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马克思•韦伯在社会学领域一直有重大且深远的影响。但是,学界长久以来将注意力放在韦伯社会学的本体上,忽视或误读作为其认识论的理解社会学范式。本文针对其社会学认识论,强调并深入解析“情势因果律”“理性化过程”“方法论理解”和“理想型”等理解范式的核心因素及其内在理论联系,从重要性和科学性两方面厘清了对此的误读,回答了对其的质疑。不同于杜尔凯姆式将社会看作“物”,将社会现象看作“社会事实”的观点,韦伯理解范式从个体及活动的众多关系/联系出发,强调了心理因素、意图和价值等在构建社会时的重要性。区别于整体论或结构功能主义,理解社会学根据广义的“理性化过程”,以“理解”为方式把握某一具体情境中诸因素的相互影响和内在因果联系,并建立一种“理想型”的认识。如今,社会学研究越来越强调社会化过程中的联系、沟通、信任等因素。对韦伯理解范式的厘清和解析无疑可以为此提供宝贵的理论财富。我们可以借此突破传统的面向功能与整合的社会研究,转而思考吸引、联想、共生下的沟通与和谐的“社会性”课题。
关 键 词:理解社会学 社会学认识论 情势因果律 理性化过程 理想型
一、引言
作为现代社会学的开创者之一,马克斯•韦伯一直享有崇高的学科地位。他的学说也不断地影响之后的社会学研究,其对法律、宗教及社会经济等维度的研究直至今天仍具指导意义。事实上,韦伯的社会学本体研究一直由其社会学认识论体系所贯穿。他本人也一直十分重视阐述作为其认识论系统的理解范式。①但是,学界长期将关于韦伯的理论研究重点放在社会学本体上,却很少涉及认识论层面。这种研究倾向不但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造成了韦伯思想的被边缘化,也在今日造成了形形色色的误读。韦伯思想也因此一直笼罩了一层面纱,对其思想的解读呈现众说纷纭的局面。
一方面,一些社会学家试图将韦伯的认识论观点与更为流行的整体论社会学相调和。诸如帕森斯,在构建其自身的社会系统理论时,就宣称同时吸收了杜尔凯姆和韦伯的观点。借用杜尔凯姆的理论姿态,但同时又强调系统化过程中个体行动者的重要性。
另一方面,一些社会学家在认识到理解范式的重要性后,试图通过寻找相似性而消减理论冲突。雷蒙•布东(Boudon,1998:93-136)在其《杜尔凯姆和韦伯:方法的相似性》(Durkheim et Weber:Convergences de Méthode)一文中就曾指出,杜尔凯姆本人也强调:个体出于功能需要而结成了社会。布东认为,即便在不同的著作中存在明显的理论矛盾,杜尔凯姆其实也认识到了个人在形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韦伯与杜尔凯姆也因此在认识论层次上是统一的。
事实上,如果参考个人和心理在构成社会时所起到的核心作用,那么很难真正调和整体论和理解范式这两种理论倾向。吉登斯就曾指出,帕森斯不出意料地导向了一个形而上的缺乏能动性的功能主义世界。虽然帕森斯将个人作为一种在社会化过程起始阶段推动社会运行的必要方式而整合进了行动系统,但是一旦整体性的社会化过程开始运作并形成诸如机构等具有鲜明功能的社会组织,那么作为社会发起者的个人就被各种带有独特功能的机构或组织所取代,从而失去了对社会的推动作用。帕森斯理论体系因此只是韦伯思想的“支流”。对于后者来说,个体不但是行为或现象的发起者,同时也一直是所有社会关系的持有者、改变者和终结者,而帕森斯的行动系统中的个体事实上只是部分和暂时地具备这些特征。
至于布东,我们必须强调,杜尔凯姆并不像韦伯一样将行动及其意图作为社会学的核心因素,而更多的是将个人和整体性的社会设置在了对立的位置。我们由此认为,布东忽视了杜尔凯姆本人的一个理论困境:在对社会进行建构的过程中,他通过强调祛除心理分析倾向而达到社会学方法论的科学性;但事实上,在这个过程中他又不可避免地在某种程度上借用了他希望祛除的心理分析。由于社会中的人不可避免地与个人的心理相联系,而严肃的科学研究不能武断地将其割裂,所以这个困境看起来是不可避免的。对社会的研究必须关注个人的心理运行。如同之后的帕森斯,在解释社会的构成或现象的形成时,杜尔凯姆别无选择地采用了对个人心理因素的思考。然而,对他或帕森斯来说,由于个人被套上功能的外衣,那么一旦完成其形成机构或发起现象的功能,个人就不得不停下来,而将其本来所具有的“推动者”的位置让渡于整体性的社会。
面对这种困境,布东强调杜尔凯姆认识论是为了建立一种理论,用来同时满足外在和内在指标,并因此来避免抽象的、重叠的、循环的假设。但是,这种解释并不能说明杜尔凯姆的社会学思想就因此带有某种韦伯式的“理解”维度;相反,它用一种暗含的方式指出:理解范式因兼顾了个体和社会现象之间的联系而具有其自身的理论优势。
韦伯的理解范式实际上提供了一个完整的认识论体系。我们将其独特性归纳为若干主要因素:(1)社会学的独特范畴;(2)作为认识基础的情势(conjoncture[法])因果律;(3)作为科学方式的“理解”;(4)区别于笛卡尔式理性的理性化过程;(5)基于理解方法论的理想型。这些因素内部间极强的逻辑联系系统地提供了理解范式的认识适当性和方法必要性。前三点因素相互结合,提供了韦伯社会学的认识论基础;而后两点因素则主要面向认识过程而言。理解范式也因此给出了一个超越传统的微观—宏观之争的新型理论视角。②
笔者认为,理解范式解决了杜尔凯姆(甚或之后的帕森斯)③面临的一个理论困境:社会化过程并不是一个双阶段的运动(社会首先为了满足人的某种需求而产生;反过来这个社会中的人又为了满足某种社会的功能需求而存在),而是一个连贯、完整并不断演化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个人和社会相互影响。个人因此既不附属于社会这个“外在的机器”;也不能脱离社会而独立存在,或将社会作为其纯粹的产物。联系到现实,一方面,社会学分析不能脱离具体的人和现象而空谈结构、规律,从而导向限制甚至取消个体的“完美社会”。另一方面,也要摒弃各种不切实际的形而上学或“唯名”、“唯灵”论对社会学的影响。
因此,以理解范式为中心来廓清对韦伯认识论的误读就显得十分必要。同样,在现今的社会学发展中,存在大量针对具体社会现象的研究。然而,如果缺失更为基本的认识论分析,这些研究十分容易陷入各式各样的功能主义、简化论和机械论的误区。本文所开展的深度解析可以深化和完善我们的认识体系,从而避免研究中的各种理论陷阱,导向一种更为开放和精确的社会学研究。
二、理解范式的认识论:范畴、情势因果律和方法论理解
(一)社会学的范畴
实际上,在欧洲大陆众多社会科学思想中,我们可以很直观地以莱茵河为界,区别出法国和德国这两个基于不同认识范式的理论传统。前者更强调社会运动、组织、正义等因素;而后者更关注历史、生活世界等以人为核心的文化概念。作为社会学先驱之一的韦伯深受其所处的德国哲学社会科学环境影响,也因此在理论分布中处于与继承法国传统的杜尔凯姆相对的位置。无论是认识论还是方法论层面,韦伯都反对杜尔凯姆式的将社会当作“物”(chose[法]),将社会现象当作“社会事实”(fait social[法])的研究(Durkheim,1937:15)。
韦伯认为,社会并不是直接的实体对象,而是人及其众多关系/联系的现象性集合。同样,社会现象也不是“事实”,而是一系列社会活动之和。我们不能在认识论体系中预设一种自生并独立的社会。而社会学“致力于针对社会活动开展理解,并以此规律性地解释其运行和影响”(Weber,1971:52)。那么,行动者的行为及背后的意图则在活动中扮演中心角色。群体性的行动者、他们的社会行为、意图和自然或社会环境等因素构成了一个复杂整体,不停地相互运作。社会活动包含广义上的行为。因此是否“行动”并不是关键;只要包含主观意图,并在行为中与他者的行为产生了关系,行为即确立。在这个意义上,不作为、默许或容忍等也属于行为和社会活动。因此,在韦伯学说中扮演“自成”角色的,并不是整体性的社会,而是其中的人,即社会活动中的行动者。行动者及其意图在行动和互动中的中心作用也无疑是“社会行动者”概念的理论基础。
韦伯认为社会学首先是一门“关于人”并且“为了人”的科学。这一界定实际上包含着两层意涵:首先,社会学区别于自然科学。在这门科学中,从具体的实在中分离出精神特质是十分必要的。对韦伯来说,自然科学和社会学或文化科学之间的区别并不像狄尔泰、齐美尔甚至杜尔凯姆所认为的那样不可调和。但同时,精神层面的运行在社会学和文化科学中不可否认地扮演了决定性的角色。因此,对自然科学和文化科学不加区分同样是不适当的。其次,韦伯认为,无论自然现象还是社会现象都是同质的;精神居于其中,但不能独自创造这些现象。文化科学或社会学的独特性在于这类科学并不是为了“自然地”研究这些事实,而是借用一种“文化方式”去研究。只要统计方法、数字模型或心理学模拟等方法被用来对行动意图和意义进行关注并致力于意图之上的理解,就完全可以成为社会学所采用的科学方法。
根据这两点,笔者认为,对文化在方法论意义上的关注在两类学科中是不同的,而这也是韦伯思想中社会学的特性所在。这就是说,文化科学或社会学关注于独特事件或事件的独特性。而这种独特性的特征正是精神现象的运行。关于人的科学首先是与人的精神维度有关的科学;这种面向整体性的精神或文化的所具有的“理解”并不存在于自然科学中。为此,社会学与文化科学的研究任务就是“理解”地呈现现象所包含的意图或任务。在这个意义上,“理解”作为社会学和文化科学的认识方式区别于自然科学的严格、统一而排他的认识方式。同时,“理解”也因此是方法论的核心所在,它本质上是一种针对独特研究对象的独特研究方式。
(二)情势因果律
韦伯将社会学定义为致力于因果性的研究。但是,精神现象在由时间和空间构成的自然网络中是独特的,社会现象也因此是独特的。它不可复制或重现。那么,社会科学领域内的因果性并不等同于自然科学领域的因果性。后者研究具体对象的一般属性,并找寻可复制、唯一和排他的普遍法则。需要注意的是,自然科学中的因果律的可复制、唯一、排他等特征并不是因果性的普遍特性,“一旦涉及现象中的个体性,因果性的问题就不带有法则性,而是带有具体因果关联;问题就不在于知晓从具体现象中可以得出什么公式,而是在于用何种‘荟萃’(constellation)的方式归因于一个结果”(Weber,1965:157)。韦伯将其看作一个归因(Zurechungsfrage[德])问题,并据此说,“在所有对于‘文化现象’——或还有采取我们这个学科的方法论之后,在现在通常被精确公式化逻辑所使用的‘历史的个体性’——的因果解释之处,关于因果性法则的认识都不是目的而是研究的方式”(Weber,1965:157)。社会学中的因果性因此就是针对具体事件的具体独特的关联把握,其本身也带有独特性。
社会学家的任务并不是发现用来一劳永逸地解释一系列相似现象的法则,而是致力于在每一个具体情况下把握一个相对可信的原因,以一种严肃的方式使自身及其他人对这个情境做出思考④。在现实生活中,的确存在纯粹的偶然行为或行动。那么寻求现象背后的情势因果性,区分偶然行动与社会行动,对社会行动及其背后的意图和价值加以把握等才是社会学家的任务。
(三)作为科学方法的理解
对于韦伯来说,社会学和史学在社会科学中处于独特地位,而这是由这两类科学中“意图”的不同特点所带来的。社会学和史学都是关于人之经验的科学,它们因此试图研究意图的真实性,而“所有教义性的(dogmatic)⑤科学,如法律、逻辑学、伦理学或美学都试图发掘研究对象之意图的正义性或有效性”(Weber,1971:28-29)。社会学和史学因此既区别于自然科学,也区别于研究社会效用或社会正义的科学。如史学一样,社会学不是关于“好”或“公平”的科学,而是关于“真实”或“符合现实”的科学。事实上,如果自然科学和社会学的区别只存在于因果性的不同层次上,我们当然可以在社会学中采用自然科学的具体方法工具来服务于这个独特的因果性。在此观点上,韦伯与杜尔凯姆有某些相似性,而与狄尔泰或齐美尔存有明显不同。韦伯所倡导的理解因此不是镶嵌在认识中的一种自生能力,而是区别于自然科学方法论的一种科学方法论。另外,就方法论层面而言,狄尔泰和齐美尔认为社会科学内的“理解”处于自然科学的“解释”方式的对立位置。但韦伯并不认同这个区别:“理解”只是文化科学内部一个特别领域所采用的特别方式——一种“解释”的理解。它只限于科学过程中,由学者当作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