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后,全国多数省份逐渐纳入南京国民政府治下,并根据《省政府组织法》,成立省政府,下设教育厅,负责管理全省教育事宜。教育厅置厅长一人,为简任官,是管理地方教育的最高行政长官,对地方教育事业发展具有巨大的影响。考察南京国民政府初期教育厅长群体概况,不仅有助于认识该时期省级教育行政的复杂面相,也有助于从省级教育行政的视角了解中国地方教育早期现代化进程艰难曲折的内在原因。
一、教育厅长之选任资格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随着控制区域的扩大、行政事务的繁巨,国民政府亟需引进大批文官人才以增进政府工作效率。鉴于此,1929年10月30日,国民政府颁布了《现任公务员甄别审查条例》,其中规定简任官须有以下资格之一方为合格:“一、对党国有特殊功劳或致力革命十年以上者;二、在教育部认可之国内外大学毕业且有专门研究者;三、曾在国民政府统治下任简任官一年以上或荐任官二年以上者;四、曾任国立大学教授三年以上者。”[1]
该法令对简任官党籍、学历、从政年限有了明确的规定,并首次将“曾任国立大学教授三年以上”作为资格之一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加以规定,反映了国民政府对公务员学历、从教经历的重视。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务员制度,1933年3月11日,国民政府颁布《公务员任用法》,规定简任公务员应就具有以下各款资格之一者任用:“一、现任或曾任简任职经甄别审查或考绩合格者;二、现任或曾任最高级简任职二年以上经甄别审查或考绩合格者;三、曾任政务官一年以上者;四、曾于民国有特殊功劳或致力国民革命十年以上而有功劳者;五、在学术上有特殊之著作或发明者。”该法令还规定:“公务员之任用除依前三条之规定外并依其学识经验与其所任之职务相当者为限。”[2]由此可知,《公务员任用法》仍强调简任公务员人选的学识、经验水平。但需要指出的是,该法令是针对整个简任公务员群体设计的,很难顾及省府各厅长之实际资历情况。
针对上述问题,1933年7月行政院公布《行政院审查各省政府厅长人选暂行办法》,规定各省政府厅长人选须合于以下各款资格之一:“一、曾任政务官一年以上者;二、现任或曾任简任官一年以上经甄别审查合格得有证书者;三、对党国有特殊功劳或致力国民革命十年以上而有行政经验者;四、曾任县长六年以上或最高级简任官四年以上具有特殊成绩经奖叙有案者;五、曾任教育部立案之专门以上学校教授二年以上、副教授或讲师三年以上并曾任荐任官二年以上或简任官一年以上者;六、在学术上或事业上有特殊著作、经验或贡献者。”可见,国民政府一方面对公务员的资格规定不断具体化;另一方面不断提升公务员的准入门槛,将教授、副教授等学者引进官员队伍,并明确提出,“各省政府厅长人选除依照前条规定外其所任之职务并须与其学识经验相当”[3]。
至此,省府厅长的选任标准才得以明晰,即各省府厅长选任须以“对党国有特殊功劳”、“学识”、“经验”为标准。现以1929年各省在任教育厅长为例,考察各省教育厅长的实际资格,见下表①。表1
由上表可知:(1)各省教育厅长均为国民党籍。说明就任教育厅长的首要条件是国民党党员。可以说,政治面貌明确是与北京政府时期教育厅长选任资格之最大区别。(2)各省教育厅长中,以中青年为主体。(3)多数省份教育厅长为本省籍人。1929年在任教育厅长中,有75%的为本省籍人,而仅有25%的为外省籍人,说明这一时期中央政府对教育厅长应否回避本籍问题并不重视。(4)教育厅长中具有留学经历者占主体。其中,留学欧美人数稍胜于留学日本人数,突破了北京政府时期教育厅长群体中留日者居多的格局,反映留学欧美群体已经在南京国民政府初期教育界立足。(5)修习专业多样化。1929年在任教育厅长有学习师范专业的,还有学习法律、经济、政治、冶金等专业的。(6)学历有不断提高的趋势。教育厅长中,多数具有学士学位。其中,有6人具有硕士学位、3人具有博士学位,说明多数教育厅长任前在国内外受过正规的大学教育,改变了前此教育厅长群体学历层次不齐的局面。(7)教育厅长之任职经历多元。如大学教授、大学校长、中央监察委员、政务厅长、省党部组织部部长及监察委员、县长等,改变了以往由有教育部及省级教育行政工作经验者占主体的局面。26位教育厅长中,具有教育工作经验者共17人。其中,13位具有大学教授及校长、专门学校校长之工作经历,说明中央政府“学者从政”的执政理念初步得到践行。
那么,党籍、学识、经验诸方面的选任资格到20世纪30年代是否得以延续? 有无变化? 下面以1936年各省在任教育厅长群体为考察对象对此作分析,见下表③。表2 1936年各省④ 在任教育厅长之概况
与1929年相比,1936年教育厅长群体有如下变化:第一,教授数量显著增加。23位教育厅长中,有18位具有教育工作经历,其中12位曾是全国知名大学的教授。可以说,教育厅长群体中,教授所占比重如此之高前所未有。而这12位教授中,半数为教育学教授,事实上有的教育厅长任前就是研究教育行政学的专家,如湖北省教育厅长程其保,这说明中央政府选拔教育厅长时有了明显的专业化意识。第二,多数教育厅长曾在中央或省政府工作,其中,曾在上级机关从事监察、党务指导等工作者占相当比重。其原因将在下文作分析。当然,两时期教育厅长群体也有许多共同点:(1)教育厅长以中青年居多;(2)教育厅长均为国民党党员;(3)本省籍教育厅长占主体;(4)中西兼学、海外留学仍是这个群体的重要特征,亦是他们就任教育厅长的重要资本;(5)均有丰富的从教与从政经历。从中可知,南京国民政府初期教育厅长的选任最重视“党籍”、“学识”、“经验”三个方面,与中央政府制定的简任官选任标准基本保持一致。
二、教育厅长之选任方式
1927年6月27日,南京国民政府颁布《省政府组织法》,规定省政府各厅厅长“由国民政府任命省政府委员兼任之”。[4]1928年5月19日,中央政府出台《修正省政府组织法》,规定“省政府各厅长之任免得由各主管部院及委员会呈请国民政府核准行之”[5]。1930年2月3日,中央政府再次颁布《修正省政府组织法》,规定省政府各厅厅长“由行政院于省政府委员中提请国民政府任命之”。[6]
此后,省政府组织法于1931年3月再次修订颁布,但省政府各厅厅长任命方式未变。从中可以推断,法定的教育厅长任命方式经历了由国民政府任命到大学院(不久改称教育部)呈请国民政府任命再到行政院直接任命三次大的调整。那么,南京国民政府初期教育厅长之选任是否遵照法定方式进行呢?
1.由国民政府任命这一选任方式在南京国民政府初建时较为普遍。如1927年7月25日,国民政府任命何世桢为安徽省政府委员兼教育厅长[7];又如1928年2月1日,国民政府任命刘树杞为湖北省政府委员兼教育厅长[8];再如,1928年3月8日,国民政府任命韩安为安徽省政府委员兼教育厅长。[9]
2.教育部提请国民政府任命该时期,经教育部提名、由国民政府任命教育厅长的选任方式也较为普遍。如1929年6月25日,时任教育部部长蒋梦麟鉴于各大学区即将停止试行,故向行政会议提出,“请政治会议任命陈布雷为浙江教厅长兼省府委员,沈尹默兼河北教厅长,李元著兼热河教厅长”[10]。7月1日,国民政府任命陈布雷为浙江省政府委员兼教育厅长。7月4日,国民政府任命河北省政府委员沈尹默兼教育厅长。[11]
3.行政院提请国民政府任命这种选任方式中,教育厅长之提名事宜全权由行政院院长负责。如1934年12月,时任行政院院长蒋介石提名童耀华任宁夏省教育厅长。[12]1935年1月15日,经行政院第一九五次会议议决,任命童耀华为宁夏省政府委员兼教育厅长。[13]
4.地方政府保荐该任命方式在南京国民政府初期亦极为普遍。如河南省,1927年12月初,教育厅长张鸿烈因办事棘手遂向省政府提出辞职。12月23日,经省政府会议议决,照准张之辞请,并决定“电请国民政府委任江恒源继任斯职”。省政府推荐江恒源的原因是,他不但具有丰富的从政与从教经历,而且“应友人约,来汴考察政治社会情形,曾晋谒汴省政府冯玉祥主席数次,敷陈建设大计,均极扼要,关于教育计划尤为周详,为冯主席所器重”。[14]1928年1月17日,国民政府任命河南省政府委员江恒源兼教育厅长。
5.地方政府自行任命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表面上多数省份在其控制范围之内,但因种种矛盾不少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仍处于分庭抗礼的状态,从而一些省份自行任命包括教育厅长在内的省级行政官员。可以说,这种任命方式在地方政局动荡、中央对地方政权无力掌控的时期尤为突出。如1930年,阎锡山、冯玉祥等举起反蒋大旗,爆发中原大战。在此期间,冯玉祥先后自行任命郑道儒、张爱松、赵元贞等人出任甘肃省教育厅长。
6.经名望人士推荐,由国民政府任命如1932年11月,蒋光鼐准备组织福建省政府,留教育厅长一席,托时任南京国民政府主席林森物色。经林森推荐,次月7日,国民政府任命郑贞文为福建省政府委员兼教育厅厅长。据郑贞文晚年回忆称:“林森与我虽是同盟会同志,但却未曾见面,可能以我在学术界工作多年,充教育之职或可胜任,遂愈格介绍,我就这样地当上了福建省的教育厅厅长。”[15]
由上可知,南京国民政府初期,教育厅长的选任方式较为多样,远远超出了法定选任方式之规定。理论上讲,教育厅长人选应由主管全国教育行政事宜之教育部长提名。然而纵观这一时期,教育部长在教育厅长选任问题中所发挥的作用极为有限。究其原因,除时局动荡的因素外,受法定选任方式限制亦是一个重要原因。如1930年后,《省政府组织法》明确规定:厅长由行政院从省政府委员中提出由国民政府任命。因此,教育厅长之提名多由行政院院长直接拍板。然而,行政院院长提出之教育厅长人选多是其亲信密荐的。据时人反映:“每遇某个省市政府全体改组或部分变动时,陈果夫即从CC系集团中选其亲信者,密向蒋介石签呈推荐。”[16]以1935年教育厅长为例,江苏之周佛海、浙江之许绍棣、湖北之程其保、山东之何思源、河南之陈访先、陕西之周学昌、宁夏之童耀华皆为“二陈”推荐的CC系分子。事实上,CC系分子早在1929年后就在全国各地党政部门活动,比如,1929年7月上任的河南省教育厅长李敬斋、1933年2月上任的宁夏省教育厅长葛武蓕等均为CC系分子。据陈果夫和陈立夫称:“至于教育部门,我们必须拿到手。这是管理思想的部门。我们天天喊叫党化教育,可是教育部门在人家手里,这还行吗?”在“二陈”看来,不仅要拉拢党务人员、学者、专家从政,且“县长可以升为厅长,逐渐就将全国各级政府抓到手中”[17]。由此我们亦不难理解为什么教育厅长中有一定数量的党务人员、监察委员、县长等人选了。
三、教育厅长之任期
与北京政府时期相同,南京国民政府初期,中央对教育厅长任期同样未作规定。那么,教育厅长之实际任期多久呢?见下表⑤。
由上表可知:教育厅长之任期以不足一年者居多,占48.0%,任期为一年者占17.5%,两者相加约65.5%;任期两年者占有一定比重,为16.2%;任期三年及三年以上者18.1%。这说明南京国民政府初期教育厅长之任期较北京政府时期具有一定的稳定性,然而任期在一年以下者仍高居不下。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三点:
其一,地方政局动荡。依该时期有关法令,教育厅长任免应由中央政府全权负责,与各省政府无关。但因地方势力仍很强大,教育厅长去留无论如何也绕不开省级政府这一关。而省级政府主政人员的去留无常,以及省政府的频频改组,对教育厅长的去留有着直接的影响。如安徽省,1927年3月,北伐军攻克安庆后,南京国民政府任命陈调元为安徽省政务委员会主席。陈上任伊始,推定张仲琳为教育科长。[18]1927年7月,该委员会改组为安徽省政府,管鹏出任省政府主席,由何世桢出任教育厅长,但何迟迟未就职。1927年10月,陈调元出任省政府主席,次月由其任命雷啸岑代理教育厅长。1928年3月,安徽省政府改组,孙启代理省政府主席,由韩安出任教育厅长。此后,至1937年,相继由程天放、李仲公、于恩波、何其巩、叶元龙、朱廷祜、杨廉等人出任皖省教育厅长一职。总体来看,皖省政府每改组一次,“教厅长连带同进退,往往一年之间更易数次,五日京兆,席不暇暖”[19],大有“一朝天子一朝臣”之势。
其二,党政派系之纠葛。地方党政派系矛盾之症结在于省党部与省政府之纠纷。一般而言,南京国民政府初期,省党部多由中央组织部控制,而省政府多被地方势力派掌控。一旦中央组织部为了争夺地方政权,将触角伸及省政府时,省政府与省党部间难免发生冲突与矛盾。
事实上,该时期各省中二者之冲突较为普遍。据孙科反映,“各省省党部、各县县党部,没有一个党部不是和同级政府不发生纠纷,不过多少而已”[20]。以山西省为例,1931年8月,因省钞兑现无望,晋省学界极力反对教育厅长冯司直。不久,冯提出辞职。此时,阎锡山因在中原大战中反蒋失败后早已逃往大连,不在山西。借此时机,陈立夫向时任行政院院长蒋介石推荐CC系分子苗培成出任晋省教育厅长。1931年10月3日,中央政府任命苗培成为山西省政府委员兼教育厅长。其实早在1924年山西省成立临时党部起,苗就先后担任过党部执行委员兼宣传部长、党务指导委员等职。阎锡山对省党部始终很反感。1930年3月,即中原大战爆发之初,阎锡山下令查封山西省党部,随即省党部被迫迁往天津。1931年1月,省党部又迁回太原。苗培成返回山西后发起了反阎运动。1931年12月18日,即苗培成上任教育厅长不到两月,因其阻止学生抗日,发生冲突,导致“纠察队开枪打死打伤学生多人”[21],酿成震惊全省的“一二·一八惨案”。可以说,这一惨案为不久后重返山西的阎锡山公开反对省党部、尤其CC系分子苗培成留下了口实。苗1931年10月到任,就任教育厅长7个月后即提出辞职,阎锡山随即推荐其亲信冀贡泉为教育厅长。1932年4月1日,国民政府任命冀贡泉为山西省政府委员兼教育厅长。
其三,学界派系之争斗。各省学界将教育视为地方之重要事业,因而他们对主管地方教育之最高长官人选颇为关注。各省学界为了维护自身“饭碗”,各立门户,不断干预教育厅长之选任。可以说,该时期各省学界派系颇为复杂。如河南学界的北大派、师大派、武高派、河大派[22];湖北学界的北大系、北高系、武高系[23];安徽学界的北大派、东大派、合肥派、桐城派[24]。比如湖北省,据时人反映,湖北学界历来“有北大、北高、武高三系,彼此各立门户,平分势力范围,每次教厅长有更迭,则各以利害之关系,唱反对拥护之声”。[25]1932年3月24日,经行政院第十五次会议议决,任命黄建中任湖北省政府委员兼教育厅厅长。[26]黄为北大哲学系出身。然而黄未及上任,便遭到武高系掌控的省立各校教职员的强烈反对。4月15日,湖北省立各校教职员开代表会,决定组织教育经费索欠委员会,宣布黄建中罪状,并要求省政府撤换。[27]在湖北学界舆论压力下,黄建中坚辞不就。5月6日,国民政府准免黄建中辞去本兼各职,任命沈志远继任湖北省政府委员兼教育厅厅长。沈毕业于日本早稻田大学法律专业,北京政府时期曾任北京大学庶务主任兼预科讲师。发布任命这一天,湖北省立各学校师生及各教育馆成员到省府进行大规模请愿,他们认为,沈士远“所学者为法律,并非教育”,“学识谫陋,经验缺乏,品格卑污,人地不宜”。[28]事实上,沈修习法律不过是武汉学界反对沈的借口而已,真正原因在于沈不容于武高派。据时人反映,“沈士远之来长教厅,因沈曾任北大教员,北大派多表赞成,武高派则死力反对,北高派则在两可之间”[29]。鉴于武高派以罢课罢教相威胁,故沈士远上任不过四月即提出辞职。9月8日,国民政府应准沈士远辞请。而其继任者夏元?、程天放等莫不因湖北学界派系反对而辞职。1933年6月20日,国民政府任命程其保为湖北省政府委员兼教育厅厅长。程虽非武高出身,但他学识与经验颇为丰富,而且程上任伊始,表示“安定教职员生活及保障其地位,并定三年内由省库补助,发展地方教育”。[30]故湖北学界各派系均默许程之地位。
从以上分析可知,南京国民政府初期造成教育厅长任期短暂的原因至为复杂。可以说,这种易长频繁的局面所造成的影响是多方面的:一是教育厅职员更动频繁,难安其位。一般而言,教育厅长每更换一次,必对厅内科长、省督学等职员作相应更换,致使职员怀五日京兆之心,难以安心开展工作。二是造成教育行政计划或迟迟不能确定,或频繁更替。如察哈尔省,“因政局关系,(教育)厅长迭次更动,教育发展计划不能确定”。[31]如安徽省,“前任(教育厅长)之计划方针,后任(教育厅长)绝不负责。教育行政之中心力量既已失去,而各自为政之风气渐渐养成,一切是非无最后之决定”。[32]三是地方教育事业大受影响。如湖北省,“教育行政上因迭次改组,各种教育事业直接间接均受重大影响,教育经费亦发生困难,以致教育不能顺利推进”。[33]总之,该时期教育厅长频繁更换对各省教育事业产生了诸多消极影响。
四、结语
教育厅长作为一省教育事业之“掌舵者”,其学识、经历、任期长短不仅关系到省级教育行政效率的高低,也关系到地方教育发展走向。通过考察南京国民政府初期教育厅长群体可以看出:首先,这一时期中央政府对教育厅长之选任资格有明文规定,即注重教育厅长人选的“为党国有特殊功劳”、“学识”、“经验”三个方面,改变了北京政府时期教育厅长选任资格无明文规定的局面。从任职者实际资格来看,除具有北京政府时期教育厅长所具备的“中西兼长”、“具有丰富从政与从教经历”的特征外,还均为国民党党员,基本贯彻了法定的简任官选任标准。其次,关于选任方式,与北京政府时期相似,南京国民政府初期有法定的任用方式,实践中却体现出多样化特点,出现由国民政府任命、行政院提请国民政府任命、地方政府保荐、地方政府自行任命、经名望人士推荐并由国民政府任命等多样并存的局面。最后,从任期来看,与北京政府时期比较,此时期教育厅长任期具有一定稳定性。但因地方政局不稳、党政派系争斗、学界派系冲突等因素的干扰,教育厅长任期仍以不足一年者居多,从而破坏了省级教育行政系统的连贯性,也致使地方教育事业蒙受重创。
作者简介:田正平(1944-),男,山西应县人,浙江大学教育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从事中国教育史、中外教育交流史研究;
张 寅(1986-),男,青海民和人,浙江大学教育学院博士研究生,从事中国近代教育史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