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刚:论“无直接利益冲突”的包容性治理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108 次 更新时间:2016-04-13 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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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刚  

【内容提要】 中国发展面临着社会矛盾明显增多的困难和问题,“无直接利益冲突”是社会矛盾的一种新形式。从冲突的起因、演化及其双方关系来看,“无直接利益冲突”仍属利益矛盾,排斥性增长方式是导致这类矛盾产生的重要原因,包括权利不平等和规则不公平,贫富差距悬殊导致利益相对受损群体扩大并产生相对剥夺感,社会结构失衡造成强势群体与弱势群体之间形成利益对立。治理“无直接利益冲突”,应以包容性发展为基本理念和原则,在必要而适度的经济增长中持续改善民生并优先保障弱势群体权益,重视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并坚持多元利益共容和改革成果共享,扩大公众参与以疏通利益表达和沟通的渠道。

【关 键 词】“无直接利益冲突”/利益矛盾/排斥性增长/包容性治理


当前,我国在社会转型加剧和改革开放不断深化中,社会矛盾明显增多。在诸多社会矛盾中,“无直接利益冲突”是一种特殊类型的群体性事件。所谓“无直接利益冲突”,指在群体性事件中绝大多数参与者与事件本身没有直接利益关系,他们在冲突中也没有明显的利益诉求,而是因为其它非直接相关原因才参与到事件之中成为冲突的推动者和主导者。尽管“无直接利益冲突”的参与者通常与事件本身无直接利益关系,但它在本质上仍是一种利益矛盾,在其背后隐藏着深刻的利益不满、利益差异和利益失衡的根子。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排斥性增长方式是造成“无直接利益冲突”的重要原因和因素,包容性发展所倡导的平等、参与、共享等理念则为化解“无直接利益冲突”类群体性事件提供了基本原则和思路。

一、“无直接利益冲突”在本质上属于利益矛盾

“无直接利益冲突”是新时期我国社会矛盾的一种新形式,它的突出特点是冲突参与者在事件中没有直接利益诉求,而是借机表达不满、宣泄积怨。由于“无直接利益冲突”通常借助于某些偶然性突发事件而发生,一般都缺乏逐级上访、行政诉讼等正当合理程序,具有无组织性;加之冲突主体的不确定性及其目的的不明确性,使得冲突极易发酵升级,导致事态扩大化和复杂化,最终演化为严重的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与和谐,也对党的执政基础和政府公信力形成威胁。

马克思认为:“人们为之奋斗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1]社会冲突是不同利益主体间由于利益目标碰撞、损益判断差异、利益得失分歧等引起的紧张状态,利益矛盾是一切社会冲突的总根源。尽管“无直接利益冲突”在表面上表现为事件参与者与事件本身没有直接利益关系,但它在本质上仍属于利益矛盾。

从冲突的起因来看,“无直接利益冲突”根源于现实利益矛盾。“无直接利益冲突”大多都起源于某些偶然性突发事件,这个突发事件即为引发“无直接利益冲突”的导火索,但在这个导火索中却包含着明显的利益矛盾根源,它总是由某一个直接利益冲突诱发生成,与某一个人或某一部分人的直接利益受到侵害有关,像司法、医疗、拆迁、生态等容易产生利益纠纷的领域,通常也是容易产生突发事件的领域。这些突发事件起先只涉及某一个人或某一小部分人的利益,属于局部范围内的矛盾。但是,如果这些矛盾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就会聚集越来越多的人参与其中,突发性事件就发展为群体性事件,形成“无直接利益冲突”。

从冲突的演化过程来看,直接利益矛盾导致“无直接利益冲突”,“无直接利益冲突”也可能演变为范围更广、诉求更激烈的直接利益矛盾。因此,利益是贯穿“无直接利益冲突”全过程的核心问题。在某一个人或某一部分人的直接利益受到损害而发生偶然性突发事件后,迅速聚集起来的围观者就会对自身利益进行思考,如回忆起自己也曾遇到过类似的利益受损情况,或是联想到正在经历的某些事和当前这件事一样受到不公正对待,抑或是在心中默默做出预期,即这类事件将来也有可能会间接影响自身利益甚至是直接发生在自己身上。当围观者经过这样一些心理活动之后,他们就与事件当事者站在一起,以“我们”的“集体类意识”思维来看待和对待整个事件,将自己定位和划归为与事件有着重要联系的一种角色。这样一来,本为冲突事件的围观者就参与到冲突事件之中,成为整个事件的参与者、当事者和推动者,甚至在极短时间内聚集成大规模的群体并发展成为冲突事件的主导者,使冲突在不断升级中扩大化、复杂化,一个小矛盾最终演化为“无直接利益冲突”的群体性事件。在这里,围观者的“集体类意识”已然超越了地域、职业、人情等差异,而是集中到“利益”这个最大共同点上,因为利益“是最具有激发力量的一种因素”[2],利益成为整个事件演变的主导因素。如果“无直接利益冲突”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它也有可能进一步恶化并升级为范围更广、规模更大、程度更为激烈的直接利益冲突,参与者将会提出更明显的利益诉求,致使冲突发生质变,对社会稳定和发展造成更严重的后果。

在“无直接利益冲突”的演化过程中,利益的关联和驱动是围观者主动卷入与自己利益本无直接关系的突发事件中的根本原因,他们对自身利益的关注及其心理活动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对以往利益受损的记忆,美国政治心理学家威廉•F.斯通教授关于群体性事件参与者的“参照团体感”描述了这种心理,他认为群体性事件的所有参与者都有一种共同的参照团体感,并且,参照团体感的成员都曾经受到过不公正待遇;二是对未来利益受损的预期和对利益不确定性的忧虑,这种心理与起源于国外的“邻避冲突”(Not in my backyard)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即居民为了避免某些工业或公共设施对自己的未来生活造成可能的负面影响而开展“邻避抗争”,宣泄“邻避情结”,保护其生活环境。这些分析表明,在“无直接利益冲突”发生的时间段内,参与者与冲突本身并无直接利益矛盾,但一个局部范围的矛盾最终升级为群体性事件,隐藏其后的根源却恰好就是利益矛盾。

从冲突双方的关系来看,“无直接利益冲突”通常发生在弱势群体与权力或利益集团之间,双方之间通常存在着或明或暗的利益矛盾。“无直接利益冲突”的参与者大多属于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生态等领域占有较少或根本不占有资源和话语权的弱势群体,在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中易被边缘化,处于社会底层并易产生悲观、失落、怨恨等消极情绪,他们期望借助某些偶然性突发事件来引发社会关注,改善自身处境,甚至从中获得某些利益;而冲突的另一方则是权力或利益集团,冲突的发生要么是因为权力或利益集团直接伤害了弱势群体的利益,要么是权力或利益集团的某些言行引发弱势群体的“仇官”和“仇富”心理。因此,“无直接利益冲突”在本质上表现为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矛盾,而且是群体对群体、集团对集团的矛盾。

因此,“无直接利益冲突”绝不是有无利益矛盾的问题,而是利益关系是否直接的问题;绝不是简单而单纯的情绪发泄,而是一种在根本上带有利益表达和利益诉求的群体性事件;其参与者不是通过“积极维权”的途径寻求自身利益,而是利用“消极维权”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尽管“无直接利益冲突”具有利益矛盾的性质,但它仍属于人民内部矛盾。一方面,“无直接利益冲突”由群众之间的具体利益矛盾引发,冲突双方没有根本利益对立;另一方面,“无直接利益冲突”发生在局部范围内,仅涉及一个或几个相关问题,尚不对我国改革、发展和稳定造成根本冲击,也不对国家政权和社会制度构成重大威胁。但对这类矛盾却不能疏忽大意,应认真分析其原因,采取科学、合理措施进行有效防范、化解和治理。

二、“无直接利益冲突”成因中的相关“排斥性”因素

造成“无直接利益冲突”的原因有很多,但经济社会发展的排斥性增长方式是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所谓排斥,就是社会主导群体或强势群体掌握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等方面的权利(包括资源占有与支配、规则制定与执行、参与方式与渠道、成果分配与享有等)而不愿与别人分享,造成对边缘群体或弱势群体的社会排斥。随着我国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发展中的排斥性也日益表现出来,并成为“无直接利益冲突”类群体性事件频发的重要根源。

第一,权利不平等和规则不公平对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具有重要的影响。权利是人之生存和发展的首要价值追求,也是每个公民依法享有的基本权力和利益。每个公民依法享有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生态以及人身、发展等方面的权利,并且这些权利应该是完全平等的。但是,随着我国社会转型的加速和改革开放的深入,公民在享有权利方面却表现出日益失衡的趋势:特权阶层不断扩大,而更多普通人却被排斥在经济社会发展之外,难以充分享有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等方面的发展权。在这种排斥性增长方式中,由于起点缺乏公平,普通人通过自身努力向上发展、走向成功的道路被堵塞,成功的概率也越来越小。与此同时,权利不平等直接导致规则的不公平,拥有权利优势的群体享有规则制定的主导权,在制定规则中必然会优先考虑自身利益,而弱势群体的利益却难以保障,甚至被排斥。占有规则优势的群体利用规则进而垄断社会资源和发展机会,排挤其他社会成员对社会发展的参与、对发展成果的享有。权利不平等和规则不公平是排斥性增长方式的重要表现,也是“无直接利益冲突”生成的重要原因。

第二,贫富差距悬殊导致利益相对受损群体日益扩大并产生强烈的相对剥夺感,对社会稳定产生严重影响,成为社会矛盾的重要根源。在排斥性增长方式中,经济增长是唯一目的,然而在经济增长的同时,利益却越来越向少数人流动,作为社会主体的普通民众却难以获得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对等的实际利益,导致一部分人越来越富有,而另外一部分人却相对越来越贫穷,形成“利益相对受损群体”。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有了显著发展,但经济增长并未自动实现社会公平,广大贫困人口由于本身所占有的经济、社会等资源有限,在经济增长的过程中并没有在生活水平的改善上实现同步发展。相对于富有群体,众多贫困人口在经济增长的过程中生活改善的速度更慢、水平更低、受益更少,甚至远远低于高收入群体的生活改善程度,不公平感与相对受剥夺感强烈。与此同时,“中国处于社会快速转型与经济新变革时期,利益结构调整步伐也在加快,社会公平问题日益凸显,不仅受损者有强烈的不公平感与受剥夺感,受益者也开始产生程度不同的不公平感”[3]。随着传统社会的公平性和安全性遭到破坏,在公众中造成鲜明反差:生活水平在不断提高,但不公平感却越来越强烈。社会上流行的“端起碗来吃肉,放下筷子骂娘”的说法正是这种现象的生动写照。这是因为,在衡量生活水平时,人们更多采取历时性标准,对照自己今天的生活相对于昨天的生活是否有所改善;但在衡量社会公平问题时,人们采用的却是共时性标准,对照的是自己的生活与别人的生活是否有差距以及差距有多大。因此,随着改革的深入,我国“利益相对受损群体”将比“利益绝对受损群体”更大,他们的利益失落感和相对剥夺感会更深刻。对此,马克思也曾做过生动形象的比喻,“一座房子不管怎样小,在周围的房子都是这样小的时候,他是能满足社会对住房的一切需求的。但是,一旦在这座小房子近旁耸立起一座宫殿,这座小房子就缩成茅舍模样了。这时,狭小的房子证明它的居住者不能讲究或者只能有很低的要求;而且,不管小房子的规模怎样随着文明的进步而扩大起来,只要近旁的宫殿以同样的或更大的程度扩大起来,那座较小房子的居住者就会在那四壁之内越发觉得不舒适,越发不满意,越发感到受压抑”[4]。这就是利益相对受损群体产生的相对剥夺感,当这种情绪积累到一定程度就会集中爆发并最终导致社会矛盾的发生。贫富差距悬殊导致社会不公,造成利益相对受损群体不断扩大并产生激烈的相对剥夺感,这成为我国“无直接利益冲突”形成的重要社会根源和心理根源。

第三,社会结构失衡致使强势群体与弱势群体之间形成明显的利益对立,强势群体在经济社会发展中日益造成对弱势群体的各种排斥。著名社会学家迪尔凯姆认为,对社会结构的分析,是理解一切社会现象的出发点。社会阶层结构是社会结构的核心,主要指的是社会成员(包括群体和组织)基于社会权力的强弱、社会资源的占有和分配方式以及获取社会资源的机会差异而形成的占有不同社会利益、具有不同社会地位的关系格局。理想的社会阶层结构应该是“橄榄型”结构,即中间阶层是社会的主体,而富有阶层和贫困阶层都相对较小,这种阶层结构具有公平性、开放性、合理性、易流动性等特点,能够激发社会活力,有利于社会稳定和发展。[5]然而,权利、规则、资源、利益等方面的不公平造成我国社会阶层结构失衡,一种“倒丁字型”社会结构正在形成并不断扩大,即“下层群体过大,而且下层与其他群体之间属于一种两极式的(或直角式的)连接方式”[6]。在这种阶层结构中,利益分化严重,强势群体和弱势群体形成两极并明显对立。社会强势群体享有更多权利,占有更多资源,具有争夺利益的更强能力,他们一旦结成联盟就会对弱势群体形成排斥,如侵占弱势群体的权利、抢夺弱势群体的资源、侵害弱势群体的利益,甚至左右经济社会规则使其有利于自身发展,阻碍经济社会改革以固化自身利益,而社会弱势群体对此却无力应对,利益受损感、被剥夺感、不公平感、不平衡感等不满和怨恨情绪不断积累。与此同时,社会弱势群体缺乏话语权甚至受到社会歧视,难以依靠体制内的渠道来表达利益诉求和解决实际问题,加之社会弱势群体的个体力量薄弱,单靠个人力量难以对抗侵害其权力和利益的强势群体。一旦遇到某些偶然性突发事件,弱势群体就会萌发“集体类意识”和“参照团体感”并以群体行动的方式来宣泄不满,表达诉求,争取权利、资源和利益,突发事件最终演变成“无直接利益冲突”类的群体性事件。

三、“无直接利益冲突”的包容性治理原则和思路

包容性发展是科学发展观的内在意蕴,它至少包含这样一些理念:1)发展不仅包括经济增长,还应注重社会发展和人的发展;2)所有人都能够平等地参与经济社会发展;3)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能够被所有人共享。总结起来,就是平等、参与、共享。包容性发展能够最大限度地解决排斥性增长方式的弊端,将经济社会发展方式转向全面协调、公平公正、民生优先和以人为本,提高经济社会发展的参与度和共享度,这也为治理“无直接利益冲突”指明了科学路径。

第一,保持必要而适度的经济增长,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持续改善民生,优先保障弱势群体权益。“解决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许多矛盾和问题,包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面临的许多矛盾和问题,关键还是要靠发展。”[7]中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同时处于改革攻坚阶段,面临着生产力水平不高和社会矛盾明显增多的双重境遇,承担着发展经济和治理社会矛盾的双重任务。“无直接利益冲突”在本质上仍属于利益矛盾,尤其是在物质利益方面的分歧和对立。因此,“无直接利益冲突”的有效治理,离不开经济的发展。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没有生产力的持久大发展,就不可能最终实现社会主义本质所要求的社会公平与正义”[8]。只有保持较好质量和较快速度的经济持续增长,才能为消除社会贫困、解决贫富差距、实现共同富裕奠定物质基础,才能满足那些仍处于低水平生活状态中的人群过上体面的、幸福的和有尊严的生活。

但是,经济增长并不意味着社会发展,仅有经济增长还是远远不够的。在世界其他国家发展中,经常遇到伴随经济增长而出现贫富差距扩大、政治局面动荡、社会矛盾频发的难题。因此,在保持必要而适度的经济增长的同时,还应加强社会建设,持续改善民生,维护公平正义,把改善民生和促进公平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出发点、落脚点和原动力,确保经济领域的增长能够包容社会的可承受程度,尤其是能够包容社会弱势群体。在排斥性增长模式中,“穷人的生活可能会有所改善,但相对于那些财富迅速膨胀的阶层来说,这种改善目前为止相对太慢”[9]。因此,改善民生应当更多体现在对社会弱势群体基本权益的重点保障和优先照顾上,使这部分人群也能够感受到社会进步所带来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的改善,这是缩小社会差距,增进社会团结,化解“无直接利益冲突”的关键。在优先保障弱势群体权益的同时,还应对强势群体的权力进行有效约束,以避免强势群体借助其占有的经济、政治、社会等资源优势侵犯弱势群体的利益并引发社会冲突。

第二,重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问题,坚持多元利益共容和改革成果共享。“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基本原则,就是要使群众认识自己的利益,并且团结起来,为自己的利益而奋斗。”[10]利益是社会矛盾的总根源,也是社会矛盾治理的总原则。

有效治理“无直接利益冲突”,必须努力实现多元利益共容。1)建立利益满足机制。在人的需要体系中,物质利益需要是人的最基本的需要,它不仅是激励人类从事社会历史活动的动力因素,也是推动社会发展的基础和前提。任何社会必须首先满足人们的物质生活需要,满足人们的物质利益要求。“无直接利益冲突”在本质上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紧密相关,正视、尊重并满足人的物质利益需要是有效治理“无直接利益冲突”的前提。2)健全利益整合机制。由于经济地位、政治地位、社会地位以及文化素质等不同,人们的利益又是千差万别的,利益的差别必然会导致利益多元和利益冲突,这也是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因此,在满足人的基本利益需求的同时,还应建立和完善利益分配和协调机制,最大限度地协调社会各阶层的利益关系,最大限度地包容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差异,缩小利益差距,促进利益均衡,减少利益冲突,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此外,还必须完善利益补偿机制,通过政府转移支付、再分配、社会保障和社会救济等措施,给予在改革中利益受损的群体以合理补偿。3)建立利益提升机制。“人以其需要的无限性和广泛性区别于其他一切动物。”[11]人的需要具有无限发展性,它不会永远停留在某一个固定的水平上。因此,必须承认人的利益需求的发展性、多样性和持续性,努力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发展和扩展着的利益需要,增进人民幸福水平。

共享改革成果是包容性发展的重要理念,也是化解“无直接利益冲突”的基本原则。在排斥性增长中,改革成果和社会财富仅被社会少数群体或成员单独享有,更多的民众则难以平等地享受改革成果,他们的生活改善程度与经济发展程度不同步、不协调,造成社会不公,这也是导致“无直接利益冲突”的重要原因。让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就是让不同利益主体能够共同享有社会公共利益,“结束牺牲一些人的利益来满足另一些人的需要的状况”,让“所有人共同享受大家创造出来的福利”。[12]具体来讲,共享改革成果包括三层含义:“第一,每个社会成员的基本尊严和基本生存条件能够得到维护和满足。第二,每个社会成员的基本发展条件能够得到保证。第三,每个社会成员的生活水准和发展能力能够随着社会发展进程的推进而不断地得以提升。”[13]共享改革成果有利于解决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失衡问题,对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实现共同富裕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扩大公众参与,疏通民众的利益表达和沟通渠道。1995年哥本哈根“千年宣言”指出:“只有人——不论是作为个人还是作为社群——成为行动主体,变化和发展才能产生。”[14]广泛的公众参与是包容性发展的基本理念,它要求所有社会成员都有权利、有机会融入经济社会发展的主流之中并成为发展的主体,“在公共事务的决策、管理、执行和监督过程中拥有知情权、话语权、行动权等参与性权力,能够自由表达自己的立场、意见和建议,能够合法地采取旨在维护个人切身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动”[15]。然而,在排斥性增长方式中,社会底层民众在权利、规则、资源等方面处于劣势地位,不仅缺乏话语权,参与权也是极为有限的,这就堵塞了他们表达利益诉求的渠道,极易诱发民众怨恨和社会矛盾。

“如果一个社会不仅准许普遍参与而且鼓励持续、有力、有效并了解情况的参与,而且事实上实现了这种参与并把决定权留给参与者,这种社会的民主就是既有广度又有深度的民主。”[16]在人们的利益意识和民主意识逐步觉醒,尤其是社会利益主体日益多元,利益格局深刻调整,利益矛盾越发复杂的情况下,必须高度重视利益主体在参与利益关系协调和利益矛盾解决中的作用。既要为利益主体表达其利益愿望和诉求提供通畅的渠道,又要保障每个利益主体都能切实参与到利益分配和利益协调的过程之中。在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地方,政府不仅不能简单地替民做主,还应积极主动地听取人民群众意见,鼓励公众参与经济社会发展。在“无直接利益冲突”的治理中,理性而通畅的公众利益表达和沟通机制至关重要,它能够让人民群众参与到利益整合的过程之中,使之能够顺畅地表达利益要求,全面地参与利益分配,公平地分享改革成果,这样才能增加政府的透明度,扩大公众的参与度,增强公众与政府间的互信度,缓冲群体性不满和怨恨,避免社会矛盾和冲突。此外,建立和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对话协商制度、公示评论制度、听证与征求意见制度等都是扩大公众参与的重要途径。通过不断扩大公众参与,疏通民众的利益表达和沟通渠道,广收民情,广听民意,广集民智,形成共识,凝聚力量,使人民群众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主体和享受改革发展成果的主体,这样才能在根本上预防和治理社会矛盾。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187页。

[2][美]威廉•F.斯通:《政治心理学》,胡杰译,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87年,第226页。

[3]郑功成:《中国社会公平状况分析——价值判断、权益失衡与制度保障》,《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9年第2期。

[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349页。

[5]段若鹏:《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阶层结构变动研究》,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6页。

[6]李强:《“丁字型”社会结构与“结构紧张”》,《社会学研究》2005年第2期。

[7]《十六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6年,第708页。

[8]温家宝:《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历史任务和我国对外政策的几个问题》,《人民日报》2007年2月27日第2版。

[9][瑞士]让•皮埃尔•莱曼:《探索“包容性的增长”》,《中国企业家》2008年第13期。

[10]《毛泽东选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1318页。

[1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9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2年,第130页。

[1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243页。

[13]吴忠民:《论共享社会发展的成果》,《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02年第4期。

[14]景天魁:《社会公正理论与政策》,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第50页。

[15]王荣华、童世骏:《多学科视野中的和谐社会》,上海:学林出版社,2006年,第273页。

[16][美]科恩:《论民主》,聂崇信、朱秀贤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8年,第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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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年4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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