仝宗锦:深圳视频事件中查验身份证的相关法律条文和分析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940 次 更新时间:2016-06-12 1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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仝宗锦  

深圳宝安公安分局辖下民警陈某对两名女性涉嫌违法查验身份证并带至警局的视频被广为传播,宝安公安分局经调查认为其“在执勤过程中言语失当,存在过错”,网络上也出现了一些对有关查验身份证具体规范的不同理解,所以有必要再发一些相关条文和分析。

1、警察是不是想查就查公民的身份证,在何种情形下可以查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五条规定: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出示执法证件,可以查验居民身份证:

(一)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需要查明身份的;

(二)依法实施现场管制时,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

(三)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时,需要查明现场有关人员身份的;

(四)在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港口、码头、机场或者在重大活动期间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场所,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

(五)法律规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全国人大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五条有关查验身份证的法律释义(http://www.npc.gov.cn/npc/flsyywd/xingzheng/2004-10/21/content_337775.htm)指出:

【释义】    本条是关于人民警察如何查验居民身份证、对拒绝人民警察依法查验居民身份证的如何处理以及居民身份证不得非法扣押问题的规定。

本条第一款是关于人民警察在哪些情形下可以查验居民身份证问题的规定。在制定本法的过程中,对于人民警察在依法执行职务时是否有权随意查验居民身份证的问题,有两种不同意见:一些同志认为,人民警察只要是依法执行职务,就可以随意查验居民身份证;多数同志则认为,人民警察对居民身份证不能想查就查,如果对无关人员可以随意查验居民身份证,会给人民群众带来很多不便,执法中还可能会出现许多问题,不利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因此,根据多数意见,本法对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时如何查验居民身份证作了明确规定。本款规定的“人民警察”,主要是指人民警察法第二条规定的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是指人民警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执行其职务。如果人民警察不是依法执行职务,不能查验居民身份证。所谓“经出示执法证件”,是指在程序上,人民警察在查验居民身份证前,应当首先出示自己的执法证件;如果人民警察在依法查验居民身份证时,没有出示其执法证件的,接受查验的人员可以要求人民警察先行出示其执法证件。这里规定的“执法证件”,主要包括人民警察的工作证等能够表明其工作身份的有关证件。本款第一项规定的“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需要查明身份的”情形,主要是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法执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职务中遇到的情形,根据人民警察法第九条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因此,查验其居民身份证是盘问、检查的重要内容。

可以发现,法律明确规定了可以查验身份证的几种情形,在深圳视频事件中,看不出符合上述何种情形。

2、警察查验公民身份证,是否需要出示证件?

关于这个问题,身份证法上述条文和全国人大的释义已经解释的非常明确。但是不少朋友还是用以下的条文来进行反驳,但这些辩驳基本上是站不住脚的。

1)《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三条:“人民警察必须按照规定着装,佩带人民警察标志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这里“佩带人民警察标志”与“持有人民警察证件”之间用的是“或者”。于是不少朋友认为这个就可以作为查验身份证可以不出示证件的依据。

首先,该条属于此法“第三章义务和纪律”之下,属于义务性规范,而不能作为主动行使职权时的授权性依据。

其次,人民警察法第九条明确给出了行使职权进行盘问检查时出示证件的程序:“第九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

2)《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盘查规范》第四条:“民警执行盘查任务时,应当着制式服装;未着制式服装的,应当出示人民警察证;应当向被盘查人敬礼并告知:“我是xxx(单位)民警,现依法对你进行检查,请你配合。”盘查排除违法犯罪嫌疑的,民警应当向被盘查人敬礼,并说“谢谢你的合作”,礼貌让其离去。”

这个规范里出现了盘查任务时可以在着制式服装时不出示警察证的语句,不过需要注意法律规范出现矛盾时的具体适用问题,从效力等级、一般特别事项关系、制定时间先后等等法律适用的几条原则来看都不应予以适用。

首先,这个规范是公安部的规章,其效力等级低于《人民警察法》和《居民身份证法》,上位法应优先于下位法进行适用;

其次,从行使职权事项的性质而言,查验身份证属于盘查事项中的一项特殊事项,既然身份证法对查验程序有明确规范,那么当然应该适用特殊事项的具体要求,此即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要求;

再次,从上述规范制定的时间先后来说,公安部《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盘查规范》制定于2008年11月;而《人民警察法》最新修订的时间是2012年10月,《居民身份证法》是2011年10月颁布。可以看出后边两部法律制定的时间在后,此即所谓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3)还有人举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说里边没有提到出示证件,可以朋友你看看这个规范的标题,这个规范第一条就明确说适用的是公安民警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及相关处置活动,深圳这个查验身份证的事情是现场制止违反犯罪行为么?

3、警察是否可以仅仅因为未带身份证就将其带至警局进行盘问?

对此《人民警察法》第九条也规定得非常明确,看不出深圳事件中两位女性可以符合以下何种情形:

第九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

(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从以上的条文列举和分析可以看出,深圳事件中该民警除了言语失当之外,更重要的在于查验身份证不符合身份证法和人民警察法的实体和程序规范,将其带至警局的过程更属于恣意执法,明显违反了人民警察法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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