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英:近代中国商会选举制度之再考察—-以清末民初的上海商会为例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765 次 更新时间:2017-08-08 15:30

进入专题: 近代选举制度   上海商会  

朱英 (进入专栏)  

摘要:近代中国商会的选举制度不同于传统工商组织带有随意性的“推选”方式,是一种全新的“选举”规定,体现出近代民主色彩。上海商会选举的实践证实,这种制度性规定在其常态选举中基本上能够得以贯彻执行;以往强调工商界上层人物挟其雄厚经济实力垄断商会领导权的说法与史实并不相符;在清末民初上海总商会选举中亦未曾出现过严重的舞弊和贿赂行为,但是,到了1920年代以后,由于各方面因素影响,开始形成派别纷争乃至选举风潮,尤其是受到不同派别背后政治军事力量的制约,至此,上海总商会的选举呈现出从常态向变态的演变趋向。


关键词:近代选举制度  上海商会


具有近代特征的选举制度,在近代中国最早并不是出现在政治生活领域而是实行于新式民间工商社团一商会之中,这是一个很有趣的问题。关于近代商会的选举制度,己有相关论著从不同角度兼有论及。有学者认为“商会章程中的投票选举文字是不可能立即落实成功的。有无投票选举章程,当然显示出近代中国受西方投票选举文化的影响,但是,对商人团体的内部运作而言,投票选举章程的意义却不是很大”。(1)还有学者指出,自下而上的选举制度构成了商会的近世民主性内涵,但在这个民主构成原则背后,还有一个时常为人们所忽略的经济与政治实力相交织的潜在构成原则起着决定性作用,商会内部权力的分配,实际上是由资财的厚薄和纳资的多寡决定的,所以商会的总、协理和会董长期为财大势众的领袖行业所分享,被工商界上层人物所垄断。(2)


近年来,关于商会选举问题多倾向于个案性的研究。有学者对清末民初苏州商务总会的选举制度进行了专题研究,特别注意了以往常被忽略的“选举权数”问题,考察了民初苏州商会选举制度新旧交替的特点。(3)还有学者对与商会选举制度紧密相关的清末民初上海商会领导层的改选更迭问题,包括上海著名商董出任总、协理的意愿、1920年上海总商会改选、1924年和1926年上海总商会选举纷争等,进行了新的探讨,提出了新的见解。(4)


从己有成果看,对商会选举制度的研究尚存在不足之处。就研究方法而言,首先需要进行文本分析,亦即对商会章程中一系列有关选举的制度性规定予以剖析,当然还需要以动态和发展的眼光了解不同历史时期商会选举规章的变化,但仅仅做文本分析是远远不够的,因为制度规定在实践操作中常常出现差异,不可能完全吻合。本文即以清末民初的上海商会为例,(5)力图将文本分析与实践考察相结合,对近代中国商会的选举制度再做探讨,同时对既往某些相关结论也将予以讨论。


一、清末上海商会选举制度的建立


商会这一新式工商社团,虽然与行会有着密切的联系,但并不是由行会或其他中国传统的本土工商组织自然演变而成,而是清末“新政”期间清政府推行振兴工商、奖励实业改革,以及工商界给予积极回应,向西方学习而引入的新事物。1903年9月,清廷设立商部作为执掌各项实业的最高领导机关。商部创设伊始,即决定仿照西方国家的商会模式,倡导和鼓励华商成立商务总会和分会,于翌年1月上奏《劝办商会酌拟简明章程折》,请各省督抚晓谕商人,切实劝导设立商会。由于商会系仿照欧美和日本而设,带有引入的特点,自然会在许多方面直接借鉴了外国商会的形式。商部曾在《商务官报》上翻译、刊发欧美和日本等国的商会章程,供各地商人组建商会时参考。(6)此前,商部为了划一规章,先行拟订商会简明章程,稍后奏准颁行。该章程共26条,但对商会的选举制度未做具体规定,只是说明总、协理由商家“公推”或“公举’,并未具体规定必须是投票选举;至于会员如何产生,则完全没有提及。然而,该章程第14条规定:“商会既就地分设,各处商情不同,各商会总理应就地与各会董议订便宜章程。”既然可以根据当地实情另拟章程,这就为近代商会选举制度的建立提供了空间。


事实表明,各地商会成立时都参照商部的奏定简明章程并借鉴国外商会规章,拟订了更为详细的章程,其中大多列出了投票选举领导人和职员的专条。尤其是最早成立的上海商务总会所拟章程成为后来许多商会制订章程时参照的范本。还在1902年9月,上海商董严信厚等人就禀请盛宣怀批准,并由盛宣怀、张之洞会同向清廷奏准成立了上海商业会议公所,但其章程中并没有制定领导人和议董选举制度。(7)光绪三十年(1904)四月上海商业会议公所改组为上海商务总会,拟订章程23条。尽管初订章程也不完善,但己对选举问题有所涉及。按照该章程的规定,上海商务总会设立正总董、副总董各1人,董事8人至12人,由会友大会选举产生。“各商家并商务上所用人员,或有关商务或中国装船行家者,概可选充会友。”但必须有两名会友作为推荐人,并由董事投票,“投票多者为合选”。会友若欲享有当选董事资格,每年捐款必须达到规定数额:“捐款过银一百两者,得选充副董事,过银三百两者,得充举董事。选举时,“不准请人代行莅会;会友欠少捐项者,不得干预选举;凡一行号内之人仅许一人,不许二人同时同举;倘一行号内之伙友全不在本埠,其受权之代表准得选举。(8)这些规定己经基本具备近代选举制度的特征,并且自商会成立之日就得到确立。


然而,与上海商务总会大约同时成立的天津商务总会,起初并不重视制定选举制度。在其拟订的试办便宜章程第4条中,说明会董不由商家选举产生,而是由商会总理“先约会董十数员”。对此,直隶总督袁世凯批示必须修改:“一曰公举宜实行也。查部章第五款商会董事应由就地各商家公举为定,总会自二十员以至五十员为率。今该会第四款云,本会遵照部章先约会董十数员,不曰公举而曰约,似总理、协理、坐办即有无限之权。查部章商会董事应由各商家公举,而总理、协理由各会董会议公推,所以联络商情允孚众望者,全在公举二字为之枢纽,非少数之总理等人可以任便纠约也。”(9)此后,天津商会对此条进行了修改。这表明清末商会引进并实施选举制度,也有一个认识和学习的过程,并非都像上海商会那样一开始就对这个问题十分重视,同时清朝政府与官员在此过程中也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上海商务总会正式成立后,还将章程翻译成英文本分送各国驻沪领事、在沪洋商总会和工部局,(10)各国领事主要对章程中涉及的会审公堂改良之事存有疑虑,其他方面并无意见。不过,因初拟章程时过于匆忙,内容比较简略,其中的选举制度在某些方面带有一定的模糊性。一个月后,上海商务总会拟订了第二次暂行试办详细章程73条。与第一次章程相比较,这次修订在选举制度方面有如下明显变化。


第一,对选举作了更为详细和具体的规定。该章程第4章的标题即为“选举”,共计9条,该章规定,总理、协理须于议董内选举,选举时“应照商部奏定公举会董格及本会所定总理、协理格,印出与选举票同交有选举之权者依律选举,每年于年会后择期举行”。以得票数最多者为总理,其次为协理。如得票数相同,则将同数之人由议董再行投票另选。当选总、协理的资格是:品行方正、在沪有实业、谙习公牍并明白事理、身任会员、年龄在40岁上下。议董须在会员内选举,“凡选举议董,先期十四日由本会将选举票分送有选举权之人,每人十八纸。其应举者,除议董十六员外,应添备选总理、协理二员,共十八员,并将议董格同送,以备各人如法选举。以多数者当选,多数逾额,将数同者用掣签法掣定;不及额,除举定者外,示期再举。当选议董必须具备的资格也是5条,前4条与当选总、协理资格相同,第5条关于年龄的规定降低为30岁上下。总、协理和议董的任期均为一年,总、协理任满后,或另行公举,或留请续任,议董任期中因事不能任职者,由总、协理酌情于会员中选派暂代,但任期到时仍照正任年满之例,一体另举,以免歧异。


第二,制定了总、协理和议董选举的具体操作方法,即“机密投筒法”。其具体做法是由商会印发选举票,正面上端印有“上海商务总会选举票”,下端印有“第次愿举先生为理,字第号,此票限月日投本会筒内”。背面刊印当选总理、协理必须具备的资格,另纸印商部劝办商会章程第6款,附送年在40岁上下之议董名单。凡遇选举总、协理之期,先期7日由坐办将选举票填写号数,并填限期,分送有选举总、协理权之人,每人二纸,坐办另立底簿注明某号分送某人。分发既讫,即将此簿严密封固,不可预泄。各人得票填注后,封固送商会,投入筒内。届期集众由坐办开筒点清、注簿,当众宣示照行。议董选举也采取同样的“机密投筒法”,只是分送选举票的时间不同,需要提前两个星期送出。“机密投筒法”是一种比较独特的不记名投票选举方法,它究竟从何而来目前尚无法知晓,商会将其运用于总、协理和议董的选举之中,即使称不上是一种创举,也应予以肯定。(11)


第三,对会员选举拟订了新的规定。第一次章程并没有对会员的产生及选举问题做出明文规定,第二次修订的暂行试办章程则有了较详细的规定。会员分为行帮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其中行帮会员也通过会友采取“机密投筒法”产生:“业经捐助商会经费,己为会友,其本帮或本行常年捐数至三百两以上,经本帮本行公选为会员,会众定议许可者得为本会会员。嗣后会友续有愿捐常年经费者,亦照此行。”此外,上海商会还拟订了“各帮各行选举会员法”“凡一帮或一行每年公捐会费在三百两以上得举会员一人,六百两得举会员二人,九百两得举会员三人,九百两以上以三人为限。捐款交后,由该业或该行董事将捐款各户开一清单送本会。会员定议认为会友后,遇选举之期由本会照章分送选举票,及各帮公举会员格与清单。所开各户亦用机密投筒法令其照章选举,送本会投入筒内,定期开筒,以得票数最多者当选。”担任会员的资格如下:品行方正、确系在本业经商、明白事理、确为商会会友、年龄在30岁上下。除此之外,如有商家个人虽未通过投票选举,但每年愿捐助会费300两以上,且关心公益,经会员2人公荐,“会众定议许可者,得为本会特别会员”。(12)此外,会友的产生不需要通过选举,凡常年捐助会费12两以上者,即可成为会友。各行帮公捐会费,开单送商会业经公议允认者,也得为会友。


显而易见,上海商务总会修订暂行试办章程有关选举制度的规定,较诸第一次章程更为详细,也更具有可操作性,这对商会选举制度的建设来说可谓一大进步。但是,该章程也有不完善之处,如未限定总、协理和议董当选连任的次数(后来确实曾引起纷争)另外,按照各行帮所捐会费的多少,而不是依各行帮工商户户数确定其会员人数,尽管同时限定每一行帮的会员不能超过3名,但对那些经济实力不雄厚,中小商家却较多的行帮而言,即使其整个商户数多于那些经济实力雄厚的行帮,但在商会中的会员人数有可能相对较少,似乎显得不是很公平。


即使如此,上海商务总会首创的这种选举制度,被其后成立的许多商会参照使用,具有明显的示范效应,发挥了开风气之先的作用。时人记载:“中国商埠之中,集全体商人而设公共机关,自上海始也……调查各处商会章程,类皆沿袭沪会,所损益无多也。”(13)1905年10月,苏州商务总会成立,所订章程第4章有关选举的条目几乎全部借鉴了上海商会的选举制度,选举方法也是采用“机密投筒法”选举票的样式完全相同,只是将当选总、协理必须具备的年龄资格从40岁左右降为30岁以外,当选会员的年龄资格也从30岁左右降为24岁以外。同时,又补充规定了总、协理的连任次数,以三次为限。(14)除总会之外,有些商务分会也仿照上海商务总会以选举的方式产生总理和会董,如江苏锡金商务分会即是如此。(15)


随着实际情况的变化,上海商务总会对选举制度又做了新的调整。光绪三十二年(1906)十一月上海商务总会改选之后,李云书(厚祐)任第三届总理、孙荫庭(多森)任协理。次年四月上海商会为修订章程事宜禀文农工商部,阐明修订章程的必要性,并说明章程修订之处己分送全体会员及各业商董详细讨论,并举行特别大会,当众宣布,得到全体赞成。尤其值得注意的是,禀文就选举制度的具体修订条款进行了特别解释:“原章选举一条,文义太简。默揣各省商会之振兴,全赖群情之踊跃,除名位、责任悉照旧章不敢更易外,拟请凡捐助会费至三百两以上者,得选举三权;二百两以上者得选举两权;不满二百两者得选举一权。”之所以作此修改,其目的是“于权限之中仍寓鼓舞激扬之意”。(16)五月,奉农工商部批示:“所呈续修章程九十二条,纲目井然,核与原订章程更加详备,应即准其刊印分送,俾众周知。至选举一条……于増订权限之中仍寓鼓舞激扬之意,所议甚是,亦准照行。”(17)根据捐助会费多少的差别,确定选举权数的不同,这是商会选举制度中的又一重要变更。此次修订的另一变化是将会友分为领袖会友和一般会友:“业经捐助商会经费己为会友,其本帮或本行常捐数未至三百两者,经本帮或本行公选为入会代表,会众定议许可者,得为本会领袖会友。”会员和领袖会友“均有选举议董之权,惟选举权限分为三等;会员得三权,领袖会友捐助常年经费数至二百两以上者,得二权;一百两以上者,得一权。根据这项规定,上海商务总会每次公布选举结果都是首先说明收到三权者选票、二权者选票和一权者选票各有多少张,然后列出各位被选举人获得多少“票”,实际上也就是多少“权”。(18)但会友年龄未满20岁者,不得有选举权。当选总、协理的年龄限制从40岁左右降为35岁以上,其连任次数也作了明确规定,“连举者得连任,惟不得过两任”。(19)


上海商务总会根据会员和会友所捐会费数额确定其不同选举权数的规定,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以往论者批评商会以各行帮缴纳会费的多少确定推举会员的数额以及选举权数的差异,认为这明显是有利于经济实力雄厚的行帮,致使这些行业的商董得以占有较多的会董位置,并垄断总协理和正副会长要职,经济实力较弱的行业则难以问津。笔者认为,对这个问题还需要全面分析。商务总会反复强调这一规定是“于权限之中仍寓鼓舞激扬之意”其直接目的显然是为了鼓励会员和会友捐助更多的会费,从而解决活动经费不宽裕的难题。上海商会自知作此修改需要慎重,不仅事先刷印清单分送全体会员及各业商董详加讨论,在特别大会上当众宣布时也得到一致赞成,后来连农工商部也认为“所议甚是”,批准照行。从相关史料中,我们并未发现中小行业对这一规定提出强烈的反对意见。因此,至少可以说上海商会对选举制度的这一修改,并非少数领导人的独断专行,而是履行了修改章程所必须通过的一系列法定程序。


此外,是否某个行业的会员多就必然会拥有更多的会董,这也需要具体考察。例如,光绪三十三年(1907)三月上海商务总会改选第四届会董和总协理,根据选举前的统计,上海商务总会时有会员66人,均具备会董选举和被选举资格,其中确有少数行帮或企业占有较多的名额。如南北市钱业3人,轮船招商局3人,洋货商业公会3人,电报总局2人,振华堂洋布公所2人,南帮汇业2人,户部银行2人。而本届选举的会董包括总协理在内共18人,(20)其中,南帮汇业和振华堂洋布公所均有2名会员,并在选举中都当选为会董,说明经济实力雄厚的行帮捐助会费较多,会员名额也较多,对于其在会董中所占的份额确有一定影响。但是,这一因素只能说是为这一结果提供了某种可能性,并不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如轮船招商局虽有3名会员,最后却无一人当选为会董;南北市钱业和洋货商业公会也都有3名会员,分别仅有1人当选会董。当选为总、协理的周金箴和李云书,也不是出自于会员人数最多的行帮或企业。另外,宣统元年(909)三月上海总商会改选第五届总协理、会董时,轮船招商局、大清银行也有3名会员,而当选会董者仅各有1人,被选举为总、协理的周金箴和严子均,同样也并非来自于会员人数最多的行帮或企业。(21)这说明,并不是某个行帮或企业的会员越多,当选为会董的人也必然会更多,也并未因此而形成把持商会大权的垄断地位。苏州商务总会、锡金商会等也都先后根据缴纳会费的多少确定会员和会友不同的选举权数,(22)同样没有引发反对意见,这从侧面说明上海商会的新规定在当时有其合理性而被工商界所接受。只是到了民初,才有人对此提出异议。


二、民初上海商会选举制度的曲折演变


1911年辛亥革命爆发,上海光复之后一部分工商界头面人物认为,原商务总会系清朝商部批准成立,应另立新商会,遂发起组织上海商务公所,使沪上一时出现了两个全市性的商会组织。虽然名称不同,但这两个组织的功能与作用并无二致,同时存在既无必要也易引起诸多掣肘。于是,不久之后上海工商界又多次商议两个组织的合并以及商会改良等问题。在此过程中,开始有人对选举制度提出不同意见,认为“今就实事言之,既以改良为宗旨矣,则商会前所办理之事,凡有不甚合法者,窃以为宜趁此机会改革而纠正之,不宜以其经手未完,一概赓续之也”。(23)


对选举制度的意见,主要集中于前面提及的以捐助会费的多少,确定各行帮会员人数以及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问题。有人指出:“沪会有所谓会员者,得举为议董。不论一帮一行,帮或数百家,行或数十家,凡岁纳白金三百两以上者举会员一,六百两以上会员二,九百两以上会员三。个人纳银三百两亦得为会员,亦得举为议董,不足三百两只得为会友,不得为会员,不得举为议董。若其资格所在,仍仅仅在此三百金也。虽曰举,邻乎鬻矣”另还指出,对各行帮缴纳会费数额的规定也不公平,“其营业之大小,范围之广狭,弗之区别。若惟计其所举会员多寡按数而输之值也。(24)


1912年初,商务总会在报上刊布“并合商务总会、商务公所改良办法意见书”,就商会选举与会费等问题提出改良方案,公请讨论商议。关于选举问题,意见书说明:“当时,以会费多寡规定资格,为整齐资望起见,未尝不是。然以被选之人不多,致有商会议董出资捐做之诮。拟改良的办法是实行“各业普通选举”:即调查各帮各行,入会之商先行挂号入会,由入会各业行号每家举其经理或店东一人代表为会友。每届选举之期,如入会各业行号共有1000家,则发选举票1000张,于入会代表1000人之中普通选举会员100人,再由会员100人中复选办事会董40人,正副会长3人。其个人入会,须有正当营业,关心公益,赞助商会事务者得为会友,有被选会员、会董之资格。旧章规定选举总协理2人,议董19人,议董额定太少,“又皆公忙,不克分担义务”,因此拟加倍选举。关于会费,“旧法系各帮各行分投担任,或店少而费多,或店多而费少,颇有畸重畸轻之弊……现改为各业普通选举,则会费亦应变通。具体拟分为以下五等:凡挂号入会之行号店铺,经营较巨者每家每年入会费交银60两,其次48两,又次36两,又次24两,最少12两。各帮各行仍由公所或会馆分别收缴,其无公所会馆统属者则由商会径向收取,个人入会亦至少年费12两,公司局厂年费100两。(25)


经过多次商议,是年2月商务总会和商务公所实现合并,公定名称为上海总商会。5月,新成立的上海总商会举行选举(即上海商务总会第七届选举)选举之前,上海总商会发布修改入会、会费、选举章程,说明“本总商会另订新章,附呈查照,是否仍愿入会,务祈于四月五号以前复会,俾便汇刊选单,再行分送。新订缴纳会费标准及选举虽与上述“并合商务总会、商务公所改良办法意见书”所说不完全相同,但与以前的规定相比仍有较大改变。其具体办法是:“一、各业会馆、公所团体入会者,会费仍照旧章。惟向例仅举业董一二人代表入会为会员,现拟普通选举,即于各业团体中按营业之大小、会费之多寡酌定推举代表之人数;一、各业团体出会费至一百两以上者,得举会员一人,以多至十人为止;一、各业商号商人不附入团体、单另入会,会费酌分三种,一百两、五十两、三十两。每年担任会费五十两以上者,得举其店东或经理人入会为会员;三十两者,得举为会友。会友有选举权,会员有被选举权……一、会员由各业普通选举,分别入会注册,即由入会会员复举会董三十一人,再由会董公举总理一人,协理二人。”(26)


从文本上分析,这一新规定至少在两个方面对以前的选举制度进行了较大修改,一是实行“普通选举”,参加选举的人数较诸从前大大増加,范围也相应扩大。按照过去的规定,仅人数不多的会员拥有选举权,某行某帮捐助会费300两以上才得推选一名会员,900两以上也只能推选3名会员,现在各行帮捐助会费100两以上即可推选一名会员,至多可推选10人,会员人数明显増加,参加选举的人数自然也相应増加。二是会员捐助会费的标准明显降低。特别是未附入团体而单另入会的商家,过去一般都因难以承受每年300两的会费而无法取得会董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至多只能成为会友,仅有推选会员的选举权。现在单个商家捐助会费50两以上,即可推举其店东或经理1人成为会员。


另一方面,民国初年北京政府制定《商会法》的举措,也成为上海总商会和其他商会不得不变革选举制度的强制性外来推动力。1912年11月北京政府工商部举行临时工商会议,会上讨论了工商部拟订的《商会法》草案,工商界代表提出不少修改意见,要求工商部重新修订。同年底上海总商会收到工商部寄到的工商会议录,内有商会法决议条文,规定商会各职员两年一任。总商会将该项条文印送全体会员查阅议复,最后经常会议决:“本总商会系商务公所改组,成立于民国元年。总、协理则于六月一号任事,为本总商会第一任之选举。应照新商会法两年一任,以免参差。于民国三年三月一号为二任选举期,六月一号为第二任总、协理任事期,以后即如法办理,著为定章。”(27)这只是选举制度中一个小小的变动,而且有商会法决议案相关条文作为依据,因此没有引起什么反响。


不过,《商会法》的正式颁行却促使商会的选举制度发生了较大的变革。1914年9月,经参政院议决的《商会法》及施行细则相继公布,但因未将1912年成立的全国商会联合会和原有商务总会列入,受到海内外商会抵制。1915年底北京政府接受商会要求,公布了新修订的《商会法》。按照新的法律,商会选举制度在两个方面有显著改变:一是取消了此前许多商会根据会员缴纳会费数额差异确定其不同选举权数的规定,不管缴纳会费多少,每“一选举人有一选举权”,(28)二是改变了不记名的“机密投筒法”,采用记名投票法,“由选举人自行之”。(29)此外,《商会法》规定“总商会、商会会员不限人数”,凡属商会所在区域内公司本店或支店之职员,为公司之经理人者;各业所举出之董事,为各业之经理人者;自己独立经营工商业,或为工商业之经理人者,均可成为总商会、商会会员。同时,《商会法》未列会友名目实际上是取消了商会会友这一层次,所有加入商会者均为会员。实际上,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数相应得到扩大。


1916年2月北京政府又公布了《商会法施行细则》,其中第5条规定,每届选举时,“应先期十五日以前通知各选举人,并请所在地地方最高行政长官或地方行政长官派员届时莅视,即日当众开票。各当选人自受当选之通知后,逾十五日未有就任之声明时,得以票数次多者递补。(30)新《商会法》公布之后,各省商会相继依照该法修改制订章程,确立新的选举制度。由此可以进一步证明政府对商会选举制度的建设具有不容忽视的独特作用。如果说清末商部奏准颁行《商会简明章程》,对近代中国商会选举制度的建立产生了重要影响,那么,民初农商部制定公布《商会法》,对商会选举制度的发展和完善也发挥了不可或缺的作用。


商会选举制度的具体实施效果似乎可以通过1918年上海总商会的改选过程来说明。


是年9月21日,上海总商会第19期常会议定:“本任会长系丙辰阴历十月初一日接任,兹为期己近。拟于旧历九月初九日(公历为10月13日一引者)选举会董,九月十六日复选会长,十月初一日新旧会长交替。(31)随后的事项,是邀集各业领袖暨会董会员,编纂全体会董、会员同人录,做好选举所需要的准备。大约在选举前一个星期,总商会又在报上刊登选举通告并告知相关事宜。10月8日《申报》登载总商会通告会董会员及各业代表函:


敬启者,谨按商会法第九条内开“总商会会长一人,副会长一人,会董自三十人至六十人”,又第十八条“会董由会员投票选举,会长副会长由会董投票互选”,又第二十三条“会长、副会长、会董,均以二年为一任期”,各等语。是会长、副会长由会董互选,会董由各会员投票选举,各会员由已经捐资入会之各帮、各行、各公司、各商号公举。本总商会遵照商会法第四章选举,今届改组后第二届选举之期,以旧历九月初九日为选举会董之期,旧历九月十六日为互选会长之期,并定旧历十月初一日为会长、会董到会任事之期。兹特检选举票一张,被选名单一通,即请台端照章慎选,填写票内,于九月初九日以前送投本会选举筒内。届期并乞驾临本会监视,以昭郑重。事关选举,幸勿他却。


不难看出,上海总商会在通告中特别强调依照《商会法》相关条文进行选举,并不惜笔墨反复转引这些条文,以便加强选举人和被选举人的印象。


选举前一日总商会又在报上刊登“启事”,说明“是日检票、报名、核数手续繁多,应请各位会董分别担任,以昭慎重。除分函外,用特专函奉邀,届期务祈台驾先时莅会为荷。(32)10月13日下午3时,总商会按期召开选举会董大会。从有关史料的记载中可以获悉,其选举会董的程序如下:1.摇铃开会;2.入席;3.公推检票、唱名,核数各员;4.开匦检票,报告实数;5按票唱名,记录被选举数;6.核算权数,报告当选姓名;7.摇铃散会。会上临时推定朱葆三等13人监视开票与报名核数,开匦检出共投253票,核算结果计当选会董35人,候补会董10人。其中当选会董得票数最多者为朱葆三,共234票,得票数最少者为钱贵三,共79票;候补会董得票数最多的是秦润卿和乐俊宝,均为79票,得票数最少的孙衡甫为50票。实际上钱贵三、秦润卿、乐俊宝3人所获票数均为79票,按照规定出现这种情况时,以当众抽签的方式决定其中一人当选。于是由周金箴当场抽签,确定钱贵三为当选会董,秦、乐2人“挨次候补”。(33)10月20日午后3时,总商会新会董又按期互选正副会长。除3人因故缺席外,32名会董均亲自参加投票选举。“先举正会长,开匦揭晓,朱葆三得三十一票,沈联芳得一票,系朱葆三君当选连任为正会长。未几各会董又选举副会长,当场投票后即开匦检票,沈联芳得二十九票,钱达三得两票,虞洽卿得一票,仍系沈联芳当选副会长。”(34)至此,上海总商会此次会董和正副会长的改选顺利完成。从清末开始,上海商会就与其他地区的商会一样,每届会董、总协理或正副会长选举之后,都将当选人及其获得多少选票在当地有影响的报纸予以公布。


需要指出,《商会法》虽促进了商会选举制度的发展变化,但并非达到完善的程度。由于《商会法》对有些方面的规定不细致,同时也带来了一些问题。例如规定正副会长、会董任满后又再次当选,可以连任,以一次为限,但未具体说明正副会长和会董的任期是合并计算,还是分别计算,即会董两届任满后虽明定不能再当选会董,但是否可以当选正副会长却无明确规定。正因如此,导致各地商会做法不一并时有争议。1920年3月,农商部又发布训令对此做出补充性规定:“会长、副会长与会董名称既殊,职务权限亦各不同,依商会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其任期当然不能合算。嗣后各商会于改选之时,所有会长、副会长及会董职任,应即各归各算。(35)训令公布后,有些商会对此仍有疑义。1921年2月大理院肯定农商部的训令与《商会法》无抵触,并进一步说明:“当选与连任系属两事,商会法只限制连任会长、会董之再行连任权,并未限制其再行被选权……故连任之会董,虽不得再行连任,但依法仍得再行当选,当选之后,并得加入互选,当选为会长。至连任之会长,得被选为会董,尤属毫无问题。(36)


经过如此反复,对这一问题似乎不应再有争议,但上海总商会在选举中遇到该问题时仍有人提出异议。1924年6月穆藕初与上海总商会之间就此问题曾数度进行问答辩论,穆氏认为会长和会董既然按《商会法》之规定均只能连任一次,“若会长或会董接连两任,则当然受第二十四条之约束,不能借口于会长与会董职权不同,而二次任满之会董,仍享有选举被选举之权利也。即以选举法而论之,夫选举之有效与否,全视选举人之资格合法与否而定之,则会董于选举之前,必须正式就职,所投之票方能有效。会董既己就职,则显然违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即使选举后退出,而违法就职之咎岂能避免。(37)就法理而言,不能说穆藕初的质疑毫无理由。上海总商会实际上也无法做出更具有说服力的解释,只能坚持以农商部批示和大理院的解释为依据进行回答。面对这种情况,上海总商会深感要想彻底解决争议,只有修改《商会法》有关条文,“此项部令院函与其谓为解释当否问题,毋宁谓为立法需要问题”(38)。农商部也于1923年向国会提出修订《商会法》,欲将连任条文中“但以一次为限”删除,但时逾一年国会置而未议。上海总商会议决连同全国商会联合会各省事务所,呈文农商部催请国会议定公布,“以为根本之解决”。可见,农商部一方面通过颁行《商会法》推动了商会选举制度的发展变革,另一方面因考虑不周又在某些方面给商会的选举带来争议,这从侧面体现出近代中国商会选举制度发展演变的曲折性与复杂性。


三、上海总商会领导人选举发展演变的新趋向


以往有关论著都批评经济实力雄厚的商董想方设法长期把持和垄断商会领导权,实际上是存在着一种似是而非的预设前提,即在主观上认为工商界上层人物都无不迫切期望成为商会领导群体中的一员,进而觊觎商会的更高领导权以便从中谋取私利。然而上海商会领导人当选之后的实际表现并非如此。由于商会的会务相当繁杂,担任商会领导人必然会付出较多的精力和时间,难免影响自己的业务经营。例如上海洋布业商董邵琴涛担任第六届(1910)商会协理一年后,在第七届选举前又被公举为该业商会代表及会董候选人,邵琴涛力辞后还在报上公开刊登启事:“鄙人自承同业举充商会代表,并荷商界诸公推任庚戌年商会协理,业经一载,兹因营业事繁,不遑兼顾,己将振华堂洋布业商会代表当众辞退,业蒙同业诸君俯允,为特登报布告,伏祈公鉴。”(39)周金箴1909年连任上海商会总理之后,也致电农工商部表示:“上顾部章,下顾商情,本不敢饰词诿卸,惟念晋镳承乏会务一年毫无裨益,比又身任多役,力难兼顾。仰恳宪恩,俯准辞任。(40)在此之前的1908年,上海商会总理周金箴、协理李云书还曾代表会董上禀农工商部请求改订选举章程,希望从制度规定上解决会董连任太久、负担过重的问题。禀文提出的理由是:“惟各董各有本业,必强令舍己从公。一年不己,至于再;两年不己,至于三年四年或且五六年。担任义务,旷误营业,谅各商意亦有所不忍。”(41)这可以说反映了许多商会领导人的心声,连农工商部也表示理解并同意此后会董改选时,按照确定的比例将一部分原有会董不列入候选人名单。近年有学者详细考察了上海总商会主要领导人当选后辞不应选的情况,证实“上海商会总理、协理或议董的职位,并非人人汲汲营求、觊觎的目标”。(42)


改选时按一定比例将原会董不列入候选人名单,意味着在每届改选后都会有一定比例的新会董当选,这是商会选举制度中并无明确规定,但在操作实践中实施的一项新举措。此办法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部分会董因营业繁忙不愿连任的问题,但实施之后也会带来新的困惑。1916年5月上海总商会改选后,当选正副会长的宋汉章、陈润夫二人辞不应选,照章推补得票次多数之正、副会长沈仲礼、张知笙也不愿就任,只得议定请原会长继续维持4个月。这种状况对商会的正常运作不无影响,在准备重新选举正、副会长的同时,上海总商会又呈文农商部称:“拟于本会章程第五章第十条加入一项,其文曰:凡曾任会长会董者,满任后仍认为会员,庶范围较广,选举不至困难。(43)农商部批示:“查商会会长、会董满任后,非有特别情形自请出会及有商会法第七条情事之一者,当然仍为会员,本不必于章程内另行规定。惟既据呈请另加一项,亦无不可,应即准予备案。(44)同年10月,上海总商会拟重新进行选举,并于选举前发布通告,特别说明本次选举将“推广选举范围“一、凡曾任会长会董者,满任后仍认为会员;一、凡会友均改为会员,庶范围较广,不至困难。”(45)10月25日上海总商会顺利选举会董之后,定于30日选举正副会长。因时间紧迫,选举票到场分发,不先函送,要求各位“当选人齐集本会,当场投票,以昭郑重。……万一公忙无暇,委托代表到会,俾会长早日举定,则会务有人主持也。”(46)30日,上海总商会全体会董按期举行会长选举,先选会长,朱葆三得24票当选,次选副会长,沈联芳得25票当选。


在清末民初上海总商会的选举实践中,并未出现过严重的舞弊和贿赂等违法行为,但稍后也曾发生过争执。1924年6月的换届改选即闹得沸沸扬扬,演变为上海总商会历史上的一次选举风潮。从表面上看,争执缘于前任会长宋汉章的资格问题,实际上所反映的是两派之间对上海总商会权力的争夺。宋汉章1922年6月当选会长后就曾以“身任银行专职,实属刻无暇晷”,“才力不济,殊难胜任”等理由,表示不愿应选,后经全体会董力劝勉强应允就职。此次改选前,上海中国银行致函总商会,说明宋“今因病后不堪繁剧,坚向敝行辞去代表会员之职,兹特改推史久鰲君为敝行代表会员。惟宋君现任贵会会长,在六月底以前任务尚未终了,应请自七月一日起解除代表会员之职”(47)。但1924年6月15日的总商会选举,宋仍获得99票,位列候补会董之首。因身任银行公会会长的盛竹书以及数人当选会董后辞职,按惯例应由宋首先递补,而宋以己辞代表会员之职婉言相拒,只能由排在宋之后的当选候补会董递补。6月27日,中国银行又致函总商会说明史久鰲已辞入会代表之职,仍改推宋汉章为入会代表,在另一当选会董王一亭辞职后,总商会将宋汉章递补为会董。


宋不仅递补为会董,而且在即将进行的会长选举中连任的呼声也很高,于是引起傅筱庵等人的不满。傅系中国通商银行行长,也是当选会董,在宋辞去代表会员资格后即有意竞选会长,现在宋又递补为会董并成为会长候选人之一,成为傅的强有力竞争对手。宋汉章之所以后来应允递补为会董,是一部分会员和会董认为傅筱庵富有投机性,不能担任会长要职,力劝宋连任。宋“以各会董热忱挽劝,人非草木,焉能恝置”,只得表示应允。(48)总商会内部的拥傅派会员和会董,不断在报章发表文章强烈质疑宋汉章的资格,认为宋己不具备入会代表资格,即使当选并位列候补会董之首,也不能递补为会董,更不具有被选为会长的资格。总商会将宋递补为会董,属于违反法理的行为。拥宋派会员和会董也在报上接连载文予以反驳,认为总商会章程修订后己増加“凡曾任会长会董者,任满后仍认为会员”的条文,不论其个人意愿,宋始终不失会员资格,递补为会董完全合乎法理。两派在报上不停地相互攻讦,闹得满城风雨,引起社会各界关注。7月5日举行的会长选举也出现激烈争执,少数拥傅派会董拒绝投票,在场监督选举的沪海道尹王庚延封存已投之选举票,“以手续方面既有讨论,决定延期数日,再为举行”(49),第一次会长选举宣告流产。


此后,两派就宋汉章递补会董是否符合法理问题继续辩驳。第一次会长选举未果,曾议定五曰后再进行,但拥傅派会董“仍竭力主张须法律问题解决后,始可开票,否则任何人产生,均所否认。至另一方面,则以宋君物望才能,众所共仰,法律问题亦未有何疑问,故亦不认为有调和余地”。7月14日总商会召开会董紧急会议,经过近四个小时的争论,最后以举手表决方式,确认“宋汉章当然有会员资格”,并决定17日再次投票选举会长。但是,当总商会函请沪海道尹王庚延届时莅会监督时,得到的复函却是:“究竟前次发生异议已否完全解决,未准声复。倘使尚未就绪,临时再有异议,必致更滋纠纷,自应暂缓继续投票。”(50)


许多商会在选举出现争执时往往会请官府出面协调解决,上海总商会也不例外。先是曾任总商会会长的朱谋三以及会董谢天锡(蘅牕)等4人致电淞沪护军使何丰林并呈巡阅使和省长,列举宋汉章在本届选举中之种种违法行为。(51)拥宋派的会董祝大椿、项如松等5人随即也致电何丰林,说明会长、会董任满后仍为会员早已列为总商会章程,宋汉章之会员资格完全符合法规。1916年的改选朱葆三依据这一条文得以当选会长,攻宋拥傅最力的谢天锡也据此当选会董,朱、谢二人“当时躬与其役,寂无一言,而此次轩然大波,日为剧烈之辩难,是否环境转移,黑白可以移位?否则恪守法规一语,当作何解?”(52)在此情况下,地方官府不便贸然表态,江苏省省长和实业厅电复上海总商会,要求遵照《商会法》第28条之规定进行,即职员退职除名及停止被选举权,须有会员三分之二以上到会,得与会者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才能决议。同时,江苏省长公署还咨文农商部请予解释。据时人事后回忆,淞沪护军使何丰林倾向于支持傅筱庵,(53)加之第二次会长选举时道尹借故不到会,导致选举无法按期举行,拥宋派会董会员更加愤慨。稍后,田时霖、闻兰亭、项如松等5名新当选会董又相继辞职以示抗议。(54)至此,上海总商会因选举风潮陷入前所未有的危机。


这种始料未及的状况也使宋汉章陷入十分尴尬的处境。7月18日宋在《申报》上发表宣言,表露其心迹:“若为汉章个人计,原可辞不应选,以免除一切纠纷。惟以法律解释不得正当解决,此后仍无从遵守。此次双方责难,纯为法理之争,并无对人关系。汉章愚见,以为会务方面应正式呈请官厅解释,以期信守。将来官厅解释结果,倘认为不应递补,在汉章得遂初衷,自所深愿,倘认递补为有效,此后去就,深盼同仁本爱人以德之旨,应听汉章自由,不再加以督责。”(55)随后,宋汉章即回原籍浙江暂避风头。但是,由于官厅一时也难以解决,特别是会董辞职、会员出会致使总商会陷入危机,宋汉章又返回上海,公开发表启事,表示要在“最短期内偕本会同仁,开诚布公,速谋解决。(56)并与副会长一起到会办事,除以个人名义分函因选举风潮而萌告退之意的会董会员,致歉和表达挽留之意,还逐日面约各会董到会,商量解决方法。多数会董表示“赞成宋君之意,愿以会务为前提,牺牲意见,继续投票”。经进一步劝说,再加上虞洽卿、朱吟江等数位会董全力奔走调停,在征得全体会董同意后,总商会定于8月21日再次进行会长选举。是日下午3时,上海总商会的会长选举在风潮发生近两个月之后终于得以举行。新老会董共35人,除有8人因故委托其他会董代为投票,另外27人全部出席。投票结果,正会长选举票共得35票,虞洽卿获19票,宋汉章获15票,顾馨一获1票,由虞洽卿当选;方椒伯得33票当选副会长。显然,虞洽卿当选会长是在两派争执不下、不得不另选他人的结果。


两年之后的1926年,上海总商会改选时再次发生严重争执。选举前傅筱庵为争做会长暗地联络部署,会董选举时甚至出现涂改选举票等舞弊现象,引起激烈论争。后因苏浙皖闽赣五省联军总司令孙传芳出面干预,傅筱庵终于如愿以偿取得了总商会会长职务。


如前所述,在清末民初的总协理和正副会长选举时,比较普遍的现象是相互谦让,当选的总协理和正副会长大多以精力和能力不济表示难以胜任,希望另选他人。但到了20世纪20年代,却有人处心积虑地获取会长职务,甚至不惜采取违背选举制度规定的各种不法手段,致使商会出现不正常的选举风潮。1924年和1926年上海总商会的两次选举风潮以及后来的情况足以表明,随着政局的变化,商会的选举在实际操作中己难以在不受外界干扰的情况下正常进行,而是深深地受到政治和军事势力的影响。从表面上看,商会的选举制度仍然继续实施,但己不再起决定性的作用,因为选举的结果更多地是受到商会内部不同派别背后政治军事力量强弱的制约。这一变化,显然不能说是近代中国商会选举制度正常的发展演变趋向,而是一种从常态向变态的演变。由此可以说,近代中国商会选举制度的发展最终陷入了一个悲剧性的结局。


本文刊于《中国社会科学》2007年第1期,感谢华中师范大学近代史研究所硕士仝宏博提供稿件。


注释:

1.邱澎生:《商人团体与社会变迀:清代苏州的会馆公所与商会》,台湾大学历史学研究所博士学位论文,1995年,第116页。

2.马敏、朱英:《传统与近代的二重变奏一晚清苏州商会个案研究》,巴蜀书社,1993年,第66—67页。虞和平也持类似观点,参见《商会与中国早期现代化》,上海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181页。

3.谢放:《清末民初苏州商会选举制度》,近代中国社会群体与经济组织国际学术研讨会会议论文,2005年10月,苏州。

4.李达嘉:《上海商会领导层更迭问题的再思考》,《中央研宄院近代史研宄所集刊》第49期,2005年9月。

5.清末的上海商会除商务总会之外,1905年上海南市商人还成立了沪南商务分所,宣统元年(1909)改分所为分会,1913年改称沪南商会,不久又改为上海南商会。1916年3月,根据《商会法》有关规定改组易名为上海县商会。本文所讨论的上海商会,主要是指清末的上海商务总会和民初的上海总商会。

6.《欧美各地商会章程辑译》,《商务官报》第4.8期,光绪三十四年二月二十五日.四月五日。

7.《上海商业会议公所第一次核定章程六条》,上海市工商业联合会.复旦大学历史系编《上海总商会组织史资料汇编》(上)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第48—50页。另,有学者认为这就是中国历史上最早的商会,后来的上海商会自身也将其历史由此算起。然而从章程的内容.组织机构的设立以及选举制度等各方面看,该公所与商会还是有比较明显的区别。

8.《光绪三十年四月订上海商务总会章程二十三条》,《上海总商会组织史资料汇编》(上)第66页。

9.《直隶总督袁并商部对修改〈天津商会试办便宜章程〉的三点意见》,《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03—1911)》(上)天津人民出版社,1989年,第50页。

10.《上海商务总会致领袖领事工部局及洋商商务总会函稿》,《上海总商会组织史资料汇编》(上),第68页。

11.清末上海商会的议事规则中也采用“议事机密投筒法”,规定“议事时以可否孰多之数为准。可者签名议簿,否者不必签名。倘事有不便明言者,可用机密投筒法。其具体操作方式是,在单独的室内备黑白子两匣,”“与议各员鱼贯入门,各取一子至总理前投入筒内,可者取白子,否者取黑子。投筒毕,由总理倾筒取出,当众数明宣示”见《上海商务总会第二次暂行试办章程》,《上海总商会组织史资料汇编>(上)第76页.可见,所谓“机密投筒法”并不仅仅只是用于选举,在其他方面同样也被采用。有学者认为,“机密投筒法”还不能说是不记名投票选举,因为选票虽不记名,但事先登记了某号选票分送某人,如果分送选票的人员不能做到严守机密,谁投了谁的票或未投谁的票完全可能外泄或事先查知,所以严格说来应是一种间接的记名投票方式。(谢放:《清末民初苏州商会选举制度》)这种说法虽不无道理,但如果排除类似例外情况,单就“机密投筒法”的正常操作程序和方式而言,称之为独特的不记名投票选举或许也并不为错。

12.以上未注明出处的引文,均引自《上海商务总会第二次暂行试办章程》,见《上海总商会组织史资料汇编》(上)第70—72页。

13.金贤采:《上海商务公所章程草案序言》,《上海总商会组织史资料汇编》(上),第126—127页。

14.《苏商总会试办章程》,章开沅等主编《苏州商会档案丛编》第1辑,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91年,第20—21页。

15.《锡金商会发起章程》,无锡市工商业联合会等编《近代无锡商会资料选编》,内部印行,2005年,第46页。

16.《上海商务总会第三次缮修章程上农工商部禀》,《上海总商会组织史资料汇编》(上)第80页。

17.《光绪三十三年五月初十日奉农工商部扣》,《上海总商会组织史资料汇编》(上)第80页。

18.例如,上海商务总会公布戊申年(1908)选举结果时,即说明“共到选举票:三权者六十票,两权者四票,一权者二十四票”,本次选举“被举权数:李云书193、朱葆三190、谢纶辉189……”引文中的数字并无单位说明,显然均为选举权数。公布庚戌年(1909)选举结果时,上海商务总会更是直接统计每位候选人获得多少“权”见《上海商务总会选举权数及戊申年(908)被选举权数》.《上海商务总庚戌年选举议董》,《上海总商会组织史资料汇编》(上)第101—102、103页。

19.《上海商务总会第三次禀定详细章程九十二条》,《上海总商会组织史资料汇编》(上)第83.84页。

20.详见《上海商务总会备选戊申年(1908)议董台衔录》,《上海总商会组织史资料汇编》(上)第96—99页。

21.《1909年上海商务总会同人录》,《上海总商会组织史资料汇编》(上)第110—113页。

22.参见《苏商总会通告选举规定》,《苏州商会档案丛编》第1辑,第66页;《锡金商会发起章程》,《近代无锡商会资料选编》,第6页。

23.《金贤采致沈联芳书》,《上海总商会组织史资料汇编》(上)第129页。

24.《上海商务公所章程草案序言》,《上海总商会组织史资料汇编》(上),第127页。

25.《并合商务总会.商务公所改良办法意见书》,原载《申报》1912年1月30日亦见《上海总商会组织史资料汇编》(上),第131—132页。

26.《上海总商会通告并附修改(入会.会费.选举)章程》,《上海总商会组织史资料汇编》(上),第135—136页

27.《1913年总商会第七次及第九次常会关于本会选举案摘要》,《上海总商会组织史资料汇编》(上),第143页。

28.有些商会后来虽不再以缴纳会费的数额作为会员选举权数的核定标准,但又以另外的方式以示区别。如苏州商会1916年3月21日通过关于改组选举问题的议案,规定“照上届选举票十二元为一权者,今改为十二元有一选举票……选举票每票选举十人。其意为缴纳12元会费获取1张选举票,可选举10人,如果缴纳24元获得2张选举票,则可选举20人。这表明苏州商会会员缴纳会费的不同数额,对其享有的选举权仍有一定影响。详见马敏、祖苏主编《苏州商会档案丛编》第2辑,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37页。

29.《商会法》,《上海总商会组织史资料汇编》(上),第202页.

30.《商会法施行细则》,《上海总商会组织史资料汇编》(上),第205页。

31.《总商会常会临时提议拟定期办理选举》,《上海总商会组织史资料汇编>(上),第278页.

32.《总商会今日选举会董》,《上海总商会组织史资料汇编》(上)第279页。

33.《总商会选举会董记事》,《申报》1918年10月14日。但值得注意的是,该报道称选举程序中仍有一项是投票之后的“核算权数”。从种种情形判断,实际上应是核查票数。因为从1915年《商会法》规定“一选举人有一选举权”之后,就再也看不到上海总商会像以往这样以各人获得多少“权”来宣布选举结果,而是统计每位候选人获得多少选票。例如,1916年10月上海总商会在改选之后宣布选举结果时,首先不再说明不同选举权数的选举票各有多少张,而是公布“检得己投选举票174纸,内有空白无效票三纸,实计有效票171纸。兹将当选会董及候补当选诸君姓氏票数列左。计开当选会董:朱葆三君144票.贝润生君140票”。见《总商会举行会员大会选举第三任会董》,《上海总商会组织史资料汇编》(上),第243页。故这里的“权数”可能是报章在形式上沿袭旧说而己。

34.《总商会正副会长继续当选》,《申报》1918年10月21日。

35.天津市档案馆等编《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12—1928)》第1册,天津人民出版社,1992年,第66—67页。

36.农商部第252号批示和大理院统字第1509号公函均引自《商总会再复穆藕初函》,《上海总商会组织史资料汇编》(上),第412、413页。

37.《穆藕初再函总商会问选举事》,《上海总商会组织史资料汇编>(上)第412页。

38.《总商会致各省事务所函》,《上海总商会组织史资料汇编>(上)第416页。

39.《邵琴涛启事》,《上海总商会组织史资料汇编》(上)第105—106页。

40.《周观察禀辞商会总理电》,《上海总商会组织史资料汇编》(上)第102页。

41.《商务总会上农工商部禀》,《申报》1908年10月13日。

42.李达嘉:《上海商会领导层更迭问题的再思考》,《中央研宄院近代史研宄所集干刊》第49期,第51页。

43.《上海总商会呈农商部文》,《上海总商会组织史资料汇编》(上)第73页。

44.《农商部批》,《上海总商会组织史资料汇编》(上)第168页。

45.《总商会重选会长之通告》,《上海总商会组织史资料汇编》(上)第242页。

46.《总商会函请当选会董亲到投票选举会长》,《上海总商会组织史资料汇编》(上),第244页。

47.《总商会选长问题之重要函件》,《上海总商会组织史资料汇编》(上)第408页。

48.《宋汉章发表宣言》,《上海总商会组织史资料汇编》(上)第432页。

49.《总商会会长7月5日互选无结果》,《上海总商会组织史资料汇编》(上)第418页。

50.《王道尹函主暂缓选举》,《上海总商会组织史资料汇编》(上)第427页。

51.《总商会会董朱葆三致何护军使代电》,《上海总商会组织史资料汇编》(上),第428页。

52.《总商会会董祝大椿等致何护军使电》,《上海总商会组织史资料汇编》(上),第429页。

53.《孙筹成谈傅筱庵争做上海总商会会长》,《上海总商会组织史资料汇编》(上)第473页。《项如松辞总商会会董》,《上海总商会组织史资料汇编》(上),第438页。

54.《项如松辞总商会会董》,《上海总商会组织史资料汇编》(上),第438页。

55.《宋汉章发表宣言》,《上海总商会组织史资料汇编》(上),第432页。

56.《宋汉章启事》,《上海总商会组织史资料汇编》(上)第44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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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中国社会科学》2007年第1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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