敌人”,对其则采取“严厉镇压”的方式。这样,在调查组的领导之下,专政机关与基层干部及人民群众有机磨合与结合,“平谣”工作进展甚为顺利。在炳辉县,“平谣”过程中,“县委召开紧急会议,发出辟谣提纲,抽调机关干部协同县公安局全力以赴到各地向群众宣传教育,同时采取严厉措施,狠狠打击乘机捏造与扩散谣言的坏分子,处决2人,逮捕关押7人。经过50天的努力,谣言逐渐平息下去”。[63] 在安庆地区,“平谣”过程中,“各县公安局首先对传谣地区干部进行教育,查清慌乱的实情,向群众剖明真相,并依法逮捕了造谣、传谣及乘机破坏的为首分子108人。历经三个月。平息了‘水鬼毛人’谣言”。[64] 在五河县,“平谣”过程中,“公安部门抽调干部100多人下乡辟谣”,“取缔反动道会门组织,逮捕大小道首35人” 教育群众,使“受骗群众万余名退道”,历经近两月,“谣言平息”。[65] 在霍邱县,“平谣”过程中,“县公安局发动群众,揭穿谣言假象。追查谣言制造者”,“共逮捕造谣生事者156人;其中原土匪22人,恶霸1人,会道门头子1人,国民党军政人员3人,地主6人,兵痞流氓3人;判处死刑3人,徒刑47人。教育释放106人”。[66] 在肥东县,“平谣”过程中,“县委、县政府决定,以公安局、武装部为主,发动各级治保人员,深入群众进行宣传教育,并逮捕了43名破坏分子,其中山王乡韩某民愤较大,判处死刑”,历经几个月,“谣言平息”。[67] 在无为县,“平谣”过程中,“无为县委、无为县公安局、芜湖专署公安处、省公安厅接报后,分别派出人员,率领公安武装到达出事地点,一面开展宣传,揭露谣言,争取群众;一面对煽动群众、制造行凶的反坏分子,迅速逮捕”,同时,“又配合人民法院,选择典型,经批准后,……在严桥区闸北乡召开有19个乡近万人参加的公审大会,对造谣生事、制造骚乱事件的为首分子施新春等7人判处死刑,执行枪决。随即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政治攻势,先后召开万人大会7次,逮捕为首分子331人,事态逐步平息”。[68] 等等。在这次逐层督责、检查“平谣”工作中,对普通民众及基层干部的“教育争取”,初步解构了一个迷信谣言,但对“阶级敌人”进行具体化操作,并“严厉镇压”,则再塑了新政权的权威,也重塑了普遍性群体恐惧。政治动员的广泛性与意识形态操作的工具性得到充分体现。
其三,两难政治困境:地方督责政治的悖论。
安徽“水鬼毛人”谣言大面积爆发之前,地方政府其实已经开始自上而下地应对。在一些市县爆发尖锐的干群冲突之后,这种应对更是强力作为。其最大特点即采取“争取教育”、“严厉镇压”双管齐下的方式,通过组织、干部及意识形态化处理,逐实现督责式政治解决。毫无疑问,通过此种操作,能够达到政治权力主宰、重塑社会,并维护社会刚性稳定的目的。
但在“水鬼毛人”谣言事件中,地方政府如果不实施督责式政治解决,就无法高效解构“水鬼毛人”谣言,这肯定不利于新政权的巩固与稳定,难免会带来正统合法性政治困境。但如果强力实施督责式政治解决,能够高效解构一个迷信谣言,却又带来另一政治困境。这正如马俊亚所言,地方政府平息“水鬼毛人”谣言,“在解构迷信的同时,出于政治需要,虚拟世界的怪力乱神被移植为现实世界的异己分子”,“而对大量异己分子——潜在的社会动员者的控制、逮捕、公审和当众枪决,显然重构了普遍性的恐惧”,但“这种先验性消灭阶级敌人的暴力途径,显然没有解构‘毛人水怪’产生的社会根源,仅是重构了群体性恐惧”。[69]
这即是说,当先验性且污名化的“阶级异己分子”被镇压,普遍性群体恐惧被重构并蔓延,即不再有反对性力量对督责政治进行有效的制约与控制,长此以往,必然有损于新政权的根本性巩固与稳定,甚至造成更大的灾难与危机。政治动员的高效性与政治参与的空乏性得到充分体现,这也是“地方督责政治”实施的最为吊诡的两难政治困境。
【作者简介】:
黄文治:(1980-)男,历史学博士,安徽大学社会与政治学院教师,安徽大学农村社会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安徽大学台湾研究中心研究员,主攻方向:中国近代以来的革命与转型、二十世纪中国政治史、社会与政治运动等。
[1] 可参见李若建:《社会变迁的折射:20世纪50年代的“毛人水怪”谣言初探》,《社会学研究》2005年第5期,第182-200页;李若建:《谣言的建构:“毛人水怪”谣言再分析》,《开放时代》2010年第3期,第105-125页;马俊亚:《恐惧重构与威权再塑:淮北“毛人水怪”历史背景研究》,《南京大学学报》2013年第6期,第101-109页。
[2] 蚌埠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蚌埠市志》,北京:方志出版社,1995年,第897页
[3] 安徽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安徽省志·公安志》,合肥:安徽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216-217页
[4] 安徽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安徽省志·公安志》,合肥:安徽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217页;
[5] 安徽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安徽省志·公安志》,合肥:安徽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217-218页。安徽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安徽省志·政党志》,北京:方志出版社,19983年,第467页;霍邱县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霍邱县志》,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2年,第558 页;安徽省金寨县地方文史资料编纂委员会编:《金寨县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2年,第23页;安庆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安庆地区志》,合肥:黄山书社,1995年,第334页;枞阳县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枞阳县志》,合肥:黄山书社,1998年,第403页;岳西县地方志编纂委员编:《岳西县志》,合肥:黄山书社,1996年,第310页;芜湖县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芜湖县志》,社科文献出版社,1993年,第30页;安徽省长丰县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长丰县志》,北京:中国文史出版社,1991年,第17页。
[6] 曾希圣:《曾希圣文选》,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194页。
[7] 李若建:《谣言的建构:“毛人水怪”谣言再分析》,《开放时代》,2010年第3期,第115-116页。
[8] 安徽省全椒县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全椒县志》,合肥:黄山书社,1988年,第449页。
[9] 沈友信主编:《合肥公安大事记》,合肥:黄山书社,1998年,第40页。
[10] 枞阳县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枞阳县志》,合肥:黄山书社,1998年,第403页。
[11] 许效前:《“毛人水鬼”之谜》,《金寨文史资料(三)》,1986年,第188页。
[12] 安徽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安徽省志·公安志》,合肥:安徽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216-217页。
[13] 滁州市(县级)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滁州市志》,北京:方志出版社,1998年,第42页。
[14] 天长县地方志编撰委员会编:《天长县志》,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2年,第146-147页。
[15] 肥东县地方志编纂委员编:《肥东县志》,合肥:安徽人民出版社,1990年,第445页。
[16] 含山县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含山县志》,合肥:黄山书社,1995年,第18页。
[17] 安庆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安庆地区志》,合肥:黄山书社,1995年,第334页
[18] 霍邱县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霍邱县志》,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2年,第558页。
[19] 张永松、吴志霄:《解放初期发生在无为县的“毛人水怪”》,《江淮文史》1999年第4期,第165页。
[20] 安徽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安徽省志·政党志》,北京:方志出版社,19983年,第467页。
[21] 李若建:《社会变迁的折射:20世纪50年代的“毛人水怪”谣言初探》,《社会学研究》2005年 第5期,第193页。
[22] 许效前:《“毛人水鬼”之谜》,《金寨文史资料(三)》,1986年,第191-192页。
[23] 岳西县地方志编纂委员编:《岳西县志》,合肥:黄山书社,1996年,第310页。
[24] 安徽省来安县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来安县志》,北京:中国城市经济社会出版社,1990年,第299-300页。
[25] 安徽省全椒县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全椒县志》,合肥:黄山书社,1988年,第449页。
[26] 安徽省长丰县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长丰县志》,北京:中国文史出版社,1991年,第17页。
[27] 明光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明光市志》,合肥:黄山书社,2014年,第22页。
[28] 凤台县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凤台县志》,合肥:黄山书社,1998年,第145页。
[29] 五河县志编纂委员会编:《五河县志》,1992年,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第12页。
[30] 霍邱县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霍邱县志》,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2年,第558 页。
[31] 李若建:《社会变迁的折射:20世纪50年代的“毛人水怪”谣言初探》,《社会学研究》2005年第5期,第197页。
[32] 安徽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安徽省志·公安志》,合肥:安徽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217-218页。
[33] 安徽省公安厅公安史志编辑室编:《安徽省公安大事记(上)》,内部机密资料,1996年12月,第52页。
[34] 曾希圣:《曾希圣文选》,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194页。
[35] 《粉碎反革命谣言》,《人民日报》,1950年10月17日。
[36] 《中央公安部关于全国公安会议向中央的报告》,1950年10月,载中国人民解放军国防大学党史党建政工教研室编:《中共党史教学参考资料》,第19册,解放军出版社,1986年,第207页。
[37] 《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1951年2月20日,载中国人民解放军国防大学党史党建政工教研室编:《中共党史教学参考资料》,第19册,解放军出版社,1986年,第247页。
[38] 安徽省公安厅公安史志编辑室编:《安徽省公安大事记(上)》,内部机密资料,1996年12月,第43页。
[39] 安徽省公安厅公安史志编辑室编:《安徽省公安大事记(上)》,内部机密资料,1996年12月,第49页。
[40] 《批转芜湖地委关于对和、含、巢三县发生“毛人”谣言问题的指示》,安徽省档案馆藏,档案号3-1-107-10,第1-2页。
[41] 安徽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安徽省志·公安志》,合肥:安徽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218页。
[42] 安徽省公安厅公安史志编辑室编:《安徽省公安大事记(上)》,内部机密资料,1996年12月,第53页。
[43] 曾希圣:《曾希圣文选》,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194页。
[44] 安徽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安徽省志·政党志》,北京:方志出版社,19983年,第467页。
[45] 肥西县,1948年12月,析取合肥县西、南乡建立的,以位于淝水之西得名。1949年10月,肥西县民主政府改称肥西县人民政府。1950年,肥西县隶属皖北行署巢湖专区。1950年4月,三河撤市设区,并入肥西县。1952年2月,肥西县改属皖北行署六安专区。1952年8月,皖南、皖北行署合并成立安徽省人民政府,肥西县隶属安徽省六安专区。1958年9月,肥西县划属合肥市。1961年4月,肥西县又划归六安专区。1983年7月,肥西县复属合肥市辖。
[46] 笔者与原安徽省公安厅常务副厅长尹曙生老先生的访谈,采访地点:尹曙生老先生家书房,时间:2015年7月6日。
[47] 肥西县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肥西县志》,合肥:黄山书社,1994年,第448页。
[48]《关于平息“水鬼毛人”谣言的宣传指示》,肥西县档案馆藏,档案号为:
X004-1954-002-0002,第1-4页。
[49] 肥西县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肥西县志》,合肥:黄山书社,1994年,第448页。
[50]《三河区人民政府对于教师王孝明丧失立场传播谣言的错误的处分决定》,肥西县档案馆藏,档案号:
x038-1954-002-0002,第1-2页。
[51] 《报请批准调动教师王孝明的工作》,肥西县档案馆,档案号X038-1954-001-003,第39页。
[52] 《报请准予撤销我区五新小学教师王孝明调五新小学的撤职处分》,档案号X038-1954-001-003,第122页。
[53] 肥西县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肥西县志》,合肥:黄山书社,1994年,第448页。
[54] 《关于驳斥谣言和打击坏分子的意见》,肥西县档案馆藏,档案号:X004-1955-002-0005,第1-2页。
[55] 《关于当前农村治安情况的检查报告》,肥西档案馆藏,档案号X001-1957-001-0115,第44页。
[56] 《肥西县人民政府公安局的通知》,肥西县档案馆藏,档案号:X038-1954-002-0002,第1页;《平息毛人谣言的补充指示》,肥西县档案馆藏,档案号:X001-1954-002-0065,第1-2页;《关于驳斥谣言和打击坏分子的意见》,肥西县档案馆藏,档案号:X004-1955-002-0005,第1-2页。
[57]《平息毛人谣言的补充指示》,肥西县档案馆藏,档案号:X001-1954-002-0065,第1-2页。
[58] 李若建:《谣言的建构:“毛人水怪”谣言再分析》,《开放时代》2010年第3期,第120页。
[59] 刘喜元:《1928年南京的摄魂风波》,《广西社会科学》,2004年第6期,第164-165页。
[60] 按照美国学者邹谠的说法,“全能主义(Totalism)”概念与上个世纪三十年代中国和西方理论家所用的政治学概念“极权主义(totalitarianism)”概念不同,它凸显的是国家与社会的关系问题,是指“政治机构的权力可以随时地无限制地侵入和控制社会每一个阶层和每一个领域的指导思想。全能主义政治指的是以这个指导思想为基础的政治社会”(【美】邹谠:《二十世纪中国政治:从宏观历史与微观行动的角度》,牛津大学出版社,1994年,第3页)。而萧功秦将“全能主义”这一政治形态的特点总括为:“政权全方位地渗入社会最基层的细胞,没有自主的社会活动空间与市民社会,权力的高度集中,以一种具有平均主义乌托邦目标的意识形态信仰作为一党制社会的整合基础,通过高度的社会动员与以意识形态导向为基础的大众政治参与,来实现国家精英所确定的政治目标,等等”(萧功秦:《中国社会各阶层政治态势与前景展望》,《战略与管理》,1998年,第5期,第43页)。
[61] 和县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和县县志》,合肥:黄山书社,1995年,第467页。
[62] 霍邱县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霍邱县志》,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2年,第27页。
[63] 天长县地方志编撰委员会编:《天长县志》,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2年,第147页。
[64] 安庆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安庆地区志》,合肥:黄山书社,1995年,第334页。
[65] 五河县志编纂委员会编:《五河县志》,1992年,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第12、419页。
[66] 霍邱县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霍邱县志》,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2年,第558页。
[67] 肥东县地方志编纂委员编:《肥东县志》,合肥:安徽人民出版社,1990年,第445页。
[68] 安徽省公安厅公安史志编辑室编:《安徽省公安大事记(上)》,内部机密资料,1996年12月,第52页。
[69] 马俊亚:《恐惧重构与威权再塑:淮北“毛人水怪”历史背景研究》,《南京大学学报》2013年第6期,第10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