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英:民国时期江苏茧行纷争与省议会被毁案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310 次 更新时间:2017-07-24 0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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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英 (进入专栏)  

提要:民国时期江苏的丝绸业和丝茧业围绕限制和开放茧行的设立,进行了长期的纷争,商会、官厅乃至省议会都先后卷入其中,并于1920年引发了南京机工捣毁省议会和殴掳议员的暴力案件,受到社会舆论的关注。结合当时的实际情况,纷争各方各有理由,很难简单而明确地分辨出谁是谁非。不过,此案足以表明,要想单纯通过政府实施带强制性而又与公平竞争原则相悖的行政命令,来解决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遇到的纷争,虽可暂行一肘,却不能行之久远,而且也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关键词:民国 江苏茧行 议会 商会 机工


1910年代江苏省围绕限制与开放茧行设立,曾出现长期的纷争,并在1920年引发机工捣毁苏省议会案。迄今为止,有关这场争论以及苏省议会被毁事件仍很少被纳入近代史研究者的视野,查检相关论著目录几乎看不到有论述该事件的论文,相关著作中也极少提及。另外,如果从表面上看,捣毁苏省议会案这一事件似乎只是机工的反抗行动,因此很容易被简单地视作下层劳动阶层的反抗斗争。(1)但透过事件表象探讨其来龙去脉,即可发现该事件并非单纯是劳动阶层的反抗斗争,它同时也是深层次的行业利益得失之争的结果。


本文将尝试以江苏省围绕限制与开放茧行设立的长期纷争,以及由此激发产生的捣毁苏省议会事件为个案,具体考察丝绸业、茧业以及商会、同业公会、官厅、议会等各方在纷争过程中的态度与表现,以此来透视和分析近代中国经济发展进程中错综复杂的历史现象。


一、围绕茧行设立的纷争


在1920年捣毁苏省议会一案发生之前,报章并没有过多地注意江苏省围绕限制与开放茧行设立的长期争论。此案发生后,则立即引起了报刊舆论的关注,相关的报道与评论连篇累牍。追寻此案发生的原因,直接导火线是江苏省议会审议通过了“开放蚕行案”;而要了解其远因,必须先介绍和分析江浙两省丝绸业的发展情况以及围绕限制与开放茧行设立的长期争论。


众所周知,丝绸业是中国传统手工业中举足轻重的首要行业之一,江浙两省则历来是丝绸业最为繁盛的区域。“江苏向饶蚕桑之利,而尤以丝织品著称于世。(2)不仅南京、苏州等商埠素以精美的丝织绸缎品闻名遐迩,而且盛泽、震泽、丹阳等地的产品也广受瞩目远销海内外。所以,丝绸业在江苏向来十分兴旺发达,从业者也为数众多。以捣毁苏省议会案发生之地的南京为例,在清末己形成“绸缎一业,为南京之大宗,居民大半倚之为生”的局面。(3)至民国初期,“南京有织机万余张,男女工人约五万余人,每年织造各色缎达二十余万匹,每匹平均以五十五元计,每年出口共值一千二百余万元。依此为生者,自十七八万至二十余万人,当时之兴盛,可以想见矣”。(4)


但是,江苏发达的丝绸业也因各种原因经常遭受沉重的打击。在南京,“民国七八年以后,受舶来品之影响,始则鞋帽渐改用呢绒继则长衣马褂亦易缎用毛葛及直贡呢矣,从此缎业受舶来呢绒之重大打击,销路日微而机房日减”。(5)到1920年因受奉直战争影响,南京的丝绸业“又大受打击,遂一落千丈,由一万余架机减至二三千”。(6)受各种因素影响导致蚕茧原料不足,是丝绸业常常面临的困境。在清末,从事蚕茧收购的商家都是向官府领帖开设茧行,类似于传统的牙行制度。为了达到控制蚕茧原料的目的,许多丝绸厂家通过官府的支持自行开办茧行,或者与某些茧行签订特约专门为其收购。清末的茧行行会曾制定行规,严格禁止无帖开行,并限制一帖只能开设一行,不得跨地多设茧行。1906年南京丝经公所为打击不守行规者,曾通过官府重申“通业集议“凡开设铺户,各在原请地段开设,不得跨铺违例”,今后如仍有“无帖私充,或一帖两开,跨铺朋充,摆桌收丝,冒名顶替情事”,准公所“照例究办”。(7)这显然是公所借助官府权威对同业开设店铺予以严格限制,但其主要目的并不是为了保证丝绸业的原料供应,而是如同过去的行会那样,旨在维护同业的垄断利益。


然而尽管行会竭力维持,但在近代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新形势下,其权威己如明日黄花,很难像过去那样发挥显著的作用。加上丝绸业发展尤其是生丝出口贸易持续増长,茧行的设立仍然越来越多,国内丝绸业生产原料不足的难题不仅没有得到解决,而且变得日益严重。民国初期,作为独立中间商性质而不受丝绸厂家控制的茧行,数目也日益増多。茧行的増多,不仅没有缓解国内丝绸厂家原料短缺的困境,反而使困境加重。据1914年苏省云锦公所和丝业公所联名致苏州总商会的呈文透露:“查苏地纱缎原料,二十年前均取给于吴县及无锡荡口、梅村等处,计无锡每年出丝一万余包,荡口、梅村出丝约二千余包,吴县全境亦能出丝二、三千包,是为丝业最盛时代。近今以来,除无锡己入茧商全权,寸丝不出,荡口、梅村亦茧多丝少,而吴县一境,姑就去年比例,亦仅出丝十分之三、四,纱缎各业之需用者,己供不敷求,缎业中之赴浙采丝者,已十居七、八,捐照洋运,成本较大,亏耗颇巨。追厥原因,无非为茧商毫无限制所致。盖多一家茧行,即少一分产丝,若不极[及]早挽回,恐吴县产丝不数年将亦如无锡之全归撕灭矣。荡口、梅村无论,工业恐惶[慌],商情困顿,理有固然,势有必至。”(8)茧行増多之所以导致丝绸业原料更加短缺,是因为许多茧行收购蚕茧之后,为谋取更高利润,并不是将收购的蚕茧转手卖给国内丝绸厂家,而是转售洋行供出口。一些洋商见有利可图,也纷纷参与设立茧行大量收购蚕茧。


另一方面,生丝短缺还致使价格上涨,又进一步増加了丝绸业原料的成本负担。1914年南京缎业公所向江苏民政长抱怨:“近年丝价昂贵异常,绸缎业己日形困难,讵去年九、十月间,每百两又飞涨十余元,绸缎两业亏损甚巨。推其原故,实缘海宁城西长安地方开设茧行向限定四家,近递増至八家,而此八家中每违背定章,从中取巧,于总行外,在各乡分设支行,甚至专人下乡,沿门收茧,区区一隅之地,茧行似此漫无限制,无怪鲜茧售罄,底货无存,遂酿成绸缎今日之现状。(9)于是,丝绸业与茧行两业之间的经济利益冲突越来越突出。时人也意识到“丝、茧两业是相对的营业,有互伏之消长,丝长则茧消,茧长则丝消,此固事所必至,理所固然”,(10)相互之间根本无法协调。随着旧行会制度的逐渐瓦解,茧行同业组织没有也不可能像以往那样竭力限制茧行的设立,相反却是丝绸业由于所需的原料更加短缺,不得不设法禀请商会和官厅采取限制茧行设立的强硬措施。


如何解决众多丝绸厂家原料短缺和经营日益衰落的问题,实际上是给商会和官厅提出了一个两难的抉择。一方面,商会和官厅都不能坐视丝绸业的江河日下之势,何况当时国货运动如火如荼,丝绸产品一直是国货之大宗,如听任其一蹶不振而不谋求挽救之策,不仅势力强大的丝绸业会表示强烈不满,而且社会舆论也会大加抨击,使自己遭致不支持振兴国货的骂名;但另一方面,如果以强硬的行政命令方式限制或者禁止茧行的设立,势必又会影响茧业的发展,导致茧业商人的不满。此外,以行政命令的方式限制或禁止设立茧行,与民国建立之后商会和官厅所倡导的营业自由、平等竞争完全背道而驰,甚至与宪法的相关规定也不无抵触。在这种两难的情况下,无论是商会还是官厅都找不到一个两全其美的解决办法。


在尴尬的处境中,商会和官厅都只能权衡利害轻重,侧重考虑现实需求,支持丝绸业的请求。这既是由于丝绸品在国货中所处的重要地位,丝绸业商人的势力和影响远远大于茧业商人,也是因为丝绸业的衰败还不可避免地导致大批机工失业,成为影响社会不安定的因素。苏州纱缎业云锦公所曾向商会和官厅呼吁:“数千年绸缎实业骤然淘汰,数十万工人均遭失业,在缎商尚可改图他业,在工人或致铤而走险。(11)而市面秩序和社会治安,也是商会和官厅时时关注的敏感问题。


正因如此,江浙两省的商会都应丝绸业的请求,一再咨请官厅实施有关限制和禁止茧行设立的条例。先是浙江省官府应商会和丝绸业要求颁行《取缔茧行条例》,其具体做法是在全省范围内划分丝区和茧区,规定在丝区内不得开设茧行,而在茧区内仅保留原有茧行,并限制各茧行设立茧灶的数量,(12)同时,对于茧区内新开茧行也加以严格限制。这一举措很快为江苏省丝绸业所仿效。1914年苏州纱缎业云锦公所、丝业公所接连呈文苏州总商会,要求依照浙江的做法在苏属吴县境内划分丝区和茧区,并制定具体办法12条。后在丝绸业和总商会的请求下,江苏省巡按使还将全省划分丝茧区域办法报呈农商部,但农商部提出若干疑问,饬令再详加考核。于是江苏省省长又邀请苏省沪、宁、苏、通四个总商会的领导人以及丝茧两业代表共同集议,其指导思想仍是“参照浙省取缔茧行条例,筹议截留原料办法”,于1915年也核定出与浙江相类似的《取缔茧行条例》,由苏省省长咨农商部立案施行。该条例第一条即明确指出:“江苏全省茧行自民国四年起取缔如左”,具体做法是将江宁、句容、溧水、高淳、吴县、吴江等6县列为丝区,不准开设茧行;其余54县划为茧区,每县己设茧行5家以上者,5年内停止发给新设茧行登录凭证;未设茧行之县,此后均以5家为限;己设之茧行,必须查明灶数,自本年起不得添筑茧灶。(13)


这种限制开设茧行的新举措,虽然是出于保证丝绸厂家的原料来源、维护中国丝绸业发展的考虑,并且得到工商各业共同组织的新型社团一商会的支持,但其做法和客观效果仍与传统行会限制设铺开店并没有多少本质区别,因而从一开始就受到茧业“群起反对”,并引起各方面的质疑与批评。不过,有一个不同点颇耐人寻味:过去是行会以行规的形式,自己主动对本行业予以限制,而此一事例则是丝绸业公所要求对茧业加以限制,由于跨出了自身行业的权限范围,丝绸业只能依赖官厅和商会达到这一目的,而被限制行业的茧业公所却对此表示强烈反对。例如江浙皖丝茧总公所曾宣称:在苏省四总商会和丝、茧业代表集议茧行取缔条例之际,“当以时值新蚕登场,各厂商暨各董事均赴江、浙、皖三省办茧,虽均分别知照,而散处四乡,断难克期履议,仍请上海总商会据情具告苏州商会,并电详江苏省公署。又奉批电,亦在案。是则茧商一方面对于丝绸商人擅出己见,划分丝茧区域一案,始终未经承认,均有累牍可稽”。(14)实际上,茧业公所反对取缔茧行条例,并不是批评这种限制措施是落后的行会制度,而是感觉到此种限制妨碍了本业的发展,损害了茧商的经济利益。可见,对于商人来说,经济利益往往是摆在第一位的。


至于地方官厅和商会在支持丝绸业的主张时,也没有充分意识到这一主张在很大程度上沿袭了旧的行会制度,只是迫于茧行设立太多,茧丝大量出口,“攫国货之材料,供洋商之造织”,导致长期发达兴旺的中国丝绸业因原料缺乏而陷入难以为继的困境,由于急切希望改变这一状况,地方官厅和商会在找不出其他更好办法的情况下,也只得支持这种做法。江苏巡按使曾向农商部说明:“洋商乘此时机,到处设庄,吸收产茧,于是丝价低,茧价昂,丝之供给机织日益少,茧之输出外国日益多,长此不救,不但偏重茧业一端,将使丝业无立足之地。”(15)倒是农商部对这一举措的合法性有所警觉,对江苏划分丝茧区域办法12条提出质疑,认为这一举措可能会产生某些窒碍。农商部指出:“查前拟丝、茧分区办法,以理论言,营业贵乎自然,不当以官厅权力为之束缚。但农商部也提不出更好的办法来摆脱两难困境,所以也只能表示:“以事实言,绸业既不能改用厂缫,若非丝、茧分区,截留鲜茧,必致土缫日少,将使绸业无立足之地。似不得不照各该县委前详办理。”(16)一步表明,官厅和商会最终都是基于绸缎业面临的实际困境而做出限制茧行设立的决策。


但是,这一行政举措本身确实在合法与合理方面存在着疑点,茧业商人也正是抓住这一疑点理直气壮地加以反击。江浙皖丝茧总公所向江苏巡按使上书历陈取缔茧行条例之弊病,并特别强调取缔茧行条例于“法律之不合“方今人民所凭依者法律,法律内载,营业得以自由,丝茧为正当之营业,应受国家同等之保护,况丝茧纳税比较绸缎増逾数倍,反以区域束缚,使不得自由,中国商战毋怪不逮外人远甚。”(17)茧业的这种反诘,官厅和商会都无法予以正面回答。由于茧业公所对取缔茧行条例公开采取抵制态度,浙江和江苏两省敢于违例开设茧行的茧商仍大有人在。例如1916年即有“浙省茧商破坏民国四年南京会议定案,蒙请明年茧行登录凭证七十余张之多”。苏州云锦公所对此极为恼怒,表示“亟应提出议案,陈请全国商会联合会大会通过,要求国务院咨行农商部,训令浙江省长暨财政厅,将此项登录凭证一律止给,以符成案,而维丝织原料”。苏州云锦公所之所以对浙江省茧商开设茧行也要予以限制,是因为苏省“茧行广设,售茧渐多,产丝日少,遂有原料不继之虞,不得已群向浙省采办”。(18)如设茧行过多,也会直接影响苏省丝绸业的原料供应。是年浙江省还拟修订取缔茧行条例,报章刊布此消息后,苏州总商会致电江苏省长公署称:“近阅报载,浙省议决开放茧行,推翻五十里旧案,请电浙省长设法挽救。”(19)


在江苏,茧商増设茧行而引起纠纷的案件也屡有发生。如苏州茧商钱镜秋原本己于1915年初领取凭证,在吴县东桥乡投资开设钱大源茧行,但依照取缔茧行条例则在被取缔之列。钱镜秋对此深感不服,声称“营业自由,载在约法,奸商垄断,素悬厉禁……今如此情形,则约法失其效力,垄断视为正当,振兴商业更非所望于将来”。(20)该商还公开批评苏州总商会“竟以纱缎、机工有关为词”,主张勒闭茧行,“不知何所见而云然”。商会的威望显然因其对待取缔茧行的态度而受到影响。此案迁延多时,最后在官府的高压之下才得以暂时平息。但在此前后,江宁、吴江等许多地区又相继发生类似的纠纷。


在处理类似的纠纷时,地方官厅和商会也常常处于尴尬境地。江浙两省施行取缔茧行条例之后,江苏省长公署曾感叹:“售茧蚕户因茧行距离太远,感其不便收茧,商人又借地点限制之严,肆其垄断抑勒之谋,地方士绅每以病农为言,请予取消前例。而各业丝绸者,又以多设茧行,生货外输,利权外渗,请求维持。两方主张趋于极端,自不能有通盘计划,定一折中办法。”(21)上述事实表明,围绕限制还是开放茧行设立的纷争,并未因取缔茧行条例的实施而得到圆满解决,商会和官厅也没有因此摆脱两难的困境,甚至还由此进一步受到批评和指责。


二、省议会的不同态度


在围绕茧行设立问题纠纷不断和争论日益激烈的情况下,作为地方立法机关的江浙两省省议会,扮演了不同于商会和官厅的角色。地方议会号称代表地方民意,对待茧行设立的纷争问题,既会听取丝绸业的意见,但也不能置茧业的意见于不顾。议员中虽也有工商界的代表,但其他各界的代表为数更多,而且议会是立法机关,不是经济组织,考虑问题不会单纯侧重于经济的角度,而是更注重于政治方面的考量。议会也不像地方官厅那样,在讨论和处理此类问题时要时时顾及社会治安等其他多种因素的影响。更重要的是,议会作为地方立法机关,在讨论和制定地方法规时,不能不考虑其合法性与合理性。省议会法明确规定:各省议会有权议决本省单行条例,但不得与国家的法律、命令相抵触。如果地方议会通过的法规与国家法律相违背,就会受到更为强烈的批评,其自身存在的合法性也会受到质疑。江浙两省实施取缔茧行条例这样的地方性法规时,省议会尚未恢复开会,所以先前并不曾经两省省议会讨论通过,而是由地方官厅报经农商部立案,加之明显存在着与法律相矛盾之处,所以两省省议会复会之后肯定会出现不同意见,也有权重新予以讨论和修订。


江浙两省议会对取缔茧行条例的修订起初尚采取了较为缓和的做法,并不是全部予以否定。1916年底,浙江省议会通过修订的茧行条例议决案,将原定四周距离50里内不得新设茧行的限制,改为四周距离限20里以内。1917年6月,江苏省议会也通过新修订的取缔茧行条例。苏省议会在集议此条例时一定程度地听取了茧业公所的意见,起初曾打算将50里内限制新开茧行改为10里,江苏省省长齐耀琳认为“限制十里与完全开放无甚差异”,请议会复议修正,最后苏省议会参照浙江的做法也定为20里。除此之外,新条例在开设茧行数量方面也作了重要修改,原来的规定是每县不得超过5家,现则改为“每县茧行开设达二十家以上者,县知事应即停止发给新设茧行登录凭证”实际上己放宽为20家,另在“蚕桑业特别发达之处,目前己达二十家者,得由所在地之农、商会详叙理由,会报县知事,转呈省长,核准添设。但添设之数不得逾该县全境原有茧行十分之二”。(22)新条例虽然维持了原有丝区与茧区的划分,并继续规定丝区不得开设茧行,但由于在茧区开设茧行数量与地点范围的放宽,仍引起丝绸业对省议会的不满,由此埋下了以后丝绸业与议会之间的矛盾种子。后来的每届江苏省议会又不断讨论取缔茧行条例,而且其总体趋向都是放宽对茧行的限制,更引起丝绸业对省议会的忌恨,最后终于导致机工捣毁苏省议会案的发生。


江苏省1915年施行的划分丝区、茧区,限制设立茧行的条例,原定推行五年后“再由巡按使酌核办理’。到1920年己届期满,苏州纱缎业云锦公所认为江浙两省“机织原料均己告竭,欲购无从……产绸各区纷纷停织,危险情状不堪设想”。其原因在于,原订取缔茧行条例施行不严,“虽有每县得设茧行五家之限制,不旋踵而即开放至二十家,得照原来限制者,仅此区区六县而已”。遂要求苏州总商会向江苏省省长稟请继续“推广丝区,恢复每县五家之原案,并于宁、苏、常、镇四府以外,令饬各县知事,迅予推广蚕桑;四府以内各属茧行,陆续饬迁,冀达完全丝区,以裕丝织原料”。(23)不难看出,丝绸业所希望的是更进一步严格推行取缔茧行的措施。对丝绸业的这一要求,江苏的几个总商会、部分县商会和新成立的江浙丝绸机织联合会都表示支持,并“以茧行吸收丝织原料过多,有碍各地丝绸营业及机户生计为言”致电江苏省省长转告丝绸业的要求。与此针锋相对,茧业商人则强烈呼吁取消丝区、茧区的划分,完全放开设立茧行的限制。面对丝绸业和茧业完全不同的要求,官厅感到左右为难。


在此之前的1919年,曾掀起一次小小的波澜。起因是浙江省议会议决废止取缔茧行条例,将茧行的设立完全放开。结果在江浙两省丝绸业中引起强烈反响,“苏浙各商会、各丝绸业、各团体公民呈电纷驰,金请维持丝绸机业”。两省各地丝绸业代表数百人赴浙省议会请愿,由于“人数众多,各议员一时无法应付”。请愿者“对于此案抗争甚力,有不达目的不止之势”。(24)在众多商会和丝绸业的坚决要求下,江浙两省省长只得咨请农商部同意,宣布“所有产丝县分,自九年(1920年)分起,拟即暂停添发茧帖二年以维现状”。(25)同时,还召集两省丝绸业代表举行会议,讨论整顿丝绸业的具体举措。会议议决五项办法,其中比较重要的一项是,“浙江旧杭、嘉、湖、绍暨江苏旧宁、苏、常、镇、松各属,概作完全丝区,永远不准添设茧行茧灶”,另一项则是“江浙两省丝绸各业兴革事宜有关法令者,应作为国家行政,由中央官厅制定,并以江浙两省丝绸机织联合会为咨询机关”。(26)提出这两项办法的用意很明确,那就是一劳永逸地维持丝区不准添设茧行茧灶的规定,此后永远不得以任何理由改变;而要求有关法令必须由中央官厅制定,则是为了防止两省议会再有通过废止取缔茧行条例议案之事的发生。江浙两省丝绸业议决此五项办法之后,盼望“呈请江浙省咨部定,以垂永久”。然而,正当丝绸业商人翘首期盼之时,江苏省议会随后却做出了他们最不愿意看到的决定。


1920年底召开的第三届江苏省议会也将讨论茧行开放事宜列为重要议题之一。因是届议会“接到金坛、宜兴等处请议取销茧行条例,连同议员提议,关于茧行问题案共有八件之多”,所以不得不予以重视。11月,江苏省议会召开大会专题讨论这一议题,多数议员形成以下几点共识:1.限制设立茧行,滋生少数行家把持抑价诸弊,农民直接受害,亦间接导致蚕桑业之衰退。“如将行灶开放,以后竞买原料者多,多数蚕户,交受其利,反成生产激増之原因。”2.保护绸商织工,是历年取缔茧行的主要理由,但行之数年业织者依然安于固陋,不求改良,“徒享保护垄断之利,而不能与外国输入之丝织品竞争”。如对茧行茧灶的设立不加限制,则绸商可领照自设,购买鲜茧,“且可改置铁机,利用厂丝,既无原料缺乏之虞,反可收改良丝织之益”。3.对丝茧业而言,以前设行权利,仅为少数茧商所垄断,如将行灶放开,则多数茧商,亦可均沾利益。“设虑将来茧少行多,致有求过于供之势,亦可由茧商自行设法,推广蚕桑,改良种子。吾苏土质气候到处均宜,蚕桑如能竭力讲求推广,则将来茧丝产额,断不止区区从前之数量也。”(27)显而易见,苏省议会所一再反对的是与现行法律不符的行业垄断与把持,而并非单纯针对丝绸业的垄断,以及少数茧行的垄断。经过大会表决,苏省议会通过了废止取缔茧行暂行条例案,咨请省长公布,今后“苏省商民得自由在全省各县开设茧行,或单设茧灶代人烘茧”。


江苏省议会通过废止取缔茧行条例之后,立刻引起丝绸业“函电纷驰,群起反对”,工商界和其他各界表示支持者也并不多。只有江苏省农会曾致电苏省议会,表示“主张开放茧灶”,是“为蚕桑前途谋发展”。(28)很显然,农会之所以表示支持,与此案有利于自身利益的发展存在着密切关系。江浙丝绸机织联合会在报章刊登此消息的次日就急忙致电江苏省省长,态度强硬地表示:“报载省议会通过废止茧行条例案,群情惶骇,丝织原料,缺乏己达极点,若任自由领照,则遍地茧行,竭泽而渔,行见两省数千万机工生命,立填沟壑。议员昧于工商状况,通过病民祸国议案,我工商誓不承认。届时万恳驳回原案,拒绝公布,以救丝织实业,无任迫切。”(29)该会还召开临时大会,“谓本案关系两省数千万同业之生计,本会应出全力以争之”。(30)字里行间,不难发现丝绸业对苏省议会通过废止取缔茧行条例案的激烈反对态度,也表明丝绸业与苏省议会之间的关系更趋紧张。与此同时,中华国货维持会也“连发函电,恳请省长勿予公布”;丹阳旅沪同乡会“亦有电致南京省长,请将此案拒绝公布”。(31)


前己论及,江浙两省的商会原来即支持取缔茧行条例,此时当然也反对苏省议会废止这一条例。苏州总商会、纱缎业云锦公所等团体议决,“由各该公所以团体名义,分电省署及财、实两厅,请求万勿公布”;并在电文中声称:“从前限制茧行原案,岂能一旦废止?况苏浙均准停发茧帖在案,此属行政处分,议员无权干涉。”(32)杭州总商会也致电江苏省省长表示:“兹丝织原料缺乏之时,一经公布,此时茧多丝少,于两省机工生计,关系甚巨。苏浙唇齿相依,丝绸又为出产大宗,若不请求设法维持,则数千万工人生计,因之断绝,殊非地方幸福,为此电呈鉴核,准将废止茧行条例案,勿予公布。”(33)不过,多数商会只是说明废止取缔茧行条例的危害,要求官厅不要公布实施,较少像苏州总商会这样声称省议会无权干涉此事。所谓省议会无权干涉之说,显然是对议会制度缺乏充分了解。


由上可知,苏省议会和丝绸业以及商会对废止取缔茧行条例的后果有着完全不同的认识。苏省议会认为,只有废止原有的取缔茧行条例,才能消除行业垄断把持的弊端,既促进丝绸业和丝茧业的共同发展,也使蚕农的利益有所保障;但丝绸业和商会却认为,如果放开茧行茧灶设立的限制,将使原本困难重重的丝绸业雪上加霜,甚至导致数千万机工失业,后果不堪设想。


议会与商会、官厅之所以产生如此之大的认识差异,与相互之间看待这一问题的不同视角不无关系。不能说苏省议会的主观动机即是想偏袒丝茧业而压抑丝绸业,更非江浙丝绸机织联合会所说的“祸国病民”,实际上苏省议会更多的是从理论与制度的角度看待取缔茧行条例,所以比较多地强调其弊端。尽管社会各界支持苏省议会这一举动的很少,但就学理而言,苏省议会希望打破行业的垄断把持,鼓励营业自由和平等竞争,并不为错。不过,苏省议会对丝绸业存在的种种实际困难,尤其是茧行、茧灶设立过多对丝绸业发展的严重影响,一直缺乏切实的了解。如果说苏省议会有一定的失误,只不过是犯了理论脱离实际的错误,做出了即刻全部废止取缔茧行条例的过激决定,而没有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一种较为缓和的过渡性措施。本来,在议会讨论时起初曾有三种不同意见,一是完全废止取缔茧行条例,二是在废止原订取缔茧行条例的同时,重订新的茧灶代烘条例,三是采用第二种做法,并“辅以各县应否开设茧行,以及开设数目,于每年岁首由本县农、商会主要职业家,会议决定,由县知事执行”。(34)但出现以上分歧时,苏省议会并没有认真听取丝绸业、丝茧业及各界的意见,而是匆忙以第一方案付诸表决并获通过。这样,也就失去了采取某种缓和过渡措施的可能。


丝绸业则主要是从本行业的得失考虑问题,既没有顾及取缔茧行条例的实施给丝茧业造成的束缚,使丝茧业和蚕桑业的发展受到影响,甚至使大批蚕农蒙受经济损失,也没有认识到一味采取限制和取缔茧行设立的强硬手段,是一种不符合民国法律制度精神和新时代经济发展的传统落后方式。此外,丝绸业将本业的衰退原因,单纯地归之为茧行设立过多造成的原料短缺,完全不检讨自身在设备更新、技术改良等许多方面注重不够的因素,这种只强调客观原因而不注重主观因素的单一思维方式,约束了丝绸业对这一问题进行全面与客观的认识;同时,也留下了遭他人批评的口实。苏省议会即批评说:取缔茧行条例实施数年,“业织者依然安于固陋,不求改良,徒享垄断保护之利”。(35)


《申报》发表的一篇“杂评”,敏锐地观察到工商业者只强调本业眼前利益得失而不顾及他业的缺陷,并说明这一缺陷将来也会对本业和整个工商业的长远发展带来不利影响。该文指出:“此业与彼业,有互相维护之关系,利我业而有害于他业者,则他日他业之害,必仍将影响于我业。故以目前之利害为利害,与少数人之利害为利害,结果或且适得其反。有知识之商人,洞明此种关系,放大眼光,以计全局之利害,而己之利害亦即寓于其中,决不作目前与少数人把持之想也。将来有知识之商人日多,此种利害冲突之争端必日少焉。为目前计,为少数人计,有利害冲突;自全局观之,无所谓利害冲突。然而在今日,吾知此种争端尚不能免也。”同时,该文还呼吁官厅在制定相关政策时也应从全局的角度考虑问题:“事固有利彼而害此者,然当局之立法,必统筹全局上根本之利害以为利害,而不能沾沾焉计一业之利害也。”(36)应该说,这种辩证的认识在当时还是比较全面和公允的。


由于江浙两省丝绸业、商会以及中华国货维持会等团体的激烈反对,江苏省省长公署也表示“取缔茧行条例,碍难撤销”,并决定将废止取缔茧行条例案退交苏省议会复议。(37)前述苏省官厅原来也一直支持实施取缔茧行条例,故而有此表示乃非意外。然而,事情发展到此一地步,其结局尚难预料。苏省议会先前通过废止取缔茧行条例案的态度相当强硬,议会在复议时“仍主张无限开放”,而丝绸业反对与抵制此案的态度更加坚决,江浙丝绸机织联合会马上通电表示:议会坚持“置丝绸原料、机工生命于不顾……商等一息尚存,誓死不认”。(38)于是,双方形成了针尖对麦芒互不相让的态势。就在此时,南京绸缎业机工更为激进的暴力行动,使此一纷争很快朝着另一方向急剧发展变化。


三、省议会被毁


丝绸业和商会等团体反对苏省议会通过取缔茧行条例案的电文中,无一不列举此案实施的严重后果之一,是使数千万机工的生计面临危机。这些电文连篇累牍地在报刊上刊登,在机工中必然会产生影响。1920年11月底,报章即透露:“宁垣机织工人,因省议会议决取消,现拟一律停工,赴省署请愿。”(39)这则报道实际上己显露出此一纷争有可能转化的某种迹象,因为作为下层劳动阶级的机工,在生计受到威胁时其行动常常容易更趋激进。此后数日,即发生了机工捣毁议会和殴掳议员的暴力事件。


据苏省议会的陈述,11月30日和12月1日,南京缎业公所两次派代表赴苏省议会,“要求取消前案”,议会都以“业待审查,少安勿躁”相劝告。2日近午苏省议会开会时,即有数百人聚集于省议会附近准备请愿。苏省议会恐酿事变,用公函报告省公署及省会警察厅,声请保护。至午后1时,千余人分批揭请愿旗闯入省议会,首批占据议场,二批包围议会,三批毁物劫人,议会守卫长率守卫拦阻无效。闯入者“高声喝打,将议场桌椅、玻璃窗悉行打毁,逢人便殴”,省议会陷入一片混乱。议员施文熙等10人,秘书处职员黄端履等5人,“均被围住撕殴,旋将诸人掳去”强行带至城南三坊巷缎业公所,另还有其他数人也被打伤。在此过程中,警厅所派警察及保安队各20人均无力制止,被掳诸人从议会到缎业公所,相距10里,经过警察总署、分署和派出所10余处,但均无警察阻挡。直至下午4时,行凶者才自行退出省议会。其余议员随后驰至省署,要求派警赴缎业公所救出被掳议员。夜晚11时,始将被掳议员救出送往医院。(40)


但南京缎业全体工界的呈文却认为,是“江苏省议会违反民意,残害人民,激成众怒”才导致这一事件发生。该文详细描述了事件的发展经过,在在强调省议会议员漠视民意的粗暴态度刺激机工而不得不采取行动。11月30日议会讨论时,缎业50人持券旁听。有宁属议员主张继续维持取缔茧行暂行条例,但又有议员声称:“现今纵然存茧堆积如山,以致腐烂,而茧行定项自由开放”。缎业旁听者甚为气愤,会后与议长理论,议长回答次日议会开审查会时可由商会介绍缎业代表到会陈述意见。讵料次日缎业公推的代表持商会介绍信到会,却被议会阻止旁听,“并令警察挟出,声势汹汹”。获悉议会审查会“仍照自由开放表决”,代表回到公所向等候消息的数百名机工“告以议会难以转圜,只得再向行政长官请求维持”。此时机工情绪愤激,痛骂之声不绝。12月2日,众多机工赴议会请愿,有议员登台大声斥责“尔等胡闹,当令警拘拿”,又有议员“由台上掷下砚台一方,打着工人,并自行冲毁议席,居心残害人民,激成暴动”。(41)


南京总商会在纷争激化成机工捣毁议会的暴力行动后,起初为避免惹火烧身不想介入其间发表评论,但很快也忍耐不住而向北京大总统、国务院、司法、内务、农商部呈文表示:“事关重大,敝会原不敢妄有论列,致激増双方之恶感。顷阅各报所载,彼此争执渐走极端,而议会一方,尤复剑舞项庄,意有专属,若再安缄默,则中央昧于偏听,而本案之真相益复难明。”呈文除说明茧行案的来龙去脉,也强调苏省议会对这次暴力事件的发生负有责任,认为当日机工到议会请愿时,如果议会“稍知趋避,一面以婉言劝散;一面对于该案平心复议,亦决不至有前项事实发生”。(42)浙江嘉属丝绸机织联合会甚至在致江苏省省长与财政厅的电文中说:“茧行条例,为维持机织业生计而设,省议会提议废止,己属未谙实情;省长咨交复议,审查会尤复主张无限开放,系有意违反民意,不顾地方治安。冬日(12月2日—引者)冲突,咎由自取。”(43)


尽管省议会和绸缎业以及商会站在各自的立场,对该事件发生的原因及经过陈述不一,机工又是受这场纷争影响,在生计受到严重威胁的情况下才铤而走险采取暴力行动,但无论如何,在长达四个多小时中随意捣毁省议会,并殴掳多名议员,这实在是罕见之举。且不说被砸和被殴掳的对象是在地方享有最高权威尊严的省议会和议员,类似的事件就是发生在其他一般公共机关也是非常少见的。无怪乎苏省议会在致电大总统、国务院、内务部时悲切地表示:“省城重要,议会尊严,聚众至千余人之多,行凶至四小时之久,通衢呼啸,白昼掳人,开中华民国自有议会以来未有之惨剧。”同时,苏省议会强烈要求迅速拘捕凶手,并将原己免职的江苏省省长齐耀琳与警察厅长王桂林“一并交付惩戒”。(44)省议员孔昭晋等人也致电国务总理,强调“暴动者缎业工人,鼓煽者缎业董事,而处心积虑,阳避而阴嗾之,则警务处长兼省会警察厅长王桂林也”。(45)此后,苏省议会无法继续开会,只得宣布休会一周。后多次开会又因到会议员不足法定人数,只能改为谈话会,直至24日才勉强达到法定人数而开会。


值得重视的是,苏省议会被捣毁及议员被殴掳的暴力事件发生后,使省议会在与绸缎业之间围绕废止取缔茧行条例而产生的争论与对峙中,处境出现了新变化。


变化之一,是社会各界对作为受害者的苏省议会暨议员给予了广泛同情与声援,而对捣毁省议会之暴力行动以及官厅保护不力则表示谴责。前曾提及,在苏省议会通过废止取缔茧行条例而丝绸业表示强烈反对的冲突中,社会各界公开同情省议会者甚少。而在此次暴力事件发生后,情况即大为改变。社会各界团体及人士几乎都对省议会公开表示同情和声援,旅宁各团体通电指出:“议员为全省代表人民公意所寄,地位何等尊严,讵少数缎业中人,因取消茧行条例,不能遂其垄断之私,乃于光天化日,肆意横行……同人等目击情形,安忍缄默”;(46)常熟、南汇、淮安等县的教育会相继通电表示:“议会为人民代表机关,万不能因此中止。”(47)此外,通电声援议会的其他各界人士也络绎不绝,有的指出:捣毁议会、殴打议员“开中华民国未有之恶例“即使议案有妨商情,法律上亦不无救济之余地”;有的致电苏省议会表示慰问,并说明“舆论自有是非,必为后盾”;(48)有的要求惩处行凶者,“迅拿首要,按照军律严惩,以彰法纪”;(49)还有的吁请大总统、国务院将保护议会不力的警察厅长王桂林立予免职,连同免职省长齐耀琳一起“交付惩戒,以平全省公愤”。(50)由此看来,苏省议会遭此劫乱之后,反而换来了过去所没有的社会同情甚至是支持。如同上海县教育会慰问议员电中所说:“诸先生主持正论,躯体虽辱,精神益显。”(51)


变化之二,是省议会的权威和地位由此得到了以往少有的彰显,甚至还连带使部分社会人士对苏省议会通过废止取缔茧行案也表示理解,并对议会的此项行动多方予以辩解。颇具代表性的是南京季树型、黄庭彦等10人联名致电《申报》馆并请转各团体公鉴,详细阐明:“立宪国家,首重法治;法治之本端在议会。省议会为一省最高机关,人民公意所寄。乃者机织工人,藉口取消茧行条例,聚徒纠众,捣毁议场,殴辱议员,继以拘捕,风声所播,莫不愤慨。以法理言,破坏法定机关,国家自有典刑,蹂躏省会议员,即侮辱全省人民。以事实言,无论开放茧行之不必有害于机工,藉曰有之,宁亦知取缔茧行之有损于蚕桑业否。若以少数偶感不利,即可肆行暴动,则天下事固鲜百利而无一弊者,议员将无以议事,议会又何以保其独立?……同人忝为苏省公民,义难缄默,尚乞各界,共申公意,以维法纪。江苏幸甚丨全国幸甚!”(52)这显然是在彰显苏省议会权威的同时,也对苏省议会开放茧行的主张给予肯定。1920年12月10日《申报》刊登另一篇来函,其标题即为《议会被暴徒骚扰吾们应起援救》,该函也表示:“苏议会之撤消取缔茧行条例,在吾业外者观之,非可厚诬。”稍后,又有江天佑、陈士林、王邦俊等近百人联名致函各报馆暨江苏60县各公团,说明:“议会系吾江苏六十县三千四百万人民公共之民意机关,非江宁市内一部分机工所得而支配。取消取缔茧行条例,系有益于丝茧商以外大多数人民之生计,实为发达吾苏省蚕桑业必要条件。”(53)


在社会舆论几乎是一致声援苏省议会和谴责机工暴力行动的情况下,南京总商会虽对引发这一暴力冲突的原因有不同看法,但也不能不表示:“事后平情观察,在机工为保全生计起见,进而出于轨外之举动,其情虽属可原,而既己毁物伤人,则其罪实无可逭;在议员为支持议决成案,不肯通融,其尊重议会之精神,自属正当。此外,南京总商会同样要求,对于“此次肇事之机工,饬由江宁地方审检厅侦查确定后,依法惩办”。(54)江苏个别地区的商会还致电省议会表示慰问和声援,例如武进县商会的电文指出:“贵会为民受害,敬电奉慰……惟望贵会努力,商民誓为贵会后劲。(55)但是,在江苏众多商会中如此对议会表达支持者并不多。即使是武进县商会,也主要只是表达支持省议会与官厅抗衡的行动,并未提及废止取缔茧行条例议案之事。


与众不同的声音最早仍然出自于《申报》的评论。当初苏省议会讨论并通过废止取缔茧行条例,江浙两省丝绸业和商会都表示反对时,该报即提出了应顾及全局,不能仅仅考虑本业利害的独到见解而此时社会舆论普遍对苏省议会表示同情和声援时,该报虽对此类函电一律照登,但同时也力排众议,表达了另外一种意见。其评论首先表明反对以暴力捣毁议会的态度,指出:“以暴行加于尽职之议员,其情固可恶;即以暴行加于不尽职之议员,其罪亦难赦。但与此同时,评论也说明:“为对外贸易计,亦应为内地实业计;为茧商营业计,亦应为机工生活计。故议员果受运动而有此次之议决,固不免渎职;议员即未受运动而有此次之议,亦昧于事情,此难为议员辩护者也。”(56)应该承认,《申报》评论的这一番论述不无见地,也较好地发挥了公共舆论作为社会公器的应有作用。紧随其后,另有人提出由废止取缔茧行条例所引发的苏议会被毁案,涉及法律和经济两方面的问题,“就己发表之言论观,皆仅注意于法律问题,而置经济问题于不顾”。涉及法律方面的问题比较容易解决,而经济方面的问题则比较复杂,议会和丝、绸、机三业都需要以客观的态度,平心静气地讨论和思考如下问题:茧行条例取消之后,


“(一)此三业之工商,究将受若何之经济影响?(二)今日已有之茧行,是否有把持抑价之弊?(三)取缔茧行条例后,能否振兴蚕桑?抑仅为出口茧商多开一富源?(四)除取消茧行条例外,有无他法,可以防止把持,振兴蚕桑?(五)假使取消条例诚有大利,处此江浙绸业大恐慌之时,又值年关将近,是否为通过此案之时?”(57)这种见解也称得上是独树一峴,而且也只有对这些问题进行充分讨论,相互沟通,才有可能缩小分歧,但遗憾的是争论双方没能心平气和地通过沟通解决分歧。


苏议会被毁案发生约一周后,南京绅商邀请官厅派代表开会共同讨论调停办法,但未获明确结果。后又传闻江宁地检厅在初审此案时,有地方五团体到厅调停。议员获悉这一消息,即坚决表示反对调停,并声称:“按之法律,检厅只能代表国家,检举罪犯,别无调停之方法可言。且刑事采直接审理主义,无论何种团体,不能代表被告作调停人”。如果接受调停,“则检厅已有违法之嫌,本会若不依法进行严究主谋,按律科罪,何以伸法纪而保治安”。(58)在社会舆论和苏省议员的强烈要求下,再加上北京方面的督促,江苏官厅不得不拘捕并公审多名捣毁议会的机工,并对保护议会不力的一些官员和警官予以处分,其中包括实业厅长张佚欧记一大过,江宁县知事记两大过。省长齐耀琳原本已免职,警厅厅长王桂林因事发时不在南京,“先期请假免议”。舆论对省长和警厅厅长未受处罚深表不满,齐耀琳不久即离职,王桂林也自请辞职。经历这次暴力事件之后,苏省议会虽赢得了社会舆论的同情和声援,但事件的发生与取缔还是开放茧行设立之纷争紧密相关,议会被毁与开放茧行毕竟是既有联系又不完全等同的两件事。议会被毁案可以通过拘捕肇事凶手和惩处部分官员得到解决,而是否开放茧行的争论,却不可能随之取得双方都欣然接受的结果。因为绸缎业和商会并未由于这一事件的影响,放弃原来一再坚持的立场。据当时报载:“缎业方面,闯此大祸,亦自知亏理,近日各董事奔走运动,极为忙碌,对于宁绅提出之条件,如惩凶、道歉、赔偿议员损失,均允遵从。惟茧行条例,则万难废止。”(59)所以,在议会被毁案发生及得到初步解决之后,围绕着废止取缔茧行条例的争论仍然继续进行。四丝绸业的继续抵制省议会被毁案发生后,南京缎业虽饱受社会舆论的批评与指责,但仍抱定抵制议会通过的废止取缔茧行条例案的决心。就在议会被毁后的第四日,南京缎业在南门外云锦公所开会“筹商对付议会方法”,到会者数百人,议定由机户48家各捐款1万元,“作为与议会抗争之经费,如此数仍不敷,再由四十八户摊派。无论如何,必须达到恢复茧行条例的目的而后已”。缎业甚至还准备聘请4名律师,“到法庭与议会争辩”。(60)显而易见,南京丝绸业并未受议会被毁案的影响而动摇维护茧行条例的决心,反而还更加坚定。不过,也有缎业董事希望通过地方绅士名流出面私下与议会进行调解。据透露,缎业董事提出的调解条件是:惩办为首肇事机工;缎业各董向议会道歉;官厅撤换保护不力之警官;议会打消废止茧行条例案。(61)但即使是私下调解,缎业也仍然坚持要求议会维持茧行条例,已遭受凌辱的议会当然不会接受。调解不成,丝绸业也没有放弃抵制议会的废止茧行条例案。与此同时,江浙丝绸机织联合会、中华国货维持会还联名发表驳正省议会开放茧行案之理由书,主要针对省议会废止取缔茧行条例案审查报告提出的几点理由,具体阐明茧行条例之不能废止。其一,关于“开放茧行成生产激增之原因”,驳正书认为,蚕户能力甚薄,桑株有限,蚕种虽多,亦属徒劳。且茧行多则茧户贪售茧之逸,缫丝之具,废而不用,适以开游惰之渐,茧户为图求利,茧身早采,而蛾力而未尽,适以耗未吐之丝。“故开放茧行之反响,能使蚕业退化,岂有激进之效力?”其二,关于“开放茧行有改良丝织之利益”,驳正书认为,改良丝织责在绸商,于茧行无涉,茧行之茧,一转移为厂丝,再转移为外人之原料,制造来华,无非夺国货之销路,增中华之漏卮而已。“是以茧行再多,则土丝绝迹,丝织各业以土丝绝亦,相继停辍。业且不继,改良何由?”其三,关于“茧行既加限制,少数行家必有把持抑价之弊,农民直接受害”,驳正书指出,此一理由也不能成立,如果行家把持抑价,则蚕户尽可以鲜茧缫丝,售诸丝商,何以今岁未届秋冬,而土丝己罄?其四,关于“开放茧行免少数茧商之垄断,而得以自行推广蚕桑”驳正书更是强调:“茧商犹得曰少数乎,遍地茧行,蚕户自由,安有垄断之可言?历年丝市为茧市所垄断,至于供不应求,议员独不之省乎!在绸商,日患茧行之多,而议员心目中总以为不,何人民代表之言,适与民意相左也。总而言之,苏议会废止取缔茧行条例案的审查报告“皆片面之浮词,非事实之真相,不独实业家之贻笑,即行政官亦知其非是”。驳正书还指出,苏议会“以人民代表有此种违反民意之议案,致南京机工有此次铤而走险之痛剧,因果自造,夫复何言”。(62)这一番驳正显然是花费了相当的气力,其目的是希望从学理上和事实上阐明茧行条例不可废除之理由,所论述的内容也不能说完全没有道理。此时的商会,同样也未因议会被毁案而改变立场,仍然坚持要求苏省议会取消原案,继续维持取缔茧行条例。南京总商会在致大总统、国务院的呈文中,即态度强硬地表示:“于取缔茧行之原案,则仍请加意维持,以顺舆情,而弭后患。”(63)


苏省议会因被捣毁而休会多日之后,好不容易才重新得以开会。经历此次事变的议员,将以何种心理和态度再来讨论有关茧行问题的议案,也受到舆论关注。《申报》的评论呼吁苏省议会应理性对待此次遭受暴力冲击的事件,不要因此而在重议废止取缔茧行条例案时,“挟意气以图报复'作为民意代表的议员,应“勿置此次被辱于怀,平心静气以讨论之。结果而不应开放,则速废前议,不以被殴而固执;结果而确以开放为利,则速宣布理由,虽机工恐吓而不挠,各方非难而不顾,此所谓以良心奋斗”。(64)还有人指出:“不能因机工暴动遂谓茧行条例必须取消也,尤不能因此事省议会与丝、绸、机三业至于相敌之地位也。议会为人民之代表,丝、绸、机三业人民,亦其所代表者之一部分。(65)


从后来的实际情况看,苏省议会虽因遭受此次事变而受到社会舆论的同情和声援,甚至在与丝绸业和商会就取缔茧行条例发生的争论中处境有明显改善,但在复会后重议此案时,议员并没有借此机会而意气用事,表现出对丝绸业和商会的要求完全置若罔闻的态度,更没有伺机报复以泄私愤,相反还做出了某些让步。1921年1月5日苏省议会举行临时大会,黄炎培提出请分函全省60县农会和商会征集对于废止取缔茧行条例意见的紧急动议案,戴思恭提议请将茧行条例迅予解决紧急动议案,审查会还提出请议苏州丝业公所代表黄丙元、南京总商会等请维持茧行条例案。大会将三案合并讨论,当日虽因人数不足,未予表决,但可以看出己有议员开始注意征求农商两界的意见。11日又开临时大会,对此三案“未有讨论,表决付特别审查会审查’。18日再次开会时,“大会主席宣告特别审查会报告,省长咨交复议废止茧行条例案,依审查报告,将江宁、吴江、丹阳、吴县四县,由各县农商会自行议决,呈请官厅办理,其余各县,碍难限制营业,一律自由开放”讨论时议员庞振乾发言反对,但“讨论结果,照审查报告通过”。(66)就此结果而言,实际上苏省议会对早先规定不得设立茧行的丝区是否开放茧行,并没有做出明确的定议,而是交由这些地区的农会、商会和官厅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在此之后我们也很少看到苏省议会再讨论茧行条例问题,这与其原议废止取缔茧行条例案所说的“商民得自由在全省各县开设茧行”,应该说确实是一大让步。至于苏省议会后来又主动做出这一让步的缘由,由于相关资料的缺乏暂时还难以厘清。


同年4月,北京农商部也就整顿蚕桑丝绸办法做出批示。前曾提到1920年4月,江浙两省专门召开过丝绸会议,议定了五项具体办法,呈请两省省长、实业厅咨请农商部定案。此后因纷争不断,农商部一直迟迟未予批示。江浙丝绸机织联合会会长和会董又邀请中华国货维持会会长等,“一再分赴中央及两省请愿,一面详加理由说明呈部转提交国务会议”。1921年2月,江浙丝绸机织联合会又议决再行呈请大总统、国务院、农商部迅予批准。当时,江苏议会被毁案以及随着苏省议会的重新讨论并通过新议案,激烈的纷争似乎告一段落。于是,农商部也做出了批示。从农商部的批示看,官厅对待茧行问题纷争的态度与以前相比依然并无明显变化。因为农商部只是将两省丝绸会议所订的具体办法,“略加修改,批准公布”。其中第一条仍规定“浙江省旧杭、嘉、湖、绍,暨江苏旧宁、苏、常、镇、松各属,不准添设茧行茧灶”;第六条甚至还应允江浙丝绸机织联合会的请求,说明“江浙两省丝绸各业应行兴革事宜,得由江浙丝绸机织联合会妥拟办法,呈经地方官厅,转呈农商部核办”。(67)按照农商部批准的这个实施办法,原有的取缔茧行条例实际上是基本得以继续推行,多年纷争的结果,包括由此引发捣毁省议会的暴力冲突之后,似乎又回到了争议问题的原点。


不过,取缔茧行的条例虽得以继续维持,但这终究为权宜之计,而且与营业自由、平等竞争的原则相悖。既为权宜之计,要想持久维持也很困难。在此之后,茧行仍不断对这一规定提出意见,并要求予以修改。1926年6月,浙闽皖赣联军总司令部应溧阳人彭思诩请求,致函江苏省长公署说明:“丝茧两业利害冲突,限制茧行系属一时权宜之计,揆之贸易自由原理,殊有未合。且顾商人之利,尤必须兼顾农人之利”;并提出为维持丝茧两业利权平衡,“为根本之救济”,应准由农民自行设灶,每灶由官厅给予执照,酌取照费若干。另外,江苏省农会也请求取消部颁整顿蚕桑丝绸办法。苏省财政厅、实业厅奉省长公署令核议呈复,决定在蚕桑业确系发达的溧阳、金坛、宜兴三县,以及原有茧行偏于东北两乡之丹阳县西北两乡,准予酌量添设茧行。?尽管农民自行设灶的请求未获批准,但茧行的设立实际上己部分突破了原来的限制性规定。


到1927年10月,江苏省政府第43次政务会议又议决新的《江苏省暂行茧行条例》,自公布之日起通令各县遵照办理。新条例完全打破了以往对设立茧行的限制,第一条明确规定:“江苏全省各县皆得设立茧行”;第二条具体说明:“凡中华民国人民均得呈由江苏建设厅审查后,咨财政厅发给行帖,在本省境内设立茧行”;唯一的限制是,如果该县己设茧灶之烘茧量己超过产额二成以上,停止发给茧帖。(68)这又表明,从更加长远的发展来看,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限制营业自由和平等竞争的行政举措是难以一成不变地长期推行的,它终究会随着时代的发展而被淘汰。新条例实施之后,丝绸业中虽仍有人请求缓发茧证,但官厅也坚持按照条例办理。例如1928年3月苏州丝业代表尤炯、陆宝瑜等,呈请停发茧行营业新证以限制茧行设立,吴县县商会、苏州总商会代为转送吴县县长,并由江苏省农工厅转呈省政府核示。江苏省政府第1579号令批示:“各县设立茧行,自应按照暂行条例是否超过产额二成以上为标准,所有从前限制办法,早己不成问题。”同时,省政府还要求农工厅“合行抄发条例,令仰该会转饬知照。”(69)


1930年11月,南京国民政府工商部召集工商界代表在南京举行全国工商会议。在这次会议上,吴县的纱缎业同业公会、丝业同业公会、铁机丝织业同业公会又联名提出《请取缔各属茧行案》。该提案认为,仅仅在茧灶烘茧量超过产额二成以上的地区限制设立新茧行过于宽泛,并提出如下要求:“一、限制江苏之旧宁、苏、常、镇、松,浙江之旧杭、嘉、湖、绍各属,嗣后不准添设茧行茧灶,并从严取缔分行、分庄等化名变相;二、饬令各县政府查明民十六以后新领茧帖一律吊销,不准续开;三、绝对禁止非厂商滥收余茧,应责令各县政府、财政局于各茧行每年缴纳牙税时,饬令开报租定收茧厂号,以资稽考。”(70)这显然是想恢复取缔茧行条例,但是,此次大会并没有通过该提案。


五、余论


纵观民国时期江苏围绕限制和放开茧行设立的纷争,以及由此纷争而引发的捣毁苏省议会案,乃至最终仍然采取了开放政策,可谓起伏曲折,历经变故,从一个侧面体现了近代中国经济发展错综复杂的历史进程。这场纷争牵涉到多方势力,其中既有行业与行业的纷争,又有行业与官府的纠葛,还有行业、商会与省议会的冲突,另还包括官厅与省议会的矛盾、机工与省议会之间的冲突等。随着这场纷争的发展,可谓多方矛盾交织,并且越来越尖锐复杂,以至演变成为激烈的暴力事件。由这场纷争可以发现,在考察近代中国经济发展过程中所出现的各种复杂的争议问题时,不能简单地依学理判断孰对孰错,而应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具体就此次纷争来说,各方所持的理由都有一定的道理,彳艮难简单而明确地分辨出谁是谁非。


如果从更广和更深的层面看,这场纷争还揭示出在近代中国经济发展过程中存在着的理想制度与现实利益相冲突的复杂历史现象。自清末1904年清政府颁行《商会简明章程》,作为近代新式商人社团的商会即相继在全国各地成立。商会的最大特点是打破传统行会阻止竞争,单纯维护同业垄断利益的封闭落后陋习,旨在联络工商各业,保护广大工商业者的共同利益,促进整个工商业发展。民国建立后,政府又明确规定营业自由,受法律保护。1918年北京政府农商部颁行《工商同业公会规则》和《工商同业公会规则施行办法》,作为近代中国新式行业组织的同业公会也在各地纷纷成立。从传统的会馆、公所等行会性质的工商各业团体到新型同业公会,是近代中国行业组织的发展演变进入到一个全新历史阶段的重要体现,也使中国的行业组织表现出不同于传统行会的诸多特点。


正因为如此,不少论著都强调商会与同业公会诞生之后,改变了中国各个行业之间壁垒森严、阻止竞争以及强制保护同业垄断利益的传统格局,开始出现市场开放、平等竞争的新局面。就一般情况而言,商会与同业公会确实在这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通过本文所论述的这场纷争可以看出,如果过高估计商会和同业分会的这一作用,或者仅仅只是从商会、同业公会的规章来评估其实际作用,则有可能会脱离历史的真实,将复杂多样的历史发展简单化。我们知道,理想制度与现实利益之间常常会脱节,甚至出现矛盾和对立。事实上,在遭遇某些具体事件时商会、同业公会的态度与表现,并非如想像中那样体现出超越行业利益的新姿态,主要着眼于整个工商业的长远发展,而是仍然自觉不自觉地陷于单纯维护同业利益的传统藩篱,只不过是利用了商会和同业公会等新组织形式(而不再是传统行会)在民国时期江苏围绕茧行设立的纷争中,商会和丝绸业同业公会即主要是从维护丝绸业发展的角度,坚持要求官府以行政命令的方式限制茧行的设立。所谓营业自由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制度性规定,在这场纷争中实际上也难以得到充分的贯彻执行。这种理想制度与行业现实利益相冲突的现象,在当时并非体现于个别行业之中,它是近代中国新旧经济成分纷然杂陈的过渡性发展中难以避免的结果。因此,对相关制度及其影响的评价,必须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具体考察和分析,才能得出更加接近历史真实的结论。


这场纷争与结局所揭示的另一个值得重视的问题是,在碰到经济纠纷时,单纯通过政府实施带强制性而与公平竞争原则相悖的行政命令,来解决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经济纷争,虽可暂行一时,但却不能行之久远,而且无论就政府还是对行业来说,也都无法从根本上解决纠纷。尽管传统丝绸业在近代所遭遇的困境确实值得同情和关注,也需要采取各种措施予以补救,但丝绸业者主要只是将本业的衰败归因于茧行设立过多,除了一再要求官厅取缔茧行外,较少在其他方面进行反思和采取相应的对策,这不能不说是一种缺陷。时人即对江苏丝绸业衰败的原因,以及丝绸业者反思进取不够造成恶性循环有较深刻的阐述:“惟近年以来,迭经变乱,财源枯竭,丝绸为资本雄厚事业,受此影响,既乏竞争之力,即有消极之心,工艺无意改良,营业仅求敷衍,致对外受洋货之排挤,对内为浙绸所掩盖。宁苏十万之丝织工人,生计日趋于艰窘,丝织营业,日趋于消极,消极之结果,贸易愈衰,剥利愈重,于是抑丝价抬绸价,出货少,销路滞,花样旧,原料绝,层层相因,其衰败殆无底止,以致蚕户停缫丝而售鲜茧,丝织业乃有原料缺乏之患。苏垣机户屡因生计继绝,聚众闹市,万不得己限制开设茧行,以求其敝,而蚕户缫丝愈受绸业之抑勒。”(71)如果江苏丝绸业在要求适当限制茧行设立数量的同时,能够在其他各方面大力加以改进,其情形或许不致如此日益衰败。



本文刊于《历史研究》2005年第6期,感谢华中师范大学近代史研究所硕士袁沁供稿。


注释:

*本文系教育部“跨世纪优秀人才培养计划”项目基金资助的研宄成果。

1.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辑的《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1年)第3辑“民众运动”收录了数篇反映这一事件的档案文献,编者即将这些文献列于“厂矿工人罢工斗争”栏目之内。

2.《江苏之丝织模范工场》,《农商公报》第28期,1916年11月,“选载’,第23页。

3.《光绪二十九年南京口华洋贸易情形论略》,《通商各关华洋贸易总册》下卷,第45页,转引自彭泽益主编:《中国近代手工业史资料》第2卷,北京:中华书局,1962年,第451页。

4.《南京之丝织业》,《工商半月刊》第4卷第24号,“调查”,第2页,转引自彭泽益主编:《中国近代手工业史资料》第2卷,第643页。

5.《南京缎业调查报告》,《工商半月刊》第3卷第16期,第5页,转引自彭泽益主编:《中国近代手工业史资料》第2卷,第643页。

6.《宁缎业讨论改良办法》,《钱业月报》第5卷第8号,1925年10月,“杂纂”,第6页。

7.《江宁县规定丝经行一帖开设一行不准跨开顶替朋充混淆碑》,江苏省博物馆编:《江苏省明清以来碑刻资料选辑》,北京:三联书店,1959年,第469—470页。

8.《云锦公所等为遵拟划分丝茧区域条例致苏总商会呈〉,苏州市档案馆编:《苏州丝绸档案汇编》上,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5年,第392页。

9.《丝业公所为请限制茧行致江苏民政长函》,《苏州丝绸档案汇编〉上,第418页。

10.《源泰丰丝行等为请县署派警勒停汪莲初违章收茧事致苏总商会呈〉,《苏州丝绸档案汇编》上,第460页。

11.《云锦公所为请限制浙省茧商增设茧行的提案〉,《苏州丝绸档案汇编〉上,第423页。

12.茧行所设之灶是用于烘干鲜茧的干燥炉,茧行将收购的鲜茧烘干后即易于保存,可以不必急于脱手待价而沽,在茧价上涨后再卖出。

13.《江苏全省茧商取缔条例》,《苏州丝绸档案汇编》上,第421—422页。

14.《江浙皖丝茧总公所为请废止划分丝茧区域致江苏巡按使禀》,《苏州丝绸档案汇编》上,第401页。

15.《江苏巡按使为拟定划分丝茧区域办法致农商部呈〉,《苏州丝绸档案汇编〉上,第396页。

16.《吴县知事为转知农商部咨会丝茧分区室碍事致苏总商会函》,《苏州丝绸档案汇编》上,第399页。

17.《江浙皖丝茧总公所为请废止划分丝茧区域致江苏巡按使禀》,《苏州丝绸档案汇编》上,第403页。

18.《云锦公所为请限制浙省茧商增设茧行的提案〉,《苏州丝绸档案汇编〉上,第422—423页。

19.《江苏省长公署关于转饬查照浙省茧行条例致苏总商会训令》,《苏州丝绸档案汇编》上,第425页。

20.《茧商钱镜秋为茧行被勒闭事致吴县知事公署呈〉,《苏州丝绸档案汇编》上,第452页。

21.《江苏省长公署关于转饬查照浙省茧行条例致苏总商会训令》,《苏州丝绸档案汇编》上,第425页。

22.《江苏省取缔茧行条例》,《苏州丝绸档案汇编》上,第427—428页。

23.《云锦公所为请限制开放茧行致苏总商会略〉,《苏州丝绸档案汇输〉上,第430页。

24.《浙议会开放茧行案之争潮》,《申报》1919年12月13日,第7版。

25.《江苏省长关于暂停发放茧帖事致苏总商会训令》,《苏州丝绸档案汇输〉上,第433—434页。

26.《纱缎业王兆样等为请转省驳回开放茧行案致苏总商会函》,《苏州丝绸档案汇编》上,第437页。

27.《苏议会纪事》,《申报》1920年11月21日,第7版。

28.《南京快信》,《申报》1920年11月28日,第7版。

29.《省会通过废止茧行条例之反响》,《申报》1920年11月22日,第10版。

30.《丝绸机织联合会开会纪》,《申报》1920年11月23日第10版。

31.《国货维持会请勿开放茧行》,《申报》1920年11月24日,第10版。

32.《地方通信。苏州》,《申报》1920年11月27日,第8版。

33.《杭州快信》,《申报》1920年11月26日第7版。

34.《暴徒骚扰苏议会》,《申报》1920年12月4日,第7版。

35.《苏议会纪事》,《申报》1920年11月21日,第7版。

36.《废除茧行条例之争》,《申报》1920年11月26日,第11版。

37.《反对取消茧行条例之复音》,《申报》1920年11月28日,第10版。

38.《丝绸机织业之呼吁电》,《申报》1920年12月3日,第10版。

39.《南京快信》,《申报》1920年12月2日,第7版。

40.《江苏省议会致总统等电》,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3辑“民众运动”,第24页。

41.《南京缎业工界全体呈》,《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3辑“民众运动”第33—34页。

42.《南京总商会呈文抄件》,《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3辑“民众运动”第30页。

43.《浙江嘉属丝绸机织联合会电?,《申报》1920年12月7日,第10版。

44.《江苏省议会致总统等电〉,《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3辑,“民众运动”,第25页。江苏省长齐耀琳与省议会的关系一向紧张,曾两次遭议会弹劾,此时的江苏实际上是处在齐己被免职而新省长未到任的过渡时期。

45.《江苏省议员孔昭晋等电》,《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3辑,“民众运动”,第31页。

46.《关于苏议会被毁电》,《申报》1920年12月11日,第7版。

47.《关于苏议会被毁电》,《申报》1920年12月9日,第7版。

48.《公民请究殴辱议员电》,《申报》1920年12月5日,第10版。

49.《对于机工捣毁苏议会之电争》,《申报》1920年12月7日,第7版。

50.《纵容捣乱议会之电请惩戒》,《申报》1920年12月6日,第10版。

51.《苏议会被毁后之县教育会电〉,《申报》1920年12月11日,第10版。

52.《公电》,《申报》1920年12月6日,第3版。

53.《江天佑等对于苏议会被毁之意见》,《申报》1920年12月12日第11版。

54.《南京总商会呈文抄件》,《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3辑,“民众运动”,第30—31页。与南京总商会主张依法惩办机工的态度略有不同的是,上海总商会致电北京表示:“机工无请从宽惩办。”见《申报》1920年12月13日,第6版“专电”。何以会产生这种差异,尚待考察。

55.《关于苏议会被毁电》,《申报》1920年12月8日,第7版。

56.《时评》,《申报》1920年12月8日,第2版。

57.杨铨:《取消茧行条例之两面观》,《申报》1920年12月9日第7版。

58.《苏议员陆以钧致钱议长电》,《申报》1920年12月10日,第10版。

59.《苏议会被毁案之小段落》,《申报》1920年12月12日,第7版。

60.《南京快信》,《申报》1920年12月7日,第7版。

61.《苏议会被毁详情四志》,《申报》1920年12月8日,第7版。

62.《江浙丝绸机织联合会等关于驳正省议会开放茧行案之理由书〉,《苏州丝绸档案汇编》上,第439—440页。

63.《南京总商会呈文抄件》,《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3$辑“民众运动”,第31页。

64.《杂评一》,《申报》1920年12月11日,第7版。

65.杨铨:《取消茧行条例之两面观》,《申报》1920年12月9日第7版。

66.《苏议会临时会纪》,《申报》1921年1月20日,第7版。

67.《整顿蚕桑丝绸办法之部批》,《申报》1921年4月23日,第10版。

68.《吴县知事公署为奉令核准开放部分茧行致总商会函〉,《苏州丝绸档案汇编》上,第442—443页。《江苏省暂行茧行条例》,《苏州丝绸档案汇编》上,第445—446页。

69.《江苏省政府农工厅为转发省暂行茧行条例致县商会训令》,《苏州丝绸档案汇编》上,第447页。

70.《请取缔茧行案》,实业部总务司.商业司编印:《全国工商会议汇编》第2编,1931年印行,第76—77页,收入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干刊>第3编第20辑,台北:文海出版社,1977年。

71.《江苏之丝织模范工场》,《农商工报》第28期,“选载”,1916年11月,第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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