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学术界对农村集体经济的研究进展不大。一则在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重新恢复了家户个体经营。二则在于学界更多的是从价值方面讨论集体经济,主要限于农村集体经济的历史得失。这种讨论犹如两条平行的铁轨,永远无法达成学术共识。三则在于理论上将以往出现过的集体经济组织视之为农村集体经济的唯一形式,将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自我封闭在一个狭隘的领域。在当今中国,集体经济是一个无法回避的领域。这在于中国的土地仍然为集体所有,作为具有农村集体成员权的农民,其生产生活一体化,如何在集体成员共有的土地上实现农村社会的共同发展,成为一个仍然值得探索的问题。中共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探索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近几年,包括山东东平县土地股份合作在内的农村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在实践中迅速兴起,不断创新着集体经济。这说明,在我国,农村集体经济并不是走投无路,更不是毫无价值,关键在于要有有效的实现形式。由此需要我们从学理上对农村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进行深入的探讨。
一、集体经济的内在价值及其实现形式
在人类社会,个体与集体作为组织概念,是一对相互依存的基本命题。个体,一般指一个人或是一个群体中的特定主体。集体则是若干个体因利益、信念、目的结合而成的群体组织。个体是集体的基础,没有个体,集体无法存在。反之,通过集体,个体有可能得到更好的存在和发展,这就是利用群体力量和集体行动弥补个体力量的不足。
集体经济是集体成员在集体共有资源基础上实现共同发展的经济形式。有学者认为:“集体经济至少经历了100多万年的历史,它大大早于个体、私有经济的历史。”这里所说的集体经济是广义而言的,泛指一切以集体形式从事经济活动的经济形式。这种经济形式有个体被迫的选择,也有个体自愿的选择。一般而言,愈是人类早期社会,其被迫性愈强。如马克思在评论原始形态共产制组织时所说:“这种原始类型的合作生产或集体生产显然是单个人的力量太小的结果,而不是生产资料公有化的结果。”
而我们现在所说的集体经济,恰恰是生产资料公有化的结果,是相对历史上生产资料私有及其相应的个体经济而言的。集体经济是个体经济充分发展且难以更好实现人类社会目标的产物。相对于个体经济,集体经济有双重价值:其一是个体能够获得更好发展,能够获得个体发展无法比拟的条件和基础,其标志就是收益。其二是集体成员能够共同发展,在互利共生中获得个体发展,其标志是共同。这一价值属性对于以土地等自然资源为生存条件的农业及其农民特别重要。因为在农民看来,土地等自然资源是自然赋予的,且经历了世代的经营,理应为每个人所享有,而不是被某个人或者某些人独占。以土地为生的农民,其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都具有很强的不动性,个体发展与共同发展的关系特别紧密,共同体状况直接关系到个体状况。
集体经济所具有的双重价值,使其从理论上讲高于个体经济。生产资料私有制基础上的个体经济可能使少数人获得发展,但会伴随着社会分化。而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的集体经济有可能实现集体成员的共同发展。这正是马克思主义及其实践者主张农村集体化的重要依据。
但是,集体经济的内在价值及其优越性不是与生俱来,更不是永恒存在的。
首先,集体经济并不排斥个体发展,恰恰相反,它的发展基础是能够带来比个体经济更大的好处。
否则,集体经济就缺乏吸引力,甚至成为个体发展的对立物。马克思在论及集体时曾经使用过“虚幻的共同体”和“真实的共同体”的概念,他认为:“在真正的共同体的条件下,各个人在自己的联合中并通过这种联合获得自己的自由。”原始的集体经济之所以为私有制基础上的个体经济所替代,正在于后者更有效率,也更能够给个体发展提供条件,尽管这种发展是缺失共同性的发展,但没有这一个体性发展,共同性发展也缺失基础。
其次,由个体经济向集体经济的发展是一个历史过程,它需要一系列主客观条件和动力基础。
集体是个体的自愿结合,愈是自愿结合的集体,集体存在的基础愈牢固。反之亦然。正因为如此,马克思恩格斯一方面从否定私有制的角度指出了集体所有制方向,另一方面他们又非常谨慎地指出农民劳动者的结合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主张“让农民自己通过经济的道路来实现”土地私有制向集体所有制的过渡。“要使集体劳动在农业本身中能够代替小土地劳动这个私人占有的根源,必须具备两样东西:在经济上有这种改造的需要,在物质上有实现这种改造的条件。”正因为如此,马克思恩格斯主张合作经济,前提是作为农业生产主体的农民有合作的意愿和条件。而其意愿和条件又与上述讨论的能否通过集体获得个体更多发展相关。一般来看,经济形式愈高级,所要求的条件愈高。从理论上看,集体经济高于个体经济,那么,它所要求的条件就愈高。如果实践中忽视条件,甚至不顾条件,集体经济的内在价值就难以体现出来。
再次,在不同历史阶段,由于不同的条件,集体经济的内在价值需要有相应的形式加以有效实现。
有效是一种符合预期目的的成效或者效果。尽管集体经济具有高于个体经济的双重价值。但是,如果不能根据不同主客观条件,寻找相应的实现形式,人们在集体经济活动中难以看到成效,其集体活动的动力基础就会衰退,即便有外部性力量干预也难以改变总体趋势,集体经济也有可能为其他经济形式所替代。
第四,集体经济发展受制于主客观条件,其内在价值的有效实现形式必然是多样化和发展变化的。
如果人为地设定一种形式,甚至将其固化,提升到“道路”、“方向”的层面,就有可能将其内在价值抽象化或者“虚幻化”。从理论上看,集体经济更强调集体共同发展,不容易承认个体发展,甚至排斥个体发展,因此更容易造成思维的固化和形式的僵化。这正是我国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步履艰难的重要原因之一。
所以,集体经济的内在价值,或者说其优越性需要通过一定形式加以有效实现。王景新从现实的角度对于农村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作了如下概括:“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有效实现形式,是指能够有效调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积极性、有效保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权益、有效增加集体经济发展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有效提升集体经济成员收入水平的一系列制度安排。”这一表述有重要参考价值。只是集体经济的有效实现形式不会自然生成,需要在实践中加以不断探索。
二、集体经济实现形式的三个阶段及其特点
与长期自然形成的个体经济不同,集体经济是人类历史上出现的一种新的经济形式,既是经济发展的自然要求,也具有很强的人为探索性。在我国,集体经济的实现形式经历了三个阶段,并具有其阶段性特点。
(一)统一劳动经营和政社合一的集体经济
我国集体经济的原型是集体化过程中产生的人民公社,其特点是生产资料为人民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三级所有,农村社会成员均为公社社员,并在三级组织领导下统一劳动,按人口和劳动分配生活资料,获得集体福利;人民公社既是集体经济组织,又是基层社会生活单位,还是基层政权组织,实行经济、社会和政治三位一体的统一管理。
集体化奠定了我国集体经济的基础,人民公社是集体经济的实现形式。这一形式的主要特点在于“统”,即统一劳动、统一经营、统一管理,千百年来的个体劳动为集体劳动所替代。这种前所未有的集体劳动在举办公共工程,强化国家与农民的联系方面确实比个体经济更强。农村社会成员统一为一样的社员,在获得农村社会的共同性方面也大大优于个体经济。
但是,人民公社这一形式在实现集体经济两大内在价值方面有着内在的缺陷。其一,集体经济是建立在个体充分发展基础上,是个体自愿选择的结果。但在我国集体化进程中,伴随生产资料集体所有的,是个体愈来愈失去自愿选择或者自主性的过程。互助组是农民自愿的选择,因此出现了多种样式的互助合作。初级合作社具有一定的自愿成分,农民有选择参加或者退出合作社的自主性。农民作为地域性的村民与作为集体经济组织的合作社社员尚未同一化。随着高级合作社的建立,一村一社,农民作为地域性的村民与作为集体经济组织的合作社社员同一化。由高级合作社很快进入人民公社后,公社更是将地域组织、集体经济组织与政权组织三位一体,加上严格的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管理的国家户籍制,农民不再有自主选择的可能。即便是不具有公社社员资格的“地主、富农、反革命和坏分子”也只能在人民公社的属地内就地劳动改造。集体经济要实现共同发展,所需要的合力要大,即每个集体成员积极的共同创造。而积极性和创造性是以主体的自主性和由此产生的能动性为前提的。正因为缺乏充分而持续的内在能动性,国家更多依靠外部性力量保持人民公社的延续,如与人民公社相伴随的社会主义教育运动。
其二,集体经济要创造更多财富,实现共同发展,所需要的各种条件更高。人民公社实行集体成员共同劳动,必须解决共同劳动所需要解决的管理问题。这一问题在家户个体劳动时不存在。而农业生产是一种高度依赖自然的生产,其管理的不可控性高于工厂化生产。特别是人民公社的政社合一体制,为政权组织直接干预生产提供了体制上的便利,而这种直接干预往往是无效的,甚至是失败的,如“农业学大寨”运动中的“一刀切”。集中统一的管理模式使得集体成员也缺失对集体的控制,新产生的集体干部并不能保证都是为了集体。因此而不断发动整肃干部为目的的政治运动,以维护集体经济。
显然,人民公社作为集体经济的初始形式并没有充分有效实现集体经济的内在价值。与人民公社集体劳动付出的代价相比,集体成员所获得的收益远远不成比例。这也预示着这一形式要为其他形式所替代。
(二)家庭经营基础上统分结合的集体经济
家庭承包制是以家庭为生产经营单位的一种经济体制,从形式上看与传统家户个体生产经营相类似。正因为如此,1980年代初有人认为实行包产到户是“辛辛苦苦三十年,一夜回到解放前”。但是,1980年代以后的家庭经营与传统家庭经营有本质区别,这就是它建立在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制基础上,家庭只拥有承包经营权和相应的收益权。从所有权的角度看,家庭承包经营仍然是集体经济的一种实现形式。
家庭承包经营作为集体经济的有效实现形式,其主要特点是“分”。一是实行分户经营,以各个农户为生产经营单位。二是政权组织与经济组织分离,政权组织没有直接干预经济的体制性通道。这种以“分”为主要特点的经济形式是改革统得过死的公社体制弊端基础上发生和发展的。首先,分户经营赋予农民以生产经营自主性,从而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农民有了更多的自主选择。其次是政社分开,使得农业生产经营不再需要繁杂且听命于行政的管理,与农村生产特性相适应。正因为如此,伴随家庭承包制的实行,大大提高了生产力水平,农民个体发展有了较为充足的基础。
农村改革中产生的农村经济制度的完整表述是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制条件下,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但是在由以“统”为特点的集体经济原型向家庭承包经营转型之时,“分”的方面更为彻底,“统”的方面却缺乏必要的经济条件。尽管1980年代开始的工业化,使得一些农村仍然保留了集体统一经营组织,并获得了相当大成功。但这种村庄毕竟是少数。绝大多数农业型农村的农业发展和农村治理受到相当的制约。一则农业生产并不是孤立的农户能够完全自我进行的。特别是随着生产的市场化、社会化,农户对统一提供社会化服务的需求愈来愈高,以统一的集体行动适应外部市场的需求愈来愈大。二则农民的社会化服务需要和集体行动需求难以自发满足,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组织即使有满足这种需求的愿望,也缺乏必要的经济能力,大量村庄成为没有集体经济收入基础的“空壳村”。这种情况在废除农业税之后更为突出。三是分户经营导致农民更关心自我发展,村集体的共同性相对缺失,甚至出现乡村衰败现象。这种现象也不利于村民的全面发展。如农民尽管收入提高,但生产生活环境却不理想。
以“分”为主的家庭经营体制在实现集体经济内在价值方面还有相当限度,也需要继续探索集体经济的有效实现形式。
(三)以家庭承包权为基础的合作经营的集体经济
为克服家庭经营的局限性,伴随经济发展,农村出现了农民合作的经营形式。这种合作有多种类型,并是渐次发展的。
农村改革开放以来出现较多的是专业合作,即根据专业领域进行生产、流通、服务等类型的农民合作。这种合作以农民的劳动合作为主。2006年国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和扩大再生产的需要,农村出现了股份合作。这种合作是劳动合作与资本合作,按劳分配与按资分配的结合。
从集体成员共同发展的角度看,专业合作和股份合作都有一定限度。首先是合作成员有一定限度。只有那些有专业能力和资本的人才能实现联合。其次,合作所产生的收益在合作社组织内部分配。合作社所依赖的村庄地域环境和公共服务没有足够的经济能力加以改善。正是在此背景下,一种新的合作形式———土地股份合作在山东东平等地迅速崛起,并显示出勃勃生机和特有优势。
土地股份合作是农户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合作社,把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成股权,农民将土地交由合作社统一经营,除劳动收益外,还可享受股权带来的分红。这种合作有以下特点和优势。首先,合作成员的范围尽可能扩大。农村土地为集体成员所共有。农民可能没有特殊的专业能力和现金资本,但都有属于自己承包的土地,也就有参加合作的基础。从理论上看,土地股份合作意味着农村集体成员都可以参加合作。其次,农民将分户经营的土地,交由合作社统一经营,可以扩大经营规模,特别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有可能产生更大的土地收益。土地由资产变为一种能够不断增殖的资本。农民也可借此获得更多收益。再次,土地股份合作可以将土地集体所有权与家庭承包经营权联结起来,让虚化的土地集体所有权通过合作社的方式具体体现出来,并增强其村庄共同性。行使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村组织也有一定的经济能力为村民共同发展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务。山东东平土地股份合作崛起的背景之一就是为改变“空壳村”造成的乡村治理困难及其乡村衰败的问题。
由此可见,近些年中国农村出现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经营也是对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的积极探索,这种探索以“合”为主。这种“合”是克服分户经营之不足产生的,不是对分户经营的简单替代。它以充分承认和肯定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权为基础。同时,由于农民合作是为了获得更多收益,这种合作有持续的动力。特别是土地股份合作,让尽可能多的农民都有可能和条件参加合作,能够较好实现资源集体共有基础上的集体共同收益和共同发展,因此是集体经济得以有效实现的重要形式。
三、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的条件与基础
从山东东平等地的土地股份合作发展的经验看,在我国,集体经济并不是走投无路,更不是毫无价值,关键在于要有有效的实现形式。当然,集体经济作为一种成员交互作用、组织规模较大的经济类型,远比个体经济更为复杂,价值承载也更大,其有效实现形式所需要的相关性条件与基础更高,而且这些条件和基础在不断发生变化。如果缺失相应的条件和基础,集体经济的内在价值就难以实现,甚至还不如个体经济。从我国集体经济发展的历程看,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所需要的相关性条件和基础有以下方面:
1.产权相叠
产权是经济发展的基础。农村集体经济是以集体产权为基础的经济。集体产权是集体成员共有的产权,共有产权需要相应的形式加以体现。集体化过程中产生的人民公社,注重的是集体所有权,实行公社、大队和生产队三级所有。作为集体成员的农民在所有权方面处于虚置状态。家庭承包制的重要进步是由所有权分离出来承包经营权,将集体所有权落实为本集体成员的承包经营权,由此极大调动了作为生产者的农民的积极性。但是,随着家庭承包经营权的延续并长久不变,集体所有权却处于虚置状态,没有具体的组织加以体现。土地股份合作则使集体所有权有了组织载体,形成了一个产权叠加的产权共同体。在这个共同体内,农民作为集体的成员享有承包经营权,通过土地股份合作社享有集体所有权,同时由于这两权而享有相应的收益权。由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和收益权相叠加形成的产权共同体,是集体经济得以有效实现的重要产权基础。
2.利益相关
利益是经济发展的动力。集体经济由集体成员的相关利益而产生,也由于相关利益而维持,是一个利益相关者互利合作的利益共同体。个体因为联合更有利而形成集体,集体联合因为能够给个体带来更多利益而持续。人民公社不是因为利益相关者自愿联合而形成的集体经济组织,且农民作为生产者与公社组织的利益相关性不紧密和不直接,因此缺乏相应的生产积极性。家庭承包制使农民获得承包经营权,将集体共同利益直接体现到具体的农户,由此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随着开放的市场经济发展,家庭生产经营的限度日益明显,开始出现由若干类似的农户,即利益相关者自愿联合,互利合作的经济组织。这种经济联合不仅能够使农户个体获得比过去更多的利益,而且能够带来个体农户经营不可能带来的公共利益,因此是集体经济更有效的实现形式。
3.要素相加
生产要素决定生产收益。生产组织形式是否有效,与其所具有的生产要素相关。集体经济是生产要素相加的产物,本质上是要素共同体。但要素有量和质的区分。由互助、合作而形成的人民公社,主要是劳动要素的相加,属于劳动合作。这种相加的要素属于均质要素,是机械的简单的量的相加,因此不能带来更多的经济收益,反而会增大管理成本。在农村生产只有土地和劳动要素的前提下,家庭经营及其简单的互助是更好的生产经营形式,因为它不需要相应的管理成本。这正是家庭承包制替代人民公社制的重要原因。而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形成的各种合作经济,之所以能够产生且持续发展,就在于技术、资本、管理等新的要素的进入,是不同质的要素相加的结果。
4.收益相享
人们从事经济活动是为了获得相应的报酬收益。集体经济的吸引力在于人们可以从中获得比个体经济更多的收益,同时作为一种互动性的经济形式,人们的报酬收益需要一种公平性,即所有必有所得,所劳必有所得。人民公社是一种由众多人构成的集体经济形式,劳动与收益关系格外复杂,内在的主要困难是所劳并不能够所得。其外部分配序列是先国家,后集体,再个人,且缺乏明晰的合约。其内部分配也因为劳动过程的复杂性很难实现有劳有得。而家庭承包制恰恰克服了这一困难。一是外部分配建立在合约基础上,农民有稳定的预期收益,二是劳动与报酬直接相联系。但家庭承包制也有不足。人们的收益不仅仅来源于自己的劳动,还取决于外部性环境。而外部性环境与集体所有密切相关。在现有的家庭承包制下,特别是“村提留”这一体现集体所有权的收益伴随农业税的取消而取消之后,所有必有所得难以体现,也无法利用集体所有的收益改善外部性环境,个体发展也受到限制。土地股份合作的兴起则弥补了所有必有所得的不足,将所有必有所得与所劳必有所得结合起来。
5.治理相适
任何有组织有目的的经济活动都需要有与其相适应的治理。集体经济作为多个成员共同结合而成的经济共同体,本应是集体成员的共同治理,或者民主治理。人民公社实行集体所有和共同劳动,作为集体所有权代表的干部是主要的治理主体,而作为集体成员的生产者未能体现出集体成员的主体地位,难以参与集体经济活动的治理,并保证集体收益能够集体共享。家庭承包制之下的家庭既是经济共同体,也是情感共同体和命运共同体,人员和组织规模不大,治理结构相对简单,且有成效。合作经营是比家庭经营更复杂的经营方式,需要与其相适应的治理形式来维持。许多合作经营之所以难以持续就是缺乏相适应的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
6.主体相信
任何经济活动都是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下运行的。人与人进行经济交往,并从中获得收益,基于对对方的相信,产生相互信任,并愿意与对方发生交往。集体经济是众多主体共同参与和互动的经济形式,也是一种信任共同体。这种信任一是对集体经济组织的信任,从而自愿加入;一是对集体成员的信任,从而愿意合作。长期历史上存在的互助合作就是基于相互间的信任,如集体化初期存在各种形式的互助组。人民公社得以产生,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基于人们对这一组织的信任,相信可以给自己带来更多好处。但人民公社组织在解决主体信任问题上却有内在的困难,包括个人对组织和个体之间的相互信任。家庭是人们与生俱来并长期生活其中的组织,家庭成员之间的相互信任较容易。这正是家庭承包制得以替代人民公社制的重要原因。合作经营是不同主体之间的合作,特别是非熟人也参与合作,主体的相信问题更为重要。许多地方的合作经营难以产生或者难以持久,重要原因就在于相信机制的欠缺。正是因为如此,一旦集体成员对统一经营的组织不再信任,应该允许并可以退出统一经营组织。
7.政府相持
任何经济活动都是在特定的政治环境和政治关系下运行的。集体经济作为人类初生和新型的经济形式,作为产权制度变革的产物,更需要政府的支持。但政府毕竟是政治组织,它的支持应该是与集体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支持,而不是简单的替代、包办,甚至强制。人民公社体制的失效,其重要原因是“政社合一”在体制上给政府直接干预经济提供了方便,造成政府对经济组织的替代和包办,经济组织和生产者缺失自主性。家庭承包制将“政社合一”压制下的活力释放出来。政府的支持更多的是外部性的支持和引导,而不是直接干预。而在个体经营走向合作经营的过程中,对政府相应的支持要求更高。既要从政策、资金等诸方面支持合作经营的发展,同时又要避免直接干预。在什么条件下、什么时间里给予什么支持,都是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的重要基础。
8.头人相带
任何经济组织活动都需要相应的领头人发起和带动。领头人的状况直接关系经济组织的发展。集体经济是由各个利益主体共同参与的经济形式,它更需要领头人相应的带动,对领头人的要求也更高。一是要求领头人的能力强,能够带领集体成员共同发展;二是要求领头人有责任心和公益心,甚至自我牺牲精神,能够获得集体成员的共同认可。人民公社产生了众多的领头人,但不能保证每个组织的每个领头人都能达到集体经济发展所需要的品性。而家庭承包制下的家庭比较好地解决了头人相带的问题。一是家长具有天生的权威性,一般具有较强的能力;二是家长作为当家人,具有天生的责任感。尽管随着时代变化,“家长”并不仅仅是父亲,但无论谁是家长,其内生的权威性都较强。家庭承包制基础上形成的合作经营是利益主体意识更强,外部环境开放的经营形式,对领头人的要求更高。领头人不仅需要企业家一样的创新精神,而且需要强大的道德感召力。以当下中国,无论是保留的原有集体统一经营形式,还是新产生的合作经营,都与一个强有力的领头人相应的带动密切相关。
四、探索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的理论与实践价值
无论从理论价值,还是从事实经验看,集体经济是一种值得发展,同时也对条件要求更高的经济形式。对于集体经济,不能因为有难度而放弃其追求,也不能因为有价值而不顾条件。因此,“探索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这一命题具有特殊的理论与实践价值。
其价值首先在于将思想从僵化思维中解放出来,创新集体,赋予集体经济以新的内容。
以往对集体的理解,是在集体化过程中产生的,特别是这种集体化是在强大的外力推动下进行的,因而过于强调集体的整体性,而忽视了集体的个体性。应该看到,集体是各个个体相互作用的产物。集体经济是各个所有者共同联合的产物。集体所有是基础,共同发展是目的。共同发展就包括每个个体的发展。因此,集体经济是个体和集体共同发展的有机结合。根据这一认识,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一是集体经济并不直接等同于集体共有经济,它还包括集体所有权基础上的集体成员的个体经济。
集体共有经济是集体所有权基础上集体成员共同享有的经济,而由集体所有权派生和延伸出来的承包经营权所产生的个体经济也属于集体经济的范畴,前者是狭义的集体经济,后者是广义的集体经济。从个体与集体相互作用的角度看,使用广义的集体经济更有利于探索多样化的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条就明确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个体家庭承包经营也属于集体经济的内容,但这一集体经济显然不同于原来只有集体统一经营的集体经济形式。
二是集体经济并不直接等同于共同产权、共同劳动和共同收益三位一体的集体经济组织。
我国的集体化过程中形成的集体经济组织是集体经济发展的原型,因此人们很容易将这一原型视之为标准的集体经济,否则就是非集体经济。这正是长期历史上将包产到户简单等同于传统个体经济并视之为洪水猛兽的重要原因。应该看到,集体经济组织方式不是固定不变的,也不只是一个模式。统一劳动经营属于集体经济,分户劳动经营也属于集体经济,家庭承包基础上的合作经营更是集体经济,且是一种新的更高层次的集体经济。刘荣荣认为集体的转变有两个环节:“一是个体从传统集体中分解出来变成权利主体,二是分解出来的权利主体按照新的交往方式和行为法则重新组合起来。这两个环节构成一个完整的进程。如果看不到这一点,势必会消极看待旧集体的分解过程,以为其终点必然是社会的原子化和沙漠化。”这一观点正是我国农村集体经济变迁转型的写照,也表明集体经济也是一个不断创新的过程。
三是集体经济组织并不等同于共同劳动。
我国集体化过程中形成的集体经济组织主要是劳动与劳动的联合。而随着生产发展,除了劳动联合以外,资本与劳动的联合愈来愈多。特别是土地股份合作制,使集体成员既是劳动者,也是资本所有者。有集体成员即使不参与集体经济组织的统一劳动,也不排除他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之一。
四是集体经济组织并不等于仅仅只有集体成员参与的经济。
我国的集体化是在地域性村庄和经济型组织同一的基础上产生的,集体所有权及其相应的集体经济具有相对封闭性。应该看到,随着生产方式的日益社会化,集体经济的地域封闭性也会打破,并呈开放状态。原属于本集体成员共有的集体资产有可能融合在更大的经济体内,成为混合经济体中的一部分,如江苏华西村股份企业经济的产权和收益者并不只是属于原华西村成员。原归属于本集体成员的集体经济也会有外来成员的参加,如集体企业中的外来人口和外来资本。
其价值其次在于实践上改变对集体经济的固化模式,积极探索多层次多形式多类型的集体经济。
集体经济是一种相对传统个体经济更为复杂的经济形式,是参与其中的人们相互作用的结果。它有可能产生比个体经济更大的收益,但所要求的条件相应更高。“探索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这一命题的实践价值就在于重视实践,根据不同情况和条件,积极探索集体经济的有效实现形式。无论是什么形式,关键在于有效。邓小平对待包产到户的态度就反映了尊重实践、尊重创造、重视有效的标准。1962年7月7日,邓小平在共青团三届七中全会上,就主张使包产到户合法化:“生产关系究竟以什么形式为最好,恐怕要采取这样一种态度,就是哪种形式在哪个地方能够比较容易比较快地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就采取哪种形式;群众愿意采取哪种形式,就应该采取哪种形式,不合法的使它合法起来。……刘伯承同志经常讲一句四川话,‘黄猫、黑猫,只要捉住老鼠就是好猫。’”
中国是一个情况十分复杂的大国,集体经济的有效实现形式将是一个多层次多形式多类型的体系。
一是多层次。
集体经济是一种比个体经济需要更多条件的经济形式,要随着条件的完善而不断发展,因此集体经济发展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早在1980年代初,邓小平针对包产到户的争议指出:“我们总的方向是发展集体经济……只要生产发展了,农村的社会分工和商品经济发展了,低水平的集体化就会发展到高水平的集体化,集体经济不巩固的也会巩固起来。”后来他谈到农村经济发展时使用了“两个飞跃”的提法。他提出:“中国社会主义农业的改革和发展,从长远的观点看,要有两个飞跃。第一个飞跃,是废除人民公社,实行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这是一个很大的前进,要长期坚持不变。第二个飞跃,是适应科学种田和生产社会化的需要,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发展集体经济。这是又一个很大的前进,当然这是很长的过程。”⑾这一提法既肯定了集体经济的发展趋向和内在价值,又注意到集体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和层次。单纯从生产组织形式看,人民公社的规模更大,效益应该更好。但由于缺乏必要的条件支撑,对于集体成员而言,其收益甚至不如个体经济,集体经济组织形式因此转型为家庭承包,随后又在家庭承包制基础上向合作经营扩展。因此,集体经济的有效实现形式应该是多层次的。什么层次最合适,取决于相应的条件,而不仅仅是个人的主观愿望。
二是多形式。
集体经济需要相应的条件。中国是一个地域辽阔的大国,各地情况不一样。特别是农业生产对自然条件要求更高。不同的情况和条件,需要不同的形式来有效发展集体经济。人民公社时期集体经济发展受到限制,重要原因就是形式过于单一化,且模式化和政治化。因此,集体经济的有效实现形式应是多样化的。邓小平认为:“在生产关系上不能完全采取一种固定不变的形式,看用哪种形式能够调动群众的积极性就采用哪种形式。”“要承认多种多样的形式。”⑿从总体上看,集体经济比较强调统一。这种统一性在一定条件下是必要的,但统一的形式却是多样的,关键在于有效。如山东曾经实行过“两田制”,将土地分为主要由家庭控制的“口粮田”和主要由村组织控制的“责任田”。但由于村组织控制的土地并不能有效实现预期目的,使这一形式未能延续。⒀由此有了土地股份合作制下对土地的统一经营。这也是集体经济的实现形式之一,它能否延续,还取决于相应条件及其有效性。
三是多类型。
集体经济作为一种经济形式,有一个不断探索、发展和丰富的过程。有些形式经过实践检验证明确有成效,便被制度化、规范化,可以说是法定类型。有些形式还处于探索之中,成效还有待实践检验和证明,也应该是允许的,前提是集体成员的自主意愿。我国农村改革之初在人民公社体制为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对待兴起的承包经营的态度是“可以,可以,也可以”,就反映了鼓励探索的精神。因此,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是多类型的、动态的。