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翟明煜 译)
司法独立是我们政府在宪法体制中的试金石。我一直以来都认为建立一个独立的司法机关的信念不仅仅局限于法官们,法律职业的其他成员与大多数公众都分享着这一理念。在今天看来,建立一个独立的司法部门,它拥有实施成文宪法条款的权威,其必要性是显而易见的,然而,如果我们回溯到奠基者们起草宪法的1787年,它却是一种新奇而荒诞的观念。我相信,在政治学中,美利坚合众国最重要的独立贡献就在于它建立了一个独立的宪法法院,其拥有宣布州或联邦政府的立法因违宪而无效的权威。
对司法独立重要性的一个较好的阐释要求我们回顾我国的《权利法案》[3]与法国《人权宣言》的历史。《权利法案》获得批准是在1791年,而法国《人权宣扬》的批准则是在两年之前的1789年。如果对比法国《人权宣言》与美国宪法的《权利法案》的文字,我们可以发现虽然它们在某些部分是不同的,但两个文件所提供的基本保障却是大体一致的。然而,一旦我们从探究法国《人权宣扬》中的列举权利转向考察1789年以后的几年法国实际发生了什么事件,我们就会发现理论与实践的天壤之别。
在《人权宣扬》通过后不久的几年,众所周知的法国“恐怖专制”时期就开始了。在这一时期,大约30万人被监禁,其中2万人被推上了断头台,还有另外2万人死于监狱或未经任何审判即遭处决。一位研究法国历史的专家把“恐怖专制”形容为“司法谋杀”。革命审判所被设计用来审问所有的“政治犯”。一位学者认为,革命审判所“在功能上类似于战时法庭,它以死刑为唯一的惩罚方式,且它的判决无法被推翻”。很少有人去留意司法权威与立法和行政的分立。国民大会是主要的立法机构;它创制了革命审判所,在其存在的短暂时期内,国民大会不断地改变革命审判所的规模与组成人员用以达到政治目的。革命审判所的法官和陪审员都由国民大会任命和更换。这样一来,我们看到国民大会既制定法律,又负责起诉,还能有效地控制法院。
在当时的法国,审判的程序出离地迅速。举例来说,一个嫌疑犯,如果在早上被逮捕,那么接下来就是上午9点钟被起诉,10点钟被审判,中午被宣判,下午4点钟就上了断头台。纵然如此,革命审判所还因为太迟缓和谨慎而导致工作不利,后来通过的一个法令索性规定只要一场审判持续了一定的时间,陪审团就可以宣布他们的判决即使没有任何证据。另一个法令则禁止嫌疑犯为自己辩护,因为这样会造成不必要的延误和“对正义的阻碍”。
所有这一切恰恰发生在一个几年前曾经通过《人权宣言》的国家。而我认为发生这一切的原因在于在“恐怖专制”时期,没有一个独立的机构能够捍卫《人权宣言》中所包含的诸多权利——立法机关居于最高地位,它颁布了法律,授权了起诉,又同时控制着法院。《人权宣言》上的所有美好叙述虽然在形式上依然有效,但实际上却形同虚设,因为那个时期的法国没有任何独立的政府机关能够出于保护个人权利而去坚持和实施它们。
与法国不同的是,美国的政府构架中拥有一个独立的司法机关,它独立于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并有司法审查的权力。我们宪法第三章规定了法官在行为端正条件下的终身任期制并且法官在任职期间薪水不得减少。第三章同时规定法官只能因弹劾而被免职。在保障法官的职位与薪水的稳定和真正实现司法独立之间还有漫漫长路要走。那么我们是如何使那种纸面上的独立变为实际上的独立呢?那并非是一帆风顺的旅程,在我国的历史上联邦法院的独立经历了三次最为重大的挑战。
第一次这样的碰撞发生在十九世纪的初期,那时杰斐逊共和党刚刚在1800年的选举中战胜联邦党人,同时控制了总统和国会。历史学家把它称为是“第二次美国革命”[4],由杰斐逊和麦迪逊领导的共和党同时掌控了联邦政府的立法和行政分支,而在合众国的前12年这两个分支一直由联邦党人控制。
联邦党人在1801年3月4日失去立法与行政分支之前,决定给予他们的对手共和党人以最后一击。约翰·亚当斯当时还是总统,而无能的国会也由联邦党人控制。那届国会通过了《1801年司法法》,在和平时期,它或许会被认为是司法改革的重要举措。《司法法》废除了联邦最高法院法官的骑乘巡回[5]义务,新设置了16个巡回法官和许多治安法官。但在即将掌权的共和党人看来,这一法案显然是庇护联邦党人的诡计。据说,约翰·亚当斯在他总统任期的最后一天一直工作到深夜用来签署这些新法官的委任状,而这些法官就是后来所说的“午夜法官”。
当共和党人在1801年3月上台的时候,他们便开始着手撤销无能的联邦党人所作的工作,并试图废除《1801年司法法》。但是联邦党人继续从事抵制行动。杰斐逊在刚上任后不久,在1801年的一封私人信件中这样形容联邦党人“他们退缩到司法机关,把它作为堡垒,在那儿联邦党人的残余力量得到保存,并由国库负责供养,而共和党人的所有努力都被推翻或篡改”。
因为宪法规定撤换法官只能经由弹劾程序,因此共和党人一直在寻找合适的人选作为突破口,并在最后把目标锁定在约翰·皮克林身上,一个精神错乱、经常酗酒的新罕布什尔州的联邦地区法官。无疑,对于司法机关而言,拥有皮克林是一种耻辱,他本应自己辞职。然而问题是精神错乱与酗酒成性属于宪法中规定的“重大罪行或不端行为”吗?
1803年3月,众议院弹劾了皮克林,一年之后,参议院投票认为他有罪并撤销了他的职务。参议院的投票并没有就司法独立展开激烈的辩论,并且在投票中显示了清楚了党派之争,所有的共和党人都认为他“有罪”,而所有的联邦党人都投“无罪”票。在参议院投票确认皮克林罪行的当天,众议院又将矛头指向了联邦最高法院法官塞缪尔·齐斯。第二个弹劾程序预示着一个可怕的后果。齐斯是六位[6]联邦最高法院法官之一,一名由乔治·华盛顿总统在1796年任命的联邦党人。如果齐斯像皮克林那样依据党派之分而被参议院撤换,那么联邦的司法部门,尤其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将会沦为联邦政府三个分支中的弱小地位,更没有任何独立性可言。
作为一名马里兰州的年轻律师和政客,齐斯曾在其反对新的联邦宪法批准中树立了反联邦主义的形象。然而,当他被任命到最高法院以后,他成了一个坚定的联邦党人。他在1800年负责主持了两起富有争议的审判。当杰斐逊在1803年5月听说塞缪尔·齐斯在巴尔的摩的一个审判中向大陪审团公然抨击共和党的某些政策时,他随即写信给约瑟夫·尼古拉森,他是众议院的共和党领导人之一:
“这种煽动与我们宪法原则中的政府行为(相抵触),在一个国家的成长过程中,这种行为难道可以放任吗?对你来说,公众是否应该寻求合适的措施来应对?我提出这些问题供你考虑,对于我本人,则最好不要卷入。”
众议院首先调查对齐斯可能的指控,接着就开始投票弹劾。弹劾案中不仅包括他在巴尔的摩的大陪审团中的审判,并且指控他在1800年主持审判费城的约翰·福赖斯一案和里士满的詹姆斯·卡林达一案中涉嫌巨大不公。
约翰·福赖斯是一起被称作“福赖斯暴动”的起义领导者。宾夕法尼亚的西北部农民起义抗议联邦税的估税员并且阻止他们履行公务。在今天,福赖斯可能会因为防碍司法而被起诉,但在那个时期他的罪名是叛国罪。齐斯审判了他,并判处他绞刑。约翰·亚当斯不顾内阁所有成员的反对,借用他的巨大声望,赦免了福赖斯。
在里士满的詹姆斯·卡林达因为恶毒的《1798年煽动叛乱法》而被起诉,那个法案的目的是打击政治上的反对派。卡林达是一个受过良好教育的苏格兰人,一个臭名昭著的作家,一个酗酒之徒,他因为出版一本名为《我们面前的希望》的书而被起诉,据说在这本书中,他使亚当斯总统变得声名狼藉,他指责总统是个君主主义者和英国亲信。卡林达因为诽谤罪被处以200美元的罚款和在里士满监狱9个月的监禁。后来,卡林达死于非命——并不是因为他的书,而是因过渡饮酒后在河中洗澡被溺死。
当参议院于1805年2月4日在新的首都华盛顿特区审判塞缪尔·齐斯的时候,媒体的兴趣主要集中在即将上演的一出“戏剧”。当时合众国的副总统和参议院的议长是艾伦·伯尔。他是个衣冠楚楚的人,一双黑眼珠中折射出锐利的目光。当他以参议院议长的身份坐在弹劾法庭上时,他本身还是一个亡命之徒。在前一年的夏天,他与亚历山大·汉密尔顿在新泽西的威豪肯郡决斗,并杀死了对方。新泽西州起诉他涉嫌谋杀而纽约州稍轻的罪名都在等着他。值得一提的是,虽然在大多数法庭是法官审讯谋杀犯,而在这个法庭却是谋杀犯在审讯法官!
艾伦·伯尔作为参议院议长所要做的是以一种得体的方式布置弹劾法庭,他动用一切来达到这个目标。在法庭的一端主席座椅的两侧各有两排长凳,与长凳配套的长桌上清一色地铺盖着深红色的呢绒。在长凳上就座的是将要审判齐斯的34位参议员:先前十三州各两名,另有来自佛蒙特、田纳西、肯塔基、俄亥俄州的各两名。所有这一切都像是在大西洋的西岸尽可能地再现英格兰的上议院在18世纪末弹劾审判沃伦·黑斯廷斯时的场景。
塞缪尔·齐斯,这个只要参议院弹劾成立就将失去最高法院法官职位的人,身高超过6英尺,肩膀宽阔,肤色棕红,这副外表带给了他“老年培根之脸”的绰号。他精神饱满,脾气暴躁,喜欢挖苦讽刺他人。对当事人来说,与其让他做审理自己案件的法官不如让他做一个共餐者。
齐斯在律师行业有着杰出与成功的经历,1791年,他被任命为马里兰州最高法院的首席法官。1796年,乔治·华盛顿任命他为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法官。他的法律能力众人皆知,但他鲁莽的天性使他有点儿类似在暴风雨中飞翔的海燕。约瑟夫·斯托里[7]把齐斯描述成“转世”的塞缪尔·琼森,“无论在个性还是在举止,无论在粗犷的力量还是在激烈的言辞与温和的心态,更重要的是在智力上”他们都极为相像。一位曾经与齐斯共事的联邦地区法官有一番更消极的反应:“与其他人相比,我最不情愿与他一起工作。每次和他坐在一起就倍感不适,因为他总是喜欢放纵与毫无必要的争论。”
面临众议院的起诉,齐斯的主要律师是他的老朋友,路德·马丁。马丁是美国历史上的一名著名律师,在美国法律界有着崇高的形象。他是马里兰州的第一任司法部长,在那个职位上他服务了有二十多年。他是大陆会议和制宪会议的成员也曾是马里兰州的一位法官。与詹姆斯·卡林达类似,他抵制不住美酒的诱惑,但至少酗酒并没有影响他在法庭上的表现。他被美国历史学家亨利·亚当斯描述为“一个喜欢玩乐、诙谐幽默、大胆鲁莽的马里兰州司法部长……一个嗜酒成性、不拘小节、不修边幅的联邦党人,……一个声名狼藉、堕落不堪的天才。”
在审判塞缪尔·齐斯的法庭上的最后一位值得介绍的人物是众议院的议长,约翰·伦道夫。他在二十多岁的时候就从弗吉尼亚当选为国会代表,在1800年共和党赢得大选后,他变成了实际上管理众议院的领导人。威廉·波拉玛形容那个不满32岁站在审判齐斯法庭上的伦道夫是一个“脸色苍白、体格瘦小、像鬼魂一样的人”“他更像个乳臭未干的小孩而不是一个成年人。”他是南方的烟草种植园主,所以他仿佛是一个手持鞭子,脚登马靴的人在巡视着众议院的里里外外。
证据的出示在参议院整整持续了十天,五十多个证人被传唤与审问。针对齐斯在福赖斯叛国罪审判中的起诉,即使是从当时的历史来看,也没有多少说服力。而针对齐斯在詹姆斯·卡林达审判的起诉则是逻辑不清,以至于只有少数人声称那次审判存在严重的偏见与不公。在巴尔的摩的大陪审团面前,齐斯指责了废除《1801司法法》的行为,并批评了一个马里兰州宪法待决的修正案,那个修正案给予所有的成年男性以选举权而没有财产资格限制。
参议院最后的辩论于2月20日开始,按照当时的惯例,又持续了数天。3月1日,参议院再次召集准备投票弹劾齐斯。康涅狄格的特西参议员甚至被用单架抬到了参议院去投票。因为每个参议员的名字总共要点8次,所以点名持续了一段时间。这一次投票参议院共有25名共和党人和9名联邦党人,如果参议员依然按照党派之分投票,那么无疑弹劾齐斯所要求的三分之二多数就可以满足。第一轮投票针对的是福赖斯的审判,结果是16人同意定罪,18人认为无罪。所有9个联邦党人都投了“无罪”票,而共和党25位成员中有9位加入了他们。接下来是对卡林达审判投票,这一次有罪票为18张,无罪票16张,但没有满足三分之二的多数。最后一轮投票针对的是在巴尔的摩大陪审团的审判,这一次弹劾的策划者最接近胜利[8]:19位参议员投了有罪票,15位投了无罪票,但还是没有满足三分之二多数的条件。
投票结束后,副总统站了起来并重念了一遍计票结果,并大声宣读:“下面,我有责任宣布众议院对塞缪尔·齐斯的弹劾罪名不成立,他被判无罪……”
对于齐斯审判结果的重要性决不能作夸张的评论——齐斯在参议院的弹劾中的虎口余生恰恰说明了在司法独立的健康发展与其沦为一文不值的体制之间仅一步之遥。虽然共和党人用他们的行动诠释了一种宏伟的理论,即运用弹劾的办法将法官拉到主流政治观点的阵线,然而针对齐斯的审判是以司法不当行为的特殊借口为基础的。针对他的行为的每项指控都是他在履行司法指责时所做出的。他在卡林达一案中的审判行为比大多数历史学家认为的都更加恶劣,而那六位拒绝投有罪票的共和党参议员其意图显然不是要宽恕齐斯的行为。相反,它是基于这样一种判断,即弹劾条款不能被用来撤换一个因履行司法职责而作出判断的法官。齐斯的无罪判决所确立的政治规则从那时一直延续到今天:司法行为不能作为弹劾的理由。
在美利坚合众国的历史上最高法院的独立性第二次受到挑战是发生在内战后不久。南北战争四年前,正值南北双方就奴隶问题争执不下的时候,最高法院发布了那个臭名昭著的斯科特案的意见。它认为国会无权阻止奴隶主将奴隶带入禁奴州。
在历史上那是最高法院第二次判决国会的法案违宪。第一次,众所周知,是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约翰·马歇尔在该案中建立了司法审查的原则。然而1803年的马伯里案中国会被判违宪的法案除了极少数律师没人知晓,它涉及的是最高法院是否有权管辖强制履行令状的问题。而在斯科特案中被判无效的国会法案是所谓的“密苏里和约”,它禁止在禁奴州蓄奴。人们非常在意这个问题——当最高法院下达意见的时候它成了公众关注的焦点——北方的大多数人都对这个意见怒不可遏。后来的一个首席大法官称这个案件是最高法院的“自残行为”,并为之付出了一代人的努力来恢复。当北方在内战中取胜,新的共和党控制了国会两院时,共和党中的激进派对最高法院一直不怀好意。
激进的共和党人通过了一系列被称作重建法案[9]的法律,它们把以前脱离联邦的南方各州划分为几个军事管理区,在那里军事长官控制着州的立法权。传统的陪审团审判方式被军事委员会审判取代,它列出了一长串威胁南方重建行为的单子作为审判时的参考。许多观察家都认为重建法案里存在着许多严重的宪法缺陷。
1867年,一个位于南部的密西西比州的报纸编辑,威廉·麦克卡迪,以他的出版物为手段,谴责南方重建以及控制和管理南方的军事官员。毫无疑问,他的那些辱骂性的文章使他陷入了与军方的对立。麦克卡迪被逮捕了并以好几个罪名被起诉,包括煽动叛乱、印刷含有诽谤言论的报纸等,他被带到军事法庭受审。麦克卡迪向位于密西西比州的联邦巡回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状,声称对他的逮捕和拘留违反了美国宪法与法律。
巡回法院拒绝了他的请求。按照当时的法律,他有权就权利问题上诉到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他随即就这么做了。大量的流言宣称最高法院会借着麦克卡迪案宣布重建法案违宪,事实上,有证据表明当时的最高法院也的确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然而,在1868年的3月初,也就是麦克卡迪案正在辩论与即将宣判的时候,国会迅速地废除了授予最高法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的立法。国会的废除议案在1868年3月27日成为法律。虽然麦克卡迪案经法院讨论本应在六天前的3月21日作出判决,但最高法院考虑到那个未决的废除议案,决定延期宣判。到了4月6日,法院没有发布任何意见但同时下令麦克卡迪案在下一个开庭期审理。
为了试图强迫法院就范,麦克卡迪的律师要求法院就本案中废除法案[10]的有效性展开辩论,法院同意了这一请求。当法院最后于1869年4月宣判的时候,全体一致的意见认为废除法案有效并以没有管辖权为由裁定不予受理。在首席大法官塞拉蒙·齐斯[11](与塞缪尔·齐斯没有任何关系)的法庭意见中,法院认为宪法的第三章授予国会对最高法院的上诉管辖权做出例外规定的权力,法院无权探寻国会的立法动机。
显然,在遭遇到强大的重建国会时,法院当时的声望并不是很好。毫无疑问,麦克卡迪案本来会以相反的方式裁定,但是鉴于当时的实际情况,为了有朝一日能够东山再起,法院当时的意见可能是想象中最好的解决办法。
从1805年塞缪尔·齐斯被宣告无罪到1869年麦克卡迪案的判决,历史走过了60多年漫长的旅程;自那以后,又经过了70多年的风风雨雨,最高法院的独立性又一次也是第三次在美国的历史上受到挑战。这次的挑战来自总统。1937年富兰克林·德拉诺·罗斯福开始了他在白宫的第二个总统任期,在1936年他以压倒性的多数赢得了大选,他获得了除两个州外的所有选票。最高法院并没有在总统选举中成为热点,当它还是逃脱不了富兰克林·罗斯福的注意,因为在他的第一个任期内,法院判决了一些相关的案件。事实上,在罗斯福的第一个任期内,最高法院相继宣布《全国工业复兴法》、《农业调整法》、《限制采油法》违宪,这些法律代表了在罗斯福新政中使国家摆脱大萧条的核心内容。另外,在一些次要的案件中,最高法院也作出了不利于政府的判决。
面对这一系列的阻挠,罗斯福总统决定采取相应的行动。在他看来,最高法院已经变成了阻碍全国急需的进步改革的绊脚石。正如杰斐逊在1801年仇视最高法院中的联邦党人一样,罗斯福计划运用其巨大的政治资源来使法院与总统和国会保持步调一致。在1937年2月,罗斯福召集了他的内阁成员以及民主党在国会两院的领袖在白宫举行了一次非正式会议。在那次会议上,他透漏了他将要在当天向国会递交的提案,并建议政府的司法部门需要“重组”。提案计划对于最高法院每一位超过70岁而又没有辞职的大法官,总统有权提名另一位法官作为补充。当时的情况是最高法院中9位中的6位年满70,这样一来,最高法院的人数将会扩大到15人。这个计划的原因显而易见,即使总统有权立即“填充”法院,以使新政中的社会立法不再受到威胁与打击。然而,罗斯福对于公众的解释却是建立在这样名不副实的前提之上,即年迈的法官无力承受最高法院的工作重担且法院因此而效率低下。这种理由显然是荒谬的。
这个建议令民主党在国会两院的领袖以及整个国家都大吃一惊。政治观察家则认为罗斯福将毫无疑问地得到他想要的任何结果。民主党人在众议院有着五分之四的议席,而在参议院的96名参议员中,共和党人只有16位。
当时最高法院的首席大法官是查尔斯·伊万·休斯[12]。广播电台为休斯和其他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提供免费的时段让他们评论总统的计划,罗斯福一直称之为“重组”计划而反对者将其形容为“法院填充计划”[13]。大法官们明智地无一接受这种邀请并一直保持沉默。然而,首席大法官休斯却在幕后与蒙大拿的参议员伯顿·维勒——一位同意带头反对提案的民主党人紧锣密鼓地忙碌着。
首席大法官休斯在写给维勒参议员的信中,用极具说服力的统计数据说明最高法院完全胜任自己的工作并且不可能有比现在更快的断案效率。这封后来被送到参议院司法委员会的信,粉碎了议案的原始借口而迫使罗斯福说出了更直接的理由:由目前的人员组成的最高法院将会通过判决急需的社会立法为无效而阻挠公众的意志。
参议院的斗争从1937年3月一直持续到7月。一个接一个的事件破坏了提案生效的可能。那年春天,最高法院发布了两个支持罗斯福社会立法的重要举措的法庭意见,虽然都是以5:4的结果裁定的。这被后人称为是“拯救九老的及时转变”。接着,最高法院里最老和最保守的法官之一,威利斯·范·德华特[14]辞职,这给了罗斯福不必借助法院填充计划就可任命一位新法官的机会。最后,公众开始齐声反对罗斯福的计划。
参议院在7月初开始了关于提案的辩论,这是华盛顿历史上一个最炎热的七月。辩论开始后几天,民主党的多数领袖和在参议院支持议案的领导者,阿肯色州的乔·罗宾逊参议员在他的公寓死亡。参议院因此而休会,准许参议员们搭火车到小石城参加罗宾逊的葬礼。
罗斯福意识到在参议院没有足够的票数支持提案,他随即同意采取一个保全体面的做法,即与其让提案遭遇惨败,还不如让参议员再审的时候心照不宣的都明白关于最高法院的条款将被删除。那些法院填充计划的支持者们希望用一种模糊不清的语言来实现这个妥协以至于粗心的观察家不会意识到这些变化。在他们即将成功地蒙混过关的时候,来自加利福尼亚州的一个持异见的共和党人,反对罗斯福的法院填充计划的赫拉姆·琼森参议员,问到提案中有关最高法院的部分是否已经废弃。一开始,民主党在参议院的领袖试图回避这个问题,但是那个白发苍苍的加利福尼亚人寸步不让。
“最高法院是否不在提案的范围之内?”琼森发问道。
“最高法院不在提案之内”最后,民主党的领袖在无奈之下承认了。
赫拉姆·琼森听后大呼:“光荣属于上帝!”。在瞬间的停顿之后,一切仿佛是事先已经安排好的一样,参议院的大堂里爆发了热烈的掌声。罗斯福的法院填充计划就这样破产了。
富兰克林·罗斯福失掉了填充法院的战役,但是他却赢得了控制最高法院的战争。他之所以胜利靠的不是别的新奇花哨的立法,而是任命了最高法院9个法官中的8个。通过这种路径,宪法规定了最高法院的终极责任乃是与政府的政治分支[15]保持步调一致。
在美国的历史上,政治上占支配地位的多数曾经三次挑战了作为政府机构的最高法院的权威与独立性。在1805年的塞缪尔·齐斯案,这种挑战是要去撤换一名最高法院的法官,仅仅是因为他本职工作中的判决行为;在1868年,国会的领导者撤销了最高法院关于一个特殊案件的管辖权,仅仅是因为他们认为最高法院会否认一个在他们看来很重要的措施的合宪性。而在1937年,总统试图扩大最高法院的规模,这样一来,他就可以立即任命他自己的6名法官并把意识形态的平衡由保守转向自由。
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些事件都是我们政府三权分立体制下的紧张关系所形成的自然结果。在维持政府权力的平衡当中,这些必要与健康的紧张关系是至关重要的。最终,当这些冲突浮出水面的时候,借助于我们分权与制衡的体制,最高法院与联邦司法机关的独立性幸运地得以保全。我们看到这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公众对司法机关的无比尊重。正是因为美国参议院这个政治机构的拔刀相助才两度挽救了司法机关的独立, 1805年的齐斯审判和1937年富兰克林·罗斯福的法院填充计划。
我深信在未来的岁月中最高法院仍然会面临政府的其他分支对其权威与独立性的挑战,这深深地根源于我们宪法的制度设计。司法机关的独立程度将再一次取决于公众对于司法机关尊重的程度。维持公众对司法机关的尊重并保存公众对司法机关的信任,同时又不屈从迎合公众的意见,乃是联邦司法机关将要继续面临的挑战。
译者为武汉大学法学院宪法与行政法专业2005级硕士。
注释:
[1]本次演讲发表于2003年3月21日
[2]威廉·伦奎斯特, William H. Rehnquist(1924-2005),是前美国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1986-2005),1972年由尼克松总统任命为大法官,1986年里根总统任命他为首席大法官,2005去世,其在最高法院任职33年,是历史上任期最长的最高法院法官之一——译者注。
[3]《权利法案》,The Bill of Rights,即美国宪法的前十条修正案——译者注。
[4] 第一次美国革命即美国的独立战争——译者注。
[5] 骑乘巡回,即the circuit-riding,大法官骑马到各个地方巡回听审,在当时的交通条件下,那是一个很艰辛的任务,类似于英国的国王法官的巡回审判方式——译者注。
[6] 当时最高法院的法官人数为6人,后几经变动,至1869年固定为9人,一直持续至今——译者注。
[7] 约瑟夫·斯托里,Joseph Story,1812-1845年任美国最高法院法官——译者注。
[8] 弹劾案的通过需要过三分之二的多数,所以要满足至少23票。第三次19人投了有罪票,所以作者说是最接近胜利——译者注。
[9] 重建法案,即the Reconstruction Acts。
[10] 废除法案,即国会废除最高法院对麦克卡迪案管辖权的法案——译者注。
[11]塞拉蒙·齐斯,Salmon P. Chase,1864-1873年任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译者注。
[12] 查尔斯·伊万·休斯,Charles Evans Hughes,1930-1941年任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译者注。
[13] “法院填充计划” 即\"Court-packing plan.\"。
[14] 威利斯·范·德华特,Willis Van Devanter,1911-1937年任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译者注。
[15] 政治分支,即立法分支与行政分支的合称。因为这两个分支更多的是与政治相关。——译者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