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随辽东半岛、渤海西南部、山东半岛等11个海洋经济区的设立,以及浙江、山东、广东、福建等省海洋经济示范区战略规划的提出,我国海洋经济发展布局已经基本形成。与此同时,“一带一路”倡议的提出,迎来了海上贸易、海洋产业发展的良好契机。
从先行国家海洋经济的发展历程看,无论是海洋产业创立起步、海洋科技成果转化、海洋贸易融资便利化、海洋经济风险缓释以及海洋经济国际合作等,都离不开金融资金的可持续注入与支持。在此,我们提出“蓝色金融”的概念,是指为海洋经济及其相关产业发展提供充分、多元化金融服务的全部交易活动,包括涉海信贷服务、金融产品创新、多元融资机制、海洋经济风险分担机制、激励补偿机制等一系列涉海金融服务体系。发展蓝色金融,助力海洋战略,进而合理开发利用海洋资源,培育海洋特色优势产业,是实现海陆统筹、培育中国新的经济增长点、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
当前海洋经济发展存在明显的金融掣肘
金融要素在新兴领域的价值发现、资源吸纳、融资支持、风险管理等功能,使金融成为推进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条件。从当前实践看,金融体系紧跟国家海洋发展战略的步伐,积极探索和创新,对海洋经济的发展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一是基于政府对海洋经济发展战略的认识和把握,推动搭建促进海洋经济发展的银政企合作平台,实现有限金融资源的最大化利用和最有效投放;二是探索建立海洋经济专营服务机构,为海洋产业提供专业化服务;三是拓宽海洋经济抵质押方式,制定专项授信管理政策,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满足中小海洋企业的资金需求;四是设立海洋经济专项投资基金,发行涉海企业债券,拓宽海洋企业融资渠道。
尽管金融体系已围绕海洋经济进行了积极的尝试和创新,但由于专业化、针对性的蓝色金融体系尚未完全建立,以现有陆地金融为依托的蓝色金融体系难以承载海洋战略规模化、多层次、高科技发展的需要,海洋经济的进一步发展面临金融掣肘,蓝色金融体系存在明显短板。
一是服务于海洋经济的专业金融机构不足。在我国现有金融格局下,银行业仍是蓝色金融的主体,据对主要海洋区域的海洋企业调查,发现资金仍主要来源于国有银行(89.5%)和股份制银行(65.8%),对现行国有和股份制金融机构进行资源整合或进行业务专业化改造,是满足海洋企业资金需求、促进海洋产业发展的关键。但是海洋经济的高风险特征与现有成熟金融体系服务审慎经营、规避风险的原则相悖,因此,尽管目前金融机构在部分地区已成立相关的海洋金融部门或海洋支行,但规模和发展速度有限,相对海洋经济的金融需求,仍存在很大差距。据对部分重点区域的海洋企业调查,近两年海洋产业融资缺口逐年上升,其中海洋油气、海洋矿业、海洋船舶、海洋化工、滨海旅游行业的资金缺口率较大,均在50%以上,且适合海洋经济风险水平、周期特点的专业化产品和服务严重缺乏。
二是适应海洋经济发展的新兴抵押融资类产品较少。海洋经济中存在大量潜在的用益物权,如海域使用权、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码头使用权、船坞使用权等。尽管《物权法》的出台有效扩展了金融抵质押物的范畴,但是还有部分有效物权在产权归属和使用方面仍存在司法、交易成本、交易市场等方面的障碍,限制了金融与用益物权结合拓展海洋经济融资渠道和规模的路径。结果就是目前海洋经济贷款依然主要为抵押担保贷款,其中抵(质)押贷款占比达到60%,担保贷款占到21%。用益物权在产权确认和交易流转方面的制度障碍限制了新兴抵押融资类产品的发展,制约了海洋融资的可得性。
三是民间资本进入海洋经济领域的渠道和规模有限。海洋经济发展所需的大规模、可持续资金仅靠正规金融难以完全满足,不仅融资规模受限,而且融资成本也高。对部分海洋区域的相关调查显示,目前金融机构对海洋经济的贷款利率普遍上浮,其中上浮范围在(0,10%)的占33.3%、在[10%,20%)的占23.3%、在[20%,30%)的占40%。海洋经济发展的潜力和空间需要民间资本的介入,以发挥杠杆作用撬动更多的金融资源支持海洋经济发展。发展风险投资是民间资本进入海洋经济的重要通道,尤其是加快海洋科技研发和成果的产业化进程,发展风险投资是解决海洋高技术融资的重要一环。此外,民间资本通过股权、债券、项目融资等开展创业投资、天使投资的渠道有限,民间资本进入海洋领域仍存在资金准入、资格审查等准入限制,难以形成良好的创投环境。
四是风险规避的金融工具和产品缺失。海洋经济面临较多的政策风险、行业风险、汇率风险、自然灾害风险等,而目前金融市场和机构缺乏足够的风险出清产品和手段,在很大程度上制约资金向海洋经济产业的投入。目前保险体系中,海上货物运输之外的政策性保险缺失,专门为海洋经济设立的商业保险品种较少,面向大范围、应急性的巨灾保险和再保险尚未建立,海洋保险对海洋经济发展的保障功能亟待提高与完善。
五是资源环境约束和资金监管要求制约了银行对海洋企业的资金支持力度。与海洋经济相关联的海洋自然资源、生产要素、专用设备、涉海知识产权与技术、涉海企业产权等缺乏有效的交易流转平台,是制约当前海洋经济发展的重要瓶颈。涉海资源和产权不能以合理的价格进行转让和交易,使开展涉海融资业务的金融机构面临更大的流动性风险。此外,金融监管政策中的一些规定也对金融支持海洋产业形成了制约。比如,监管政策中要求“实贷实付”“专款专用”等操作对企业和银行都存在着政策不适应实际的情况。此外,对地方性金融机构最大单户企业贷款比例管理规定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渔业龙头企业的做大做强。
海洋经济发展的金融需求特征
海洋经济是未来我国经济增长和结构调整的突破口,其行业自身存在的地域聚集性高、投融资需求阶段性明显、融资期限长、风险水平高等特点,决定了金融支持的特殊性和专业性,需要与行业需求紧密匹配。海洋经济发展的金融需求特征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海洋产业资金需求的地域聚集度高。海洋产业在空间上的聚集决定了资金投向与资金需求空间区域上的集中。目前国内11个海洋经济区的设立以及5个海洋经济战略规划区的提出,使得基于区位、行政、产业等因素的海洋经济更加向区域内海洋中心城市集中,并基于规模优势和产业聚集的发展在区域内表现出更多的同质性。例如,山东海洋经济发展重在海洋科技,浙江海洋经济发展重在港口经济,广东重在南海开发和“三生共融”的综合发展上。由此,不同海洋产业产生了空间的集聚和差异,对资金的需求也存在较高的地域聚集度。
二是海洋行业资金需求的阶段性明显。海洋经济产业化的多阶段特征存在对资金供给主体和方式多元化的需求。海洋经济产业化一般要经过实验化、产品化和商品化三个阶段,各阶段的连续运作构成一个完整的产业链。由于各个阶段对资金需求的特点不同,资金供给主体和方式也存在差异。比如,在实验化阶段,研发过程的不确定性和研发成果的公益性使得多以国家资助的方式投入;在产品化阶段,资金来源方式主要是以国家开发资金、企业研究开发资金或个人注资为主;在科技成果商品化的阶段,则主要是以风险投融资方式为主。此外,在产业化完成后还伴随生产经营规模化阶段,主要是以商业信贷、有价证券买卖、资本市场融资为主。对资金主体和方式的多元化需求无法单纯通过财政来满足,金融必须有效发挥资金融通的作用。
三是海洋产业融资期限长。长期以来,海洋产业金融支持面临的一个关键瓶颈是缺乏持续有效的中长期资金供应。以海洋生物医药、海水养殖、海洋资源勘探等为代表的海洋产业,均存在生产周期长、资金占用高、资金回收期长等特点,例如一种创新型药物从研发到最终被批准上市,整个过程需要十几年,高投入、长周期、高风险的特征十分明显;海水养殖业周期较长,从育苗、中间育成、海上暂养到投入放养、收获,生产周期少则几个月,多则4~5年,行业成本投入大,资金回收期长;再如,海洋资源勘采业的一个钻井平台投入大约1.5亿美元,对海洋工程设备的资金投入周期通常为26~30个月,资金占用量非常大。当前银行融资“短存长贷”的固有缺陷,以及国家政策性银行对海域开发的支持力度有限,国内资本市场对于高风险企业存在融资短板,使得海洋产业的资金需求难以得到满足。
四是海洋产业存在高风险规避需求。由于海洋经济本身的固有属性以及海洋产业的相对复杂多样性,海洋产业往往面临比较高的风险。例如,传统的海洋渔业很容易受海洋环境的影响,海啸、风浪和无法预知的深海环境等,这些都会对海洋渔业部门造成直接的影响;海洋开发尤其是海洋资源勘采业的勘采成功率相对较低,相关企业面临较高的风险;海洋高新技术产业科技成果转化率低,产业研发技术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使海洋高新技术产业的企业承担巨大的技术和市场风险。此外,海洋经济产业多数为涉外产业,如船舶制造、远洋运输等行业,面临较大的汇率风险。在人民币国际化的大背景下,汇率变动要求投资者拥有较高的应对能力,其风险会影响民间资金投向海洋经济产业的积极性。
设立蓝色金融创新综合试验区助力海洋经济发展
海洋产业是资本和技术密集型产业,海洋经济的高风险和高不确定性决定了蓝色金融体系不同于现行审慎经营、风险规避的陆地金融体系。按照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十三五”时期实现海洋战略的发展重点应是海洋经济的产业优化、开放发展、成果转化、资源可持续。因此,建议在现有海洋经济战略规划区中选择部分产业特色鲜明、金融资源聚集度高的省份作为试点,创设蓝色金融创新综合试验区,以创新为核心,以综合发展为基调,以“多方介入解除杠杆约束、层次细化匹配风险收益、创设工具缓释金融风险”为原则,在实验区内对现有陆地金融体系进行局部突破和完善,以此促进服务海洋经济的金融组织机构体系和市场体系的丰富和发展,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重构与优化,为全国蓝色金融服务体系建设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一是多层次拓宽蓝色金融资金渠道。允许试验区内信贷政策通过差别存款准备金动态调整机制以及运用再贷款、再贴现等工具,引导金融机构调整信贷资源投向;适当放宽试验区内蓝色金融机构准入标准,鼓励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金融机构到涉海区域内建立或增设分支机构与网点,鼓励金融机构成立海洋支行或专门的业务部,形成多元化、专业性的金融服务体系;加强政策性金融对海洋重大、重点、战略性项目的支持力度,并为商业性金融机构后期介入创造条件;依托债权、股权及众筹市场,引导海洋企业通过债权、股权、风投等融资,注重发挥PPP模式在推动海洋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二是创新蓝色金融的资源利用效率和方式。赋予试验区内基于用益物权的金融创新政策,挖掘海洋产业的潜在优势和可用物权,基于产融联合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基于海洋经济的环保要求,尝试开展碳排放权(排污权)抵押贷款、能效贷款、CDM项目融资、EMC融资等。推动抵质押方式创新,构建应收账款变现平台,发展海域使用权二级交易市场,充分利用海洋产业中大量闲置的存货资产和码头、船坞、船台等沿海资产,发展存货质押贷款和资产抵押贷款业务。推动港口与大宗商品储备基地、专业物流仓储公司等的对接,探索标准化仓单质押、订单质押、存货浮动质押、提货权质押等创新方式。
三是完善蓝色金融的风险防控和分担机制。扩大保险对海洋经济的覆盖范围,将受自然环境影响较大的海洋第一产业纳入政策性保险,并由政府给予保险公司适当的税收减免或补贴,对于海洋二、三产业,着重发挥商业保险的作用,创新险种设计,根据海洋产业周期特点灵活安排缴费期,继续扩大相对成熟的出口信用保险的覆盖范围,发挥其在海洋订单融资、仓单融资中的作用。推动商业银行投贷联动的发展,加强银行与信托、保险和基金机构的合作,通过发挥风险投资机构对海洋科技创新项目的筛选和监督作用,降低贷款风险,满足海洋经济从初创期到成熟期各发展阶段的资金需求。建立海洋创投引导基金,安排合理的财政资金补助和奖励制度,探索有效的风险金补偿机制,建立和完善地方政府与金融机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风险分担机制。
四是加快蓝色金融配套环境建设。建立符合海洋经济发展需求的交易平台和市场,包括海洋大宗商品交易市场,海洋科技成果宣传、评估、交易和转化应用的产权交易平台,海洋经济中土地、海域、滩涂等自然资源及碳排放权等环境资源的环境交易所等,通过赋予资源有偿使用价值和金融属性,提高蓝色金融支持海洋经济的作用空间。搭建涉海中小企业互保增信平台,组建涉海信用企业群,为涉海中小企业提高增信支持和融资便利。
(本文系全国海洋经济发展“十三五”规划前期研究项目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