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希恩:民族的融合、交融及互嵌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5348 次 更新时间:2017-02-16 16:09

进入专题: 民族融合   民族交融   民族互嵌  

王希恩  

内容提要:民族融合、交融和互嵌有着一种内在的逻辑关系。“交融”不同于“融合”,它强调的只是相互接纳、吸收、包容和认同,是“融合”的进行时态或过程,不是结果。在社会结构的诸多领域中,分层结构、从业结构和人口分布结构与民族结构的重合是民族隔阂的具体表现形式,也是影响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具体障碍。所谓“推进建立民族互嵌式社会结构”就是打破民族结构与其他社会结构的重合,使不同民族成员掺杂或嵌入到其他社会结构中去,从而为消除民族隔阂、实现交融创造条件。从聚居到杂居再到散居是民族过程在族体分布形态上的演进规律,也是民族实现交融的一种基本趋势。居住结构的互嵌应当在分层结构和从业结构互嵌的基础上得以推进,着重需要打破的是妨碍民族交往、对现代生活进步和发展形成障碍的“社区环境”,而不是全部的民族聚居和杂居,因此应特别注重相互接纳和包容的软环境建设。

关 键 词:民族融合 交融 互嵌 社会结构

作者简介:王希恩,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学与人类学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丽水学院客座教授。


2009年前后,随着国内民族问题的升温,加强民族融合,甚至用政策来促进融合的声音骤然抬高,但很快被中央所叫停。为了正确反映民族关系的现状和趋势,中央于2010年初提出了“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并在其后得到了重申。①“交融”与“融合”语义相通相近,如何理解,引人关注。2014年5月中央在第二次新疆工作座谈会上提出推动建立民族互嵌式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并在其后9月召开的第四次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予以强调,成为交融理念向实践层面的延伸。显然,融合、交融和互嵌有着一种内在的逻辑关系,正确认识这种关系,对我们思考民族规律和处理民族问题提出了进一步的要求。


一、从融合到交融


“融合”是一个使用广泛的概念,但基本意思无非是几种不同的事物融为一体。在民族学界,“民族融合”一词的使用大致有这样两种情况:一种是指不同的民族在长期交往过程中相互吸收对方的文化,逐渐生成新的特征和认同,最终形成另外一种民族的现象和过程。这在民族史研究中最为普遍。另外一种是指作为历史过程的民族的消亡。我国民族理论界大多这样理解,认为民族融合是很久远的事;但同时,也承认历史和现实生活中存在着融合现象。

依据这样的理解,民族融合在当前的中国和世界都是一种普遍的存在,表现为民族之间共性的增多,民族界限的淡化。这种现象是规律性的表现,也被马克思主义经典民族理论所肯定。②但民族理论界一致的看法是不宜用政策来推动民族融合,现阶段也不宜强调民族融合,因为融合的一个基本特征是自然发生,不宜强力推动。何况,当前融合或共性增多的另一面,表现个性和群体意识的民族差异也在凸显。尊重差异、包容多样正在成为当代世界的一项普适文明,也为我们党和国家所提倡。

一方面要承认差异存在的合理性,维护多样性和各民族的应有权益,一方面又要承认民族融合的规律性和共性增多的进步性,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于是,“交融”的理念应运而生。交融承载的指导思想是:尊重民族关系的发展规律,既不能持消极论、无所作为,也不能犯急躁病、胡乱作为。不能无视民族共性放弃引导,也不能超越历史阶段,忽视民族差异用行政手段强行推进。

中央民族工作会议将“交往交流交融”的意义和重要性提得很高,认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是我国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发展方向,促进“三交”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战略举措。同时认为,促进“三交”关键是要正确认识交融,切实尊重差异,逐步缩小差距。会议没有对什么是“交融”做出学理性解说,但其叙述的意思就是相互学习吸收对方的生产方式、生活习惯和文化精髓,学习吸收对方的优点和长处,共同因素得到增长。

民族问题上的“分”和“合”是贯穿于所有民族理论和政策之中的两种基本取向。它们是对立的统一,笼统地评价是与非都会有失偏颇。就当今世界来说,民族问题“分”的倾向常常是与多元、多样理念的抬升裹挟在一起的。多样性是有益的资源,不是负担,世界不能没有多样性。因此民族的差异性是必要的、有益的,社会和国家应当为这种差别的存在做出有意识的工作,防止和制止同化。但同时,多样性或差异性的存在也会催生相应的“认同政治”或“差异政治”,形成不同群体之间的隔阂,乃至成为一种分化力量,由此使得社会有意无意地希望消除多样性,更多的提倡融合或同一化。这是一种悖论。很多问题的产生其实正是这种悖论的反映。毫无疑问,“交融”的提出是着眼于当前民族问题中“分”的倾向的(即分裂主义问题、认同分化、歧视现象多发等),对应的是增强中华民族统一性的政策目标,主基调是“合”。但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也一再强调,交融不是要取消民族之间的差异性,更不是要消灭哪个民族,要在政策实践中把握好界限、拿捏好尺寸。显然,这又是力图规避“融合”的理论缺陷,为容纳多样性,引导民族关系正确走向留下了足够空间。

“交融”不同于“融合”,它强调的只是相互接纳、吸收、包容和认同,是“融合”的进行时态或过程,不是结果。尽管因两个概念的难以分割一度为人们所不解,但中央民族工作会议坚持了这一提法并在理论上做出了一定的阐释,其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就不宜再得到质疑了。


二、准确、全面理解“互嵌”


习近平在中央第二次新疆工作座谈会讲话中正式提出“互嵌”时如此表述:“要加强民族交往交流交融,部署和开展多种形式的共建工作,推进双语教育、推动建立各民族相互嵌入式的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③显然,这里的“互嵌”是作为加强交往交流交融的具体途径提出来的。就字面意义讲,“互嵌”讲的是一种物质(或可延伸为精神)的空间距离,相互之间的掺杂交叉;而“交融”是指文化上的相互接纳、心理上的相互认同、血缘上的相互融通。“互嵌”是“交融”的必需途径,“交融”是“互嵌”的自然结果。有了空间上的互嵌,不等于就有文化心理上的交融;但交融的实现必然少不了互嵌这个条件,因为民族之间不打破隔阂就谈不上相互认同、接纳和融通。当今欧美各国的外来移民很多已实现了与当地社会的互嵌,但很难说他们实现了交融。这和我们常用“拼盘”和“马赛克”来比喻的情况一样。“拼盘”和“马赛克”都是民族交错杂处、相互嵌入的形象说法。同在一“盘”中的不同民族可以和睦相处,实现团结和融合,也可能因矛盾频发而格格不入,甚至分解分化。“互嵌”只是一种民族相处的形式,不等于和睦、和谐。“交融”则不一样,它的提出和词义学上的意义都和正面的关系连在一起,是一种民族关系的正面描述。

“推动建立各民族相互嵌入式的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明确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社会结构”的互嵌,一部分是“社区环境”的互嵌。正因为此,习近平在提到这一问题时也随之谈到,要有序扩大新疆少数民族群众到内地接受教育、就业、居住的规模,促进各族群众在共同生产生活和工作学习中加深了解、增进感情。④然而现在无论是学术讨论还是实际工作,许多人都把互嵌问题集中在“社区环境”或居住问题了,或者虽讲“社会结构”实际仍讲“社区环境”,而最后都把“互嵌”理解成民族之间的居住问题,或直接理解成“民族混居”了。这样认识显然不全面,有碍中央精神的全面贯彻执行。

“社会结构”是一个大概念,包容面很大,各种界定解说的分歧也很大。早先,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将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纳入社会结构,将其作为无产阶级革命理论的基本分析框架;当下,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五大建设”的一部分,教育、卫生、体育、就业、社会保障等事关公众事务的领域被抽取出来,成为与经济、政治、文化、生态并列的“社会事业”。与此相应,“社会结构”的概念也趋于中观化或微观化,人们倾向于认为“社会结构同经济结构一样,是由若干个分结构组成的,主要包括人口结构、家庭结构、就业结构、城乡结构、区域结构、组织结构和社会阶层结构等。”⑤显然,不管是传统的宏观理论,还是现在的中观或微观解说,“社会结构”的基本意思都是指社会构成的各种要素及其组合状态,所不同的只是对社会构成分析的视角不同。以此来看,“社会结构”就绝不是“居住环境”所能涵盖或替代的了。

在多民族社会中,民族的不同组合状态和社会分布构成了该社会的民族结构。民族结构与其他社会因素共同影响了该社会的民族关系及和谐稳定。

在社会结构的诸多领域中,与民族结构或民族关系联系最为直接的是分层结构、从业结构和人口分布结构。这三种结构与民族结构的重合是民族隔阂的具体表现形式,也是影响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具体障碍。所谓“推进建立民族互嵌式社会结构”就是打破民族结构与其他社会结构的重合,使不同民族成员掺杂或嵌入到其他社会结构中去,从而为消除民族隔阂、实现交融创造条件。


三、打破分层结构是根本


分层结构是社会结构的根本性结构,它与民族结构的重合也便是影响民族关系的根本性因素。社会分层是对人的社会存在的等级划分。马克思、恩格斯讲:“在过去的各个历史时代,我们几乎到处都可以看到社会完全划分为各个不同的等级,看到社会地位分成多种多样的层次。”⑥平等始终是人类的美好追求,但在这一理想实现之前,社会总会或隐或显将人们区分为高低不等的层次序列。当今时代,科技进步、经济昌盛,但不论发达的西方还是发展中的中国,平等和公平都远未实现,因此社会分层都还是一种客观存在,毋庸讳言。

不论依马克思主义的阶级标准,还是按韦伯的财富、权力、声望的多元理论,每个分层都是一种社会的平面,社会就由这样的层面累加而成。民族原本是一种立体的社会存在,自始至终都由不同的社会分层构成。但在多民族社会的历史中,各个民族又总是被嵌入到具体的社会结构之中,形成与社会分层程度不同的重叠。由此,有的民族处于上层,成为统治者、压迫者或主导者,有的民族则处于下层,成为被压迫者、被统治者或从属者,而在此之间也会有多少不等的中间等级。一般来讲,时代越早,民族与社会分层的重叠越明显。因为早期的阶级、阶层和国家都是伴随着征服战争形成的,战俘、奴隶、“下等人”群体首先是被征服的异族人。即便已迈进近代门槛的西方人,在其所建立的移民国家中仍然会名正言顺地将土著人、黑人和其他有色人种列入他们的另类,或屠杀、或奴役、或隔离。人类早期的不平等首先表现出来的就是民族之间的不平等。

民族与分层结构的对应在西方社会学中被称为“民族分层”或“族群分层”(ethnic stratification)。围绕这个概念,他们也有一套较为成熟的理论,认为“与其他各种分层形式一样,族群分层也是一种社会不平等的结构化体系。几乎在所有的多族群社会,都出现了对各个族群的等级安排,在这种等级安排中,某个族群确立起其支配群体地位,并拥有形塑族群关系的最大权力。另一方面,处于从属位置的族群只能根据他们在等级中的相应地位行使较小的权力。至于处于最底层的群体,他们也许拥有很小的权力,或者压根什么权力都没有。……一个族群分层体系就是各个族群的次序等级体系,各等级是由被认为享有共同的文化和身体特征的人们组成,并且与支配群体以及其他从属群体互相影响。”⑦国内一些学者近年来也在引进这一理论的同时对相关问题做了有深度的研究。⑧这对我们理解民族结构上的“互嵌”都是有很大帮助的。

民族分层,形成和固化了民族之间的社会等级和不平等,这是实现民族关系和谐或团结的最大障碍,所以消除这种障碍就要打破这种民族分层,实现分层结构和民族结构的相互嵌入。形象一点说,就是要使各民族成员立体地嵌入到自身应处的分层结构中去,使社会分层不再以民族排序。

民族分层是人类不平等在民族关系上的呈现,打破民族分层实现互嵌是与人类整个文明进程同步的。迄今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已从法律层面不再承认民族之间存在等级之分和权利的差别,民族平等已作为人权的一项基本内容为整个人类所认可。就此而言,我们在各个国家的分层结构排序表上已不会看到明确的民族标记。

但民族平等的实现又是和人类的整体文明进程一样是逐步推进的。我们看到,民族分层在公开的制度和法律层面被打破之后,与经济、政治地位对应着的民族地位上的三六九等依然会存在。这在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话语中近似于“形式上的平等”和“事实上的不平等”。只是这种不平等比较隐性、深嵌在日常生活领域和社会心理之中。隐形民族分层存在的原因大致有三种:

一种是与主流文化对应着的历史传统。历史延续下来的民族偏见往往包裹在主流文化之中,并不会随着旧制度的倒台而消失。印度的种姓制度早已在法律上被废除,但众所周知,至今的印度依然是一个种姓社会。上世纪前半叶种族主义在美国社会的盛行,根源在于美国历史上的神、俗两界共同缔造了种族主义的文化传统及白人至上的政治原则。⑨而种族主义正是种(民)族分层的极端化。

另一种是不同民族之间的发展差距。发展不平衡是历史的常态。因发展差距导致的各民族在经济利益和政治权利上享有的不均衡,自然会形成一种民族分层或巩固原有的民族分层。当今世界上多民族国家的民族分层从根本上说还是发展上的差距。中国当代民族问题的主要矛盾仍然是发展问题。

第三个是人口流迁造成的族际格局变动。全球化中的人口流动会不断打破固有的民族格局。当外来人口的增长超过现有国家的制度设计和治理容量,不能享有公民应有权利时,自然也就成为“等外编民”。当前欧美国家出现的移民潮及由此形成的外来人口与原居民族权利和地位上的差距正是这一问题的反映。

从社会结构角度讲,打破民族分层是解决民族团结也是实现交融问题的第一前提。也就是说,平等问题解决不了一切问题都无从谈起。只有削平地位上的台阶等级(不管是经济上的还是政治上的、也不管是形式上的还是事实上的),民族间才能实现真正的交往。这也正是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始终把平等作为民族团结基础的原因。新中国建立以来,我们从法律到体制已实现了民族平等,消除了民族压迫制度,但由于民族之间的发展差距及历史上遗留的传统观念,显示民族分层的现象在社会的不同层面和局部仍然存在。⑩正由于此,党和政府始终把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作为解决现实民族问题的根本途径,同时不遗余力地开展民族团结教育。第四次中央民族工作会议将加快发展、实现民族地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高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全局的高度,提出尊重差异、包容多样,让各民族在中华民族大家庭中手足相亲、守望相助,创新载体和方式加强民族团结等,都是从“事实上”解决民族分层问题的具体举措。


四、着力改善从业结构


从业结构,在不同语境中或可表述为分工结构、职业结构等。从业结构对民族关系的影响可以从两方面讲:一是从业结构与民族结构重叠对民族交往交流形成了阻隔;二是在现代社会条件下,从业结构在很多地方已与分层结构互为表里,民族分层是由从业结构表现出来的。

与分层结构相似,从业结构原本即是表现在民族之间的。在简单社会,一个民族主要从事一种生产活动,或采摘、或渔猎。社会分工先是发生在民族之间,由此出现了所谓的农业民族、游牧民族,再往后又有了商业民族、工业民族等等。当这些民族集合在大的社会之中时,便构成了这个社会的分工(从业)结构。这里,生产分工是与民族单元对应的。每个民族的从业方式和环境一道形塑了自己的民族文化。斯大林民族定义中将“共同的经济生活”作为民族的特征之一,很大程度上是讲不同民族的从业方式的。中国共产党民族理论政策基本观点的“十二条”把共同的“生产方式”作为民族特征之一,讲的其实也是从业方式。

在当代社会,不同的从业者总是有着各自不同的工作场所、行为方式、语言习惯,相互之间有着不同的空间距离、心理距离和文化差异。从业结构仍然制约着不同职业群体的社会交往。当今的大学老师和企业经理、产业工人和商业服务人员、农民和牧民,相互之间虽然不一定有明显的收入差距和地位差距,却会有着明显不同甚至很大的文化差别和心理差别。20世纪60、70年代我国“三线建设”期间,大量企业迁入西部民族地区,但不同的从业方式和计划经济的特殊环境,使得包括少数民族在内的当地群众和这些企业的员工老死不相往来,关系并不和谐。而在改革开放之后,相当一部分外来企业(包括国有、外资、民营等)仍然与当地民众因职业行业的不同而相互隔绝。历史发展到今天,现代社会中的职业行业与特定民族的生产方式早就应该脱节了,但由于发展的不平衡,现实世界中的从业结构与民族结构对应仍还是一种普遍的存在。

在此,职(行)业文化便成为一种民族文化,职(行)业特征成为一种民族特征,职(行)业之间的隔阂成为了另一种民族隔阂,实现民族互嵌就必须和打破民族结构和从业结构的重叠联系在一起了。

早期社会,由于生产力的普遍低下,从业方式尚不能决定民族的高下尊卑或分层,但随着社会发展,尤其是进入近代以后不同民族的从业方式就逐渐与各自的发展状况结合起来,成为分层结构的一种表现形式了。在多民族国家,除去人口因素和政治因素之外,从事先进从业方式的民族自然会占据更多的资源和收益,其他群体就在资源和利益分享中处于下风,与从业有关的民族分层结构也便自然形成。当下,人们可以举起文化相对主义的旗帜为任何民族的“蒙昧”“落后”的从业方式摘帽,但在现代高科技引领的新的生产方式冲击面前,坚守传统从业方式的民族无论怎样得到同情都难免会在民族分层的格序中不断下沉。

由从业结构表现出来的社会分层在各国现代化的过程中都有着清晰的表现,当前我国社会的从业结构也已成为分层结构的直接反映。前些年在社会上影响很大的中国社会十大阶层的划分就是明确以行业职业为界的。(11)谁都知道,由市场规则所决定,技术含量高的工作,也是创造价值大的工作,从事这些工作的人自然收益就高,在社会分层结构中的层次就高。然而是否能够从事这类工作、有多少或多大比例的人从事这类工作在不同社会局部都是有差别的。因历史原因和环境的制约,我国少数民族的传统产业大多集中在游牧、渔猎和粗放农业。新中国建立后,尤其改革开放以来,各民族的经济社会都有了天翻地覆的变化,但相比汉族社会,大多数少数民族的从业方式仍比较落后。有研究表明,第五次和第六次人口普查期间,我国少数民族就业人口中,“农林牧渔水利业人员”和“生产、运输设备操作人员及有关人员”的人口分布有所上升,但在其他职业,尤其是“国家机关、党群组织、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的人口分布中则有较大下降。(12)从民族问题较为典型的新疆来看,汉族与少数民族就业人口在产业构成上的差异更为明显:汉族在第一产业人口中的比例为32.72%,第三产业为45.61%。而少数民族正好相反,第一产业的就业人口比例都在57%以上,维吾尔族和哈萨克族则高达78%,第二、三产业的比重偏低,其中维吾尔、哈萨克族在第二产业中的比例仅有4%,而第三产业也不到18%。2000年新疆汉族人口在“国家机关、党群组织、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人”中的比例为3.99%,2010年为3.37%;而同一时期维吾尔族人口在此方面的比例分别是0.83%和0.45%,哈萨克族为1.86%和1.23%。2000年新疆汉族人口在“农林牧渔水利业生产人员”中的比例是36.77%,2010年31.94%;而同一时期维吾尔族人口在此方面的比例分别是80.51%和83.01%,哈萨克族为77.22%和78.10%。(13)“国家机关、党群组织、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人”和“农林牧渔水利业生产人员”是中国当前从业结构的两个类别,但却是社会分层的高低两端。上述数字反映的是少数民族和汉族的差距以及差距的继续拉大,它既是从业结构的差距,也是民族分层结构的差距。

从业结构形成的民族格局也是民族区隔的格局,打破这种格局也即实现从业结构上的“互嵌”。为改变从业结构上的民族性分化,党和国家通过各种法律政策推动少数民族进入较高层次的职业领域。民族区域自治法明确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采取各种措施从当地民族中大量培养各级干部、各种科学技术、经营管理等专业人才和技术工人。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录用工作人员的时候,对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应当给予适当的照顾。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招收人员时,优先招收少数民族人员,并且可以从农村和牧区少数民族人口中招收。(14)为贯彻落实这些政策,相关地方政府和企业做了不少工作,但成效并不显著。如民族地方的企业根据政策招进一些少数民族工人,但其中的多数人文化程度较低,汉语文水平较差,不能用汉语与管理者、技术人员沟通交流,对以汉语技术资料为主的新技术、新设备掌握速度慢,专业技能水平较低而且流动性大。这些都不能不使少数民族工人在职业阶梯中处于较低位置,从事技术含量低、劳动强度大的工种,由此也直接导致了他们收入的低下。不论在内地企业的打工者,还是就近就地转移到企业工作的工人,工资收入水平都普遍不高。(15)

当前中国从业结构中的民族性隔阂有传统生产方式和传统文化制约的因素。比如民族地区一部分产业仍因袭着传统的畜牧业和粗放农业,所谓的民族用品生产和传统手工业、小商品生产都由特定的民族所承担;一些少数民族成员因不适应现代生产方式而难以纳入新的经济领域。但族际间文化教育水平的差异乃至整体性的发展差距恐怕是更主要的因素。统计资料显示,2000年和2010年我国汉族人口的文盲率分别是7.26%和4.71%,而少数民族总体则分别是13.15%和8.27%。2000年和2010年我国汉族人口每万人拥有大学生数分别是364人和910人,而少数民族总体上则分别是246人和647人。(16)这两组数据可以说明10年来我国各民族教育水平的普遍提高,但也说明了汉族和少数民族总体上的差距。而正是这种差距决定了从业结构上民族隔阂的持续存在。

民族间文化教育水平发展不平衡导致的从业结构上的问题不但表现在经济领域,也会波及其他方面。比如我们经常提到的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使用问题,虽然经过努力,少数民族干部数量不足的矛盾有所缓解,但政工型干部多、专业技能型干部少,一般干部多、主管和关键岗位干部少等结构不合理现象却并没有明显改变。少数民族在城市化过程中面临的就业困境和生活适应困境,很大方面也是由此决定的。当前我国整体上的城镇化率已达55%,而民族地区则还在40%以内徘徊。这意味着未来民族地区的城镇化将有很大的发展。中央一再提出要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为各族群众走出农牧区到城镇和企业就业、经商创业提供更多帮助。这无疑是提升少数民族发展水平的有效举措,也为民族间从业结构上的互嵌提供了很好的机遇。但到底这种互嵌的实现程度有多大,完全取决于民族间文化教育水平差距缩小的程度。


五、社区环境的互嵌需慎重


社区环境或居住的互嵌总体上属于社会结构中的人口分布结构,从民族分布角度讲就是散居或混居。人类的“同类而居”规律形成了原生性的民族聚居,也造就了民族交往后的杂居;而随着民族交往的深入也必然造成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散居。所以,从聚居到杂居再到散居是民族过程在族体分布形态上的演进规律,也是民族实现交融的一种基本趋势。相比分层和从业结构中的互嵌,居住互嵌最为深入、最为直观、最能反映民族关系的性状。中央在讲民族互嵌时将“社区环境”与“社会结构”并列,显示了对居住互嵌问题的特别重视。

“聚居”是民族的原生居住形态。没有聚居就没有民族的形成、民族特点的保持,也没有当今的民族国家。就此而言,人们一般都不讲打破聚居。但从聚居到杂居和散居是大趋势,谁也阻挡不了。因为只要民族有交流来往就不可能保持完整的聚居,总会要有人走出去和别人一块共事共居,从而形成民族居住格局上的杂居和散居。“杂居”在学界有时和“散居”被模糊为一个概念,其实应该分别出来。因为从实践来讲,打破聚居后的人口与他民族共居,存在着完全以个体为单位和以小群体为单位两种形式。前者就是散居而后者只能称为杂居。

杂居是一种小的聚居,它可被视作是民族聚居走向散居的一种过渡形态或中间形态。杂居的形成有其必然性,即走出原居地的人们总是期望与有着共同文化和亲缘关系的本族同胞同居一处,以此获得情感支持和利益维护。然而杂居群体又天然具有排他性,对外来文化具有强大的免疫力,这对民族之间更进一步的交往不利,也容易为不良分子所利用对社会稳定和管理造成麻烦。所以国际社会普遍将因杂居而形成的族际隔离视为一种社会问题,提出和实施各种措施予以治理。在我国,从中央提出建设互嵌式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的背景来看,主要针对的是这样两种现象:一是一些地区原来民族分区居住的情况就比较严重,又在新的条件下得到强化,成为民族关系改善的严重障碍。比如在新疆,阿克苏市的维汉聚居区以大十字为分界线,以东主要为汉族居住区,以西基本是维吾尔族居住区;喀什市的汉族主要居住在环江一带的商业区,维吾尔族主要居住在艾提尕尔清真寺周围及老城区;和田市的汉族主要聚居在广场周围,周边则为维吾尔族居住;(17)而乌鲁木齐市的南维北汉格局更是众所周知。这种分区而居的族际隔离状态在“7•5”事件之后明显强化了。二是随着城镇化的推进,大量的少数民族人口进城后以某个点为中心继续聚族而居,甚至国内外同一宗教的人口也同居一处,形成了城中村。所以,不论为打破民族隔阂、促进民族关系改善还是便于城市的现代化建设和管理提出建设互嵌式的社区环境都是必要的。

但互嵌式社区环境该怎样建设?目前在各地都有所探索。尤其是新疆和田地区的相关部门通过经济补助、环境优化、教育资源倾斜等方法,对城乡规划、小区安置点、村组楼栋的人口结构进行设置;喀什地区在干部集资房分配中引导各族干部混合居住;乌鲁木齐天山区也着力推进嵌入式小区示范工程等。(18)我们期待着各地成功的实践,然而需要重视的是,推进包括社区环境在内的民族互嵌是一个新的政策倾向,关系着民族团结的大局,应当审慎推进。

(一)居住结构的互嵌不应当孤立进行,而应在分层结构和从业结构互嵌的基础上协同推进

道理很简单,和什么人住在一起人总是有选择的,除非迫不得已。当社会分层还是和民族对应的时候,位于不同层级的民族是不可能住在一起的;同样,在社会分层与从业结构还密切相连的情况下,让不同从业结构中的民族成员住在一起也是强人所难的。所以,民族分层和从业结构的问题解决不了,只是在居住上嵌入,不但解决不了交融问题,而且会是一种相反的结果。在此问题上,中央关于发展是解决民族问题总钥匙的观点必须得到坚持。因为只有发展,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民族分层的存在,奠定民族平等交往的基础;也只有发展,才能打破聚居,创造民族深入交往包括共居一处的条件。新疆和田市2014年启动的“团结新村”项目建设,政府投资,让数百户拆迁户、失地户的维汉居民交叉居住,使他们有稳定的住所、稳定的产业、稳定的收入,已经产生了好的效果。(19)这种将居住互嵌和发展结合起来的做法无疑是一条走得通的路子,具有示范效应。实际上,现实中真正在居住上实现了民族互嵌的正是已经消除了分层和从业结构差距的各民族的“单位人”和社会精英。他们在一个单位工作,从事同一个行业,也总是在同一个家属区生活;他们有各自的民族身份,却从不或极少以此来作为社会交往的条件。相反,与聚族而居相伴而生的总是与发展滞后相关的民族分层和传统产业行业。所以,当我们把民族互嵌的理念放在社会结构大视野的时候,就已经决定了相关社会结构互嵌的关联性,决定了各自的位置和逻辑关系,而其中的居住互嵌是排在这个链条后端的。

(二)居住互嵌需要打破的是妨碍民族交往、对现代生活进步和发展形成障碍的“社区环境”,而不是全部的民族聚居和杂居

我们应当明确,从聚居到杂居再到散居是一种民族分布结构的演化规律,它同民族形成、发展和消亡的规律是对应着的。正因为如此,经过长期历史磨合,尤其是经过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我国的城市包括原本聚居程度很高的民族地区城市散居化程度已经普遍很高。可以相信,打破封闭、走向更大程度散居的趋势在现代化的推动下只会增强,不会终止。我们大可不必为个别地区暂时出现的居住分区隔离回潮现象而忧虑。同时我们也要知道,聚族而居也是一种人的本能。走出家门的人们总是会向与自己同质性最高的群体靠近,包括阶层、宗教、同乡、同业,也包括同族。如果不是这样,就不会有中国人在外的“唐人街”,也不会有中国城市内的“城中村”。这些自然形成的社区在维系民族情感和传统文化方面有着独特的功能。一个民族要寻找自己的历史和传承,离开了聚居都会变得不可能。研究者们已经注意到,倡导民族互嵌不宜简单地否定现有的民族居住模式,采用非此即彼的思维方式会带来事与愿违的结果,应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20)所以我们在看到民族居住散居化趋势的同时,也要看到聚居和杂居仍会长期存在这个事实。居住互嵌需要打破的是妨碍民族交往、对现代生活进步和发展形成障碍的“社区环境”,而不是全部的民族聚居和杂居。只要有民族存在就会有聚族而居,指望靠互嵌来消除现存的聚居杂居和指望马上消除民族现象一样是不现实的。

从前述中央提出互嵌所针对的问题来看,不论是原有民族分区聚居现象的增多,还是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进入城市后的聚族而居,由于加剧了民族关系的疏离,为城市管理带来了问题,由此提倡民族互嵌是必要的。基于我国的现实情况,建立互嵌式社区无非是这样三种情况:一是调整原有民族分区的居住格局实行混居,二是使外来人口进入本地社区,三是建立混居型的新社区。从政府主导的角度来看,第一种情况几乎是不可能发生的。因为在法治社会,政府并没有权力随意安排或调整人们的居住地,尤其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下。政府所能做的只是通过政策提升混居型社区的某种优势加以引导,而不能动用行政力量强制。第二种情况也很难发生。因为同样是法治和市场经济的大环境,政府同样不能率性而为,而完全靠社区居民的“觉悟”来接收外来人口也是靠不住的,何况还是文化差异和认同差异很大的其他民族。当然,除非这些外来人口具有进入当地社区的能力和意愿。只有第三种情况有较大的实施空间,但条件是政府掌握相应的住房资源。大家都很推崇新加坡按种族比例来分配住房、调节族裔关系的经验,但新加坡能够这样做的关键恰恰在于政府掌握着大量的公租房。按照国家的十三五规划,未来几年以进城农民工和新就业毕业生为主的“新市民”将成为我国消解城镇住房库存的重要力量,而其中以保障性住房为主的社区建设也将提上日程。这无疑是解决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进城后互嵌问题的一个重要契机。此外,在生态移民、扶贫搬迁、灾后重建、新型城镇化等方面政府也可着力在互嵌方面有所作为。其中最重要的是深入调查,搞好规划,充分注意和处理好民族之间的差异。

(三)注重相互接纳和包容的软环境建设

上述情况说明,居住上的互嵌在现有的工作实践中是有很大局限的,大体上只是有条件地适用于新社区的建设。但如果严格按中央的要求,我们所要推动建立的是各民族相互嵌入式的“社区环境”。而“社区环境”就不仅包括社区本身,还包括有利于民族间相互接纳包容的软环境。这样的一种互嵌,不但新建的互嵌式社区需要,传统的民族聚居区和杂居区也需要。

对于能够建立起的互嵌式社区来说,民族间的混居只是实现了空间上的互嵌,但能否在文化上、情感上相互认同和接纳还需要做很多的工作。这些也可以被理解成文化和情感上的互嵌,或者如有学者指出的“在民族关系或族际关系领域,互嵌实质上是一种关系,是指不同民族成员在心理、现实生活等层面相互交接、相互理解、相互认可的和谐关系,通俗地讲,就是不同的民族成员和睦地在一起。”(21)而所谓促进邻里间“相识、相知、相融”,在社区范围内开展“与邻为德、与邻为善、与邻相助、与邻相乐”活动,“社区干部串百家门、知百家情、解百家愁、暖百家心,使社区居民遇事有人管、权益有人护”等,(22)正是建立情感互嵌和文化互嵌的具体工作。

对于仍然保持聚居的社区来说,落实互嵌不等于拉来不同民族的成员住进社区;而重新走回本民族聚居区的居民也没必要一定再让他们回来。因为“强扭的瓜不甜”。在民族间的矛盾心结没有解开之前,在没有形成良好的民族团结氛围之前,外来民族成员即便住在这个社区,也会是和别人格格不入的。一切有待水到渠成。民族之间真正相互接纳了,关系和谐了,打破聚居相互嵌入的趋势想拦都拦不住。所以,要紧的是先从观念上嵌入,为从空间上嵌入创造条件。人们已经认识到,互嵌模式的两个关键因素是空间关系和心理认同。较之空间上的互嵌,彼此之间的文化融通和心理接纳是更为根本的环节。(23)这一点,不论对于新建的互嵌式社区还是旧的民族聚居区都是适用的。

而如果真正从心理上和文化上实现了互嵌,是否一定要实现居住上的互嵌或混居就不那么重要了。因为心理和文化上的互嵌已经等同于我们所讲的“交融”了。

参考文献

①《中共中央国务院召开第五次西藏工作座谈会》,新华网,2010年1月22日。

②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论述中,民族融合始终被肯定,列宁更明确讲:“社会主义的目的不只是要消灭人类分为许多小国家的现象和各民族间的任何隔离状态,不只是要使各民族互相接近,而且要使各民族融为一体。”见列宁:《社会主义革命和民族自决权》,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研究所编:《列宁论民族问题》下册,民族出版社,1987年,第503页。

③④《人民日报》2014年5月30日关于第二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的报道。

⑤陆学艺:《当代中国社会结构与社会建设》,《北京工业大学学报》2010年第6期。

⑥马克思、恩格斯:《共产党宣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272页。

⑦[美]马丁•N.麦格:《族群社会学:美国及全球视角下的种族和族群关系》,祖力亚提•司马义译,华夏出版社,2007年,第36页。

⑧马戎:《中国各族群之间的结构性差异》,《社会科学战线》2003年第4期;梁茂春:《广西各民族间的结构性差异》,《广西民族研究》2001年第2期。

⑨梅祖蓉:《美国种族主义“正当性”的来源与建立》,《世界民族》2015年第4期。

⑩有的研究者不同意用“民族分层”来分析国内民族之间的差距。其实,分层是对差距存在的另一种描述,仍然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只要存在以民族为单元的纵向差距就是一种民族分层的表现。

(11)这十大阶层是:国家与社会管理者、经理人员、私营企业主、专业技术人员、办事人员、个体工商户、商业服务业员工、产业工人、农业劳动者、城乡无业失业半失业者。见陆学艺主编:《当代中国社会流动》,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第9页。

(12)(16)郭未:《中国少数民族人口发展分析:2000-2010》,《人口学刊》2014年第6期。

(13)李建新、常庆玲:《新疆各主要民族人口现状及变化特征》,《西北民族研究》2015年第3期。

(1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国政府网。

(15)李晓霞:《新疆少数民族产业工人队伍发展及现状分析》,《北方民族大学学报》2015年第4期。

(17)李洁:《当前新疆南疆地区城市维汉民族关系解析》,《新疆社会科学》2012年第1期。

(18)(19)姜禾:《新疆和田市推动民族互嵌式社区的实践与启示》,《管理观察》2015年第16期。

(20)(23)来仪:《城市互嵌式社区建设研究》,《学术界》2015年第10期。

(21)严庆:《互嵌的机理与路径》,《中国民族报》2015年11月6日。

(22)郝备:《推进各民族相互嵌入式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的思考——以哈密地区为例》,《中共乌鲁木齐市委党校学报》2015年第5期。

来源:《学术界》2016年第4期



    进入专题: 民族融合   民族交融   民族互嵌  

本文责编:陈冬冬
发信站:爱思想(https://www.aisixiang.com)
栏目: 学术 > 社会学 > 民族学
本文链接:https://www.aisixiang.com/data/103231.html

爱思想(aisixiang.com)网站为公益纯学术网站,旨在推动学术繁荣、塑造社会精神。
凡本网首发及经作者授权但非首发的所有作品,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网络转载请注明作者、出处并保持完整,纸媒转载请经本网或作者本人书面授权。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爱思想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分享信息、助推思想传播,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若作者或版权人不愿被使用,请来函指出,本网即予改正。
Powered by aisixiang.com Copyright © 2024 by aisixiang.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爱思想 京ICP备12007865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602120014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管理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