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我首先感谢北京当代经济学基金会建立中国经济学奖,以此推动经济科学和社会科学在中国的进步;感谢他们对我的工作的承认。
我感到自己在许多方面都非常幸运。首先,能够有机会同时亲身经历和观察文化革命、经济改革和其他国家的社会经济。对于社会科学研究,这是极其难得的机遇。其次,从自学的时期起,就有机会结识了很多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工程方面,国内最优秀的学者。在诸多方面受到他们的熏陶和影响。有幸得到老一代经济学家于光远、张宣三、刘源张、乌家培等的重要帮助。在出国后,有机会在最优秀的学术环境饱受学术熏陶;有机会就学于并结识许多世界上最优秀的经济学家,成为科尔纳和马斯金的学生、同事和亲密的朋友。有机会从国内最优秀的学者,尤其是吴敬琏、茅于轼等老一代的学者,以及无数优秀管理人员、企业家那里,学习和吸取无尽的营养。我还要特别感谢吴敬琏和肖梦主持的《比较》杂志及其前身,在过去二十几年里,及时、系统地在经济学前沿与中国改革的实际之间建立传播交流的桥梁。
最后,我特别感激能有机会与许多最优秀的学者,成为同学、同事、合作者和亲密的朋友。特别是合作最多的,钱颖一、马斯金(Eric Maskin)、罗兰(Gerard Roland)、皮斯特(Katharina Pistor)、黄海州、魏兹曼(Martin Weitzman)、博尔顿(Patrick Bolton)等。不仅在具体研究上得益匪浅,而且得到无尽享用的精神启发。我们由合作产生的交往,是既深入,又亲密的,人的友谊,知识分子的友谊。远远超出单纯的学术往来。是对中国,对世界,对人类社会充满好奇和充满关切的,钻研探索的交往。但是,我必须澄清,本致词没有同任何合作者讨论过。所有的表述,尤其是任何可能的不适当、引起争论的表达或者谬误,都完全是我个人的责任。
以下简略概述我在三个方面的工作。第一个方面是对中国官僚制度中的激励机制问题的分析。第二个方面是对司法制度中相关的激励机制的研究。第三个方面是软预算约束对激励机制的影响,包括对制度和创新的关系等。其中后两个方面是普遍性研究。我把中国面对的问题,看成世界上的普遍性问题的某种表现。这三个方面的研究的发现,都有一个共同点。最后,我会在总结里,对这个共性谈几句。
对中国制度的分析
自从秦朝建立帝国,中国就开始了以官僚制度(以下我都使用中性的学术术语官僚制度bureaucracy)为基础的全面统治。这个官僚制度历史之久远,构造之复杂,其影响早就远超出中国的范围。对这个制度进行理论分析,不仅对中国的改革重要,而且在社会科学中,如同对民主制度,对市场制度的理论分析一样,自古就具有普遍的学术价值。在现代化之前,从很大程度上,欧洲的官僚制度是从中国引进的,或至少是曾深受中国传统官僚制度影响。在18、19世纪,一些社会科学大师们就认识到这点。其中亚当斯密,马克思,韦伯等,对中国帝制下的官僚制度和全面国有土地制度等,都有过认真研究。在这个官僚体制中的,被西方文献称为任人唯才或择优录用(meritocracy)的制度,至今都在社会科学中有基本影响。如今,随着中国在世界上重要性的上升,又重新引人注目。当前在政治学、经济学和社会学里,有大量这个文献的现代版。这关系到认识这个官僚制度的激励机制,用人制度,以致于其基本性质。我这里概述的工作,从机制设计理论的概念的角度,重新认识这个古老又现代的巨大文献所关心的基本问题。
中国在1950年代形成的制度,起源于中国两千年帝制形成的官僚制度,加上在十九世纪末以来的外来制度的冲击,尤其是当时全面引入苏联极权制形式的官僚制度,综合而成。在这个基础上,历经灾难性的大跃进和文革等重大制度变革,形成了改革开始时的制度。其基本特点是:1)全面国(集体)有制;2)党-政不分;3)严格的,自上而下组织和控制的党政行政机构,是严密控制全国政治、经济、意识形态和武装力量的核心;4)在行政、经济方面,则高度的向地方党-政放权;全国经济由千百个大而全、小而全的地方经济合成。其中最后一点是使中国制度区别于以苏联为代表的典型极权制度的主要特点。基于已有的政治学和经济学的文献,为了更确切地分析,我将其描述为《向地区分权的极权制》,或分权式极权制。
在这个制度的基础上启动改革之后,民企从非法变成合法,驱动了国民经济的高速增长。人均GDP 在三十几年里增长了26倍。相比改革前,中国的经济制度有了很大的变化,相应的政治、社会、法律制度也都有了显然的变化。在改革后的制度里,民企占了全国经济的主体,其中包括非盈利组织;私有产权得到了宪法的保护;经济学、政治学、法学等社会科学在国际上的主流,不但得到了承认,而且取得了发展。这些变化了的制度成分,加上继承的以上概述的一些老制度的成分,合在一起成为中国今天的制度。这是世界上独一无二的特殊制度(但并不意味着这个制度不遵循人类社会的相同的基本规律,例如激励相容原理等)。作为深入认识这个制度的一步,我把这种政治上高度集权,行政和经济上高度分权的,民企占经济主体的制度,描述为《向地区分权的威权主义制度》,或者分权式威权制 (Xu, 2011)。
从分权式极权制过渡到分权式威权制,用了二十多年。其间发生过几个较大的变化,但多数是渐变。然而,正式承认企业家在社会中的地位的2002年中共党章,和正式承认私有产权的2004年国家宪法,从基本法的角度,确切地标记了制度性质的变化。
中国如何成功地,从文革继承来的极端压制的制度,变革成如今民企占多数的,经济中等发达的制度?如何在这个改革过程中解决官僚体制内的激励机制问题的?对这个问题的回答,直接关系到回答以下更迫切,更具挑战性的问题:在今后的改革过程中如何解决官僚体制内的激励机制问题?中国的改革能走多远?中国能否或如何面对今天的挑战?
改革前,资源完全由各级政府控制。数以百万计的官僚是否积极参与,他们的激励机制问题是否能解决,是改革成功的必要条件。问题是,依赖官僚改革官僚体制,改什么,如何改,谁来改,都直接涉及他们的自身利益。如果改革与他们的自身利益冲突,很多的官僚会消极怠工,甚至抵抗。无论看去设计多么完美的改革方案,都一定无法实施。在苏联东欧集团的改革过程中,不能解决官僚体制自我改革面对的激励机制问题,正是他们失败的主要原因之一。
高度集权的官僚制度,其组织像军队。是否可以像军队一样,靠自上而下发布命令,监督各级官僚的业绩,与严厉的奖惩挂钩,由此解决各级官僚的激励问题?海耶克早在四十年代就讨论过,在军队中行之有效的一套,在社会经济问题中往往不通。原因是,军队面对的是杀敌取胜的简单易见的目标。下级官僚少有机会欺骗,而且上下级之间的利益冲突较少。但在社会经济问题中的政府,不仅面对的目标复杂、多样、多变,为达到目标所使用的手段(成本)更复杂、多样、多变。更困难的是,往往下级自己的利益与上级不同,而且对情况的了解超出上级。
因此,如何解决,如何设计各级官僚的激励机制的问题,是改革必须面对的最基本问题之一。但是,设计和解决各级官僚的激励机制的问题并不能离开已有的制度随意设想。任何能够实施的激励机制,都一定会受到已有制度的约束。
苏联东欧解决不了的激励机制问题,中国在改革的早期似乎创造了“中国奇迹”,即,中国似乎解决了,其他中央计划经济国家无法解决的激励机制问题。这是为什么?改革早期的这种激励机制能持续有效吗?它是一劳永逸的吗?
中国改革早期的做法是,政治上高度集权的中央政府,把大量行政权力和经济资源下放给地方政府,引诱地方政府竞赛GDP增长速度(排序竞争)。在排序竞赛的强大激励下,许多地方政府主动创新改革的方式和手段,甚至冒险,推动了改革和经济发展 (Qian and Xu, 1993; Qian, Roland and Xu, 2006)。但是靠地方政府竞争解决他们的激励问题,取决于一系列条件。最基本的条件是:1)自上而下有效任命、监督、执行的官僚体制(威权制的特点);2)除最高层外,各层官僚机构都组织成“大而全、小而全”的结构(在学术文献里,称其M-型组织) (Qian and Xu, 1993; Maskin, Qian and Xu, 2000; Qian, Roland and Xu, 2006);3)政府只有一个可以明确定义、清楚度量的竞争目标;4)忽略竞争目标之外的其他问题不会造成严重后果。在隐含假设条件3)和4)下,马斯金-钱-许证明,中国制度(M-型组织)比苏联制度(U-型组织),能更好解决激励机制问题 (Maskin, Qian and Xu, 2000)。李洪彬-周黎安 (Li and Zhou, 2005)及之后许多实证研究也表明,地方竞争起了重要作用。伴随着在这个方向上,经济学和政治学的文献的快速增加,对meritocracy官僚制的当代研究也在快速增长。
但这里我想强调的是,以上的四个基本条件并不总能得到满足。因此,类似地区竞争这样的,官僚机构之间的排序竞争,并不总能解决官僚机构内的激励机制问题。如果没有产生严重的制度性腐败,在分权式威权制下,前两个条件在中国,都自动可以满足。以下我们注重分析后两个条件。
条件3)保证在前两个条件满足的前提下,地方竞争生效,能够对所定目标提供高强度激励的效果。条件4)则保证,地方竞争不会带来严重负面效果。由于GDP是度量市场活动总和的统计指数。其定义明确,度量清楚,而且地方政府之外的其他机构容易独立核算,把GDP增长速度作为地方政府竞争的目标,不仅满足条件3),而且全面覆盖了经济的所有领域,减轻了条件4)对问题的限制。这与大跃进时地方政府竞争亩产,有巨大不同。但是,GDP统计不包涵教育、环境、不平等、社会稳定、腐败等诸多方面社会问题。而这些是政府的基本责任。因此,把GDP增长速度作为地方政府竞争的唯一目标,不满足条件4)。在违反条件4)的后果可以容忍的情况下,地区竞争能够较好地解决激励机制问题。但这只是暂时的。
早在多年前,人们就已经逐渐认识到,唯GDP的地方竞争在许多方面带来严重负面后果,希望能改进。但重要的是,如果试图不改变体制,试图限制在条件1)和2)之下,寻找解决方案。那么,能够找到的方案,最可能还不如地方竞争GDP,例如,以其他单项指标取代GDP;或者因为违反条件3)而丧失激励效果,例如以多项指标或以定义不清、度量困难的其他综合单项指标取代GDP(如Holmstrom-Milgrom(1979)指出的)。
下面让我简单总结这部分内容。自上而下统治的官僚体制,永远面对基本的激励机制问题。能够相对较好解决激励机制问题的是特殊情况:或者是特殊任务(如救灾);或者是特殊时期(如改革早期)。因为官僚由上级任命、考核、决定其升迁。这个机制决定了,下级对上级的考核负责。但下级通常比上级更知道地方发生了什么,上级依赖他们报告信息、执行命令。当涉及下级的自身利益,作为当事人,他们不仅有意图,也有能力欺骗上级。“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是激励机制出问题的表现。不适当设计的高奖励和严惩,由于与官僚的自身利益不相容,就会导致“不作为,乱作为”。没有基本的体制改革,限制在官僚体制内的应对方案,就被限制在放权和收权之间,导致“一收就死,一放就乱”的周期。
地方竞争GDP,只在特定时期、特定条件下暂时解决了官僚体制中的激励机制的一部分问题,是过渡期的手段。当地区竞争在这个过渡手段还没有完全失效的时候,必须抓紧制度改革,用更好的机制取代官僚机制,用更好的机制取代唯GDP地方竞争这种机制。最终解决方案的原则是,1)政府的主要职责必须限制在维持秩序和提供公共服务上。经济和社会中的绝大部分事物的主体,包括资源和决定权的主体,必须是民企、市场和非政府组织;2)使各级官僚的首长,尤其使地方首长的激励机制,与公民直接挂钩,而不是上级考核。逐步地,自下而上地,以选举取代自上而下的任命。法治是这两个转变能正常进行的条件。下面我结合自己的工作,对此做些讨论。
对司法制度的研究
市场经济的发展是以司法制度提供的秩序和保护为基础的。其中,以清楚的法律和独立的法庭,保护私有产权,保证合同的执行的基本重要性在经济学界和法学界里是无争议的。在所有发达国家,中立的法庭是执法的主体,这是几代人经历的基本制度,被当代发达国家认作天经地义。但是,自从二十世纪以来,在发达市场经济的许多领域中,例如在金融、医药、航空及许多有重大安全后果的领域,都引入了监管机制,辅助法庭执法。监管意味着执法者包括了行政机构,而行政机构是很难中立的。在引入监管维护市场秩序方面,无论在经济学界还是在法学界,都存在严重分歧。第一个问题是,为什么需要监管?如果法庭执法能解决所有的问题,维持市场秩序,引入监管则只有弊而无利。为什么不能用法庭执法解决所有问题?第二个问题是,谁来监管,或谁来执法。当由不中立的行政机构执行监管时,政府失灵的问题就堂而皇之地进入了执法领域。如果没有监管,可能产生市场失灵,那么,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孰轻孰重?对这些问题的解答,不仅关系到对司法制度的基本认识,也直接关系到制度设计,关系到改革的设计。
对比发达国家,中国面对的问题更基本、更严重。在缺少独立有效的法庭执法的条件下,政府监管取代了大量法庭执法。在相当普遍的范围,过度依赖监管往往是有意的政策设计,有些是一厢情愿,有些可能是不得已而为之。过度依赖监管的弊病广泛而且严重。不仅存在大量执法不公的问题,而且存在很多领域不能执法、没有执法的问题,因为监管不可能面面俱到。如何改革中国的司法制度,是中国改革面对的最基本问题之一。
受哈特的不完备合同理论解释产权(2016年诺奖)的启发,我们提出了不完备法的理论,解释执法制度的基本机制 (Pistor and Xu, 2002)。解释在什么条件下,只有法庭是最优的执法机制;在什么条件下,需要监管一类的行政执法制度辅助法庭执法;以及,在什么条件下,如何类执法对社会更优。
不完备合同理论是在完备合同理论的基础上的发展。与这点相似,不完备法律理论是在经典法学基础上的发展。即,我们的理论与经典法学理论是包涵的关系,而不是冲突的关系。已有的经典法学或法-经济学理论,都有两个隐含的基本假设作为起点(尽管有些经典法学理论奠基者们可能并没有意识到存在这个假设):第一,法律是完备的(或者可以设计成完备的);第二,法庭是中立的。第二个假设符合所有发达国家的基本现实。也是我们的基本假设。但我们的理论放弃了经典法学理论中,法律完备性的基本假设。因为,这正是理解不同执法制度的起点。而且,这使理论更接近现实。
法律完备性的假设,意味着完美设计的法律条文中应该既没有漏洞,也没有歧异。在这个条件下,为保证司法公正,独立的法庭必须只能是事后执法、被动执法,保持在诉辩方之间持中立的立场。通过法庭事后执法,最优设计的完备的法律可以达到最优阻吓的效果。最优设计的完备的法律规定,任何违法行为招致的惩罚,必须超过此行为给违法者带来的收益。这使得,在公正执法的社会里,所有理性的人,面对法律和执法,会选择不犯法。这就是法庭执法的最优阻吓的均衡状态。这是著名的边沁(Jeremy Bentham,18世纪;法学家、功利主义哲学家)-贝克(Gary Becker;其1961年关于法庭执法的论文是获得诺贝尔奖的主要工作之一)理论的概要 (Becker, 1968)。按照这个理论,监管不仅多余,而且因为引入政府失灵而有害。在十八世纪到1920年代之间,完全依赖法庭执法维持市场秩序,在没有政府监管的条件下,英美金融市场的大发展,为产业革命提供了必要的金融支持。这段重要的历史事实,很好地支持了边沁-贝克理论。但是,自从1929年危机以后,从美国开始,几乎所有现代法治社会中,都逐渐引入了监管,即两种不同的执法制度。
我们的理论解释是,如果法律是不完备的,理性的人,包括法官、律师和任何非法律行业的人,对法律的理解,尤其关于是法律覆盖的范围和惩罚程度,就会各有不同。他们的计算就会不同。这样,即便是中立的法庭,单靠事后执法,也没有最优阻吓的功能,即阻吓失灵。因此,就需要设计不同的执法制度,来辅助法庭执法。这是不完备法律的理论解释为什么存在多种司法制度的基本要点。
按照不完备法律理论,引入不同于法庭的执法机制,是为了应对法庭阻吓失灵。因此,这种机制必须是与法庭的被动执法互补的,是事先主动预防机制,即不能由法庭执行。这就是通称为监管的实际运作机制。但问题是,无论是作为行政分支的监管机构,还是与政府独立的其他实际施行监管的机构(例如商会、行会等),无论他们是否独立 ,无论他们是否有高尚的道德,只要从事主动执法,就丧失了在诉辩方之间中立的立场。不中立的执法机构不仅可能会执法不公正,而且其执法的权力,可能会成为产生腐败的制度根源。我们统称以上问题为监管失灵,是一种政府失灵。
为了降低出现监管失灵的机会,减轻监管失灵带来的社会后果,监管制度的设计应该遵循以下原则:1)保持监管机构中立;2)限制监管的权力范围。由于监管的主动执法方式,使其运作丧失中立,监管机构比法庭更容易不公正,更容易腐败。这使得监管机构本身在所监管事物中是否中立,对于执法公正和防止腐败,变得尤为重要。保持监管机构的中立,包括独立于政治权力,以力保其执法的中性,防止政治权力扰乱公正执法;独立于商业利益,防止商业利益侵蚀执法公正。监管机构一定要尽量独立于其他行政权力。在限制监管的权力范围方面,监管机构的权力,必须严格地限制于预防性的民事执法,限制于狭窄界定的专门领域。即便在其负责的专门领域内,所有超出预防的执法及刑事执法方面,监管者都必须无权执法。面对任何事后执法,刑事案件,执法权必须在法庭,而监管者的执法职能必须转变为起诉方。
法律的不完备性与技术和社会的变化及复杂性紧密相关。技术和社会越经历快速革命性变化,法律就越不完备。熊彼得的“创造性破坏”通常用来讨论在技术革命时期,技术、企业、市场和经济增长中的现象。不完备法律的理论则从新的角度,从制度的角度,重新认识“创造性破坏”。重要的是,技术革命带来的破坏可以成为绝对的破坏,包括对法律、秩序的破坏,而不是天经地义地,注定会成为“创造性破坏”。实际上,在已经建立了法治的社会里,技术和社会经历的快速革命性变化,常会破坏已有法律的完备性,因而破坏市场秩序。能够以创新方式应对这些挑战的制度,能够在司法制度中产生“创造性破坏”的制度,才把绝对的破坏,转变成“创造性破坏”,才可能保持法治,保持市场秩序,使得新技术得以有利于经济增长,有利于和平和进步。
引入监管会给社会带来很高的成本,因为预防性事先主动执法的性质,也因为监管失灵会带来很大的社会成本。在已经建立了法治的社会里,对于某个领域是否引入监管,都要认真权衡利弊。只有在满足以下条件,不得不监管的领域里,才引入监管。1)法律高度不完备的领域;2)伤害性活动导致的社会后果特别严重的领域,例如直接威胁生命安全或产生巨大负面外部效应的行为。
对中国,国情决定改革和关切的重点不同。如上所述,司法制度的核心是独立的法庭。在尚未建立独立法庭 ,甚至不意识司法独立的重要性的条件下,把主要注意力放在政府监管上,会误导改革的方向,而且会阻碍建立法治的长远努力。建立有效的独立的执法制度需要长期努力,不可能一蹴而就。但是,建立执法机构,往往是推进许多改革的前提。很多改革不能坐等法治制度的建立。在实际中,为应付当务之急,经常转而依赖行政监管,取代法庭。必须注意,这与法治社会中的,辅助法庭执法的监管有本质差别。因为这里法庭执法碰到的大多数严重困难,多数不是因为法律的不完备造成的。监管往往不限制于事先预防;在权力结构上,往往更服从上级,而不是服从法庭。而且,为暂时目的建立的行政监管机构,而这些机构在这个制度中形成了自身的利益,这些利益就会成为影响长远的法治改革的障碍。
不完备法律理论告诉我们,法庭的独立被动执法是法治的基础;在法庭执法的阻吓功能因法律不完备而大大削弱的某些领域,以监管机构的主动执法作为补充,是最优的执法机制。这是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建立法治制度的发展方向。因此,在改革过程中,一定要首先把重点放在建立独立的法庭的制度上。
软预算约束理论:解释制度与创新及中国面对的经济问题
究发与创新对长期经济增长起决定性作用。但研发和创新面对严重的激励机制问题。制度通过决定研发和创新中的激励机制问题,深刻影响研发和创新。例如,国有制(包括研发与生产)的苏欧国家,研发占GDP比例曾远高于市场经济国家。但由于无法解决激励机制问题,其创新的成果,除了航天与核工业外,普遍远劣于市场经济,尤其是在计算机和生物等前沿领域(因为紧密影响军事能力,苏欧极端重视在这些领域研发的投入)。在创新创业成为中国举国政策的今天,清醒认识制度与创新的关系,尤其是制度改革与创新创业的关系,至关重要。
受到海耶克、熊彼德等的启发,以科尔奈-德沃特里庞-马斯金的软预算约束理论模型为基础,我们提出了一个理论模型,解释制度是如何决定研发和创新中的激励机制的 (Qian and Xu, 1998)。我们解释的要点如下:1)市场制度下的硬预算约束,决定了市场中的研发过程中,事后优胜劣汰的机制(事后特指创新的结果产生之后;事前特指尚未进行创新活动之前);2)优胜劣汰的激励机制,保证研发过程高效率,在较低成本的代价下,使得市场上有大量研发项目,以并行方式竞争,由此提高了全社会研发成功的机会;3)国有制度下的软预算约束不仅违反事后优胜劣汰机制,而且难于淘汰差项目,使研发成本上升,研发效率低下;4)作为替代,国有体制只好在研发尚未展开的条件下,依赖自上而下的官僚体制(或称行政体制),对研发项目进行事先评估。靠减少研发项目,尤其是减少并行的项目,来控制成本;5)这不仅扭曲研发的激励机制,而且在最前沿的创新领域里减少并行竞争,导致“失误”不断。因此,官僚体制中表现出的“错误”百出,实际源于制度。在这个制度内,无论如何奖惩管理人员,都永远不能在前沿领域,摆脱“错误”百出的状态。
即便在发达的市场经济里,研发也深受不同的企业制度、市场制度和司法制度的影响。例如,最近半个多世纪以来,绝大多数的革命性或开创性的,原始的发明和创造,几乎都产生于风险资本资助的创新公司;相反,有充分自有资金的大公司,其研发则集中于改进型,或渐进型的创新;或依赖收购已经拥有创新成果的小公司。
从制度上,风险资本依赖发达的金融市场制度,后者又依赖发达的司法制度。风险投资在参与创新活动时,大多同时涉及多个独立投资者。这是使风险资本能形成硬预算约束的条件。与此成鲜明对照,虽然市场上运作的大公司,自身整体受硬预算约束,但其内部的创新活动依赖自有资金。大公司的内部资本市场无法模拟大量独立的、可以破产的风险资本。因此无法模拟硬预算约束机制。内部独资,充分的现金支持,使得大公司的创新活动的核心机制是软预算约束(或公司能承受的软预算约束)。这从基础上决定了,大公司不在风险最大的领域从事创新 (Huang and Xu, 1998)。在一定意义上,这是从金融的角度,重新讨论,科斯在1930年代提出的,著名的问题,“什么是企业边界”。企业的所有制与企业的边界,是密切相关,而又不同的问题。只有在私有制为基础的市场经济中,由资产的所有者在市场上,自己决定企业的边界,才能在市场上,同时存在有以创新为主的中小企业,又有以大规模开发、生产、销售和服务为主的大企业。既有创新的高效率,又有生产销售的高效率。
与此相对应,政府建立的风险资本,则难以产生政府期待的结果。欧盟、日本等国政府曾试图靠政府建立风险资本,模拟美国的独立私有风险资本,希望推动创新。但是这些努力忽略了风险资本的制度条件。因此,经过了二、三十年的努力,这方面的尝试都不成功。这个教训,以及其中的道理,需要国人吸取。
下面,我应用软预算理论,讨论一下目前最受关注的,中国经济出现的问题:产能过剩与杠杆率猛增。这两个并行的问题都是软预算约束问题驱动的。而软预算约束问题的核心在于国有企业和地方政府在资不抵债的时候,有政府救助,不会破产。这导致他们没有自我约束,不负责任地借贷和扩张。
软预算约束是改革早期,人们就熟悉的老问题。在1990年代,经过有效的硬化预算约束的改革,问题有所解决,为经济发展奠定了基础。但是,硬化预算约束的改革没有继续,近年来,软预算约束以新形式迅猛重返,后果严重。表现为,地方政府以土地抵押的融资平台大规模借债;各类国有企业以巨额的银行债务为支持快速扩张,导致恶性产能过剩问题。更重要的是,软预算约束进入了证券市场。上市企业资不抵债时,不会破产,也不会退市,而是由政府通过各种各样的方式向这些业绩差、严重亏损的上市公司注资。不仅扭曲了金融市场,而且破坏了市场秩序。直接从负面影响创新的融资。
之所以风险资本主要集中在证券市场发达的国家,原因就在于证券市场是一个硬预算约束的市场。而且,硬预算约束反过来又是保证证券市场健康的必要条件。当把这个约束破坏后,整个证券市场便会出问题。
结束语:三个方面的共性
以上各节的讨论,分析在不同制度下,如何解决激励机制问题。包括在官僚制度中,解决各级官僚的激励机制问题;包括在不同的司法制度下,解决所有的人(官僚、企业、个人)守法的激励机制问题;最后,还包括在不同的财政-金融制度中,解决官僚、企业高管和企业家们,与创业、投资相关的激励机制问题。对这几个领域的分析得到的结论,都有一个共性:在任何政治、经济、司法领域,除了军队、消防队等任务简单而且应急的组织之外,以自上而下的体制统治资源和人力,都无法解决激励机制问题。自上而下的政府官僚制度,无法很好解决各级官僚的激励机制问题。自上而下的司法制度,无法有效执法。自上而下的财政-金融制度,会产生软预算约束问题。这些结果不仅说明为什么市场经济超越计划经济,更说明,为了市场经济的秩序和发展,从制度上,尽可能地减少自上而下的行政制度、财政-金融制度、以及司法制度。在必须保持自上而下统治的领域,要尽力缩小其统治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