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文木:「公民国家」亟须认知整合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4494 次 更新时间:2008-07-11 1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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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文木  

炎炎夏日,著名战略问题专家、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战略问题研究中心教授张文木,在家中接受了大公报记者的独家专访。张文木向记者介绍了其最近研究成果《当代中国社会多元认识的国家整合》。他认为:中国公民国家正在形成中,由此产生中国社会认知的多元分化,需要在「公民国家」层面进行整合。

张文木说,改革开放近三十年来,中国正在形成一个全新的、基于人民法权的「公民国家」,中国实现了从阶级成分到公民身份的转变,这是中国人权事业的重大变化,也是近现代国家转型的一般规律。

张文木认为,在当今的中国,公民的主体还是占人口百分之八九十的工人农民,因此,公民权利首先是工人和农民的权利,「公民国家」的底色,仍是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国家。

国家合法性来自人民

「中国的发展,也在重复欧美国家在市场经济早期出现过的经济发展和两极分化『分裂式并进』的历史过程」,张文木语重心长地告诉记者:中国在建设公民国家过程中,将有产者纳入国家建设力量的同时,切不可得鱼忘筌,坐视反映社会不平等程度的基尼系数不断扩大,而将无产者即工人农民逐出国家「命运共同体」。否则,一旦社会两极分化突破底线,「公民矛盾」就会重新演变成「阶级矛盾」。这不应是中国改革的方向。

张文木说,对当今中国而言,工农联盟及由此产生的以工农为主体的人民的支持,仍然是中国国家政权确定其「合法性」的政治基础。中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应首先考虑多数人,首先是工人、农民的利益,如此方能保证中国「公民国家」的健康发展,这也是构建和实现和谐社会的前提。国家的「合法性」永远要来自它的人民性。

公平失衡令认知分化

张文木指出,在中国社会的转型过程中,中国的社会认知发生了四方面的分化:一是自由主义意识,二是公民权利意识,三是民族主义意识,四是阶级斗争意识。这四种意识都有其合理的价值,摒除它们的片面和极端形式,它们的共同点在于承认国家是中国人的命运共同体。

「经济与政治的不平衡发展,是造成目前中国社会认知多元分化的主要原因。」张文木说,从计划经济转入市场经济,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发生的最重要变化。随之而来的,是社会公平的天平日益失衡。最终导致了社会认知在原有基础上发生了分化。

在国家层面整合认知

张文木认为,社会认知在「公民国家」层面整合,较之于在「公民社会」层面整合,更有利于公民凝聚力的形成。它不仅消除了将「社会」与「国家」 对立起来的──实际上是将不可分割的「公民权利」与「公民义务」割裂开来的──潜意识,同时还消除了绝对「人权」和绝对「民族自决权」的概念,从而在理论基础上摒弃了绝对自由主义和绝对民族主义的主张。

为什么这么说呢?张文木解释说,这是因为在公民国家制度中,公民权成了人权的实现形式,国家主权成了民族自决权的实现形式。例如,「宗教自由」即宗教自决权是人权的内容之一,但由于信徒的公民身份,其无限的宗教自决权便转化为必须服从其公民权的有限宗教自决权,也就是说,其宗教行为必须以效忠国家为前提,并由此换得国家对其宗教自决权的依法保护。

「民族分裂」概念欠妥

张文木指出,在公民国家中,「民族」概念已转化成一个文化的而非政治的概念。

他特别提到,中国已制定了《反分裂国家法》,可同时又不当地用「民族分裂」概念来表达国家分裂的内容:同样性质的问题,在东部台海地区称「分裂国家」,而在西部地区则称「民族分裂」,这在法权逻辑上是矛盾的。从法权的角度分析,在国家主权确定的条件下,「民族分裂」并不能准确地表述「分裂国家」的含义。因为民族分合并不是一个法权或者说主权再造的过程,而是一个文化再造的过程。比方说,一个人今天可以说自己是汉族,明天可以说自己是其它民族,这里只形成了新的文化类型,但这并不触及法律;但一个人要说自己不是中国公民或要分裂国家主权,那就要触犯法律了。「民族自治」只应是一个国家区域行政的概念,而不应是一个特定民族的行政概念。

张文木说,国家主权是属于现代法权范畴,中国的社会认知定性与整合也应该基于现代法权的逻辑。相反,如果中国采取「民族分裂」来表述少数人利用民族问题来「分裂国家」的行为,那就会将少数人的叛国行为混淆为民族宗教行为,将少数人的政治行为与整个民族的宗教文化活动混为一谈,将敌我矛盾与人民内部矛盾混为一谈。由此,张文木认为,在维护祖国统一方面,用「分裂国家」概念代替「民族分裂」概念更为科学,从这个意义上说,《反分裂国家法》不仅仅适用于台湾地区,同样也适用于中国任何一个地区。

公民权应高于人权

张文木又强调,从现代法权的角度分析,当人权与公民权冲突时,公民权高于人权。

为什么说公民权高于人权呢?张文木认为,因为这时的个人自决权,为了获得国家保护,已在建国时自觉地让渡给国家,并由此形成公民权。当宗教权利和义务与公民权利和义务发生冲突时,公民权利和义务高于宗教权利和义务,国家只依法保护履行纳税和效忠国家等义务的公民的宗教选择;同样,国家建立后「民族自决权」便自动消亡,当民族选择权与国家主权冲突时,国家主权高于民族选择权。

「历史经验表明:强大的国家,一定是对国内意识形态有高度整合力的国家。」在结束采访之时,张文木特别强调,建立新时期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特点的、多元一体的社会认知,是可能和必要的,目的在于更好地建设小康社会和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反之,如果任由社会认知分化继续扩大,则将面临社会动荡的大危险。(《大公报》记者:吴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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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大公报》2006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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