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成钢:不完备合同理论的重大理论突破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3769 次 更新时间:2017-02-19 0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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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成钢 (进入专栏)  

理论突破与辩论


1996年,哈特与马斯金关于不完备合同理论基础的著名辩论在国际学术界展开。我们当时有意把辩论双方都邀请到北京来,让北京成为当时国际学术界最重要的辩论地。除了帮助国内学者深入了解产权理论的基础——不完备合同理论,也希望通过直接观察、参与这个重要的辩论,帮助国内学界直接了解重大学术突破的环境以及国际学界的规范。

在最早的不完备合同理论的突破里(Grossman-Hart,1986),合同不完备的原因来自一个核心的基本假设,即第三者不能验证合同规定的内容。在这个基础上,人们可以写出不完备合同的理论模型。这个重大突破在当时引起了巨大轰动,迅速被应用到企业理论、产业组织、国际贸易、金融、转轨经济学、发展经济学等许多经济学分支。但是,埃里克•马斯金(2007年诺奖得主)和让•梯若尔(2014年诺奖得主)认为,现有的理论基础不可靠。因为,即便第三者不能验证合同规定的内容,人们仍然有能力绕过这个障碍,设计出复杂的完备合同。1996年,在北京的讨论会上,由埃里克•马斯金与哈特的主要合作者约翰•穆尔为主,辩论作为产权理论基础的不完备合同理论,这些辩论的内容后来都被分别写成重要的论文(Maskin-Tirole,1999; Hart-Moore,1999),发表在1999年的《经济研究评论》上。霍姆斯特朗则从企业理论的角度,挑战产权理论的应用。记得在马斯金讲解完如何在第三者无法验证合同内容的条件下,设计具体的完备合同之后,拉丰对马斯金敬佩得不得了。2011年,为纪念开创性的格罗斯曼-哈特论文发表25周年,在布鲁塞尔举办了一次重要的关于不完备合同理论的国际学术会议。在30多位这方面最活跃的参会者中,五六位如今已经获得诺贝尔奖。在会上,埃里克•马斯金简要复述了对不完备合同理论基础的挑战。哈特回应说,承认马斯金和梯若尔他们赢了前面的辩论,但无需依赖旧假设的新的理论基础已经开始形成。

为了理解不完备合同理论的重大理论突破以及这场辩论的性质,我打一个最不确切但高度相关的比喻,不完备合同理论就像微积分的提出对物理学的突破性影响。当年,牛顿发明的微积分对物理产生了革命性的影响。但是,当时的一些数学家指出,微积分没有数学基础。我们知道,奠定微积分的基础用了100多年。而在终于奠定了微积分的数学基础时,微积分早已发展成物理、工程,甚至数学中不可缺少的最基本部分了。换言之,微积分的大量重要发展是在没有基础的条件下取得的。与此相似,不完备合同理论是一个重要的革命性突破,这个突破有待大量的继续工作,其中既包括奠定基础的工作,也包括大量的应用。在哈特和马斯金-梯若尔的辩论中,双方都认为不完备合同和产权问题无比重要,所以,理论的基础才非常重要。

第二个相关的学术辩论是哈特理论与科斯理论的关系。我认为,哈特理论的起点是科斯定理,终点是科斯的企业理论,但是比科斯向前迈进了革命性的一大步。具体地说,哈特理论的起点是讨论科斯定理的条件在什么地方被破坏了。所谓的不完备合同,实际上就是违反了科斯定理。实际上,科斯定理的条件“谈判的成本几乎为零”,基本上说的是完备合同及其条件。而科斯定理的结论是,产权的分配不重要。这与完备合同下的结论相同。哈特理论的直接目的就是回答科斯的问题:什么是企业的边界,企业的性质是什么。企业的性质最终就是谁拥有产权。

一些人包括经济学界误认为,哈特的工作主要是把科斯已经讨论过的内容变成了数学模型,更严谨了。从经济思想史的角度看,哈特的理论比起科斯定理的前进,是革命性的。如果用自然科学史类比,有点像牛顿跟伽利略的关系。牛顿不仅远比伽利略更严谨,还发现了重要的新东西,就是控制权,所有者对其资产的剩余控制权。在19世纪的马克思理论中,控制权的概念很重要。但是,这个概念与经济学体系无法关联,没有立足之地。自从哈特的理论以来,控制权这个概念进入了经济学的核心。当然,它的理论基础还是有困难,建立理论模型要面对重大的挑战。在这方面,我倾向于同意马斯金的见解。他认为,不完备合同的理论基础突破有待对有限理性的认识方面的突破。

哈特和霍姆斯特朗的争论不在合同的不完备性而在企业理论。霍姆斯特朗提出,不完备合同理论或产权理论把产权的控制权作为核心,但难以解释许多大企业之间的异同。例如,丰田公司和美国大汽车制造公司的异同。按照哈特的理论,作为制造汽车的同行企业,其一体化程度应该相似。但是,丰田公司有成百上千大量分包公司,制造了大量的零配件。通用汽车公司则基本完全一体化,很少有分包公司。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基本挑战。科学是在发展的,总是在挑战初始的理论,没有一个最终像《圣经》一样必须崇拜的东西。


哈特理论与中国改革


最后,如果哈特来到中国,来讨论中国的问题,他碰到的最大困难是什么?最大困难就是,许多世界上的人和事,在哈特看来是天经地义的,而在中国不是。在哈特看来不需要考虑的问题,在中国则是最基本的问题,而且每天影响我们的所有方面。我这里说的,就是中国的资产控制权面临的基本问题。

我先从两点上概述哈特的理论。第一,我认为不完备合同理论的最重要的基本价值,是奠定我们理解市场经济的基础。市场经济的基础是私有产权,私有产权是什么?私有产权归根到底就是个人对自己资产的剩余控制权。如果把这个命题反过来,为什么中央计划经济做不好呢?假设制定中央计划经济的人是天使(这已经是脱离实际的荒唐假设),那么,能想象到的、做得出来的,最好的是中央计划经济,实际就是一个包罗万象的完备合同。但是,不完备合同理论告诉我们,比中央计划简单得多的合同通常都是不完备的。第二点就是控制权作为核心的产权理论的价值。当控制权成为核心问题后,一个非常重要的认识是,必须由市场机制来决定产权的最优配置。这是哈特产权理论的核心内容。但是,不保护私有产权甚至有意违反私有产权,是中国面对的普遍基本问题。

当私有产权不能得到保护时,靠市场机制来配置产权就是一句空话,因为市场没有办法配置产权。所以,能不能保护私有产权,实际上是讨论所有改革问题的基础。接下来,保护私有产权意味着什么?所有与财产相关的控制权是不是由财产的所有者决定?比如,党的领导和政府的领导在里面是什么关系?党要领导企业是什么意思?企业是谁的?产权是谁的?讲到企业,控制权体现在哪儿?控制权的体现就是股权里的投票权。党的领导和股权里的投票权是什么关系?一个企业如果有党委书记,党委书记的领导跟股东的投票权是什么关系?政府的意愿进入企业后,和股东投票是什么关系?

还有公司法。公司法就是公司的宪法。按照公司法设置的公司治理结构,目的是为了保证高管服从股东的最终意愿,限制高管的权力。按照公司法设置的治理结构就是公司的宪政,能够保证公司股东的最终利益。哈特早年的一个著名工作,就是研究股东以投票行使控制权,公司治理靠的就是股东投票。但是,公司法本身和公司法的执行需要有大环境,就是产权本身要受到保护,公司法自己也要受到保护,不能被侵犯。如果公司法都被侵犯了,我们讨论的所有内容的应用,也都没有立足之地了。

本文原载《中国改革》2017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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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陈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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